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明消費合作社標準合同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社會矛盾叢生,中華民族正在經歷亙古未有的歷史巨變。“農民真苦,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的“三農”局面曾經成為讓前任總理頭疼的第一大事,現在“三農”問題又是現任總理的重中之重。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三農”問題的出路和方向日益清晰,新型合作化道路在實踐中已經開始邁步,“城鄉居民互助合作,共同創建和諧社會”的局面即將到來。
2003年中國農業大學何慧麗副教授在河南省蘭考縣做掛職副縣長,開始在中國人民大學溫鐵軍教授的指導下從事新鄉村建設的實踐探索,如今已經成功孕育出了一批農村老人協會、農民文藝隊、新型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專項經濟合作組織。2005年10月河南蘭考南馬合作社在農業部、農科院和中國農業大學支持下生產的首批無公害大米收獲上市,在多方社會力量的幫助下取得初步成效。為了幫助南馬合作社建立穩定的產品市場,并推動城市居民的文明消費,堅持“生態、公益、文明、合作”的理念,本著“城鄉居民互助合作,共同創建和諧社會”的基本精神,一些自覺秉承社會責任的學者溫鐵軍、何慧麗、汪暉、黃平、黃紀蘇、韓德強、祝東力等做發起人成立“北京文明消費合作社”,以標準合同購米包地模式組建消費合作虛擬組織,造福參與該項目的城鄉居民。
參加北京文明消費合作社的城市居民通過北京烏有之鄉書社與河南省蘭考縣三義寨鄉南馬莊村(農業生產合作社)訂立購米包地契約即本合同。
甲方:姓名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乙方:河南省蘭考縣三義寨鄉南馬莊村(農業生產合作社)
第一章 基本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的標準標的物為:河南省蘭考縣三義寨鄉南馬莊村(農業生產合作社)半畝土地生產的無公害大米(300——350斤),具體數量根據屆時實際產量由“北京文明消費合作社”和河南省蘭考縣三義寨鄉南馬莊村(農業生產合作社)雙方代表確定并發布。
第二條:標的物價格由生產合作社和消費合作社雙方代表參考市場價格綜合考慮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協商確定并發布,讓生產者和消費者均獲得比市場價格更好的社會福利。
第三條:甲乙雙方約定于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之間按照第二條所確定的價格交割標的物,根據實際需要可以一次性交割完畢也可以分批次交割,分批次零散交割地點設在北京烏有之鄉書社。
第四條:甲方加入“北京文明消費合作社”以簽訂本合同為憑,簽訂合同時須交納壹百元人民幣作為定金,由北京烏有之鄉書社代收并出具河南省蘭考縣三義寨鄉南馬莊村(農業生產合作社)收據。
第五條:本合同自從簽字日起生效,甲方“北京文明消費合作社”社員身份有效期截至2007年10月31日。到期續簽者屆時按照通知辦理相關手續,不再續簽者按照辦理退會手續,并退給全額定金。
第六條:甲方未到期退出“北京文明消費合作社”時須攜帶本合同、甲方身份證和定金收據辦理手續,提前退出者按照定金的一半退給甲方,另一半彌補乙方損失。
第二章 甲方責任和權利
第七條:甲方承諾按照本合同所確定原則和內容在有效期限內購買足量標的物。
第八條:甲方實際購買標的物時履行即時付款義務。
第九條:甲方有權了解標的物在生產流通過程中各個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
第十條: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嚴格按照有關標準生產標的物。
第三章 乙方責任和權利
第十一條:乙方承諾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生產標的物,確保質量合格。
第十二條:乙方負責將標的物及時運送到相關地點。
第十三條:乙方有義務向甲方說明標的物在生產流通過程中各個環節發生的成本費用情況。
第十四條:乙方負責提供甲方所需要的發票、收據等正式財務憑證。
第四章 特別條款
第十五條:本合同標的物價格在合同有效期內保持不變,無論市場上同類產品價格如何波動。
第十六條:如遇到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乙方無法按照合同條件提供標的物,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但是,為了發揚互幫互助的美德,本合同自動推延一年履約,以使乙方盡快恢復生產,走向社會和諧穩定。
第十七條:如果甲方在本合同到期前轉讓本份合同,須得經乙方準許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北京烏有之鄉書社三者各持一份,三方簽字蓋章完全準確方才有效。
第十九條: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城鄉居民互助合作,共同創建和諧社會”的基本精神和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第二十條:如果履約過程中發生分歧,友好協商無法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通過法律手段解決。
甲方簽字:
日期:2006年 月 日
乙方:河南省蘭考縣三義寨鄉南馬莊村(農業生產合作社)
義務中介服務單位:北京烏有之鄉書社
補充說明:甲方從入會后立即享受乙方單方面提供的暫時性購米特別優惠價格2.2元/斤到2006年10月31日為止,此后按照本合同主體條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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