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開后的農村民主建設為什么失敗?
馬 志 遠
毋庸諱言,改革開放以來,以“村民自治”為核心內容的農村民主建設是失敗的,其最突出的表現就是農村宗族勢力的崛起和在此基礎上出現的“村霸”把持村級政權的局面。這種現象一方面是農村生產關系倒退的產物,另一方面又加速了農村政治文明的衰敗。
本文以1987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頒布實施為起點,從30余年間農村生產關系特別是生產資料所有制的變更入手,分析農村民主建設失敗的根源,進而指出在生產資料私有化的趨勢下,不可能有為廣大勞動人民所享有的民主。
一、30年余來的實踐證明,農村的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建設是失敗的。眾所周知,我國自1978年開始的改革開放發軔于農村,而農村改革的主要措施就是解散人民公社,實行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土地承包責任制。這有總設計師的話為證:“改革首先是從農村做起的,農村改革的內容總的說就是搞責任制,拋棄吃大鍋飯的做法,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見總設計師《文選》第三卷第117頁)在1992年的“南巡講話”中,他又說道:“對改革開放,……更大的問題是農村改革,搞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廢除人民公社制度。”(見《文選》第三卷第374頁)總設計師這兩段話中說的“搞責任制”和“搞農村家庭聯產承包”,是同一回事,就是在保留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名義下,按人口把土地分配給各家各戶,實際上就是分田單干。
在經濟政策上實行分田單干的同時,對于農村的政治制度,改革開放的設計者和主持者們在廢除人民公社和生產隊體制之后,試圖建立一種以村民自治為核心內容的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并通過這種民主制度建設的實驗取得經驗,進一步推廣到鄉、縣乃至更高的層級,構建他們設想的普及于全社會的民主政治制度。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特點,我們不妨來看它的立法精神。1987年頒布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制定本法。”第二條規定:“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98年11月4日通過了正式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后來經過了兩次修改。這部法律的現行文本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展農村基層民主,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無論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試行稿,還是它的正是文本,其立法精神突出強調的就是兩個詞語——“自治”和“民主”。
法律文本的規定是一回事,實際情況又是一回事。實行村民自治30年余來的實踐證明,農村的村民自治和民主建設是失敗的。如此論定的根據便是農村宗族勢力的崛起和一批“村霸”的出現,“村霸”們控制了村民委員會的選舉,農村的民主選舉已經變成了宗族勢力明爭暗斗的角逐場,其中充斥著骯臟的金錢交易甚至人身控制,農村政治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變成了“黑金”政治。盡管高層發現了這種情形,采取了諸如向農村派出駐村工作組、選派“第一書記”等措施,但是,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二、農村村民自治、民主建設之所以失敗,需要從民主產生的物質基礎上尋找根源。我們不應該抽象地談論民主。民主,無論是作為觀念形態的民主還是政治制度的民主,就其產生根源來說,它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對自己的物質利益或者與自己相關的物質利益予以支配和表達的權利,它是由社會成員是否擁有生產資料和擁有生產資料的多少有決定的。人類社會的原始時代,在同一個氏族內部,全體氏族成員共同占有簡單的生產資料,不存在誰占有誰、支配誰的勞動的問題,共同安排生產和生活,大家享有最廣泛的民主。甚至可以說,這個時期大家都是彼此平等的“民”,沒有一個居于“民”之上、與“民”相對立的“君”。那時還沒有出現階級分化和階級對立,社會生活中那種“大家說了算”的集體議決方式也稱不上具有階級意義的“民主”。
等到原始公社后期,氏族公社內出現了強勢的酋長,他利用手中的權力占有了生產資料,并借以占有和支配其他氏族成員的勞動。于是,在生產勞動的安排和生活資料的分配中,出現了具有階級性質的“民主”和“君主”的分野。擁有生產資料多的,支配他人勞動和表達其自身物質利益的“民主”權利就大,反之,擁有生產資料少的,支配和表達其物質利益的“民主”權利就小,不擁有任何生產資料的,就沒有任何支配和表達的權利,“民主”權利對他來講就是零。翻開歷史教科書,我們可以看到,奴隸制和封建制時代,奴隸和農奴沒有生產資料,沒有對生產活動的安排和生活資料的分配表達意見的權利,他們就沒有民主;民主只屬于奴隸主和封建地主。在資本主義時代,作為生產單位的組織形式的公司,是由出資者按照出資多少享有和行使表決權利的,出資多的,表決權就大,出資少的,表決權就小;甚至于大的表決權要“覆蓋”和“吃掉”小的表決權。受雇傭的勞動工人在公司中沒有出資,對于公司事務就從來沒有表決權。
上面兩段文字旨在闡明,民主從來就不是一件抽象物,它與生產資料的占有密切聯系著,生產資料的所有權是它存在的物質基礎。從民主的發展歷史看,有什么樣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就有什么樣的民主形式。
新中國成立后,經過1953年—1956年的社會主義改造,在農村普遍建立起了人民公社制度。在一個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小隊之內,土地、生產工具歸本集體全體社員平等地共同占有,他們采用社員大會的形式選舉社隊干部,共同安排生產、分配生活資料,享有充分而廣泛的民主權利。凡是經歷過那個時代或者對那個時代有所研究的人們,都會對生產隊長的民主選舉、生產安排、勞動工分的評定和勞動產品的分配留有深刻的印象。這些重大事項,在公社和生產隊之內,都是經過廣泛而公開的討論的,生產管理人員如大隊長、小隊長等,都是經過公開的民主選舉產生的。
改革開放在農村的第一步,即如總設計師所說,就是廢除農村人民公社。不僅如此,人民公社被廢除后,它領導之下的生產大隊、生產小隊也隨之解散。農村最為重要的生產資料——土地,僅僅在法律形式上保留了它的集體所有權,在按人口被瓜分到一家一戶之后,單個的家庭成為生產單位,原來建立在村一級的生產管理機構不復存在。黨支部雖然沒有消失,但是,它和新建立的村民委員會一樣,不再具體地領導和管理一家一戶的生產與分配,作為生產單位的家庭也不再依賴于村黨支部和村委會。
家庭作為生產單位和村級黨支部、村民委員會這種關系的削弱,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這兩個組織的渙散。因為它們作為農村基層的上層建筑,原來的公有制的經濟基礎已經不復存在了。
三、民主權利依賴于物質基礎,村民行使民主自治權利的能力取決于他們所擁有的物質力量。人民公社時期,社員在生產、生產上遇到困難,依靠生產隊、生產大隊或者公社集體的力量來克服。而當公社被廢除、生產隊和生產大隊被解散之后,依靠誰?這時,作為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村民們首先想到的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其次是血緣關系再遠一些的其他親屬。在同一個村社之內,由血緣聯系著的就是宗族。宗族,在公社制度被廢除、生產隊被解散之后,成為單個家庭作為生產單位唯一能夠依靠的力量。這是改革開放以后農村宗族勢力崛起的現實基礎,也是村民們的現實需要。于是,我們看到,農村改革把人民公社廢除后,農村社會里出現的一個很普遍的現象,就是春節期間隆重的祭祖活動。
農村的祭祖,在文革期間是作為“四舊”被“破”掉的。但人民公社一經廢除、分田單干一旦開始,這項活動就迅速地死灰復燃了。為什么?這倒不是村民們對逝去幾十年、上百年甚至幾百年,根本就沒有見過面的先人還有多么深厚的感情,而是他們要通過祭祖這種儀式確認彼此之間的血緣關系并借以鞏固感情,進而互相尋求物質力量上的支持,以便克服生產中遇到的困難。
農村中的宗族勢力,就這樣崛起了。它是人民公社被廢除、生產隊解散之后的一種替代形式的集體力量。它的基礎不再是土地這種最重要的生產資料的公有公用,而是以血緣紐帶的。它不再是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而是以家庭為單位的個體勞動、小生產的表現。
人民公社被廢除、生產隊解散后,在同一個村社內還有若干事關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商議解決,比如村民委員會主任的選舉、村內土地的發包與調整,等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給出的解決辦法是召開村民會議,這在形式上和人民公社時期的社員會議并沒有區別。問題在于,村民會議怎么開?如何通過村民會議這種合法的民主形式攫取最大的利益,至少保證自己不吃虧?這時,宗族的力量就要利用村民會議合法的民主形式展開角逐。人口多、擁有土地多、經濟力量強大的宗族就會在這場角逐中勝出,他們就會當選,繼而把持包括村黨支部在內的村級政權,并用來服務他們的宗族,也給其他的擁護者分一杯羹。這是一個閉著眼睛都能想明白的事情。
民主就是這樣——它無非是表達利益訴求的一種形式和手段,不是表達公利就是表達私利。當社會成員的利益因為生產資料公有而連結在一起的時候,它就表達公利;而當生產資料歸個人或者小單位私有的時候,它就表達私利。
當然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辦事公道,《黨章》也有更高的要求,這是他們當選村民委員會主任或者黨支部書記的必要條件之一。問題在于,什么是公道?如何把握和衡量一個人是不是公道?既然法律把這個標準交給了村民,由他們自治,他們當然首先是從自身利益出發來衡量一個人是不是公道。在此,我們不必指責村民文化水平低、思想覺悟低,這個道理即使對具有很高的文化程度的社會精英來說,也是一樣的。
在存在著不同利益群體的情況下,歷來沒有絕對的公道可言。對這個利益群體的公道,就是對另一個利益群體的不公道。各個利益群體只有經過博弈甚至斗爭,彼此之間才能達到勢均力敵的狀態;也只有在這種狀態之下,它們誰都不能一下子吃掉誰,才有可能達成暫時的妥協,在利益分配中才能呈現出一種相對的公道。如果要實現相對于大多數甚至全體社會成員的公道,那就要消滅不同的利益群體和它們之間的對立,實現生產資料的全社會公有。唯有如此,人們才會產生公心,做事才會公道。這就是階級斗爭的一般原理。這個原理,在人民公社解體、家庭成為生產單位、宗族勢力乘勢而起之后,也適用于用來觀察農村中宗族勢力之間的角逐。只有這樣來認識問題,才算是堅持了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
四、結論。通過以上分析,本文得出的結論是: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民主建設之所以失敗,根源在于農村人民公社制度下的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瓦解,單個的家庭成為生產單位,由此造成了以宗族力量為主要表現形式的不同的利益群體。
從1978年12月算起的改革開放的過程,一言以蔽之,就是一個逐步私有化的過程。設計師深為沾沾自喜的農村改革是這樣,由農村改革起步,擴大到城市、企業的改革也是這樣。農村改革擴大到城市,在城市中進行的是集體企業和國營企業的改制。按照《公司法》改制后組織起來的企業在決策、管理中有沒有民主?有,股東會就是它的民主的表現形式。但是,股東會的民主表決權是按照股東們持有股權(股權是一種財產權)的多少來分配的,擁有股權就擁有表決權,沒有股權就沒有表決權,它是少數企業家這類有錢人的民主,不是大多數勞動者的民主。雖然《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通過職工大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的制度,其實,這個條款是違背公司法的法理的。既然公司的全部財產歸股東所有,職工憑什么管理支配股東的財產?所以,這個條款只能算是個應景之作。
前些時候,有位講授馬列主義一輩子的老教授寫了一篇紀念“鞍鋼憲法”的文章,滿懷深情地回憶了“鞍鋼憲法”的“兩參一改三結合”制度。須知,這項制度中的“工人參加管理、干部參加勞動”之所以能夠落實,有它的物質條件,那就是鞍山鋼鐵公司歸全民所有,在那里工作的工人和干部都是公司的主人。在今天幾乎全部的企業都是公司化,特別是大部分企業都是私有私營的情況下,“鞍鋼憲法”已經沒有了它存在的物質基礎。
私有化造成了農村民主建設的失敗。已經失敗了的農村民主建設,不可能推廣和擴大到更高的層級去。如果它能夠擴大到更高的層級去,在農村表現出來的宗族角逐,就會發展成為更大的利益集團之間的斗爭,而且斗爭的方式將更加卑鄙和慘烈,絕對不可能發展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所廣泛享有的民主。法律上規定的民主,將只剩下一個形式的外殼。
農村固然需要振興,也必須振興。它的生產要振興,文化要振興,政治制度也要振興。農村的政治制度理所當然地包括了農村的民主建設。能夠為大多數村民所享有的民主,只能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之上。如果不從變革農村生產關系,遏制私有化,重新確立生產資料公有制著手,而是繼續在土地集體所有的幌子下,把土地權利分解為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實行“三權分置”并以此推動土地流轉,無論派出多少包村工作組和“第一書記”,鄉村振興都必將是一句畫餅充饑的空話。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