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利;概念的偷換和現實的演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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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平對某關于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解釋的質疑文章,是涉及我國三農問題理論和政策的重大基本問題,筆者表示贊同。黨中央國務院專家學者應該高度重視;
所謂農業基本經營制度,是針對“什么”說的?是“誰的”的基本經營制度?是以土地集體所有制為法律基礎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經營制度。這在憲法上有明文規定。離開了集體這個主語,不但基本經營制度的概念被偷換了,而且,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也被顛覆了。
有人用兩個辦法完成了這種概念上的偷換,很有欺騙性。一是將“承包關系”長久不變偷換成“承包期限”的長久不變;二是將集體經濟組織“統”的功能解釋成各種社會功能,以達到否定和剝奪集體經濟組織存在合理性的目的。
基本經營制度中的“承包關系”是指集體將土地和其他經營項目發包給集體內部的農戶或個人(包括小集體)經營,必然存在著甲(發包方)與乙(承包方)雙方的權利、責任關系,沒有了任何一方,承包關系就不能存在,這是再簡單不過的常識。國家是把這種承包關系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種經營制度穩定下來,長期不變。但有人卻把這種制度安排轉換成農民承包的土地和承包期限長期不變,使農戶承包的具體地塊和期限凝固化、永久化,變成了變相的私有化或永佃化。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雙層經營體制的前提條件,即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包權和內部承包關系調整的統的功能,用變了質的基本經營制度取代了集體所有制的基本經濟制度。
將集體經濟組織“統”的功能即集體的組織功能轉換成社會功能,是從根本上否定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體制中,“統”本來是集體經濟基本的組織和調整功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的根本標志。但是,將這一功能偷換成了一種社會功能,似乎誰都可以承擔,這就荒謬了。就像一個國家必須管理自己的內部事務,但是,帝國主義者跑來說:“不能你自己管,要國際化、自由化,誰都能管,你不能限制。”如果這樣,將集體經濟組織統的功這個國家還能存在嗎?能解釋成社會化服務體系建立,其目的是徹底弱化他、否定他,并最終被資本勢力所取代。至于現代農業服務體系要不要社會化,那完全是另外一個問題,但絕不能與集體經濟的組織功能混為一談。80年代農村改革初期,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 ,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同時憲法又規定,家庭承包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本來,集體經濟組織的存在和統的功能的發揮,是避免家庭經營直接面對市場風險的保護傘,也是 農村治理的基礎前提,更是避免土地集中個人和歷史周期律演變的有力保證,但農村改革走到今天集體經濟組織的功能被剝奪后,統的功能被弱化了,家庭承包經營變成分散的個體小農經營,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長久不變,變成了今天土地承包地塊的長久不變,農村人地矛盾加劇,新增農業人口無土地,沒有了集體經濟的份額權,水利設施沒法收拾;去集體所有的結果必然是讓市場和資本家主導農業的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戶被擠壓在農業產業鏈條最底層的生產環節。
完成了這樣的概念偷換游戲以后,剩下的就是土地承包權的自由化流轉,集體的功能完全被排除了,統不了了,干預不了了,資本圈地的道路暢通了。“土地自由化流轉”本身就是一個資本主義私有化的行動綱領和口號,現在已經大行其道。在農業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已經被資本所控制的情況下,農民再將土地流轉給資本家進行規模經營,最后終于變成農業雇傭勞動者。這就是目前農村正在演變的現實。
這些年到底是真正堅持和完善承包制還是在借承包制的幌子推行土地私有化?結論并不難得出。我國農業的根本出路在于農民的組織化,而這種組織化的基礎是村社的土地集體所有制。組織化并不一定排除的承包制,也沒必要恢復過去的生產隊集體勞動,但絕不能假借承包制推行私有化。農業戰線向正確路線的回歸,或者說農業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是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上,逐漸增加和強化集體統的功能,包括土地承包的相對集中配置,應根據不同情況適當調整,發展規模化生產,并以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為主要載體,重新構建新的集體經濟體制和農業產業化組織體系,最終回歸集體化,或者如鄧小平說的“高水平的集體化”。所以,是加強集體統一經營的功能,逐步調整承包關系和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還是踢開集體經濟組織,推行土地自由化流轉,任由資本改造農業,是現階段矛盾斗爭的焦點。農業資本主義私有化的最后完成, 很可能是社會動蕩和社會革命時代的到來。但有些人仍然不死心,還是想最后沖刺一下。這仍然是目前三農問題的主要危險。農地的集體所有制不能動搖,發展現代農業,不能一味的排斥集體統的功能;怎么有利于完善農民的共同體,建設社會主義的新農村,都不能 去集體所有制,如何實現鄧老的農村兩次飛躍,走向新型集體化,實現共同富裕,仍然是當前黨中央國務院應該認真思考反思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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