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第三輪土地承包按現有人口發包,農業部答復:不符合法律政策。
請看澎湃新聞記者 呂新文的報道:
據農業農村部網站6月20日消息,農業農村部6月17日答復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郭凱代表“關于第三輪土地承包按現有人口發包及恢復田間作業道路重新土地確權的建議”稱,按照家庭人員變化調整承包地,不符合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
關于“2027年土地第三輪承包之前修改2004年頒布的土地法,重新丈量,按現有人口發包30年”的建議 ,農業農村部經商自然資源部答復稱,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基石。自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先后兩次延長承包期限,不斷健全相關制度和政策法律體系,依法維護農民承包土地的各項權利。按照現行法律政策,農村土地承包采取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農戶為單位進行,在集體統一組織承包的時點上,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權利,承包結果是公平的,農民群眾是認可的。隨著時間推移和家庭人口變化,會出現農戶間人均承包地占有差異。但承包期內,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戶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對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利,不存在新增家庭成員無地問題。按照家庭人員變化調整承包地,不符合國家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不利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
目前,第二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簡稱《長久不變意見》)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對少數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災害毀損等特殊情形且群眾普遍要求調地的村組,屆時可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由農民集體民主協商,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政府和縣級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在個別農戶間作適當調整。同時,《長久不變意見》提出,為避免承包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細分,進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導致生活困難的,要幫助其提高就業技能,提供就業服務,做好社會保障工作。
農業農村部表示,下一步,我部將指導各地嚴格貫徹中央政策和法律精神,落實《長久不變意見》關于二輪延包的各項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有序開展二輪延包試點,積極探索解決人地矛盾的多種途徑,并及時總結各地經驗做法,為全面開展延包工作提供政策依據和制度保障。
我認真研讀了二農部的答復,覺得這個答復值得商榷:
第一,二輪承包到期后,集體經濟組織內不按實際人口分配承包地權是違背《憲法》的。
《憲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有很多地方1997年二輪承包時就沒有調整土地,存在有人無地和無人有地的不公平現象。如果到2028年三輪承包時還不調整土地,這就是幾代人不調整土地了,家庭人口及集體經濟組織內的人口結構發生了天翻地覆地覆天翻的變化,肯定會出現這樣的現象:有的家庭在集體經濟組織內沒有人口了,卻占有土地吃租;而有的家庭在集體經濟組織內增加了很多人口,卻沒有土地,且向集體經濟組織外的人交租,受剝削。這是顯然是《憲法》所禁止的!
《憲法》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憲法》規定的很清楚,承包權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權,實際是集體成員權的派生權。二輪承包到三輪承包整三十年,一方面已經有很多人離開了集體經濟組織(如:自然死亡、出國、舉家進城、賣掉了承包地等),失去了成員權,承包地應該收回集體;另一方面集體經濟組織新增了很多成員(如:結婚及生育的新增人口、二輪承包沒有分到承包地的待分地人口等),應取得成員權,應分配承包地。這是他們的《憲法》權利!
《憲法》第十二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如果長期無償占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屬侵占集體財產,是明顯的違憲行為!
第二,不給新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承包地或不收回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承包地,是違背二輪承包時的約定的失信失德行為。每個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二輪承包時都有約定:到三輪承包時,生增地、死減地。如果三輪承包時不兌現二輪承包時的承諾,這在鄉村熟人社會里是不可想象的大事,叫無信失德,天下會大亂的!
第三,現在,家庭承包經營己經不能作為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了。在二輪承包時,一家一戶種七八畝地、養七八頭豬,就可維持一家人基本生活了,所以,集體經濟組織內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是靠譜的。而現在呢,一家一戶種七八畝地、養七八頭豬,養活一口人都難,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已經是極不靠譜的了。三輪承包時,“集體經濟組織內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還能成為基本經營制度嗎?顯然要與時俱進。如果基本經營制度過時了,三輪承包再延長三十年是不是懶政!?是不是極端不負責任?!
第四,農戶二輪承包的土地面積,三輪承包時照舊順延30年,并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三輪承包在二輪承包的基礎上順延三十年的說法,出現在官方的文件中,被視為“政策”。實際上,這個順延三十年的“政策”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且是違法的。《憲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承包法》《物權法》《民法》等,都不支持這個“政策”的合法性。
第五,土地無償均包到戶的制度,已經成為我國糧食安全及農民增收的嚴重障礙,必須廢除無償均包制。近三十年來,農地拋荒或變半拋荒地(雙季改單季)越來越多,農地單位面積產出越來越低。二輪承包時(1997年),我國是大豆凈出口國、糧食凈出口國、豬肉凈出口國、油料凈出口國…,現在都是大量凈進口了。什么原因呢?因為我國農地實行的是無償均包制。種地沒責任,還領補助。想多種地的不能多種,導致種地不能成為一種職業,種地成了家庭副業。如果三輪承包還照二輪承包順延三十年,中國人吃飯將是大問題!
第六,土地屬于村民集體所有,承包期多長、選擇什么承包方式等,應該是土地所有者集體的權利。政府部門下個文件規定土地所有者必須承包到戶、承包期必須三十年(為什么不能八十年、一百年呢)、還必須是無償均包到戶,這既是最大的偷權,也是最虛偽的優惠!
第七,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要求土地承包權(不是地)均等化與土地承包權占有土地越來越不均等化之間的矛盾,已經成為農村矛盾和問題的根源,嚴重影響了農村的安定、發展和治理。
我生在農村、一輩子工作在農村,我這一生的體會是:某些部門的政策和法規,正在把農村農業引上歪道、逼上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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