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語
本文呈現了合作社運動背后的諸多爭議,并通過新、舊兩個鄉村建設運動的對比,探討了綜合農協與文化重建等鄉村建設方式的邏輯起點與內在聯系。然而,正如本文作者嚴海蓉老師所說,爭論既關乎農村合作社,又不局限于農村合作社。事實上,爭論的背后,是對農村社會的認識分歧,即農村社會是否存在分化,以及農民如何組織起來的問題。
鄉建實踐者將農村社會視為一個沒有階級分化的整體,這種“整體性”的假設使“農民”以同質性的面目出現,將農村可持續性發展的威脅歸因于外部。因此,提倡以“自治式”的農村合作社作為組織農民的有效途徑。而在階級分析的視角下,農村的分化卻從未停止。隨著分化的加劇與對資本從屬性的增強,以農民自發聯合為基礎的合作社只會成為與現實脫節的“空中樓閣”。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即將實施之際,重溫合作社運動的世紀爭論,將有助于我們重新審視當下的農村社會結構以及集體村社內部的矛盾與沖突。而百年前“第三條道路”的失敗與“中國農村派”的成功,或許可以為我們指明組織起來,延續組織凝聚力的方向。
作者|嚴海蓉(清華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所),陳航英(陜西師范大學哲學學院)
責編|上農食 侯Q
后臺編輯|童話
60年代集體化勞動,人們熱情高漲
圖片來源:網絡
一
引 言
農村合作社運動正盛行中國。自2007年7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正式實施以來,工商登記的農村合作社數量不斷增加,從2008年的10萬家,增加到2012年底的68.9萬家。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報告,到2014年3月,合作社已經達到106萬家。[1]
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中國的《合作社法》把合作社定格在“專業”合作社,所謂的“專業農民”定義為“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二是允許農產品加工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加入合作社。
合作社的迅速發展有幾方面的助推器。2008年,中央政府就鼓勵在農產品加工企業和農業生產者之間建立更為密切的關系。許多準政府機構,包括農業部、中國供銷合作社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人民銀行等,積極參與推進合作社的培育。在地方上,不少地方政府機構也參與推進合作社的發展。而三農知識分子和支農的青年學生組織也是合作社的積極倡導者。
然而時至今日,合作社的發展仍存較大爭議。有些人質疑是否應該提倡專業合作社,并對專業合作社發展所帶來的意義和影響持不同意見;有些人則批評現今大部分合作社都是“假”合作社;還有些人提出應以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的綜合性農民協會作為仿效對象。這些爭論既關乎農村合作社,但又不局限于農村合作社。在強烈支持或批評的背后,是中國農村發展的可持續性問題和探尋第三條發展道路的可能性問題。
回顧歷史,合作社運動已經不是第一次出現在中國農村了。合作社運動首次出現在中國農村是在20世紀30年代的鄉村建設運動中,當時有官方的大力支持和知識分子的積極參與。20世紀30年代的鄉村建設運動及合作社運動,與今天的運動具有相當的可比性。
首先,兩次鄉村建設運動存在明顯的知識上的承續。今天,以溫鐵軍等為代表的三農知識分子將早期的運動視為一種源泉和遺產。當代中國關心農村的知識分子也把農村合作社看作是新鄉村建設運動的關鍵組成部分。盡管20世紀30年代和今天存在諸多不同之處,但新、舊兩個鄉村建設運動都試圖探索一種中國發展的替代性方案,都看到農村重建的基本問題在于農民缺乏組織,都確信農村合作社是把農村小生產者組織起來的有效途徑。
其次,兩次運動都存在各自的結構性難題。伴隨30年代這場運動的是知識分子關于中國未來前景的激烈辯論,梁漱溟和毛澤東關于中國社會一般性與特殊性問題的辯論便是著名的例證。雖然舊時關于中國農村性質的爭論,尤其是梁漱溟和毛澤東之間的爭論,已逐漸為人所淡忘,但是,對此一爭論的重新審視仍有助于我們對當前農村合作社運動和農村發展的反思。
二
20世紀30年代的論辯:
梁漱溟第三條道路的假設和實踐
中國農民歷來就有互助傳統。[2]中國知識分子對合作社理念的興趣發生在20世紀早期。[3]早期倡導者湯蒼園就是一位把合作主義視為一種替代性方案的典型人物。在他看來,“合作是反對資本主義的,其勢力所及,將破壞經濟帝國主義而有余,但它的方法,則與馬克思主義不同。合作主義不注重革命,而注重建設,不假手國家,而期成于團體,其進也漸,其行也遠。”。
但合作社運動的另一位重要支持者于樹德(早期共產黨員,孫中山的秘書)則認為,把合作社當作主義或道路是對合作社組織的一種誤解。他于1927年明確指出,合作社組織的問題屬于社會政策領域,它本身不是主義。果然,20世紀上半葉,國民黨、共產黨、無黨派人士,甚至侵略中國東北的日本殖民者這些不同的政治勢力,在不同的主義背景下,為著不同目的卻都將合作社作為一項社會政策來予以推行,于的觀點得到了現實的印證。
中國共產黨對合作社的推動是其大規模階級政治動員中的一部分。它首先在工人中展開,當農民運動興起之后,又迅速擴展到農民中。1922年,在領導江西安源煤礦工人罷工時,毛澤東和他的同志們就組織工人們創辦了一個消費合作社,但合作社的迅速發展在1925年遭到軍閥的鎮壓。類似的以工人為中心的合作社在湖南和廣東的部分地區也組織起來。
1925年,共產黨發表了《中國共產黨告農民書》,鼓動新興的農民協會積極參與到創辦合作社的運動中來。在1926年至1927年期間,合作社成為國共合作時期廣州農民運動講習班的一個講授話題。1925年到1927年間,在農民運動勢頭最強的廣東、湖南、湖北、江西等地,農民協會都頒布了合作社決議。
合作社運動是20世紀20年代全國性農民運動的組成部分。此時的農民運動具有階級立場,包括打倒土豪和軍閥、減租減息、反帝國主義運動、文化運動等,合作社決議的目的是支持“貧農”,使其免于“地主”、“富農”和“富戶”的剝削。這些合作社主要在銷售、供給和信貸方面促進合作。
1927年國共合作破裂之后,中國共產黨開始建立自己的農村根據地,實行土地改革。在土改和男勞動力參軍無法顧及生產的情況下,農民們積極主動地運用傳統方法或者發明新合作形式來共享生產工具、畜力以及動員婦女從事生產。[4]而共產黨也致力于合作社的推進,特別是在勞動生產方面。
1933年,共產黨頒布了關于勞動合作社組織的政策大綱,大綱要求合作社需堅持“依靠貧農和團結中農”的原則,并將地主、富農和資本家排除在合作社之外。及至20世紀40年代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依舊在晉察冀根據地積極推進合作社建設。當時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據地已有一半實行了土地改革,還有一半實行了減租政策。在此背景下,合作社不僅有力地促進了合作和生產,而且在組織抗日統一戰線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
國民黨也推進合作社運動,并于1928年組織了農村信貸合作社。[5]20世紀30年代合作社在國統區逐漸發展起來。1932年,國民政府首次頒布政策,支持在“剿匪”地區發展合作社。隨后幾年,國民政府繼續在政策和資金上對合作社予以支持。國統區合作社數量大增,其中大部分都為信貸合作社。但實際上,信貸合作社無助于農民的生產活動,也不能幫他們擺脫高利貸的盤剝。相反,它卻使農民們更易受到那些掌控信貸合作社和充當信用擔保人的地主和商人們的剝削。
在20世紀30年代世界性危機(1929—1933)的震蕩下,中國于1932年爆發大規模的農村危機。與此同時,日本占領東北,使得民族危機日益迫近。在這一雙重危機背景下,一些無黨派知識分子開始致力于鄉村建設運動,并將推動合作社視為其中的關鍵。[6]這些知識分子把合作社運動當作群眾自我組織的一種方式,也是救亡圖存的關鍵。他們更將其視為對共產黨創建蘇維埃政權的一種替代性選擇。
合作社在國統區得以迅速發展,部分原因在于國民政府的支持。1933年首個全國性的合作社網絡成立。及至1935年第三次大會時,合作社網絡已經吸納了來自全國10個省份的99家組織機構,包括社會團體、大學和政府部門、部分報社。在其頂峰的1936年末,該網絡已擁有超過1000個鄉村實驗點和遍及16個省份的超過160萬會員的37318家合作社 [7]。這些鄉村實驗點都由國民政府或者外國基金會資助。費孝通在1939年也指出,農村合作社和鄉村工業能夠在中國鄉村的重建過程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梁漱溟在山東鄉村建設研究院時期與工作
人員合影 | 圖片來源:鄉村建設研究院網站
盡管共產黨和國民黨是為了不同的目的推進合作社的發展,但是投身于這場合作社運動的知識分子們繼續秉承前人的看法,即把合作社運動視為可以替代西方資本主義和共產主義的“第三條道路”。
梁漱溟在山東省鄒平縣開展的合作社實驗在當時規模最大,從1931年持續到1936年。在1936年頂峰時期,實驗區擁有8828名會員,共307家合作社。1933年該實驗區成為國民政府授權的一個實驗縣,梁漱溟還在1935年短暫地擔任縣長一職。作為一位知名的儒學思想家和社會改革家[8],梁漱溟有意識地將實驗區與國家重建聯系在一起,賦予實驗區以重大的意義。
鑒于梁漱溟過去和現在的影響,我們下面通過集中討論他的觀點來審視20世紀30年代那場鄉村建設運動。
圍繞著1919年五四運動,各種社會主義思想開始在中國傳播,吸引了大批中國知識分子的關注。受彼得·克里泡特金(Peter Kropotkin)的互助、合作和行會社會主義著作的影響,梁漱溟認為鄉村建設運動能夠創建出一種新的社會結構,如此,中國就可以走出一條既非資本主義也非共產主義的道路。
和同時代的很多人一樣,梁漱溟目睹中國政治衰敗(軍閥土匪猖獗、苛捐雜稅等)、經濟惡化(外國經濟入侵等)和文化失調、社會失序。在他看來,“中國近百年史,可以說是一部鄉村破壞史”。梁漱溟和毛澤東一樣,都認為鄉村是解決中國問題的關鍵,但兩人恰恰在對中國社會的診斷上產生了差異。
對清末以來破壞社會的政治軍事權力的失望,促使梁漱溟轉向社會文化結構角度尋求診療和救治中國的良方。他認為:“今日中國問題在其千年相沿襲之社會組織構造既已崩潰,而新者未立;鄉村建設運動,實為吾民族重建一新組織構造之運動”。
梁漱溟的鄉村建設運動基于兩個主要假設。首先,他假設了鄉村建設的政治自足性和經濟自足性,即鄉村建設本身可以自足地成為整個中國社會重建的基礎。一方面雖然梁漱溟強調中國社會的問題是外源的而非內生的,但是另一方面,他認為中國問題的解決有賴于鄉村建設運動,因為它“天然包含著各種問題的解決”,涵蓋著生產技術的進步、合作組織的發展、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農民力量的增加。
梁漱溟所設想的“鄉農學校”能夠提供給中國農村非常缺乏的兩樣東西,即科學技術知識和社會組織的新形式。“鄉農學校”視所有村民為“學眾”,教授他們協作、農業技術知識、識文斷字等。“鄉農學校”還組織超過300家合作社從事生產、銷售、信貸和采購等工作。除了教育功能外,“鄉農學校”也涉及當地的政治、經濟和軍事防御等功能。梁漱溟認為他的實驗有助于發展出一套全國性的政治體制模式來。
這就是說,梁漱溟鄉村建設運動的自足性基于這樣一個設想,即不僅鄉村建設運動自身可以擺脫帝國主義和地方軍閥的政治經濟力量的控制,而且通過鄉村建設運動,中國也可以結束近代以來的破壞史。我們姑且稱之為鄉村建設的政治自足性假設。但是,我們看到梁漱溟對這一設想的信心在1938年受到沉重打擊。
梁漱溟的鄉村建設還假設了它的經濟自足性。那就是,在當時中國與世界關系格局下,中國的農業生產可以作為工業化的基礎。梁漱溟指出,與受西方工業利益壓迫的、脆弱的中國工業相比,農業是中國的比較優勢所在。在他的設計中,中國的發展道路必將是一條立足于合作基礎上的農業發展道路,工業化則應為滿足需要而生產,企業不應為私人所有,而應由合作社、社會組織和國家所有。它將是一種既不同于傳統農業文明又不同于西方城市文明的新文明。就此,梁漱溟規劃了一幅發展路線圖:
使內地農村能利用外埠過剩資金以恢復生產,增進生產,因而增進一般購買力以促興民族工業,而后工業乃至一切產業以次可興。
使外埠屯集之資金得進輸與內地農村,以冀農產原料之增加而輸出,工制品及工具之需要而輸入,俾資金環轉流通后全國金融可以活潑流通而不滯。
總結而言,梁漱溟的中國發展路線是希望某種形式的資本下鄉,以輔助農業發展,進而增進購買力,拉動內需,以農業原料的輸出換取工業機械的輸入,以達到工農業循環,完成工業化。
盡管梁漱溟所希望的中國道路既不同于傳統農業文明,又不同于西方的城市文明,然而他的路線設計卻似曾相識,似乎是“現代化理論”的某種翻版。誠然,新興移民國家如美國(內戰后重建時期1866年—1913年)、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在19世紀的工業化進程的確得益于農業出口。問題是,在時過境遷之后,在20世紀的前半葉的世界格局下,雖然還有人對此現代化路徑津津樂道,此路已經不通。正如下面將要討論到的那樣,因為梁漱溟認為鄉村建設具有政治和經濟的自足性,忽視了在華占有超經濟優勢的帝國主義的存在,他的假設遭到了批評。
伴隨鄉村建設運動展開的是中國知識界關于中國社會性質的一系列辯論。這些辯論發生在20世紀20年代后期和30年代前期,主要涵蓋中國社會性質(1927—1928)、中國社會歷史(1932—1933)和鄉村社會(1934—1935)。其中,最后一次的辯論最為重要。[9]
毫無疑問,對中國未來的嚴重關切推動了這些辯論的進行。正如當時一位著名編輯所觀察到的那樣,“關于中國社會性質問題,現在已經逼著任何階級的學者要求答復。任何階級的學者為著要確定或辯護他自己的階級的前途,也非解答這問題不可”。隨著1927年國共兩黨合作的破裂,這些辯論也與共產國際和中國共產黨內關于中國革命的目標、策略問題的爭論密切相關。辯論的結果就是中國社會不是資本主義社會,而是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由馬克思主義者和左翼知識分子組成的、參加中國農村社會性質辯論的“中國農村派”發起了對包括梁漱溟和晏陽初在內的鄉村社會運動實驗的批判。在1936年出版的《中國鄉村建設批判》一書中,這部分學者對鄉村建設運動自足性的假設提出質疑:鄉村建設運動或者中國國民經濟的建設能完全獨立于民族解放這一政治任務之外嗎?更具體地說,“農業的發展能帶來工業化,能拯救城市嗎?”盡管梁漱溟設想的是非資本主義式的發展,但實際情況是他所希望的“資金”——那些從商業銀行或者政府財政機構出來的“資金”——在農村卻表現出一種資本性質,而且,它們主要集中在交通便利的地區,并且主要是有益于富農、中農,而無益于貧農。[10]
通過引證河北和山東農村合作社生產的棉花如何供給在華帝國主義企業的案例,“中國農村派”認為“鄉村建設”反而有利于帝國主義在華的利益擴張。幾年后,“中國農村派”領軍人物陳瀚笙卓有影響的研究向世人展示了英美煙草公司是如何通過買辦商人、地主士紳和鄉村合作社來誘使安徽、河南和山東成千上萬的中國農民為跨國公司從事煙草生產,不僅普通農民遭受各方的欺詐,沒有博弈的能力,而且中國的民族煙草產業也面臨著帝國主義煙草公司超經濟的擠壓。
梁漱溟關于鄉村建設的第二個主要假設是關于中國社會特殊性。1938年他訪問延安,在那里與毛澤東的爭論就涉及了這個問題。在梁漱溟看來,中國社會和西方社會有兩方面不同之處:第一,中國社會有職業之分,卻無階級之別;第二,中國社會的立足基礎是倫理,即人們彼此之間的責任和義務,而非西方式的個人主義。梁漱溟認為中國缺乏革命所需的階級動力,因為沒有一個階級能作為革命的階級基礎,無論是農民階級、工人階級,還是資產階級。
在土地問題上,一方面,他承認由私有制所導致的地權的不平等,并且認為可以通過公有制或者平均地權來實現平等。然而他又擯棄了任何一種可能性,因為他認為中國缺乏必要的政治條件。另一方面,梁漱溟又特別強調中國農村沒有階級分化,認為土地和農民并沒有分離。他提供的證據是土地既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土地之集中壟斷情形不著”。
同樣地,梁漱溟否認中國存在一個統治階級,因為存在社會流動,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位置可以互換。因此,他公開闡明道:“中國有統治者而無統治階級。”由于對立的階級無法形成,中國社會也就不存在階級斗爭。而這一狀況在梁漱溟看來對合作是極為有利的,他曾經倡導避免使用“農民”和“被壓迫的民族”等具有階級內涵的詞匯,而使用“鄉村居民”來構建彼此的包容性。
1938年1月,梁漱溟(左)訪問延安時與
毛澤東交談 | 圖片來源:中國新聞網
梁漱溟的鄉村建設運動是為了尋求一種新的社會組織,來超越家庭、宗族和村落等傳統組織,盡管有些人認為他代表保守主義或者是儒家。鑒于梁漱溟將村民視為無差別的群體,可以說,他意圖構造的是一個鄉村公民社會,這個社會將由傳統的鄉村精英和新興的城市精英來共同領導。正如他自己所解釋的那樣,“鄉村建設運動,題目便是辟造正常形態的人類文明,要使經濟上的‘富’、政治上的‘權’綜操于社會,分操于人人。”
他所宣稱的“社會運動”應該由知識分子來領導并且以村民自身為基礎。在鄉村建設運動中,鄉村學校成為外來社會改革家們動員村民的“公共領域”。而這一公共領域由新舊精英共管。學校董事會執行,其成員從鄉村精英中選取,教學任務則由社會改革家們擔任。
梁漱溟和他的追隨者希望他們的組織能夠代表一個獨立于政府之外的自治社會,但實際上它發揮的功能是“充當了中國政府、官員與窮鄉僻壤之間的中介”。所以在實踐中,梁漱溟更像是一位現代化者,而非其著作中所體現的保守形象。
在“中國農村派”看來,梁漱溟鄉村建設運動的哲學和實踐未能處理好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問題。他們質疑道,如果這一運動僅僅關注農業技術、交通運輸、市場與金融等問題,而不考慮生產資料所有制問題,尤其是不去觸碰土地問題,那么它到底能否緩解中國農民的貧苦?1935年,梁漱溟自己也承認鄉村建設運動既不能減輕農民沉重的賦稅,也不能幫助他們實現土地再分配。
此外,“中國農村派”的李紫翔在其批評中也指出以小生產者為基礎的合作社不僅不會與大企業發生矛盾,而且實際上是為大企業和銀行所控制的。李紫翔預言梁漱溟的“生產社會化”和“分配社會化”將成為難以兌現的空頭支票。至于梁漱溟想象的生產和消費良性循環,也將以促進帝國主義工業和商品市場的擴大而終結。雖然梁漱溟認為鄉村建設運動應盡量依靠各方力量,但是實際上它幾乎只依賴知識分子。
盡管梁漱溟在鄉村建設運動方法論中強調客觀條件,但李紫翔指出,梁漱溟眼中的客觀條件是靜止不變的,因而他的理論和方法論也就不可避免地表現為屈從于這種“客觀條件”的保守主義形式。因此,梁漱溟的鄉村建設運動就具有哲學的空想性、方法論的保守性,他所謂的“新文明”只能是半殖民地文明。李紫翔敏銳地總結道,鄉村建設運動(包括晏陽初所領導的)意圖以“文化工作”來修補中國社會政治經濟問題根本矛盾的努力,就像推馬車上坡一樣,終有一天會以失敗告終。
因日本侵華,鄉村建設運動在1937年宣告結束。1938年,梁漱溟在尋求抗日希望時,對中國共產黨的統一戰線政策產生了濃厚興趣,為此,他訪問了延安,并和毛澤東作了長時間的交流。這次坦誠友好的交流使他們在民族解放和反對西方憲政民主方面找到了共同點,但在中國農民和中國社會的觀點上卻出現了分歧。
當毛澤東問梁漱溟鄉村建設運動的困難之時,梁漱溟坦言,“最大的困難便是農民好靜、不好動”。這是梁漱溟一向以來的觀點,正如他如此評述農民:“他們的信仰和習慣數千年沿用,無大改變,保守性格外深重。所以要向中國農民談革命簡直是碰壁不通。”早在1935年梁漱溟就已經認識到鄉村建設運動的困境:
號稱鄉村運動而鄉村不動……鄉下人漠不關心,只是鄉村以外的人瞎嚷嚷……本來最理想的鄉村運動,是鄉下人動,我們幫他吶喊。退一步說,也應該是他想動,而我們領著他動。現在完全不是這樣。現在是我們動,他們不動;他們不惟不動,甚至因為我們動,反來和他們鬧得很不合適,幾乎讓我們作不下去……我們自以為我們的工作和鄉村有好處,然而鄉村并不歡迎。
即便是談到比較成功的成人義務教育項目時,梁漱溟也失望地指出,農民依舊是改革的對象,而知識分子是改革的主體。許多鄉村建設運動參與者都把消極的村民比作“石頭”。窯洞談話發生在1938年,那時中國共產黨已經積累了大量的農民動員經驗,不少根據地不僅開展了土改運動,還有活躍的農村合作社。因此,毛澤東當即就反駁了梁漱溟關于農民的看法:“你錯了!農民是要動的,他哪里要靜?”
在花了一周時間讀完梁漱溟的《鄉村重建理論》,聽完其對文化理論和鄉村建設運動的詳細講解之后,毛澤東清楚地認識到,兩人的不同之處在于中國究竟是需要一場改革還是一場革命,以及階級分析是否適用于中國社會。毛澤東對兩人的差異總結道:“中國社會亦還有其一般性;你太重視其特殊性而忽視其一般性了。”梁漱溟則堅決地回應說,“中國之所以為中國,在其特殊之處;你太重視其一般性,而忽視其特殊性,豈可行呢?”
今天,許多梁漱溟的追隨者都痛惜鄉村建設運動不幸遭到日本侵略的打斷,亦有人認為鄉村建設運動的功績不應該以成敗來衡量。然而,梁漱溟本人卻對鄉村建設運動所面臨的結構性困境進行了直率而深刻的反思。
首先,梁漱溟反思了鄉村建設運動的社會改革定位與依賴地方軍閥政權之間的矛盾,這也就涉及鄉村建設運動的自足性問題。梁漱溟在山東的鄉村建設運動所依靠的地方政權是由舊軍閥韓復榘所領導的。韓復榘屠殺共產黨員及其支持者,鎮壓農民武裝起義,推行國民黨的“新生活運動”,其政權是中國傳統與歐洲法西斯主義的結合體。
其次,梁漱溟認為最痛心的矛盾在于上面所提到的,“號稱鄉村運動而鄉村不動”。他也意識到由于鄉村建設運動未能響應農民的賦稅和土地問題,無法解決關乎村民的真正問題,“因此無法贏得他們的支持”。盡管承認這些問題是不可避免的,但他認為問題會逐漸得到緩解。甚至在1949年,他仍然堅持自己關于中國缺乏階級革命條件的基本判斷。
然而,在目睹中國共產黨取得土地革命的成功之后,梁漱溟承認他看待中國社會的觀點是靜態的,未能看到差異可以發展成階級沖突。他反思自己犯了過度強調中國問題特殊性的錯誤。
三
當代農村合作社的主張、爭論和困境
農村改革后建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雖然還沒有使農地成為完全意義上的商品,[11]但卻已經導致了集體所有權空洞化,村集體無法有效協調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12]90年代以來,“三農”問題困擾中國社會,農資、勞動力、公共服務商品化;農村青年外流;農業生產的老齡化和女性化;家庭生活碎片化;村莊內部關系原子化;社會分化加劇等。[13]新鄉村建設運動(以下簡稱“新鄉建”)便是對“三農”問題的一種回應。
新鄉建不同于2005年中央政府開始實施“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規劃,中央政府的規劃強調加大對農村投資、刺激農村需求。[14]新鄉建開始的標志是2002年在北京舉行的首次鄉村建設會議、2003年晏陽初鄉村建設研究院以及2004年梁漱溟鄉村建設中心的成立。新鄉建內容包括動員和培訓學生志愿者下鄉支農、培育校園三農社團、政策批判和倡導、宣傳農村發展的另類方向等。雖然農村的互助實踐和合作組織早在改革初期就已存在[15],但大學生和知識分子對農村合作社的宣傳和推動,以及培養農村合作社帶頭人,是新鄉建的關鍵組成部分。[16]在此前后,許多其他知識分子也都按照自己的設想提出農村發展主張。
政府和主流經濟學家希望龍頭企業能夠帶動規模效應,整合中國二億左右的個體農戶。90年代中期開始,政府就一直有優惠政策支持龍頭企業的發展,推動公司成為農戶對接市場的中介,實現“公司+農戶”的雙贏。自《合作社法》實施以來,農業部門和一些準政府機構積極推動合作社的發育和培訓,推動了合作社的遍地開花。但這些合作社的性質卻引發了激烈的爭議。
對可持續發展的關注,使一些“三農”知識分子成為改革進程中主流現代化話語的批判者。基于“農民立場”,這些“三農”知識分子一方面為農民和支農學生組織提供培訓,開展地方實驗,另一方面就如何推動合作社和實現什么樣的目標開展辯論。
一些人把合作社看作是對“公司+農戶”模式的良性修正,認為“公司+合作社+農戶”模式可能會使農民在處理與公司的關系時擁有更多談判權。還有人認為用合作社取代龍頭企業,能建立一種更加直接的、對農村更加有利的市場關系。根據日本的經驗,李忠華建議農超對接,讓合作社直接為超市供應產品。苑鵬則認為合作社組織是市場的產物,但具有反市場的性質。一些反資本的知識分子則采取了更具批判性的方法,即試圖繞過公司,在農業生產者和城市消費者之間構建一種直接的連接。
在支持合作社的學者們看來,合作社的形式和目的涉及中國發展道路的核心問題。與主流話語以西方為主導的參照系不同,這些學者以中國國情為中心重構全球參照系。他們繞過意識形態的爭論,反復強調中國農村發展的條件:即便實現城市化,中國農村依舊會有約九億人口,然而農地和資源不斷減少,在此前提下,中國農村必須實現由多數人而非少數人共享的繁榮和可持續發展。
楊團的闡述點出了許多此類知識分子的一個共識。她指出,以“去農民化”、工業化和城市化為特征的美國或西方農業模式,是一種少數資本主義農場主和企業享受到政府高額補貼的模式[17],而中國需要找到的是能夠養活眾多人口的發展模式。溫鐵軍則對全球三類農業模式進行了探討:美國的大規模農場是殖民政策的產物;歐洲的中等規模農業,主要由中產階級和兼業的農場主經營;日本和韓國的小規模農業,因其人地資源的緊張狀況,成為對中國唯一有借鑒意義的農業模式。
這些學者之間的一種共識是,美國和歐洲的農業發展模式都不能作為中國借鑒的范例。此外,他們也從其他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南亞和拉丁美洲的現代化經歷中吸取教訓。
李昌平闡述了“菲律賓道路”中,美國的農業資本主義模式是如何摧毀了菲律賓農民的生計,以及“公司+農戶”模式是如何加速了農戶的破產。楊團和李昌平都指出中國的“公司+農戶”模式只能是讓少數人獲益。[18]李昌平更直言公司和農戶之間存在不平等的剝削關系,公司在加工、運輸、流通、農村金融等方面壓榨農業生產者。張曉山也認為,誰能從合作社獲益是一個重大的原則性和方向性問題。
與主流觀點力推商品生產來促進農村合作不同,溫鐵軍、楊團和李昌平等人設想通過合作賦權于農村和農民,并在合作中使得生產與再生產、經濟與文化相結合。他們對日本、韓國和臺灣地區的綜合性合作實踐表示了關注。在“日—韓—臺”模式(也稱“東亞模式”)中,政府支持全國性農民協會協調和整合生產、交通運輸、金融等領域,并制定法律限制農業中的公司資本。
楊團認為“綜合農協”道路適合中國六十年來的農村發展狀況,并提出中國的鄉鎮可以作為綜合農協的基礎;李昌平則建議發展以金融合作為核心、以土地合作為基礎的村莊集體經濟,他贊揚了在迄今幸存的集體村莊所展現出的“新集體經濟”。通過在河南省的農村合作化實驗,何慧麗則提倡地方政府在組織社區綜合性合作社中發揮關鍵性的作用。
賀雪峰既不贊同美歐農業模式,也對“日—韓—臺”模式是否有借鑒意義提出了質疑:如果要借鑒“日—韓—臺”模式,那么,它們的農村條件與中國是否有充分的可比性?黃宗智等也注意到中國農業和所謂的“東亞模式”之間的重大差異:和中國不同,日本農村人口總數低于該國人口總數的10%,而日本的家庭農業在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資本主義農業大肆擴張之下也相形見絀。
賀雪峰對中國農村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提供了不同的觀點:合作能解決什么問題?賀雪峰估計70%的中國農民必須要種植糧食作物,但現有宏觀經濟結構中糧價的上漲空間微小。因此,他認為大多數農民迫切需求的不是面對市場和資本力量的話語權,而是改善農村內部的社會文化和基礎設施等公共品的供給,因此后者才應該是合作的目的。他進一步認為,農民的困境與其說是因為當前收入水平,不如說是因為現代性滲透農村空間和主體性所造成的侵蝕性影響:原子化、老齡化、留守兒童、村莊衰敗等,而這些都是農民工進城的推動因素。而設施公共品的提供有助于改善個體農業生產者的生產條件,文化公共品的提供則有助于重建鄉村社會結構和重新營造鄉村生活的意義。
因此,在賀雪峰及其團隊的視野里,農民的組織化問題便成了農村治理問題,即什么樣的治理結構能夠提供這兩方面的公共品。他認為,與其從別處尋找啟示,中國自己的歷史就可以為農村組織化提供有益的參考。而后稅費時代正好需要協調不斷增長的國家補貼和農民實際需求之間的關系,從而有利于促進文化和設施公共品供給的改善。
新鄉建開拓者溫鐵軍,也是現代化最嚴厲的批判者。他把20世紀末的“三農”危機解釋為農村資源(資金、勞動力和土地)被不斷流出的結果。城市在獲得農村資源的同時,卻把這一過程所帶來的社會和經濟后果留給農村,表現為“三農”危機。新鄉建之所以必需,既因為農村小生產者將繼續大量和長期的存在,也因為小農的保留能使中國免受周期性資本主義危機的直接沖擊。
與主流觀點將“三農”危機歸咎于農村的落后以及現代化不足相反,溫鐵軍認為“三農”危機不是農村內生性的,而恰恰是現代化的后果。正因為農村的資源沒有徹底的貨幣化和資本化,所以農村腹地非但不是現代化的累贅,反而是現代化潛在的拯救者,緩沖現代化危機帶給中國的震蕩,如在2008年—2009年金融危機期間,中國農村消化了2000萬失業的農民工,避免了社會震蕩。
溫鐵軍對現代化的批判和解構并不僅僅限于后毛澤東時代,而是橫跨了中國整個20世紀;也不限于中國,而是將現代化視為一種錯誤的普世主義,因為現代化進程中的各種暴力和資源掠奪,使得現代化只可能在少數國家完成。在他看來,中國農村最典型的特征就是有大量分散的小農,他們缺乏資源,生產很少的剩余。在20世紀中國現代化進程中,一個持續的挑戰是要如何從眾多貧弱分散的小生產者那里汲取剩余以資助工業化。
因此,溫鐵軍致力于解釋中國農村和現代化之間的矛盾是如何貫穿一波又一波的現代化浪潮和危機之中,這些危機既包括20世紀30年代國民黨的工業化,也包括了毛澤東時代的工業化。與主流的現代化話語不同,溫鐵軍認為對現代化的解構和除魅是獲得公眾理解和支持新鄉建的必要條件。
基于對現代化的解構,溫鐵軍及其團隊提出以“綜合農協”方法將農業生產者組織成一個較大的主體,增強其與政府和市場協商談判的力量,這種“綜合農協”應該覆蓋金融、市場和生產。而文化重建——即組織以村莊為基礎的農村文化活動——將有助于重建在農村社會碎片化過程中喪失的社會資本,并促進其他方面的合作。因此他們呼吁國家要在農業等相關領域給予這樣的合作組織以政策優惠和經營權。
在農村自組織問題上,這些“三農”學者和自由主義的觀點顯然不同。秦暉等學者公開譴責毛澤東時代的農業集體化是立足于自上而下的國家強制。相反,這些“三農”學者則要求國家支持合作社運動,并指出農民進行自我組織歷來艱難。
李昌平認為盡管現時盛行提倡農村自組織,但是連擁有優勢的城市中產階級業主都難以建立自組織抗衡房地產開發商,就更不必說農業生產者了。后者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就一直遭到受政策扶持的龍頭企業在金融、加工、流通和農業投入等四個領域的排擠和剝削,因此更加無法負擔自我組織的成本。隨著國家和農業生產者的關系由“征稅—汲取”轉變為“補貼—補助”,他認為國家應當支持農村組織。
盡管與當下的“三農”研究沒有特別關聯,老田通過對韓丁著作的分析,看到了土改過程中農村內部的復雜性,指出了農民自組織的困難。
同樣,溫鐵軍及其團隊也指出工商業資本在農業部門的擴張弱化了合作社的能力和機制,并且削減了合作的好處(或組織租)。由此,形成一個惡性循環,即合作能力的弱化導致了村莊治理的低效,并進一步減弱了調取外部補貼和支持的能力。他們還進一步考察了日本政府在農會形成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并認為“能夠促進公平、保障弱勢群體權益的合作社……一定是代表社會整體和長遠利益的國家戰略特別扶持的結果”。
如果梁漱溟遇到的是“號稱鄉村運動而鄉村不動”的困境,那么今天合作社運動的支持者們面臨的困境則是“假合作社”的大量存在。如果梁漱溟痛感到農民對鄉建運動所表現出的冷漠,今天這種冷漠態度同樣存在:“‘合作’成了政府和鄉村精英們的事情,普通農民漠不關心”。
據估計,在中國2010年正式注冊的272000家合作社中有80%—95%是假的。這些合作社從不同方面表現出“假”的特征:它們只是名義上存在的空殼;它們被“大戶”所掌控,很少有小生產者的真正參與合作;它們實際上是龍頭企業或者“公司+農戶”的翻牌;它們是由政府部門組織的合作社。
在安徽一個縣注冊的136家合作社里面:“大戶”建立的有125家,政府部門建立的有4家,龍頭企業建立的有5家,還有2家由村委會建立。在湖北省4325家合作社中,95%或被村里專營農業、加工和貿易的“能人”控制(占55%),或被農業科技協會和農業科技部門等控制(占30%),或被龍頭企業控制(占10%)。
在這些合作社里,小生產者們是“被合作”,即他們的“合作”是被少數占主導地位的人所安排的,而非主動參與的。隨著2007年《合作社法》的頒布,狀況反而進一步惡化。假合作社之所以如雨后春筍般迅速出現,主要是為了從政府提供合作社的優惠政策和補貼中獲利。面對這種不利情況,一些“三農”學者呼吁取締這些假合作社。
1954年冬天,河南安陽,為供應城市里的基本建設,農村生產合作社社員們積極燒磚瓦(高勝康 攝)| 圖片來源:學習強國網站
如何解釋這一現象引發了爭論。學者們注意到,許多人將之部分歸咎于農民在合作意識、合作文化、合作能力等方面的缺乏,或者是法律框架不健全。苑鵬則認為,合作社成員的異質性,即成員之間資源稟賦的差異,是導致合作社內部民主參與不足的原因。因此,只有等成員們都轉變為同質性程度較高的專業戶時,該問題才能得到最終解決。
劉老石則認為,假合作社的問題實則是判斷標準問題。他認為中國有1%的農村合作社的運作能夠符合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所通過的七項準則;不超過10%的合作社能達到2007年中國合作社法規定的標準——最重要的標準是“一人一票”制和交易額返還制度;不超過20%的合作社建立了交易額返還制度。
但是,劉老石認為問題不在于合作社是真是假,而在于這些標準,尤其是西方的標準是否可以適應中國的復雜狀況。作為替代,劉老石認為“一人一權”是更靈活的“本土”標準,而這樣更能使農民掌控合作社。只要有權掌控合作社,那么,農民可以選擇讓大戶在合作社發展初期獲得更多的利益;只要有控制權,那么農民就能控制資本,而這種受到監控的資本無論其來源都將是人民的資本。這個邏輯和國家對經濟定性的邏輯有不經意的相似,即國家自認為是經濟的舵手,因而對資本和市場有掌控的能力,所以經濟具有“社會主義”的性質。
在劉老石看來,合作社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不到20%經營順利的“真”合作社,這些合作社大多數并非嚴格意義上的本地合作社,其發育、發展有外來非政府組織或者大學機構參與;二是,不到30%的、沒有真正社員參加的空殼合作社,且由大戶或者公司掌控;三是,還有超過40%的、介于真假合作社之間的合作社,它們介于合作社與公司之間。這類合作社包括大戶創建的合作社、“公司+農戶”模式的合作社以及地方政府支持建立的合作社。最后這類合作社有社員,也制定了管理章程,但是實際經營并沒有嚴格遵守這些章程,而是只遵循少數人的決定。
劉老石認為,這40%的合作社的問題并非源于其自身,而是源于整個大環境。因此,對這些合作社需要的是管理和指導,而非斥其為假冒。他還擔心,取締假合作社的討論將會削弱這40%合作社的積極性,導致合作社發展的停滯,甚至毀掉整個合作社運動,也認為不應人為地將合作社二分為真假,并贊同劉老石關于優先次序的考慮。黑龍江省一名鼓勵當地合作社發展的縣級干部秉持的也是這個邏輯:“先長頭發再理發”。[19]
關于中國農村合作社,拉瑪(Lammer)提供了少有的個案深度調研。他研究的合作社在支農圈內被視為“真正”合作社,但實際上缺乏普通社員的積極參與,為少數人所主導。與大多數合作社類似,該合作社的管理經營也是由男性主導的[20]。拉瑪(Lammer)認為,新鄉建的努力在該案例中實際上已經導致了“鄉村內部資本主義階級關系的發展”。
合作社內部反對這種做法的村民稱之為“假合作社”,但拉瑪(Lammer)擔心“假合作社”這個說法似乎有指責創辦者和支持者們造假之嫌。他更愿意稱之為“想象的合作社”,以便為給它將來可能的轉變留有余地:“在支持和主導這些合作社的人看來,它們是名義上的‘合作社’,也是被想象的合作社。但是就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主從關系和階級關系來看,它們又不是真正的合作社”。黑爾基于對四個合作社案例的研究指出了一種結構性矛盾:它們在商業項目上的成功,需要與資本主義機制有深度整合,這樣一來其“內部”的社會——社區原則就無法完全與“外部”的市場機制干凈的分離。[21]
劉老石以發展合作社為先的想法以及把假合作社歸因于外部因素的論述,并不為所有“三農”學者所認同。仝志輝、溫鐵軍認為大戶控制的合作社具有“大農吃小農”的特征,它們的迅速發展,不僅是由于分散的生產者對接市場的需要,而且也是由于受到資本和政府部門利益的驅使所致。假合作社的形成并不僅僅是因為外部因素的影響,更導源于三十年農村改革歷程中形成的三種動力機制:農村分化促成了農村資本和農業雇傭勞動的出現;城鄉資本聯合,從銷售領域擴展到加工領域,現如今再到農業生產領域;政府部門利益與商業化、資本化掛鉤,政府部門不僅在促進農業資本化方面發揮著引導作用,而且更是通過提供有償服務來增加自身財政收入、補貼自身運營。
以上動力機制相輔相成,并且促成更為深層次的三個演化:政府資本被轉變為官僚資本,甚至私人資本;農村分化不僅為資本在農業領域擴展提供必要條件,而且在此過程中得到強化;因為受資本和政府部門青睞,大戶主導了假合作社,而這又進一步加劇了農村分化。這些假合作社在資本和小生產之間扮演了中間人角色,不可能指望它們在市場上賦權于小生產者。
事實上,“合作社的核心經濟目標也已被精英們成功過濾,從而使得現存的壟斷被加固,農民和商業之間的不平等被維持。”仝志輝和溫鐵軍提議建立一種以社區為基礎綜合性合作,并且呼吁政府積極介入,包括:防止政府部門從事營利性經營,節制資本,支持小生產者,鼓勵大、小生產者之間的互惠互利和合作。[22]
四
爭論的世紀回響
關于中國農村,今天的鄉建實踐者和20世紀30年代的先驅們共享著一些基本假設和概念。兩者的立場都是基于將農村社會視為一個沒有階級分化的整體,并認為農村可持續性發展的威脅主要來自外部。這種“整體性”的假設內嵌于“三農”(農民、農村、農業)這一術語中。“三農”這一廣為接受的政策概念成功地將社會主體、社會空間和社會生產統合成一組具有內在關聯的問題,然而它卻使“農民”以一個同質性的整體的面目出現。[23]
這種假設不僅與早期鄉建運動對農村社會的認識相呼應,并且也符合后毛澤東時代的主流意識形態,即承認分層卻否認階級分析。[24]由此,無論是在合作社的研究或倡導,還是在農村研究中,農政變遷過程中的階級分析就微乎其微。就此而言,鄉建知識分子與中國主流知識分子一樣否定階級分析的視角。
新老鄉建運動具有相似的自我定位,即針對正在發生的、威脅到農村可持續發展的一場社會改良,其目標是在當前政治—經濟結構下探尋中國另一種發展的可能性。和早期鄉建知識分子一樣,今天的鄉建知識分子也以“超越”左右的方式為中國農村探尋第三條道路。黃宗智的提議多少代表了這種共識:
一種不同的看法是,中國農業仍將以農民家庭經營而不是資本主義經營為主。它的理想前景既不是資本主義,也不是傳統的集體化農業,而是一條通過市場化的農民合作組織來實現的發展道路,一如恰亞諾夫原來所設想的那樣。[25]
1978年開啟的市場改革包含了一個關于中國社會性質的論斷,即中國社會已經消除了階級分化,只存在勞動分工,這一論斷與梁漱溟在30年代關于中國社會性質的看法不謀而合,即中國社會是一個沒有階級分化的整體。在后毛澤東時代“告別革命”的趨勢下,30年代鄉村建設運動所持的社會改良主義實踐,今天正作為進步事業而得到尊崇。[26]事實上,我們或許看到對鄉建運動的政治評價與對中國革命的評價是逆相關的。[27]
在“文革”后的主流話語中,“激進”已經成為一個負面的代指,其指涉范圍已經擴展到整個20世紀的中國革命。在這一大背景下,溫鐵軍對“激進”做出了自己的界定,他將20世紀致力于現代化的努力界定為“激進”,從而使現代化——尤其是當下城市化和資本化的強大推力——成為需要被解構和拒絕的對象。潘家恩則把五四運動、共產主義革命、“文化大革命”、新自由主義以及快速城市化、農村社會的現代治理以及發展主義都歸入到了激進主義的范疇。
溫鐵軍認為,無論是過去的蘇聯模式還是今天的美國模式都不應該成為中國仿效的對象,而兩次鄉村建設運動的關聯恰恰在于今天的農村仍然需要與“現代化”脫鉤,而且當今更為嚴峻的資源壓力使得脫鉤更為必要。潘家恩和戴(Day)都將歷史的和當前的鄉建運動視為波蘭尼意義上的社會自我保護運動。
誠然,最近一些“三農”學者,包括賀雪峰的團隊,已經開始通過考察農村家庭收入的構成而把農村社會分層納入了他們的案例研究中。[28]基于對農村公共品供給困境、農村社會失序和治理問題,尤其是對不斷加速的富人治村趨勢等問題的長期關注[29],他們發現“中間階層”——尤其是中等經營規模的農民(他們稱之為“中農”)——是農村社會秩序的維護者,是農村生產和治理的穩定力量。這一判斷不經意地套用了自由主義的常規假設,即中產階級或中層是社會的穩定器。
2020年6月3日,廣西桂林市龍勝各族自治縣泗水鄉泗水村,村民在梯田上勞作(潘志祥 攝)| 圖片來源:新華社
在市場經濟中,“中農”本身卻是一個在不斷分化的群體。所以,“中農”能否維持自身穩定仍是一個有待探討的問題。張謙和杜強的研究把中國農業生產者分為七類:自給自足的農民、商業化的農業生產者、企業化的農業生產者、合同式農業生產者、半無產的農業工人(其中含有兩類)和無產農業工人。
賀雪峰團隊所稱的中農大概可以包含其中商業化或合同式的農業生產者,然而市場化又恰恰容易作用于這部分生產者,使得其中能擴大規模的轉變成企業化的農業生產者,無法維持的則變為“自給自足”的農民或半無產的農業工人。陳義媛在水稻種植區的研究也顯示了農業經營主體的分化,這樣的分化因為資本下鄉而加速。
事實上自農村改革以來,農村的分化從未停止過,而今天當企業型的種植戶對生產資料的吸納能力不斷增大,農業企業從價值鏈上攫取利潤的趨勢越發顯著時,“中農”群體的分化更被推進了快車道。那么,對“中農”作為穩定器的期待是否面臨著“樹欲靜而風不止”的尷尬呢?
除了市場條件下固有的分化趨勢之外,目前“中農”自身的再生產也取決于許多因素,其中一個因素就是“中農”流轉的土地經營權的不穩定性。“中農”之所以為中農是他們大多經營了外出打工人員的土地。這部分外出人員占到了村莊勞動力的1/3,而外出人員在城市的勞動就業則取決于全球和地區經濟動態。即便外出人員不回鄉,農村各種經營主體的競爭,尤其是合作社、大戶、龍頭企業等的規模化擴張,已經在影響“中農”流轉土地的機會和能力。或許正是因為認識到了中農的不穩定性,賀雪峰及其團隊呼吁國家對這一階層給予支持。
溫鐵軍則更加強調農村的社會整體性,在他的概括中,村莊精英與農村整體性的良性關聯成為一種常態。以梁漱溟的觀點為參考,溫鐵軍認為倫理道德(文化)、農村精英和內部共享的公共資源這些要素的結合形成了小農村社的“內部化”,一種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發展代價的鄉土制度安排,在這一制度安排下,傳統精英將自己的利益與村莊整體利益結合在一起。
與梁漱溟相似,溫鐵軍也認為在中國革命以前,土地所有權是處于分散的而非集中的狀態。由此,他重新闡述了中國革命的原因:革命的真正起因,并非由帝國主義的壓迫和基于土地的階級沖突引發的雙重社會矛盾,而是國民黨長達十年(1927—1936)的現代化所帶來的工、商業資本對農業和農村社會的掠奪。
在他看來,中國革命和后毛澤東時代的農村改革都使得農業生產者變為小資產階級。在國民黨的現代化過程中,對農村的過度掠奪使得劣紳取代了良紳,進一步惡化了緊張局勢;在中國90年代掠奪性的稅征收過程中,溫鐵軍看到了類似的一幕:良善的“村莊精英”被惡劣的精英所取代,導致精英的利益與村莊的整體利益背道而馳。在大多數農村地區,出現了“精英俘獲”,即村莊精英們截取了發展的機會和政府補貼。
鄉建知識分子對當前農村社會性質的判斷直接影響其對農村合作社運動的態度。溫鐵軍關于農村村社所受的威脅來自于外部的看法類似于黃宗智。黃宗智認為今天中國農業生產者所受到的主要威脅來自商業資本,因此資本對小農的威脅存在于流通關系而非生產關系。黃宗智進一步認為中國農業正經歷沒有無產化的資本化,因為在2000年—2009年間中國農業生產方面的雇傭勞動投入僅占總勞動投入的3%,與印度的45%形成對比。由于農業生產附加值的參差不齊,黃宗智也指出,2009年蔬菜業的雇傭勞動占總勞動投入的8.5%,棉花業為6.7%、蘋果業為40%、奶牛業為28%、雞蛋業為27%。
盡管黃宗智等人認為中國目前的土地制度防止了無產化,增強了農民家庭經濟的生存能力,但他們并沒有完全排除中國農業走向“伴隨無產化的資本化”的可能性。通過對農業生產者在產業價值鏈上不斷縮減的利潤份額的研究,武廣漢也得出了類似的結論,即商業資本對家庭農業收入構成了威脅。但他同時強調,農業生產者對中間商的從屬也表明他們正在經歷半無產階級化的過程。武廣漢認為農業生產者既是小資產階級,又是無產者,他們在表面上的生產自主性掩蓋了其在流通領域對資本的從屬性。這種雙重性展現的既不是家庭農業的生存能力,也不是一種穩定的狀態,而是一種過渡狀態。因為可見的趨勢是,農業生產者對資本的從屬正一步一步從流通領域擴展到生產領域。基于此,黃宗智和武廣漢或明確或含蓄地主張,農村合作社是整合生產、加工和銷售,平衡商業資本的力量。
然而,我們會越來越清楚地看到資本利益已經不再是外在于村莊,而已經成為塑造農村動力關系的一部分。一位接受農村合作社培訓的農民觀察道:
當前農村,有規模有效益的項目,農業龍頭企業在做;小規模有效益的項目,村莊中致富能手在做;有利可圖的項目,村莊中小商小販則是無孔不入。市場上已經形成各自完整的利益鏈,逐漸形成壟斷利益;村莊中占70%—80%的分散農戶只能靠出賣原材料和勞動力獲得利潤。……有些事,在村里已形成壟斷利益,是一群特定群體的“盤中餐”,合作社觸動了這部分利益,組織者就會受到刁難,甚至報復。
自從90年代中期中國開始推行“公司+農戶”模式至今,龍頭企業現在可能已經覆蓋中國1/4的農業生產者。在快速推進的農業資本主義化浪潮下,即便集體土地制度使土地集中和商品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約,但農業生產者仍在加速分化。
盡管黃宗智認為當前中國農業的特征是“沒有無產化的資本化”,但他也承認與企業簽訂契約的農業生產者實際上已經是“半無產化”。在關注農村發展的知識分子中,仝志輝和溫鐵軍提出了一個深刻見解,即農村分化、農業資本化以及大量出現的假合作社的產生機制之間存在相互強化的關系。但這一見解的深遠含義還有待于得到進一步的重視。
總結說來,不少“三農”知識分子已經越來越多地從不同于主流的全球脈絡下來理解中國的農政問題,對主流的新自由主義話語提出挑戰,對農民城市化和農業資本化能創造一個可持續的未來表示質疑。盡管他們彼此之間還存在些許差異和矛盾,但當中有些人已經對專業農民合作社能夠惠及大多數生產者的觀點表示了質疑。當然,“大戶”控制合作社并非中國獨有,但有趣的是,很多“三農”知識分子和支農學生毫不猶豫地或公開或私下里把這類合作社歸為“假合作社”。盡管他們大多不太認同毛澤東時代的農村公社體系,但并不久遠的毛澤東時代可能提高了他們在實踐上的——盡管并不一定在理論上——對平等的敏感度,也可能使他們更容易想象,從而希望恢復村社內部的一致性、共生性。
最后,當代“三農”知識分子也和他們的先行者梁漱溟一樣,對國家持有一種策略性的假設,即把國家假設為一個超然于各種利益之上的公權力。無論是把農村可持續發展的希望寄托于中農,還是以社區為基礎的綜合性合作社,他們都呼吁政府節制資本,以此作為農村可持續性發展的必要條件。然而事實卻是,國家(中央和地方政府)對龍頭企業的支持遠超于對合作社的支持。1935年梁漱溟曾反思過鄉村建設運動所面臨的兩大難處:第一,所謂鄉村運動而鄉村不動;第二,作為一場“社會運動”,其社會改革卻以政治權力為依靠。梁漱溟坦誠的反思以及30年代關于鄉村建設運動的爭論仍然可以為我們反思今天的農村合作運動提供必要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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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國家工商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2014年5月12日)附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說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405/201405003959
52.shtml。
[2]史敬棠等人(1957:3-69)匯集了一批關于20世紀40年代到50年代中國不同農村地區互幫互助傳統的調查報告。
[3]一批在日本、德國、法國和美國訪學的中國知識分子通過刊物和大學任教的形式把合作經濟理念傳播給了中國讀者大眾。早期的發起人主要有覃壽公(1877—1938)、薛仙舟(1878—1927)、徐滄水(1895—1925)、戴季陶(1891—1949)、湯蒼園(1881—1931)、朱進之(1888—1923)以及于樹德(1894—1981)。
[4]毛澤東1933年對江西長崗和福建柴溪的調查詳細反映了土地改革后農村合作社的積極性(毛澤東,1982)。1932年,蘇維埃政府為合作社組織頒布了一項指導方針(魏本權、曾耀榮,2010:34)。參見Selden(1971)中國共產黨延安時期推行的合作社經濟建設。
[5]國民黨一位領導人陳國富于1924年創建“中國合作運動協會”,并且國民黨1926年通過一項“農民運動”決議也提到促進農民合作社發展的問題。1928年,蔣介石和陳國富再次提出一項關于合作社運動的決議。1931年,國民政府發布了《農民合作社預規定》,1934年正式頒布《合作社法》(卜國群,1994:130)。卜國群認為沒有國民政府的推動,農村合作社是不可能的(卜國群,1994:130)。
[6]人們普遍認為鄉村中國正在面臨崩潰和破產。部分原因是受到1929年—1931年經濟危機的影響,部分是1931年長江洪水泛濫和日本侵略所導致。
[7]在所有促進和監督合作社的組織中,87%是政府性質的,12.7%是社會性質的(何建華,2007:20)。
[8]可參考Alitto(1986)和Lynch(1989)關于梁漱溟的研究。
[9]關于這些爭辯的英文資料總結,參見Chiang(2001)的第6—8章和Han(2005)的第4章;關于中文方面的綜合性總結,參見何干之(1937)。
[10]參見關于梁漱溟以及他在山東實驗的論文,有些研究者認為梁的合作社成員大部分是地主和富農(馬勇,1992:205-206;朱漢國,1996:147,150)。美國學者艾愷認為盡管有富農占主導的趨勢,但是合作社成員主要還是中農(艾愷,1996:262,260)。楊菲蓉重新考察了合作社的記錄,認為大多數合作社成員更可能是中農和貧農(楊菲蓉,2001:201-204)。盡管合作社當時的記錄保存著戶員所持有的土地面積大小,但是沒有每戶家庭的土地面積大小信息,因此很難根據人均土地所有權來估算成員家庭的階級地位。然而,即便合作社成員主要是中農和貧農,但是合作社記錄難以告訴我們合作社內部的決策程序以及誰從中獲利最多。
[11]對農村家庭和農地分配的考察,參見Unger(2009)。
[12]胡靖(2011)對中央政府推動的一系列使集體權力不斷邊緣化的政策進行了尖銳的批評。張謙(Zhang,2012)則認為當前的土地制度在企業下鄉流轉土地時仍然能為農民提供一些保護。
[13]這是普遍的趨勢,但由于地方宗族關系的多樣化,鄉村社會內部連結上也存在著區域差異(參見賀雪峰,2009)。
[14]根據溫鐵軍(2012b)所述,經濟學家林毅夫在1999年首次向中央政府提議新農村建設觀點。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林毅夫提出了應對中國當時正面臨的雙重過剩問題(生產過剩和資本過剩)的解決方案,據林毅夫估計1999年中國的很多產業已經達到了30%的生產過剩。
[15]20世紀80年代,這種合作通常以農業技術研究會的形式存在,但是合作的內容經常超出了科技合作的范圍。比如,根據我們2009年對河北省河間市的研究,該地區在80年代有超過100個這類協會,均由種植經濟作物的生產者發起。多年來,大多數都已經解散,其中一家棉花研究會已經成長為一家著名的股權合作企業(關于該企業的歷程,參見“農業經濟合作研究課題組”,2005)。
[16]一個例外是,溫鐵軍早在1994年就開始提倡農村金融合作。
[17]楊團(2011)在她的原文中使用了“去農民化”(de-peasantization)這個概念,但這個概念在美國語境中有點突兀。
[18]溫鐵軍和他的團隊注意到中國的“公司+農戶”模式中契約關系是不穩定的,80%的契約關系由于農民的退出而破裂(“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目標、重點與政策研究”課題組、溫鐵軍,2009:6)。
[19]黑龍江省田野調研,2012年7月。
[20]何宇飛、居正(2013)和古學斌(2013)的研究案例為例外。
[21]中國現存的集體村莊也面臨著類似的矛盾,參見劉永佶(2007)。
[22]仝志輝和溫鐵軍的提議和孫中山先生的觀點相似,但孫和國民黨中的進步分子并未能實現其目標。
[23]即便在毛澤東時代的農村人民公社體制下,村莊內部也可能存在著顯著的差異。參見李懷印對蘇北農村研究的總結:最上層的10%的家庭占據總收入的28%,而底層的40%占據總收入的16%,而且最上層25%的家庭的個人平均收入是底層25%的2—3倍。由于土地為集體所有,并且集體勞動對家庭總收入的貢獻率達到20%—30%,李懷印令人信服地指出,家庭人口的生命周期差異是導致村莊內部分化的主要因素(李懷印,2009:208)。
[24]關于后毛澤東時代對階級分析的否定,參見Pun & Chan (2008)及Yan(2008,Ch.5)。黃宗智也曾抱怨階級分類大體上已經從官方統計中消失(Huang,et al.,2012:141)。
[25]大多數支持農村的知識分子沒有參考恰亞諾夫的研究。溫鐵軍在其專題著作中談到,恰亞諾夫關于家庭農場生命力的論斷和西奧多·舒爾茨關于理性農民的假設在當代中國農村都面臨著挑戰。隨著勞動力遷移逐漸成為農村勞動力的一種關鍵經濟活動,對那些從事農業的家庭來說,外出勞動力的價格成為他們在衡量農業勞動投入時需要比較的“隱性工資”。在中國大的政治制度背景下,農地——不是商品——承載著三重功能:農業生產要素、農民生存保障和農村社會穩定。因此舒爾茨基于市場的理性農民假設在中國環境下也不適用(溫鐵軍,2009:27-29)。
[26]正如人們所觀察到的,“鄉村建設運動的政治評價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多半是消極的,但是從那以后卻開始變成以積極評價為主”(邱志強,2002:100)。按照林奇(Lynch)的說法,梁漱溟發展非資本主義工業化的意圖展現了“進步現代性的新的可能”。(Lynch,2010:161)
[27]當然,當下對第三條道路的探索不僅僅只局限于“三農”學者們。比如,崔之元就將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想法應用在了他的“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宣言中,這一宣言意在使小資產階級成為市場社會主義的社會基礎(崔之元,2003)。在討論崔之元論文的研討會上,溫鐵軍指出農民家庭的土地權利是20世紀土地革命戰爭的成果,而非“小知識分子、小資產階級追求社會民主情調的結果”(曹天予,2003:224)。林春則提醒崔之元,小資產階級并不自發傾向于社會主義(曹天予,2003:225)。更為全面的批評,參見曹天予(2004)。
[28]參見賀雪峰(2011a)關于這方面案例研究;參見《開放時代》2012年第3期專題“中國新時代的小農經濟”中陳柏峰、林輝煌和楊華等人的研究;參見Day & Hale(2008)對賀雪峰團隊中有關學者論文的介紹和匯編。
[29]賀雪峰劃分了不同類別的富人,并認為他們的財富創造與農村空間和農業生產是不相關的(賀雪峰,2012: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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