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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論中國特色的地根經濟和地根政治——中國土地制度變遷與“三農”興衰

李昌平 · 2013-05-15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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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以來,無論是政治制度還是經濟體制的變化,都與土地制度的變化高度相關。當中國市場化改革走近尾聲的時候,土地制度改革必然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中國的土地制度到底經歷了一些什么樣的變遷?

  新中國成立以來,無論是政治制度還是經濟體制的變化,都與土地制度的變化高度相關。當中國市場化改革走近尾聲的時候,土地制度改革必然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中國的土地制度到底經歷了一些什么樣的變遷?每一次的變遷對政治、經濟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土地制度最終做什么樣的定位呢?這就是本文將要討論的問題。

  一,土改以來,大陸沒有真正實行過完全的土地私有制,也沒有真正實行過完全的土地村(社)民集體所有制,真實的土地制度是準國家所有制下的混合所有制。

  (一),《共同綱領》實際上為土地國有制奠定了法律基礎。

  1949年9月29日,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一致通過《共同綱領》。《共同綱領》實際上是新中國的臨時憲法,確定了新中國的發展道路——走國家資本主義工業化發展道路。走國家工業化的發展道路,在當時中國社會各界,特別是知識分子中得到廣泛認同。也有人認為《共同綱領》是五四運動以來,中國精英分子對中國發展道路長期探索的智慧結晶。然而,在今天的不少知識分子看來,走國家工業化發展道路是十分“禍國殃民”的。但為什么當時的中國精英在對中國近代屈辱史反思后,會選擇“禍國殃民”的國家資本主義工業化發展戰略呢?這是一個有待進一步解讀的歷史公案。

  1949年前后在全國進行的土改(耕者有其田)還沒有完全結束,1951年9月,毛澤東就親自主持制定了《中共中央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并在同年12月15日親自為印發《決議草案》寫了《把農業互助合作當作一件大事去做》的通知,從此拉開了農村合作化的序幕。為什么要合作化呢?合作化也是《共同綱領》決定的,《共同綱領》第三十八條 :關于合作社:鼓勵和扶助廣大勞動人民根據自愿原則,發展合作事業。在城鎮中和鄉村中組織供銷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產合作社和運輸合作社,在工廠、機關和學校中應盡先組織消費合作社。

  農村發展合作經濟,主要是在將農業地租轉化為工業資本的同時,通過對農產品的控制和對生產生活資料的控制,實現對工商業資本的社會主義改造,這是《共同綱領》第31條之規定:“在必要和可能的條件下,應鼓勵私人資本向國家資本主義方向發展”是一脈相承的,也是與1949年3月的七屆二中全會確定的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這是一個過渡時期。黨在這個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是要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基本上實現國家工業化和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相一致的。

  我們從這些歷史文獻中不難發現,因為要實現國家工業化,就要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進行國家資本主義化,對當時“一窮二白”且面臨帝國主義威脅和封鎖的新中國而言,農村土地地租(實物稅)和對農產品統購統銷的“剪刀差”,必然成為國家工業化原始資本積累的主要來源和手段。在我看來,《共同綱領》決定的國家資本主義戰略和“在必要和可能的條件下,應該鼓勵私人資本向國家資本主義方向發展”的實現方式,實際上為國家將1947年在解放區“革命土改”推行的土地私有制轉變為國家所有制提供了法律上的伏筆。

  (二),土改,不是給農民完全的土地產權,實際上是建立“國家所有,農民‘平均’占有土地農用權”的土地制度,以此建立起共產黨“地根”經濟和“地根”政權。

  太多的學者一直認為,土改是給了農民完全的土地私有權,這是值得商榷的。

  新中國建立后,在國際環境十分糟糕的情況下,同時要養活400萬軍隊(包括后來的朝鮮戰爭)、保障城鄉的有效供給、維持政府的運轉和保證國家基礎性工業項目上馬,唯一可以靠得住的、控制得了的物質基礎就是農業地租。在當時的情況下,新中國必須在鞏固政權的同時實施快速國家工業化的發展戰略,對新中國具有決定意義的土改必須完成兩個根本任務:一是建立土地的國家屬性,所有的土地都是國家的,無論是地主、富農,還是貧下中農、雇農,耕者有其(份額)田。但是,分得的田都是新中國的田,不再是舊中國的帶有封建性質的私人所有的田了。確立了土地的國家屬性,就確立了新政權的合法性;二是在重分土地和恢復發展農業生產活動中,建立起新的鄉村組織和基層政權,同時通過新的鄉村組織和基層政權獲取比舊社會更多的土地地租。所以,土地是中國新政權的經濟和政治根本。

  對于上述的判斷,我們可以從《共同綱領》第二十七條找到依據:土地改革為發展生產力和國家工業化的必要條件……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除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

  最初的“和平土改”進行了一年左右的時間,實際的效果難以實現上述兩個目標。1949年至1950年黨的部級以上干部參閱的《內部參考》,每周都有新華社記者反應農會和區公所被地主、惡霸、特務、土匪控制,或破壞土改,或威脅貧農雇農,或貧雇農將政府分配的土地還給地主,或貧雇農對土改和新政府悲觀失望的報道。于是在1951年 月,堅持和平土改的主張讓位于“急進土改”的主張,在“放手發動群眾”的號召下,“急進土改”一改“和平土改”時期“反動勢力頑強抵抗”和“貧雇農可憐巴巴”的被動局面,激烈的斗爭轟轟烈烈地開展起來了。一方面,土地徹底重分,消除了“老業”“祖業”思想,確立了共產黨政府給農民土地的事實;另一方面,貧雇農斗倒了地主、惡霸、土匪、特務和壞分子,將混進農會組織和基層政府中的地主、惡霸、土匪、特務、壞分子及其代理人徹底清理,貧下中農完全掌握農村政權和政治主導權。“急進土改”實際上是調動多數貧困農民“耕者有其田”和“翻身做主人”的“積極性”,幫助共產黨“改造”和“清除”了不太聽話的、甚至是對抗的少數“地、富、反、壞” 分子,確立土地國有屬性,使得經濟上建立了以地租為基礎的財政和統購統銷農產品為物質保證的經濟秩序,政治上建立了以貧下中農為主體的農會組織和以農會組織為政治基礎的農村基層政權。土改為共產黨建立起了“地根”經濟和“地根”政治。

  假如沒有“放手發動群眾”的“急進土改”,如果用臺灣出錢贖買地主土地的辦法土改,土地就不僅不能為國家快速工業化完成資本原始積累,反而還會給新而脆弱的政權背上巨大的包袱,更難以建立起共產黨的基層組織和基層政權,也不能建立統購統銷制度實行對工商業資本的社會主義改造。大陸的土改和臺灣的土改是有本質的不同的,臺灣的土改實際上是承認土地私有基礎上的土地私人占用的重新調整;大陸的土改是在沒收所有土地,否定既往的一切土地私有產權,強制確立土地國家所有屬性的基礎上,平均分配給耕者使用,所有的耕者實際上是國家的長期佃戶。

  在部級以上干部參閱的《內部參考》中,和平土改時期,每周都有1-2篇反映各地商人哄抬物價或聯合起來壓低農產品價格或普遍偷稅漏稅的報告,實物地租雖然起到了一定的平擬物價、穩定市場的作用,但對穩定市場、平衡財政和對工商業資本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是力不從心的。隨著土改的深入,新政府有了“國有土地”穩定的地租收入和基層組織與政權。1950——1952年,農業稅占中央財政收入的18。5%,如果加上地方附加和各種愛國捐款,農民對政府的實際貢獻超過土地收益的40%。緊隨著,1953年又在實物地租的基礎上建立起“統購統銷”制度,成為國家對手工業和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的武器。國家稅收大幅增長,1953年農業稅收入27。11億元,比1950年的19億元增長了50%,但只占當年財政收入的12。2%。

  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在是實物地租的基礎上建立農產品統購統銷,控制工商業原料的來源和銷售市場,工商業資本不接受改造也不行了,國家財政收入中的企業收入和工商稅收也大幅上升。實際上,三大社會主義改造——國家資本主義是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上的。土改——土地國有化,實際上是三大社會主義改造——國家資本主義化的起點。在后來的合作化運動中,土地集體所有幾乎沒有人以“土地私人所有”為理據進行過反抗,這實際上證明在多數耕者的心目中默認“土地是國家給的,國家說咋的就咋的”了。一直到今天,中國的絕大多數農民依然認為,“土地既不是個人所有,也不是集體所有,而是國家所有”,應該說是有歷史原因的。

  很少有人注意到《共同綱領》關于土地制度的奇怪表述,在《共同綱領》的第二十七條中,關于農民土地產權的表述是非常特別的:“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實現耕者有其田”。對于老區是保護農民已經得到的“土地所有權”,對于絕大部分新解放區,卻只是“實現耕者有其田”。雖然我們已經難以搞清當時的立法者為何對農民的土地權益采用兩種明顯差異的表述的真實用意,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1946年開始的老區土改,是在國民黨統治下進行的,給農民完全的土地產權——所有權是“革命的需要”;而共產黨建國后的土改是“鞏固和建設的需要”,只“實現耕者有其田”對國家資本主義是有利的。我們從土地對共產黨經濟政治的特殊功能和土地產權變遷的歷史邏輯來看,建國后土改的“土地證”與現在發給農民的“土地承包證”十分相似,只是實實在在的“國家所有,耕者使用”的一種確認。《土地改革法》明確規定,土地不能休耕,不能撂荒,農民沒有將農地用于工商業的權利。這就說明,土改時發給農民的“土地證”實際上是產權殘缺的“產權證”,沒有產生過今天“房產證”這樣的物權效能,僅僅是有限的產權——農地農用永佃權,甚至,這種殘缺的產權也只在歷史的長河中曇花一現。

  (三),合作化以來,農村土地建立集體所有制是虛,鞏固國家所有制是實,目的是為了完成國家資本主義工業化。

  土改隨后而來的合作化,迅速消滅了農地農用、農民永佃——“私有制”的權利,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并且,土地“集體所有制”被為定義為“公有制”的一種形式。土地“集體所有制”,到底是“公有制”還是“私有制”的一種實現形式,也是值得重新認識的,我們不在本節討論。我們這里要討論的是,中國是否出現過真正意義上的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

  1955年7月31日,毛澤東在《關于合作化問題》一文中進一步論述:“有些同志不贊成我黨中央關于我國農業合作化的步驟應當和我國的社會主義工業化的步驟相適應的方針,而這種方針,曾經在蘇聯證明是正確的。這些同志不知道社會主義工業化是不能離開(社會主義)農業化而孤立地去進行的”。

  合作化后,以統購統銷為基礎的高度計劃的經濟體制基本形成,國民經濟的所有制形式整體上進一步朝著“一大二公”的方向發展。隨后,公社既是基本經濟單元,又是最基層的政府。按勞分配和按照人口分配是公社的主要分配形式,土地產權在農產品分配中不具有實際的意義,并且可以“一平二調”。

  如1953年4月經中央批轉的華北局《關于農業生產合作社若干問題的解決辦法》。其中規定:社員土地入社,統一使用,社員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比例的收獲量。但1954年8月10日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關于半社會主義性質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如何逐漸社會主義化問題復東北局電》。主張用降低至取消土地報酬的方式,而不是購買的方式實現“土地共有”,否定了沈陽市委打算在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實行低價收買土地的辦法。1956年3月5日,中共中央《關于在農業生產合作社擴大合并和升級中有關生產資料的若干問題的處理辦法的規定》正式取消了土地報酬。其中規定:在初級社轉為高級社的時候,社員的土地轉為合作社公有,取消土地報酬。和50年代初期比較,土地實際上由“國家所有,農戶永佃”變成了“國家所有,公社(政府)經營”;生產由農民自主生產轉變為公社有計劃生產;農產品由實物地租外的政府定購轉變為除口糧以外的統銷;生產資料由分戶購買轉變為計劃調撥和交換——統購。實際上,“土地集體所有”,只是有權“在國家圈定的土地上,由基層政府執行國家的生產計劃和購銷計劃”,“集體”并沒有“土地所有者”的任何權利。這類似地主和長工之間的關系,絲毫看不到“集體”作為一個產權者的任何權益存在,公社(政社合一體)化后,農村土地制度分明是朝“公”的方向進一步了——“國家所有,公社計劃經營”,實際上是國家剝奪了農民家庭在土改時期獲得的不完全土地產權——農地農用權,“集體所有制”只是以“集體”的名義從農民個人的手上收回了土地權——便于執行經濟計劃和統購統銷和對工商業資本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在我看來,所謂的“土地集體所有”僅僅只是掩蓋國家剝奪農民土地權益的一種掩耳盜鈴的說法。

  1958年后的三年,全國出現了大面積餓死人的災難,政府說是三年“自然”災害所至,后來的學者大多都將罪惡歸結為“土地集體所有制”所致,以至于直到今天,“土地集體所有制”依然是學界的公敵。

  1962年9月,中央對“一大二公”“一平二調”的公社制度的左的危害性有了統一的認識,于是改進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我至今沒有明白,官方文件承認的“三級(公社、大隊、小隊)所有”怎么就被視為“集體所有”呢?公社這個政社合一體是“集體”嗎?“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是“土地國家所有,社隊(集體)聯產承包”,實行的是“增產多交(地租),減產不少交(地租)”的“集體承包”+“統購統銷”政策。這類似于地主和長工的關系。

  “土地國家所有,社隊(集體)聯產承包+統購統銷”,在當時主要有三大進步:一是對社隊成員有一定的激勵作用,多勞動、多增產就能多吃飯;二是有利于生產資料的有效配置,促進生產發展的同時,可以節約成本;三是可以擠出勞動力搞農業生產意外的副業生產。“隊為基礎”的集體承包制,很快扭轉的“自然”災害的饑荒局面,農村有了一個小陽春。但“集體承包”的激勵作用也是有限的,同時也無法消解“文化大革命”的破壞。隨著時間的推移,一方面,“集體承包”的能量釋放已盡;另一方面,隨著國家工業的發展,工業品越來越多的下鄉,需要交換更多的農產品。公社制度既對國家工業化失去了“原始積累”的積極作用,甚至成為工業產品和農產品交換的障礙,又對農民積極性的發揮造成了嚴重的障礙。

  (四),安徽小井莊的農村改革,是“社隊(集體)聯產承包”轉向“家庭聯產承包”的改革,只是“土地國家所有制”不變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的微觀主體發生了改變。

  文革后期,公社將農業地租轉化為工業資本的績效越來越低,指望公社化為工業品下鄉提供廣闊市場的預期也不能實現。《論十大關系》所期待的工農協調發展、城鄉協調發展的局面落空了。在這樣的情況下,全黨全國都在尋求新的突破。浙江、貴州、四川、安徽等地的農村從六十年代初期以來,就一直有零星的家庭承包的苗頭,但都被“文革”極左的“農業社會主義改造”運動打壓了。1978年,安徽肥西小井村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個別縣領導的支持下有了一定的規模,緊隨其后的是“小崗村”17村民“冒死”也要“大包干”。但小井村的家庭承包沒有像小崗村那樣的幸運,受到了上面的批判和打壓。小崗村沒有受到打壓,體現了我黨與時俱進的一貫光榮偉大正確,所以,小崗村成了“家庭聯產承包的發源地”。

  “家庭聯產承包”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有什么區別呢?在我看來,只有一個區別,那就是將過去的生產單元小隊由改為了家庭,是六十年代初期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進一步“右傾”。“家庭聯產承包”并沒有改變一些根本性的東西,如:農業地租轉化為國家工業積累沒有變(比過去轉移的更多了),土地的承包期、稅費標準、流轉方式、農產品的買賣交易方式等等都依然是國家說了算。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說穿了,它是真正的“土地國家所有,社隊經營+農戶承包”,但它進一步增強了對農民生產的激勵。落后的小崗村的“落后”農民也能“交足國家的”,讓當局認識到了“家庭聯產承包制度”對國家的好處;或者說是農民對國家工業化更大的貢獻“買來”了“家庭生產經營”的自主權利。這時的土地制度——“國家所有,社隊經營+農戶承包”,與“地主和佃戶”的關系十分相似。

  (五),1978—1988年的農村土地制度——土地非農用權利集體所有,是一個特例。是農民成為中國經濟增長主導力量的自然選擇。

  中國農村土地制度,從土改以來,總的趨勢是向國有化發展的,但1978年——1988年卻是一個特殊的時期。這個特殊時期的土地制度,主要的特征是農地農用權“國家所有、家庭經營”趨勢,而“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非農用權卻是“集體所有、社企經營”的。

  在這十年當中,鄉鎮企業、社隊企業的發展占地,農民集體在保證完成國家糧食任務和公糧的前提下,基本上是“自主決定”,一般是公社或鄉鎮政府審批,最多報縣政府審批即可,不需要國家審批。這個十年,是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黃金時期,除農業生產水平直線上升外,鄉鎮企業和社隊企業的發展突飛猛進。1978——1988年,農村工業對工業的增長貢獻,一直保持在41%的水平,1992年,更是達到71。1%。

  華西、南街、大寨、大丘莊、劉莊等一大批“明星村”都是在這個時期發展起來的,蘇南的鄉鎮企業和集體企業、溫州和廣州等沿海地區的個體私營經濟也是這個時期發展起來的。這十年的特殊土地政策,為中國經濟突破高度計劃模式的困局,形成鄉鎮企業半壁河山、個體私營經濟異軍突起的新局面,也為“多種所有制并存”格局的形成奠定了制度基礎。

  假如站在農民、農村的立場上評價建國以來的土地制度,毫無疑問1978——1988年間的土地制度是最好的土地制度。

  在鄉鎮企業和私營經濟突飛猛進的同時,土地也急劇減少,僅985年,減少耕地2300多萬畝。導致1985年后連續幾年的糧食產量停滯不前,“糧食安全”問題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關注,1986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農地非農用的權利開始收歸國家。土地制度的這個重大轉變以1987年國家正式出臺《土地管理法》為標志。1988年設立國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的非農用權正式收歸國有。土地非農用制度的變遷軌跡,又回歸到了國有化的軌道。

  1988年后,在強化土地非農用權國有化的同時,對農民原有的自留地、宅基地和農用地權利,也同時縮小了:如,宅基地和自留地過去由農民集體自主安排,88年后要集體申請政府土地部門批準;農田開挖魚池過去集體可以決定,后由政府土地部門審批;農田水利過程附屬地,過去都屬于集體的,88年后都收歸政府水利部門了;過去,承包費中的相當部分(約30%以上)是村社集體公積金和公益金的主要來源,后逐步被政府支配和占有。這些都說明,國家對農村土地的控制權和收益權是加強了,不是下放了。更加沒有理由證明農村土地是村社農民集體所有。恰恰相反,村社農民集體在改革開放以來,土地權益不是加強了,而是弱化了。

  (六),97年的“二輪承包”,實際上是正式確立了“國家所有,農民永佃”的土地制度。宣告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度消亡。

  1978年后發源于安徽的農村改革,最初叫“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1982年推廣的時候不少地方自發的改變為“大包干”。“聯產承包責任制”和“大包干”是有很大的區別的。溫鐵軍認為:“聯產承包”是在保證農戶按照集體計劃進行生產的前提下,集體把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權讓給農民。“大包干”是集體在對農戶以承包的名義按照人口分田之后,集體退出了農業的直接生產。實際上,“聯產承包責任制”是承認“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而“大包干”則是帶有否定“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性質的改革,為后來的人民公社解體埋下了伏筆。雖然民間的改革稱為“大包干”,但在中央連續幾個一號文件中依然表述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雙層經營體制”。[1]不論文件怎么表述,實際的發生才是重要的。1984年底,中央根據農民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要求,做出了“大穩定,并小調整,一包15年不變”的決定。貴州則根據自己的特點,做出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一包30年不變”的決定。1984年后,人民公社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而解體,鄉村重新設立鄉鎮人民政府;生產大隊改為了村民委員會(行政村),“隊為基礎”的生產小隊,改為沒有經濟功能的村民小組。雖然“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公社制度解體了,中央規定了土地承包一定十五年不變的基本政策,但是全國各地的農村以村民小組(少數地方以行政村)為單位,依然遵守承包初期“增人增地,減人減地”的約定,3-5年小調整,5-8年大調整。對于農民遵守約定的頑強,政府和學者不以為然。1997年,一次承包15年期滿,由中央部署,全國范圍內開展了統一的“二輪承包”。這一次承包,規定一定30年不變,統一發放承包權證。由于1997年正是農民種地負擔最重、糧價進入階段性低谷、種地微利或虧本的特殊時期,對于這次全國統一的部署,基層沒有認真的執行。而貴州則在原來一直沒有調整土地的基礎上,繼續30年不變,成為事實上的“國家所有、農民永佃”制度。

  在97年后的幾年內,由于土地農用的收益急劇下降,農民負擔不減反增,村民集體組織的經濟基礎遭受嚴重破壞,村民自治功能實際上名存實亡,農村土地被廉價征用非常嚴重[2]。“開發區建設和經營城市”成為這個時期經濟發展的主旋律。不少地方出現了“零低價”招商,一方面是投資高速增長,經濟發展過熱,中央政府多次啟動宏觀調控;另一方面是農民失地補償不到位,造成數千萬人失地又失業。

  于是,中央開始著手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再次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30年;1998年12月27日由朱镕基總理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2001年全國人大通過了《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在家庭承包制度執行20多年后,《土地承包法》正式生效,家庭承包正式合法化。《土地承包法》對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原有的自治權利:如,承包的期限、承包費的多少,土地的調整與整治等等權利,全部收歸國家了。《憲法》規定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正式成了一句空話。隨著2003年3月,溫家寶總理在全國人大代表會議上宣布取消農業稅及其附加后,村民委員會完全失去經濟基礎,決定了雙層經營體制的滅亡,這實際上是消滅了“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進一步鞏固了土地國家所有制,實際上是將三權分離:國家的所有權,集體的永佃權,農戶的有償耕種權變成了“土地國家所有,農民永佃”,集體(村社組織就像昔日的人民公社一樣,失去了配置資源和收取地租的權利)面臨解體。

  (七),50多年來,大陸土地制度演變的邏輯

  1,新中國成立以來農地農用制度的五次變革和一個特殊時期:

  新中國成立以來,農地制度的變遷一直都沒有停止過,但比較有影響的變遷只有五次。

  一是1949——1952年的土改。這次土地制度變革,是以否定舊社會封建土地制度的前提,沒收所有土地,統一歸屬國家,再在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分配“耕者”擁有土地農用的私有權利。這一時期的土改,主要實行的是村社內部土地權利平均分配。一方面,充分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并建立了以地緣為邊界的村社組織和基層農民政權;另一方面,增強了農民對新政府的認同,奠定了共產黨執政的經濟和政治基礎,確立了新政權的威權體制。

  二是1953――1958年的“集體化”變革。這個時期,是互助組到人民公社的時期,是一個從土地“家庭經營”到 “公社集體經營”的過程,在國家與農戶之間出現了“集體”這個中間層次。一方面,以“集體化”收回了農民家庭對土地的全部權利,勞動成為分配的主要依據;另一方面,以“統購統銷”確立了政府在經濟生活中計劃主體地位。

  三是1962年前后的“三自一包”。這次變革是在經歷了“三年自然災害”之后,公社以自留地形式允許農民有“部分退出權”,確立“隊為基礎”,承認了土地的社區產權邊界。這一次變革,實際上是對“集體化”過程中,過度擴大國家土地權利的一次糾正。為后來的“家庭承包”埋下了伏筆。

  四是1978——1983年的“聯產承包”到“大包干”。這次變革是在排除了文革極左路線之后,1962年政策的延續,又給農民退還了出賣土地之外的大部分農地農用產權。農戶除了保證向國家和集體上繳稅費之外,完全自主決定對土地進行經營,并且占用稅費之外的全部收益,但國家依然以“定購任務”控制主要的農產品。

  五是2003年后的土地“無稅永佃”和“種糧補貼”制度。這次變革是在農業地租轉化為“工業化積累”的國家發展戰略結束后的新制度安排。一方面,以《土地承包法》的形式確立了土地“農戶永佃制”,建立了國家土地與耕者直接的關系,廢除了土地“集體所有制”,基本上回歸到了土改時期的“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另一方面,國家不再以農業稅和“定購任務”控制農產品生產,而是以“糧食補貼”和“生產資料補貼”刺激農民生產糧食,以獲得“糧食安全保障”權。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 1978——1988年的十年間,代表國家利益的公社在解體之中,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計劃經濟體制也處于半死不活的狀態。而農民在農業和鄉鎮企業領域所創造的經濟增長,成為主導國家經濟發展的力量。在這樣的情況下,農民不僅獲得了農地農用的大部分權利,也自然獲得了“基本農田以外”的農地非農用的全部權利。可以毫不夸張的說,1978——1988年的十年,是農民主導土地制度變遷的十年,也是農民主導國民經濟發展的十年。

  2,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土地制度變遷,大體可以分為兩個不同階段,但是一個循環的邏輯過程。

  我們可以將土地的五次變遷和一個特殊時期,大體上分為兩個不同的連續階段:

  第一階段:從1949年前的“封建地主制”到土改時的“均田地”再到互助組、合作化、高級社和1958年的人民公社也是一脈相承的;

  第二階段: 1962年是一個重要的轉折,從“一大二公”到“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再到“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大包干”、“30年不變”和2003年后的“無稅永佃+糧食補貼”,是一脈相承的。

  50多年的土地制度變遷,形成了下圖的循環邏輯過程。

  合作社

  1955年

  耕者有其田1950年年)

  互助組

  1953年

  私有制制1947年前

  公社隊為基礎1962年

  高級社

  1957年

  公社

  家庭聯產承包1980年

  大包干大穩定

  1983年

  永佃+補貼2003年

  3,50多年土地制度演變的規律性和正確趨勢的認識。

  第一,國家利益至上,工業化至上,城市化至上是50多年土地制度演變的基本原則。國家權力是一直是主導土地制度變遷的主導力量。為了保證國家利益至上、工業化至上、城市化至上,土地始終是政府手中的工具和籌碼。當“國家”需要“以糧為綱”時,土地就無條件的用作糧食生產;當國家需要占有更多的土地地租時,農民和農民集體無條件的服從國家利益;當“工業化”需要更多的積累時,農民和農民集體就會做出更多的“貢獻”,當城市化和現代化需要占用更多的土地時,政府便廉價的占用農民的土地。土地作為生產要素,由生產者自主配置一直沒有充分實現;土地作為農民的產權,從來沒有讓農民自主選擇實現形式和經營方式。在國家利益至上、工業化至上、城市化至上的原則約束下,前28年,土地的基礎地租和級差地租主要被國家占有了,國家工業化有了長足的進步;后28年,絕大多數的農民和農民集體基本沒占有土地基礎地租,得到的只是農業勞動報酬的,只有少數地方分享了級差地租,獲得了較大的發展。如:華西、大寨、南街等村和相對發達的蘇南等南方農村農民集體。

  第二: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是符合農村生產力發展要求的。近代以來,中國農村出現了不同形式的“公田”,農村的社會結構也隨之開始發生改變,現代教育和社區民主自治制度開始在中國鄉村發育。1952年以后,中國農村大規模走上了“集體化”的道路,農村社會組織結構很快發生根本性變化,農業基礎設施、農業科學技術、農村現代教育、衛生、政制等等獲得前所未有的發展,農業除支持了人口的膨脹和農民福利低水平增長之外,還為國家高速工業化提供了巨大的積累,農民和國家的關系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強,中國開始由一個弱國轉向強國的進程。特別是1978---1988年的土地非農用集體所有,鄉鎮企業奇跡般的崛起,開辟了農民主導國家發展的十年黃金時期。應該說,50年代以來的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是符合中國近代以來的土地制度變遷的基本趨勢的,是和中國由弱國走向強國的趨勢相一致的,也是和中國農村內在發展趨勢----組織化鄉農和鄉村工業化的要求相一致的。不能否認,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對中國農村和農民經濟發展,是有非常積極的意義的。

  第三:國家和農戶之間的“集體”,是將農民納入現代國家體系的必要條件。中國是一個農村人口巨大而分散的農民國家,如何將農民納入現代國家體系是一個巨大的難題。近代以來的精英分子,一直在探索破解這個難題的路子——如何用現代的組織方式將鄉村社會組織起來。新中國成立后,共產黨人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在國家和農戶之間建立起了“農民集體”組織。依靠集體的力量,改變了小農對“鄉紳”、“地主”、“宗族”等的人身依附關系,在建國后很短的時間內,農村政治制度、農村現代教育、農業基礎設施、農業科技推廣體系、農村衛生防疫體系等迅速建立起來,農民得以納入現代國家體系,享受同等國民待遇。起于80年代初期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后來逐步演變成為農民對國家的“大包干”,以土地產權為基礎的“農民集體”逐步虛化,農民在“國家、集體、個人”三位一體的現代國家關系體系中,已經獲得的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因為“農民集體”的消失而逐步散失。80年代的農村改革,農民僅僅得到了自己的“農民集體”讓度的土地使用權,國家就趁機賦予了農民“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保障、自我管理”的“權利”,農民就這樣重新被拋棄在現代國家體系之外了,。從另一方面看,正是由于“農民集體”的解體,農民失去了和國家直接對話的渠道和力量,更加加速了農民在國家體系中邊緣化,這也是90年代經濟高速發展背景下出現“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的原因之一。從一定意義上講,未來的土地制度安排,應該增強“農民集體”權利,而不是削弱。

  第四:土地制度適度由“國有”向“民有”的回歸,應該回歸到1980年,而不是52年以前。我們從建國以來的土地制度變遷來看,1949——1960年的發展是一個連續的過程,是由有限的“家庭所有”向“公社所有”轉變的過程;1962——1997年又是一個連續的過程,是“公社所有和經營”向“公社所有+社隊集體經營”、再向“國家所有+雙層經營”、最后向“國家所有+家庭經營”轉變的過程。現在階段,處于一個十字路口了,多數人的主張是退回到1952年——農戶擁有土地農用的全部權利。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需要充分討論的問題。

  縱觀50多年的土地制度安排,可以用兩個話來總結:土地的農業地租(基礎地租)基本上轉化為國家工業化的資本積累了;土地的級差地租基本上轉化為地方政府城市化的資本積累了,但很大部分又同時流入了官商的口袋。

  對于現代階段的土地制度安排,我認為主要基于以下兩點來考慮。一是土地的基礎地租留給“村民和村民集體”;二是土地的“級差地租”由“村民集體和國家”分享。194 9年——1997年,土地的基礎地租主要轉入了“國家工業化”。現在,國家工業化已經實現。1949年——1997年,土地的級差地租的大部分也轉入了國家工業化、村鄉(鎮)縣企業和城鎮建設。但隨著90年代后的私有化“改制”,絕大部分級差地租和原有村鄉(鎮)縣辦企業的土地資本積累,快速地轉入了城市建設和強勢人群的口袋。僅有華西、南街村等2000多個“明星村”將土地的級差地租積累轉化為農民集體的工業化資本和公共福利了。現在,貧富兩級分化已經非常嚴峻了,主要的任務是建設全面小康和和諧社會,中央提出了新農村建設的發展戰略。合理的土地制度安排應該是由“村民集體或農民家庭”占有土地基礎地租,由“村民集體與國家”分享土地非農用級差地租。我的主張是:農村土地制度后退到1980年——“村(社)民集體擁有土地農用的全部權利,自留地、宅基地、荒地和四旁地等土地非農用的全部權利和一定比例的農地依法轉為非農用地的部分權利”。在此前提下,由農民集體成員依法“自主選擇集體土地產權的經營形式和產權經營收益的分配方式”。

  為了進一步說明,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度對“一盤散沙”的小農的重大意義,我們還要就90年代農村、農業、農民所出現的問題與土地制度變遷的關系,做進一步的描述。

  二,土地村(社)民集體所有權被侵害和農民的政治權利被邊緣化,是90年代中西部農村由欣欣向榮走向衰落和沖突的重要原因

  (一)上個世紀80年代,農村欣欣向榮的根本原因是,農民獲得了建國以來的土地權利。

  上個世紀80年代是農村欣欣向榮的時代。是什么因素導致了這個時代的欣欣向榮呢?很多人認為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的結果,這當然是沒有錯的,但還需要做進一步的分析。家庭經營調動了勞動力的生產積極性,在1984年,中國的糧食產量達到了4000億斤,比1978年增加了1000億斤。但如果用8億農村人口的基數均攤,人均是一個很小的數字,這個數字只能保證農民的溫飽,是不足以出現一個欣欣向榮的時代的。真正使農村走向繁榮的是農村鄉鎮企業的高速發展。到80年代中期,鄉鎮企業已經是中國經濟的半壁河山了。從1985年開始,農業領域的勞動力是減少了,大量的勞動力進入鄉鎮企業工作,勞務收入成為家庭的主要現金收入。鄉鎮企業的利潤成為鄉鎮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的主要財政來源,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也因為鄉鎮企業的發展而發展,這為1987年后鄉鎮政府與縣市政府建立“分灶吃飯、包干遞增”的財政體制奠定了經濟基礎。這里有兩個重要的問題需要深入地討論。一是勞動力何以充分就業,一是鄉鎮企業為何異軍突起。

  用現在主流的觀點來說,勞動力充分就業主要依靠市場配置解決,但在當時的情況下,市場的概念都還沒有,勞動力還不能跨區域流動;農村工業企業的突破性發展要先完成資本的原始積累,但在當時的情況下,集體幾乎沒有現金積累。今天回過頭去看80年代,其實結論很簡單:農村欣欣向榮的實質是農村土地級差地租增長和農民勞動力釋放的結果。土地的級差地租增進了村民集體的收入和福利,勞動力的非農就業增進了家庭的收入和福利。

  我們要進一步追問,為什么80年代的級差地租收益會增進村民集體收入和福利呢?而現在農村土地的級差地租為什么不能增進農民集體的收入和福利呢?為什么80年代農民集體在獲得級差地租的同時,還能夠同步解決農民的非農就業呢?而后來為什么就會失地與失業同步呢?

  回答這個問題并不復雜。因為80年代的農村土地制度是“相對完整”的集體所有制度,農民是集體的成員,所有農民都是土地的主人。“農民集體”可以直接用集體的土地開辦集體企業,不需要先國家征用,再從國家的手里買回來辦企業。農民用自己的土地辦企業,辦的是自己的企業。土地和勞動力是農民的,是集體企業的原始資本,農民是資本的主人,分享資本的收益。

  (二)對上個世紀90年代,農村凋敝和沖突的幾種解讀——失去土地權利是根本原因。

  進入上個世紀的90年代,我國中西部廣大農村地區開始走向衰落,各種社會矛盾引發許許多多的社會沖突,一直到今天,各種各樣的沖突還在延續。很多人在總結中西部農村衰落和沖突高發的原因時,一般認為是農民負擔過重所致。再深入一點的認識就是機構膨脹、人浮于事和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所致。如果再追問下去,也會落在土地制度上。

  上個世紀的90年代,是一個權利上收、包袱下放的時代。一方面,中央、省財的財政實力越來越強,事權不斷下放——人民事業人民辦。處于最基層的鄉鎮政府的財權一天一天萎縮,但事權一天一天增加,這樣最直接的后果是鄉鎮企業和農民種地的負擔一天一天加重,導致了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大面積“超負荷或負債式運行”和鄉鎮政府甚至是縣政府的財政危機;另一方面,基層政府財政的危機,加速了基層政府GDP中心主義主流化,鄉鎮政府(甚至縣政府)不得不主導鄉鎮工業化、城鎮化。在鄉鎮工業化和城鎮化的過程中,行政違法“尋租”現象非常普遍,帶來了干部階層特權化——“尋租”成為事實上的“合法化”,基層政府普遍地對家庭經濟、村(社)集體經濟(最多的是土地)進行非法掠奪,基層政府不僅不能為農民提供公共服務,相反演變成了農民利益的背叛者和掠奪者。隨著農村經濟的萎縮和農民收入增長緩慢,而“人民事業人民辦”和教育、衛生等支出以數十倍、數百倍地大幅上升,導致了農村經濟凋敝和社會各種矛盾的日益加劇。

  上述反思是不錯的,但是遠遠不夠的,還要進行更深和更廣的反思。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是經濟高速發展的20多年,但在鄉村社會的,農民福利并沒有同步的增長,不少地方 “交足國家的不斷強化”、“留足集體的不斷虛化” ,農民福利還呈現下降的趨勢;雖然在整個國家層面,國家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速度比人民公社時期更加快了,但中西部絕大多數農村,集體經濟日漸衰落,村社內部公共服務逐步名存實亡。其中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政府對農民集體土地產權的侵占;另一個是農村組織配置勞動力建設農村的功能散失。

  90年代以來政府對農民集體土地產權侵占的相關研究已經很多。(數據)假如,數萬億的級差地租收益是留在農戶或農民集體的,我想,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的福利水平決不是今天這個樣子的,至少會超前數年。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村民自治制度建設、農村生態環境建設和社會福利制度建設會獲得長足的進步,甚至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道路不會走入依賴出口帶動的“殖民”增長軌道!90年代以來,中國經濟發展的目的是在不斷滿足美國等發達國家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而非滿足本國人民日益增長的需求,這是非常荒唐的事情!這樣荒唐的經濟發展,是與90年代農村土地不斷轉入市場化和國有化體系之中,而農民卻被排斥在國家現代制度體系之外的發展模式高度相關的!

  關于農民組織配置農村勞動力建設農村的問題,相關的研究還很不足。進入90年代后,土地的級差地租不斷被政府和商人剝奪,農民負擔和教育、醫療等項支出大幅上升,這必然導致農民組織經濟基礎的瓦解,農村社會服務組織和自治組織失去經濟基礎和發展空間。最直接的后果是農村內部勞動力就業市場的萎縮和農民自治組織動員農民投工投勞建設農村——以勞動換福利、以勞動換權利的能力散失。我國的農村,最大的資源是勞動力,90年代以來,浪費最大的資源就是勞動力;每年至少有3——4億的勞動力,有3——6個月的閑置。每天有數以億計的勞動力沒有事做,而農村每天都有無數的基礎設施建設急需勞動力。假如農村勞動力通過農民組織充分配置起來,每年有1000億勞時(3。5億勞動力,每年多工作35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小時創造10元價值),每年就會有10000億的勞動積累。

  (三)90年代以來,鄉村的凋敝和沖突,是國家現代化發展的“內卷化”、城鎮發展(鄉鎮政府代表城鎮居民的利益)“內卷化”和外資享受“超國民待遇”三重壓力的結果。

  90年代的鄉村,實際上面臨三重壓迫。

  首先是國家現代化的 “內卷化”壓力。建國初期,中國受國際環境的局限,走上了依靠掠奪農民土地地租完成工業化原始積累——“內卷化”的現代化道路。這個發展戰略原本計劃在1968年結束的,但一直到2004年才基本結束。90年代,不僅承襲了50年代以來的“剪刀差”“農業稅”剝奪農民地租的辦法,還向農民額外收取通訊集資費、電網集資費、義務教育集資費、交通集資費等等“準地租”,不僅如此,國家還通過教育產業化、醫療產業化向農民吸取農業剩余。90年代,是國家現代化發展最快的時期,也是對農民剝奪最嚴重的時期,可以說,農民種地的土地產出價值,基本都被吸入工業化和現代化了。

  其次是城鎮發展的“內卷化”壓力。88年開始,鄉鎮財政與縣級財政分灶吃飯,鄉鎮財政不僅承擔鄉鎮區域內發展建設的支出,而且還要向上級財政包干遞增上繳財稅任務,致使鄉鎮政府不得不淪為“經濟人”。由于鄉鎮政府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特別是在中央政府以責任狀的形式規定基層政府必須搞政績工程的情況下,農民家庭和村民集體經濟自然成為中西部地區鄉鎮政府“尋租”的對象,擴張城鎮成為鄉鎮政府的主要政績工程,采用短期行為、非法獲得土地級差地租便成為鄉鎮政府財政收入增長的最主要方法和來源。90年代以來,農民和村民集體的土地權利越來越小、農民家庭經濟和集體經濟難以維持簡單再生產,實際上是中西部鄉鎮政府主導的城鎮發展“內卷化”的必然結果。

  再次是外資的超國民待遇和沿海農村特殊土地政策的不平等競爭壓力。進入90年代,中西部地區的鄉鎮企業本來就不堪重負,可是,正是這個時候,外資卻在享受超國民待遇出口退稅,大舉進入中國的沿海地區。而沿海地區依然享受1978——1988年“非正規土地制度”特殊待遇,占有全部土地非農用的級差地租。不平等的殘酷競爭,給中西部地區的鄉鎮企業雪上加霜式的打擊。90年代上半期,是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重創的時期,也是中西部地區企業人才大舉南遷的時期。90年代上半期,對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的淪陷,主流的解讀是“思想不解放”和“管理落后”。這樣的解釋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為沿海很多的企業老板和管理人才都是從中西部跑過去的,而中西部的鄉鎮企業沒有垮掉的,恰恰是南街村、華西、劉莊村、大寨村等“思想不解放”的。

  上述三重壓迫,導致了中西部地區農村的經濟凋敝和社會沖突。只有少數象南街村、華西村、劉莊村、大寨村等堅持真正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和發展村社集體經濟的地方,才是例外。這個例外的核心原因是“堅持集體經濟”的村莊,分享了“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土地產權的資本收益,勞動的剩余價值也留在了“村集體”內部,轉化為村民集體資本。這就是“集體經濟”頑強存在的奧妙,是不能忽視的經濟現象!

  (四)土地集體所有和農民組織,是保障農民權利不被邊緣的重要條件;

  上個世紀90年代,是中國經濟全面高速增長的時代,但同時也是中西部地區農村經濟凋敝、農民生產生活困頓,社會沖突突出的時代。根本原因是農民權力被剝奪和萎縮,是農民在國家政治和經濟權利全面萎縮和剝奪的必然結果。

  農民權利萎縮是與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的虛化同步的。

  1988年,農民調整農業結構和發展企業,要受《基本農田保護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約束了,農民在1978——1988年所享受的不完全的農地農用權利和完全的土地非農用權利被剝奪了,農民將自己的稻田挖成魚池的權利都沒有了,用自己的土地辦加工廠的權利就更沒有了,土地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演化成完全的國有制了。這實質上是剝奪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更剝奪了農民的發展權利。

  88年后,由于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被“和平演變”為國家所有制,建立在農村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的農民組織(社區自治組織和經濟組織)失去產權保障和經濟基礎,逐步散失功能或名存實亡。隨著農民組織化程度的降低,在經濟層面,農民除在市場經濟中蒙受合法資本的剝奪外,還毫無還手之力地受到了權貴資本和黑惡勢力的剝奪和欺詐;在政治層面,雖然推行了村民自治,但絕大多數自治組織失去了產權和財政基礎,村民自治組織實際上淪為“乞丐”,不得不成為基層政府的附庸和幫助政府征用農民土地——剝奪農民土地權利的中介,農民對政府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博弈能力,農民在地方政府和國家層面的政治生活中被徹底地邊緣化了。

  90年代的農村改革與80年代的農村“改革”是完全對立的。80年代是一個擴大農民經濟權利(核心是土地權利——集體分享所有權,家庭分享農地承包經營權)和政治權利(核心是公社解體,建設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村民自治制度)的時代。80年代的農村改革,經濟上,“民有向前進,國有向后退”;政治上,“民權向前進,官權向后退”。而90年代的農村改革卻反其道而行之,經濟上“國有向前進,民有向后退”;政治上,“官權向前進,民權向后退”。這就是80年代的農村繁榮和諧、90年代農村凋敝沖突的根本原因所在。

  與90年代絕大多數農村截然不同的是,華西、大寨、南街等極少數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堅持發展集體經濟村莊,卻獲得了全面的高速發展,村民福利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升,民主自治制度也有很大進步。

  實踐從正反兩方面都證明,堅持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度,堅持以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以及在此基礎上充分發展農民的經濟組織、社團組織,公益組織,對于維護和擴大農民的經濟政治權利,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三,農村發展道路與土地制度的選擇

  本節所要討論的是50多年來,農村土地制度與農村發展道路的關系問題。并尋找適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土地制度。

  (一),小農模式——互助合作模式——公社模式——小崗模式——蘇南模式——溫州模式的變遷,核心是土地制度變遷。

  建國以來的農村發展,大體上經過了分戶經營的小農模式、互助合作模式、公社模式、小崗(承包)模式、蘇南模式、溫州模式等六個階段。這六個階段,是隨著土地制度的變遷而變遷的。

  前面部分我們已經比較充分的討論過了土改對共產黨政權“政治基礎建設”及其“經濟基礎建設”的意義了,也討論了“土地集體化”對社會主義改造運動的意義了。這里沒有必要重復。同樣的道理,當公社山窮水盡的時候,突破依然是從土地制度開始的——“分田單干”;當小崗模式一籌莫展的時候,突破還是從土地制度開始的——“集體土地非農用”,發展鄉鎮企業;當公有制經濟“不合時宜”的時候,突破再一次依然是從土地制度開始的——先將集體土地廉價變成國家土地,再低價批給私人,私人再將土地高價抵押給國家銀行,如是資本主義性質的私有經濟高速增長。

  假如,建國后的“私有”土地制度是不可變的,也許后來的公社模式是不可實現的;假如公社“完全國有”的土地制度不是可以變成“土地非農用完全集體所有制”的蘇南模式;假如沒有私有制的出現,溫州模式更是不可實現的。

  溫州模式,是不是最好的模式呢?

  (二),溫州模式增長的麻煩。

  就像小崗模式否定公社模式一樣,80年代中后期,蘇南模式很快就否定了“小崗模式”,90年代,溫州模式又否定了蘇南模式。公社模式的不足在于缺乏有效的決策和激勵機制,導致決策失靈和生產不足,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小崗模式則有效的解決了公社的不足。小崗模式的不足是土地的農業生產力有限,蘇南模式的優勢,在于能夠充分利用土地的非農用(生產力)價值,獲得比家庭承包農地經營高出許多倍的經濟效益。據說蘇南模式的不足是不能刺激人的“自私自利”本性、更快地積累財富,溫州模式的精髓就是“不管白鼠、還是灰鼠,只要貓子抓不著的就是好老鼠”和為了“少數人先富起來”多數人先付出“必要代價”。

  溫州等地的農村工業化、城市化過程,實際是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非農用權利轉為私有工業資本和地方政府短期財政收入的過程;溫州等地的發展,是抓住了1978——1988年這個特殊的十年的特殊土地制度——“非正規土地制度”的機會,獲得的非常規發展。“非正規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少數人不花成本的從國家和集體的手上獲得了土地的非農用權利,不費力氣地完成了“原始積累”。溫州人在得到第一桶金——土地后,又巧妙的利用“非正規金融制度”獲得國有銀行的貸款。“非正規土地制度”和“非正規金融制度”是溫州等地經濟發展的兩個引擎,兩個引擎相互作用的結果,是使全民(用國家的土地資產和金融資產)支付其工業化的成本和地方公共服務成本。隨著工業化發展和地方公共產品充足,居民個人資產和社會整體財富成倍增值。

  溫州等地的發展,大量的社會財富流到了局部地區和少數人手中,也流到了境外,留下大量的全社會性問題。財富不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結果就是GDP增長了,但全社會的教育、醫療等社會保障還不如過去。溫州模式的確可以在短期促進經濟高速增長,但不能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主流模式,如果成為主流模式,中西部農村出現千千萬萬個溫州,那是中國金融體系不能承受的。“代價論”是“少數人先富”才能成立的,用同樣的方法實現“共同富裕”,誰來承擔代價呢?當無社會保障的廉價勞動力和沒有貨幣化的“國民公共財富——主要是土地和礦產”,趨于“完全市場化”的時候, GDP的增長必然會慢下來,少數人的財富積累也會慢下來,還有柳暗花明的又一村嗎?這樣短期化的發展道路,國家受不了,民族受不了,所以,溫州模式必定帶來中國長期增長的麻煩,不能成為中國農村發展的主流模式。

  在反思溫州模式的時候,一部分人想起了一度被遺忘的華西、南街等村的發展模式。

  (三),華西和南街村增長的困惑。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集體所有制下的集體經濟,其優勢在于地租、勞力沒有被外來資本資本化,而是地租、勞力直接轉化為社區資本了。這種模式的代表就是華西、大寨、劉莊和南街等2000多個“明星村”,基本上都是在1978——1988年發展起來的。這種發展模式和溫州模式相比,高增長的奧妙是相似的,所不同的是“共同富裕”,并承擔了社區成員的“社會保障”——國家責任。但是,華西和南街等村模式也有缺陷,他們采用的是“一村兩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靠對一部分“外來人”的剝奪保障另一部分“內部人”的共同富裕——也是少數人的富裕,這樣的模式不可能實現全國農民的“共同富裕”,這就是華西和南街村模式增長的困惑!

  (四),構建新的二元體制,保護性發展村(社)集體資本主義——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中國農村發展道路,是一個永恒的話題。當公社制度走投無路的時候,小崗村帶給了我們柳暗花明。進入90年代,當小崗村山窮水盡的時候,蘇南、溫州等地的農村又給我們帶來了柳暗花明。可是,十幾年過去了,蘇南、溫州模式,在帶來GDP巨大增長的同時,并沒有帶來中國農民福利的同步增長;在再一次山窮水盡疑無路的時候,2005年,黨中央國務院提出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課題。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須要找到與之相適應的農村土地制度。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土地制度呢?

  我的主張是,要在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要優先給村民集體占用級差地租的權利,要依靠構建新的二元體制,保護性發展村(社)民集體資本主義,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

  什么叫村(社)民集體資本主義呢?我的定義是:將村(社)民的土地和勞動轉化為村(社)發展的資本,而不是被外來資本資本化,村民成為土地資本和勞動力剩余價值的主人。保護性發展村(社)民集體資本主義,就是要讓村(社)民集體的民主自治組織或經濟合作組織優先占有土地非農用產權收益——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國家(的正規金融)要為優先實現村民民主自治組織和經濟合作組織的土地產權提供服務。

  為什么呢?

  長達半個多世紀的農業地租轉化為國有工業資本的時代的終結,現在是工農、城鄉平行發展時代。后稅費時代,城市有十幾萬億的國有企業資產和更多城市公共資產,國家應該將土地農用的所有權和3億多畝宅基地、自留地、荒地的非農用權歸還村(社)民集體,扶持農民將地租和勞力轉化為社區資本——發展村(社)集體資本主義。未來幾十年,保護鄉村社會的村(社)集體資本主義發展,應該是城鄉協調發展的基礎,也是“一村兩民”“一國兩民”向國民平等過度的必要發展階段。

  假如“城鄉一體化”是主流,“村(社)資本主義”是難以發展的,最近十幾年來“城鄉一體化”的聲音越來越響亮,但對農民和農村的剝奪更加的順暢了。所以,對相對弱勢的農村、農業和農民而言,是需要保護的,必須要有“二元壁壘”來阻止強勢人群對農民的剝奪。對于傳統的城鄉二元體系中合理的部分,要保留下來,要補充更多保護農民土地產權的內容。

  (五)在村(社)集體資本主義基礎上構建社會主義新鄉村——第三條道路。

  社會主義新農村需要有新政策,下面是我的一些具體設想。

  新政策的基本思想:城鄉二元,以城帶鄉;擴大村(社)民集體地權,實現村(社)民土權收益;落實公民待遇,充實自治權利。

  政策的基本要點:1,村(社)土地農用所有權屬于村(社)農民集體所有,使用權屬于承包者,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如果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村(社)民集體占有50%的收益或地權,承包者獲得青苗補償和投入補償;村(社)農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荒地的非農用所有權屬于村(社)農民集體,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可以分離;村(社)管理的濕地、河流、坡地和山地屬于國有,使用權屬于村(社)農民集體;對上述三種不同的土地權利,國家核發三種產權證明;2,國家成立農村土地銀行,村(社)成立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所有權可以在土地銀行抵押,土地使用權可以在村(社)信用合作社抵押;3,屬于村(社)農民集體的土地產權,可以轉化為村(社)農民的集體資本,村(社)集體的非農用土地可以直接進入土地市場,本村(社)土地可以和外村(社)土地自愿交換;土地承包權可以在社區內部有償轉讓;4,村(社)農民集體的土地權利,由成員依法民主決策其產權的經營模式和收益分配方式;5,農地農用使用權和非農用地使用權村(社)內部轉讓、交易不收任何費用,閑置則收取相當于其價值5%的閑置費用;非農用地產權及其附屬產權的跨社區交易,依法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用于農民的社會保障;農用地和非農用地的跨村(社)置換,繳納其價值的5%的管理費,交易雙方各2。5%; 6,土地產權經營收益是村(社)內部公益事業和村民基本保障的主要來源,集體提供給成員的基本保障是國家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村(社)集體為成員繳納農民社會保障金。國家財政要給農民平等公民待遇,包括為農民社保賬戶匹配社保資金。村民個人賬戶積累屬于村民個人,可以隨個人轉移;7,以村(社)成員的土地份額權為基礎的土地集體所有制是村民民主自治制度的經濟基礎,民主自治權主要有:民主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民主決策土地經營方針權、產權收益分配權、村(社)建設規劃權,民主監督權,自由退出權,自我服務權,自我教育權,自我管理權,以及平等享受公共財政資源權(獲得平等的教育、醫療、就業、勞動保護和基本保障待遇等等)。當然,這些權利都得依法行使。8,農村村社組織主要為農民提供公共服務、負責村社內部的基礎設施建設。在鞏固村(社)組織的同時,要扶持跨社區的專業經濟組織發展,扶持跨社區農民資金合作組織、購銷合作組織、生產合作組織等等的發展,讓村(社)組織和跨社區的合作經濟組織成為鄉村社會的主體——既是經濟主體、又是自治主體、更是社會主體、還是資源配置的主體;9,城鄉平等交換,城市基礎建設和經濟發展用地也要按照平等協商、等價交換的原則獲得。農民集體的農用地依據《規劃法》轉為城市非農用地,按“對半分”的原則處理,即1畝地的農地轉為非農地后,政府獲得0。5畝,農民保留0。5畝。政府獲得的0。5畝主要用于公益,農民保留的0。5畝,由農民自主交易或開發,其稅后收益用于本村(社)農民。農轉非的土地增值稅,主要用于進城農民“農轉非”的社會保障補貼和農民工住房補貼;10,鄉鎮實行有限自治,鄉鎮長和人大代表直接選舉,鄉鎮官員不再享受“國家干部”待遇,和鄉鎮人大代表一樣,享受財政補貼。鄉鎮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執行鄉鎮人民代表會議的決議,主要是預算決議,提供公共服務和協助國家管理國有資源。在鄉鎮人大主席團設立黨組,加強和改善黨對人大決策的領導和對政府執行人大決議的監督,不再專門設立黨的鄉鎮委員會。

  四,結束語:土地制度——中國政治和經濟的“根”

  土地制度的作用實在是太神氣了,比金融有過之而無不及。當經濟過熱的時候,緊縮銀根;當經濟過冷的時候,放松銀根。當經濟過熱時,地根也要緊縮;當經濟過冷時,地根也要放松。不僅如此,當社會呼喚“公平優先”時,要盡量平均分配土地地租;當社會呼喚“效率優先占有”時,要讓少數人優先占用地租。當優先發展城市時,城市優先占用地租;當優先發展農村經濟時,農民優民先占用地租。還不僅如此,當政府鼓勵發展私有制經濟時,銀行為私有土地產權實現提供服務;當政府鼓勵發展“公有、共有”制經濟的時候,銀行為集體和國有土地產權實現提供服務。

  土地制度的可變性,適應了不同時期的政治經濟發展要求,形成了不同時期的、具有鮮明特色的“地根政治”和“地根經濟”。隨著占有地租的主體的改變,政治基礎和經濟性質也隨著發生變化。

  這也許是真正的中國特色,或是中國特色的根!

  我期待“村(社)民集體資本主義”的土地制度,能夠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宏偉目標的實現。

  注:本文原刊于烏有月刊第30期,20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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