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私有化能解決當前的利益矛盾嗎? | |
|
現階段中國土地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產權,而在于某些公共權力機關及某些政府官員的利益取向與公共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且缺乏來自社會民眾的有效制衡。產權問題固然重要,但是沒有政治體制改革的協調推進,農村土地問題的解決就缺乏良好的民主法治環境。
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由農村土地征用與房屋拆遷所引發的矛盾與沖突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對于如何解決這類利益矛盾、整合這類利益沖突,當前理論界的看法并不一致。其中一種較有影響的觀點是推行土地的私有化,通過這種方式明確農民的產權主體身份,強化被拆遷戶與被征地者的主體地位,增大其在征地與拆遷博弈中的籌碼。按照這種觀點,土地完全歸農民所有,農民可以決定賣還是不賣、賣給誰不賣給誰、賣的價格如何,這樣農民的權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維護。國內有些研究者持有這一觀點,而近年來陳志武等外籍華裔學者對此的大力宣揚更是增強了這一觀點的影響。
產權的明晰沒有錯,讓土地交易遵循市場本身規律從邏輯上講也沒有錯,但這兩者都未必要通過完全的農地私有化來實現。這種私有化主張由于缺乏對當前中國實際的深入考察而顯得太過隨意,如果付諸實踐,對于中國農村與農民而言則肯定是一場巨大的災難。
其一,當前城市化進程中農地征用之所以出現如此多的矛盾與問題,具有經濟增長沖動的某些地方政府、某些政府部門、某些政府官員的亂占亂征行為與補償的不合理是一個根本性原因。而現實中,分散的農民又缺乏有效監督、制約公共權力的途徑與手段。在這種情況下,矛盾與問題的頻繁出現就難以避免了。在這個意義上,現階段中國土地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產權,而在于某些公共權力機關及某些政府官員的利益取向與公共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且缺乏來自社會民眾的有效制衡。換言之,產權問題固然重要,但是沒有政治體制改革的協調推進,農村土地問題的解決就缺乏良好的民主法治環境。就此而言,如果一般性地就產權談產權,根本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
其二,土地產權的私有化主張實際上有一個未言明的前提設定,即私有化后的土地交易完全是在規范理想的市場中進行。但這樣一種邏輯假定與現實差距甚遠,按照這一假定所采取的舉措在實踐中不僅往往根本無法實現預期目標,反而可能造成始料未及的消極后果。蘇東劇變后俄羅斯與東歐以激進私有化為主要內容的休克療法所造成的混亂與災難我們至今尤歷歷在目。實際上,以高度理想化的市場語境作為前提設定一直是某些經濟學者的根本弊病,而現實的權力狀況、市場狀況與社會狀況對于經濟行為的制約與影響則超出了他們的視野之外,由此,其措施的無效性甚至反作用也就不難理解了。其實,在現階段,提高失地農民的利益補償標準、明確失地農民的表達參與權利、加大利益糾紛的司法救濟力度都遠比土地產權改革急迫得多。
如果土地私有化真的實行了,在政治體制改革尚需深化,市場機制尚需完善的情況下,土地的集中速度將會大為加快,而其手段與方式的多樣性往往是人們想象不到的。我們絕不能低估這種可能性。與此相應,無地農民的數量將會大幅上升。在社會保障尚不健全、城市尚不能容納大量農村人口轉移的情況下,無地的農民將會成為中國社會中最大的不穩定因素,甚至有可能因此斷送中國改革進程。在這個意義上,看清、看透、看全中國的現實而不是盲動的、沖動的想象與設定才是解決中國問題的前提。
其三,現階段急遽推進中國土地的私有化并不會在很大程度上推進農業的規模經營。由于大量剩余勞動力的存在,具有一定經濟規模的生產者寧愿多雇傭勞動力來從事生產,也不愿采用新的機械化操作,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力的成本更為低廉,他們沒有動力采用或完全采取具有科技含量的經營方式。因此,在現階段,即使實行土地私有化,也不會推動中國農業向規模經營的快速發展,不會大大提高農業生產率。
其四,中國城市化進程的緩慢以及城鄉二元結構打破的漸進性決定了現階段農民不可能大規模地轉化為城市市民。農村大量人口的存在以及農民工的流動性都決定了土地對于農民群體的重要性。目前生產與生活在農村的群體自不待言,就是農民工從城市返鄉時也依然要從土地討生活。由此可知,土地對于現階段的中國農民來說具有相當重要的社會保障功能,土地就是農民生存的最后保障和依托。大規模私有化所導致的土地集中將使相當部分的農村人口喪失賴以生存的土地資源而陷入困境。在這種情況下,那些沒有土地而又無法融入城市的農業勞動力以及家庭將怎樣生活和謀生呢?
其五,當前農村的征地、拆遷問題主要發生在城市的周邊地區,而這些被征用的農地只是國家全部農地的一少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大范圍的推行私有化,就把一個局部性的問題變成了全局性的問題,由此造成的影響會更大,破壞性就會更強。當前的土地征用過程中確實存在著農民權益被侵害的問題,但是一旦由此引發大規模全國性的土地私有化浪潮,就會有更多農民的土地權益在不規范的條件下遭到侵害。因此,絕不能把當前城市化進程中部分區域的農地問題無限放大到整個農村,這種邏輯上的無限放大很有可能會造成理解的偏差與判斷的失誤,從而讓人得出不可行的解決辦法。
其六,冒然的土地私有化將會造成對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巨大沖擊,而這種思想的混亂對于整個中國社會來說,其破壞性是無法估量的。任何的改革措施都要考慮到這種傳統的慣性與社會觀念的應變能力,否則,理論上再好的政策措施,對于現實的改變也將無濟于事,甚至適得其反。更何況現階段的失地農民只是要求自身利益能夠得到維護,特別是能夠得到足夠充分的補償,而基本沒有私有化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土地的私有化恐怕不是廣大農民的傾向性主張。農民本身的這種觀念與要求表明土地的私有化并不具有廣泛深入的民眾基礎。
要解決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土地權益的維護問題,就必須從中國改革與發展的具體實際出發確定有效對策?,F階段,對于農民土地權益的維護而言,重點是完善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承包經營權,加大力度維護與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權,禁止違反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亂征亂占行為。在此方面,要抓緊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出臺相關操作性的配套政策。在農地征用過程中,要加強包括財產評估程序、補償標準公示程序、民眾參與程序、以及法律救濟程序等在內的相關程序建設,確保土地征用的公正、公平、公開,以及補償的合理到位。
在加強對農民現有土地權益保障的基礎上,隨著城市化進程的發展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要更好地維護和實現農民的土地權益,讓農民通過土地獲得更高的比較收益,應進一步從法律上賦予農民更為完整、自主的土地產權,可以考慮將有期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延長,最終實現農民對土地權益的充分享有。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延長并不能等于完全的私有化,農村集體仍然具有對土地的所有權。而這種集體的所有權將會抑制私有化條件下針對土地的高度投機行為,避免出現土地不正常的高度集中情況。如果農地完全私有化了,集體所有權這種規制功能就無從發揮與體現了。
將農地使用權永久延長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非常自然的進一步延伸,它在更大程度上將農地權益賦予農民個人,容易為廣大農民所接受,且變革成本小。農地使用權永久延長,不僅有利于穩定農民長遠預期、解除農民后顧之憂,引導農民珍惜土地、增加對土地長期投入;而且也會使土地的資本屬性更加明顯,土地的資本功能得到強化,從而有利于農民獲得土地要素增殖的財產性收益。由于農民擁有了土地的永久使用權,他可更為方便地以此進行抵押、轉讓、投資,從而不僅可以有效改變當前農村金融信貸服務的缺乏狀況,解決農村發展的資金瓶頸,為農村發展提供更好的環境,而且也為自身轉化為城市市民提供了可以變現的財富基礎。對于今后農地制度的改革而言,通過修改、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從制度上逐步明確農地的抵押、投資等資本功能,在實踐中逐步探索、規范農地資本化的各種方式與渠道,以不斷發展的土地要素市場為基礎來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當是重要任務之一。
隨著中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由農村土地征用與房屋拆遷所引發的矛盾與沖突引起了社會的普遍關注。對于如何解決這類利益矛盾、整合這類利益沖突,當前理論界的看法并不一致。其中一種較有影響的觀點是推行土地的私有化,通過這種方式明確農民的產權主體身份,強化被拆遷戶與被征地者的主體地位,增大其在征地與拆遷博弈中的籌碼。按照這種觀點,土地完全歸農民所有,農民可以決定賣還是不賣、賣給誰不賣給誰、賣的價格如何,這樣農民的權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維護。國內有些研究者持有這一觀點,而近年來陳志武等外籍華裔學者對此的大力宣揚更是增強了這一觀點的影響。
產權的明晰沒有錯,讓土地交易遵循市場本身規律從邏輯上講也沒有錯,但這兩者都未必要通過完全的農地私有化來實現。這種私有化主張由于缺乏對當前中國實際的深入考察而顯得太過隨意,如果付諸實踐,對于中國農村與農民而言則肯定是一場巨大的災難。
其一,當前城市化進程中農地征用之所以出現如此多的矛盾與問題,具有經濟增長沖動的某些地方政府、某些政府部門、某些政府官員的亂占亂征行為與補償的不合理是一個根本性原因。而現實中,分散的農民又缺乏有效監督、制約公共權力的途徑與手段。在這種情況下,矛盾與問題的頻繁出現就難以避免了。在這個意義上,現階段中國土地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產權,而在于某些公共權力機關及某些政府官員的利益取向與公共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且缺乏來自社會民眾的有效制衡。換言之,產權問題固然重要,但是沒有政治體制改革的協調推進,農村土地問題的解決就缺乏良好的民主法治環境。就此而言,如果一般性地就產權談產權,根本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
其二,土地產權的私有化主張實際上有一個未言明的前提設定,即私有化后的土地交易完全是在規范理想的市場中進行。但這樣一種邏輯假定與現實差距甚遠,按照這一假定所采取的舉措在實踐中不僅往往根本無法實現預期目標,反而可能造成始料未及的消極后果。蘇東劇變后俄羅斯與東歐以激進私有化為主要內容的休克療法所造成的混亂與災難我們至今尤歷歷在目。實際上,以高度理想化的市場語境作為前提設定一直是某些經濟學者的根本弊病,而現實的權力狀況、市場狀況與社會狀況對于經濟行為的制約與影響則超出了他們的視野之外,由此,其措施的無效性甚至反作用也就不難理解了。其實,在現階段,提高失地農民的利益補償標準、明確失地農民的表達參與權利、加大利益糾紛的司法救濟力度都遠比土地產權改革急迫得多。
如果土地私有化真的實行了,在政治體制改革尚需深化,市場機制尚需完善的情況下,土地的集中速度將會大為加快,而其手段與方式的多樣性往往是人們想象不到的。我們絕不能低估這種可能性。與此相應,無地農民的數量將會大幅上升。在社會保障尚不健全、城市尚不能容納大量農村人口轉移的情況下,無地的農民將會成為中國社會中最大的不穩定因素,甚至有可能因此斷送中國改革進程。在這個意義上,看清、看透、看全中國的現實而不是盲動的、沖動的想象與設定才是解決中國問題的前提。
其三,現階段急遽推進中國土地的私有化并不會在很大程度上推進農業的規模經營。由于大量剩余勞動力的存在,具有一定經濟規模的生產者寧愿多雇傭勞動力來從事生產,也不愿采用新的機械化操作,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力的成本更為低廉,他們沒有動力采用或完全采取具有科技含量的經營方式。因此,在現階段,即使實行土地私有化,也不會推動中國農業向規模經營的快速發展,不會大大提高農業生產率。
其四,中國城市化進程的緩慢以及城鄉二元結構打破的漸進性決定了現階段農民不可能大規模地轉化為城市市民。農村大量人口的存在以及農民工的流動性都決定了土地對于農民群體的重要性。目前生產與生活在農村的群體自不待言,就是農民工從城市返鄉時也依然要從土地討生活。由此可知,土地對于現階段的中國農民來說具有相當重要的社會保障功能,土地就是農民生存的最后保障和依托。大規模私有化所導致的土地集中將使相當部分的農村人口喪失賴以生存的土地資源而陷入困境。在這種情況下,那些沒有土地而又無法融入城市的農業勞動力以及家庭將怎樣生活和謀生呢?
其五,當前農村的征地、拆遷問題主要發生在城市的周邊地區,而這些被征用的農地只是國家全部農地的一少部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大范圍的推行私有化,就把一個局部性的問題變成了全局性的問題,由此造成的影響會更大,破壞性就會更強。當前的土地征用過程中確實存在著農民權益被侵害的問題,但是一旦由此引發大規模全國性的土地私有化浪潮,就會有更多農民的土地權益在不規范的條件下遭到侵害。因此,絕不能把當前城市化進程中部分區域的農地問題無限放大到整個農村,這種邏輯上的無限放大很有可能會造成理解的偏差與判斷的失誤,從而讓人得出不可行的解決辦法。
其六,冒然的土地私有化將會造成對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巨大沖擊,而這種思想的混亂對于整個中國社會來說,其破壞性是無法估量的。任何的改革措施都要考慮到這種傳統的慣性與社會觀念的應變能力,否則,理論上再好的政策措施,對于現實的改變也將無濟于事,甚至適得其反。更何況現階段的失地農民只是要求自身利益能夠得到維護,特別是能夠得到足夠充分的補償,而基本沒有私有化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土地的私有化恐怕不是廣大農民的傾向性主張。農民本身的這種觀念與要求表明土地的私有化并不具有廣泛深入的民眾基礎。
要解決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土地權益的維護問題,就必須從中國改革與發展的具體實際出發確定有效對策?,F階段,對于農民土地權益的維護而言,重點是完善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承包經營權,加大力度維護與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權,禁止違反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亂征亂占行為。在此方面,要抓緊制定、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出臺相關操作性的配套政策。在農地征用過程中,要加強包括財產評估程序、補償標準公示程序、民眾參與程序、以及法律救濟程序等在內的相關程序建設,確保土地征用的公正、公平、公開,以及補償的合理到位。
在加強對農民現有土地權益保障的基礎上,隨著城市化進程的發展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要更好地維護和實現農民的土地權益,讓農民通過土地獲得更高的比較收益,應進一步從法律上賦予農民更為完整、自主的土地產權,可以考慮將有期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延長,最終實現農民對土地權益的充分享有。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延長并不能等于完全的私有化,農村集體仍然具有對土地的所有權。而這種集體的所有權將會抑制私有化條件下針對土地的高度投機行為,避免出現土地不正常的高度集中情況。如果農地完全私有化了,集體所有權這種規制功能就無從發揮與體現了。
將農地使用權永久延長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非常自然的進一步延伸,它在更大程度上將農地權益賦予農民個人,容易為廣大農民所接受,且變革成本小。農地使用權永久延長,不僅有利于穩定農民長遠預期、解除農民后顧之憂,引導農民珍惜土地、增加對土地長期投入;而且也會使土地的資本屬性更加明顯,土地的資本功能得到強化,從而有利于農民獲得土地要素增殖的財產性收益。由于農民擁有了土地的永久使用權,他可更為方便地以此進行抵押、轉讓、投資,從而不僅可以有效改變當前農村金融信貸服務的缺乏狀況,解決農村發展的資金瓶頸,為農村發展提供更好的環境,而且也為自身轉化為城市市民提供了可以變現的財富基礎。對于今后農地制度的改革而言,通過修改、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從制度上逐步明確農地的抵押、投資等資本功能,在實踐中逐步探索、規范農地資本化的各種方式與渠道,以不斷發展的土地要素市場為基礎來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當是重要任務之一。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執中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