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是一個重要文獻。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成為中國現代化的穩定器與蓄水池,正是農村廉價勞動力和農村社會保持了穩定,而使中國可以成為“世界工廠”,可以保持發展中的穩定。城鄉二元結構有效緩解和消化了城市內的二元結構,小農經濟構成了中國農村穩定的基礎。未來二三十年,中國農業GDP占比將繼續下降,但農村人口將仍保持在一個相當龐大的數量。農村是否可以保持穩定,農村能否繼續作為中國現代化的穩定器與蓄水池,從而為中國發展提供戰略縱深,將事關中國現代化的成敗。中國式小農經濟將在未來二三十年仍然構成中國農村穩定的基礎。
未來30年,小農經濟、中國制造、產業升級將構成驅動中國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三輪,“三輪驅動”是中國特色的現代化道路,也是中國可以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有力保證。從這個意義上看,新中國的發展大致可以劃分三個30年,前30年是打基礎,其中最重要的是經濟基礎、人的素質基礎、基本制度基礎,后30年是以前30年的三大基礎實現強勢經濟發展,并保持了發展中的穩定。未來30年則要繼續以前面兩個30年所積累下來的基本制度基礎和經濟發展基礎,繼續順勢而上,實現超越。筆者認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就是在這樣一個時代背景下出臺的。
決議第20條提出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推進”四種農業經營方式創新,顯然是對當前以2.1億戶農民為主體的小農經營狀況不滿意,尤其擔心將來誰來種田,如何解決小農戶與大市場對接及小農戶與大生產對接難題而生。“推進”的含義就是要通過國家政策乃至資金支持,改變當前小農經營占絕對主導的農業經營格局。
以筆者的判斷,即使國家“推進”,集體經營和合作經營的發展空間也不大,經營形式的占比不會太大。企業經營可能會有很大積極性,但面對汪洋大海般的小農,企業經營的空間也不會太大,不過,企業可能反過來借此要求國家更多政策、資金扶持。家庭經營中,小農經營仍然將占主導,在國家支持下,家庭農場、專業大戶可能有較大發展。
是否賦予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一直是學界和政策部門爭議的一個要點,一派認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就可能導致農民失地,因此不應賦予;另一派認為,只有放開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農民才能獲得更多資金的支持,從而可以更加有效地獲得進行農業生產、發展現代農業所急需的資金。
賦予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之后就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從經營者來講,經營失敗怎么辦?應該說,經營失敗就是失去承包地的經營權。第二是從抵押擔保方來講,若不能按時收回資金,就要將承包地的經營權收回。但問題是,無論是經營者失地,還是抵押擔保方收回承包地經營權,都會帶來嚴重問題。
農民失地怎么辦?若經營者是通過流轉農民土地經營權而形成的農業經營者(家庭農場、集體經營、合作社、企業),這些經營者最有通過經營權抵押、擔保獲得資金的需求,但如果經營失敗,他們的經營權流失,可能帶來嚴重后果:因為這些經營者一般是按年度支付農民租金,而獲得的是多年經營權。換句話說,流入土地的經營者根本就沒有資格將農民的承包經營權拿去抵押、擔保。
實際上,過去地方一直有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地方性政策,卻極少有銀行愿意以農民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作抵押、擔保而放款,其中原因是,農地收益太少,地塊零碎,難以經營,這樣的抵押,擔保風險太大。
從這個意義上講,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在實踐中可能難以實行。若在政策鼓勵下得以實行,其后果也可能相當糟糕。
此外,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是一種對農地的新的產權安排,這樣一種產權安排還可能引發更加嚴重的“反公地悲劇”,導致農地難以有效率地經營。具體說,當前中國農地經營的重要特點是面積狹小、地塊分散,農民“人均一畝三分、戶均不過十畝”且分散為十塊左右的農地,經營起來極不方便。在這樣一個面積狹小、地塊分散的耕地格局中,進一步地進行土地產權創新,包括允許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使農地產權安排更加復雜,就可能導致農地難以有效耕種的嚴重問題,即所謂“反公地悲劇”。在當前具體承包關系保持穩定的格局下面,在承包者與經營者越來越發生分離的格局下,這樣一種“反公地悲劇”已經相當嚴重,相當不利于農地有效率經營了。現在讓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擔保,必進一步復雜化農地產權安排,必有更多農地產權主體介入到農地利益分享中來,從而必進一步使農地難以有效率耕地:整合如此破碎、分散且復雜的農地產權將變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實際上,解決“反公地悲劇”的辦法是有的,即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土地是生產資料,而非農民財產,農民作為勞動力,在土地這一基本生產資料上進行勞動,獲得勞動收入。如果農民要進城打工,他們不再依靠在土地這一生產資料上的勞動來獲得收入,他們就不應該再占有土地(當然,他們可以從集體經營的土地收益中分享土地利益),或者說,當農民離開農業進城務工經商,留下來的土地就由仍然在村務農農民經營,一旦進城農民返回農村,他又可以有獲得土地進行生產的權利。這樣,農村集體土地就總是由仍然留村的集體成員來經營,并因此可以按照最方便最有效率的方式經營,這樣就不會出現當前全國農村普遍出現的農地上越來越嚴重的“反公地悲劇”。在當前面積狹小、地塊分散的農地上,給承包戶越大的土地權能,土地經營者就越是難以有效整合破碎分散的產權,就越是無法有效地經營農業。
更多解讀詳見長文:賀雪峰: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涉農條款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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