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2年畢業,第一個職務是公社團委副書記。我參加了分田到戶聯產承包的過程,做過四個鄉鎮的黨委書記,到2000年辭去鄉鎮黨委書記,參與農村改革整整17年。2000年后,雖然辭去鄉鎮書記了,但一直從事農村發展的工作,在中國改革雜志社跟溫鐵軍等老師學習了3年,后去云南、貴州、朝鮮等地參與農村扶貧9年,在河北大學三農研究中心兼主任研究員5年。2011年和孫君等創建中國鄉建院從事農村以村社內置金融為切入點的新農村建設及綜合發展4年,中國鄉建院已經有了近100人的隊伍,農村發展項目遍及13個省市。我去日本、臺灣做過訪問學者,考察研究過日本臺灣農村,還幾次去越南農村做過調研。總之,我從1982年參加工作分田到戶至今,沒有離開過三農。
我今天想要表達的不是我的光輝歷史,我想表達的是:當下是中國農村改革最難的時候,而當下中國恰恰是最需要農村再上新臺階的時候。
第一難:新的兩個凡是,成為難以突破的意識形態,阻礙了探索三農發展新路的可能性。當下,在農村改革方面,存在新的兩個凡是:凡是前三十年做過的探索,當下看是正確的,也不能肯定;凡是改革開放以來做過的,當下看是錯誤的,也不能否定。譬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寨模式實踐證明是正確的,就不能肯定;而小崗模式在1985年后就成為了落后的代表,實踐已經證明了,就不能否定。這樣的事例很多。
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但這個標準只能檢驗前30年的錯誤,卻不能檢驗后30多年的錯誤。
現在農村怎么搞?人說的不算,鬼說的也不算。
可以對前30年搞一個決議,為什么不能對后30多年搞一個決議呢?實際上,意識形態方面是存在新的兩個凡是的!迫切需要一個決議來沖破新的兩個凡是。
第二難:突破利益集團的阻礙難。改革初期,改革有廣泛共識,沒有利益集團阻礙改革。現在不同了。譬如:農村金融改革30多年,農村信用社改成了農商行,私人村鎮銀行遍地開花,農民合作金融僅僅批準的44家。而農村金融真正要優先發展的恰恰是農民合作金融,特別是村社內部合作金融。再如:供銷社改革,把農民的供銷社改成了供銷社職工的供銷社。前不久又給了供銷社很大的特權,給了這些特權給供銷社,他們會成為農民的供銷社?幾十年來,幾乎所有的農村改革,都是打著擴大農民權益的幌子,最終剝奪農民了的權益。現在,這些既得利益部門成為了改革的阻礙!
第三難:突破惡法難。有很多法律,是部門立法。不是保護農民的,是約束農民的。譬如:《專業合作社法》,是約束農民不能發展綜合性合作社的。《資金互助社管理條例》是阻礙農民注冊資金互助社的。《承包法》是阻礙集體經濟組織發揮自主權的。這樣的不勝枚舉。現在改革,先要修法。修法?《專業合作社法》出臺的時候就受到了浙江的挑戰,十八大決議也說要修改的,快十九大了,也不知何時見到《合作社法》出來。實事求是就犯法,實事求是難啊!改革難啊!
第四難:調動基層干部積極性難。現在是基層干部改革積極性最低的時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普遍的現象。財政的錢花不出去是普遍現象。現在還有些零零星星的改革,靠的是臨時工。
第五難:激活基層組織僵尸難。現在村委會、黨支部是僵尸的比較普遍。國務院農口等部門的改革是把村集體經濟改空,把集體所有制改虛,什么林權改革、土地確權、集體企業改制等,都是改空和改虛的。黨中央中組部等這些年一直在努力加強基層組織能力建設。改革把村里改空了、改虛了,黨支部建在村上,黨支部和村委會如何加強能力建設呢?這些年,中組部就是一個大傻瓜,被人家耍的暈頭轉向了,找不著北了!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黨支部村委會的辦公室現代化規范化建設上,專稿形式主義了!
第六難:組織農民難。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家一戶小農就是市場賤民嘛!必須把千家萬戶小農重新組織起來嘛,小農才能分享市場經濟的好處嘛。什么“公司+農戶”?什么“專業合作社+農戶”?扯蛋嘛!沒有大寨村農民組織模式作為基本農民組織形式的普遍存在,任何形式的農民組織都不可能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民組織嘛。現在,一村允許多個合作社,這不是扯蛋嘛?一村只能辦一個合作社才行的。農業部等部委發文說農村自治社會,要搞什么黨政要分家、政企要分家、政社要分家。扯蛋嘛,在鄉村自治社會,怎么能把國家治理理論套用呢?!分的四分五裂了,組織成本極高了,收益又少,怎么組建有服務能力的農民組織呢?鄉村自治社會的農民組織,一定是綜合性的,分工不分家的。
還有很多難,總之,當下農村改革是30多年來最難的時候了!
中國當下最急迫的是擴大內需,搞活農村不僅是農民的需要,更是全局的需要。
現在,應該學習80年代,把改革權還給基層組織,還給農民群眾。從中央到地方的主要領導,都要下去包村,親自參與改革,著力推進改革。領導包村搞改革,不要帶錢和項目下去,不要搞特殊化,特殊化的改革,不是改革,相反,是反改革的!
農村改革成為了老大難!老大難,老大難,老大來了才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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