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針對《糧食法(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致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書
①農業部承認轉基因立法領域漏洞很多
著名玉米專家、育種界元老佟屏亞指出,“中國現有的轉基因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監管權責不很明確,急需加快轉基因生物安全法的立法進程,加大對轉基因作物及相關產品的監管力度。”
事實上,不僅轉基因的種植和流通領域存在很多非法行為,更為嚴重的是,有關轉基因作物的法律法規存在很多漏洞。
2013年5月27日官方召開了“生物安全國際論壇第五次研討會”上,一位公眾代表指出我國的轉基因立法存在很多漏洞,而且還是非常明顯、非常大的漏洞。
第一,關于常規種子審批的有關規定,并不要求對其進行轉基因檢測,所以根本不可能知道其是否是轉基因種子。一些知名科學家借此蒙混過關,將轉基因作物以常規種子的名義申報通過。從2000年到2008年,通過國家合法機構審定的玉米品種就達到3150個,這些作物種子中有多少是轉基因?農業部也不知道。這個漏洞早在2010年由新聞報道指出[18]。
第二,最近幾年,我國每年進口5000多萬噸轉基因大豆,卻不對轉基因大豆的草甘膦農藥殘留進行檢測,因為根本沒有有關的檢測標準。國標規定國內生產的絕大部分糧食類農作物產品“農藥最大殘留限量”低于1 mg/kg。美國環保部的轉基因大豆草甘膦殘留量標準卻是20mg/kg(轉基因大豆在美國主要用于動物飼料和燃料)。阿根廷轉基因大豆的草甘膦殘留量高達17 mg/kg。從巴西、阿根廷、美國進口的轉基因大豆,其草甘膦農藥殘留是中國國內檢測標準的20倍左右。這個漏洞早在2011年發現。
現實的情況比這個還要嚴重。Test-Biotech刊物于2013年10月22發表的抽樣調查報告顯示[19],在阿根廷的轉基因大豆里,發現了超量的毒素農藥草甘磷。11個樣品中,7個超過20mg/kg,1個接近100mg/kg。而中國海關并不對轉基因大豆的草甘膦農藥進行檢測,根本不可能知道進口的轉基因大豆到底有多么劇毒!而草甘膦農藥與癌癥、生育缺陷、帕金森等疾病都有一定關系。
第三,由轉基因作物與非轉基因作物雜交之后產生的新的作物品種,相關規定中,沒有要求對其進行轉基因作物的食品安全、環境安全試驗和審批,而是把它看做常規品種來審批。此漏洞可以說是將轉基因作物合法化。許多公司,就是借此漏洞將國內國外的轉基因作物通過雜交手段,合法化生產。
農業部官員在聽取了公眾代表的觀點之后指出,這位公眾代表對轉基因問題的研究非常透徹。他說,在過去的工作中他也接觸過這些問題,農業部正在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如果公眾代表有什么可行性的報告和措施,可以根據相關渠道遞交給農業部和相關部門。
公眾代表指出,這些都是很明顯的立法漏洞,只需要把法規的漏洞改變即可。
需要特別指出,該論壇上,就有兩位科學家受委托,對轉基因作物與非轉基因作物雜交之后生產的新品種,進行相關試驗。其中一個品種,就是孟山都公司的轉基因大豆(專利期快到期的一個品種)與中國國內大豆雜交產生的新品種。該公司本想將新品種在國內推廣,后來因為孟山都公司延遲了此轉基因大豆的專利期限,需要交納專利費用,該公司才暫停此品種的開發和推廣。
另外,杜邦先鋒公司的轉基因玉米先玉335。杜邦公司中國區前總裁劉石也曾承認,先玉335玉米的父本PH4CV是轉基因。雖然相關機構檢測出先玉335含有啟動子。但是農業部卻否認先玉335是轉基因。其基礎或許就是中國的轉基因法規。中國還有多少以常規種子名義蒙混過關的轉基因種子,不得而知。
會議臨近結束時,會議主辦方特別將第三個漏洞向農業部的兩位官員強調,希望他們能認真對待此漏洞,及時修改法律法規。
至今為止,這些漏洞還沒有被補上。
②對于第二代轉基因技術需要提前立法
另外,孟山都、杜邦等公司正在開發研究第二代轉基因技術。順勢轉基因,不是采用插入別的外源基因的技術,而是采用剪去種子里面的原有基因片段的技術。針對第二代轉基因,需要制定新的標準和法規,需要制定新的檢測方案。按照原來的檢測方式,很可能無法檢測出其為轉基因品種。
③轉基因法規缺少公眾參與條款
從2010年至今的轉基因大討論的熱烈進行,暴露出的我國種業安全、糧食安全、農業安全、環境安全、生物安全、經濟安全、科研體制安全、國家安全等諸多領域的風險,使我國可以及時應對,免受災難性后果。這是利國利民的大好事!
轉基因問題大討論的熱烈進行,一方面表明國家部門的透明度正在增加,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正在成長,另一方面也表現出公眾積極參政議政的高度熱情。當然,在大討論過程中也暴露出政府部門與公眾溝通交流的諸多問題,促使我們思考應該如何建立更有效的群眾參政議政平臺。有關部門應該創造條件讓公眾更多參與討論。
這也是中華人名共和國憲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是我國簽署的許多國際公約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第3款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中國是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和《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締約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和《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都有關于公眾參與的條款。1998年在“歐洲環境進程大會”上達成的《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更是將提高公眾意識、公眾獲取信息、加強公眾參與和訴諸法律提到原則和法律的高度,使得公眾參與有了具體的操作性。
中國國內的環境和資源保護法規,基本都有關于公眾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條款。1999年,由國家環保總局、農業部、科技部、教育部、國家林業局、中科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中國國家生物安全框架》,特別提出建立生物安全管理的“公眾參與制度”。但是在執行過程中實際應用的法律法規仍然很難落實這一基本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36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第46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轉基因安全證書的發放、直接關系社會公眾的健康安全,公眾有權參與到證書頒布的過程中。
而2001年國務院發布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沒有涉及公眾參與的條款。農業部于2002年發布的三個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也沒有涉及公眾參與的條款。
我國《立法法》第34條第1款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第58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我國生物安全立法應該將這些規定具體化,防止聽取意見走過場,保障公眾參與對立法決策和立法結果的直接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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