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為網絡資料圖
為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國務院近期提出對一批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和涉價格規定的改革,共涉及26部法律的修改,包括藥品管理法、保險法、文物保護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
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國務院提出的法律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不少委員提出,非常支持國務院深化改革和推動機構職能轉變的決心,對相關法律的修改也有極大的現實意義,但此次的26部法律一攬子打包,并不符合今年“兩會”上剛剛通過的立法法對一攬子修改議案的規定。
對“一攬子”打包的不同意見
根據立法法,如果多部法律涉及同類事項需要修改,可以合并表決。
“我仔細看了一下報告的四大事項當中,沒有一項能夠把26部法律全部串起來,最多涉及到11個法律。建議今后國務院在提請類似法律修正案的時候,要注意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提出。” 蘇澤林委員表示。
郎勝委員也提出,按照今年修改的立法法的要求,對多部法律中涉及同類事項個別條款進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可以分別打包,分別表決。他建議,由法制工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后作個梳理,進行分類,把現在的法律“大包”變成數個小包,審議、表決也更方便。
吳曉靈委員同樣認為,此次修改涉及的法律種類較多,建議同一類的法律在一起表決,否則會因為26部當中的某些條款影響整體的通過。“我認為有一些法律條款的修改是不太成熟的,建議這次不付表決。這次涉及的法律條文太多,一攬子審26部法律,如果一審通過太難了,一審通過就盡量簡化,如果給大家更多審議時間是更理想的。”他說。
也有委員支持此次的修法方式,龍超云委員就認為,“打捆修法”的方式應是一種新常態,立法、修法也要盡快適應新的形勢,回應立法、修法整體性、系統性以及迫切性的要求。
“一次性審議通過不嚴肅,也不慎重”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宋大涵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提到,這些條款涉及國務院去年7月、10月和今年2月三次公布的調整行政審批項目,以及去年1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價格改革方案相關事項。
盡管全國人大常委會過去也“打包”審議過一攬子法律修正案,但從來沒有像這次這么多。昨天審議中,委員紛紛表示審不過來,而相關事項又緊貼民生,十分重要,一次性審議通過不嚴肅,也不慎重,建議分類“打包”審議,充分論證后再付表決。
朱靜芝委員審議指出“包大了一點,時間緊了一點,我們消化得倉促了一點”。“能否避免這樣匆匆忙忙地,好像大家過一下手就可以了”,傅瑩委員認為,這關系到對人大程序的尊重,對代表審議資格的尊重。
“昨天才拿到(議案),根本沒有時間仔細看,我認為這樣無法保證審議質量”,王明雯委員提到,“價格改革以后對社會各方面、對老百姓有哪些影響,我們不是很清楚,也很難發表建設性的意見”,建議為慎重起見,此次會議暫不付表決,相當數量委員持相同意見。
修福金委員指出,通過一上午審議就把26部法律修正案通過,不符合實際,也不符合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來的科學立法要求,改革步伐需快,但也要注意質量。
趙少華委員也認為修法要慎重,不可草率,并要給常委會參會人員詳盡的說明。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曉初指出,國務院審議每一項行政審批調整時,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會提出一個很詳細的說明,但提交人大常委會討論的只有簡單條款,沒有進一步解釋說明。
“涉及公眾利益的問題,最好能單獨表決”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就上述問題分享了香港的經驗:“香港立法也有打包,通常是因為新的立法或情況的改變,比如一個部門改變了名稱,所有的法律也應該用新的名稱,或者是文字上的修改;或者一個新的政策是沒有爭議的,對所有部門和社會范疇的影響是一致的,也可以打包。如果改革對不同部門,或者對不同的法律有不同影響,通常是不可以一次性打包的。”
她表示,希望在草案說明中說明政策(“簡政放權”)對這些法律的影響都是一致的,如果沒有充分的材料說明,最好是分開來修訂。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蘭翠則擔心法律將滯后于改革,認為在立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打包”修改很有必要。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毛光烈提出,為不給改革“擋路”,可先表決意見比較一致的條款。
對此,沈春耀委員建議,將26個修正草案分別形成若干決定草案,根據新修改實施的立法法進行單獨表決。呂薇委員認為,藥品、養老等涉及公眾利益的問題,最好能單獨表決。
(報道綜合自人民網、南方都市報等)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