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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慶明 王朝陽|人情冷暖與親屬實踐:中國鄉村婚姻困境的一種解釋

王慶明 王朝陽 · 2019-03-25 · 來源:開放時代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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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從經驗出發刻畫鄉村社會婚姻締結的過程和形態,力求逼近事實并努力呈現事理邏輯的完整性,為鄉村婚姻困境提供一種解釋。當代中國不同地域社會的村莊類型有很大差異,不同類型村莊內的權力結構和婚姻形態也明顯不同,但鄉村社會的實踐性親屬網絡和婚姻締結,卻具有相對一致的邏輯關聯。

  【內容提要】既往婚姻困境研究主要著眼于性別結構、城鄉結構、區域結構、階層結構等外生變量,強調鄉村婚姻困境是這些結構和制度約束的后果。本文以豫東南一個相對閉塞的村落為個案,聚焦村落內部,探究“同村不同婚”的問題。研究發現,在家庭經濟、空間區位、人口分布及信息流通等條件相似的前提下,血緣為依托的宗親網絡、姻親為紐帶的親緣網絡、認干親達成的擬親屬網絡和鄉鄰互助、禮尚往來為基礎的人情網絡是影響媒人產生和婚姻締結的關鍵變量,四者共同構筑了一種實踐性親屬網絡。在親屬網絡的實踐及再生產過程中,宗親、姻親、干親和鄉親關系之“親不親”,要看走得近不近,這不單取決于血緣或姻親關系的親疏,亦取決于禮物流動、人情往來造就的關系遠近。村東荒地轉租糾紛、離婚增多、擬親屬關系減少、外來媳婦對既往禮尚往來秩序的破壞引發不同宗姓之間人情淡漠和實踐性親屬網收縮,導致無媒人,進而出現婚姻危機。

  【關鍵詞】人情冷暖 親屬實踐 婚姻困境 實踐性親屬網絡

一、研究問題:同村不同婚

  中國鄉村研究領域,婚姻締結一直是重要的研究議題。婚姻既是兩性結合的社會制度,也是影響兩個家庭資源分配的經濟制度(韋斯特馬克,2017:35)。婚姻作為鄉村社會的頭等大事,不單意味著合法的雙性撫育以及兩個家庭(族)的聯結,還是鄉村社會親緣網絡以及各種關系再生產的基點。不同時代的婚姻締結模式以及婚姻形態,是透視特定時空條件下鄉村社會秩序及其內在權力結構的重要維度。

  近年來,隨著新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和城鄉關系的變化,鄉村的婚姻困境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學術研究的焦點。在事實層面上,鄉村婚姻困境主要表現為中西部欠發達地區鄉村男性青年的婚姻締結困難,即俗稱的“娶媳婦難”,一些地區甚至光棍增多。很多學者針對光棍產生的原因、分布結構以及類型展開討論(劉燕舞,2011;宋麗娜,2015;陳文瓊、劉建平,2016;李永萍,2015;邢成舉,2011、2013;陶自祥,2011;謝小芹,2013;余練,2011、2017),呈現鄉村婚姻困境的真實狀態。縱觀既往研究,除個別強調經濟貧困和身體缺陷等個體因素對婚姻締結的影響,研究者主要聚焦于外在結構因素,如有的著眼于性別結構,以人口統計數據為基礎強調出生性別結構失衡或適婚青年的男女比例失衡是男性婚姻推遲或婚姻危機的原因(李樹茁、胡瑩,2012;姜全保等,2010);也有研究者從地域結構、城鄉結構和階層結構等視角強調村落以外的宏觀結構性因素對鄉村內部婚姻締結的影響(童輝杰、趙郝銳,2015;靳小怡等,2016;方麗、田傳浩,2016;蘇玫瑰、張必春,2008)。這些研究從經驗出發,描繪出鄉村社會婚姻締結的現實圖景,揭示鄉村婚姻困境的具體形態和成因,為反思婚姻締結理論提供了重要的事實參照。

  然而,當筆者秉持這種認知走進田野點“鄭村”,河南省東南部一個相對封閉的自然村落,通過長期駐村調查,卻發現與以往研究者刻畫的婚姻困境完全不同的景象,即“同村不同婚”。所謂“同村不同婚”,就是在同一自然聚落,同樣生存環境以及相似的經濟條件下,以村落廟宇為分界的村西和村東兩個(生產)隊,形成了兩種完全不同的婚姻締結模式。村西普遍遵循“說媳婦”的傳統模式,以及與“媒妁之言”相關聯的傳統儀式和婚姻過程;村東卻“無人說媒”,婚姻締結被迫選擇“領媳婦”以及其他變通的婚姻策略。從2000年到調查截止的2018年6月底,村西婚姻締結36例,除1例“流動婚”,其余都是按傳統模式締結的“介紹婚”;同期村東婚姻締結40例,按照傳統模式締結的“介紹婚”23例,“流動婚”1例,“領媳婦”的“外來婚”16例。

  鄭村的“同村不同婚”不單表現在婚姻締結模式不同,還表現在婚姻穩定程度上的差異。具體而言,2000年至今,村西除了1例流動婚解除之外,沒有出現過離婚案例,村東則有14起離婚案例,其中介紹婚破裂的11例,外領婚破裂的2例,流動婚破裂的1例。現在鄭村25歲至45歲大齡單身男青年共有17人,全部在村東。地理空間、經濟條件、人口分布與信息流通皆無明顯差異的同一村落,為什么婚姻締結和婚姻破裂呈現兩種完全不同的結構形態?為什么婚姻困境唯獨在村東出現?“村東無媒”(村東人語)與高離婚率背后潛藏著哪些村落內在權力結構的密碼?

  這些蹊蹺的現象刺激著筆者進入鄭村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尋找答案。當地人給出的解釋是:“村西風水好”“村東不團結”(“村西人護窩子,村東人各管各”)。第一種解釋的根據是,鄭村原有東西兩座土地廟,“文革”中都被搗毀,后來只有村西復建了廟宇。第二種解釋的依憑是,村西人都姓鄭,由兩個比較大的宗族和一個小家族構成,20世紀80年代這兩大宗族之間又出現了聯姻,親上加親使得原本就比較團結的鄭姓族人更為親密,平時紅白喜事都相互支持,共同參與;村東為雜姓,包括鄭、劉、胡、瞿、張五個不同姓氏,村東鄭姓有三個宗族,彼此沒有血緣關系,其中一個是村西鄭姓一房的分支。限于篇幅,我們暫且舍棄“風水論”的第一種解釋,試圖從“團結論”的第二種解釋入手“再解釋”,探究以宗族聯結為基礎的團結機制與婚姻締結的邏輯關聯。

  以這個問題為指引,本研究將視域聚焦于村落內部,對鄭村整體狀況和兩種不同的婚姻締結模式作“深描”,在此基礎上以事理邏輯反觀以往的學理解釋。為避免以偏概全,筆者歷時性考察鄭村1949年以來近七十年的婚姻模式,以豐富的婚姻事實為基礎,呈現本個案的完整性。本案例是中原地區一個相對封閉的自然村,是典型的“半工半耕”的農業社區,在我國中西部欠發達農村地區有一定典型性,具備鄉村婚姻困境的一些基本特征,具有可觀察性。我們從人情冷暖與親屬實踐的歷史維度分析“同村不同婚”現象背后的深層機理,并力圖在與以往研究對話基礎上拓展一個新的理論分析視角。

二、婚姻締結理論的反思性回溯

  在中國鄉村,婚姻締結與社會聯結的方式及范圍有著緊密的關聯。通常一個村落的“社會邊界”直接影響著該村落婚姻締結的信息來源。由此,鄉村社會關系網成為研究者分析鄉村婚姻締結的重要依據。研究者基于對鄉村社會聯結方式的認知,建構對鄉村婚姻圈的不同理解。下文將圍繞婚姻締結的幾種經典理論展開討論,力圖呈現既有研究的貢獻和不足,繼而從經驗事實出發分析當下鄉村婚姻困境的具體形態及其深層原因。

  (一)“兩族之婚”與親屬網絡:宗族論的婚姻解釋

  陶希圣先生分析中國社會及其內在結構,指出“在宗法制度之下,婚姻是兩族的事,不是兩人的事。這個前提直貫到現代中國社會還是有效的。”(陶希圣,2015:204)在宗族與婚姻締結的相關研究中,對中國知識界影響最大的當屬莫里斯·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他基于福建、廣東宗族活動的考察,提出宗族是一種地方性的社會組織,地方性和組織性構成東南地區宗族網絡的基本特征。弗里德曼強調血緣關系構筑的地方性宗族形塑了宗族內部不同家庭的婚姻交換來源,任何個體家庭的社會聯系均建立在宗族的社會聯系之上,依托社會聯系締結的婚姻很難擺脫宗族的界限而單獨存在。外婚制出現以后,雖然社會聯系構筑的通婚關系有時會跨越宗族間的界限,但在眾多社會聯系當中,由地方性宗族提供的社會聯系依然占據重要地位(弗里德曼,2000:130-132)。

  弗里德曼受到魏特夫(Karl August Wittfogel)“水利社會”和“氏族家庭主義”(Clan Familism)分析的啟發,將通婚、水利和械斗視為漢人區域社會形成跨村落聯系的三種重要機制。在外婚制習俗的延續過程中,數個漢人宗族村落會逐漸形成一種交換婚配資源的圈子,這種圈子往往與械斗形成的聯盟相互重疊。而水資源與婚姻對偶邏輯相似,都是流動的。水資源流過不同村社,圍繞水資源的爭奪會形成不同的利益群體。為了有效配置和共享水資源,不同利益群體又需要結合為超越村落范圍的合作圈子(王銘銘,2004)。弗里德曼對通婚圈、械斗聯盟圈和水資源合作圈交疊互動的分析揭示了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的組織基礎和互動機制,進而為分析婚姻締結提供了廣闊視野。

  弗里德曼對中國東南地區分化社會中單系親屬組織的考察,參照了葛學溥描畫的鳳凰村以及林耀華筆下的義序村的生活圖景(葛學溥,2012;林耀華,2000),由親屬制度構造出從宗族制度認識中國社會的理論模式。該理論模式從宗族之間的聯姻關系入手,試圖在親屬制度和鄉土社會結構之間建構一套理解中國鄉土社會結構特征的理論范式。弗里德曼開創的這種理論模式是隨后一系列中國宗族研究的源頭(Watson,1982)。弗里德曼明確指出,在中國,一旦超出我們稱之為“宗族”(lineage)的意義談親屬關系時,涉及的便是“氏族”(clan)。宗族是嚴格按照單系血緣紐帶組成的親疏分明的擁有共同利益及活動的持續性群體,而氏族可以是同姓的不同宗族之間以共同的姓氏和祖宗祭祀結成的聯合體(Freedman, 1966:21)。

  從親屬制度和村社組織理解中國鄉土社會內在秩序和婚姻締結不失為一條可行路徑。然而,近年來一些研究者從中國宗族的復雜性出發,針對弗里德曼的“lineage”與中國“宗族”意涵的不同展開爭論,提出了一些批評意見(楊春宇、胡鴻保,2001;吳作富,2008;師云蕊,2010)。更有歷史學者指出,在中國,宗族是一個不斷“建構”的過程,中國宗族實踐展現的不是祖孫、父子之間代代相傳的純潔的父系血緣關系,而是在祖先崇拜和傳宗接代觀念的基礎上,建構一條完整悠久的父系世系,并以此確保死后有人祭拜(錢杭,2009)。這種父系世系的建立和延續是通過婚姻來實現的。由此可見,無論強調“血緣”還是“世系”,婚姻締結都是宗族再生產的前提,這一共識也為婚姻制度與親屬制度研究上的融合提供了重要基礎。

  (二)基層網絡與宗族分化:市場論的婚姻解釋

  在親屬關系研究中,很多研究者將之視為一種有秩序的整體,強調不同群體之間的兩性交往對于超地方社會形成的重要意義。傳統的鄉村社會,親屬關系成為跨村落群體間婚姻交換的重要資源。這一事實在既往的鄉村研究多有呈現,如林耀華的《金翼》中描述黃姓新娘大多數是來自鄰村歐姓一族(林耀華,2015:28-29),楊懋春也曾提到,山東臺頭“一個家庭的幾個成員都與分布在一兩個鄰村的家庭結親。比如一楊姓家庭的女兒嫁到臺頭村南五英里處的一個村莊,而這個家庭的兒子和孫子都娶了該村的女孩”(楊懋春,2012:103)。這些研究描繪了宗法社會體系里,村莊社區內以單系血緣為基礎的親屬網絡形塑婚姻締結的生動圖景。但在施堅雅(G. William Skinner)看來,這種理論似乎只適用于“聚居型村莊”,那如何解釋中國分散型村社內部的婚姻締結呢?

  在施堅雅調查的四川盆地,農民住在分散的或三五成群的農舍中,這種“分散型村莊”通常以土地廟為中心,構成一種獨特的社會體系(施堅雅,1998:6-7)。這種社會體系需要經由基層市場,將分散居住的自然村社連接起來,以實現資源的有效互通。在分散型的村社,婚配信息的交換以及婚姻締結通常需要借助基層市場來實現。在分散型的村社結構下,農民的社會區域邊界并不是由所在村落的狹窄范圍決定,而是由基層市場的輻射范圍決定。基層市場不單有明顯的經濟邊界,還具有重要的社會邊界和社會范疇。基層市場是農民日常交易的場所,也是宗族、宗教、秘密社會等社會組織的載體。傳統中國社會的基層市場社區具有明顯的封閉性和獨立性特征,一個地區的基層市場社區在語言、飲食和衣著穿戴等方面有明顯的差異性、獨特性(施堅雅,1998:40)。可見基層市場不單是分散型村社日常交往和社會流動的交匯點,也是一種獨特的文化載體和中間社會結構。但問題是,在婚姻締結上,地方性宗族及其親屬網絡與市場網絡之間有什么樣的邏輯關聯呢?

  宗族視域下的婚姻締結,一般是一個宗族按照傳統方式將本族內的年輕女子嫁給另一個宗族男子為妻的結構模式,這種婚姻締結遍布基層市場社區內,而且因婚姻締結形成的姻親網絡使得基層市場社區的結構更為完整。一個村落的婚姻締結形態與該村落的歷史形成密切相關。通常新的村落是由一個家庭或由一部分有血緣關系的家庭建立。這種新村落中的家庭,構成他們原來村落宗族的一個支系。經歷數百年演變,很多村落仍然維持著大量的同姓氏的地方化宗族。施堅雅在這里提出一個重要問題:為什么在地理區位以及組織結構都相似的不同宗族之間卻形成了兩種不同的互動模式:一種模式是相近的地方宗族之間的聯系會持續存在并進而演化成有組織的統一體;另一種模式是,具有同樣的歷史祖先的宗族之間卻各自獨立?他的結論是,不同的基層市場對不同的地方宗族構成了分割和形塑(施堅雅,1998:46-47)。

  施堅雅的市場論分析揭示了在特定的村社結構下,基層市場對地方宗族及其親屬網絡的分割作用,以及對婚姻締結的獨特功能。施堅雅強調鄉村社會關系網是以基層市場為單元的跨村落的社會聯結,造成該聯結方式出現的原因是分散型村莊的存在和生產流通的需要(施堅雅,1998:7)。基于此,施堅雅認為市場社區的范圍構成了鄉村青年擇偶的地理邊界和選擇區間,市場圈與婚姻圈重合,是分散型村社婚姻締結的重要特征。

  一如施堅雅強調宗族論的婚姻解釋不適合四川盆地一樣,杜贊奇(Prasenjit Duara)指出施堅雅市場論的婚姻解釋并不適用于華北聚村而居的鄉村社會。不同的是,杜贊奇試圖通過“權力的文化網絡”(culture nexus of power)概念來整合“宗族論”和“市場論”的分歧。杜贊奇強調,不同的村莊類型,社會聯結形態以及婚姻締結模式有所不同,他提到:“曾有13個村莊向寺北柴村嫁女超過5個”,此外“昌黎縣侯家營的村民稱,他們多從新金堡尋覓新娘,是因為他們與該堡的邢、朱二姓多有親戚關系”(杜贊奇,2003:7-8)。聚村而居的村落相對來說社會聯系較為緊密,村民紐帶、街坊鄰里關系等在日常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基層市場對于這兩種類型村莊,功能和形態明顯不同,表現在,基層市場對于分散型村莊有可能是唯一的聯結中心,對于聚居型村莊不僅有基層市場,還有宗族、宗教、會社、水利組織(杜贊奇,2003:7-8)。各村社以不同的組織實現社會聯結,這些組織相互交織,構筑巨大的網絡。可見聚村而居的村落可能是多中心聯結結構,多中心交疊互動構成權力文化網絡,是鄉村婚姻締結的基本范疇。

  以上幾種理論解釋,均是從中國鄉土社會的基本組織出發,試圖在婚姻圈與社會聯結方式及其范圍之間建構一套理解中國鄉村社會結構的理論范式。弗里德曼側重分析血緣組織、姻親組織及其范圍在婚姻圈中扮演的作用,施堅雅和杜贊奇側重探討婚姻締結的組織基礎,如宗教、會社、水利、市場及其伸縮范圍與婚姻締結的聯系。盡管他們對構成鄉村婚姻圈的組織要素認知上存在分歧,但都揭示了影響鄉村婚姻締結的要素不是單一的。這些研究呈現了中國鄉村靜態結構下不同關系網絡對婚姻締結的影響,忽略了社會變遷以及動態演化過程中關系網絡的伸縮和彈性機制。

  (三)親屬實踐與婚姻策略:彈性親屬網絡的解釋

  中國鄉村社會關系網絡中,親屬網絡是最重要的。然而,當社會急劇變遷,原本相對穩固的關系網絡也明顯地伸縮。這既關乎親屬關系的概念范疇,亦關乎親屬關系的實踐邏輯。親屬關系的概念,不同學科的界定有很大差異。從法學上講,親屬是自然人基于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發生的身份關系,通常包括血親、姻親和配偶。遺傳學和社會學上,親屬則泛指婚姻締結和血緣譜系鏈接的一切具有血緣同源性、姻緣相關性的個人之間的關系。在這個意義上,親屬只包括血親、姻親,不包括配偶,親屬關系是一種網絡化的生物遺傳結構和婚姻社會結構的交疊(梁慧星,2013:18-19)。然而在實踐中,親屬關系的范疇和邊界不是恒定的,而是隨著特定場域中的習性而不斷變化。

  為了超越親屬關系研究中的靜態觀念,以及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簡單二元對立,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經由親屬實踐和婚姻策略提出了實踐邏輯的概念。布迪厄發現,一個社區內的民眾對同一種類型的婚姻有不同的解讀,且解讀的多樣性自有其客觀依據,即僅在系譜上相同的婚姻會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意義和功能。這很難用簡單的主客觀標準來分析。在真實的世界中,婚姻的締結及其形式,并不全部由正式親屬關系內部的結構決定,而多基于實踐性親屬關系的狀況影響(布迪厄,2012:274-282)。

  在實踐中,不同的性別對同樣的關系結構可能會有不同的形塑和意義詮釋,即男人和女人對相同的(血親或姻親)系譜關系場有不同的影響和作用,人們對于因婚姻圈狹窄而造成的邊界模糊的親屬關系有不同的解讀和利用。作為一種重要策略,人們可以將系譜上最遠的親屬關系拉近,也可以將最近的親屬關系疏遠或分離(布迪厄,2012:272)。在這里,布迪厄注意到了實踐的過程性,以區別于制度和結構,但布迪厄的過程甚少考慮歷史因素。基于此,黃宗智先生提出需要引入實踐的“歷史維度”,進而揭示不同歷史時期特定場域實踐的完整性(黃宗智,2015:263-264)。閻云翔在布迪厄親屬實踐理論的基礎上,通過對中國東北漢人移民村落親屬網絡的歷時性考察,對實踐性親屬關系的伸縮性做了進一步探討。

  閻云翔發現,親屬關系網絡在特定的時空條件下不斷變化。借用布迪厄“實踐的親屬關系”(practical kinship)概念,閻云翔指出實踐中的親屬關系實際上是一套既可以“收縮”亦可以“擴張”的人際關系。在傳統漢人社會宗法體系下,以“血緣”和“世系”為基礎的宗親(血親)是親屬網絡的主導機制。但閻云翔發現,黑龍江下岬村這個以移民為主體的東北漢人社會的親屬網絡中,姻親占有更突出的地位。無論是婚事、壽誕及建房等重要慶典和儀式,還是農業生產、經濟合作以及政治聯盟,姻親較之于宗親都是更重要的紐帶(閻云翔,2017a:95-96)。

  此外,親屬關系在不同的政治環境和歷史條件下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在閻云翔筆下,“文革”時代在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政治氛圍下,同宗老人葬禮期間,以血緣為基礎的親屬紐帶使得不同家庭出身的孝子們逾越了階級差異形塑的政治界限。基于此,閻云翔強調親屬關系具有可變通及易變性本質,這既造成親屬關系結盟的不確定,又重塑著親屬關系的實踐過程。雖然親屬關系研究并未超越宗族理論范式,但指出了在持久性結構原則之外,由日常實踐造成的親屬關系的結構變化,這種變化表現在親屬紐帶成了一套在不同的語境下意義不同的關系建構體(閻云翔,2017b:129-130)。此外,閻云翔還注意到隨著個體的不斷解放,以朋友為紐帶的私人性關系對于親屬網絡的獨特作用。閻云翔拓展了布迪厄“實踐的親屬關系”的概念范疇。

  布迪厄所說的親屬關系人為“拉近”或“疏遠”,意在強調實踐活動既受內在規則、信念、習性的影響,還受制于時間、空間、情境等因素(布迪厄,2012:87-109)。閻云翔在布迪厄的基礎上,具體揭示了親屬關系在實踐中的伸縮過程和其他關系網絡對親屬網絡的形塑作用。其實,其他社會關系在實踐過程中同樣具有易變性特征,由此需要對中國鄉村婚姻締結形態的變遷進行多元的立體性分析。社會關系及其聯結方式是影響婚姻締結的重要因素,循此邏輯,我們試圖從社會關系的實踐邏輯入手探究鄭村內部“同村不同婚”“村東無媒”和婚姻締結困境的內在機理。

  然而,在中國地域差別極大,且急劇變遷的鄉村社會,追尋日常交往軌跡時,拘泥于“婚姻圈”“祭祀圈”等“普適”的解釋論,很難發現鄉村社會中婚姻締結的實踐邏輯和日常交往軌跡,任何認識或定論都不可能是普適的(吳重慶,1999)。基于此,筆者試圖從經驗出發完整地呈現鄭村婚姻締結的特征以及在不同歷史時期婚姻締結與村莊權力秩序的邏輯關聯,通過對“同村不同婚”這一經驗現象的分析,從長時段考察鄭村婚姻締結的獨特邏輯,進而對當前中國的婚姻困境提供一種經驗連接理論的學理性解釋。

三、案例呈現:一個村莊內不同的婚姻形態

  (一)作為個案的鄭村

  鄭村是豫東南一個相對閉塞的自然村,原住民瞿姓家族人丁不旺,現在主要由墾荒種地的外來農民及其后人聚居而成。鄭村外來戶的姓氏主要有鄭、張、劉、胡四大姓。從當地家譜和口傳故事了解到,鄭姓族人18世紀40年代最早遷入,胡姓最晚,只有五六十年歷史。這些外來的不同宗姓,除了投奔親戚的鄭文家族,其余所有家族都來自鄭村四周5公里以內的鄰村,而且都不同程度地和原村保持聯系,詳細情況參見表1。

  鄭村規模較小,與附近其他5個自然村共同組成一個村委會(大隊),行政中心設在距鄭村3里的劉村。大隊下轄的5個自然村又細分為15個生產小隊。鄭村有2個生產隊,即村西十四隊和村東十五隊,每個生產隊內又分2個生產小組。與同一村委會下轄的其他5個村子相比,鄭村最小,該村只有一個村委會委員(被村民稱為“村長”),負責管理本村事務,村黨支部書記多由村委會所在地劉村的人擔任。

  鄭村行政權力邊緣化和地理位置的偏僻有一定關系。鄭村位于幾個不同市縣交界處,是比較孤立封閉的小村落。該村的位置遠離各級行政中心,距離村委會1.5公里,距離鄉政府4公里,距離縣級政府約36公里。該村交通不便,東西方向是鄉間土路,向北的道路被界河阻斷,只有向南的方向修了兩條水泥路通往村外。因特殊的地理位置,老人過去把自己的村子叫“鄭涯”,“涯”字反映出了當地人位于邊緣角落的村落心態。鄭村的封閉性使得該村婚姻締結與人口增長的“內生動力”更具有分析的價值。截至2018年6月底,鄭村共有187戶,790人。其中,村西77戶,359人;村東110戶,431人,詳細數據參看表2。

  因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鄭村的生活水平一般,該村仍以農業生產為主,外出打工和做小生意為輔。農業生產遵循傳統,冬季作物以冬小麥為主,夏季作物以大豆和玉米為主。土地是鄭村人賴以生存的重要保障,20世紀50年代土改后鄭村劃分到土地1440畝。在一個相對封閉的村社中,不同宗姓人口繁衍速度的不同往往與婚姻締結的差異有關。例如集體化時代,村東和村西兩個生產隊的人口數量和耕地面積基本持平。至改革開放初期,村東的人口慢慢超過村西,到現在村東比村西多72人。主要原因是村西鄭姓地主家族的男性青年因成分不好出現了婚姻危機,20世紀五六十年代村西鄭姓有十多個光棍兒,降低了人口增長速率。

  20世紀80年代初期,鄭村人民公社解體后推行家庭聯產承包制,最初鄭村所有村民人均耕地面積相同,后來家庭人口數量變化以及土地承包政策限制,造成村東、村西兩個生產隊之間以及生產隊內部不同生產小組之間人均耕地面積的不同。具體而言,改革開放初期分田單干后,鄭村仍然保留了生產隊和生產組的行政設置。在國家延長土地承包期的政策下,一方面鄭村貫徹執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每個生產隊及生產組占有的土地沒有增減;另一方面,因人口變化,每個生產組內部變通性地調整土地,由此造成村西和村東之間以及各生產小組內部人均土地資源占有的差異。詳細情況參見表3。

  雖然村東人均土地較少,但因村民外出打工早,且做生意的多,村東與村西總體的經濟水平并無明顯差別。歷史上,村東和村西的邊界也并不清晰。前文已經交代,鄭村曾有兩座土地廟,一座在村西,一座在村東,并不存在嚴格的邊界。此外,村東、村西生產隊的劃分雖構成一個行政邊界,但人民公社解體后這一邊界愈漸模糊。加之村東的鄭賦家族本來就是村西鄭武家族一房的分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親網絡時常沖破并不嚴格的行政邊界。由此,筆者概括的“同村不同婚”并不是指涉兩個邊界清晰的村社聚落,而是針對同一村落共同體內部不同的婚姻模式。從“同村不同婚”的經驗事實出發,本研究試圖揭示鄭村人樸素認知背后潛藏的社會連接與婚姻締結的特殊邏輯。

  (二)何人為媒?鄭村媒人的類型與分布

  在鄭村,明媒正娶依然是婚姻合法性的重要來源,絕大多數年輕人通過媒人介紹實現婚姻締結。媒人主要來自農戶家庭的關系網。具體主要由四種關系網疊加而成:一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族親屬網;二是以姻親關系為紐帶的親緣網;三是通過認干親達成的“擬親屬”網;四是禮尚往來和鄉鄰互動為基礎的人情關系網。即便是職業型媒人通常也與這幾種關系網相互交疊。

  出于對媒人類型學及其背后社會關系的關切,筆者對鄭村現存231例婚姻關系進行調查,其中最早一例婚姻1954年締結,當事人已年過八旬,最近一例婚姻2018年2月1日(即農歷臘月十六)締結。鄭村231例婚姻,媒人屬于宗族親屬型的98例,占比42.42%;媒人屬于姻親關系型的54例,占比23.38%;媒人屬于人情關系型的36例,占比15.58%;媒人屬于擬親屬型的11例,占比4.76%;2例媒人屬于職業型,其余30例屬于其他,主要是無媒人類型,占比12.99%,具體情況參見表4。

  筆者希望通過對鄭村現存婚姻締結形態的調查和初步統計,以歷時性視角刻畫鄭村婚姻締結模式變遷的完整圖景。下文將對不同婚姻類型及其特征作詳細討論。

  在鄭村,地方宗族和制度性親屬常常為同宗家庭成員提供婚配對象信息。例如村東的劉繼承20世紀80年代初把妻妹介紹給堂弟劉繼連,他們不僅是堂兄弟還成了連襟,1995年劉繼連的父親為劉繼承的兒子保媒成功。這種通過宗族親屬網絡獲取婚配信息的現象在華北地區比較普遍。調查發現,231例婚姻,有98例的媒人屬于血親關系,占比42.42%。村東劉姓宗族的案例反映出,宗親關系與姻親關系有時是相互疊加的。

  作為血親關系的補充,姻親關系在鄭村的婚姻締結過程中同樣發揮重要作用。《文化、權力與國家》一書中提到“在欒縣30宗婚姻締結中,13宗是由男女一方的親戚充當介紹人,7宗婚姻的介紹人是同村的親友”(杜贊奇,2003:7)。外村親戚和同村親友充當媒人在鄭村也非常普遍,“親戚說媒”甚至構成親緣互動的一種重要方式。例如鄰村的張權是村西鄭安民的堂姐夫,兩家往來頻繁,1992年張權為鄭安民的妹妹說了一樁媒,2006年又為鄭安民的兒子保媒成功,2008年鄭安民把外甥女介紹給張權的大兒子,促成一樁婚姻,讓原本就是親戚的幾個家庭親上加親。這樣經由姻親關系達成婚姻締結,在鄭村比較多見,通常男女雙方或一方與媒人之間有姻親關系。鄭村現存婚姻有54例中媒人屬于姻親關系,占調查總數的23.38%。

  中原地區村社雜姓混居,通婚關系通常很少能在兩姓宗族之間穩定地存在。這使得每個宗族內的家庭,尤其是宗族規模小的家庭不得不借助其他宗族的社會聯系,在村東,這尤為普遍。村東小宗族多,與其他地方社區的聯系有限,不得不借助其他家庭的社會聯系,彌補婚配資源和信息的不足。不同家族的成員之間為了子代的婚配而充當媒人,會促進并加深相鄰家族之間的人情關系。例如村東張文龍20世紀80年代初期為鄰居劉革榮保媒成功,后來劉革榮給張文龍的二兒子、兩個侄子以及一個孫子說了4樁媒,再后來張文龍的侄子又為劉革榮的女兒保了媒。這種以鄉鄰互動為基礎的“中間關系人”可稱為“人情型媒人”,男女雙方或一方與媒人之間存在人情關系。在鄭村,人情網絡構成了實踐性親屬網絡的一個重要類型,現存婚姻中有36例的媒人屬于人情關系型,占調查總數的15.58%。

  鄉鄰互動,尤其在說媒過程中,人情關系有時會轉化成直接的親緣關系。人情關系型的媒人大部分是將自身血親關系網或姻親關系網內的女性介紹給被說媒的一方。婚姻締結后,這種血親或姻親關系,使得媒人與男(女)方家庭之間便達成了間接的親緣關系,這種實踐過程常常使得鄭村的人情關系在“說媒”后朝著親緣關系轉變。

  除了原有關系網絡之中的禮尚往來,通常新人情關系還可以通過認干親、拜把兄弟等“擬親屬關系”實現。擬親屬關系是在人情關系基礎之上的一種類親屬實踐,即試圖突破人情關系,向著更進一步的親屬關系靠近。除了簡單的認干親儀式,“說媒”是這種非親屬關系“親緣化”的另一種實現路徑。問及鄭村人為什么要“認干親”,他們解釋說“這是老傳統了,老輩人常說吃百家飯的孩子好養活”;問到如何選擇“干親”,他們解釋是“如果兩家關系處得不錯,就把自家的孩子‘認給’另外一家”。調查發現,擬親屬充當婚姻中間人并不鮮見,并構成了一種“擬親屬型媒人”的獨特類型。例如鄭啟忠的母親認張賡為干兒子之后,為張賡的弟弟說成了一樁親事,張賡后來又做了鄭啟忠的媒人。到張賡的孫女張莉莉長大成人,鄭啟忠又為張莉莉保媒,將自己的遠房外甥介紹給她。鄭村現存婚姻關系有11例屬于擬親屬關系型,占總數的4.76%。

  以上四種關系構成了鄭村歷史上婚姻締結的主要來源范圍。此外還有2例職業型媒人充當婚姻中間人的情形,再有就是30例“非介紹型婚姻”,占鄭村婚姻總數的12.99%。鄭村近六十年婚姻締結過程中,媒人作為中介的婚姻占絕對多數,而媒人的類型,除了宗親和血親的主導性關系,以鄉鄰互動為基礎的人情型媒人和擬親屬性媒人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社會變遷加劇和城鄉關系的調整,鄭村的婚姻圈也呈現動態變化。總體而言,婚姻圈與上述幾種關系保持密切的聯系,使得婚姻圈在動態變化過程中展現結構性特征,表現為社會聯結方式及其范圍常常決定著鄭村婚姻締結對象的來源。

  (三)“村東無媒”:村東的婚姻危機與變通策略

  分田單干后一段時間,因為人均土地較多,鄭村婚姻締結相對容易,基本都能“說上媳婦”。2000年開始,鄭村的婚姻締結出現了一些與以往不同的特征。一是,彩禮數額突破1萬元,讓處于適婚年齡的男性青年家庭倍感壓力;二是,村東因為鹽堿地轉租引起宗姓之間糾紛,一些農戶之間彼此見面甚至“不再說話”(即“結仇”,不再交往),這使得村東人情關系變化很大,“說媒”由“大家的事兒”逐漸變成了“自家的事兒”。這種背景下,村東與村西之間在婚姻締結上出現分化,具體表現為村西依然遵循著傳統的婚姻締結模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與之相關的婚姻締結儀式;村東卻“無人說媒”,并呈現出諸多變通性的婚姻策略,具體包括外領婚、(村社)內部婚、買賣婚、入贅和“娶過門女”等。

  村東出現婚姻困境以及策略性的婚姻締結現象,村民的解釋是“無人說媒”,“說媒”由“大家的事”演變成“貼身人的事”之后,村東的婚姻締結陷入困境。至于為何無人說媒,村民的回答是“村東的人和過去的人不一樣了,現在誰都不管誰”。“誰都不管誰”這句話折射出村東人情關系已經發生深刻變化。在同一村落,為什么人情冷暖只給村東帶來了婚姻危機呢?是什么使得“說媒”在村東成為“難事”或“閑事”?

四、人情冷暖與親屬實踐:村東與村西的比較

  日常生活實踐中,以親緣網絡和人情互動為紐帶的社會關系并非恒定不變,而會“收縮”或“擴張”,對于不同宗族群體來說,社會關系的伸縮影響該群體內部青年的婚姻締結及其親緣網絡的再生產。村東的婚姻危機以及同村不同婚的現實樣態,又折射出村東和村西在社會關系的收縮及其實踐上怎樣的差異呢?

  (一)祭祀體系與親屬實踐的差異

  親屬關系的轉變構成了近年鄉村社會的一種重要事實。很多學者注意到,血親關系地位下降,姻親關系地位上升以及鄉村社會關系進一步親屬化(閻云翔,2000;賀雪峰,2003;張慶國,2003),體現為農村生產合作中,姻親參與的比例增加以及村內聯姻增多。然而,鄭村的婚姻實踐卻不完全相符。在鄭村,血緣親屬關系仍然占據社會關系的主體地位,村內通婚往往是無男孩家庭的被迫選擇;血緣親屬和宗親關系的實踐上,村東與村西之間存在明顯差異,這種差異在祭祀實踐中尤為突出。

  鄭村祭祀,村西以宗族祭祀為主,村東多為家庭或家支祭祀。兩種祭祀體系及其對待先祖的方式和態度不同,是影響親屬實踐的重要范疇。村西的兩大鄭姓宗族,各自都有自己本族的祖墳地,且兩家墳地相距僅50米左右。村西鄭姓這兩個家族在原村落就屬同宗,遷到鄭村,仍保持親密互動。族中已婚成員去世,埋入祖墳,全體成員都會參與葬儀。村西祭祀常以集體形式出現,由族中長房帶領族人完成“請祖”“添墳”等儀式活動,請回的祖先常供奉在長房家中,其他族人會在除夕夜和大年初一早晨到祖先靈位前磕頭。村東祭祀有很大不同,除了村西鄭武一房的分支鄭賦家族外,村東大部分宗族以家戶祭祀為主。

  村東和村西祭祀上的差異,與宗姓間對自家墳地及祖宗的認同有關。如村東張姓雖然有統一的祖墳,但已多年不再埋入逝者。后來張姓“老哥仨”開辟了各自的墳地,目前這三處墳地也有兩處已經廢棄,再后來一些家庭大都在自家承包地開辟了更多的新墳地。村東一些宗族的墳地分裂往往有三個原因:一是原祖墳地已經沒有足夠空間,被迫開辟新墳地;二是宗族成員在新墳地的選擇上不能達成共識,各房各支都不愿意將自家田地作為共同墳地使用,最終不得不“各埋各家”;三是不同代際對先祖和“老家”的認同有差異,如村東劉姓第一代老人去世后,多數選擇送回“老家”即原村安葬,第二代之后對“老家”不熟悉也沒有認同,便各自選擇了新墳地,形成了以各房支為主體的開墳現象。以上各種原因造成了村東在祭祀上,以家庭或者說以家支祭祀體系為主。

  祖先祭祀作為血緣群體的一種重要活動,不單有香火延續、緬懷祖先的功能,還有團結群體成員和維系親屬網絡的作用。這兩種功能因祭祀主體的不同會有很大差別。在家庭祭祀體系下,被祭祀的對象通常是去世不久的人,一般不包括超過四代以上的逝者,祖先也不再是宗族的各裂變家族的中心,而是一種象征性存在,聯結著各個繼嗣單位。由子孫形成的幾個家庭分別祭祀的人,僅僅是供奉對象,他與超越一個家戶所在家庭之外的親屬單位的維持沒有直接關系。在家族祭祀語境下,祖先則不再是單一家庭的供奉對象,而成了宗族群體意識的一部分。家庭祭祀更多是出于對祖先的緬懷和紀念,對固定親屬組織的作用不大;宗族祭祀是集體行為,在這一集體行動中,親屬體系各分家單位之間的情感在儀式過程中得以表達和強化(弗里德曼,2000:104-114)。

  家庭祭祀喪失了固定親屬組織的作用,造成了村東與村西人在親屬實踐上明顯不同。具體而言,村西的親屬實踐仍然以血緣關系的親疏作為判定關系遠近的主要準則,當然因分家等矛盾造成兄弟糾紛的情況除外。村東的家庭祭祀體系,使得非共同祭祖的同宗族人之間的親疏遠近,不再以血緣關系為單一紐帶,它同時取決于單個家庭之間的互惠和交往程度。如村東劉武的三個兒子成家后關系不睦,三兄弟在劉武過世后各自祭祖,在生產或其他重要事件中也交往不多,他們的關系甚至遠不如與其他遠宗家庭或鄰居的關系好。這種親屬實踐的差異,使得村東和村西的宗族密度明顯不同,造成村民印象中“村西人護窩子,村東人各管各”的局面。

  在鄭村,實踐性親屬關系不單包括以血緣為紐帶的宗親關系、以婚姻締結為前提的姻親關系,還包括由親屬實踐而產生的其他“類親屬”關系。實踐性親屬關系在村東與村西之間同樣存在著一定差異,具體表現在:相較于村西而言,村東的實踐性親屬關系不斷地被削弱和破壞,如村東離婚增多、干親關系減少以及外來媳婦對禮尚往來秩序的破壞等。

  (二)離婚與失序:姻親關系的實踐困境

  1978年至2018年,鄭村共有20樁離婚案例,村東占18例,村西只有2例。就離婚的時期來看,最早的在1993年,5例出現在2000年以前,15例出現在2000年以后。就離婚的類型來看,3例是流動婚、3例是外領婚、14例是介紹婚,具體情況參見表5。

  經表5可見,村東與村西的離婚率明顯不同,這是開篇所說“同村不同婚”的內涵之一。鄭村的介紹型婚姻,一般是先由媒人介紹認識,在得到子女同意后,由父母全權主持操辦的傳統模式。介紹型婚姻雖然一定程度上要征求子女意見,但大部分決定權在父母,談婚論嫁的過程中子女會受到家庭、媒人或親戚的“脅迫”。問題在于,同樣是介紹婚,為什么離婚主要在村東出現?村東如此多的離婚又給村社內在的社會結構造成了哪些重要影響呢?

  通常婚姻締結形態不同,離婚過程也不同。鄭村多為事實婚,領取結婚證的不多,這三種離婚類型各有特征。按傳統模式締結的介紹型婚姻,若夫妻不和想離婚,必須男女雙方的家庭(族)與媒人同時介入,經過幾輪撮合,三方都認可后才能離婚。村西鄭姓宗族內部的介紹婚通常是內在宗族網絡、親緣網絡以及人情網絡交疊而成,宗族內部的團結和凝聚對男女雙方都構成了重要約束。在村東的離婚事件中,宗族的約束作用不明顯。“領媳婦”這種婚姻模式的離婚相對簡單,具體體現為外來媳婦“出走”;“流動婚”破裂則表現為男女雙方“散伙”。當地人對這三種離婚有不同稱謂,介紹婚的破裂才用“離了”,外領婚的破裂用“走了”,流動婚的破裂多用“散了”。介紹型婚姻最被鄉鄰鄭重看待,其破裂過程是本文關注的主要議題。

  村東大量的介紹型婚姻的破裂,給村東造成三種社會后果:首先,離婚造成原通婚宗族之間關系敵對,在鄉村社會,由通婚關系構筑的宗族聯結是地方社區之間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通婚關系破裂,不僅男女雙方婚姻關系終結,同時意味著雙方所屬宗族間聯系的中斷。其次,在血緣關系地位日益下降,姻緣關系地位持續上升的今天,通婚關系的破裂會導致該家庭喪失來自姻親家庭的幫助與合作,家庭的整體社會關系網削弱。最后,隨著婚姻失敗的增多,越來越多的宗族或家庭在子代婚姻締結上面臨更大壓力。對于過度依賴社會關系的介紹型婚姻來說,與其他地方社區聯系的減少意味著婚姻交換機會減少和婚姻締結秩序的解體。概而言之,隨著離婚增多,不單對村東婚姻締結的雙方家庭構成消極影響,還對傳統介紹型婚姻的締結秩序構成沖擊,實踐性親屬關系失去了持續再生產的基礎。

  媒人介紹、達成婚姻,是鄭村實踐性親屬關系再生產的前提。前文提及,鄭村的媒人大都來自宗親、姻親、干親以及人情關系網,媒人通常是將自己血緣關系網或姻親關系網內的女性介紹給男方。婚姻達成后,與女方家庭的這種關系,使得媒人與男方家庭從鄰里或朋友關系演變成間接的姻親關系,在“說媒”后鄭村的人情關系朝著“更親”的方向轉變。然而,隨著離婚增多,村東多數人總體上開始回避或者拒絕為人說媒。

  沒有媒人,打破了村東傳統的介紹型婚姻的締結秩序。1993年至2018年,村東18例離婚案例中有3例實現了再婚,1例復婚,其余14例一直沒有婚姻的再締結。鄭村青年一般在20歲左右談婚論嫁,如果男子25歲沒娶上媳婦就被稱為“難題”。離婚增多及其對社會網負面作用的累積,使得鄭村大齡男青年不斷增多,截至2018年6月,村東25歲至45歲的大齡單身男青年有17人,具體情況見表6。

  沒人說媒是村東大齡男青年增多的直接原因,小家族親緣網絡的收縮以及人情關系的破壞造成了“無人說媒”的窘境,有的家庭甚至“一門倆光棍”,如表6所示,張金銘與張金仁、鄭偉與鄭陽、劉廣闊與劉廣遠都是“光棍兒兄弟”。調查發現,村東擬親屬關系減少,是媒人減少的重要原因。歷史上,村東和村西之間以及村東不同宗姓之間均有認干親的傳統。這種擬親屬關系對于雙方家庭情感、社會關系以及其他資源的互換交流有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鄭村內干親關系減少并出現干親地理半徑收縮的現象。此外,外來媳婦增多對傳統鄉村社會內部人情互動秩序構成了一定挑戰,讓原本就脆弱的人情關系雪上加霜。下文從擬親屬關系變化和外來媳婦的意外后果討論村東實踐性親屬關系的伸縮機制。

  (三)實踐性親屬關系的伸縮

  1. 擬親屬關系的減少

  中國鄉村社會人際關系有三種類型:親屬關系、非親屬關系和“擬親屬關系”。擬親屬關系通常通過認干親和拜把兄弟(或認姐妹)實現(尚會鵬,1997)。擬親屬關系是建立在人情關系上的類親屬實踐,即試圖突破人情關系,向著更進一步的親屬關系靠近。擬親屬關系雙方雖非制度化的親屬,但雙方行動常表現出積極、熱切的特征。一般來說,擬親屬關系主要在兩個異姓或同姓不同宗的家庭或個人之間建立。

  早期鄭村擬親屬關系大部分存在于村西和村東之間,尤其村東劉姓和村西鄭姓互認干親頻繁。20世紀90年代后,村東西間建立擬親屬關系的行為開始減少,村東人之間建立這種關系的行為增多。2000年以后,不論村東村西之間,還是村東內部,認干親的行為都在減少。調查顯示,近60年來鄭村共有21對干親關系,涉及41個家庭,其中有1例兩個家庭的男孩同時認了一個干娘。這21對干親關系中,20世紀80年代以前有5對,都是在村西村東之間。1980年—2000年有14對,其中9對在村東村西之間,4對在村東內部,1對在村西內部。2000年至今只有2對,1對在原本就同宗的村東鄭賦家族與村西鄭武家族之間,另外1對在村東張姓同宗之間。一方面干親關系減少,另一方面認干親的半徑收縮,由村東和村西轉向各自內部,甚至轉向同一宗姓遠房之間。這削弱了村莊內部的人情關系網,也一定程度阻斷了情感、資源在不同家庭之間的流動和交換。

  2. 禮尚往來中斷:外來媳婦的意外后果

  外來婚姻指的是相對于婚出地而言,婚入地所具有的異文化特質。因此,對“外來媳婦”的界定總是依托于對“本地媳婦”的區別而言(譚琳、柯臨清,1998)。鄭村人所說的“外來媳婦”是指“從外邊領來的媳婦”,“外邊”不僅僅指村莊的空間邊界,還指傳統的婚姻締結網絡。鄭村較早的外來媳婦在20世紀80年代,家庭貧困和政治成分是這一時期“外來媳婦”出現的主要原因。2000年以后,村西再沒新進外來媳婦,村東卻不斷增多,截至2018年6月,村東共有16位。這種情況,村東人的解釋是“沒人說媒”,“如果有人說媒的話,誰還會讓自家孩子去外面領,領來的媳婦能不能過下去很難說,如果有一天她跑了,你去哪兒找去?”領媳婦是迫于無奈,“無人說媒”才是外來媳婦增多的關鍵原因。前文就“無人說媒”的原因做了一定解釋,接下來討論外來媳婦增多給村東帶來怎樣的社會后果。

  婚姻締結是鄉村社區不同家庭或家族之間重要的社會聯系,這種聯系,常常跨越家庭、宗族甚至基層社區,不斷向內向外延伸。向內延伸主要是通過媒人完成,向外延伸則借助親屬網絡。這兩種延伸隨著外來婚姻的增多而削弱。

  首先,不同層面的人情“虧欠”或“互惠行為”交織一起,使得鄉土社會人情關系得以延續。各種人情“虧欠”中,沒有比保證自己宗族延續和子孫綿延的人情更大的了。因而婚姻締結中,“人情虧欠”在維系人情往來上有重要作用。然而,外來媳婦的“無媒”或“去媒人化”,使得村東人之間的人情互惠遭到削弱。

  其次,通過“說媒”締造新型親緣關系的機會大大降低。在介紹型婚姻中,大部分媒人與男方或女方家庭有一定的親戚關系。新婚姻一旦締結,媒人與雙方家庭變成更穩固的親緣關系。親屬關系轉變強化人情關系,同時也擴大了彼此的社會聯系。但是外來媳婦這種“無媒”婚姻的增多,新型親緣關系的再生產面臨困難。

  “去媒人化”之外,“去儀式性”也是鄭村外來媳婦的一大特征。外來媳婦進門一般是沒有結婚儀式的,多數是“領回來” 直接同居,直到第一個孩子出生辦滿月酒席,才會通知親朋好友來祝賀。在鄉村社會,特殊而莊重的儀式具有社會整合功能,它喚醒集體之間的身份認同,促進情感交流。儀式性場合也增加彼此間的社會認可,原本相對生疏的社會聯系通過特定場域內的互動得以恢復或增強。外來媳婦“去儀式性”和“去媒人化”,改變了鄉村社會傳統的聯結方式。

  (四)荒地糾紛:人情關系的破裂

  人情關系的差序格局有時并不是因為群己界限的伸縮,而是源自直接的利益分配。村東人情關系淡漠的又一個原因,恰恰是荒地資源配置引發的不同宗族之間的糾紛。鄭村有一塊二百多畝的“堿場”荒地,因為長不好莊稼,早年常用來放牧牛羊,20世紀60年代公社為落實“五七指示”,將堿場作為公社副業生產基地,建立一所“五七”高中,又在剩余土地上種蘋果樹。

  改革開放以后,“五七”高中撤銷,果園荒廢。鄉鎮將堿場(當時鄉鎮測定為218畝)以極低價格分別租給村東和村西兩位村干部,起初每畝2元,90年代每畝3元。2000年鄉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2001年以每畝80元的價格將大部分堿場(166畝)承包給在外經商的村東人胡明,少部分(52畝)承包給村西的鄭某,為期兩年。2001年—2003年胡明雇人耕種,土地貧瘠,收益不高。2003年鄉政府將堿場土地承包價漲到每畝90元,胡明再次承包以后,改變策略,不再雇人自耕,而是轉租給其他村民。胡明委托同村好友劉云,以每畝160元的價格將119畝土地轉租給同村村民,每畝70元的差價二人均分。剩余47畝留給弟弟胡亮培育樹苗。胡明多年在城市生活,并不十分了解村莊內部的人情與勢力,這次土地轉租主要由劉云運用其社會關系網絡組織實施,涉及34戶,其中16戶與劉云是宗親關系,6戶是姻親關系,1戶是擬親屬關系,11戶是禮尚往來的人情關系。

  2005年,兩年承包合同到期,改由胡亮和劉云共同承包。劉、胡爭奪土地承包權,發生矛盾,最終劉云獲得119畝承包權,胡亮獲得47畝。這次土地轉租過程中,轉租劉云承包地的有25戶,其中13戶與劉云是宗親關系,6戶是姻親關系,1戶是擬親屬關系,5戶是禮尚往來的人情關系。由于胡、劉二人關系交惡,“承包誰的地”讓村東人面臨抉擇,引起“站隊”問題。用村民的話說就是“跟誰一勢的,就租他(承包來)的地”。例如,與劉云同宗的劉大、劉二、劉三原本租種劉云的土地,后來感覺劉云“近姻親、遠宗親”“不把他們當回事兒”,一氣之下轉租胡亮的地。再如張襄原本想租種劉云的地,但他與胡亮的叔叔是干親,不得不投到胡家陣營。那些感覺與胡家關系不好的則選擇租種劉云的地,原本與劉云關系不太好的人迅速集聚到胡亮一邊。跟誰都不是“一勢”的家庭,為了不得罪任何一方,放棄租種土地。

  這次土地承包使村東人情關系經歷了一次重要的沖擊,并開始新的人情關系的選擇性互動。重新選擇和組合往往圍繞著與劉家和胡家的互動展開。如劉翔辱罵劉云請的收割機師傅,第二年想再轉租劉家土地,沒有實現,而轉投胡家。劉宏因為自己家的豬跑到劉云地里吃莊稼,兩家鬧僵,不再承包劉云的土地。土地轉租帶來的村東權力再分配和村民的“站隊選擇”,破壞了村東人長期禮尚往來和鄉鄰互助形成的人情網絡,同時埋下了仇恨的種子,這種仇恨夾雜著其他的利益沖突,最終催生了一連串打架事件,還造成多個宗族之間的關系緊張,“不給胡家說媒,不是跟胡家不好,而是怕得罪劉家”,這種人情關系的冷漠是“村東無媒”的重要原因。

五、結論與討論

  鄭村“同村不同婚”現象反映了新時期中國鄉村內部社會關系和權力結構的變化。與既往從性別結構、城鄉結構、區域結構、階層結構等外生變量解析鄉村的婚姻困境不同,本研究以豫東南相對封閉的一個小村落作為個案,將分析視角聚焦于村落內部,發現在家庭經濟、空間區位、人口分布及信息流通等條件給定的前提下,宗族血緣關系、鄉鄰人情冷暖、彈性親屬網絡是影響鄉村婚姻締結乃至婚姻困境的關鍵變量。村東因高離婚率、荒地轉租糾紛引發不同宗姓之間人情關系的破壞,加之擬親屬關系減少、外來媳婦對既往禮尚往來秩序的破壞,導致“村東無媒”,產生婚姻困境。

  鄉村社會的婚姻締結受多方因素制約。具體而言,影響鄉村婚姻締結的組織要素主要包括:以血緣關系為依托的親屬網絡(宗親)、以姻親關系為紐帶的親緣網絡(姻親)、認干親促成的擬親屬網絡(干親)和以鄉鄰互助、禮尚往來為基礎的人情網絡(“鄉親”)。 在特定場域下,宗親、姻親、干親和鄉親四者交疊互動構成一張“實踐性親屬網絡”。中國鄉村親屬關系網絡的建構和再生產,所謂“親不親”關鍵要看“走得近不近”;“親”不單取決于正式的以血緣或姻親關系為基礎的“親疏”,亦取決于互惠性的親屬實踐以及頻繁的禮物流動和人情往來造就的彼此認可的關系“遠近”。一定條件下,“實踐性親屬網絡”實際上是一套既可“收縮”亦可“擴張”的人際關系。

  最近幾次田野調查,筆者發現當地彩禮不斷上漲,一般要十萬元左右,但當地人仍然不覺得是“大問題”。按照當地慣例,雖然女方要的彩禮高,但大部分都能帶回到新組建的家庭中,這“并不虧”。另一些新的現象引起筆者注意:一是,婚姻困境在鄭村附近的村莊開始不同程度蔓延,問到“為什么不好說媳婦”,他們稱“好女孩都進城了”;二是,以血親和姻親關系為主導的親屬型媒人減少,職業型媒人增多。這些現象折射出,傳統的婚姻締結模式在個性解放、市場化浪潮沖擊、人情淡漠和實踐性親屬網收縮的多重沖擊下更加困難。

  本研究從經驗出發刻畫鄉村社會婚姻締結的過程和形態,力求逼近事實并努力呈現事理邏輯的完整性,為鄉村婚姻困境提供一種解釋。當代中國不同地域社會的村莊類型有很大差異,不同類型村莊內的權力結構和婚姻形態也明顯不同,但鄉村社會的實踐性親屬網絡和婚姻締結,卻具有相對一致的邏輯關聯。恰恰基于此,本項研究試圖從類型學意義上呈現同村不同婚這一鄉村困境的獨特圖景,進而揭示婚姻困境背后的隱秘邏輯。

  王慶明: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社會學系

  王朝陽:浙江師范大學法政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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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到底誰不實事求是?——讀《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與《毛澤東年譜》有感
  2. 歷史上不讓老百姓說話的朝代,大多離滅亡就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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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深水區”背后的階級較量,撕裂利益集團!
  6. 大蕭條的時代特征:歷史在重演
  7. 社會亂糟糟的,老百姓只是活著
  8. 瘋狂從老百姓口袋里掏錢,發現的時候已經怨聲載道了!
  9. 央媒的反腐片的確“驚艷”,可有誰想看續集?
  10. 不能將小崗村和井岡山相提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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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認為“顛倒歷史”的“右傾翻案風”,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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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們還等什么?
  10. 只有李先念有理由有資格這樣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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