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公共品供給的變遷軌跡與路徑指向——基于村莊治理的視角
韓鵬云(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 武漢 430074)
【摘要】:稅費改革之前的集體在公共品供給的村莊治理中有權有責,稅費取消后卻逐步成為無責權的“空殼”, 稅費改革前的農民能參與到公共品供給之中,而稅費改革后卻陷入集體行動的困境。稅費改革前,村莊治理在農村公共品供給中發揮基礎性作用,稅費改革后卻逐步陷入“無效”走勢。針對這種現狀,應再造公共品供給的集體責權,積極引入國家治理的力量,實現公共品供給制度的路徑創新。
【關鍵詞】:農村公共品;村莊治理;路徑
農村公共品供給的村莊治理指基于村莊共同體對公共品的需求而通過組織合作的方式完成村社范圍內公共品供給的過程。由于農村公共品供給村莊治理的開展主要是在村社范圍內,集體和農民成為村莊治理的組織及執行主體,一方面集體在國家的制度支撐及直接授權下或在村莊需求迫使下發揮自主性進行具體的組織發動工作;另一方面農民個體或家庭為更好地完成生存和發展的延續,亦在村莊集體的領導下完成籌資或籌勞的任務。由此,集體的組織執行和農民的合作參與成為農村公共品供給村莊治理的主要內容。當前學術界對農村公共品供給村莊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方面關照村莊作為一個能動體進行集體行動的可能性,相比較于“理性小農”的經濟人假設,此類研究更注重于“道義小農”的社會人假設和外部整體環境的約束,探求農民的認同與行動單位[1]或村莊性質[2]所產生的行動能力對公共品供給的作用;另一方面集中討論農民的個體聲譽、信任或互惠機制如何成為公共品供給的治理手段[3]。綜觀之,學術界對農村公共品村莊治理的研究著力解釋村莊結構或資本如何轉化為集體合作,但往往陷入籠統闡釋,失之過泛而缺乏具體針對性,同時對集體、農民在公共品供給村莊治理中的角色嬗變沒有做出界分,對各自作用和變遷邏輯缺乏微觀探析,從而難以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創新路徑。鑒于此,筆者力圖通過集體和農民在農村公共品供給中的定位,對治理軌跡的全貌進行描摹,在村莊治理“來龍”的基礎上對“去脈”做出基礎性思考,希冀為農村公共品治理方向的建構提供啟示。
一、農村公共品供給村莊治理中的集體:從“責權主體”到無責權的“空殼”
稅費改革前,集體在農村公共品供給中一直扮演“責權”結合的執行主體角色,而后稅費時代,隨著國家與集體關系的重大變遷,集體逐步成為無責權的官僚化“空殼”,治理能力逐漸衰退,農村公共品供給不能有效達成。
(一) 稅費改革前集體是農村公共品供給的“責權主體”
稅費改革前,在農村公共品供給的過程中,集體能有效凝聚并配置資源從而實現公共品供給,其責權的形成來自于三個方面的支撐:首先是國家政策支撐及下達的公共品供給任務。人民公社時期,國家沒有足夠的財政資源回轉到鄉村用于公共品供給,只能將任務下壓,規定生產大隊或生產隊按照一定比例從純收入中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來完成涉農的基本建設、社會保障及集體福利等公共品供給。在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下,高度集權的政治特征和壟斷性的計劃經濟強有力地支撐起了集體權力,集體可以通過權力配置資源來有效地將國家的責任和任務落實到位。人民公社解體之后,公共品供給開始依賴農業稅費,村委會集體需要從農民收入中提取“三提”: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用于公共品供給。除稅費征收外,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還要完成國家規定的各種升級、達標任務,涉及到教育、衛生等眾多公共品供給項目。其次是為村莊范圍內農民服務的壓力。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大隊按照規定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完成公共品供給是為了更好地服務于村莊共同體的生產生活,一方面整體上不違背農民的意愿,征詢農民尤其是當時具有重要話語權的貧下中農的同意,另一方面還要發揮具體組織和執行的角色,組織農民進行具體落實。農村稅費時代之后,農民開始對公共品供給產生多樣化的需求,農民也并非完全被動的個體,往往用繳納稅費作為條件不斷與集體進行博弈。集體收取了稅費,就必須解決某些公共品嚴重不足的現狀,如水利渠道不暢通、公共設施遭破壞、困難戶需要救濟等,集體要完成任務,也就必須回應農民對公共品不斷增長的要求,否則就可能被農民以不出錢、不出工或當“釘子戶”的方式來對抗。綜觀之,稅費改革之前村莊集體“上”有國家和各層級政府給予的權限和壓力,向“下”又必須和農民打交道承擔起賦予的責任,集體在農村公共品供給中擔當起“權責主體”的角色。但值得注意的是,與人民公社時期不同,農村稅費時期的村莊集體與基層政府捆綁在一起形成了鄉村利益共同體,在責權之外更多具有了膨脹的利益需求,過度汲取農民利益,成為“三農”問題產生的重要誘因。
(二) 后稅費時代集體在農村公共品供給中成為無責權的“空殼”
農村稅費的過度汲取危及到國家政權在農村的合法性建設,為此中央政府逐步推行了農村稅費制度改革并取消了農業稅。與稅費改革配套的是對鄉村基層組織的體制改革,中央采取了減人、減事、減支、減負擔的改革方針,采取了合并村莊、撤減村民小組等多項舉措,集體“責權主體”地位開始動搖,逐步變的無責無權:首先從國家層面看,卸去了集體對公共品供給的責任和任務。國家徹底廢除了農業稅費,也逐步取消了鄉村治理過程中的各項升級達標任務。不僅如此,國家開始繞過集體,采取了諸多直面農民的公共品供給惠農舉措,在農村公共品供給方面,集體已經沒有了來自上級政府的壓力,亦失去了相應的責任和權力。其次從鄉村干部和農民層面看,失去了公共品供給的壓力和博弈籌碼。稅費改革之后,村委會干部和村民小組長沒有了硬性任務,沒有了考核的壓力,只需要完成上級交辦的一些事務即可,對村莊所需要的公共品,缺乏動力和意愿去組織完成。而從農民方面講,國家取消了稅費和“兩工”之后,原來村干部在公共品供給上不作為就不交稅費或不出“兩工”的談判籌碼已失去,農民沒有辦法再向村委干部或小組長施加壓力。再次,在“責權地位”弱化的同時,村莊集體又陷入了物質資源“空殼”化之中。國家取消農業稅費后,村莊集體從農民身上進行勞動剩余汲取的通道被堵塞,村委干部的工資和基本的運轉經費主要依靠上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且“村賬”一般都是由“鄉管”,村莊的財政收支已經基本固化;加之集體資產日益被分割或消耗殆盡,且大部分的村莊集體已經沒有機動地了,最終“村社集體就難以利用其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來發揮籌集資源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作用。”[4]集體物質資源的匱乏嚴重影響了到農村公共品的供給,即使有供給的意愿,也失去了供給的能力。
二、農村公共品供給中村莊治理中的農民:從共同參與到行動困境
農民是農村公共品的使用者和參與者,如果沒有農民的使用,公共品的供給就失去了目的和意義;相應地,如果沒有農民的參與,農村公共品的村莊治理亦難以達成。綜觀稅費前后的不同歷史階段,可以發現農民在公共品的村莊治理中具有不同的定位,遵循了不同的行為邏輯,總體上呈現為從共同參與到行動困境的走向。
(一) 稅費改革之前農民對農村公共品供給的參與
首先是農民在農村公共品供給中的需求表達和決策參與。人民公社時期,農村公共品供給具體由人民公社及生產隊組織完成,社員代表大會或社員大會給予了農民需求表達的部分空間,并引導農民尤其是貧下中農階層在公共品供給中參與決策。當然不可否認的是由于經濟生產實行集體勞動制,農民基本上沒有個性化的公共品需求,同時權力高度集中于政治權力機關,農民更多地是執行和落實國家的公共品建設指標。而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的稅費時代,經濟體制改革及市場經濟的確立使農民開始由被動的生產者轉變為獨立的生產經營者,逐步具有了對公共產品的多樣需求,村民自治所開拓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村級民主平臺亦為農民參與公共品供給提供了制度空間,但由于壓力型體制和各種收費征收的“硬指標”,鄉鎮基層政權干預村民自治和農業生產的偏好并沒有徹底改變,農民對公共品的需求表達和參與決策并沒有得到全面落實。其次是農民是農村公共品供給籌資的最終承擔者。人民公社時期的公共品供給具有兩種相互補充的成本分攤形式,一是通過從農民勞動所獲得的純收入中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用資金來購買相應的公共品材料或通過資金的使用來完成一些基礎設施類的公共品;另一方通過工分制來分攤公共品供給的成本。在人民公社時期,增加工分總量從而降低工分單位值成為一種常用的策略。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后的稅費時代,國家為了繼續推動工業化戰略和城市的發展,將農村公共品供給的籌資職責下壓給了鄉村,用于公共品供給的村提留和鄉統籌費,最終的承擔者都是農民。再次是農民在農村公共品供給的籌勞中發揮了主導作用。人民公社時期,農村公共品供給的生產建造往往采取集中大會戰的形式進行,實行“組織軍事化、行動戰斗化、生活集體化”,從而降低組織和管理的成本。隨著人民公社體制的瓦解,“兩工”制度在稅費時代一直延續下來,盡管各地出現了以資代勞、用途不規范等現象,但以村莊為單位的農民投工投勞依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 后稅費時代農民在農村公共品供給上的“行動困境”
稅費時代后期隨著在鄉村兩級組織在稅費征收上的層層加碼,使公共品的參與成為了一種沉重的負擔,在世紀之交引發了全社會關注的“三農”問題。中央為減輕農民負擔,逐步推進了稅費改革。在取消農業稅費之初,由于國家轉移支付力度遠少于政策減收,公共品供給陷于嚴重困境,國家為了填補制度空白,提高村莊治理的自主性,提出了農村公共品供給“一事一議”制度。所謂“一事一議”指農村稅費改革后,村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道路修建、植樹造林等項目及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其他公益事業項目,如果涉及到籌資、籌勞或使用集體資產必須經由村民會議民主表決來通過。盡管“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適用范圍、議事程序以及籌資籌勞限額標準需經鄉鎮政府初審并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復審,但只要不出現嚴重增加農民負擔的情況,國家并不直接干預。由此,“一事一議”制度成為村莊自主治理的集中體顯,既是一個農民參與問題,更是一個集體行動問題。作為一個集體行動問題,“一事一議”制度卻陷入了“事難議、議難決、決難行”的“三難”困境:首先“事難議”,即公共品的需求表達和組織上來看,制度的組織成本過高。按照規定,“一事一議”項目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農戶的代表參加才算達標,由于“打工”經濟在農村廣泛流行,很多村莊湊不夠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農民的參與意識也較弱,組織難度相當大。其次“議難決”。即使按照規定成功召開了會議,由于每戶的情況包括人口數、居住地、土地位置等都不相同,對很多公共品的需求結構或種類也不一樣,難以將多樣需求統一起來。再次“決難行”。即使是村莊經過組織召開了會議,充分表達了需求并達成一致做出了決策,但在真正執行的過程中,卻不一定十分順暢,籌資籌勞不足或不公平使集體行動最后又失敗。“一事一議”的“三難”困境本質上源于集體財源的匱乏,在村社范圍內進行籌資必然激發起村民的“搭便車”的心理,從而導致集體行動陷入困境。
三、農村公共品供給村莊治理的軌跡:從基礎作用到“無效”走向
在農村公共品供給的發展歷程中,集體歷經了從有“責權”到無“責權”的過程,農民也由對農村公共品的“參與”演變到“行動困境”。稅費改革前的村莊治理能在公共品供給中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后稅費時代,集體的無“權責”和農民的集體行動困境使村莊治理陷入了“無效”的境地。
(一) 稅費改革前村莊治理在公共品供給中的基礎作用及根源
稅費改革前,村莊治理在農村公共品供給中的基礎作用主要表現在籌資和籌勞兩方面:從籌資上看,集體和農民一直在公共品的籌資中占據大頭。盡管國家也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形式對部分公共品供給進行供給,但更多公共品供給的所需資金來源于村莊和農民自籌,通過隱性或顯性的方式轉移到公共品供給中。1978年全國人民公社財政收入的粗略估計為113.4億元,集體提留為103億元,兩個數字證明一個觀點:即便是將國家從農村中獲取的財政收入全部用于公社財政或縣財政的農村公共品建設上(在當時的體制下是不可能的),也不會比集體提留(集體經濟組織公共品的供給資金來源,尚未包括大量的勞動力投入)高多少。由此可以再次證明:在公社時期,制度外的公共品供給也即村莊和農民籌資占有極為重要的位置[5]P54。從這個比重可以看出農村公共品供給中。從籌勞上看,村莊和農民的投工投勞在公共品供給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人民公社時期往往集中于農閑時節以“兩工”的方式進行各種基礎設施建設類型的公共品的建設或維護,充分發揮了以勞動力替代資金的優勢。人民公社體制瓦解,“兩工”制度卻一直延續下來,以村莊為單位的農民進行投工投勞依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曾指出,90年代中后期,每年用于投工投勞在100億個勞動日以上,按照每個勞動日10元計算,每年投工投勞的投入就達到1000億元,這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擔負不起的。
綜述來說,稅費改革前村莊治理在農村公共品供給中的基礎性作用,源自于兩個方面的原因:首先是村莊治理處于國家治理的高度控制和有效主導狀態。人民公社時期,生產隊是直接隸屬于人民公社的行政層級,政社合一的行政體制使國家治理的意志可以有效直達村莊;農村稅費時期以來,在鄉村社會代表國家的鄉鎮基層政府通過控制村莊自治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依然保持了對村莊的強力主導。由此,農村公共品供給村莊治理被高度統合于國家治理,本身是農民合作和自組織的公共品供給問題轉化為國家的組織和動員問題,這一歷史時期的村莊治理與國家對農村公共品的治理為一體兩面,從而在國家治理主導下發揮了基礎性作用。其次是村莊自身的內聚性發揮了村社共同體的能動功能。村莊治理在農村公共品供給中的基礎性作用與跟這一歷史時期村莊自身的社會性質有密切關聯。從總體上看,稅費改革之前,村莊共同體的特征如凝聚力和向心力還較為明顯,這種共同體使村莊結構相互整合,組織和合作功能能運轉起來,從而使村莊治理發揮調動和配置資源的作用,實現國家治理和村莊治理的統一,從而達成公共品的供給。
(二) 后稅費時代村莊治理的“無效”走向及緣由
后稅費時代,稅費任務的取消使國家逐步放松了對鄉村社會的控制,國家不在村莊治理的領域直接“出場”,依托村民自治的村莊治理開始具有了獨立的空間。但后稅費時代,“一事一議”制度設計存在缺陷,集體行動陷入困境。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總隊對全國6.8萬個農村住戶的抽樣調查顯示,2004年“一事一議”籌資費人均1.6元,按人均15元的上限和議辦一事匡算,真正開展“一事一議”行政村的比例,也就是10%多一點。調查同時表明,籌資并沒有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深入和“一事一議”的廣泛推行而增加,與2003年的1.8元相比,2004年人均籌資反而下降了12.9%。[6]一項針對陜西25縣1000個農村住戶的調查表明:2004年“一事一議”人均籌資額為1.6元,2005年“一事一議”籌資額人均1.4元。該調查同時顯示,有67%的農戶認為“一事一議”議不起來,也議不成事。[7]在后稅費時代,村莊對公共品的自主治理已逐步走向“無效”。村莊對公共品治理作用的衰退并非無緣無故,一方面和后稅費時代國家退出對鄉村社會的直接治理有關,由于不再需要從鄉村進行稅費汲取,國家政權不再對村莊進行主導性控制,國家治理和村莊治理開始相互“懸浮”,村莊治理失去了外在的壓力和動力。另一方面,村莊治理的“無效”還與村莊社會性質的變遷密切相關,在后稅費時代國家治理“退場”的狀況下,鄉村社會愈加呈現“空心化”:從村莊集體層面上看,集體在農村公共品供給中的責任和壓力被卸去,配置和調控權威性資源和物質性資源的能力衰退,村莊集體愈加官僚化,不再主動發揮公共品供給的領導和組織職責;從村莊的社會基礎層面上看,則表現在村莊性質和農民合作力的急劇蛻變。血緣性“差序格局”不斷向“工具性差序格局”蛻變,人們建立關系時考慮的主要是實利可圖,所以親屬和非親屬都可以被納入格局之中;從格局的中心向外,格局中成員的工具性價值逐級遞減;關系越緊密,就越有可能被中心成員用來實現其實利目標。[8]這種蛻變趨勢亦可表述為農民的原子化特征,即農民個體開始喪失對共同體的認同感。同時隨著“打工潮”盛行,鄉村精英的大量流失使組織和領導作用難以發揮,農民的原子化更加嚴重,逐步陷入“農村社區社會腐蝕” [9]的陷阱,甚至在公共品供給上出現“少數決定多數”[10]的狀況,供給的集體行動不能有效地達成。
四、農村公共品村莊治理的路徑指向:集體權責的再造與國家治理的引入
農村公共品的足量、高效供給是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但后稅費時代的當下,公共品供給的村莊治理卻在集體失去“權責”和農民難以達成集體行動的雙重作用下不再能發揮基礎性作用,反而陷入“無效”的走勢中。筆者認為,重塑公共品供給的邏輯應從村莊集體和農民合作兩個方面切入,逐步將國家治理的力量引入公共品的村莊治理,以共治來實現公共品供給制度的創新。
(一) 重塑新農村建設的村莊本位,再造公共品供給的集體責權
新農村建設的本位問題與農村公共品供給的建設方向密切相關。我國國情特殊,農村實現工業化、城鎮化依然需要較長的時間周期,為了穩健、審慎地推進我國現代化建設,新農村建設的方向應以村莊為本位,通過建設村莊、穩定村莊來再造村社共同體。作為新農村建設重要內容的農村公共品供給也應以村莊為本位。但當前村莊集體的“責權”嚴重弱化,治理能力日益衰退,由此必須將村莊集體重新武裝起來,充實其資源,增強其權威性,再造其在村社范圍公共品供給中的組織主體作用。首先是加強村莊集體的資源調配能力,充實其財力。財政能力是村莊集體組織領導農民進行公共品供給的基礎條件,應結合實際鼓勵村莊進行集體創業,盤活或者開拓集體經濟來源,使集體手里有錢,有能力為村莊辦實事。其次是賦予村莊集體必要的治理權力。國家為限制村莊集體侵害農民利益,從多方面弱化集體治權,但集體做不了壞事,也做不成好事,由此應在加強對村兩委進行監督的情況下,積極支持村莊集體利用國家政策法規、村規民約等在村民自治的框架內開展社會管理工作;再次是積極培育鄉村精英。鄉村精英在農村公共品的供給中能發揮領導和組織作用,但后稅費時代,中西部很多地區的鄉村精英沒有更多地動力去管理村莊公共事務,應更多地在激勵和培養機制上出臺制度或措施,發現、培育、塑造具有公益心和治理能力的精英,同時應重視鄉村骨干的作用,進一步支持和吸納一些退伍軍人、退休干部、宗族領袖、致富能手等進入村莊組織和治理體系,發揮其參與村莊治理的積極性和自身優勢,為公共品供給做出貢獻。
(二) 提升村莊社會資本的存量,破解公共品供給的集體困境
村莊內的社會資本能降低組織及合作的成本,使村民之間增強彼此的信任及認同感,有利于公共品供給的達成。當前我國鄉村的大部分地區村社共同體正在逐步被瓦解,凝聚力和向心力逐步衰退,社會資本的存量正在逐步流失。但在鄉村的核心家庭之上,還存在著一些“認同行動單位”,這些“認同行動單位”包括了戶族、小親族、宗族、聯合家庭甚至村民小組等類型,認同單位之內對農民意味著“私”的領域,即具有強烈責任和義務感的領域,在“私”的領域受到公眾輿論或社區記憶的約束而不能“搭便車”,從而“私”的領域也就成為了社會資本的運行領域,“在核心家庭之外仍存在基本的行動單位,以之來達成農民合作,這樣可以有效解決村莊公共事務的發展問題,拓展農民受益的空間。”[11]也即是說,鄉村社會依然存在社會資本存在和運行的基礎性結構,應吸納“認同行動單位”的組織權威進入正式的治理體系,將“私”與“公”有效銜接,通過制度規范的建立,推進村莊合作規范的成型,促使村民在農村公共品供給的組織及合作中達成集體行動。提升村社范圍內社會資本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重視各類民間組織的作用。民間組織是促使農民走向組織及合作的重要依托形式,各類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經濟協會及村民理事會等社會性協會皆能在公共品的決策和具體實施中發揮作用。例如在各地存在的村民理事會通過選取理事代表,提升了村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熱情和對村社共同體的認同感,有力地服務于公共品的供給。
(三) 積極引入國家治理的力量,實現公共品供給制度的路徑創新農村公共品供給的村莊治理與國家治理呈現出相輔相成的關系,村莊治理為國家治理提供基礎性條件,國家治理亦為村莊治理提供外部支撐,應積極引入國家治理的力量,實現國家治理和村莊治理的有效鏈接,以共同治理的指向來實現公共品供給的路徑創新。在總結各地制度創新的基礎上,2008年全國部分省份開展“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試點,2011年財政獎補工作在全國所有省份開展。原本“一事一議”是一個村莊對村級公益性公共品進行自主治理的方式,這一方式在實踐中陷入了“三難”困境,而“一事一議”獎補制度將國家財政資金引入,開展公益性公共品項目建設國家按照較大比例進行獎勵補貼。這一政策實質是將國家治理引入村莊自主治理之中,通過資源的輸入破解了村莊治理中資源匱乏的現狀,抑制了農民普遍存在的“搭便車”行為,激發了農民民主參與、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的熱情,也取得了良好績效。在農村公共品供給的村莊治理領域,“一事一議”獎補制度是一個較為成功的制度創新,也是村莊和國家共同治理的開端。但筆者認為這一制度框架依然具有較大的推進空間,一方面經過改革開放幾十年的發展,國家已經具備了改變公共品供給城鄉雙軌的條件,應逐步剝離“一事一議”的農民籌資籌勞部分,各級政府完全承擔起公共品供給的職責;另一方面可以嘗試將各級政府針對農村公共品供給的資金整合,進一步注入“一事一議”制度框架之內,政府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對公共項目的指導和服務職責,村莊集體不再籌資籌勞,主要承擔村社范圍內公共品需求偏好的表達和供給事項的決策和管理職責,從而使農民享受改革發展成果,成為自己生產生活范圍內公共品項目的真正“業主”,為進一步實現村莊的善治提供基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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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韓鵬云(1982—),男,山東聊城人,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為:基層政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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