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毛澤東之所以作出如此細致的階級劃分,是因為土地資源越是不足,在分地時就越是需要精打細算,土地革命就可能越是激進,其斗爭情況就越是復雜,就越是需要深入群眾,了解各個階級對土地革命態度的差異,以準確把握正確的斗爭策略,最大程度地需求革命的合力。在毛澤東強調農村調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背后,事實上反映著他反對教條主義、反對過于激進的斗爭理念,而這也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在中央蘇區開展革命過程中所扮演的既是革命黨也是執政黨的雙重角色。
毛澤東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有一句名言,“革命不是繪畫繡花”。不過,他卻以“繪畫繡花”般的精細功夫,在革命情勢異常艱難的中央蘇區,有時甚至是在戰斗的間隙,開展深入的農村調查。毛澤東在這一時期的農村調查報告,基本是圍繞土地、階級分析以及革命的底層動員問題。當時的中國革命被左傾教條主義嚴重束縛,毛澤東強調“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調查就是解決問題”,他試圖通過一系列的農村調查,對中國革命過程中革命策略的靈活運用、社會資源的最大化動員、階級斗爭分寸的及時調適等重大問題提出符合實際情況與革命需要的主張。
毛澤東在《興國調查》中以興國縣第十區為例,說明當時各階級土地占有的情況,如占人口6%的地主富農占有80%的土地,占人口20%的中農占有15%的土地,占人口60%的貧農卻只占有5%的土地,可見農村的階級分化十分明顯。不過這也許是較為極端的情形。毛澤東在《李家坊調查》中列舉吉安儒坊區第十九鄉即李家坊下轄的九個村的人均分地基本都在兩三畝之間。他在《興國調查》中列舉的“分田數量”也是每人六七石即兩畝多一點,他說,“興國每年只耕一道,照上述分田數量,老幼扯勻,勉強夠食。”可見,動員中央蘇區農民積極投身革命的關鍵在于,面對階級分化并不明顯以及土地資源有限時,能否讓廣大的貧雇農每人分得這兩畝地。所以,《共產國際執行委員會第七次擴大全體會議關于中國問題決議案(一九二六年十一月底)》曾斷言“在現時革命發展的過程階段里,土地問題開始緊急起來,成為現在局面的中心問題。哪個階級能夠毅然攫住這個問題而給以徹底的答復,這個階級就是革命的領袖。”
給無地或者少地的農民分地,就必須先剝奪地主的土地。這看似簡單,但事實上將涉及一系列非常復雜的問題,如應該在多大的區域范圍內平分土地,是以村為單位還是以鄉為單位?地主的標準該怎么確定?如果無法達到人均兩畝左右,如何進一步擴大剝奪土地的對象(如富農)?面對這些問題,需要通過對每個村莊的土地資源及不同階級占有土地的情況作出深入細致的調查后方可提出解決的方案。毛澤東曾說過,“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這個問題是革命的首要問題。中國過去一切革命斗爭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為不能團結真正的朋友,以攻擊真正的敵人”,“我們要分辨真正的敵友,不可不將中國社會各階級的經濟地位及其對于革命的態度,作一個大概的分析。”階級分析就是通過分析不同階級在土地革命中的不同收益,界定受影響群體的物質利益,以了解其對革命的不同的忠誠度。劃分階級成份、制定斗爭策略時必須考慮有哪些土地資源,如何讓最多數人受益,這也是在考慮集體政治行動中可配置的政治資源。土地集中程度不同的區域,其階級劃分標準及斗爭策略也應該不同。所以,毛澤東明確地說,“我們調查工作的主要方法是解剖各種社會階級,我們的終極目的是要明了各種階級的相互關系,得到正確的階級估量,然后定出我們正確的斗爭策略,確定哪些階級是革命斗爭的主力,哪些階級是我們應當爭取的同盟者,哪些階級是要打倒的。我們的目的完全在這里。”
我們先來看看當年的《土地法》。1928年12月在井岡山制訂的《土地法》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種方法分配之:(一)分配農民個別耕種;(二)分配農民共同耕種;(三)由蘇維埃政府組織模范農場耕種。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或蘇維埃政府有力時,兼用二三兩種。”“分配土地的數量標準:(一)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以勞動力為標準,能勞動者比不能勞動者多分土地一倍。以上兩個標準,以第一個為主體。”“分配土地的區域標準:(一)以鄉為單位分配。(二)以幾鄉為單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區)。(三)以區為單位分配(如遂川之黃垇區)。以上三種標準,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時,得適用第二第三兩種標準。”這個《土地法》有幾個問題值得注意,一是“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土地”,可能導致打擊面過寬;二是“以勞力為分配土地標準而不是以人口為分配土地標準”,可能導致缺乏勞動力的貧雇農家庭利益受損;三是分配土地的區域范圍過大,可能導致土地資源較豐富的村或鄉產生抵觸情緒。這三種可能都不利于革命動員。
上述《土地法》制訂之后不久,紅軍從井岡山移師贛南興國,于1929年4月制訂新的《土地法》,把“沒收一切土地”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毛澤東到延安后編著《農村調查》文集,他在興國《土地法》的注釋中認為:“這是一個原則的改正。但其余各點均未改變,這些是到了1930年才改變的。這兩個土地法,存之以見我們對于土地斗爭認識之發展。”1930年2月7日至9日,由毛澤東主持,在江西省吉安縣陂頭村召開了紅四軍前委、贛西特委、紅五軍、紅六軍軍委聯席會議,修訂《土地法》,即“二七”《土地法》。明確規定“沒收一切豪紳地主階級及祠堂廟宇社會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會上,毛澤東提出也應該給豪紳地主及反動派家屬分地,所以,“二七”《土地法》也指明地主及反動派的家屬、鄉村中工商學各業,“得酌量分與田地”。1930年6月汀州會議上,毛澤東根據尋烏調查了解到的情況,提出按勞動力分地(有利富農),抽多補少與抽肥補瘦,并將之寫進《土地法》。《土地法》的頻繁修訂與革命形勢的發展密切相關。總的趨向是隨著中央蘇區根據地建設的逐步推進,過于激進的土地政策得到抑制與調整。
毛澤東于陂頭會議與汀州會議之間的1930年5月到江西尋烏調查,他召集了十一位當地人士,開了十多天調查會,目的是了解富農問題和工商業問題。《尋烏調查》是毛澤東所有農村調查中篇幅最大,內容最詳盡的。
毛澤東在《尋烏調查》中提出“公共地主”的概念,包括“祖宗地主”、“神道地主”、“政治地主”。所謂“公共地主”,是指那些主管“公田”的人。在閩西贛南客家地區,宗族較發達,農村需要數量不菲的“公田”以維持鄉村社區的社會及文化再生產。如尋烏的“公田”占全部土地的36%之多,而如此高比例的“公田”,事實上也給人地關系緊張的中央蘇區的土地革命提供了許多便利條件,因為沒收“公田”的阻力遠比分地主、富農土地的阻力小。其次就是“個人地主”,包括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他們所擁有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30%。《土地法》規定“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依此,可以在尋烏沒收到66%的土地,分給無地少地的貧雇農。
毛澤東在《尋烏調查》中沒有統計到地主階級以下的其他階級的占地比例,但他提到佃農是尋烏農村中最大一個群體,占60%。而半自耕農占總人口的10.5%。無地少地農民加起來占總人口七成以上。估計即使沒收了屬于“公共地主”和“個人地主”的66%的土地之后依然不足以讓貧雇農得到可維持生計的土地面積。尋烏不僅大多數人無地少地,而且總的土地資源本身就不足,導致分田工作捉襟見肘。可供分配的土地資源緊張的情況還表現在對土地分配的區域單位的爭執上。興國《土地法》規定以鄉為單位分配土地,但毛澤東在《東塘等處調查》中記載道:“各村的意見,田多的村要以村為單位,田少的村要以鄉為單位”,“在這次調查中,使我發現以村為單位分配土地的嚴重性……普遍的是以村為單位去分配,鄉為單位分配的很少。”《興國調查》中也提到“農民反對用大的區域為單位分配土地,歡迎用小的區域為單位分配土地。一是怕把自己區域的土地分出去。為了這個,他們不但反對以區為單位分田,并且連鄉為單位都不贊成。他們衷心愿意的還是以村為單位分田,使他們本村的田完全為本村所得。”分田早期,甚至有以姓為單位分的,“因為田多的姓不肯分出田來與田少的姓”,后來才以村為單位分田。“四鄉均以村為單位分配……農民寧愿在本村分田少一點,不愿離了本村遷往別村。”興國《土地法》之所以規定以鄉為單位分配土地,是為了在更大范圍內統籌土地資源,給土地分配創造更大的回旋余地。而如果較普遍地以村為單位分配土地,在本村之內可供分配的原來屬于地主的土地不足以讓貧雇農獲得人均兩畝左右時,就可能導致他們進一步要求分富農的田。
富農本來是一些自耕農或者中農,按照興國《土地法》,是不應該分富農的地的。但在可供分配的土地不足的情況下,當時存在進一步分富農土地的呼聲。加上在農村社會,發生階級沖突的往往不是貧農與地主而是貧農與富農,這也加劇了貧雇農對富農的民憤。毛澤東在《興國調查》中指出,因為地主大多不在村居住,“本區(指興國第十區)貧農向地主借錢的完全沒有,向富農借錢的占百分八十……把錢出借的主要是富農”,富農還借谷、借油、借鹽給貧農,同時收很高的利息,“富農是完全的剝削主義”,“因此,土地革命中貧農向富農的決斗,無疑要劇烈的。”他在《尋烏調查》中也說到“小地主”的問題,“他們看錢看得很大,吝嗇是他們的特性,發財是他們的中心思想,終日勞動是他們的工作”,“在有些人的說法卻不叫小地主,而叫它作富農,即所謂‘半地主性的富農’。這種半地主性的富農,是農村中最惡劣的敵人階級,在貧農眼中是沒有什么理由不把它打倒的。”毛澤東在《尋烏調查》中是這樣分析“富農”階級的:“另有一種比較富裕的農民,在普通說法叫他們作自耕農或中農的,實際仍是一種富農……這種所謂比較富裕的自耕農或中農,許多人不主張在斗爭中打擊他們,理由是他們沒有半地主性,他們的全部出產都是親自勞動不是剝削他人來的。其實在貧農眼中,他們仍是一種特殊階級。他們除不租田給人耕種外,一樣是高利盤剝者,因為他們有錢余剩,他們有多余的土地。他們在自己農產物上面加工,如使谷子變成米子,自己挑了出賣。他們還做些小的囤買囤賣生意。他們供著豬子、豬條子或大肉豬。以上這些都是與半地主性的富農一致,而與自足的中農不相同的。”毛澤東接著說,“土地斗爭一發展到群眾的行動,便有大批的貧農喚著‘平田’和‘徹底廢債’的口號,就是對付這種富農的。共產黨如要阻止貧農的行動,那末貧農就非恨共產黨不可了。因此可知,不但打倒半地主性的富農是沒有疑義的,而且平富裕自耕農的田,廢富裕自耕農的債,分富裕自耕農的谷,也是沒有疑義的。必須這樣才能爭取廣大的貧農群眾。這是農村斗爭的重要策略之一。”“實際的斗爭就是在抽多補少里頭。這種斗爭是農民對地主富農的斗爭,抽多的不愿抽肥,補少的不愿接瘦”,“沒收富農與否,群眾認為是不成問題的。群眾中成為問題的,就是一個肥瘦分配的問題,這是土地斗爭的中心”。
令毛澤東感到為難的地方在于,廣大貧雇農強烈要求“抽多補少”、“抽肥補瘦”分富農的地,但他又覺得必須給富農活路;他深知按人口平分土地最直截了當,最得群眾擁護 ,但他也看到按勞動力分田更有利于生產,如他說“全般說來,無勞力的占人口全數百分之七十五,即四個人中只有一個壯丁有充分力量耕田,這是中國的大問題。”毛澤東一直在尋找土地革命中所需求的階級斗爭的平衡感和政策的分寸感,既需要通過分地激發貧雇農的革命熱情,又需要給地主、富農活路,不能太過于激進。毛澤東于1941年編輯《農村調查》文集時寫道:“到井岡山之后,我作了尋烏調查,才弄清了富農與地主的問題,提出解決富農問題的辦法,不僅要抽多補少,而且要抽肥補瘦,這樣才能使富農、中農、貧農、雇農都過活下去。假若對地主一點土地也不分,叫他們去喝西北風,對富農也只給一些壞田,使他們半饑半飽,逼得富農造反,貧農、雇農一定陷于孤立。當時有人罵我富農路線,我看在當時只有我這辦法是正確的。”其中“抽多補少”和“抽肥補瘦”是指,不僅要抽富農“多”的地而且要抽富農“肥”的地給貧雇農,不能以“瘦”充“多”,同時也不能盡將“瘦”地留給富農,盡可能讓包括地主、富農在內的農村各個階級都能活下去。
毛澤東將農村各個階級進一步細分,將“地主”細分為“公共地主”和“個人地主”,前者又區分出“祖宗地主”、“神道地主”、“政治地主”,后者又區分出大、中、小地主;又將“貧農”區分為“半自耕農”、“佃農中較好的”、“佃農中之更窮困的”、“佃農中之最窮的”四個層次。之所以作出如此細致的階級劃分,是因為土地資源越是不足,在分地時就越是需要精打細算,土地革命就可能越是激進,其斗爭情況就越是復雜,就越是需要深入群眾,了解各個階級對土地革命態度的差異,以準確把握正確的斗爭策略,最大程度地需求革命的合力。在毛澤東強調農村調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背后,事實上反映著他反對教條主義、反對過于激進的斗爭理念,而這也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在中央蘇區開展革命過程中所扮演的既是革命黨也是執政黨的雙重角色。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