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將是中國農村改革的一個關鍵年份。在這一年,改革開始觸及到中國社會主義時期的最后一塊奶酪——農村集體經濟制度。繼10月底推出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后,中共中央、國務院于12月29日印發《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簡稱意見),將改革的對象擴大到包括農村土地在內的所有的農村集體資產。
經過30年的迂回后,改革的重心開始重返農村,而《意見》的出臺標志著中國農村地區全面的、徹底的市場化改革拉開帷幕。這一改革將為農村和農民帶來什么?且聽三白君一一解讀。
1、這次改革改什么?
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三類,即
a)資源性資產,主要就是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等;
b)經營性資產,主要包括用于經營的房屋、建筑物、農業基礎設施、集體投資興辦的企業等;
c) 非經營性資產,主要是指一些涉及到公共服務的公益設施,即科教文衛。
由于之前的“三權分置”、“土地確權”已經將“集體資源性資產”進行了“確權到戶”,而科教文衛等“集體非經營性資產”很難進行量化和“確權到戶”,三白君認為此次改革《意見》的側重點在于“集體經營性資產”。
集體經營性資產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但這個所有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來行使。而《意見》提出的集體經營性資產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實際上就是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擁有的權益以一種量化的方式呈現出來,也就是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都將占有一定的股份。憑借這個股份,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將相應地分享到集體收益的一部分。
雖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益以股份的方式得到確認,但任何人還是不得單獨把自己的那份從集體資產中分割出來。所以,集體經營性資產的“確權、確股到戶”,實際上就是權利層面上的一種明晰化,但在實際的經營層面上則依舊是要保持統一和合作。所以,集體經營性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其目的就是想做到“統分結合”——權利層面上的“分”,經營層面上的“統”——以“統分結合”來盤活農村集體資產。
2、集體經營性資產,怎么分?
既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是要在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完整權能基礎上,做強做大集體經濟,那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認就是非常關鍵的了。
以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主要看戶籍,只要你的戶籍在本村或者本村民小組,那你自然就是本村或者本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原則上就可以分享到一份耕地、宅基地和其他集體福利。
但《意見》打破了戶籍這一單一標準,提出需要“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舉個例子,老王家通過經商在縣城購買了房子,落戶到了縣城,但因為土地承包30年不變,所以老王家仍舊保有在村里的承包地關系。憑借這一土地承包關系,戶籍不在本村的老王家也可以被確認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點在《意見》第十五條中也有明確規定,“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所以,在此次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將會出現一批“不在村成員”。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不斷推動農民上樓、進城,這批“不在村成員”的數量將會越來越多。
從《意見》的措辭來看,在此次改革中,對于股權的設置將會采取按人數平均的標準,也即是類似當年的“分田到戶”。但不同的是,“分田到戶”之后一段時間內,土地還是按照人口的變動而調整的,而在此次改革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股權份額一經認定,將不會再進行調整,而是固定到家庭戶,也即是“不增不減”了。
但那些新增加的農村居民的權益怎么辦?很簡單,不在集體一級范圍內行政調整,而是在各家各戶的范圍內自行調整。這點在《意見》第十條中已經是明文指出,“提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過分享家庭內擁有的集體資產權益的辦法,按章程獲得集體資產份額和集體成員身份”。這實際上就是集體資產股份的家庭內繼承。集體資產股份繼承這點在第十一條中也是明確提出——除享有占有、收益的權利,《意見》還準備試點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的“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
3、大多數鄉村都能從改革中受益嗎?
在《意見》中首次提出且具重大意義的一個點就是“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這實際上就是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打造成為一家特殊的股份公司。這家特殊的股份公司,“是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是特殊的經濟組織,可以稱為經濟合作社,也可以稱為股份經濟合作社”,且可以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登記注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期望發揮“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第十二條)。但慮到中國農村的現狀,三白君認為全國大部分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最終不會如《意見》所期望的那樣發揮作用;能發揮這樣作用的,將主要是那些“城中村、城郊村、經濟發達村”。
事實上,對于全國大部分農村地區來說,除了土地、林地、草地、“四荒”地、水面外,基本上不再有其他集體資產,而真正擁有巨額集體資產的恰恰是那些“城中村、城郊村、經濟發達村”。和農民獲得承包地一樣,對于農村集體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既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將這種經營權對外流轉。
可以預見的是,城中村、城郊村、經濟發達村的農村集體資產將會由本村的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經營。由于它們的地理位置優勢和先發的產業優勢,這樣的自行經營基本上是不會出現很大問題的。但對于大部分不發達或者欠發達農村地區而言,它們的集體資產很大程度上將會采取經營權對外流轉的方式來盤活(《意見》第十五條要求建立“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因為對這些農村來說,將它們擁有的集體資產(主要是資源性資產)進行自行經營的風險和壓力著實是太大了。
三白君在農村調查的時候,碰到了不少這樣的農村干部。他們確實是想利用本村的集體資產來發展地方經濟、增加村民收入,但要把集體經濟做起來并不容易,何談做強。所以好多農村干部都是有心無力。這樣的情況下,許多農村采取的辦法就是索性把掌握的集體資產出租出去,這樣還能增加點集體的收入,弄得好年底還可以分個紅。而許多農民事實上也只是關心能夠在年底分紅,至于集體資產采取何種方式管理和運營,他們是不在乎的。在當下“資本下鄉”的態勢下,這些集體資產基本上將是流轉給各類下鄉資本或者村干部、農村能人組織的“假冒合作社”。
所以,在這個意義上,除城中村、城郊村和經濟發達村之外的大部分農村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更多的是扮演一個幫助攫取農村集體資源的中介角色。有了這個中介,下鄉資本和各類能人想要承租農村的集體資產就不必再花費大力氣進行一家一戶的商談,而只需要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談決定即可。
4、改革可能會有什么后果?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其可能產生以下兩個意料外的后果。
第一個是村莊內部差距擴大化。前文提到,在此次改革之初,集體資產的股份將是按人口數量平分的,但在此之后股份則是固定在家庭戶內部而不再進行變動。可以預見的是,在排除其他因素影響的情況下,數年之后,由于各家庭戶人口數量的變動,在各家庭戶之間股份的分配就將產生極大的差異。可能出現的情況是,一個人占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數額將比另一個5口之家所占有的份額還多。
除人口因素之外,社會經濟因素的影響將更大。《意見》規定,“現階段農民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不得突破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范圍,可以在本集體內部轉讓或者本集體贖回”。這一考慮雖然可以防止“外部資本侵占”集體資產(第四條),但卻阻止不了“內部少數人控制”。
事實上,由于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退出權的存在,內部少數人控制的現象將是不可避免的。《意見》的出發點應該是讓那些已經進城落戶的人員或者家庭戶自愿放棄集體資產股份,但現實情況可能恰恰相反。這部分進城落戶的人員或者家庭戶恰恰是最不愿意放棄集體資產股份的,因為他們原本就不依靠集體資產的股份來過活,這部分股份對他們來說,就是一份社會福利,何必放棄呢?
而真正會放棄自己所占有的集體資產股份的,將是那些村莊中的中下階層家庭戶。在需要用錢的情況下,比如家庭成員大病、子女結婚、子女教育、子女進城購房,這些中下層家庭戶很有可能就會有償退出他們手頭的集體資產股份。而這部分退出的股份很有可能就為村莊的村干部和富戶所購買。
最終,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很有可能就像當年鄉鎮集體企業的“改制”那樣,全部集中到某些個人手上去了。如此,原本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集體資產就被“合法”地轉移到村莊精英手中,令村莊內部差距擴大化。
第二個是由于集體經濟組織“不在村成員”的存在(而且其數量將越來越大),城鄉差距將會不減反增。“不在村成員”已經是“離開土地”、“離開村莊”的人了,但現在由于政策的確認,這部分“不在村的人”將依舊有資格從其原生的村集體中獲取一部分資源。
在這樣的情況下,集體資產所創造出來的利益并沒有被留在村莊內部,集體資源也并沒有只服務于本集體,而是以一種“合法”的方式被吸納到城市里去,成為那部分“不在村成員”的“社會福利”。
可以預見的是,伴隨著這部分“不在村成員”數量越來越大,更多的農村集體資源將被吸納進入城市,令城鄉差距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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