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資者出示的協議書上,雖然注明“有限合伙”字樣,但投資公司并未變更合伙人信息。
昨晚,中投匯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位于建外大街2號銀泰中心的辦公點已空無一人。新京報記者周崗峰攝
■ “2000萬‘理財產品’成飛單”追蹤
新京報訊通州多人投資2000余萬購買“理財產品”變“飛單”的投資公司被披露多日以來,有更多的投資人稱,從相同涉事公司直接購買的理財產品早已陷入兌付危機。
目前,朝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涉事公司立案調查。據知情人士透露,已掌握的涉事理財項目有14個,涉及300多人,金額達10.8億元。但以上細節警方并未予以證實。
300多人成立維權小組
昨日,投資者關女士稱,去年從中投匯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簡稱中投匯富)購買250萬元的兩個理財產品,到期后無法兌付。而中投匯富正是本報此前報道2000萬“飛單”的涉事公司之一,另一家公司為中誠聯合(北京)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下文簡稱中誠聯合)。
關女士等部分投資者是直接從中投匯富客戶經理手中購買的項目產品。關女士介紹,目前已有300多名投資者組成維權小組,涉及本金和約定收益約10.8億元。投資者的合同顯示,2014年11月,中投匯富仍在出售新的理財項目,直到去年12月,朝陽警方正式對其立案調查。
中投匯富的企業工商登記信息明確規定,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目前,中投匯富和中誠聯合的工商信息顯示其狀態為“在營”,其登記機關市工商局朝陽分局法制科一工作人員稱,“公司涉嫌犯罪時,工商局需要有關部門的提請,才會吊銷營業執照。”
有限合伙人信息未變更
關女士等多位投資者表示,事發后,他們查詢得知購買的產品為“有限合伙”形式。但在企業信息網上無法查詢到合伙人變更信息。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富強說,根據《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投資者的姓名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如果購買者投資了有限合伙企業,而企業登記信息中沒有變更,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但從執法層面來說,工商管理部門很難獲知有限合伙企業是否需要變更,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還沒有見過有限合伙企業因此受罰。
■ 回應
市金融局“打非辦”:
“有限合伙”案件涉債務最高達上百億
昨日下午,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打擊非法集資辦公室”一工作人員稱,中投匯富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符合條件,警方調查后將進入司法程序。該工作人員介紹,“打非辦”主要的工作包括協調案件、調節不易認定的犯罪等內容。
“近年來,我們接到的有限合伙犯罪案件很多,許多投資公司打著‘合法私募的外衣’進行非法集資活動。”該工作人員表示,類似中投匯富的非法集資通常有很大的迷惑性,而受害的投資者不僅是普通老百姓,許多高知識分子也難以辨別,投資者應該提高警惕。他介紹稱,已有的有限合伙犯罪案件中,涉及債務最高的達上百億。
■ 鏈接
從投資者目前持有的合同來看,無法兌現的理財項目涉及中投匯富和中誠聯合兩家公司,共有14個項目,其中有些并未注明“有限合伙”字樣。
●北京中商豐盛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投圣達股權投資計劃
●北京中投鑫匯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投佳匯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投嘉融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投鴻運股權投資計劃
●北京中投創匯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投立信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投聚鑫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中投嘉富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保坤泰股權投資計劃
●北京中聯企潤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投聯豐股權投資計劃
●中企華康股權投資計劃
■ 追訪
1 “有限合伙”和“契約型私募”有何區別?
契約型私募基金可避免公司出資,且參與人數不受限
在投資者的合同中,有些注明了“有限合伙”,有些則沒有。以投資者購買的“中保坤泰股權投資計劃”為例,雖然合同上未注明“有限合伙”字樣,但記者查詢得知在工商登記信息里顯示為“有限合伙”,且未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多名投資者表示,并不了解“有限合伙”含義,而以為只是購買了契約型私募基金。
這兩種形式有何區別?為什么投資公司在有些項目中不予注明?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說,這是私募基金的兩種不同組織形式。
有限合伙基金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組成的合伙。有限合伙人就是普通購買者,不參與有限合伙企業的運作,只按合伙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資人數為2-50人。
契約型私募基金是普通購買者購買的另一種私募基金,不需要發起基金的私募投資公司進行出資,對募集人數也沒有上限。
該業內人士說,這種打著契約型私募基金的名義,其實質卻是有限合伙基金的現象,在私募基金行業中非常多見。投資公司用這種方法可以避免出資,也不受人數上限要求的強制。
2 如何識別“有限合伙”陷阱?
吸收合伙人超50人,或在協議之外做出保本付息承諾則可疑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富強稱,在有限合伙基金的維權案件中,若投資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主要有可能會涉及兩個:一個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另外一個就是集資詐騙罪。
對于有些有限合伙基金來說,若存在僅簽訂合伙協議卻未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信息變更,或吸收的合伙人超過法律規定的50人上線,就存在被認定為借有限合伙投資之名(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的可能。
同時,當前部分有限合伙基金,為了減少投資人的后顧之憂,在合伙協議之外會做出保本付息的承諾,甚至在合伙協議中就有或者是讓投資人誤以為是“保本付息”的承諾。實際上,投資理財產品有風險,正規理財機構不會對投資者承諾“保息”。
3 如何查詢理財產品備案信息?
商行理財產品在銀監機構備案,私募基金在基金業協會備案
針對市面上“魚龍混雜”的理財產品,如何辨別理財產品是否經過備案?
中國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前10個工作日,通過系統向中國銀監會或屬地銀監局進行電子化報告。市民可登錄中國理財網(http://www.chinawealth.com.cn),在該網站上通過輸入理財產品登記編碼,查詢產品是否合法合規。理財產品等級編碼是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賦予銀行理財產品的標識碼。
針對私募基金,購買者可登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http://www.amac.org.cn/),在私募基金公示一項中,查詢購買的私募基金是否合法合規。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程媛媛實習生魏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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