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一段時間,廣東農村宅基地或可在本鎮、本集體內部流轉。
廣東省政府法制辦5日就《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送審稿)》(下稱“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稱符合相關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同意,可以購買本鎮區域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并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
“這只是一個試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專家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按照現行法律,農民宅基地不能上市。但廣東可以慢慢去試探。”
這位專家指出,不管是工業化還是城鎮化,中國大部分土地都得不到有效利用,很多省份土地的使用率只有0.3~0.5之間,比發達國家低了至少一倍。廣東這一改革可以解決一些空心村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利用的難題。
從村到鎮
宅基地是農戶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一直以來,宅基地被視為農民福利,被明確禁止入市。1999年國辦下發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就明令禁止農民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禁止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
根據送審稿,此次廣東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戶一宅之外的農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
在“有條件放開”的同時,送審稿也明確,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著物,強調“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
送審稿還規定了購買門檻,即“為了解決住房問題而買宅基地,而不是為了房地產投資”。宅基地使用權也并非永久持有。送審稿稱,若出現宅基地閑置兩年、建新屋不拆舊屋、已遷入新村等情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中國土地學會秘書長黃小虎認為,廣東這一做法意味著農民可以通過交易宅基地來獲得一些利益,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黃小虎還透露,廣東早就想出臺這樣的政策了,但一直沒有得到支持。
國土局規劃司原副司長鄭振源也曾撰文稱,廣東早在2007年就著意印發《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旨在放開對農民宅基地上市流轉的限制,但當時未獲得中央層面支持。
今年3月,廣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城鎮化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允許轉戶農民在自愿基礎上通過市場流轉方式出讓承包地、房屋、合規面積的宅基地并獲得財產收益,以解除農村勞動力進城落戶的后顧之憂。
目前,宅基地改革試點主要在廣東和重慶展開。今年初,重慶提出將在永川、渝北等地開展農房交易試點,優先把農民集中居住區房屋和轉戶居民退出房屋納入試點范圍。
上述專家稱,廣東要真正實現農村宅基地的流轉,要向中央爭取相關試點,并出臺相應的法規政策。
等待支持
廣東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農村處處長冼頻曾公開表示,如果送審稿最終將宅基地的流轉范圍確認為在本鎮范圍內流轉,這將是一個先行改革。
他認為,宅基地僅停留在本村范圍內流轉,范圍太窄,流轉有限;倘若范圍過大,有可能導致圈地情況的出現,譬如,珠三角較為富有的農民將赴經濟落后的粵東西北購買宅基地。因此,限制在本鎮區域范圍內流轉,是一個較為謹慎而保守的范圍。
上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專家亦對本報記者表達了同樣的觀點。他認為,如果范圍過大,廣東將難以執行下去。
“目前宅基地和小產權房的流轉問題都沒有太大突破。”廣東省綜合改革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彭澎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深圳“土改”也只是集體經濟里的工業用地可以流轉,農地和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這些都在國家的規定范圍內。
彭澎說,農民要進城,他們的宅基地及土地承包權怎么處置,必須有一個完善的退出機制來支撐。
經濟專家、暨南大學法學院李伯僑教授此前指出,按照《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法律,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內部流轉,不能轉讓給城市居民。但中國改革總有突破既有秩序的特點,在某些方面與既有法律不大一致,也是改革試驗所允許的。
李伯僑認為,如果廣東省出臺了相關政策,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國家相關法律的修改和制定也是有很大可能的。
允許轉戶農民在自愿基礎上流轉,是否意味著進城農民在獲得城鎮戶籍之后,也有保留既有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的可能?對此,李伯僑說,現行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進城務工人員取得了城鎮戶口,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資格就會喪失,原有的宅基地自然要被集體收回。
彭澎說,在現實操作中,很多地方村改居,整個村的村民都變成了居民戶口,并沒有遷徙和轉移,他們都還有農地和宅基地,所以這種變化并沒有實現完全的城鎮化。
上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專家說,我們也不能對廣東在這方面的試探,抱有太高太多的期待。
(本報記者林小昭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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