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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華:當前我國農村社會各階層分析

楊華 · 2011-09-11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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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其中之一是農民由原來清一色的從事農業勞動、收入水平相對平均的群體,分化成為經營多種職業、收入差距不斷加劇的不同階層。農村社會階層分化是指固守在土地上的農民大量轉移到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從而改變自己的社會身份,成為其他身份主體的過程。[①]這個過程從分田到戶之后就開始出現,但前十年分化并不明顯,直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各階層才開始明朗化、清晰化,也就從這一時期起,學術界對農民分化問題的大量研究成果也次第出現。

一般認為,農村社會階層分化不是社會封閉機制限制社會流動的結果,而是市場化改革和制度變遷帶來的社會流動機會的增加,促成了我國農民從計劃經濟時期的相對均等化向階層分化的轉變。具體而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是農村社會階層分化的重要前期,它促成了農民在農業部門內的最初分化,之后出臺的鼓勵農民向非農產業發展、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的一系列政策,使農民的職業分化走上了快速發展的軌道,而城鄉戶籍制度的松動,則使農民的身份轉變有了可能,另外,對外經濟開放加速了我國農民分化的歷史進程。[②]近來又有研究表明,土地流轉對農村社會階層分化與重塑起到了至關重要的推動作用。[③]

農村社會階層的分化,使農村社會的利益主體和利益來源多元化、利益關系復雜化、利益矛盾明顯化,形成了極其復雜的利益新格局和社會矛盾新體系,從而給社會利益協調和人民內部矛盾的處理提出了新的課題,特別是非農化過程中出現的階層間的利益矛盾,如若處理不當,就有可能演變為社會沖突,危及社會和諧發展。[④]因此,之所以要研究農村社會分層,就是要通過客觀描述農村現實生活中農民之間因擁有各種資源的不同而形成的實際差別,揭示資源配置、地位獲得的社會機制,分析農民之間差異的社會影響、社會意義以及社會對這種差別應有的價值判斷,并為應對這種差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問題而制定適當的社會政策提供理論依據。[⑤]

如此一來,為了更好地研究農村社會階層分化,明確研究的問題意識,面對一個分化的農村社會在邏輯上就應該追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分化后的農村社會各階層的實際狀況、特性是什么,它們有什么樣的政治態度、價值觀念,各階層相互之間關系的性質如何,以及它們作為分化主體的實踐對農村社會將產生什么樣的政治社會效應?

第二,為什么當前農村社會出現階層的高度分化,農村人財物不斷地大量流入城市,而農村卻并未出現人們所預想的社會動蕩與道德混亂。除了基層黨和政府有所作為外,農村內部是否有分化出來的接應力量,有穩定的中堅力量存在?

第三,如果說在農村改革之初、農村社會分化較小的情況下,黨和國家政權在農村的基礎是均分土地、普遍受惠的所有農民的話,那么在農村社會階層高度分化、利益高度不一致、人員高度流動的今天,農村中的哪個(些)階層會是黨和國家政權在農村的基礎和堅定的支持力量?

第四,按照一般邏輯,一個社會既然有分化的機制,就必然會有其整合的機制,在現代西方發達國家,在其階級、階層高度分化的情況下,中間階層(中產階級)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它的“中間價值”——預留社會政策調整空間,以緩解上、下兩層的矛盾沖突,起到了社會整合的效用。[⑥]那么,在我國農村,有沒有一個主導的階層會作為農村社會階層分化之后的整合力量而存在?

然而通觀既有研究,它們較少涉及上述根本問題,于是不可避免的會有如下缺陷,一是對農村社會各階層間的關系及其對農村政治社會的影響泛泛而論,多未論及到實質;二是,將農村社會各階層當作均質主體來論述,平均著墨,不愿意看到農村社會分化后的主導階層及其主導作用;三是,問題意識多來源于西方社會階層理論,而沒有從我國農村的實際問題出發,更沒有站在黨和國家政權基礎的高度提出問題和解答問題;四是,意識不到階層(階級)分化理論的邏輯起點是源于西方社會的歷史經驗,而我國農村社會的分化自有其內在的邏輯,因為自然村落社區內的農民不僅生活在一個“人地”持續緊張的關系中,也不僅生活在一個階級剝削的關系中,還生活在一個以血緣、地緣為紐帶的熟人社會中,他們之間的關系不只是冷冰冰的純粹經濟學意義上的關系,還是血緣親情、人情面子的文化網絡,[⑦]等等。

因此,既有研究雖然在農村社會分層上下了很大功夫,也做出了很多成就,但總體研究水平并不盡人意,且有生搬硬套西方理論、簡化切割中國經驗的嫌疑,中國本身的問題意識不明確,研究成果難能服務于中國社會的發展和本土社科理論的建構。

鑒于此,本文拋磚引玉,從上述問題意識出發來探討我國農村社會階層分化問題,尋找農村社會的主導階層,探索農村階層分化后黨和國家政權的基礎和基本支持力量。本文將從社會資源、尤其是土地占有與耕種的角度將農村社會劃分為精英階層、富人階層、中上階層、中農階層(中等階層)、中下階層、貧弱階層、灰色勢力等7個階層,并在分析各階層特性、相互關系的基礎上,論證“中農階層”作為當前農村社會的主導階層,在分化的各階層中發揮著潤滑和整合的功能,是農村政治社會和國家現代化建設的穩定器,同時也是黨和國家政權在農村的基礎。

二、農村社會分層的標準:以土地耕種為線索的考察

西方關于社會分層的研究迄今為止建構了三大理論傳統,即馬克思的階級理論、韋伯的多元分層理論與布迪厄的消費分層理論。馬克思主義認為社會劃分為階級是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地位決定的,而社會生產與生活中的地位差別,構成社會階級階層結構的事實,對這種事實的把握和認識是社會學認識和理解社會結構及其運動規模的重要路徑之一。[⑧]韋伯及其尊崇者的多元分層理論將財富、權力和聲望作為三位一體的標準將人們分成不同的層級,在研究中則主要以“職業”為操作手段。布迪厄在上述二者對立的基礎上另辟蹊徑,認為將人們劃歸為不同的階層不在于其占有財富的多寡,更重要的是他們消費了什么,消費了哪個階層的物品。[⑨]

具體到我國農村社會階層分析,抽取職業為標準的多元分析理論運用得較為廣泛。影響較大的有,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陸學藝、張厚義依照職業、使用生產資料的方式和對所使用生產資料的權力,將改革開放以來的農民分為農業勞動者階層、農民工階層、雇工階層、農民知識分子、個體勞動者和個體工商戶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鄉鎮企業管理者階層、農村管理者階層等8個階層,這一劃分由于比較切合當時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得到了多數的認可。[⑩]進入九十年代,陸學藝又隨著農村社會的發展變化修正和調整了對農村社會階層的劃分,將農村劃分為10個階層:農村干部、集體企業管理者、私營企業主、個體勞動者、智力型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農業勞動者、雇工、外聘工人、無職業者等。[11]另有,林后春依照農民從事不同職業及其特點將農民劃分為17個階層,分別是單純農業勞動者階層、以兼業為輔的Ⅰ兼業農階層、以兼業為主的Ⅱ兼業農階層、不穩定兼業農階層、農村工人階層、城市農民工階層、農民企業家階層、農村文化階層、農村技術階層、農村鄉務管理者階層、鄉鎮企業管理者階層、個體勞動者階層(包括個體工商戶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宗教職業者階層、游民階層、反社會階層、準社會階層等。[12]

相對于多元理論分析路徑,以階級理論分析農村社會階層的研究較少,這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意識形態的緣故。陸益龍依然主張,作為馬克思主義理論的重要構成,階級階層分析法為人們認識和理解社會提供了一種極為實用的工具,即便當今時代階級斗爭不顯得那么重要,但對階級階層結構的把握依然是認識社會現實的重要切入點。他運用馬克思主義階級階層分析法,研究認為新中國農村社會結構在60年的變遷過程中,階級階層結構經歷了從制度變遷型的平等化結構到政治運動型的平均主義化結構,再到市場轉型的多云分化結構的轉變,并發現改革開放后盡管農村內部的階層分化加大,但并不存在矛盾的、對立的階級階層關系。[13]

隨著農村消費結構的變遷與分化,不少研究也開始從農民的消費結構切入對農村社會分層的研究。例如,陳文超研究發現,農村社會中不僅存在消費分層,還存在著一種消費分層機制,即農民的主動消費與被動消費,從而相應產生了在消費社會中處于主動與被動地位的消費階層現象,他為此將當代中國農民劃分為炫耀型消費階層、攀比型消費階層、實用型消費階層、生存性消費階層、貧困型消費階層等五大階層。[14]

對上述幾大大傳統研究徑路并非沒有批評者。毛丹、任強就曾指出,一方面整個多元分層理論本身就存在理論上的張力,另一方面認為農村還不具備進行職業分層的條件,因為在市場經濟、較高的社會流動率和社會流動的自由、社會的工業化程度較高這幾個方面農村都是不成熟的。而這些都是職業分層標準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同時,以職業作為分層標準忽視了馬克思分層理論中的社會分層的積累性的問題。所以他們主張從社會資源的角度研究我國農村社會階層分化更具有廣泛的適用性與包容性。社會資源包括經濟資源和象征性資源,它對于農村分層研究而言應該更具有解釋力。[15]而從消費角度切入分層的最大困境在于,廣大的中西部農村的消費分化現象并未凸顯出來,并且強有力的村莊規范抑制了人們的消費膨脹和炫耀性競爭,因而各階層的消費沖動都被限制在一個中等的水平線上,無法彰顯分化效應。[16]

本文擬采用社會資源的視角研究農村社會分層。按照毛丹等人的定義,經濟資源是指獲得經濟報酬的能力,象征性資源包括所有潛在的和現有的能夠對自己或別人的生存、發展機會產生影響的資源,比如知識、權力、社會關系、身份地位等。經濟資源與象征性資源可以相互轉換。[17]但是,毛丹等人在闡述社會資源時,并沒有把農村最重要資源的“土地”納入分析的視野,也就是說在研究農村社會分層過程中忽略了土地的影響因素。而事實上,稅費改革(取消農業稅)之后,土地的占有與耕種,無論在質還是量上,都對農民的經濟資源與象征性資源產生著重要影響。土地的占有與耕種應該作為農村社會分層的一個基礎性標準,具體來講有以下幾點理由:

其一,土地占有與耕種的多少與收入多少成正比。從20世紀80年代初到80年代末這段時期,由于分田到戶調動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加上集體時代興修的水利設施發揮作用以及化肥、農藥、良種的普遍使用,農民在這段時期是增產又增收;但從80年代末開始,由于農民負擔日益加重,許多地區的農民不堪重負,種地不劃算,于是出現大量土地拋荒現象,村社內土地自發流轉也在這一時期開始;2004年取消農業稅后,國家不但不再向農民收取任何稅費,反而還向農民發放各種補貼和實施各項支持力度越來越大的惠農政策,種田逐漸變得有利可圖,并且如果耕種一定規模的土地,家庭純收入還十分可觀。

據我們在湖北江漢平原、安徽蕪湖農村等地調研情況來看,一個家庭耕種8—40畝土地,無需兼業或外出經商務工,年純收入可大1.2—2萬元,如果耕種40—100畝土地,年純收入可達3—4萬元,而耕種超過100畝土地,則很容易虧本。在農村,一筆擁有2萬元左右的年收入,可列入中等略偏上水平,家庭生活就會過得悠閑、愜意而沒有生存的壓力和競爭的壓力。[18]因此,如果農民占有與耕種8—100畝土地,其收入就會隨著土地耕種的增加而增加。

其二,土地占有與耕種的多少與村社內部關系質量成正比。農民在村社內部的關系網絡的質量是其社會資源(象征性資源)的重要衡量標志——一般情況下,關系越廣、質量越高,說明他在村社內的地位越高,可支配、利用和調動的資源越豐富,他在農村社會的層級中位置就高,反之則低。

當前農村的普遍特點是,農民的職業分殊嚴重、流動性越來越大,這就造成兩大普遍現象,一是村社內部自發土地流轉頻繁,二是流動、外出的農民在村時間越來越短,即農民之間在村時間的不一致性。結果是,大量土地流轉至一部分農民手中,這部分農民耕種8—100畝不等的土地(且多為20畝左右),而無需再外出務工經商而能收入可觀,因而在村的時間比其他農民要多。

按照農村內部的邏輯,之所以村社土地會自發流轉到這一部分人手中,而不是其他人手中,是因為這部分人一是在村里家族、親戚、朋友多,后者按照“差序”原則將土地流轉給他們,二是這部分人在村里本來就人緣廣、好為人、道德高尚,外出的人放心將土地流轉給他們,而不擔心會有不良后果。從調查的情況來看,耕種土地越多的農民,這兩個方面都比較突出。

另外,耕種土地越多,留在村里而不外出兼業、務工或經商的時間就越多,他們充分利用這部分時間與其他農民交往,關心、扶助因人口流動帶來的留守老人、婦女和小孩,因而這部分農民較外出人員與村社其他家庭的關系要深刻和厚重得多。且因為耕種土地越多,利益關系就越束縛在土地上,就越希望土地耕種的基礎設施建設完備,就越需要與他人合作共同建設與維護,因此就越需要與其他農戶建立良好的關系。

總之,無論是從獲得土地的方式來講,還從在村時間來講,土地耕種越多的家庭,其在村社內部的關系質量都比土地耕種較少或不耕種土地家庭要高得多,兩者呈正相關關系。

其三,土地占有與耕種的多少與超村社關系網絡大小成正比。現代性進入農村后,農村社會也逐漸開放與活躍起來,超出村社的關系網絡對于農戶的生產、生活和交往也變得十分重要,因而超出村社的關系網絡也是評判農民社會資源多寡的重要標準。土地的占有與耕種在以下幾個方面與超村社關系網絡相關:

一是耕種的土地越多,農民在土地上的生產要素投入就越多,就越要與農業生產資料等供應主體打交道,如與農機商、農技結構、農藥化肥銷售商的來往頻繁;

二是與糧食收購商有密切往來,及時掌握糧食等商品的供銷情況,否則就會導致信息不對稱,耕種的土地越多就越要往這方面花功夫;

三是這部分人耕種的土地,有很大部分來自他們在外工作、經商、定居于城市的親朋好友,后者多是農村出去的“成功人士”,能夠給在村種地的人提供資金、信息和其他關系資源。

這樣,土地占有與耕種的多少就會同超村社的關系網絡的大小成正相關關系,而不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留在農村種地的人都是“老弱病殘婦幼”[19]。“老弱病殘婦幼”只是耕種土地較少,因而超村社關系網絡較小的那部分人。

其四,土地占有與耕種的多少與接近鄉村政治權力程度成正比。在我國政治權力依然集中大部分資源的客觀環境下,跟政治權力越接近的人,毫無疑問,其社會資源、尤其是象征性資源也將是越多的人,這部分人定然會處在較高層級。在農村,接近鄉村干部群體,就意味著接近鄉村政治權力,與鄉村干部群體越是強關系,就說明越接近鄉村政治權力。鄉村干部、特別是村干部主要是與束縛在土地上的農民打交道,二者打交道的頻度和深度與農戶耕種土地的多寡有很大的關系:

一方面,農民耕種土地越多就越關心土地上的收益,也就越在乎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與完善,同時也越在乎國家的惠農政策、越關心國家土地制度安排的動向,而這些情況都與鄉村干部有莫大的關系,因此這部分農民就會主動與村干部建立強關系;

另一方面,鄉村兩級在農村的主要工作是保障農村社會安定、農業生產安全,搞不好就會被“一票否決”,而耕種土地越多的農民在村時間越長,也就越了解農村情況,也最懂得農業生產的安全風險所在,因此鄉村兩級的農村工作還得仰賴這部分農民,因而也會主動與他們建立良好的關系。

甚至,許多耕種土地較多的農民會被安排為村民小組長,直接服務于鄉村兩級組織,與鄉村政治權力就更接近了。之所以讓這部農民擔任小組長,是因為他們不僅在村時間長,了解農村情況,而且重要的是他們農業上的收入可觀,生活無憂,有充足的時間去做上級安排的事務和處理農村駁雜的瑣事。因此就一般情況而言,土地占有與耕種越多,農民跟鄉村干部的關系就越近,其獲得的政治資源及由此而來的經濟資源、象征性資源也就越多,二者呈正相關關系。

綜合上述四點,土地能夠在農民獲得經濟資源與象征性資源上發揮著重要作用,占有與耕種土地較多的農民能夠獲得較多的經濟資源與象征性資源,反之則少。當然,除了土地的占有與耕種之外,在農村要獲得經濟資源與象征性資源還有其他的方式,諸如經濟、權力、知識與社會關系,在階層分析中不得不考慮這些因素。

三、當前農村社會各階層狀況及其特點

以下的論述將以土地的占有與耕種為基礎,結合經濟、權力、知識和社會關系等獲得社會資源的方式,將當前農村社會劃分為精英階層、富人階層、中上階層、中農階層(中等階層)、中下階層、貧弱階層、灰色勢力等7個階層。

1、精英階層。精英階層是指直接握有社會資源的人,他們的生存權利和發展權利都會得到最充足的保障,[20]包括政治精英、知識精英與經濟精英,其中經濟精英在當前黨和國家的政策里具有獨特的政治意涵,下面會將它單獨作為一個獨立階層來考察,即富人階層。

政治精英主要由現任村兩委干部、退休村干部以及村民小組長組成,他們是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的主要組織者和管理者,是黨和國家在鄉村的代理人和方針政策的執行者,約占農戶數的1-3%。政治精英的主要特點是:首先除小組長外,他們大部分的經濟利益不從土地上獲得,而是依靠科層體系內固定的工資收入(或退休工資)以及豐厚的灰色收入,這樣一方面他們擺脫了經濟壓力,生活較為寬松富裕,另一方面他們的利益關系在村社之外,從而使得他們無需對村社投入更多的時間、精力與情感;其次,由于政治精英的利益關系、發展機會不在村社內部,因此他們社會關系網絡也主要是超出村社之外,他們交往的層次要高于普通村民,而與村社內部的關系較弱,尤其是取消農業稅之后,鄉村干部基本上“懸浮”于鄉村社會之上,[21]不再與普通村民打交道;最后,除了小組長外,他們基本上不再耕種土地,而將土地流轉給他人耕種,他們作為農村管理者對轄區內土地上的建設與投資不再熱心。

知識精英是指居住在農村從事技術服務、文化教育的人,主要包括農技員、教育工作者、醫務人員、傳統文化人(如主持儀式的老禮生),約占農戶數的1-3%。這部分人的文化素質和政治素養都比較高,他們不耕種土地或耕種較少土地,依靠其文化技術使家庭經濟收入較為穩定,掌握一定的社會資源與象征性資源;他們對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較為關心,有極大的參政議政、建設農村的熱情,也有較強的正義感和道德優越感,敢于對農村政務和不良現象發表意見。但是由于農村參政議政的渠道越來越封閉、農村社會“人心不古”、金錢主義邏輯當道,使他們的意見無法表達、他們的熱情被潑冷水,從而極大地挫傷了他們的政治熱情,產生政治無力感,因而這部分人在人際關系上逐漸退出農村社會,與普通農民的交往越來越淺、不再關心村社事務。

2、富人階層。指農村通過經商、投資辦實業及其他門道而擁有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等的年收入,這部分人在東部沿海農村較多,在內地農村較少,一般在農戶數的1-3%之間。雖然人少,但是作為一個擁有龐大資產的階層卻富含極大的政治意義,因為近三十年來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政策都鼓勵由富人出來擔任村干部,以帶頭致富和帶領群眾致富,簡稱“雙帶”。這種村治現象被熱捧為“富人治村”。

富人階層有如下幾個特點:一是不再耕種土地,或將土地流轉給他人,或撂荒;二是他們的社會關系網絡和利益關系不在村社內部,而擁有廣泛的超社區關系網絡;三是與農村其他階層關系較為淡薄,不太關心普通農民的生產、生活和交往狀況,也缺乏建設村社、融洽村社關系的興趣和熱情;四是有極大的參政議政的熱情,與縣鄉村干部有密切關系,不少人被推選為村干部,或縣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五是不關心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但熱衷于向黨和國家索取有利于他們的政策和措施,等等。

因此,富人階層雖然居住在農村,或擁有農村戶口而居住在城市,但他們的關系網絡、利益關系、精神歸屬、社會關照早已不在農村,即便擔任村干部,或者名義上作為農村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但他們的階層屬性決定了他們不可能代表真正的農民,不可能作為建設農村的力量、維護農民利益的代言人而存在。從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的調研情況來看,所謂的“雙帶”富人干部,也極少起到了真正帶領群眾致富的作用,相反,他們恰恰充分利用了自己的政治地位、農民身份謀取私利、排斥其他農民參與農村政治。[22]

這個階層不會輕易脫離“三農”身份,而只有當利用這個身份將農村利益攫取一空之后,才會徹底脫離農村,否則他們會一直將“農民”扮演下去。他們是農民中的“偽裝者”。

3、中上階層。這部分農戶主要是舉家外出經商農戶,占農戶數的10%左右,年收入在3萬元至10幾萬不等,他們是外出經商的成功者,他們的經濟資源較為豐厚,也擁有一定的象征性資源。這個階層的主要特點是:首先他們不再耕種土地,將承包的1—3畝土地全部轉出,基本上不會再回村耕種土地;其次,他們全家、全年在外經商,利益關系在村外,家庭主要成員都較少在農村生活、居住,因此與村社內部的關系較為淡薄,也不熟悉農村的情況,他們甚至認為貧弱階層也與他們一樣生活在溫暖的雨露中;再次,如果有老人留在農村,他們會與農村中的中農階層搞好關系,希圖后者照料,而與其他階層較少來往;又次,他們與村干部接觸并不緊密,沒有參政議政的熱情,既不關心農村建設,也不關心農村的人情世故、世風道德;最后,他們不關心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政策,也沒有希望政策向他們傾斜的企圖,等等。

這個階層是農村中的“獨行俠”,當他們與農村沒有任何瓜葛之后,最終將完全脫離農村。所以他們甚至希望農村土地能夠自由買賣,這樣他們就可以將土地賣出去,而不是廉價或無償轉出去。據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在湖北沙洋、京山、南漳等縣農村調查,占當地農戶8%—11.5%的中上階層不再占有與耕種土地,或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末農民負擔沉重的時候直接丟掉土地,或近些年通過“搭地賣房”的方式,將土地賣給他人,從而脫離與農村的關系。[23]

4、中農階層。這部分農戶不僅在土地耕種上是中等規模,土地上的收入在農村也是中等水平,因此是農村的中等農戶階層,簡稱“中農階層”,占農戶數的15-20%左右。中農階層是土地流轉時代的創造物,大概而言,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來,由于人口流動和職業分殊,農村自發土地流轉開始頻繁出現,經過15年左右時間的實踐與沉定,農村土地逐漸流轉到一部分農戶手中,他們耕種著村社的60%—80%的土地,每戶耕種13—100畝不等,收入在1.5萬—4萬元之間,但多數耕種在20畝左右,年純收入在2萬元左右。

自己原有6—8畝土地,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中期開始轉入土地,到取消農業稅后,其耕種的土地在13畝—40畝不等。夫妻兩個都在家務工,兩個勞動力加一臺拖拉機,就能將這些田地精耕細作地種好,除了收割要請大型機械外,一般不用另請勞動力幫忙。這部分農戶的收入在1.5萬—2萬之間。這個收入在農村算是中等以上,有了這個收入,家庭生活就比較殷實、從容,孩子的學費、建房子娶媳婦、老人的贍養都不成問題,因此即便冬季農閑時間,男子也不再需要外出務工,而是留在家里享受悠閑的生活。

這部分農戶可以不再轉入更多的土地,而是隨著年齡的增長,如60歲以后就種不了太多的土地了,便開始轉出土地,直到沒有勞動能力時將土地完全轉出。

如此,中農階層耕種相對較多(中等規模)的土地,且大部分利益訴求在土地上和村社內部,按照上文詳述的“土地占有與耕種”的標準,他們將具備以下稟賦:

第一,經濟收入高,家庭生活殷實,日子過得無憂無慮,不用為生計操心、沒有競爭壓力,因此總是精神抖擻、精力充沛、心態樂觀向上。

第二,生活比較悠閑,空閑時間較多,可以用于社會交往的時間也就較多,他們的交往能夠活躍大量“人財物”流出后的小農村社。

第三,土地耕種較多,在村時間就多,對村社內部方方面面、各家各戶都比較熟悉,這樣就便于照顧那些因人口流動帶來的留守“老弱病殘婦幼”,可為外出務工、經商人員營造一個穩定的、無后顧之后的“大后方”。

第四,主要工作是務農,因而時間安排就較為靈活、機動,這樣的人適合于擔任工作時間不固定、事務繁復駁雜但角色很重要的村民小組長,以及鄉村兩級組織在農村的代理人。

第五,利益關系主要在村內,經濟關系主要在土地上,因而樂于見到村社內部各階層、各戶關系融洽,也樂于帶頭解決村內矛盾、糾紛,帶頭履行社會責任,如修建農田水利基本設施等。

第六,中農階層之所以會轉入人家的土地,本身說明他們既是家族、兄弟、親朋較多的人,即勢力大,也是村社內部道德較為高尚的人,即能夠以德服人,因而他們敢于介入各階層矛盾,協調各階層利益關系,甚至敢于抵御混混等灰色勢力對普通農民的侵害。

第七,中農階層與政治精英有互相借用的關系,并需要經常向知識精英請教相關的農業技術知識問題;其他階層中的外出務工戶、經商農戶、半工半農戶、兼業農戶等,因為留守有家庭、老人、婦女、小孩、病號等需要中農階層全程照顧,因而有交好于中農階層的理由;中農階層在農村家族、親朋勢力大,連鄉村混混都要敬畏他們三分,輕易不敢惹;富人階層若要選任村干部、被推選為縣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要交好于中農階層,因為中農階層往往“握有”大量選票,以及擁有或多或少的建議、推薦權。因此,中農階層在村社內部幾乎與各個階層都有交情,上下關系融洽,左右逢源、八面玲瓏,這樣的人適合于做階層之間“中間人”和“調處人”。

第八,中農階層超社區的關系網絡較廣,能夠代表下層農民完成某些超社區的交往,如作為擔保人向銀行借貸、向農資商家賒賬,以及作為中間人、搭橋人與縣鄉村各級政府打交道,等等。

第九,中農階層接近鄉村政治權力,與村干部關系交好,他們既受惠于這層關系,也可以充分利用這層關系為下層農民謀福利,傳達農村、下層農民的實際需求,亦向下層農民傳達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從而可以作為國家與農民關系的連接人。

第十,中農階層的利益關系幾乎完全在農村、在土地上,最知情農民缺什么、農村需要什么、農業到底怎么搞,也最關心黨和國家在農村的各項政策,因此他們狀況應該成為農村政策評估的晴雨表,他們的訴求、心聲應該作為政策制定的主要依據。

總之,中農階層是農村中獨立、自主、自為的階層,因而是農村中的主導階層。

5、中下階層。這個階層包括四部分人,一是舉家外出務工農戶,二是半工半農戶,三是以兼業為輔的Ⅰ兼業農戶,四是以兼業為主的Ⅱ兼業農戶,占總農戶的50%左右。夫妻倆外出務工農戶承包1—3畝土地,將土地全部轉出去,務工收入在5千—1萬元之間;半工半農戶和以兼業為主的Ⅱ兼業農戶承包4—5畝土地,既不轉出也不轉入土地,而自耕,家庭年純收入在5千—1.2萬元之間;以兼業為輔的Ⅰ兼業農戶承包6—8畝的地,再轉入他人3—4畝,一般耕種8—12畝地,收入在1.2萬—1.5萬之間,很少達到2萬元。這個階層的主要特點有:

首先,他們擁有少量經濟資源和社會關系網絡,尤其是超社區的關系網絡。

其次,除了舉家外出務工不耕種土地外,其他農戶都耕種少部分土地,并且在村居住一段時間,他們有部分利益關系、社會關系在村社內部,但他們也有很大部分利益關系在村外,因而他們關心村社、建設村社的熱情沒有中農階層高。

再次,他們的主要勞動力要外出務工、經商或兼業,其留下來的家庭其他成員,尤其是“老弱病殘婦幼”就需要在村的中農階層照應和扶助,因此他們就要交好和受制于中農階層——按照中農階層定義的村社規范行事、不破壞中農階層營造的村社共識,否則外出的“大后方”就不穩當,就不放心外出。從這點講他們是不獨立的階層,可視為中農階層的同盟軍——籠絡了20%的中農階層,就等于團結了45-50%的中下階層。

又次,他們經濟收入不高,要為生計奔波、為稻粱謀,因此他們沒有閑情逸致、精神不充沛、生活不從容,因而對農村政治事務、村社事務既沒有時間關心,也沒有那份熱情。

最后,由于目前他們的很大部分利益關系在村外,他們不太關心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對農村政策的變動不敏感、不在意。

這個階層是農村中的“冷漠者”,他們除了要極力討好中農階層外,與其他階層的關系半冷不熱,但他們終究不是獨立的、自為的、能夠影響農村政治社會事務的階層。

6、貧弱階層。根據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在湖北江漢平原、安徽蕪湖農村的調研來看,這個階層占農戶的7.3%—12%之間。[24]

這部分人耕種較少的土地,一般在1—3畝的樣子,不轉入人家的土地,有的家庭甚至還因故轉出土地,因為鰥寡孤獨、既缺少技能又缺少勞動力、好吃懶做、常年有病號等緣故,他們不僅土地上收入較少,而且無法(沒有)外出務工、經商,基本上沒有多少社會資源可以利用,最基本的生存權利也受到威脅,他們是農村社區中的邊緣人口。[25]他們在村社內部的關系網絡如此之狹窄,以至于中上階層甚至不知道有這么一群人,更不用說他們能夠影響、結交其他階層,只有中農階層會向他們伸出橄欖枝。

貧弱階層有時會利用“弱者的武器”[26]、上訪等向鄉村組織要補助、救濟,以至威脅村干部,多數時候則是通過“中間人”——中農階層向鄉村組織反映自己的問題和需求,因此也常常交好和尾隨于中農階層;他們是農村基層組織照顧的對象;因此,他們不是一個自為的、有力量的階層,而是依附于其他階層、特別是中農階層的弱勢群體;

7、灰色勢力。這部分人主要是指農村中的“混混”,在普通農民看來他們是不務正業,以暴力或欺騙手段謀取利益,危害農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擾亂鄉村生活正常秩序的群體。[27]灰色勢力人數不多,一般不會超過村社人口的1%,但能量很大,他們侵入農村基層組織體系,與鄉村干部結成利益聯盟,從中截取國家和集體的大量資源。這不僅影響到農民對自身的安全感受和對國家政權性質的判斷,稀釋國家政權在鄉村社會的合法性;而且,還帶來了新一輪的政權和治理的“內卷化”,即國家本是希望通過向鄉村社會輸入資源來“購買”合法性,不料資源輸入越多,灰色勢力與鄉村干部合謀截取的資源也就越多,國家資源和國家政權的合法性流失得就越多,形成惡性負反饋。[28]

農村灰色勢力一般不耕種土地,以在灰色地帶謀利求取生存,擁有相當的經濟資源。他們多是欺軟怕硬、攀附權勢、貪圖錢財之徒,一方面與政治精英、富人階層關系曖昧,甚至結成利益聯盟,另一方面盡量不去招惹中農階層,乃至給后者面子,而如若與其他階層發生利害關系,就會拳頭相向,以暴力解決問題、獲取最大的利益。他們超社區的關系網絡較大,與村社外的混混結成“鄉村江湖”,多混跡于城鎮,一旦農村出現流動資源(如土地開發、征用,國家惠農工程、資金輸入,等),他們就會集聚而上以暴力攫取。盡管灰色勢力在江漢平原農村為人們所艷羨,甚而將自己的子弟送至混混團伙以趨利避害,[29]但他們在大部分農村尚不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沒有群眾基礎,一旦國家政權機關下力氣打擊,就會得到群眾的擁護。

總結以上分析,農村社會各階層在村社內關系質量、在村時間、超社區關系網絡、利益關系、與其他階層的關系、接近政治權力程度、對農村政策的態度等方面,都存在著還在拉鋸和擴大的差別,而且這些差別的確與“土地占有與耕種”標準密切相關——土地占有與耕種較多,則上述指標正向增高,反之則低(見表1)。這些差別足以說明農村社會的階層結構、利益格局、社會關系、矛盾性質等發生了劇烈的變遷,進而意味著農村政治社會穩定、黨和國家政權的階層基礎有了新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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