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同時發至北京海淀法院、中紀委/監察部。
閱讀北京海淀法院發布的法庭陳述,看到有個內容:崔永元批評方舟子的欺騙行為、稱之為“騙子”;方舟子則訴訟說那對他造成“侵權”。下面,就法庭陳述中的一個故事,來說說個本人親眼所見事實,證明崔永元說的是實話,方舟子說的是假話、因而其訴訟是涉嫌欺騙法庭。
故事:2010-07-17,有筆名“pentax”者發文指出,方舟子于1996年發表在JBC-雜志的論文為其唯一的第一作者的論文,而那論文中的圖象數據有造假現象,即圖象為手工拼湊偽造而不是來自實驗原始數據。詳情請看:http://blog.sina.com.cn/s/blog_69edb8a10100jcwq.html。
就此,前北大生命科研院院長饒毅于當年07-24 9:39發文說是有人“誣陷”方舟子:
- 饒毅的文章說:07月22日,有人冒名北大教授(取名YUN-RAO,近似饒毅本人的拼音YI-RAO)向JBC-舉報方舟子論文作假;發信時間是:Thursday, July 22, 2010 8:42 AM。
- 毅的文章說,他向JBC-證實北大沒有那么個YUN-RAO教授,舉報信是對方舟子搞誣陷;同時,饒毅文章說:JBC-“編委會也發現方舟子的論文沒有造假”。
隨后,方舟子在他的幾個日志空間轉發饒毅該文,說有冒名“北大教授”對他搞“誣陷”。可見,方舟子完全接受并利用饒毅的文章為自己狡辯。
事實:饒毅偽造學術刊物JBC-的結論。
首先,關于治理學術不端行為,美國政府有嚴格的法規政策規定:接受舉報和調查處理有個法規規范的過程(譬如,僅取證就往往需要幾個星期到半年甚至更長時間),因此,JBC-編委會不可能在接到舉報后不到三天就做出結論、更不會三天之后就有“編委會也發現方舟子的論文沒有造假”的結論,--- 那個“也”字當什么講呢?難道,在JBC-做結論前,已經有什么調查機構做了調查和有了結論?還有,按照美國相關法規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整個調查內容和過程(包括舉報人及其舉報內容)都是嚴格保密的,且未經法律授權就不能公開或傳遞傳播。如此,就發生在美國學術刊物的事情,中國的和第三者的饒毅是怎么獲得舉報信及舉報人以及調查結論等等內容的?僅就這兩點就可以說明,饒毅那文章所說舉報信和JBC-雜志的結論都是偽造的。
事實:職能分工也可證明方饒二人聯手欺騙。
JBC-雜志編委會不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受理者是該雜志所屬的生化分子學會的刊物部、主任是羅德南女士。比方說:北京海淀法院的網媒平臺發表文章、但不受理訴訟;受理者是法院的法官部門而不是該法院的媒體部門。可見,方繞二人所謂“編委會也發現方舟子的論文沒有造假”,是偽造和欺騙。
事實:時間也可證明饒毅偽造欺騙。
看到筆名“pentax”者發文對方舟子在JBC-雜志發表的論文涉嫌造假的披露,本人即向JBC-雜志提出查詢;問答往來數日后,07月21日下午四點稍過(美國時間;中國北京時間22日凌晨,即饒毅文章發表前三天),該雜志所屬的美國生化分子學會刊物部主任羅德南女士給我來信,要求我為他們提供中國學者關于方舟子在JBC-雜志發表的論文涉嫌造假圖象的證據和有關分析,以便他們進入調查。該信原文全文如下:
From: [email protected]。
To: ZYL ([email protected])。
Date: Wed, 21 Jul 2010 16:15:43 -0400。
Subject: submission question. 。
Dear ZYL,
The JBC would require the analysis conducted by Chinese scholars regarding the figure in question in order to pursue this matter.
Sincerely,
Nancy Rodnan.
Director of Publications. American Society for Biochemistry and Molecular Biology.
9650 Rockville Pike, Bethesda, MD, 20814/ 301-634-7381.。
(為避免垃圾郵件,本人把信箱地址做了部分屏蔽。)。
那信說:
親愛的[直言了]:
為處理此事(方某論文圖象涉嫌偽造),JBC-雜志需要中國學者對相關被質疑圖象所做的分析。
真誠的,
南希-羅德南(美國生化分子學會刊物部主任)。
注:JBC-屬于美國生化分子學會刊物部、是該學會數種雜志中的一種。
JBC-雜志所屬部門向本人的征集證據的工作,是美國時間當年07月21日16:15開始的,持續到美國時間07月27日中午;稍后,直到08月06日,該部門向本人征集證據的工作才大體完成。按規范和慣例,該部門不可能僅向本人征集證據(譬如,該部門至少還要向當事人征集證據、包括向被舉報人征求辯護意見和證據;因該論文作者是兩人、還要向其他作者征集證據和意見;此外,還可能需要復查編輯的評審評議,等等),因而,08月06日并非意味著該部門所有證據的征集工作已經完成。
如此,該負責部門怎么可能在證據征集工作還沒做完的時候,就做了結論?且還違反美國學術行為管理規章制度而把舉報人、舉報信全文和地址、還有所謂結論,都僅僅通知給中國的北大員工饒毅一個人呢?很明顯,所謂“JBC雜志“編委會也發現方舟子的論文沒有造假”之說、所謂“北大教授搞誣陷”之舉報信,都是方繞二人聯手搞的偽造和搞的欺騙。
事情很清楚:崔永元說的是有根有據的實話。而方舟子說的是假話、是搞偽造證據和利用偽造證據為自己狡辯、是欺騙法庭;因而,把方舟子稱為“騙子”是符合事實的、而不是“侵權”。(饒毅國籍造假,還偽造學術刊物信件和結論,都是嚴重的欺騙行為,卻一直為喉舌媒體所吹捧。其中有什么特殊利益關系,難道主管部門不該調查和做做處理嗎?再論。)。
注:如前說,為避免垃圾信件和騷擾,本人將有關信件做了地址屏蔽等處理;若法庭需要那些信件的全部原文,可來函索取。
參考閱讀:
簡說北大饒毅協助方舟子造假。2010-08-05 11:25。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54773571_d.html 。
方舟子論文沒條件造假嗎?(答網友)。2010-07-29 12:38。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54370759_d.html 。
方舟子能自我陷害,也能自我襲擊。2010-08-30 20:16。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56095511_d.html 。
也說方舟子的財產來源不明。2010-09-08 07:48。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56410985_d.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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