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周口發生所謂“搶藥材”事件,輿論嘩然。當地農業部門及時發布情況通報,意思是事出偶然,村民與種植戶間已有多年“默契”,相安無事,這次是村民“誤判”造成哄搶,事后藥材基本追回,種植戶也表示對處理結果“滿意”。
但網友不滿意,不依不饒,牽三扯四,將諸多其他事件串聯起來,展開猛烈地域攻擊,儼然“洪桐縣里無好人”,似乎若不將中原百姓開除球籍,就要“魯難未已”。
有些話不吐不快。講這樣幾個方面:拾荒問題、哄搶問題、土地流轉問題和誰來種地問題。核心就一個意思,“地域黑”混淆了問題,這件事反映的本質問題是誰來種地。
一、拾荒問題
據我了解,“拾荒權”似乎曾經普遍存在于世界許多地方,屬于鄉土社會道義經濟的一部分。所謂拾荒權,就是農作物收割完成后,土地所有者允許其他人撿拾未凈的殘留。拾荒權的實現,有賴于拾荒者與所有者對非正式規則的默契,即拾荒者應在所有者收獲完成后才有權進入,所有者自愿放棄對殘留的占有。
過去,拾荒者主要是家境困難者、老人、婦女和兒童。在社會輿論中,拾荒一直兼具“有點丟面子”和“勤勞節儉”的雙重評價。所以,一般青壯年勞動力不會參與,以老年人為主。拾荒的范圍,也會突破村莊邊界,輻射到周邊相鄰村莊。有經驗者,知道哪個村哪一家干活比較粗線條,殘留會比較多;哪一家干活比較仔細或者比較介意別人來撿拾,也就不會到這家地里去。
拾荒行為當然不僅僅有鄉土社會溫情脈脈和勤勞節儉的一面。有的拾荒者會故意“擦邊”“越界”,或偷或搶,都是存在的。過火了,發生沖突在所難免。這樣的行為和這樣的人,逃不過鄉土熟人社會的社會監督,只會是極少數。
我記憶中,上世紀90年代,農村偷盜現象還比較普遍。那時候我的老家還是重要的棉花種植基地,每到棉花成熟季節,由于無法做到及時采摘,就會給偷采者以可乘之機。偷采者當然不是拾荒者。我印象特別深的是,早年農民還是在棉花完全成熟吐絮時才摘回家,棉花盛開,大地如雪。后來被偷采行為逼的不斷提前,以至在棉桃七八成熟時,便開始提前搶采回家,靠日曬催熟。
進入新世紀以后,農民普遍外出務工,農業收入重要性相對下降,大面積偷搶現象基本上沒有了。這時候,農民也從過去精耕細作、顆粒歸倉,慢慢變得有些粗放,糧食作物的收獲殘留反倒增加,加上實行機械收割后,由于作物倒伏或者田塊不規整等,更容易造成收割粗放。也由于實行機械化,農時縮短,拾荒周期也在縮短。加上農村老齡化程度加重,大量中低齡老年人加入到拾荒隊伍中,拾荒期間的競爭性反而加劇。直到這個時期,鄉村社會的拾荒秩序總體上來看還是比較有序的,特別明顯突破鄉土規則甚至法律規則的行為不能說完全沒有,但還是少數。主要原因在于,拾荒者面對的主要還是鄉里鄉親的普通農戶,基本的鄉土倫理還能夠起到約束作用。
二、哄搶問題與土地流轉
再后來,一些地方大力推動土地流轉。本來,隨著農民外出務工,村內農戶之間早就產生了私下流轉,這種流轉規模有限,且彈性大,有鄉土倫理保障,屬于社會自生自發秩序的一部分。但有一類流轉,承包者或者是外來承包大戶,或者是有一定勢力和活動能力的本地強勢群體。他們往往借助基層政府或村干部力量,承包規模比較大,且集中連片,要么種植經濟作物,要么即使種糧食作物,也能獲得政府補貼。
在有著悠久自耕農傳統的華北地區,這些“矗立”在小農戶小田塊中的承包大戶,就成了鄉村社會的“顯眼包”,也成了拾荒群體的重點針對對象。
拾荒群體也在擴大。一方面,大規模土地流轉將更多農民“解放”出來,原本那些中低齡老年人還可以繼續種田,現在都成了閑散勞動力;另一方面,隨著機械化水平提高,農忙時間大幅縮短,農民在收完自家莊稼后,有足夠農閑。
相比之下,承包大戶經營規模大,收獲時間更長,自然就成了已閑下來的中低齡老年人為主體的拾荒者的重點對象。拾荒的歷史傳統和現實需求就這樣結合了起來,并且總體上是有序的。正如周口事件中政府通報所說,“藥材二次收割完成后,種植戶允許村民到田地內撿拾遺留藥材已是多年來的習慣”。
但是,不同于過去,面對承包大戶的“拾荒”確實也容易“擦槍走火”。這里有著比較復雜的原因,簡單來說有這樣幾個:
一是承包大戶經營更粗放,承包規模超過自營能力后,都要在本地雇工。農業生產中對雇工勞動質量的監督是一大難題,耕種、管理、收割都更容易出紕漏。
二是有的承包大戶的承包經營可能造成普通農戶的“相對剝奪感”。比如以相對低廉的承包價承包土地后種植高附加值經濟作物,流出土地的農戶會覺得“吃虧了”;比如承包經營過程中存在“強迫”“欺瞞”等不當策略,或者獲得了明顯不合理的政府補貼,拿了不該拿的好處。
三是有的承包大戶沒有處理好與周圍農戶的關系,或者是外來者“水土不服”,或者是本地人“霸道慣了”,可能會激發農民報復情緒。
四是可能存在大戶放任當地人搶采搶收的先例。種植經濟作物尤其可能發生,比如當年種植的作物價格大跌,采收成本高于收益,大戶放棄采收,索性放任農民自由采收。一旦有了這樣的先例,或者幾次先例,就可能給當地農民造成一些“誤會”,發生“誤判”。
五是現場競爭氛圍激發的集體“瘋狂”。承包大戶的規模大,自然目標大,吸引力強。發生人員聚集后,就形成了一種高度緊張的競爭情境。一旦有人有意無意發出信號,就可能刺激在場者做出非理性行為。這時,他們競爭的其實已經不是大戶本人,而成了同時在“搶”的其他人。
從我的調研和經驗來看,針對承包大戶的“暗中偷盜”、“蜂擁哄搶”并不鮮見,其原因可能是上述因素之一或若干組合。但無論如何,都不能簡單化到“地域黑”。如果在某些地區這類現象比較多,那也主要要從當地土地流轉情況以及由此形成的承包大戶與普通農戶的關系上去分析,而不是簡單歸結為地域性格。當然,這些行為都已經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拾荒,對于已經涉嫌違法的,交給法律去裁決即可。簡單化的“地域黑”,批判一通,不是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辦法。
三、誰來種田
更值得去思考的,是土地流轉給基層治理帶來的挑戰。一般來說,自發的小規模土地流轉很少出問題,原因很簡單,流轉建立在鄉土倫理基礎上,是人口大流動時代鄉村社會內生秩序的組成部分。大規模土地流轉則是對鄉村內生秩序的挑戰,若是由行政力量主導,則更會加重問題的復雜性。大規模流轉后形成的承包大戶與普通農戶的關系,也改變了鄉村社會自然的利益結構和社會結構,可能會誘發次生問題,比如各種沖突、糾紛。當土地流轉出現明顯不均衡的利益分配時,糾紛沖突發生的概率會更大。
而更根本的,是到底誰來種田。無論是發生搶藥材事件的周口,還是其他農業地區,土地的首要功能是種糧食。糧食等大田作物種植方面,小農家庭經營+社會化服務形成的農業經營方式,要比大規模流轉效率更高。在糧食主產區,土地還是留在農民手上的好,還是讓農戶家庭種植的好。手里有田,碗里有糧,農民不慌,農村就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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