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經營農業一個非常普遍的策略是,依靠政府財政資金彌補農業經營虧空維持運轉,其中不乏企業“空轉”卻仍能屹立不倒的詭異現象。大量投機性資本到農村跑馬圈地,低成本地制造經營假象,堂而皇之地生存下來……
■ 王德福
這些年,農業和農村熱鬧起來。一方面,農民在拼命進城,另一方面,城市資本,特別是工商資本則在爭先恐后下鄉。地方政府駕輕就熟地沿用招商引資辦工業的思路,積極熱情迎接資本下鄉。農業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6月份,全國土地流轉面積達3.8億畝,其中流入工商企業的為3864.7萬畝,占十分之一。在某些省市,特別是某些大城市郊區,這一比例更高。
為迎資下鄉推波助瀾的是如下一種強有力的話語:資本下鄉可為農村注入現代組織、管理、科技要素和理念,加速農業現代化進程;資本流轉土地可為農民帶來地租和務工兩筆收入,破解農民增收難題;資本經營農業可提高生產效率,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優越性。但結果恐怕并不一定都能如意。
下鄉跑馬圈地,風險與隱患重重
近年,筆者所在的研究機構到各地農村調查,很少見到資本下鄉經營成功的案例,特別是那些直接從事種養業的企業。許多當初熱血豪情真心要到農村淘金干事業的老板追悔不已,要么血本無歸鎩羽而去,要么慘淡經營勉力維持,說起創業艱辛更是滿腹辛酸:自然風險難以掌控、農業利潤微薄成本高漲、監督管理效率低、融資困難、農村社會關系復雜等等,總而言之,就是農業沒有想象中那么簡單,不該頭腦發熱。
目前,資本經營農業一個非常普遍的策略是,依靠政府財政資金彌補農業經營虧空維持運轉,其中不乏企業“空轉”卻仍能屹立不倒的詭異現象。相比之下,其他規模經營主體,如合作社和家庭農場,頂多是在涉農資金的大蛋糕中分得一點剩余,而傳統的小農除了微薄的農業補貼外幾乎得不到任何資金扶持。
大量投機性資本趁機到農村跑馬圈地,巧妙利用農民追求高額地租的心理輕易獲得大面積土地的長期租賃權,并在地方政府發展現代農業的政績沖動和監管成本過高、能力弱化造成的治理空當中低成本地制造經營假象,堂而皇之地生存下來。
更值得警惕的是,投機性資本已經越來越不滿足于農業經營收益和涉農項目資金收入這類短期的經濟利益,將農地作為地產儲備起來正在成為越來越多資本下鄉的隱性目標。經受過市場經濟長期鍛煉的工商企業主自然比小農更善于把握市場信息和政策信號,他們不惜長期忍受農業經營的低效甚至虧空,看重的是城市化必然帶來農村土地保值增值的巨大潛力。調研時問起老板們的動機,除了回報家鄉之類冠冕堂皇的理由外,許多人都毫不諱言他們對土地升值的樂觀預期。
我們認為,大量投機性資本下鄉流轉土地,如果不加以規范限制,可能帶來嚴重的不良后果:
第一,非農化非糧化,造成糧食安全風險。根據我們的調查,工商企業流轉土地后非糧化比例幾乎達到百分之百;第二,嚴重影響涉農項目資金使用的公平和效率。第三,擾亂土地流轉市場的正常秩序。一些實力雄厚的投機性資本為拿地肆意提高地租,造成土地流轉市場價格紊亂,抬高了其他真正有志于農業但實力有限的經營主體的租地成本。第四,形成擠出效應,將家庭農場、專業大戶、中老年農民等鄉村社會內生的社會力量排斥出農業,加劇農村資源流失,對農村社會穩定帶來諸多風險。第五,加劇農地產權關系的復雜化,特別是其對土地的改造客觀上造成土地流轉的不可逆性,某種意義上是經營權對承包權、所有權的弱化,埋下許多產權糾紛的隱患。第六,給基層治理帶來新挑戰,一方面工商企業經營失敗后的地租兌付、土地還原等經濟問題很容易轉化為社會問題乃至政治問題,需要地方政府去消化處理,另一方面大量資本下鄉帶來的資源流動造成新的利益分配空間,在吸引強勢利益主體分利的同時也會進一步加劇治理失序和農民政治效能感喪失,等等。
規范資本經營,地方政府負有職責
在強勢的資本面前,分散的農民和渙散的村社集體都不足以有效行動起來維護自身權益。因此,規范資本經營,地方政府負有最直接的責任。
其一,轉變認識和思路。客觀地說,地方政府對資本下鄉也有一個認識過程。從積極引入、熱情迎接到理性選擇、謹慎甄別的轉變,可能需要支付相當可觀的成本才能實現,而且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主政者個人偏好等因素影響,轉變的步調也呈現出巨大的地區差異。但無論如何,將招商引資辦工業的思路簡單移植到農業上,已經被大量事實證明是不可取的。資本下鄉的復雜后果足以宣告迎資下鄉的亢奮時期必須停止了。
其二,強化引導和監管職能。2014年11月,國家出臺《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加強對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的監管和風險防范”,具體包括:一是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二是要建立健全資格審查、項目審核、風險保障金制度,三是對租地條件、經營范圍和違規處罰等作出規定。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資本下鄉流轉土地經營農業的全過程都要發揮積極的監管作用,事前的前置審查需要充分甄別資本下鄉的資質和動機,變“迎資”為“選資”。事中的監督檢查可以有效彌補事前甄別的不足,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從而將原來消極的善后變成更為積極的風險防范。
其三,完善涉農資金投入方式。資金支持既要重視對象選擇,更要加強效率評估。首先是改變規模偏好,更多關注其他經營主體,特別是被長期忽視的占經營主體比例最大的普通農戶。土地整理、農業開發等用于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資金不應只投向大規模的農業示范園區和企業,更應該用來改善普通農戶、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小微規模經營主體的生產條件,進一步激發普通農民的種糧積極性,這才是保護農民權益的根本之計。其次,要加強對大型項目資金使用效率的長期跟蹤評估,防止套取資金現象的發生。
(作者為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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