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耕地:真的還有18億畝嗎?
望遠鏡 2011-5-7
摘要: 本文首先按1996年土地普查前的口徑,算出2008年末全國僅有耕地13.848億畝。接著,用“對一個縣統計年鑒耕地數據的剖析”、“對國家統計年鑒相關指標與耕地關聯的測算”以及“占、補耕地質量比較”等三方面資料,論證了2008年末(按新口徑計算)很可能不足18億畝;再次,用一些城市、交通規劃數據,說明今后12年耕地將以更快的速度減少;最后對耕地水分產生的原因做了一點探索。文末附上“關于耕地普查新增5.26億畝有無實際意義的討論”以供參考。
目錄
一、按普查前口徑,全國耕地面積遠遠低于18億畝一
二、N縣統計年鑒表明:實際耕地明顯少于國土部門上報的耕地數二
三、國土資源公報公布的耕地數,疑有水分三
四、新增耕地只能彌補占地數量,卻不能彌補對糧食產量更有意義的耕地質量四
五、從—些城市交通規劃看,未來的耕地將以更快的速度減少五
六、國土部門為何對耕地數的“水分”如此“寬容”?六
小結七
附錄:關于耕地普查新增5.26億畝有無實際意義的討論八
注釋九
2008年10月,中央在17屆3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強調“堅決守住十八億畝耕地紅線”。國家公布2008年年末耕地數18.257億畝[i],有的網友今年發表的文章,還是引用的“18.26億畝”耕地數(那是2007年末的公布數),似乎至今并沒有越過“18億畝耕地”的紅線,但據筆者研究,很可能早就不足18億畝了。
1980年、1990年和1996年全國耕地面積分別為14.90億畝、14.35億畝和14.246億畝[ii]。2000年國土資源部、國家統計局和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聯合公布了截止1996年10月末的全國耕地總量,比同期原口徑增加了5.26億畝,這才使全國耕地超過18億畝,達到19.506億畝[iii]。1997-2008年又凈減少了1.308億畝耕地[iv],扣除原未計入耕地口徑的陡坡地(坡度>250)0.91億畝,12年內按原口徑凈減少了0.398億畝。若按普查前的原口徑計算, 2008年末全國僅有耕地13.848億畝(14.246-1.308+0.91)。比18億畝少4.152億畝。按這個口徑計算,2008年末全國人均只有1.04畝了。
1996年1O月的全國耕地數,為什么能在同一時點增加了5.26億畝,增幅達36.9%呢?其實耕地并未增加,只是把原來未記入耕地統計數之內的“南方寬小于1.0米,北方寬小于2.0米的溝、渠、路、田埂”,以及后來又退耕的陡坡地,加入新口徑的耕地中所至,沒有什么實際意義(詳見文末附錄)。
那么,按普查后的口徑計算,至2008年末中國的耕地還有18億畝嗎?筆者通過“基層統計數字的對比分析”、“國土公報耕地水分剖析”和“占優補劣導致耕地平均質量的下降”等三個方面來回答耕地“紅線”有沒有越過的問題。
經查閱N縣的統計年鑒發現,至少在以下三個層次上,實際耕地明顯少于國土部門上報的耕地數。
第一層次,全縣各鄉、鎮、(開發)區、(農)場耕地匯總數,少于縣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年末耕地數”?! ?/p>
在統計年鑒的《耕地面積表》的“正表”,反映各鄉、鎮、區、場匯總的“年末耕地數”;同一本年鑒的《土地資源基本情況表》反映由縣國土局報送的“年末耕地數”。2000年末,這張表均按1996年普查后的新口徑作了調整。調整之初,前者為133.00萬畝,后者為133.13萬畝。二者只相差0.13萬畝,可算基本一致。后來差距越拉越大:2003年,前者為132.14萬畝;后者為133.7萬畝,比前者多1.56萬畝。占國土局上報數的1.17%;至2008年末,前者降至131.64萬畝,后者卻增至135.35萬畝,國土局上報數比鄉鎮匯總數多 3.71萬畝,占國土局上報數的2.74%。國土資源部如按國土局上報數逐級匯總,而全國各縣也像N縣這樣多報2.74%,則2008年末的18.257億畝只有17.757億畝了(18.257*(1-2.74%))。(詳見表1)。
表1 N縣1997-2008年統計局與國土局所報耕地數對照表 單位:畝
年份 |
統計局《耕地面積表》全縣耕地(正表) |
國土局報表年末耕地 |
國土局比統計局“正表”多報年末數 |
當年實際減少的耕地 |
當年未經批準減少 |
1997年起按實際減少滾存的年末數 |
國土局比“按實際減少”多報的年末數 | ||||
上年末耕地-原口徑 |
上年末耕地-1997年后調整成新口徑 |
當年新增 |
當年經批準減少耕地 |
年末耕地--1997年起調為新口徑 | |||||||
1996 |
1202385 |
|
0 |
270 |
1202115 |
|
|
1470 |
1200 |
|
|
1997 |
1202115 |
1340235 |
0 |
315 |
1341620 |
1355169 |
13549 |
17370 |
17055 |
1322865 |
32304 |
1998 |
1201800 |
1339920 |
0 |
6690 |
1336280 |
1343649 |
7369 |
22020 |
15330 |
1300845 |
42804 |
1999 |
1195252 |
1333372 |
0 |
5113 |
1329959 |
1347599 |
17640 |
37090 |
31977 |
1263755 |
83844 |
2000 |
1328259 |
1328259 |
1747 |
47 |
1329959 |
1331266 |
1307 |
36729 |
36682 |
1228773 |
102493 |
2001 |
1329959 |
1329959 |
140 |
476 |
1329623 |
1333782 |
4159 |
15350 |
14874 |
1213563 |
120219 |
2002 |
1329623 |
1329623 |
|
270 |
1329353 |
1342112 |
12759 |
19503 |
19233 |
1194060 |
148052 |
2003 |
1329353 |
1329353 |
|
7906 |
1321447 |
1337029 |
15582 |
16149 |
8243 |
1177911 |
159118 |
2004 |
1321447 |
1321447 |
|
3731 |
1318344 |
1340496 |
22152 |
6797 |
3066 |
1171114 |
169382 |
2005 |
1318344 |
1318344 |
254 |
1006 |
1317592 |
1342275 |
24683 |
4938 |
3932 |
1166430 |
175845 |
2006 |
1317592 |
1317592 |
1777 |
1968 |
1317401 |
1346515 |
29114 |
3297 |
1329 |
1164910 |
181605 |
2007 |
1317401 |
1317401 |
2073 |
1372 |
1318102 |
1349217 |
31115 |
3310 |
1938 |
1163673 |
185544 |
2008 |
1318102 |
1318102 |
1164 |
2887 |
1316379 |
1353550 |
37171 |
2887 |
0 |
1161950 |
191600 |
普查凈增 |
138120 |
說明:本表資料均來源于N縣各年統計年鑒。1、統計局《耕地面積表》中耕地在2000年按1996年10月普查數的新口徑調整;2、普查凈增數=《耕地面積表》2000年年末數1328259畝-1999年末1190139畝=138120畝;3、1997-1999年初、年末數,由筆者在原表基礎上加“普查凈增數”調整為新口徑數;4、“實際減少耕地數”來源于《耕地面積表》的附表;5、國土局上報數來源于統計年鑒中由國土局提供的《土地資源基本情況表》?! ?/p> | |||||||||
|
|
第二層次,用《耕地面積表》的“附報資料”計算的“年末耕地數”,比“正表”反映的該數少,比國土局上報數字更少。
統計年鑒的《耕地面積表》“正表” ,是按“上年末存+本年增加-本年經批準減少”的公式,得出各鄉、鎮、區、場“年末耕地數”的。本年未經批準減少的耕地,不參加滾存計算。但《耕地面積表》的“附報資料”列有當年各鄉、鎮、區、場的“實際減少的耕地面積”,1997~2007年11年合計,該縣“實際減少的耕地面積”達18.255萬畝,而同期經批準減少數僅為2.889萬畝,意味著11年內“未經批準減少的耕地”達15.366畝,為“經批準減少的耕地”的5.32倍。2008年起,這張“附報資料”取消了。用“實際減少的耕地面積”滾存計算至2008年末,該縣耕地應為116.20萬畝,比國土局上報的135.35萬畝少19.15萬畝,占上報數的14.16%。哪怕全國耕地的平均水分率只有該縣的一半,即7.08%,則按新口徑計算的2008年末全國耕地只有16.96億畝了(18.257*(1-7.08%))。
第三層次,各村匯總“年末耕地數”,又比各鄉、鎮、區、場按“實際減少的耕地面積”滾存計算的“年末耕地數”少。
統計年鑒列有《分村基本情況表》將2008年各村耕地數相加,合計數106.73萬畝。比為按1997-2008年“實際減少滾存計算” 至2008年的“年末耕地數”116.20萬畝,少9.47萬畝。比國土局上報的耕地數少28.62萬畝,占上報數的21.1%。
由此可見:上列三層次的2008年的4個“年末耕地數”的關系是:
國土局上報數135.35萬畝〉各鄉鎮按“經批準減少數”計算的耕地數131.64萬畝〉
各鄉鎮按“實際減少數”計算的耕地數116.20萬畝〉全縣各村合計數106.73萬畝。
如果各村數相對可靠,則國土局所報耕地數字將有1/5的水分,簡直令人難以置信!全國其它地區有無類似情況?尚需要更多的調研才能給出答案。
被各方面廣泛引用的18.26億畝,是2007年《國土資源公報》公布的“年末耕地數”。至少從以下幾方面懷疑該數有水分:
其一、國土部門每年都查處若干宗違法占地的案件, 包括“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以租代征”等,都應在下年公報中反映,并應調減“年末耕地數”,才能與實際相符。在2000年以來的《國土資源公報》中,只有2004、2005兩年作了調整,兩年分別調減年末數14.77萬公頃和7.34萬公頃。共折合331.65萬畝。而2007年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查處違規違法案件3.1萬件,涉及土地336萬畝,僅退還15萬畝[v]。對其余321萬畝沒有調整次年的年末耕地數;2009年僅公路、鐵路就被查出違法用地2608宗,31.67萬畝占全國違法用地面積的56.94%[vi]。由此推算全國違法用地55.62萬畝,尚不知2010年的公報是否作相應調整。
其二、“生產建設損毀土地”未計入耕地減少數中。在“耕地減少”項目內只包括建設、災毀(指因自然災害損毀的耕地,不包括人類活動損毀的耕地)、生態退耕和農業結構調整4類。記者從國土資源部就《土地復墾條例》舉行的新聞通氣會了解到:“平均每年生產建設活動新損毀的土地約幾百萬畝”[vii]從1997到2010年14年損毀達幾千萬畝,其中必有相當比例的耕地被毀—如開礦塌陷,都沒有計入“耕地減少數”中。相反工礦廢地經整理而成的耕地,卻計入“耕地增加數”中,只做加法、不做減法,結存數怎能沒有水分?
其三、僅從城市征地和交通用地兩方面可推算出“建設用地”被少報,詳見表2:
表2 1999~2008年城市征地、交通應征耕地與公布的建設用地比較表 單位:萬畝
年份 |
667城市建成區面積km2 |
比上年增加km2 |
擴城征用土地面積km2 |
667個城市 征用耕地 |
公路、鐵路占用耕地估計 |
城市和交通占用耕地合計 |
公報公布的“建設”征用耕地 |
公報少計“建設”征用估計 |
序號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1999 |
21524.54 |
|
340.47 |
35.7 |
243.60 |
279.35 |
307.9 |
-28.55 |
2000 |
22439.28 |
914.74 |
447.25 |
47.0 |
193.17 |
240.13 |
244.5 |
-4.37 |
2001 |
24026.63 |
1587.35 |
1812.19 |
190.28 |
499.17 |
689.45 |
245.55 |
443.90 |
2002 |
25972.55 |
1945.92 |
2879.86 |
302.39 |
198.83 |
501.21 |
293.4 |
207.81 |
2003 |
28308.02 |
2335.47 |
1605.6 |
168.6 |
184.61 |
353.20 |
343.65 |
9.55 |
2004 |
30406.19 |
2098.17 |
1612.56 |
169.3 |
244.29 |
413.61 |
439.2 |
-25.59 |
2005 |
32520.72 |
2114.53 |
1263.5 |
132.7 |
249.51 |
382.17 |
318.15 |
64.02 |
2006 |
33659.8 |
1139.08 |
1396.48 |
146.6 |
2277.19 |
2423.82 |
388.5 |
2035.32 |
2007 |
35469.65 |
1809.85 |
1216.03 |
127.7 |
571.26 |
698.94 |
282.45 |
416.49 |
2008 |
36295.3 |
825.65 |
1344.58 |
141.2 |
555.86 |
697.04 |
287.4 |
409.64 |
1999~2008年合計 |
14770.76 |
13918.52 |
1461.44 |
5217.48 |
6678.92 |
3150.70 |
3528.22 |
說明:1、[1、2、3]欄數據來自2000-2009年《中國統計年鑒》,指全國667個城市的總和數; 2、[4]欄:將[3]欄Km2化成萬畝后,按城郊耕地占土地面積70%估計,換算成征用耕地數; 3、[5]欄按相應年份《中國統計年鑒》所示各年、各等級公路、鉄路增加的里程,乘以相應的占地寬度,再化成萬畝土地面積。各等級公路占地寬度=《公路技術標準》的路基寬+估計排水溝口寬+規定的溝外控制寬度。其中高速、一級公路占地寬按100米,二級公路按50米,三、四級公路按30米,等外公路按10米,鉄路按100米估算,分別乘以當年增加里程得到占地面積。各等級占地面積合計數,乘以耕地占土地50%,換算成占用耕地面積;4、[6]欄=[4] 欄+[5] 欄; 5、[7]欄來自相應年份國土公報或環境公報; 6、[8] 欄=[6]欄-[7] 欄?! ?/p>
由表2可見:1999-2008的10年內按統計年鑒所示全國667個城市由擴大“建成區面積” 14771平方公里,而征用的土地為13919平方公里,按城郊耕地占土地70%估計,共占用耕地1461萬畝;
2008年鐵路營業里程為7.97萬公里,比1998年增加1.33萬公里。公路里程373萬公里,比1998年增加245.17萬公里。各年增加的各等級公路、鐵路里程,分別按相應規范估計的占地寬度,算得各等級公路和鐵路的占地面積,再按耕地占土地50%估計,計算得10年內交通占用耕地5218萬畝。城市與交通合計占用耕地6679萬畝。而同期國土公報公布的“建設減少”的耕地只有3151萬畝,按此計算,10年的公報少計了3528萬畝“建設用耕地”。
這還不包括:a、全國2千多個縣(及縣級市)擴大城區占用的耕地,如上文N縣2008年末建成區面積達22平方公里[viii],另有2個工業區約12平方公里,共34平方公里。老縣城只有12平方公里,新增22平方公里都是近10年增加的。按70%耕地計算,共減少耕地2.31萬畝。在2008年前全國大多數縣(及縣級市)均有不同程度的擴城用地現象,都未算在表2的667個城市之內;b、“建設用地”在縣統計局報表中稱“三項建設”,由“國家基建”、“鄉村集體”和“農戶建房”三部分構成,如N縣報表反映10年內的“后兩部分”為3350畝,占“國家基建”上報數的23.3%??梢娙珖班l村集體”和“農戶建房”用地,也都未算在表2的667個城市建設用地之內;C、在“國家基建”中除擴大城區和交通用地外,還包括水利、工礦用地等,也未包括在表2之內。所以表2反映的少報數是保守的估計。
若在2008年公報公布的18.257億畝基礎上,僅扣除表2估算的3528萬畝,則2008年末只有17.904億畝了。再扣除2009、2010年凈減少的耕地、查處的“先占后報”等違紀用地、十幾年“生產建設損毀耕地”及多年未批準也未查處的用地,2010年末耕地數就更少了。
四、新增耕地只能彌補占地數量,卻不能彌補對糧食產量更有意義的耕地質量
雖然國家對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的耕地,作出了:“占多少,墾多少,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的規定[ix]。但實際上“開墾荒地與占用耕地”不可能同時在質量和數量上相當。因為中國的可墾荒地主要集中在缺水和無霜期短的西北和東北地區,而非農建設用地側重于東部和中部,尤其是沿海地區。實際執行中只強調數量的“占補平衡”。近幾年的“國土資源公報”特意把“建設用地與新增耕地數”加以比較,如《2006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中強調:“同期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36.7萬公頃(550.8萬畝),超過建設占用耕地42.0%”。并未分別公布占、補耕地的質量。言下之意:建設占地沒有影響糧食生產。事實上,耕地凈減少最快的是廣東、福建、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北京、天津及遼寧等沿海省份;而內蒙古、黑龍江、新疆、云南、廣西、貴州、甘肅、寧夏等自然條件較差的邊遠省份,1988年以來基本上是凈增加的。有的作者分別按增、減耕地所在縣的“糧食平均單產”進行了的估算: 1980~1994年間,我國耕地凈增加的縣份,平均每年共增加耕地10萬公頃, 按所在縣1990年糧食平均產量估算,每畝平均產糧約565斤;而凈減少的縣共減少44萬公頃,每畝平均產糧約974斤。約為新增耕地單產的1.72倍。這一資料表明:即使實現了面積上的占補平衡,按產量折算,占了1畝,卻只補了5分8厘。[x]。 2004年對全國15個?。ㄊ校┱{查,大部分新增耕地需要5~10年不懈地培肥,才能達到現有耕地的肥力水平[xi]。進一步證明了按“占補平衡”的要求,只能使耕地質量下降。何況多數年份是占多補少呢?
需要說明的是黑龍江省土壤肥沃,雨量較豐,又有后備耕地。容易使人們對開發后備耕地“補產”,產生不切實際的期望。據報道,該省2008年耕地面積只增加了2.4萬畝,僅占全國當年增加的244.4萬畝的0.98%,可見對新增耕地的平均產量影響甚微。況且,按該省“十一五”計劃,至2010年耕地總量還要比2008年減少21.72萬公頃,即325.8萬畝,相當于全國一年建設用地。這表明今后不再可能依靠這一沃地省份增加耕地了[xii]。
質量下降不僅表現在“占優補劣”上,更為嚴重的是未被占用的耕地出現了大面積退化:至2004年全國水土流失面積356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37.1%。由于水土流失、貧瘠化、次生鹽漬化、潛育化和土壤酸化等原因,已造成40%以上耕地土壤退化。全國耕地有機質平均含量為1.8%,棕壤、褐土等土壤類型比歐洲同類土壤有機質含量低2倍以上[xiii]。就連最肥沃的東北黑土層,已從解放初的80-100厘米降到現在的20-30厘米。預計30-50年后東北黑土將會消失[xiv]。主要由于大量施用化肥、濫伐森林、過度放牧等原因所致。
可見至2008年末,如按1996年普查前的平均質量折算,也早已越過了“紅線”。
按2008年8月13日原則通過《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規定:到2010年和2020年,全國耕地保有量,應分別保持在18.18億畝和18.05億畝。也就是說18億畝紅線要守到2020年。即使2008年末真的還有18.257億畝耕地,那么2009-2020的12年內只能凈占用0.257億畝,每年只能凈減少214萬畝。即14.28萬公頃了。比近3年平均建設用地21.3萬公頃還少7.02萬公頃。這就要求收縮用地方面的建設規劃。然而無論從城市還是交通規劃看,都要求以更快的速度發展。
1、N縣:規劃中的主城、開發區和化工區核心面積將達266平方公里,占全縣總面積的近19%,為原有縣城的22倍。如規劃全部實施,除老城區12平方公里外,即使按其間60%的耕地估算,將占耕地22.86萬畝。為1997-2008的12年經批準減少的3.18萬畝耕地的7.19倍。該縣地處淮河流域下游,地勢平坦、土質較肥、雨量較豐、排灌暢通。是全國的糧、豬大縣之一。尤其是城郊耕地,畝產都達噸糧。如果用新疆、內蒙等地開發的土地補償,開發10畝增加的產量,難抵上在該縣占用1畝耕地減少的產量。然而該縣的規劃并非只在“畫”中,而是緊鑼密鼓地實施。兩年前筆者到離縣城10多里的村莊走訪,當時見村民們正在平溝填塘,歸并地塊。他們說為了增加耕地,當時還以為是利農之舉。然而至去年夏季,全莊農民都被搬遷,所有土地賣給商家辦廠了。原來平田整地是為了賣地。村民們用自己的勞動,為坑害自己鋪平了道路。去年,政府下令將7個村的良田挖成小湖,開辦沙灘浴場,占地3萬多畝,可畏大手筆了。目前已將政府主要機關,中、小學,遷至新區。醫院、住宅小區也在建設。縣城已拉開了50平方公里新區的框架,此區域內農田按70%估算也達35000畝,已超過此前12年經批準減少的耕地總和。當然,N縣只是全國濫占耕地的一個縮影。
2、蘇州市:該市地處太湖流域,是全國少有的“漁米之鄉”。該市規劃中心城市面積為599.2平方公里,為古城地區面積22.63平方公里的26.48倍。地級市內城市規劃區面積為2597平方公里,占市域面積的30.6%。除了城市,還有水域及城間交通占地,還有多少可耕地呢?“漁米之鄉”的人民要向外地買糧了[xv]。
3、北京市: 從每年變更的交通旅游圖可見,隨著環線的外擴,把越來過多的農田變成房屋、道路及旅游區。若以老北京外城的2環包圍的面積為“單位1”,則3環內約為2.6;4環內約為4.6;5環內約為9,近于4環內的2倍;而6環內則為5環內的2.8倍,約達25個老北京外城。從2011年地圖看,5環內已被市區填滿—奧運公園、頤和園都在其內。5~6環之間也將逐步增加房屋、街道。目前至少在東面、東南面的通州方向,正南的大興方向和正西面的石景山方向已由房屋、街道取代了昔日的農田。
上述三地也僅是全國的縮影。外出旅行所到之處,哪怕是縣城,都可見塔吊林立。開發商的腳步甚至已跨向農村腹地了。如果過去用“蠶食”來形容城市吞并郊區的農田,那么現在改成“蛛食”更為合適:城市先向四周輻射的道路,然后將各條射線遠端連接成環。于是乎,環內區域的農田遲早要被房屋、道路和園林取代。好像蜘蛛捕食一樣,只要蛛網結成,它的“捕食領地”自然而然地擴成一張蛛網大小了。
4、公路規劃:預計到2010年年底,中國公路網總里程將達到395萬公里,比表2截止的2008年底增加22萬公里[xvi]。若平均占地寬30米,耕地占土地50%,則2009、2010兩年,此項需占耕地495萬畝。“十二五”期間,即2011-2015年“五年時間農村公路的建設總規模約90萬公里”,其中“通暢工程”50萬公里,“通達工程”40萬公里。若平均占地寬20米,耕地占土地50%,則5年內此項工程將占耕地1350萬畝[xvii]。僅此兩項約需占耕地1845萬畝。此外還有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總規模約8.5萬公里”[xviii]。
事實上,國土資源部應該知道各地少報“耕地占用數”,表現在:
一是所公布的國土資源公報中也采用“全國批準建設用地××萬公頃”的表述。如2008年公報反映,“全國批準建設用地38.35萬公頃,同比減少7.1%”。言外之意“實際占用數”沒有參與增減滾存計算。
二是縣級統計局按“當年增加數”和“經批準減少數”進行滾存計算得出“年末耕地數”,而將附報資料反映的“實際減少數”棄之不算。后來又把這份“附報資料”從縣級統計年鑒中剔除,以離開公眾的視線。事關“統計口徑”的大事,決非縣級統計局決定的。而反映國土指標的“統計口徑”,國圡資源部也應該參與決定的。
三是2009年的《國土資源公報》突然回避了“耕地減少數”和“年末耕地數”這2個最為重要的指標,只反映“耕地增加數”、“批準建設用地數”和“建設用地供應數”三個指標[xix]。2010年公報至本文發稿時尚未發布,在2010年《中國統計公報》中也只見到“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供應總量”這個與“年末耕地數”無關的指標。
四是正在開展的第二次國土普查,為了鼓勵各地將真實數字填報上來,不僅不追究以前的責任,反而承諾“不會改變土地利用規劃的用地指標” [xx]?! ?/p>
五是通過土地督查和規劃審批,國土資源部對全國各地你追我趕的“造城運動”以及更為宏偉的城市和交通規劃應當了如指掌。
六是國土資源部擁有衛星監測、航測、大型計算機等各種高科技手段和高科技人材,還可以組織人力進行局部詳測,完全有能力查出全國耕地的真實數,并發現基層報表的水分。
那么國土部門為什么對基層虛報如此“寬容”呢?即使在2007年的土地督查中查出336萬畝土地違法事件,也只退還了15萬畝,只占4.46%。而對其余321萬畝土地究竟如何處理卻未公布[xxi]??梢妼τ玫剡`法處理是“雷聲大、雨點小”。
筆者理解:“國土”機關只是一個部門,任何一級“國土”機關都在同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之下。為快速發展經濟保駕護航,滿足加快“城市化”的土地需求,才能對上負責。而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只是穩定民心的需要。在耕地數中摻水,卻是上下兼顧的最妙辦法。
當然還可以再來一次土地普查,使耕地數增加若干萬畝。但這些妙招都無濟于增加糧食產量??赡茉跊Q策者看來,今后的糧食完全可以靠進口和高科技來解決。所以才不惜犧牲大量的耕地來換取城市化和GDP的。
1、按1996年土地普查前的口徑,以1997-2008年公布的增減變動計算,2008年末全國僅有耕地13.848億畝,人均只有1.04畝。
2、按普查后口徑計算,從以下三方面可以說明,2008年末很可能不足18億畝耕地了。
一是剖析一個縣的12年統計年鑒發現:國土局上報“年末耕地數”〉各鄉鎮按“經批準減少數”計算的耕地數〉各鄉鎮按“實際減少數”計算的耕地數〉全縣各村合計數。如果各村數相對可靠,則該縣國土局2008年所報耕地數字將有1/5的水分。
二是《國土資源公報》公布的“年末耕地數”很可能有水分。其懷疑依據: a、土地執法的查出的先占后批、以租代征等問題,只有2004、05兩年對“年末耕地數”作了調減,其余年份均未調減;b、“生產建設損毀土地”未計入耕地減少數中;c、僅計算667個城市的擴城征地和增加鉄路、公路里程用地,1999-2008的10年內占用的耕地,就比同期公布的“建設用耕地”多3528萬畝。2008年公布的18.257億畝僅減此數,就剩17.904億畝了。
三是由于占優補劣及大面積水土流失,至使全國耕地的質量普遍下降?,F有耕地用“普查前平均質量”折算,也早已越過了“紅線”。
3、18億畝紅線要求守到2020年,而從一些城市和交通規劃看,今后12年耕地減少的速度更快。
4、國土部門應該知道耕地數字有水分,但處于上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下要穩定民心的“部門位置”。只能選擇對違法用地、虛報耕地存量的“寬容”態度。
截止1996年10月末的土地普查,全國耕地增加了5.26億畝,增幅高達36.92%。2001年8月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公布的“第5號:關于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主要數據成果的公報”中表明:所增加的5.26億畝“主要是耕地面積數據的計量單位和統計口徑標準化了,數據準確了,實際耕地并沒有增加”,即對耕地的概念和口徑范圍也實行了統一標準,包括了北方寬二米、南方寬一米以下的溝、渠、路、田梗面積。筆者認為:此次增加對于糧食及其它農作物的產量缺乏實際意義,其理由是:
一是統計口徑。北方寬二米、南方寬一米以下的溝、渠、路、田梗,是農業生產的必備設施。普查前不能種莊稼,普查后仍不能種莊稼。隨著農機化的普及和灌溉面積的增加,這方面的面積只會增加,不會減少。
二是計量單位。公報解釋:“以國際和國內標準的公頃和市畝普查,統一了各地在耕地面積計量中普遍使用但標準不同的習慣畝 ”。如果計量單位發生了變化,那么決定作物單產的”播種面積”必然隨之變化。但是比較普查前、后的《中國統計年鑒》,均未見“播種面積”因“耕地面積”增加36.92%而大幅度增加,如表2。
表2 1995,1999,2001,2008年統計年鑒農作物播種總面積比較表 單位:億畝
1995年鑒 |
1999年鑒 |
2001年鑒 |
2008年年鑒 | ||||
年份 |
播種總面積 |
年份 |
播種總面積 |
年份 |
播種總面積 |
年份 |
播種總面積 |
1990 |
22.254 |
1990 |
22.254 |
1990 |
22.254 |
1990 |
22.254 |
1991 |
22.438 |
1991 |
22.438 |
1991 |
22.438 |
1991 |
22.438 |
1992 |
22.351 |
1992 |
22.351 |
1992 |
22.351 |
1992 |
22.351 |
1993 |
22.161 |
1993 |
22.161 |
1993 |
22.161 |
1993 |
22.161 |
1994 |
22.236 |
1994 |
22.236 |
1994 |
22.236 |
1994 |
22.236 |
普查前 |
|
1995 |
22.482 |
1995 |
22.482 |
1995 |
22.482 |
|
|
1996 |
22.857 |
1996 |
22.857 |
1996 |
22.8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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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
23.095 |
1997 |
23.095 |
1997 |
23.095 |
普查后 |
|
1998 |
23.356 |
1998 |
23.356 |
1998 |
23.3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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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9 |
23.456 |
1999 |
23.456 |
|
|
|
|
2000 |
23.445 |
2000 |
23.44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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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
23.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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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23.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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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
22.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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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23.020 |
資料來源:相關年份《中國統計年鑒》,本表已將“千公頃”換算成億畝?! ?/p>
如果認為,過去使用的是“與標準畝不一致的習慣畝”,那么2001年普查結果公布后,應將此前“播種面積”調整為標準畝,才具有普查前、后的可比性。但由表2可見:2001、2008年的統計年鑒,并未對“1995和1999年鑒”所公布的“普查截止期前”1990-1996年的播種面積加以調整。而2008年的統計年鑒也未對 “2001年年鑒”公布的1997-2000年“播種面積” 加以調整。可見,普查結果公布后對“播種面積”的數據處理,仍以“普查前耕地面積的口徑”為基礎處理的。
三是根據播種面積計算的糧食單產也應有可比性。但各年糧食單產也以普查前、后一致的“播種面積”,而不是大幅度增加的耕地面積計算的。
四是復種指數,即同一地塊全年平均茬數,等于播種面積除以耕地面積。1990-1995按原耕地口徑計算為1.55-1.58,1996年按新口徑計算猛降至1.17,這樣快速地、大幅度地變動是不符合實際的。中國南方每年2熟以上,北方至少1熟,全國平均約為“1.5熟左右”更接近實際。
綜上可見,全國耕地采用普查后的數字缺乏實際意義,從復種指數角度上看,采用普查后更接近實際,而采用普查后的數字容易因盲目樂觀而導致的濫占耕地。
關鍵字:18億畝 耕地 真實性
[ii]見1999年《中國統計年鑒》。
[iii] 見第一次農業普查第5號公報:關于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主要數據成果的公報。
[iv]據相關年份國土資源公報計算。
[v] 引自“國家土地總督察公告”第1號。
[vi]轉引自2011-03-25人民網-人民日報“全國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公路鐵路超一半”。
[vii] 2011年03月29日人民網-人民日報“全國每年損毀土地數百萬畝 1億畝荒地等待復墾”。
[viii] 見該縣當年統計公報。
[ix] 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x] 多智網2006-01-02佚名:“中國近20年來耕地面積的變化及其政策啟示” 轉引自中國農科院農業自然資源和農業區劃研究所。中國耕地[M].北京:中國農業科技出版社,1995’. 原文:增加耕地的縣共增10萬公頃,估計增產糧食424萬噸,平均每畝5653斤;減少耕地的縣共減耕地44萬公頃,估計減產糧食3216萬噸,平均每畝9745斤。可能是總產量丟掉小數點,這里的單產均按縮小10倍計算。
[xi] 見《2004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
[xii] 見新華網哈爾濱 記者孫英威2009年7月21日“中國“糧倉”黑龍江耕地面積去年增加2.4萬畝”。
[xiii] 見《2004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
[xiv] 2009-7-1《報刊文摘》“黑土地將在三十到五十年后消失”。
[xv] 見豆瓣網騰訊微博MSN“解讀《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07—2020)”。
[xvi] 見新華資料“中國交通概況”。
[xvii] “全國農村公路建設規劃”。
[xviii]新華網綜合“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7918網。
[xix]見《2009年國土資源公報》。
[xx] 參見南方都市報載:長江日報評論員劉洪波:“土地普查數據作假的憂思”一文。
[xxi] 同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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