8月31日,在陜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疑因疼痛難忍,臨產的馬某墜樓身亡。直到9月5日,這一事件才引起輿論關注。這個事件有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醫療糾紛。因生產而致死的例子不少見,但產婦因疼痛而跳樓自殺,恐怕難以找到第二例。
事后,醫院和家屬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醫院方面稱,入院檢查后,醫生發現胎兒頭部偏大,建議剖宮產,但產婦和家屬拒絕。產婦進入待產室后,因疼痛轉而要求剖宮產,但家屬不同意。最后悲劇發生了。
死者的丈夫和母親則說,在死者要求剖宮產后,家屬是同意的,是醫生說子宮口已開,馬上就能生了,拒絕了產婦本人和家屬的要求。死者丈夫延某還稱,為了讓醫生給做剖宮產手術,他還打電話托一個朋友給醫生說情。
實情如何,隨著調查進展自會水落石出,因為這并不難查證。怎么看待這一悲劇,才是分歧之所在。
這是一個極易被女權主義者帶跑方向的議題,太適合借機攻擊賤男人和惡婆婆了,已經有多篇此類文章出來了,它們關注的是女人的選擇權。很顯然,這樣看問題是偏頗的——如果在病房中的不是一個待產的女性,而是一個等待做出是否應進行手術治療的決定的男性,那么簽字權是掌握在其妻子手中的。
榆林產婦跳樓事件讓我聯想到十年前的一個案例。2007年11月,在北京務工的肖志軍帶著懷孕9個多月的同居女友李麗云到朝陽醫院京西分院看感冒,醫生診斷發現,李麗云感染重癥肺炎,導致心肺功能下降,其本人和胎兒都有危險,建議立即實施剖宮產。但肖志軍(醫生以為他是李麗云的丈夫)堅決不同意,最后李麗云因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此類事件很大程度上是一個在緊急情況下醫生應如何處置的問題,最后決定權到底應該交給醫生還是患者及其家屬的問題。如果處置權屬于醫生(在榆林產婦跳樓事件中,我們姑且先假定醫院方面的說法是真實的),這兩起悲劇就都可以避免了,被挽救的將是四條生命。
按女權主義者的看法,女性應有對自己事務的決定權,馬某要求剖宮產,就無需征求家屬的意見了。在這個個案中,這樣的看法也許是有道理的,但總體上思考醫療問題時,這個說法恐怕難以成立。把華佗給曹操看病的故事當作一個寓言來看,講的就是這個道理:曹操頭疼難愈,華佗診斷后說只有做開顱手術才能治好,曹操不同意,還懷疑華佗要害他,于是殺了華佗,而這等于間接地殺了他自己。
醫療是個專業性極強的領域,治療中的“民主化”固然是好的——這有利于醫生充分了解病情,有利于取得病人的充分配合——但治療方案的最終決定權全權交給醫生,才是對醫患雙方都最好的選擇。
這需要患者對醫生的充分信任為基礎。患者的充分信任又需要醫生的醫德高尚為前提。
醫者父母心,這是老話,傳統的智慧是無窮的,之所以在花錢看病的同時還要賦予醫生以如此高的道德地位,是因為人們早就認識到了醫療行業的特殊性。該特殊性可以歸結為兩點,首先是醫生和患者在信息掌握上的嚴重不對稱,醫療的消費選擇權完全掌握在服務提供者的手中;其次,醫療與人的生命直接相關,這注定患者及其家屬的醫療消費不可能是充分理性的。
理想的醫患關系應如母子般。患者對醫生充分信任,醫生對患者充分負責,即便醫生無法治好患者,也會被充分理解。俗話說,治得了病,治不了命,如果病人死了家屬就怪罪醫生,恐怕醫生這個行業早就在歷史中被消滅了。
醫患關系的理想化模式從來沒有在現實中完全實現過。然而,理想總是要有的,這應該作為醫療行業追求的目標。可悲之處在于,現代醫療體制的邏輯與此完全是相悖的。當我們目睹一起起醫療糾紛,一次次醫鬧事件,如果仔細分析背后的深層次原因,無不與此有關。
現代社會管理的特性是理性化和規范化,以統一的標準將各個行業納入管理體制,就醫療行業而言,它關注醫療行業的集體行動能力,對醫務人員個體的要求帶有“去道德化”的色彩。現代醫療機制還在這一不適合市場化的領域搞了市場化,在這個不應該講平等的領域大講所謂平等。
在生孩子方面,一般來說,產婦和家屬傾向于順產,醫療管理部門也號召盡量采取順產的方式,并給醫院設定了實施剖宮產手術的比率。這里一方面是健康的因素,順產對產婦和嬰兒都有好處,另一方面是經濟因素,剖宮產收費高,醫院有動力過度使用這種方式,所以產婦和家屬對此有抵制情緒,醫療管理部門也要介入加以限制。
在十年前的李麗云之死中,肖志軍拒絕采取剖宮產,一是真沒錢,二是懷疑醫院借機敲詐他的錢。在榆林產婦跳樓事件中,經濟因素也是爭論焦點之一。網上輿論認為,是家屬舍不得花錢,才拒絕剖宮產,但家屬否認,稱家里不缺錢,不存在這個問題。
經濟因素成為此類爭論的焦點,成為問題本身,就在于醫院有通過過度診療使利益最大化的動機。醫療市場化造成了病人對醫生的不信任,也為沖突埋下了伏筆:買別的產品和服務,如果不滿意可以退換,可以要求賠償,治病也花錢了,結果不滿意怎么就不能討個說法呢?
再說在醫患之間搞形式上的平等的問題。醫療領域絕對不會有平等,醫生和患者(家屬)之間怎么可能平等呢?重大手術前要患者及家屬簽字,看似尊重患者及家屬,平等保護醫患雙方,但本質恰恰是強化了醫患雙方的不平等。
比如在剖宮產手術前需要家屬簽字的慣例,不過是為了免除醫院方面的責任,讓家屬承擔手術失敗的后果。可是,在給患者開大處方、讓患者做各種不必要的檢查等對醫生和醫院不構成風險的情況下,何曾需要過患者及家屬的同意呢?醫院認為產婦應該進行剖宮產,因家屬拒絕簽字,導致產婦和腹中胎兒的死亡,這種情況下醫院雖然沒有違法,卻放棄了道義上的承擔。法律是社會行為準則的底線要求,如果不違法成了醫者的行為的準則,就意味著全社會已經墮落了。
在沒有風險的情況下,醫生享有處置患者治療方案的特權,在有風險的時候,卻要將責任推給患者本人和家屬,這是極度不公平的,也是引起患者對醫院不滿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緊急關頭,醫生應該對病人具有全權的處置權,這個必須接受的事實,既賦予了行醫者以特權,也是行醫者必須承擔起來的責任。而此特權與責任不但要求精湛的醫術,也要求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由此而帶來的社會的信任感。唯此才能既救人于危難,實現醫者救死扶傷的天職,又能在治療發生意外或病人因不治而離世的時候得到家屬的理解,去除掉醫鬧現象的土壤。
有論者指出:2009年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立法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個規定是說,面臨緊急情況,在沒有獲得病患和家屬同意的情況下,醫生也可以采取相應的醫療措施。
如果榆林產婦跳樓事件適用于這一法律規定(這需要法官來做決斷),那么醫院方面的責任講不僅僅是上面所講的道義層面的了,也涉及法律層面的責任了。
醫療領域的法律法規并不缺,遇到醫療糾紛,總是有人能找到適用的制度,但就是杜絕不了爭論和鬧事。為什么?方向不對,在錯的方向上制定越多的法律法規,事實上就是人為制造更多麻煩。醫療改革需要修改的是大方向,要把理想化的醫患關系設定為理想,否則就會一直撞南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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