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主權按
自家庭承包責任制實施以來,農村關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始終存在爭論:究竟應該進一步強化農民個體的土地權利,還是應該進一步強化農村集體的土地權利?自80年代以來,包括土地延包、土地確權等在內的一系列改革,其實際結果是使農民的土地權利不斷增強,集體的土地權利則不斷弱化。
今天推送的這篇文章討論了土地確權的另一種方向,即“確份額不確地”(或“確權不確地”)。與“確權確地”的做法不同,“確權不確地”實際上保留了村集體的土地權利,使集體在土地的分配、發包上還有一定的空間。實際上,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中曾提出,“可以確權確地,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但2014年11月,中央開始強調土地確權登記“原則上確權到地到戶,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則明確強調,“總體上要確地到戶,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范圍”。在“尊重農民意愿”的要求下,國家對“確權不確地”的實施進行了嚴格的限制,最終絕大多數完成確權的地區都采取了“確權確地”的方式,使土地集體所有權進一步被虛化。
值得強調的是,強化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并不意味著對小農戶的邊緣化,也不意味著小農戶土地權利的喪失;相反,只有真正保障了集體的土地權利,小農戶才有被組織起來的可能,才能在資本下鄉的過程中有一定的博弈空間。
本文是胡靖老師對食物主權的獨家供稿,如需轉載,請注明作者和文章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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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農地制度改革,從1983年人民公社被解體算起,已經三十多年了。改革的核心一直是要在制度、政策上逐步建立農戶為經營主體的基本經營制度,同時徹底取消集體的“統一經營”。這種改革的方向現在看來遇到了真正的難題。因此,改革的確不易,還需要調整、深化。
主要的難題就是在“承包戶”基礎上的“小農戶”的經營方式,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中,很難生存下去。中國的“小農戶”是1983年以后出現的一種新生事物,與1953年合作化運動以前的“小農”大同小異。“大同”就是都是“小而全”,缺乏有效率的組織和分工,生產經營是比較自由,但產業效率非常低。這種“自由”要么就是貧困,要么就是土地撂荒。“小異”則是農業生產力的背景完全不同。中國已經進入了工業化的中級階段,這些“小農戶”如果實在經營不下去,還可以去城市打工。打工失敗或者不樂意,還可以回到村莊繼續當“小農戶”。
賀雪峰等學者對這種“小農戶”模式倍加贊賞,認為它為打工失敗的農民留下了“退路”,是中國工業化的“穩定器”、“蓄水池”。但是,打工為什么會失敗呢?或者說為什么要讓打工失敗呢?農村也要發展,不能總是當“蓄水池”啊。
“小農戶”難以經營下去有兩個根本性的原因。
第一是沒有規模性。“小農戶”一般土地經營規模不超過10畝,南方丘陵山區更小,兩三畝的都有。由于規模較小,農業的生產成本、物流成本等都會居高不下,由此導致農產品失去競爭力。所以在很多地區,“小農戶”與其說是生產方式,還不如說是一種“半自給自足”的農民生活方式。如果要提高商品率,則一定需要政府的補貼,通過補貼來刺激農戶進行商品化生產。
第二是沒有結構性。鄉村的自然資源是有自然結構的整體。1982年第一輪承包時,采取了絕對公平、絕對自由的原則(除了不能種鴉片),完全沒有考慮到土地資源的自然結構性,由此導致承包地之間容易出現水利、生物、區位等的對立、掣肘。一些承包戶由于不能處理好“四至”【編者注:地籍上每宗地四鄰的名稱,一宗地四個方位與相鄰土地的交接界線】關系,只有將土地撂荒。由此導致農業生產力的巨大損失,這種損失又進一步分享到各個農戶頭上,導致村莊內的貧富懸殊、相對貧困。
所以,現在大多數的農村地區都在設法推動“土地流轉”,或者以合作社的方式重新規范“小農戶”,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但這種趨勢事實上就是在否定“小農戶”經營方式,否定原有的“家庭經營”的經營方式,因為它與農業產業化完全對立,與“產業興旺”完全對立,各地政府由此必須實現農業經營制度的創新。具體而言,各地在實踐中一般是采取以下三種規模經營制度來“對沖”“小農戶”的缺陷。
第一是“家庭農場”。“家庭農場”是直接流轉“小農戶”的土地,由一戶實行較大規模的家庭經營。但規模還是偏小,不能彌補機會損失,而且租金也會成為沉重的成本壓力。
第二是大農場。大農場也需要流轉“承包戶”的土地,規模超過家庭農場,甚至可能超過100畝,同時雇用農業工人,實行產業化的經營模式。大農場規模經營的優勢明顯,但能否克服租金成本的壓力,應付市場的波動,也是一個很不確定的問題。
第三是“合作社+小農戶”的方式。是通過契約,對小農戶的生產進行規范,由此實現農產品的規模化生產。這種合作容易崩潰,農戶隨時可以退出合作社。
目前這三種規模化經營,在國家資金、政策的大力支持下,部分突破了“小農戶”的小、散、亂,支撐了各地農業的產業化發展。也可以認為,農業“供給側”主要就是依靠這三種模式,再加上進口。
但是這類契約性質的合作方式,積極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而且只能在部分的農村、部分的農戶中發生。首先是合作并不穩定,原來的“小農戶”在“確權”完成以后更加明確了其“承包經營權”的財產權性質、物權性質,據此就可以隨時毀約、退出合作,導致“土地流轉”失敗,農場被打回“小農戶”的原形。二是合作的規模還是偏小,家庭農場、大農場都不敢保證能夠在村莊內獲得結構性利益。比如,上游的水庫拒絕放水,下游的農場就可能無計可施。或山上的果園繼續打藥,山下的生態農業就搞不下去。因此,家庭農場、大農場等經營方式的創新,無論如何,都替代不了集體“統一經營”的意義,替代不了縣、鎮兩級政府對農業資源的統籌作用。
“確權”是一次重大的改革措施,它的初衷是:依靠“確權”提高承包戶的財產權利、財產意識,依靠這種財產意識自發推動土地流轉實現所謂的“帕累托改進”,再依靠土地流轉推動規模經營,從而為鄉村振興掃除障礙。
但這種制度設計有些脫離實際,實踐起來有很大的問題。首先“確權”,一定會在農戶之間無中生有地產生巨大的交易成本,而“土地流轉”則需要戰勝這種巨大的交易成本。很多地方正是因為無法戰勝交易成本,所以土地流轉根本就開展不下去,農業產業化就只能停滯不前,就只能重新返回沒有效率的“小農戶”經營。這就需要好好反思“確權”的舊有思路。既然規模化、結構化是農業不能回避的改革目標,為什么“確權”的時候,就不能干脆以“確權不確地”的方式一步到位地直接實現村莊土地的規模化、結構化利用呢?
中國的改革不僅僅需要頂層“自上而下”的設計,相反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探索、實踐。改革,應該堅守并尊重這種傳統,應該尊重村集體和農民的首創精神。
在廣東粵西潮汕地區的X村,承包權經營權在“確權”時,并沒有按部就班地采取了“確權確地”的方式,而是實事求是,采取了“確份額不確地”的方式。“確份額不確地”,將第一輪承包時農戶的權利、公平性,與土地的占有、利用分割開來,這是一個很接地氣的制度創新。它首先保障了承包戶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保障了耕地資源的整體性、規模性,保障了農業生產力。由此就比較成功地規避了承包戶之間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冗繁的交易成本難題,一步到位實現了土地的規模經營、結構經營。
村民的權益,其實主要不是來自自己“物權”性質的承包地,而是村莊土地生產力的整體性和集體經濟的發展。沒有村莊土地的整體性,各塊承包地的權益會非常有限,甚至降低為零,如此“物權”、“財產權”又有什么意義呢?比如四至的水源、道路被阻斷以后,這塊承包地還能干啥呢?所以《物權法》、《土地承包法》都需要與時俱進、需要調整。
X村在成功解決了承包戶利益與統一經營的平衡以后,農業產業化真正迎來了發展的機會。撂荒的土地幾乎沒有,所有的耕地都能夠連片發包出去。而且一年可以種植三季,第一季種植水稻,第二季種毛豆,第三季種馬鈴薯。每畝的發包收入也比較穩定,條件較差的河灘地由于具備了規模性,也可以達到450元/畝;條件較好的耕地則可以在800元/畝以上。如果一個行政村有300畝河灘地、800畝耕地,單是一年的發包收入就有77.5萬元。村民還可以在農場里被雇傭,獲得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收入。
“確份額不確地”,是與土地集體所有性質匹配的一種經營制度,與其他地區的“確權確地”相比,其實更符合憲法精神。“確權”其實就是對所有的戶籍村民的一種“確權”,而不是只對一部分村民的“確權”。這實際上是對“湄潭經驗”的一種突破,保障了包括新生村民在內的所有村民的權益,這自然更容易被大多數村民理解、贊同。所以《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都應該回溯《憲法》的源頭進行反思、檢討,過度強化承包經營權的財產權性質、物權性質,很可能就是在背離《憲法》的集體所有精神,就是在背離歷史唯物主義的生產力原則。不僅會導致土地制度的公平性喪失,而且還會導致農業生產力陷入惡化狀態。
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確份額不確地”能夠在X村的村民代表大會上順利通過。并且,村民的這種《憲法》賦予的“權”,不僅是一種資格帶來的“分紅”權利,而且還可以是一種“福利”分配方式。村“兩委”可以利用發包的收入,一方面壯大集體經濟,推動集體產業“接二連三”、滾動發展。另一方面還可以利用不斷做大的村財政,建設、完善各種集體經濟福利,包括整修道路、廣場、公園、幼兒園、文化站、醫務所,全面提升村民的生活水平,實現共同富裕,這才是一條內生性的發展道路。
村莊為什么一定需要政府不斷的扶持、輸血呢?在現代社會,農民、農村和農業,完全可以揚眉吐氣,不是殘疾,更不是社會的包袱。
所以“確份額不確地”具有普遍性意義,應該成為新的改革方向。
當然,在實踐過程中,不能“一刀切”。各地要像尊重X村一樣,尊重其他村莊的選擇。也不一定是所有的耕地都要實行“確份額不確地”,一部分老年農民的小菜園、小果園,也可以采取“確權確地”的方式,要容許經營制度的多元化。但都要收取承包費、管理費,哪怕是一年只收1塊錢,也是在證明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土地的整體性利用。
2020年7月6日 廣州華南師范大學
“三農”與城鎮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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