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屆4中全會做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明確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憲”,自然就是憲法了。《決定》并規定 ,“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可見中央對憲法高度重視。但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一條的論述對照,改革開放以來所出現的所謂的“民營醫院”,實為私營醫院的現實,和由此出現的醫療市場化。無論怎樣辯解,也不符合憲法精神。
現將憲法第二十一條的全文抄錄如下:“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
顧名思義,“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可見,醫院等醫療衛生機構應屬衛生事業單位的性質,不算企業。因為,企業以營利求生存,而事業單位則靠財政撥款發展。“國家事業組織”辦醫,如衛生部和各省市衛生局所屬各醫院自然屬衛生事業單位。“國家企業組織”辦醫,如原鐵道部所屬北京鐵路總醫院,雖屬企業,但按事業單位對待,享受事業單位待遇,也由財政撥款。這也是建國以來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情況。現在卻冒出個“民營醫院”,它自然不屬衛生事業單位,因為它是自籌資金,以營利求生存,所以只能是私企。既然私企醫院算不上衛生事業單位,不屬憲法規定的“衛生事業”的組成部分,自然也就不符合憲法精神。
依據憲法精神,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的目的是“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而不是為了營利,更不是為了讓某些人借此發財。私營醫院是為了賺錢的,而且是賺大錢的,是為了發財的。這怎能符合憲法精神呢?
道理顯而易見,沒有任何懸念。
由于有了私營醫院,就必然把醫療工作推上了市場化的道路。因為,不但各私營醫院間有競爭,公立醫院與私立醫院間客觀上也必然存在競爭。首先是人才的競爭,在急功近利盛行的今天,醫療骨干哪給的錢多往哪跑。因此,公立醫院的人才流失,不能不是衛生行政領導者們頭疼的問題。于是,公立醫院為了能留住人才,不得不設法提高利潤,把原本的公益性質參雜進商業性質,以順應市場化的客觀形勢。
道理也是顯而易見的,沒有任何懸念的。
因此,“堅持依法執政”,就必須下決心叫停私營醫院,使公立醫院回歸公益性質,以確保憲法所賦予的“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使命。
20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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