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十一月二十日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土地是生產資料,是農村經濟生產的基礎,是農民生存下去的根本。盡管一九四七年制定并實施的《中國土地法大綱》,明確規定了土地歸農民個人所有。但由于農業合作化、特別是人民公社化不僅非常有利于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而實現農業的現代化,而且還更是由于制定并執行了“五保戶”這一制度而保證了當時每一個農民的生活需要。因此農民們敲鑼打鼓地把土地交給集體,以支持合作化運動。在制定一九七五年《憲法》時,由于正是人民公社這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蓬勃發展的時期。因此也就把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這一性質,以寫入《憲法》的形式而固定了下來。可是到一九八二年《憲法》的制定時,不僅四川省廣漢縣向陽人民公社已于一九八○年六月就在全國第一個被解散了,而且離人民公社制度徹底退出歷史舞臺的一九八五年,也只有不到三年的時間了。解散了農村集體生產的經濟組織,卻又保留了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那么誰來代表農民們行使這一集體所有權。這樣的做法,是不是有悖于常理?
在《意見》中,雖然提出了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提出了“沒有農戶的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形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整村整組農戶承包地對外招商經營,防止少數基層干部私相授受,謀取私利”。
從以往的經驗看,上述限制必將成為一句空話。隨著人民公社這我國農村曾經唯一的集體經濟組織的被強令解散,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也早就名存實亡了。盡管目前全國農村都建立起了村民委員會這樣的基層組織,然而村民委員會只不過就是一個農民自治組織,并不負責農民們的經濟生活,可是卻成了土地的發包方。而農民本是自己土地的主人,反而卻不僅要從村民委員會的手中去承包本來是屬于自己的土地,而且還要繳納大筆的提留款。而從農村土地開始承包,到二○○二年全國農村稅費改革取消提留款之前,僅提留款,全國農村就曾經逼出了多少條人命。
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這三權,只能統一而不能分置。在目前全國農村基層組織的黑社會化越來越普遍,越來越嚴重的今天,一個村只要有半數、甚至是幾戶的農民把承包地交出去,特別是交出去的土地如果被改作他用,那么其他的農戶便很難再正常耕種下去。因為引水、排澇和農業生產機械進入、甚至個人通行等,都無法通過空中來進行。
目前全國農村急需建立健全的是農民的生活保障體系,而不應是建立健全什么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全國范圍內的“三農問題”,依然十分嚴峻。為掙錢而掙錢的發展方式,不是一個民族的正確發展方向。既然已經認識到了農業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優于一家一戶的個體經營,那么在目前全國的農村土地仍然還是集體所有的這個基礎上,恢復人民公社這一農業集體生產組織,豈不更加有利于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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