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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結的開始?(集體土地幫助農民對抗資本下鄉)

張謙 · 2010-10-27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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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這是一篇發表在今年6月的《中國研究》第7-8期上的論文。此文是目前對農業資本化所造成的中國農村階級分化加劇的最全面的研究。同時,此文也展現,集體土地所有制在農業資本化的擴張過程中為農民提供了對抗資本的資源。對于土地私有化的觀點,此文的研究提出了新的批判:沒有土地私有化,農業現代化照樣可以展開;而土地一旦私有化,資本對農民的剝奪將更為慘烈。

終結的開始?  

——當代中國的農業現代化和農民階層的分化  

   

張謙 John A. Dohaldson(杜強)   

 

原載:《中國研究》

摘要:中國的農業生產正在遠離傳統的以家庭為基礎的自給自足的生產方式。勞動力、土地和生產要素市場的發展將規模生產重新引入到中國的農業生產中, 這種生產規模超出了家庭所有的土地、勞動力和資金的能力。因此,長期在中國存在的農民階層的經濟基礎正在逐步轉型,農民階層的分化正在開始。根據在云南和山東兩個省的實地調查,本研究發現并歸納出六種存在于當今中國農村的生產形式,這些生產形式遠遠超出了傳統的以家庭為基礎的自給自足的耕作,它們的存在顯示著農民階層的分化正在通過這些多種形式展開。本研究還發現,中國的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形式在農業現代化的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不同程度上保護了農業生產者。  

   

在過去數十年里,洪先生和他的一家一直在斗南村的土地上辛勤耕作。南村位于云南省,因為其優質的新鮮蔬菜而在中國非常知名。雖然自從1980年以來,洪先生和他的鄰居一直都是在集體分給他們的一小塊土地上耕作,近年來,斗南村的村民們開始大規模種植蔬菜,并將蔬菜賣到富裕的沿海地區,且因此給斗南帶來了新的繁榮。洪先生通過耕種自家責任田和給鄰居充當臨時工而獲得了一定的種植蔬菜的經驗。 他很快就掌握了充分的技術和資金,從而能夠租耕其他家庭的土地。通過這種方式,洪先生在最多的時候在昆明附近租耕了的10至20畝的土地,產量大大提高。在擁有了這么多土地之后,洪先生自己的家庭已經不能提供足夠的勞力來耕作。因此,他不得不雇用非正式的臨時工。這些工人大多是來自云南省內的貧困、邊遠縣的移民工人。現在,洪先生的家庭已經不再是中國傳統意義上的農民了,因為他們已經不再僅僅是從事自給自足的生產,而是還使用著家庭之外的土地和勞力。洪先生和數百萬其他鄉村居民一起,正在參與中國鄉村最新的一項變革——中國農業的現代化和農民階層的分化過程。  

象洪先生這樣,不再從事長期存在的、傳統的以家庭為基礎的自給自足的生產的農業生產者, 在今天的中國正在迅速地增加。中國經濟的快速轉型和現代化給幾乎所有的經濟領域都帶來了根本性的變化,農業領域也應該不會例外。但是自從三十年前實行了包產到戶制度以來,中國的農業生產方式卻基本保持不變。過去的幾年來,中國的農業階層開始逐步松動,發生變化。然而,在農業生產的組織中發生的這些變化的性質以及這些變化將給鄉村社會帶來怎樣的轉變還沒有受到學者關注。像洪先生家這樣的農業生產的新類型顯示,新型的生產方式正在中國農業中出現,延續了千百年的中國傳統農民也許正在經歷著前所未有的轉型。在本研究中,我們將試圖描繪出中國正在興起的農業現代化和農民階層的變化:勞動力、土地和生產要素市場的發展如何將超越家庭土地、勞動力和資金局限的規模生產重新引入到中國農業中。我們認為,這是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中國農民階層首次開始分解。  

各種學說的理論家——從正統的馬克思主義者到新自由主義的自由市場經濟學家——都預言在現代資本主義經濟下傳統的農民會消亡(Edelman 2000)。但是,來自第三世界的經驗一再顯示了農民階層的生命力,盡管農民階層的確承受著來自城市資本、國家改造和全球化經濟的壓力(Bryceson, Kay, and Mooji 2000)。即使在這樣的語境之下,中國的農民階層仍然是一個理論上的特例:很少有其他地方的農民象中國農民這樣頑強地抗拒著轉變。  

過去50年間發生在中國的激烈的政策變化只是導致了農民階層的擴展(Bramall and Jones 2000)。50年代初期的短暫的土地改革將土地所有權賦予了農民,將鄉村經濟變成了數量眾多的規模很小的農民家庭生產。而這些家庭又都服從于一個權力不斷加強的國家的政治控制和經濟汲取(Shue 1980)。隨后的集體化運動完全改變了土地改革分田到家和以家庭為生產基礎的做法,并將消除小農經濟作為一個重要的政策目標(Kelliher 1994)。然而,集體化遠遠沒有消除農民階層,而是由國家在貧苦農民面前取代并扮演了傳統的地主角色,強化了國家對農民的控制。這一政策帶來了諸多不理想的后果(Friedman 1990; Friedman, Pickowicz, and Selden 1991; Zhou 1996)。第三次的政策轉變,是在1978年到1984年間完成的去集體化。人民公社解散了,土地的使用權(但不是所有權)直接還給了農村家庭;中國鄉村再次成為了小農經濟的海洋,而農民作為一個階層也得到了強化(Bramall and Jones 2000)。1984年后,盡管中國鄉村見證了工業化、大規模的民工潮和鄉村治理的變革,但是農業生產的組織還是基本延續著80年代初期形成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路線。同時,農戶繼續使用家庭勞動力去耕種小塊的而且常常是分散的責任田。在移民、市場化和地方非農就業的增長的推動之下,一些農業富余勞動力(即農民家庭的成員)轉向了非農業的和農村以外的就業,因而導致了一些學者稱為的“農民階層的衰退”( Bramall and Jones 2000, p. 262)。然而,正如布拉莫(Bramall)和 瓊斯(Jones)(2000)正確指出的,農業產品和生產要素市場在中國鄉村的有限發展決定了“農民階層的延續”( p. 270)。因此,盡管以上三次主要的政策調整對于農民階層有著大不一樣的政策目標,但卻都維護甚至是加強了農民這一階層。  

如果這幾次主要的政策調整都沒有改變農民階層,那么什么力量可能給中國鄉村帶來長久的結構性變化?布拉莫和瓊斯(2000)提出,勞動力和生產要素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可能會帶來進一步的農民階層的分化。按照這一思路,我們在這里提出,農村市場的迅速和持續的發展已經啟動了中國農業生產的第四次變革:農業現代化。接下來,我們首先回顧論述關于中國農村自1980年以來變革的文獻。我們將“農民”定義為一個分析性的概念,將以此來更深入地探討在改革的相當長的時間內,以家庭為基礎的農業生產是如何延續著中國的農民階層。然后,我們要闡釋為什么我們認為隨著近來中國鄉村的市場化發展,在現代農業開始出現的時候,長期以來未被改變的中國農民最終開始分解。這之后,我們將介紹我們的研究設計、個案的選擇和我們通過實地調查總結出的新的農業生產者的類型。在接下來的實證部分,我們詳述農業生產者的六個新的類型以及他們所處的生產關系。最后,我們會探討經驗研究的發現的理論意義。  

   

難以改變的中國農民:沒有“去農民化”(de-peasantization)的“去農業化”(de-agrarianization)  

自從1978年改革以來,中國鄉村的社會、經濟和政治體制經歷了一系列的變革。針對這些變革和趨勢,英文文獻中已有很多的研究。最初的改革就是從農村開始。例如,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農民家庭,使得他們有更多的權力來選擇耕作的莊稼種類和銷售剩余產品(White 1998; Zweig 1997; Kelliher 1992)。激勵機制的提高,農業技術的創新,新建立的市場機構,以及大量的政府投資,都促使農業產量顯著提高((Rozelle, Jikun, and Otsuka 2005)。  

然而,到80年代中期,在以農村為基礎的改革的最初浪潮過去之后,中國的領導人將關注的重心更多地轉向了改革工業和發展城市。而在此過程中,中央政府進一步減少了與農業人口的傳統聯系,并尋求與非政治化了的農民保持一種更為疏遠的關系(Kelliher 1994)。在此過程中,中央政府對農業的投資縮減了(Ash 1991),而財政上的分散化所帶來的更嚴格的財政控制和上級政府財政撥款的減少,更進一步加重了基層政府的負擔 (Wong 1991; Oi 1989)。結果是,鄉村地方政府,尤其是那些位于沿海地區的,開始依賴鄉鎮企業來促進經濟工業化和拓展稅收來源(Oi 1992; Wong 1992)。而且,農業產量的提高使得農村的剩余勞動力問題更加嚴重,而地方的非農業工作卻越來越少,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移民因而加速(Fan 2005; Guang and Zheng 2005; Solinger 1999)。另外,農村家庭之間的收入差異顯著提高,這種差異主要取決于家庭中是否有在當地的或者是移民的非農就業((Walder 2002; Parish, Zhe, and Li 1995)。更進一步,盡管經濟整體發展迅速,與80年代初期的貧困人口的迅速減少相比,在這個時期的有些時候,農村的貧困沒有變化,或者還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Ravallion and Chen 2007; Khan and Riskin 2001; World Bank 2001)。  

最后,自90年代中期開始,新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也影響了鄉村社會。在這段時期,鄉鎮企業的發展失去了活力,許多地方政府開始私有化鄉鎮企業((Kung 1999; Whiting 2001; Hongbin and Rozelle 2003)。同時,以鄉鎮企業為主導的工業化模式的其他消極影響也開始顯現。許多鄉村政府要么因為當初不審慎地向鄉鎮企業貸款而面臨著不斷增長的債務,要么因為地方鄉鎮企業的萎縮而面臨著稅收來源的縮減(Ong 2006; Li 2006)。結果,許多地方政府通過向農民征收額外的稅費來轉嫁自己的經濟負擔、 縮小財政上的差額和支付不斷增長的政府人員的工資((Unger 2002; Bernstein and Lu 2003; Li 2002; Chen and Chun 2004)。鄉村治理惡化,社會緊張加劇,政府和企業侵犯農民土地權利更成為一個特別令人擔憂的問題(Guo 2001)。另外,許多試圖改革鄉村政治的措施結果是令人失望的。例如,村級選取在約束鄉村政府的腐敗和提留方面收效甚微(Oi and Rozelle 2000; Bernstein and Lu 2003)。而且,盡管中央政府推行了鄉村稅費改革這一補救措施,但許多研究者認為,對于解決農民負擔,這不是一個長期可行的措施(Li 2006; Yep 2004))。  

盡管這些變革對中國的鄉村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是,如前所述,這些變革本身并沒有改變作為農業生產的農民這一階層。同樣的,盡管已有大量關于中國農村的研究文獻,且涉及了相當廣泛的問題,包括鄉村的工業化、鄉村治理、移民、生產力的變化和土地爭端,至今卻還很少有研究關注中國農民階層正在經歷的轉型。這至少可以部分地歸因于這種轉型出現的時間不長。在過去的多年中,直到90年代中期,與非農業領域的迅速變化相比,小農經濟幾乎沒有發生變化:農戶繼續在他們所承包的小塊的集體土地上用自家的勞動力和資本來種植和收割莊稼。  

要研究農民階層的變化,關鍵是要對富含政治色彩的并且常常被誤用的術語“農民”[1]進行清晰地定義。在這里,我們將這個術語用作一個分析性的概念,而不是用作為松散的描述性的詞語,我們采用沙寧(Shanin)的廣為使用的定義:  

農民是“使用簡單工具和自家的勞動力,主要是直接地或間接地為了自己的消費,也為了完成對于政治上和經濟上的權力階層的義務,而進行勞動的小規模農業生產者。”(Shanin 1971, p.3)  

沙寧的分析指出了農民的四個關鍵特征:1、家庭農場是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2、耕作是謀生的主要手段;3、基于小型鄉村社區的傳統的文化導向;4、本身缺乏政治權力,這具體表現為其他階層通過政治上的征服或者經濟上的剝削而獲得對農民階層主導地位(Shanin 1971)。[2]沙寧認為,在這四個標準之中,第一個,即家庭農場,是農民最重要的特征。  

將這一概念應用到對中國鄉村的分析之中,我們看到,在第一階段,即土地改革,中國農民完全符合這四個標準。然而,在第二階段,即集體化時期,就顯得比較模糊了,因為家庭不再是農業生產的單位。勞動力的使用在集體公社層面上集中起來,家庭基本生存需要的滿足是通過公社將資源分配給社員,而不是通過以家庭為基礎的生產,有些時候這需要還根本就不能得到滿足。然而,其余的三個特征是依然存在的。耕作還是基本生活資料的主要來源。盡管國家試圖改革地方文化和政治結構,傳統鄉村社區的權力關系和文化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延續不變 (Bianco 2001; Friedman, Pickowicz, and Selden 1991)。而且,國家對農民的控制更加強了。  

鄉村變革的第三階段,家庭承包責任制重建了農民階層的根基——家庭農場。當然,這個階段發生了很多重要的變化,包括鄉村的工業化、移民和市場化。但是,盡管農業人口不斷地通過鄉村工業化和移民向非農就業輸出——這一過程被路易斯(Lewis)(1954)和庫茲內特(Kuznets)(1955)描述為現代領域的擴張發展——依然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業人口卻繼續著傳統的生產模式,農業生產仍然是被小農經濟主導。隨著人口的自然增長,農業人口至少到1994年還一直是增長的((Bramall and Jones 2000)。另外,市場化僅僅局限于農產品銷售。通過市場出售富余谷物和副食品并沒有改變基本的結構性事實,即這些農業生產者仍然是“主要是直接或者間接地為自己的消費生產”(Shanin 1971, p.3)。因此,在第三階段,盡管中國的鄉村經濟經歷了迅速的“去農業化”(即非農領域的壯大),而對于農業人口而言,他們并沒有經歷“去農民化”,農業領域還是由以農戶為單位的自給自足的生產或者小商品經濟生產主導。離開農民階層的唯一途徑就是離開農業進入非農領域就業,而農民階層本身保持不變。  

   

農業現代化的興起和農民階層的分化  

這種沒有去農民化的去農業化是否還可以描述中國的鄉村?農業生產的模式正在發生著什么樣的變化?這些變化會對中國的鄉村社會產生怎樣的社會和政治影響?諸如土地、勞動力和資本等因素是如何被不同成員控制,以及又是如何被組織進農業生產的?這些控制和組織在各成員之間是如何形成政治關系和社會不平等的?  

基于多個原因,我們認為這些變化早就應該到來了,一個新的轉型時期已經開始。首先,在建國之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農民被認為是滋生自發的小資本主義的溫床。這也是為什么集體化被認為可以消除小農家庭耕作的經濟基礎,也可以消除農民貪戀財富的小資產階級思想——在當時被稱為是“割資本主義尾巴”——從而改造農民這一社會階層(Marx 1887; Kelliher 1994; Katz 1992)。在集體化失敗之后,中央最后還是選擇了讓農民回到他們集體意識中一直存在的生產模式中去:以家庭為基礎的小農經濟。既然“緊緊被小農場思想所控制”的中國的農民,現在終于可以在他們的小塊土地上耕作了(Kelliher 1994, p. 410),新的生產方式豈不應該在中國鄉村大規模地自發生長嗎?  

第二,去集體化的批判者——無論其意識形態——長期指責將公社土地分給家庭生產之后導致生產規模縮小了((Hinton 1991; Dong 1996; Li, Rozelle, and Brandt 1998; Brandt et al. 2002; Bramall 2004)。其他東亞國家或者地區,諸如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為了減少由于土地改革帶來的農業產量減少,都在一定程度上轉而把因土地改革而過分細分的土地進行整合(Bramall 2004)。[3]同樣地,中國政府也一直在試圖提高農業的產量,從而帶來提高生產規模的壓力。一個經常被采用的做法是將工業資本通過多種渠道,諸如“龍頭企業”,引進農業生產(Waldron, Brown, and Longworth 2006)。我們預測這些企業的進入,以及國家的其他提升規模和推動現代農業生產的舉措,將會顯著地改變小農經濟的圖景。  

第三,生產資料缺乏流動而使諸如土地這樣的生產資料無法通過流動而集中在少數人手里,是中國農業現代化的一個主要障礙。然而,近年來各種生產資料市場的迅速發展最終彌補了這一不足。勞動力的流動——尤其是農村勞動力的流動——在中國已經非常普遍(de Brauw et al. 2002))。曾經非常嚴格的戶口制度盡管還在繼續將農民工視作二等公民,限制了他們在城市的發展機會,但是,它已經不再能夠有效地控制勞動力的流動了(Solinger 1999)。相當一部分的勞動力流動是從鄉村到城市,從農業到非農業領域。另一方面,農業領域因為勞動力過剩和經濟回報甚低而成為了一個純粹的勞動力輸出的領域。盡管在社會科學的文獻中,勞動力從一個農業地區流向另一個農業地區沒有受到廣泛的關注,但是這種流動的可能性已經是存在的。我們將要看到,隨著農業內部出現了更多的回報豐厚的就業機會,這樣的勞動力流動已經開始了。  

同時,資本市場在中國鄉村還沒有充分發展。由于相應改革的一再失敗,國家管理的農村合作信用社體制問題重重,腐敗嚴重,且傾向于將資金用于工業企業發展而不是支持農業(Zhu, Jiang, and von Braun 1997)。然而,另外兩個方面的發展補償了資本市場的不成熟。首先,中國農民的小規模生產——這是中國農業現代化的起點——意味著數量不多的資本就足以使他們邁開農業現代化的第一步。這些少量的資本或者是來自于農業的利潤,或者是農民工匯回老家的打工收入(Hare 1999; Ma 1999),或者是來自改革所帶來的其他機會。第二,地下金融在中國通過血緣關系網絡或者非正式的諸如錢會這樣的金融機構(Tsai 2002)在運作著。如果這樣的地下銀行可以在沿海地區幫助鄉村工業化的發展,它也應該可以幫助農業現代化的發展。  

最后,在先前,土地的不可流動性是中國鄉村開始農業現代化的最大障礙。鄉村的農田(以及大多數的林地和各種形式的荒地)都是歸村莊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根據合同由農戶所有,使用權的分配主要是在平等的基礎上作為一種權利而分配的(Brandt et al. 2002)。雖然村集體不時根據人口的變化而調整土地的分配,但是每個農戶擁有一塊土地這一權利在理論上是被保證的,也是在經濟上不可被剝奪的。但是,自從90年代中期以來,土地的租賃市場在許多鄉村地區迅速發展,使得屬于集體的承包土地在農戶之間流轉,農業生產的規模也因此增大(Zhang, Ma, and Xu 2004; Kung 2002; Brandt et al. 2002; Rozelle, Jikun, and Otsuka 2005)。例如,有研究發現,在發達的沿海地區,一些村子里,高達60%的集體土地通過租賃市場流轉(Zhang, Ma, and Xu 2004)。其中,在浙江農村,從市場上租賃土地的農戶只占農戶總數的14%,但控制的土地卻比其他農戶土地的總和還多。  

農田是市場進入農業生產的最后一個領域。一旦這塊最后的領域發生瓦解,我們就能就非常有理由推測,新的生產者將會進入農業領域,超越家庭耕作的新的生產方式也將出現。農業現代化將最終出現在中國,伴隨著這一現象,中國農民階層的分化也將開始。  

   

選擇案例和發現模式  

我們所預期的變化是否在中國農村發生了?本研究意在了解中國農業現代化的開始,以及它可能采取的多種模式和給農民帶來的變化。研究主要是基于2007年我們在中國的兩個省對一批農產品的生產所做的田野調查。考慮到中國的農業現代化的形式在沿海和內陸可能有所不同,我們調查了一個東部省份和一個內陸省份,即山東和云南。(我們也結合了之前在其他省份開展的田野調查的發現以及一些二手資料。)在每個省中,我們研究了那些在生產上超越了個體家庭的勞動力或土地局限的農業產品。另外,在選擇案例時,我們還考慮了從農戶、到地方企業家、國內公司、跨國公司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等各種成員在擴大生產規模上的作用。在山東,我們研究了水果、蔬菜和家禽的生產。在云南,我們考察了茶葉、咖啡、芥末、蔬菜、鮮花、水果和橡膠的生產。在田野調查中,我們訪談了政府官員、農業生產者、企業家、經理、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介入了這些莊稼的種植、收割、銷售和運輸的人員。同時,我們訪問了這些作物的產地,既去了田邊,也去了農戶家,以期親眼觀察正在發生的變化。在這些地區,新的農業生產方式和生產關系都出現了,但方式各有不同,對農村居民的社會和政治生活的影響也是不同的。這篇論文是我們關于中國農村社區深刻變化的研究計劃中的第一步。  

在田野調查中,我們看到了大量的大規模生產商業作物的實例,這些規模超出了家庭生產的局限,要么需要更多的土地,要么需要更多的勞動力,或者兩者兼有。我們將此劃分為六種不同的形式,而以家庭為基礎的自給自足的生產作為另一種形式(見表格1)。在進行分類的時候,我們發現在兩個向度上存在差異。一方面,對勞動力和土地的控制和使用不同。所有這些形式都超越了家庭生產,使用著超過集體分配的土地或者家庭之外的勞動力。另一方面,控制和使用土地和勞動力發生的變化導致了各成員之間的社會關系也發生變化。一些農民得以控制更多土地和勞動力并提升了他們相對于國家或者企業資本的權力;而另一些農民則失去了控制力,不得不服從于新進入農業生產領域的行動者的控制。鄉村居民與所承包的土地和自己的勞動之間的關系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這些居民的地位也從傳統家庭生產中的“農民”(peasant)轉向了“農業生產者”(farmer),并最終成為部分的或者完全的無產階級 “工人”(worker)。另外,這些變化的結果是農業生產者的政治權力也在變化。但是,農業生產者政治權力的變化不是線性的。反之,農民相對于其他行動者的權力在農業現代化的最初幾個階段是得到提升的,但隨后又開始削弱。同樣的,農業生產者的經濟收益也是變化的。雖然相比于原來,基本上是提高的,但是,隨著農業現代化的加深,這種變化也不是線性的。  

總的說來,這種分類指認出了農業現代化在中國鄉村發生的多種路徑,以及去農民化是如何沿著每一條路徑展開的。我們將這些模式放在一個表格內,并標示出每種模式農業現代化的程度,并不是暗示這是一個階段式的模型——不同模式將沿著表格中的次序而發展。相反,我們將這些形式看做是同時存在的平行的路徑,至少在目前是如此。一種形式并不一定會發展成為另外一種形式。接下來,我們將詳細闡述這個分類中的每種農業生產形式。  

   

模式一:自給自足的農民(Subsistence Peasant)  

農業現代化的所有路徑和去農民化的起點是眾所周知的以家庭為基礎的小農生產。如前文所述,通過長期合同的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分配給中國幾乎所有的農戶,中國政府取消了曾經在毛澤東時代管理農村的公社。盡管每個農戶必須向國家上交一定配額的糧食,國家通過低于市場的價格進行收購,但是農民可以自由地在市場上銷售多余的糧食。[4]在這種體制之下,如前文指出,大多數的中國農業生產者應該被認為是農民,也完全符合沙寧的關于農民的定義。因此,盡管發生了許多變化,這種家庭生產形式在中國還是相當普遍的,尤其是在富裕的沿海省份之外比較普遍,我們將這種形式稱為“自給自足的農民”。[5]因為集體化時期缺乏生產動力以及生產力低下,幾乎所有地區的農業生產者都從公社的解體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中獲得了很大的利益。由于對自己的耕地擁有受到保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基本上是在農戶中平均分配(Unger 2002; Findlay 1997),農民可以在種植、生產和收獲上自行決定,他們的生活水平得以提高。同時,因為擁有土地使用權,農民在其他成員——也就是希望擴大農業生產的企業家和公司——面前也獲得了一定的政治實力。然而,將集體的土地分配給農戶的一個負面影響就是農業生產規模的縮小。這種小規模的生產持續了很多年,直到經濟力量催生了期望通過擴大農業生產規模來提高生產效率新的生產者。  

   

模式二:商業化農業生產者(Commercial Farmer)  

“商業化農業生產者”是在改革之后的幾年中適應農業生產規模擴大需求出現的最初的幾種形式之一。商業耕作在中國并不是什么新鮮事務。例如,黃宗智(Huang)(1990)曾經記載了在晚清時期,長江三角洲地區就已經有高度發展的商業耕作了。然而,農村家庭的商業耕作在集體化時期被取消了。它的再度出現有賴于農業產品的市場化,沒有市場化,商業化的農戶既不能銷售他們的農產品也不能買進糧食。盡管許多農戶通過出售他們自己種植的富余的糧食或者經濟作物,但他們生存需要的滿足并沒有被商業化——他們依靠自己的土地和糧食去滿足基本生活的需要,通過商業耕作來獲得現金收入以提高生活水平。  

所謂商業化農業生產者,我們指的是這樣的農戶:他們種植農作物(主要是副食品和經濟作物)完全是為了商業交換,然后通過在市場購買糧食——而不是自己種糧——來滿足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用商業化的方式來滿足生存需要給農戶帶來了非常重要的變化。雖然還是依賴于家庭勞動力和承包的土地,但是這些家庭通過市場滿足生存需要,這就使得他們經常與遠在村莊之外的交易者和社會過程直接聯系起來。這些農戶或許會被這些交易者通過不平等的交易條款所壓制,但是他們一般不再直接受制于諸如鄉村政府這樣地方上其他群體。  

陳先生是一位住在云南省普洱市的商業化農業生產者。他原先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種玉米,現在卻已經完全改種咖啡。陳先生一家和其他許多鄰居和親戚一起在80年代初期從臨近的景谷縣搬遷過來。當時普洱當地政府允許他們使用任何他們能夠開發的土地。這些移民家庭便一起勞作,將山坡上的原始森林砍去,將山坡變成耕地,并形成了一個叫大開河村的新村子。盡管村子在名義上擁有這些新開墾出來土地的所有權,但這些農戶家庭實際上擁有著土地的使用權。陳先生家從種植玉米到種植咖啡經過了幾個階段的發展。起初,當陳先生一家在自家的土地上種植玉米的時候,陳先生偶爾會到一家叫“北歸”的生產咖啡的鄉鎮企業工作。在得到現金收入之余,他也學到了種植咖啡的技術。緊接著,當雀巢公司開始在這個地區廣泛收購咖啡豆的時候,陳先生從為北歸公司工作轉成在自家的田地上種植咖啡。很快,與鄰居們一樣,陳先生家的20畝土地不再種玉米,而是完全改種咖啡。從那時起直到現在,陳先生家將咖啡豆全部出售給雀巢公司。雀巢公司也是個很可靠的買家,按照國際市場的價格收購咖啡豆(根據陳先生和其他一些人透露,一些精通電腦的村民甚至會在互聯網上查看國際市場的價格)。  

自此,陳先生一家完全放棄了自給自足的生產。他們承擔了很多風險,其中有許多風險是超出他們家庭的控制的,例如咖啡豆的價格就是根據全球市場決定的。盡管咖啡豆的價格變動傷害了一些咖啡農的經濟利益,陳先生說這些變動對他家的傷害不大,因為他至少每年都能賺點錢——這些錢足夠他去買糧食和其他需要的東西。1999年的霜凍使他家的生計受挫,也是全家最艱難的一年。但是,因為被凍傷的咖啡樹在第二年又重新長出來,陳先生沒有象一些鄰居那樣,放棄種植咖啡。 通過種植咖啡陳先生得以購買了一些對咖啡豆進行初期加工的設備,使用這些設備他可以在將咖啡豆運到雀巢公司之前進行脫殼、清潔、干燥以及分類。陳先生家已經買了第二臺卡車,并用這輛卡車將咖啡豆運到雀巢的收購站,或者購買糧食、原料以及其他需要的東西。賣咖啡豆帶來的現金收入使得他們可以將兩個孩子送到普洱市去上學,只在周末才回家。  

與數以百萬記的中國其他家庭一樣,陳先生家在從家庭生產往商業化耕作的轉變獲得了不止是經濟收益上的好處。這些農業生產者依靠國際市場價格耕作,而同時他們也擴充了自己的實力。幾乎沒有農戶能夠完全只靠自己來脫離自給自足的生產而進入商業化耕作。為了從糧食生產進入商業化耕作,大多數的農戶都需要一些外在的推動力來幫助他們學會如何耕作新的經濟作物,提供必須的資本,以及更為重要的是,還要能確保有收購市場以減少風險。在有些情況下,當道路(甚至是最基本的土路)將該地區和市場以及外面連接起來,商販能夠進來收購作物,這就會刺激農戶提高他們產量。很多時候是企業家和公司提供了必須的技術、資本和市場。例如,以陳先生家為例,最初的外來的推動力就是北歸咖啡廠。對于陳先生和其他許多類似的人來說,在北歸咖啡廠工作是這些家庭最終轉向基本上完全從事咖啡種植的第一步。這家后來被私有化了的地方鄉鎮企業,,為陳先生提供了學習咖啡種植技術的機會,并幫助他獲得了非常需要的現金。隨后,雀巢公司提供的相對穩定的收購市場又進一步鼓勵了陳先生和他的親戚放棄自給自足的耕作,而完全改種和加工咖啡豆。據一位雀巢工作人員介紹,雀巢公司通過直接向陳先生這樣的農戶收購咖啡豆,大約收購了普洱市咖啡豆總產量的三分之一。對這些農戶而言,雀巢公司給他們直接提供培訓,或者培訓當地的技術員,然后由他們再培訓種植咖啡的農業生產者。這里的咖啡豆被送到雀巢在東莞的公司, 加工成銷售到的國內市場上速溶咖啡。  

無論是北歸這樣的國內公司,還是雀巢這樣的跨國公司,這些私人企業都只是自給自足式農民向商業化耕作轉變的一個渠道。有些時候,尤其是對于特別貧困的農民來說,國家是唯一的推動力,有能力和資源驅使他們從自給自足向商業化耕作轉變。例如,在貴州西北的一個特別貧困的山區,土地都是巖石,耕作困難,產量低,使得自給自足式農民很難脫貧。當地鎮政府采取了有風險的一個辦法,鼓勵農民從種植糧食轉向種草,因為草是少數幾種可以在多石土地上種植的作物。鎮政府然后幫助農民獲得小量的貸款去購買母牛,在草地上喂養。政府并且組織和建起了一個市場,牛可以在這個市場拍賣和出售。盡管存在一系列問題,例如貸款的償還率低得令人失望等等,這些政策還是幫助自給自足式農民轉變為商業化農業生產者。然而,如果沒有國家來引導農民并提供必須的資本、技術和市場,這個鎮的農民就不太可能或者愿意接受完全放棄種植糧食的風險。  

以上的事例證明,農業生產盡管還是將家庭作為基本的生產單位,但已經從自給自足向市場導向的商業化農業轉變。這些商業化農業生產者與個人、公司、國家的關系也發生了變化,個人、公司、國家這些行動者影響著農業生產者與市場的交往。  

   

模式三、企業化農業生產者(Entrepreneurial Farmer)  

當農業生產者雇用家庭外部的勞動力或者租賃別人的土地,或者兩種現象兼而有之,這樣的農業生產者就從商業化農業生產者轉為了“企業化農業生產者”。這兩種農業生產者之間的區別以及與其他形式的農業生產者的區別在于,農業生產通過獲得額外的土地或者勞動力而超越了家庭的局限。在本文導言中提到的洪先生家就是這樣的一個例證。洪先生通過雇用勞工和租賃土地而成為了一個企業家。他之所以能這么做是因為他種植蔬菜已久,能夠種植技術密集型的昂貴的一些蔬菜,諸如意大利萵筍(Italian lettuce)。他將蔬菜賣給收購商,收購商再賣給主要是廣東的外地市場。這種生產方式使得洪先生家(以及其他類似的農戶)可以獲得超過10萬元的年收入。  

除了依靠家里的五個勞動力之外, 洪 先生在需要的時候還從當地的勞動力市場上雇用幫手,采取半天(上午15元,下午20元)或者一天(35元)的計酬方式。在當地勞動力市場雇來的臨時工都是云南或外省的貧困地區來的移民。在獲得暫住證之后,他們一般帶著全家而來。這些臨時工一般租住村子里的老房子,讓孩子在當地學校就讀,付本地人一樣的學費。這樣,這些外來的勞動力也獲得了種植蔬菜的經驗。與租種土地不一樣,勞動力的雇用總是臨時性的,沒有正式的合同。然而,企業化農業生產者和臨時工往往發展出穩定的關系。例如,洪先生平時一般都雇用著幾名幫手,他通過以往的交道知道這幾個人有必要的技術,并且可靠。  

洪先生說,當地的土地市場主要是農業生產者為了擴大有利可圖的商業化生產而自發形成的。臨近縣的一些村子過去主要是自給自足式農業生產,農戶和當地政府都愿意將土地租賃給洪先生這樣的企業化農業生產者,這些土地租賃者往往再雇用當地農民來為自己種地。這些農民轉變為農場工人,不僅獲得了更高的收入,而且學到了有利可圖的技術。這樣的土地租賃一般都是通過正式的合同,往往持續幾年不等。近年來,洪先生的一些鄰居變得更加富有冒險精神。在積累了充足的資本后,為了獲得更多的土地,他們甚至遠到越南去租種土地,在那里經營蔬菜農場。在中國東北地區,農業生產者也到俄羅斯的遠東地區去租賃土地,雇用當地勞動力,經營商業化農場。  

在斗南村從商業化向企業化耕作轉變的過程中,地方政府至少是在初期通過大量的工作推廣蔬菜種植技術,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外地的農民在為這些企業化農戶工作中學會這些技術,然后他們再回到自家進行種植,從而使得技術得以推廣開來。例如,臨近地區的農民很愿意將土地租給斗南的農業生產者,然后再留下來給他們打工,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當五年的租賃合同到期之后,這些雇用勞動力再收回他們自己的土地,開始種植蔬菜(盡管這些蔬菜往往是不太值錢的品種,例如大白菜)。隨著雇傭勞動力(盡管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與下文論述的模式五非常相似)轉變成為商業化甚至企業化農業生產者,上述運作方式創造了一個良性循環的圈子。我們認為像洪先生這樣的企業化農業生產者是中國農民轉型中在政治上和經濟上獲利最高的。與商業化農業生產者一樣,企業化農業生產者也與一些外來者形成了新型的關系,這些外來者包括供應商,收購商(正如洪先生案例中的一樣),本地或國外的公司,這些關系主要是通過市場來聯系的。  

   

模式四、合同式農業生產者(Contract Farmer)  

在第三種模式中,主要的行動者是農業生產者(當然其他行動者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或大或小的、國內外的正式的機構化的公司也可以在組織更大規模的、資本化的農業生產中成為主要角色。在這種情形下,企業通過與一個地區的大量的農業生產者簽訂合同而形成生產基地。[6]在這種關系中,企業一般為農業生產者提供技術、培訓、服務,在許多情況下還提供啟動資金。盡管農戶仍然控制著家中的土地,作為與企業所提供的支持的交易,他們與企業簽訂合同,規定收購價格,并將所有的收獲賣給建成基地的企業。我們將這些人成為“合同式農業生產者”。  

山東的一個肉類加公司諸多的此類生產方式的一個例子。它為肯德基加工雞肉以及為其他隸屬于百勝國際餐飲集團(Yum!Brands)的公司提供產品,也為溫迪國際快餐連鎖集團(Wendy)提供產品。另外,這家公司還有一個鴨肉加工分廠,以及兩家分廠生產諸如電視晚餐(TV dinner)一類的微波爐加工食物。這家公司估計每天處理20萬只雞和60噸預加工食品(盡管它的生產能力是100噸)。這家公司建立于1988年,現在據稱有8000工人,每年營業收入超過8億元。這家公司原先是糧食局下屬的國有企業,但是在2001年完全脫離了糧食局,成為了一個股份公司,所有工人都持有該廠的股份。該公司估計它的大約40%的產品來自于農民直接通過合同建成的一個基地。[7]為了建成基地,該公司與周邊的大約1萬家農戶簽訂了合同。公司為簽訂合同的農戶提供剛剛孵出2至3天的小雞和小鴨,并且提供飼料、技術和飼養的建議。公司保證最低的收購價格,農戶只要送來雞鴨立刻能夠收到錢款,這樣經過過去十年努力與農戶建立了堅實的關系。  

與該廠簽訂合同的農戶基本同意該公司的說法,認為該廠是有一些投入的,諸如動物飼料、技術和安全飼養的培訓(部分是為了抗御禽流感)。例如,趙先生的農場有3個鴨舍,養著超過8600只的鴨子,他將成鴨(喂養了46天)賣給該公司。通過與該公司合作,趙先生說他家每人每月能賺750元,也就是每年家庭收入18000元。然而,趙先生指出,該公司因為規模大,有市場地位,從而占有主導地位。利用這些因素該公司將收購價格壓得很低,趙先生家養的鴨子的收購價只有一元一只。趙先生不能將鴨子賣給其他收購商,因為他從該廠領到小鴨子的時候為每只都付了很高的定金。趙先生住在一個正在城市化的地區,國家為了城市發展而征用土地,他家的土地已經從人均1.7畝縮減到了人均0.3畝。現在, 趙 先生家已經不再像先前那樣種植糧食了,而是將他們的大部分土地用來養鴨子,僅僅保留了小塊土地來種植西瓜和一些其他自己家吃的作物。  

關于這樣的農業現代化的方式,我們還看到了很多例子。例如,在云南東北的昭通市的一個相當貧困的地區,農民們簽訂合同種植出口日本的日本山葵(horse radish)——一種生產芥末的植物。在云南的許多咖啡和茶葉加公司也都擁有自己的生產基地。而且,一些像雀巢這樣的公司開始是試圖發展這樣的生產基地,只是在后來遇到困難時才轉向其他模式。  

從很多方面來看,合同式農業生產者與商業化農業生產者很相似:他們的生產都是在自家的土地上進行的,他們仍然控制著從集體承包的土地(或者部分地控制著),他們通常為了商業交換而全部種植經濟作物,與外部的行動者交易,依靠市場獲得生活資料。但是,這兩種形式在一個關鍵的方面存在區別:合同式農業生產者因為缺少資本、市場和技術而不得不與一個更有實力和資源的企業形成正式的合約關系。企業通過提供必須的資本、技術或者市場而降低了農業生產者討價還價的能力和利潤率。在這樣的關系之中,農業生產者僅僅提供勞動力和土地。相反,像種咖啡的陳先生一樣的商業化農業生產者,他們不需要雀巢提供資本或者技術支持,因而能夠在多個咖啡收購商之間進行選擇,可以為他們的產品贏得市場設定的價格,有自由將產品賣給出價最高的人,而不是由簽訂合約的公司決定價格。  

理論上,合同式農業生產者也擁有著一個優勢:他們通過與公司簽訂合同為自己的產品獲得一個保護價,從而避免市場風險。在調查中,我們經常發現農業生產者,有時甚至是當地政府,期望從簽訂合同的公司獲得保護價,但是常常不能如愿。例如,云南省保山市是另外一個咖啡產地,當雀巢考慮在當地建立一個生產基地的時候,當地政府希望雀巢提供保護價,但是這個提議卻使得雀巢轉向了普洱,因為普洱市沒有提出要保護價。[8]事實上,即使在合同中有明確的保護價,在實際操作中也未必生效。養鴨的趙先生的合同中有保護價,但是,他說當市場價格低于保護價的時候,公司只要提高銷售給農民的飼料和藥品的價格就可以抵消它付給農民的高于市場的收購價格。  

因為企業占據著主導地位,盡管像趙先生這樣的農民的收入可能比他們從事自給自足生產的時候要好,但是他們一般沒有商業化或者企業化的農業生產者情況好。一定程度上正因為在與公司的交往中處于下風,合約式農業生產者無視合同,將他們的產品賣給其他的買主。而這些買主因為不需要像合約公司那樣承擔生產成本,因此可以給農民出更高的價格。這就造成了一種被稱為“中間販問題”(middleman problem)的一個普遍現象——很多中間販在生產基地逡巡,悄悄收購合同工農戶的產品。強化合同和抵制中間販成為了公司與農業生產者之間的爭議,并因此導致一些合同關系的破裂。如前文指出,雀巢開始是采取合約模式,但是因為中間販的猖獗而不得不放棄。那些能夠成功維護生產基地和抵擋中間販的公司要么是依靠非正式的機制,例如人際關系,要么是依靠市場壟斷,要么就是因為基地在地理位置上難以進入。因此,我們認為,因為與廣大農戶維持合約關系的困難,合約形式作為農業現代化的一種方式是不穩定的,也很有可能是短暫的,會向商業化或者下面要討論的其他形式轉變。  

   

模式五、中國特色的半無產農場工人(Semi-proletarian Farm Worker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在簽訂合同的公司看來,要長遠地解決中間販問題只能是加強對種植和收割過程的控制,改變農民的利益驅動結構。因而在現實中創造出了另外一種生產基地形式。在這種形式之下,基地租賃土地(使用權)——通常是向作為集體所有者的村子租賃——然后雇用村民作為公司雇員耕作土地。這些村民是集體的成員,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在一些案例中,農戶還是在集體分配給他們的土地上耕作,種植公司要求他們種植的東西,只是這些土地現在已經租賃給了公司基地。在另外一些案例中,土地被重新整合,各農戶土地之間的界限被消除,農場工人耕種公司基地的土地。即使農場工人還是在集體分配給他們的土地上耕作,一個深刻的變化發生了:他們現在只在生產過程中提供勞動力,而土地的使用權——以及處理土地收益的權利——已經被公司掌握了。  

通過這種途徑,農業生產者變成了半無產者,他們仍然還擁有集體土地——實際上是將土地出租給公司而收取租金——但是在同時,他們不得不出賣勞動力給公司以獲得工資。他們擁有集體的土地,這一點使得公司必須給他們工作,因此他們獲得工作的方式與無產階級工人是不同的。  

我們在這種形式的稱謂前加上了“具有中國特色”,是因為我們認為如果中國鄉村沒有土地集體所有和使用權分配到農戶這種獨特的機制,這種形式不可能出現。在這種形式中,建設基地的公司一般是與集體建立合同關系,而不是與單個的農業生產者建立關系,這一點與合同式農業生產者是不同的。因為集體土地所有權禁止村子的領導將農民趕離土地,這也使得公司不能夠剝奪村民在公司基地的工作。如果沒有這種限制,圈地運動會使得這些公司輕易地將農民從他們的土地上趕走,導致他們失業。  

與本文提到的其他一些公司一樣,山東裕華棗業公司開始也是一個鄉鎮企業,后來被賣給了一家私營企業。公司從1987年起開始大規模地種植棗子,將他們銷售到外地市場。這家企業有三分之一的棗子是采用上述的生產方式生產的:他們從村集體租到30年的土地使用權,雇用了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村民,讓他們種植棗樹。這些農場工人根據他們種植棗樹的面積而獲得工資。裕華不是根據農場工人收獲的棗子來付酬,理由是公司擁有所有收獲,而工人的勞動已經由工資來支付了。通過一系列的監工、經理和層級組織系統,裕華控制和管理著租來的土地和雇用的勞力。結果是,據稱他們幾乎沒有農場工人將棗子賣給中間販的問題,私自販賣被認為是偷盜公司財物。  

與裕華棗業公司一樣,臺灣芊蕙花業(Qian Hui Flower Company)位于云南省呈貢縣,也是通過與集體簽訂合同的方式租得了它擁有的土地的70%,租期最少7年。它然后再付給農戶月薪在他們自己的土地上栽種花卉。這家企業目前在云南有10家這樣的基地,基地氣候各異因而可以栽種不同品種的花卉。這家企業強調指出,一旦農戶簽訂了合約,他們不能單個地退出合約,因為合約是通過村委會簽訂的。和裕華一樣,中間販也沒有對芊蕙構成大問題。因為將產品私自出售構成犯罪,芊蕙通過與當地執法機構合作來強化執行與農場工人的合同。  

建立這樣形式基地的公司中有單個企業家,也有進行跨國交易的大型的國有企業。 劉 先生是美國公民,他投資了4個畜牧廠,而且擁有云南的唯一一個有規模的牧場。他的一半的土地是從個體農戶那里租來的,這些農戶再在他的牧場中工作。國有企業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則是在西雙版納的橡膠園投資。中化集團為了響應政府號召幫助該地區通過橡膠業發展起來,通過與村集體簽訂合同的形式租賃了該地區3個村子的3大片土地。該集團向農業生產者提供化肥和種子,這些農業生產者在自己的土地上種植和收割橡膠。集團通過層級機構進行管理,將農業生產者分成小隊,每個小隊再分成小組,每小組管理40至50畝橡膠園地。  

在這些案例中,我們看到農戶的確從這種模式中獲得了經濟利益。但是,與商業化、企業化和合同式農業生產者相比,這些農業工人的政治權力是最低的。這種“有中國特色的半無產階級農場工人”顯然失去了一些自主權和經濟利益。與合同式農業生產者相比,這些半無產階級的農場工人不僅沒有了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盡管他們一般因此獲得了租金),他們在生產過程中還受到公司更嚴格的控制。因此,與合同式農業生產者不同,他們對于收獲產品完全沒有控制權。他們獲得的薪酬是對他們的勞動的補償,而與產品無關;他們基本也沒有機會打破公司的控制去將產品賣給中間商以獲得更高的利潤。盡管有這些缺點,但是,在鄉村居民缺少資本和技術的時候,他們不能自己獨立耕作,與企業家或者公司合作采取這種方式還可以在收入上有所提高。從公司的角度看來,這種方式相對而言沒有什么麻煩,可以獲得土地控制權和克服中間販問題。然而,我們將要看到,公司已經發現其他的方式可以幫助他們獲得更大的權力來控制雇員、生產過程和收成。  

   

模式六、半無產農場工人(Semi-proletarian Farm Worker)  

與前述的形式不同,這種形式之下,公司擁有或者控制著生產基地的土地,雇用農村工人。這些工人仍然還對自己的土地擁有使用權利,但是他們的土地是在別處——通常被轉租給了親戚、鄰居或者企業家了。因此,這些勞動力被歸類為“半無產階級的農場工人”:他們出售自己的勞動力以獲得薪水,但是還擁有一定的生產資料,盡管他們不再直接使用這些生產資料。  

位于云南的百果洲果汁公司在巔峰時期曾經控制著2萬畝土地,用來種植果樹以加工果汁。與其他采取這種形式的基地一樣,這家公司通過開發原先沒有人種植的荒地來獲得土地——百果洲是與當地林業管理部門簽訂合同獲得了林地。公司然后雇用和培訓移民工人來種植西番蓮果和菠蘿,這是他們用來制作濃縮果汁的原料。這些農民工主要是來自于云南的貧困地區(諸如瀾滄縣和墨江縣),還在老家擁有土地,在新的工作地獲得暫住證。公司面臨著很多問題,其中很大的一個問題就是生產基地地處偏遠。因為在云南南部土地稀少,該公司基地距離縣政府所在地有100公里。在這個熱帶地區經常出現的降雨使得公司的交通問題更加惡化。而且,公司為了改善道路、港口、學校以及其他基礎設施而進行了投入,這些投入使得他們很難與沒有任何投入的中間商在價格上進行競爭。同時,其他競爭產品諸如橡膠的價格上升使得公司很難維持生產水平。然而,能夠控制基地的土地使得公司能夠部分地解決其對土地和勞動力的需求。  

位于云南西部的大紅坡咖啡農場擁有一個7000畝的基地,其中4500畝種植咖啡。公司建立于1989年,當時是鄉鎮企業,地方政府派出了一個副鄉長做領導。1998年,政府將公司的債務私有化,清理了資產,將整個公司賣給了這名副鄉長。公司租賃了荒地——主要是一些山坡——作為自己的基地,租期到2030年。公司從農業銀行獲得了資本支持,也從世界銀行獲得了一個專項貸款,用于基礎設施的建設。當地政府在初期也幫助公司吸引貧困農民來到基地種植咖啡。  

在大紅坡,種植和收獲的全部過程都被公司緊緊地控制著。與采取這這種形式的其他公司一樣,該公司提供土地、培訓、化肥、殺蟲劑、種子以及其他東西。公司在當地有一套層級管理體系來管理農場工人。600多名農場工人(168家農戶)被分成4個小組,每個小組都由一組全職的監管人員和技術員(公司總共雇用了15名全職監管人員和技術員)來管理。公司通過這個層級系統將每個生產程序傳達到農場工人,這些指令包括何時施用化肥和殺蟲劑以及何時開始收割。種子、化肥和殺蟲劑等資料也是公司通過小隊發給工人家庭的。公司不向工人收取土地租金,但是為每畝土地核定了一個產量標準。在這個產量標準之內,公司和工人按照6:4的比例分配產品,而超過標準的產品則完全歸農場工人所有。公司人員認為產品是全部屬于公司的,但是他們指出,公司決定將一部分產品讓給工人——除了工資之外——是為了更好地吸引工人。公司對土地的控制以及對整個生產過程的嚴格監控使得農場工人與在自己土地上工作的合同式農業生產者相比擁有少得多的自由度。農場工人很難“偷竊”產品將它以更高的價格賣給中間販,因為公司可以相對容易地為每戶家庭的土地核定產量,而且如果他們一旦這么做,還面臨著更可怕的后果——公司將這種私自售賣行為看作是盜竊公司財物,因而會將工人開除。因此,公司人員稱中間販問題從來沒有發生過。  

這家公司給人的印象是一個仁慈的雇主。不僅僅是因為這家公司將收獲的一部分很大方的給予工人,而且它還提供土地讓移民工人蓋房子(當然,這不僅是滿足生活必須,工人還可以住在田間,可以很便利地照看莊稼)。因為“荒地”在這個地區比較容易獲得,而勞動力又比較緊缺(該地區的大多數人口是少數民族,而少數民族尚不習慣在企業中作為雇員來工作),這就意味著公司必須提供更好的條件來吸引移民工人,而這些移民工人在老家擁有土地也增強了他們討價還價的權力。許多在建立基地中采取這種方式的公司都受制于同樣的原因——他們能夠掌控的土地極少是現成的耕地,而是開墾出來的荒地,地理位置偏僻,這是中國集體土地所有制的另一個產物。在訪談中,公司人員一再強調,如果他們能夠獲得更好的土地,但同時又不必負擔擁有土地權利的村民,他們就不會不辭勞苦地來開墾荒地了。是租賃集體所有的土地并雇用村民勞動,還是開墾荒地和雇用移民工人,在這兩者間進行選擇,不少公司會避開前者,因為前者會帶來公司、村集體和村民之間的一系列復雜關系。  

   

模式七、無產農場工人(Fully-proletarian Farm Worker)  

在中國出現的最后一種形式與第六種形式很相似,區別只在于這種形式的農場工人是沒有土地的勞動力,除了出賣過去力之外,他們沒有其他謀生方式。北歸咖啡公司成立于80年代,隸屬于云南思茅縣供銷社,在1998年改制為股份公司,由縣供銷社持有大多數股份,所有工人也都持有股份。在公司掌控的一萬畝生產基地中,一半是從農業生產者那里租來的,一半是原先的荒地,公司從村莊集體那里長期(50年)租來的。公司一共有2000名農業生產者,其中的大多數是定居的農場工人,他們來自貧困地區,主要是云南東北的昭通市,這是中國最貧困的地區之一。[9]這些工人將全家都遷到了這里。然而,與前面的形式不同,該公司鼓勵農民放棄他們在家鄉的土地使用權,從而獲得當地的戶口,但是這種戶口并不賦予他們分配集體土地權利。盡管這些農場工人有權在思茅參加村一級的選舉,但是他們在思茅和在老家都沒有土地權利了。在一定程度上,這些重新安置的農民工成為居住村莊的二等公民——他們是村莊的成員,擁有政治權利,但是對集體所有的土地沒有權利。這個群體的無產階級化在另一個現象中顯現得很清楚:大多數這些移民家庭的男性不得不到其他行業中去做臨時工,而婦女則在咖啡農場工作。  

這種安排方式使得農場工人緊緊依賴公司。工人可以從三個途經來掙錢:第一,他們每照看一畝地的咖啡樹每天可以掙得15元;第二,作為激勵工人的獎金,公司也根據工人出產的咖啡豆的重量付給收購費用;第三,在收割的農忙季節,如果被公司雇用來收割,他們可以獲得相應的收入。像大紅坡一樣,在北歸,公司也完全控制生產過程。考慮到北歸更大的規模(北歸有600戶人家的2000名工人,而大紅坡只有168戶的600名工人),公司將生產按照三層進行組織:公司(company)——農場(farms)——小隊(teams)。小隊領導是從農場工人中選拔出來的,農場層面的管理人員卻都是公司的全職雇員。總體上,有超過30名領取薪水的人員管理著這家公司,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管理著生產過程。  

這家公司認為,農場工人比他們原先的處境要好得多。既然這些工人自愿從中國最貧困的地區之一移民到普洱來,公司的這一說法應該是事實。公司估計這些農場工人每戶每年掙兩萬至三萬,這要遠遠高于昭通市的任何一個縣的純農業收入。盡管這些貧困的農場工人在一定程度上收入提高了,甚至脫離了貧困,但是在政治和社會權力方面他們是我們所論述到的所有模式中最弱的。對于貧困的農民而言,在通過外出打工或者采取其他形式以期改善生計的時候,土地是他們生存安全的保障。而北歸讓農場工人改變了他們的家庭戶籍,實際上是讓他們放棄了對土地的權利,使得他們完全依賴于公司和基地。另一方面,公司為了吸引農業生產者到基地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公司利用這種依賴的想法。  

更有意思的是,這些移民工人被重新安置在諸如陳先生(商業化農業生產者)所在的大開河村。因此,在那同一個村子里,我們可以發現兩種模式下的農業生產者毗鄰而居,但卻情形迥異。大多數被重新安置的無地的農場工人居住在村子中央由北歸公司蓋的房子里,也有一些人家散落地居住在田間——也是公司蓋的房子。而陳先生這樣的商業化農業生產者則住在在自家地上自建的房子里,房子被咖啡樹叢包圍著。盡管這兩類村民互相之間也有社會交往,通過與他們的交談,我們還是可以看到這兩類人身份上的差別。  

   

結論  

中國農村的土地、勞動力和產品市場的迅猛發展在如下方面帶來了深刻變化:這些生產因素如何被控制和使用,農業生產是如何被組織起來的,各種行動者——個人、國家和企業——在農業生產內部和之外又是如何互相影響的。成熟的農業產品市場使得一些農戶可以完全放棄自給自足的糧食生產而改種經濟作物,他們的生活完全依賴于商業交換,從而成為商業化農業生產者。另一方面,勞動力和土地市場使得企業個人和公司能將農業生產擴展至超出傳統的家庭小生產的范圍,從而進入與其他行動者關聯的新的雇傭和權力關系之中。結果是,超越傳統以家庭為基礎的自給自足耕作的各種不同生產方式在中國農業中出現了,從而在總體上,農民階層開始沿著多種路徑發生分化。在中國有些農村地區——例如,號稱是中國最大的蔬菜生產和交易基地的山東省壽光縣和已經將農業全部轉為商業花卉和蔬菜生產的云南省呈貢縣——傳統的農民已經很罕見了,因為幾乎每個農業生產者都要么是商業化農業生產者,要么是企業化農業生產者,要么是被農業公司雇用的農場工人。  

中國農村的土地、勞動力和產品市場的發展已經受到了廣泛的研究(de Brauw et al. 2002; Rozelle, Jikun, and Otsuka 2005; Zhang, Ma, and Xu 2004; Zhang 2008)。但是,本研究是第一個來分析這些市場發展是如何改變中國農業的生產關系、改變中國的農民階層的。中國農村市場與眾不同的特征創造了中國農業現代化的獨特模式。本研究所指出的中國農業轉型中的多種路徑就證明了這一點。  

本研究強調了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制是如何影響中國現代農業的發展的,以及是如何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農業生產者,幫助他們抗御外部資本的控制、剝削和侵占的。幾乎我們訪問過的所有公司都表示希望能夠發展自己的生產基地。這種愿望并不奇怪,因為生產基地可以幫助他們穩定和控制生產,管理農場工人,處理好“中間販問題”,等等。盡管中國缺乏足夠的受過教育和有技能的工人,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在這個方面的發展,但是基地發展的首要障礙還是土地的匱乏,或者,換一種說法,就是從農戶手中奪得集體土地困難很多。事實上,已經建立了生產基地的許多公司和企業家不得不依靠開墾原先沒有生產力的土地。這是公司能夠獲得土地的一個可行的選擇。然而,在中國能獲得的可耕荒地是有限的,而且在持續減少。因為這個原因,許多公司并不擔心競爭者會在短期之內復制它們的模式。對于不少公司而言,缺少未開發的土地嚴重阻礙了它們的發展,唯一的解決之道就是設法使用農民和農業生產者目前正在耕作的土地。農業生產者的土地使用權幾乎是他們唯一的可以與公司抗爭的政治力量。因此,云南的一些公司到老撾、越南和緬甸尋求土地和發展生產就不足為奇了。  

在看過各種關于在中國土地被侵占的報導之后,我們很驚奇地發現在中國農村關于土地的權利與使用的規范其實相當有約束力。我們的確遇到過一些農業生產者,他們的土地因為城市化而被侵占,因而對此不滿;我們也遇到一些農業生產者,他們對征用土地的交易很滿意,喜歡因此而帶來的收入和城市戶籍。我們還遇到一些農業生產者,他們的土地因為其他一些原因被國家征用了,例如靠近云南麗江的“藝術村”(art village),但是這些土地在幾年之后還是完全拋荒。然而,我們卻從來沒有發現,土地被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拿走用于建立農業生產基地。實際上,與政府官員、公司經理、企業家、學者以及農業生產者的訪談都顯示,保護農業生產者土地所有權的規范和制度齊全有力。對于強迫農業生產者放棄他們的土地以建立公司基地的想法,我們大多數的受訪者都感到驚訝。  

在研究中看到,城市擴張大量造成了農田被侵占,但是農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卻并沒有帶來很多侵占農戶田地的行為。我們認為這主要是因為中國土地所有制的雙軌制——城市土地國有和農村土地大多為集體所有。這種雙重的土地制度給予了國家征用鄉村集體土地的權力——但僅僅是用于非農業生產,以及服務于“公共利益”。這使得目前在全國的征地獲得了一個合法的理由。然而,目前并沒有合法渠道來征用集體所有的、分配給農民或者農業生產者的土地來用于農業生產。  

當然,也有一些公司強行使用他們的政治影響。例如,村集體就可以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者將他們的土地租給基地,這是一種形成半無產階級農場工人(第五種模式)的辦法。一位企業家利用他和當地政府的關系而將林地算作了荒地,從而可以從村子里購買到這塊地,使它成為私有土地并開發成果園。同時,他的妻子就來自那個村,因而能夠左右村委會的選舉結果,進而有助于形成有利于基地發展的決定。盡管公司可以使用權力,而土地短缺束縛了公司和企業家的發展,但是我們沒有在調查中遇到為了建立生產基地而強奪土地的情況。  

在許多國家,農業現代化是以對小農戶土地的剝奪來展開的,這種方式在土地的整合過程中犧牲了農業生產者或者佃戶的利益。在中國,盡管有大量關于合法或非法侵占農地的報道,在農村對現行土地制度的尊重卻使得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沒有導致大量的農業生產者和農民的離鄉背井。而且,在有些模式中,大規模的生產在經濟上和政治上都是有利于農業生產者的。例如,商業化和企業化農業生產者模式中,農村居民從農民轉變成為農業生產者,成為農業生產中的行動主導者,也是農業現代化的首要得益者。然而,隨著生產規模的擴大、土地、勞動力和資本利用率的進一步提高,企業家和外來的企業將更多地參與到農業生產中。盡管農業生產者還是能夠在經濟上獲利,但是,隨著他們從農業生產者成為農場工人,他們的政治權力卻在下降。  



[1] 在研究中國鄉村時,學者們經常將“農民”(peasants)和“農業生產者”(farmers)混用,而不進行定義和區分(Ash 1990),或者因為它有貶義色彩而選擇避免使用這個術語,而沒有考慮它提供的分析價值(Zhou 1996)。  

[2] 一些學者 (例如, Bryceson 2000) 用短語ffcc——家庭(family), 農場(farm), 社區(community), 和階級(class)——來指代這四個標準。  

[3] 但是,土地整合是否能夠真正提升產量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如果農場規模擴大了,但是機械化沒有提高,也沒有提高勞動力的投入,土地產量也許會反而下降,因為單位土地上的勞動力的投入減少了,土地使用率也降低了。  

[4]在改革的最初幾年內,國家或者是按照市場價格、或者是按照經過協商的超過配額產品的價格購買了配額之外的農產品。  

[5] 這并不意味著以家庭為基礎的生產僅僅局限于自給自足。事實上,在中國,自給自足的自給自足農民一般也能夠生產剩余農作物用于銷售,甚至從事經濟作物的生產。  

[6] 參見Waldron, Brown和 Longworth (2006) 關于“農業生產者 + 企業 + 政府”的模式論述。  

[7] 另有40%至50%的產品來自于與村委會簽訂的更加正式的合同,這就是我們分類中的第五種形式。因此,在這個案例中,與其他的許多公司相似,多種模式同時存在。   

[8] 但是,雀巢工作人員否認公司曾經考慮在保山建立生產基地。  

[9] 但是前文提到的陳先生是一個例外,他多年來在北歸都是一個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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