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棍論”變種——秦暉土地私有化理論的批判
馬克思主義評論網 史翼
為勞動者爭取自由和民主的權力,在這點上馬克思主義者和自由派有一致性。然而自由派爭取的是個人的自由和民主的權力,并且認為這也是現代社會自由和民主的全部,他們相信只要實現了這個,公平、效率諸如此類的可能也會隨之而來;馬克思主義者則堅持勞動者首先要爭取的是他們作為一個階級的權力,也即是說他們能夠自發或自覺地作為一個階級進行統一的宣傳、鼓動、號召、組織、行動、斗爭的權力,只有在這個基礎上個人的權力才是有意義的,至于公平、效率之類的并不簡單取決于勞動者的這個權力,還取決于一定條件下社會各階層的力量對比,但這些都是具體的,因而不是絕對地一勞永逸能夠解決,但勞動者所具有的作為一個階級的權力能夠讓他們在這些力量對比中最大地集中起來,并且最終能夠實現自身的解放,而不會因為滿足于個人的權力而被各個擊破、無所作為——如馬克思所所說的:“分散的行動導致共同的失敗”。正是在這個根本問題上的分歧,馬克思主義者和自由派從一開始就走上了兩條不同的道路;也正是在這個根本問題上的分歧,馬克思主義者和自由派在農民問題上從一開始就采取了兩種不同的態度(當然這些分歧背后是他們的階級利益的對立)。
我們現在所轉載的是當下中國自由派的旗手秦暉關于農村土地問題的文章,它不能說是代表了中國自由派關于農民問題的全部思想,但至少代表了其中一個派別,而且是中國的知識分子當中影響比較大的一個派別。當然,這兩篇文章也一如既往地代表了自由派在全部問題上簡單幼稚、武斷膚淺、似是而非、含混不清的觀點,以及在論證過程中的偷龍換柱、避實就虛、主次不分、夸張片面、恐嚇欺騙的伎倆,還有就是對勞動者的口是心非、懷疑嘲諷、愚弄蔑視、傲慢蠻橫(雖然看似是以一種悲情的形式表現出來)。雖然文章的題目涉及的范圍很大——中國的土地制度改革,但是從頭到尾所喋喋不休的都只是所有土地問題中的一個——強制征地。不可否認強制征地這個問題在當前的中國農村——其實主要也只是城鄉交界的農村——的確是非常嚴重的問題,但這并不是中國農村土地問題的全部,因為土地問題還包括水利建設維護、地力退化、耕地流失、土地污染、土地規劃開發、農田生態、土地利用率、建設用地等諸多方面,而秦暉僅僅由征地這個問題就推出要徹底改變整個土地制度這個絕對的結論,也太簡單片面、大膽無畏和一廂情愿了。當然或許他會反駁說,他的方案所要解決的只是強制征地問題,而并不對其他土地問題負責—— 如果秦暉這么說,我們的確也會像原諒一個無知又無辜的小孩一樣原諒他。但是他不說,甚至更進一步、更大膽地吹噓他不僅“發現”的這個強制征地問題是農村土地問題的全部,而且土地問題更是“農村問題的核心”(!!!),也即是說現在他所要解決的不再僅僅是農村的土地問題了,而是所有農村問題了!我們不禁驚訝于他的勇氣和信心!事實上農村問題原要比秦暉所想的要廣要深刻,它除了土地之外,還包括農業的停滯、農村的邊緣化、城鄉對立、農民社會保障、基層的組織建設、農村的生態、農民工、農民的民主權等各類同樣重要的問題,這些問題中的任何一個都不是土地問題所能涵蓋得了的,因而即使土地問題(按秦暉的說法就是“核心”的土地所有權問題)解決了,其中的這些問題也不會隨之迎刃而解。因而把關于農村問題的討論局限于土地問題,局限于土地所有權上是公有還是私有,那是極其簡單化的思維,是一種有意無意的誤導,是一種為了達到目的而不擇手段的歪曲。
當然,現在我們姑且不跟秦暉斤斤計較,不強迫他把由于解決了征地問題而必然使得農村土地問題和其他農村問題也得到的具體措施和步驟說出來,單單看看他是如何解決農村土地問題的——而且只是土地問題中的強制征地問題。縱觀全文,秦暉所能提出的解決辦法也就是私有化。盡管文章一開始他還扭扭捏捏、半遮半掩地說在專制制度下談集體化和私有化沒有什么意義,但是很快他就狠狠地給自己扇了一個耳光,說土地私有化可以防止“被集體化”情況下的強制征地現象——也就是說即使在專制制度下,對農民來說土地私有化還是比“被集體化”有利的,由此羞羞羞答答地承認了私有化。然后他又娓娓動聽地向我們敘述了一個“自由交換”的美麗神話,說土地私有化之后,在“自由市場”條件下,通過“自由交換”并不會產生土地兼并,相反會讓地權更加平均,當然他最后還不忘不上一句以給自己留一條后門,他說“自由交換”至少能夠提高交易成本而使得兼并沒那么容易發生。由此,秦暉把他土地私有化的一套東西完全偷運進來了,而他一開始所口口聲聲宣稱的農民民主權力落實到最后也就是土地私有化上面。
我們也不去計較秦暉在論證自己觀點中采用了多少荒誕的論據,不計較他的論據有多少是自己想當然的,也不計較他對自己論證的東西所導致的結果是建立在他自己豐富的猜測之上,單單是他用一根短杠桿(強制征地問題)就想撬動整個地球(土地公有制)就能讓他自由主義的老師、金融杠桿的創造者——華爾街的金融巨頭們驚嘆不已,讓阿基米德五體投地。盡管秦暉比較正確地指出,官僚主義是強制征地問題最重要的原因,但是他卻不以此為滿足,硬是要再往前推論,把矛頭指向土地公有制,說土地公有制正是官僚主義能夠進行犯罪的根源!因此,要防止這種犯罪的發生,唯一只有挖掉這個“罪惡”的根源——也就是廢除土地公有制,讓土地私有。秦暉這個論證跨度之大簡直就像從中國一步越到了太平洋彼岸,只有他的心能夠飛躍這個跨度!它的荒謬程度更像中國法院的大法官們判“警察殺人案”一樣:警察殺人錯不在警察,而在于槍支,因為槍支的存在使得警察更容易實施犯罪,因此以后要加強對槍支的管制,而不是對警察的懲罰和教育!秦暉不想著怎么通過遏制打擊官僚主義的貪污腐敗、權錢交易來解決強制征地問題,卻幻想著通過私有化來一勞永逸。我們只能說他上錯花轎了,肯定找不到他的“如意 郎 君 ”。而在文章中秦暉自始至終都只談官僚體制和土地公有制,而對強制征地中涉及到的其他社會力量閉口不談,似乎它們在強制征地問題中無足輕重。事實上這只是秦暉向我們玩弄的一個花招,但是無論他怎么百般掩蓋和千般美化,對資本在強制征地中的“豐功偉績”我們是一清二楚的——房地產商每一次卑劣的行徑和房價的每一上漲都是它們“豐功偉績”活的宣傳欄。如果說土地公有制是官僚主義進行犯罪的根源,那么資本在這方面起的作用一點也不比它差,甚至更惡劣,為什么秦暉不喊要挖掉資本的根呢?為什么還恬不知恥地美化它說在“自由市場”條件下它能夠促進地權的平均而不是集中呢?此外對于強制征地中真正的受害這——農民,他們的作用秦暉為什么絲毫也沒有談及呢?他口口聲聲說關鍵是農民的民主權力,但是一到具體問題的討論中農民的這個權力就變得無影無蹤了,而且一再咒罵農民“ 一盤散沙”“私心太重”,不“齊心協力”!但是這不正是秦暉的私有化所所夢寐以求的結果嗎?歸根結底就在于秦暉從來就不信任群眾,從來都不認為群眾組織起來能干什么——“他們除了吵吵鬧鬧,什么也解決不了”——因此在強制征地中他們雖然很可憐,值得同情,但是也僅此而已,其他的事就交由秦暉來包辦就可以了。可以看到,雖然秦暉對官僚主義表面上有惺惺作態恨,但實際上卻處處袒護著它們為它們開脫;對資本家則有帶著先天就有、后天馴成的偏愛和諂媚;對農民表面上也有假仁假義的同情,但是實際上卻是徹底的蔑視和不信任;而對農民集體的組織形式之一——土地公有制則是與生俱來的刻骨仇恨!
至于秦暉所說的“集體化和私有化的區別就是股市的買進拋出的區別”、土地私有化下的“自由交易”不會導致土地兼并、中國社會的民變是因為“官民矛盾”而不是土地兼并、社會保障就是讓比人埋單,等等諸如此類庸俗而又似是而非的廢話謊話,我們在按語中就不一一反駁。因為我們這里就是要說明一個事情,就是強制征地問題的根源并不在土地公有制,因而不是中國土地制度改革的理由,更不是販賣土地私有化私貨的借口;強制征地問題也不是農村土地問題的全部,更不是農村問題的核心,它在當前復雜嚴重的三農問題中充其量也只是一個尖銳突出的矛盾。農村的土地問題、農村問題更根本在于整個中國的社會制度、政治經濟體制、工農業政策方針,這些問題的復雜度遠遠超出土地公有和私有的范疇,也并不是像秦暉所叫賣的那樣是土地所有權能夠解決的。
因此我們馬克思主義者不僅旗幟鮮明地反對土地私有化,也堅決地反對“不是私有就只能是國有因而也只能是官有”這種膚淺且沒有意義的爭論,更堅決反對局限在土地所有權上討論中國的農村問題,因為這些問題離農村問題的真正主題還很遠,離它的最終解決更是有十萬八千里之遙。事實上,目前農村最主要的問題就在于它的發展整體停滯了,甚至出現了倒退,在整個國家迅速發展的時候它卻不斷被邊緣化、弱化——曾經它作為國家兩極分化的改革開放的主要動力承擔了成本,現在也作為這個改革開放的主要后果承擔著苦難——如果不在這個意義下來討論農村問題,一切都只能是漫不經心的調侃。只有從這個出發,我們來探討在整個改革開放三十年中國農村政策的得失,到底是哪些政策限制了農村的發展,哪些政策導致了農村的必然邊緣化,所有這些政策的目的是什么,哪些利益集團在積極地推行這些政策,哪些政治力量在保護著這些利益集團和政策,哪些制度使這些政治力量具有如此的能力,又是哪些制度使得占人口多數的農民成為了社會的弱勢群體——不僅是經濟上的,更是政治上的。一當從這個層次上提問題,我們就會跳出所謂“土地所有權”、“公民權”等狹隘的爭論,也擺脫了所謂“專制”和“民主”等抽象且似是而非的矛盾糾纏,直接著眼于當前中國具體的政治經濟制度和階級力量分析,最直接最明顯地暴露出問題的關鍵。
而這個問題的關鍵無疑就是國家政權和一切經濟、社會資源都壟斷在一小撮具有極高投機性、買辦性的官僚、壟斷大資本及國際大資本手里,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力不斷撈取個人和集團利益,不斷制造并擴大兩極分化,不斷壓制和剝奪人民群眾的政治權力,不斷編造和散布謊言假話、分化群眾、混淆視聽、引發事端、制造對立,極盡其所能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和統治。因此農村土地問題關鍵也在于徹底改造現存的官僚主義和壟斷大資本控制的政權,否則無論土地是私有還是“公有”其結果都只能是官僚和壟斷資本所有。由此在最近的將來土地問題上農村首要的任務,就是農民爭取能夠自由建立自己的民主組織的權力,只有具有了這個權力農民才能夠有效有利地對土地進行管理處置,才能對國家的農業政策方針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才能跟官僚和壟斷資本進行有效的對抗。至于農村問題的根本解決則必須在建立工農民主的政府,從而改變現在有利于官僚和壟斷大資本并導致農村邊緣化、城鄉兩極分化的政策,提高國家對農業的投資補貼,加大工業對農業的反哺,降低涉農工業原材料的價格,提高糧食和農副產品的收購價,同時保護國內市場,扶持與農業相關的中小產業資本的發展,普及農村的基本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包括養老、醫療、教育)。
下面文章中紅色楷體部分是編者對秦暉的謬論的評語,因為這種謬論充斥著整篇文章,因此不可能一一點到,希望各位網友也能見仁見智,就這些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史翼 www.reviewing.cn)
十字路口的中國土地制度改革
秦暉
在新的思想解放形勢下,即將召開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可能將進一步討論土地問題。為此,我們有必要回顧近來的土地討論和政策變化,以探討未來的方向。
關于過去否定"土地私有"的理由
有朋友說:他并不反對土地私有化,但是他認為應該有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就是土地首先集體所有,然后再到私人所有。他認為我是主張土地私有化的,因此征求我的看法。
我對他說:其實我以往在土地問題上發表的一些看法主要是駁論,而不是立論。我覺得現在的土地問題和其他很多問題一樣,僅僅說什么私有、公有是意義不大的。因為你講公有,就有一個所謂"公"是什么的問題,同樣要說私有,也有怎么私有的問題。
以前的主流意見否定土地私有制,我覺得其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說什么土地私有會導致土地兼并、導致社會危機,甚至說會導致農民戰爭。這應該說是個極大的認識誤區。這個誤區和我們長期以來的"歷史"宣傳有關。過去反復地講,中國歷史上周期性的社會危機就是因為土地私有引起土地兼并,引起地主和農民的沖突,然后導致農民戰爭,王朝滅亡。按照某些人的說法,農民戰爭以后土地就比較平均,然后出現盛世,然后又由于自由買賣,土地又集中起來,然后又來一次循環……這個說法似乎遠不止在歷史學中流行,現在幾乎各方面的人都沿襲這個說法。
但這其實是個極大的誤解。我已經寫過不少研究著述,指出我國傳統時代土地并不像傳說的那么集中;租佃制也不像所說的那么發達;因租佃制導致的收入不均程度更有限,遠非當時社會不公、社會危機的主因;當時如果說有"土地兼并",其動力主要也不是什么"土地私有,自由買賣",而是政治性特權;所謂土地在一個王朝中由初期到末期越來越集中、在兩千年"封建社會"中由前期到后期也越來越集中的兩個"趨勢"并不存在;歷史上的"民變"與"佃變"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現象,"民變"并非"佃變"的升級與擴大,導致王朝傾覆的大規模"民變"起因除了天災就是"官逼民反",與租佃制并無多少聯系,其訴求也與佃農基本無關;把20世紀上半葉的那場革命解釋為土改者與反土改者的斗爭難以成立;甚至廣而古今中外,在沒有專制"圈地"的情況下初始平均的小農社會僅由于"土地私有自由買賣"的經濟過程變成"兩極分化"尖銳對立的危機社會,這種例子還從未有過。【“ 土地兼并導致了農民起義”,這個論斷從來都沒有哪位嚴肅的歷史學家說過,也沒有哪部歷史書提到過,不知秦暉是從哪里尋章摘句、斷章取義得到的,因為大概沒有哪個嚴肅的歷史研究者會像秦暉那樣簡單和愚蠢了。實際上導致農民起義的因素是很多的,如土地兼并、高利貸、苛捐雜稅、高地租、兵役勞役、官僚壓迫、戰爭天災,等等,并沒有說農民起義就是哪個因素就直接導致的,通常是幾個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然而這些因素在引發農民起義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是相同或平均的,而是在不同條件下某些起著關鍵性的作用,但是無論這些關鍵性的因素是什么,它們在根本上都受著古代社會經濟結構的制約,而土地私有制作為當時社會經濟結構的基本內容,它的一個必然結果就是土地兼并,因而它也總是跟農民起義相伴隨。可惜秦暉在這里打倒了“土地兼并”這個他自己創造的“偶像”,立刻又給自己樹立了另一個新“神話”——把農民起義又簡單地歸結為“官僚壓迫”。只是他卻沒有向我們說明白專制是怎么來的,表現又是什么?特別是在經濟基礎上的表現是什么,它在封建社會下如何不經過土地集中和剝削而導致民變,也沒有解釋同是專制制度,為什么后面一個王朝就能夠替代前一個王朝,而且從中國的歷史發展看來,往往是后一個王朝的專制程度往往比前一個更高。所以我們絲毫看不出來秦暉新樹立的“偶像”比他原來所想象的高明在哪里。另外,秦暉對農民為爭取自己權益而進行的奮起反抗也不敢正視,因而連“農民起義”這個詞也不敢說,總是貌似公正實則冷漠地用“民變”這個毫無感情色彩的詞,實際上這個詞連地主老爺也不拒絕用(盡管它們更喜歡用“匪變”)。但從這點我們又能期望他對農民有多少的感情呢】
還有人說土地不能歸農民私有,是因為土地是農民的最后保障,說從社會保障的角度講不能讓它私有,我覺得這也是極荒唐的,道理我已經多次講過。
但是你要說,我就是主張土地私有,這個也很難說。討論這個問題時張曉山講過一句話,我覺得是對的。他說,有人之所以主張把地權交給農民,是為了遏制"圈地運動",因為土地不是農民的,有權勢者不用向農民買,通過"征"的方式想搶走就搶走了。可是現在的問題是,在目前這種體制下,我們就把土地宣布為農民的私產又能怎么樣?他說我們現在沒有承認土地私有權,但是我們承認城市住房的私有權,人們是有房產證的,但是政府要"征"那不還是照樣征嗎?也沒有說因為它是私有的就只能自由購買了。
而且從法律來講,的確也沒有哪個國家在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允許對土地完全采取自由交易的做法。即使在西方民主國家,如果由于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用地,國家會跟你協商,但最終協商不成功的話也不會允許你任意漫天要價的。也就是說,從邏輯上講,國家都有一個我們稱為"征地權",或者更法律化一點,"最終定價權"。如果你漫天要價,基于公共利益,國家可以有最終定價權,講得簡單一點就是可以"征"。既然發達國家也有這樣的規則,而我們國家事實上對已經私有的住房也是要征就征的。那么,土地私有權是不是能夠真正起到為農民保住土地的作用,恐怕也值得討論。因此地權問題并不僅僅是經濟問題,目前來講,我覺得如果離開政治、法律體制的改革,任何"所有制"方案都很難真正解決這個問題。【土地私有與否,并不能阻止農民的土地遭到侵占,關鍵還是政治上是否對農民有保障。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同意秦暉的,但是秦暉在這里玩了一個花招,轉移了問題。我們反對私有化堅持土地公有,并不是說這樣就能夠保證農民的土地和權益不受到資本和官僚的侵犯,而是說,在土地公有制的條件下,不會出現農民的土地遭到兼并的現象,不會出現資本和官僚通過控制土地這個生產資料來對農民進行剝削和壓迫,而這個剝削和壓迫在土地私有化的情況下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無論舉哪個朝代或哪個國家的做例子都是沒有例外的。在這里秦暉用官僚和資本通過不法和不正當手段對部分農民權益的侵占代替了在私有制條件下官僚和資本利用生產資料對農民的剝削和壓迫,從而掩蓋了后者的事實和后果】
征地中的"公共利益"問題
這里我要講,重慶的釘子戶事件之后,包括 江平 先生在內不少人都指出,為公共利益征地,其實在憲政國家、私有制國家都有其例,而且舉出新倫敦案例等。我覺得這沒錯,但是有一點,在認定公共利益方面,這些國家和我們有很大的不一樣。所以真正的問題不在于是否可以為公共利益而征地,而在于公共利益到底怎么認定。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限制產權自由的具體程序是什么。這是我們跟這些國家最大的不同。
在許多西方國家,雖然承認土地私有制,但是公共利益對土地產權的干預和限制,一般來講都比其他形式的財產要大。這在經濟上其實是基于土地財產的一個獨特屬性,就是它有區位的壟斷性。也就是說,其他財產可以有替代,因而就有競爭,比如說我要買房子,你不賣我可以買別人的。但區位往往就沒有這個可能,有些地方是獨一無二的。我記得好像是弗里德曼還是誰曾經講過一句話,他說私有產權通常情況下都不應受到限制。但是有一種情況是例外,比如說一個沙漠之國,如果它有唯一的一眼泉水,假如泉水所在的這塊地是私有的,那么,這個私有顯然就不能是自由的。因為泉水是唯一的,他就可以漫天要價。那的確是比較麻煩。【這個例子的確也沒什么意義。這樣簡單的國家無論在理論還是現實都是不存在的——因為它并不是對國家最根本的關系進行抽象;而且即使真有這么一個國家的話,那么這個泉水也一樣可以私有,這里面就取決于力量的對比,而不取決于所謂的“顯然”與否。同理,在超出秦暉的想象之外的現實社會,一件物品的私有是否受到限制,這也完全取決于現實力量的對比,而不是什么法理的“顯然”與否。并且所謂區位壟斷也不是一個什么“純經濟”問題,因為會不會產生壟斷也是一個力量對比的結果,釘子戶的現象是存在,但是卻只能是一個偶然的存在,并不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就是因為單個老百姓根本沒有力量。所以秦暉用不著把私有化之后農民的談判力量夸張得那么不著邊際】
這個問題在農業時代不突出,因為對于農地來講,它最主要的功能就是生產糧食,生產糧食的土地,可替代性就大得多,很多地方都可以種糧食。而且就生產糧食這個功能來講,差別很大的土地也能互相替代:你以為你這土地特別肥沃就奇貨可居?你這一畝能產兩千,我就到別處買四畝畝產五百的,不就替代了?但是,土地進入非農利用的時候,尤其是進入到工程用地的時候,土地主要的價值因素就不是肥沃、生產率等,而是其獨特的區位,而這些區位往往又不可替代。這個情況下占有土地的人如果任意要價,那的確會導致重大公共利益受損。
有人說,既然這樣,我們就要在公共利益方面有具體的限定,比如在產權法中應該列舉什么叫做公共利益,比如說蓋政府大樓叫公共利益,如果蓋商品房就不叫公共利益……但是老實說,我覺得這種列舉沒有多少意義。因為什么叫"公共利益",并不是一個可以"客觀"列舉的范疇。"公共利益"老實說很大程度是"公共"主觀認定的。比如前面提到的新倫敦案例就是這樣,就是一個營利性企業要用這塊地,但是新倫敦的市民都認為應該讓這個企業進來,因為,新倫敦原來是美國的一個潛艇基地,它原來的產業鏈條主要是為這個基地服務的,但冷戰結束后基地取消了,造成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當地很多人無法就業。因此,當地人普遍認為應該招商引資來改善就業,那么這個招商引資就不僅僅是一個商業性行為了,政府要用這塊地來安置這個企業,顯然也不僅僅是對企業有利的事情。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營利性的企業用地,你都不能說僅僅是商業行為,無需公共干預。相反,如果是蓋一座政府大樓,是不是就一定是公共利益呢?也很難說。現在政府蓋豪華大樓,老百姓對這種行為的利益認同往往還不如對蓋商品房的認同。你怎么能斷言這一定就是公共利益呢?所以我覺得界定"公共利益"的唯一辦法其實就是民主。如果沒有這樣一種機制,你就無法界定清楚公共利益。你要"客觀"地劃定什么叫公共利益,通過劃定一二三四來列舉,我覺得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當然,即便因公共利益也不能隨便拿個人做犧牲,因此在民主法治國家解決這些問題,一般是四步:
第一步,確定這用地是不是公共利益。比如我們要征地蓋一所公立醫院,就要舉行廣泛的聽證,在議會中討論,這個過程往往持續很長時間,從這個角度講,民主的確是不太有效率。我對此深有感觸,我在哈佛的時候,住的地方附近有一個"裝配線廣場"(Assembly Square),原來是通用公司在當地設的一個大型汽車總裝線,后來美國制造業衰退,這個地方早在二十幾年前就已經停產了,停產后這塊地就空著。就為了這塊地怎么利用,一直討論了十幾年,到我走的時候都沒有討論出個結果來。有人認為應該蓋廉租房,有人認為應該建商業中心,還有人認為它就在米斯提克河邊,基于生態的考慮,就應該讓它空在那里……沒有討論出結果。要說是太沒效率了。但是有一點,一旦這個討論有了結果,那就大家確定這是公共利益了。哪怕就是引進一個營利性企業,也是公共利益。否則哪怕是政府辦公樓也不是。
第二步,就是自由交易嘗試。即使是公共利益,也沒有理由說就是要侵犯個人的所有權、強制個人做出"犧牲"。先要跟你做交易,看能否達成購地意愿。如果這個價格雙方都認為合理,那當然就解決了問題。如果談不攏怎么辦?比如出現個釘子戶,他漫天要價,而且這個價格顯然不合理,怎么辦?
第三步,請個中介的評估機構給出一個價格,既不是政府,也不是釘子戶本身,是中立的第三方,他出來評估這塊土地到底值多少錢,不能漫天要價。第三步做出后,這個價格雙方都接受,就成交。如果雙方仍不能接受,當然假定是釘子戶不能接受,釘子戶認為他的房子還值更多的錢,那怎么辦?
第四步,還要討論所謂的替代方案選擇,就是考慮不用他這塊地怎樣,可不可以換個地方?替代方案選擇又要經過討論。如果結果是替代方案不可行,或者代價太大有損公益,原來方案還是要執行。到了這一步,公權力就可以行使最終定價權了。這是最后一步。這種情況下釘子戶還要漫天要價,別說政府,公眾和輿論也不會同情他。通常也就不會有什么釘子戶了。但前面這些個程序在我們的體制下幾乎都是缺位的,這就產生了很多問題。僅僅在產權法上"客觀"界定,能起什么作用呢?中國能制訂一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征地的法律嗎?世界上沒有這種法律,中國就算承認私有制,也不可能把私有制搞到這種地步。但只要允許征地權,就有一個權力怎么行使、公益由誰認定的問題。這個問題已經不是單純的"產權"問題了。
"集體化"與"被集體化"的區別更重要
所以土地問題并不能簡單的一個"私有"就能了結。但是要說"集體所有"那就更麻煩。我始終認為,所謂"集體"和"私有"的對立很可能是個假問題。如果要說真的有對立,我覺得"集體化"和"被集體化"倒是非常嚴重的對立,而且是根本性的對立。"集體化"和"被集體化"的區別遠遠大于所謂集體和私有的區別。什么叫"集體"?我自己干叫"單干",大家一起干叫"集體",其實,絕大部分情況下這兩種情況完全可以并行不悖,蘿卜白菜,各有所愛,根本構不成對立。只要大家愿意集體一起干,在哪一個"私有制國家"會阻礙這種做法呢?就是在美國,大家真想要集體干活也沒有人說不行的。我講過,當年美國是個全球社會主義者都很喜歡的地方,多少空想社會主義者都是跑到美國去做實驗的,如歐文、卡貝等。從來沒人禁止他們。如果最后搞不下去了,那是他們自己后來不能合作,自己散伙了,沒有別人不讓你搞的問題。
但是,如果這個集體不是你想搞,而是別人把你關進去,那和"集體主義"是最沒關系的。我舉個極端的例子,奧斯維辛算不算"集體"?奧斯維辛的苦力顯然不是"單干戶",他們在一起干活,但你能說它是個"集體企業"嗎?如果這一大堆囚犯算"集體"的話,那么把他們關在一起需要不需要什么"集體主義"呢?當然不需要。老實說,把他們關進奧斯維辛是不需要有集體主義的,反而是這些人要逃出來需要集體主義,這些人如果各顧各,根本就逃不出來。【一個沒有任何意義的類比,一種極其庸俗的論證方法。把集體化簡單的等同于在一起干活,而對集體化背后的社會關系、生產關系、人際關系以及集體化之后生產力的變化完全抹殺掉,根本就不知道集體化是建立在什么樣的基礎之上并且要創造一個什么樣的社會。在秦暉腦袋里,集體化永遠都只跟奧斯威辛一類的集中營一樣】
"小崗悖論"其實不悖
前段時間,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有個學者提出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叫做"小崗悖論"。他說,小崗18個農民集體按血手印冒風險搞包產到戶,這個事情在邏輯上很荒謬:假如小崗的農民真能那么團結齊心簽訂"生死文書",為什么他們就不能在一起干活呢?他們在一起干活都要互相算計,偷懶、出工不出力,那又怎么能在這個事關坐牢的事情上那么齊心?他說"用集體主義精神去脫離一個集體"是個悖論。我說這怎么是個悖論呢?這根本就不是悖論。關鍵在于:人民公社是農民"集體主義"的產物嗎?我當時舉的這個例子比較極端,但邏輯上無疑是成立的:把猶太人趕進奧斯維辛完全不需要他們有什么"集體主義",相反,他們越各顧各越容易被趕進去。但是這些人如果要"逃離索比堡"(我們都看過那個電視劇),那倒是需要集體主義的。各顧各你能逃得出去?【這里秦暉又故意忽略了人民公社和奧斯維辛集中營之間一個本質的差別,人民公社條件下完全可以通過集體團結一致、齊心協力、艱苦奮斗來把生產搞好,把生活提高,共同富裕,因為整個外部環境是允許并鼓勵他們這樣干的,而在奧斯維辛集中營,無論猶太人怎么團結、努力、辛苦,他們的處境都不會有任何的改變,因為納粹就是要剝削他們的,從根本上要置他們于死地的。也就是說,在人民公社條件下,集體主義是有社會主義的保障的,而在納粹條件下,集中營只是納粹剝削猶太人的工具,二者之間存在著質的差別,秦暉若不是無知而看不到這一點,那就是他有意混淆二者的差別,而讓人將社會主義歸結于納粹】
在人民公社時代,我覺得農民的"集體主義"就表現在"瞞產私分"。人民公社時代有的生產隊有對付的辦法,就是自己另搞一本賬目,產量本來比較高我們報得很低,剩下來的部分就大家分掉,這樣上面就不能拿走。但實際上這種做法在很多地方都行不通,就是因為村民心不夠齊。只要有一個人告密,這種事情就會導致嚴重的后果。
三年困難時期有一件事我印象很深。那時餓死了成千上萬的人,但有些地方人餓死了,而牛卻活了下來,因為我們國家有個"私殺耕牛罪",沒有政府同意你是不能殺牛的。大饑荒時一些生產隊干部不忍心大家餓死,殺了牛救饑,結果被判了刑。這些人最冤枉,因為他們名義上是為"私殺耕牛"而坐牢,而不是為包產到戶而坐牢。所以后來包產到戶平反時,這些人也沒有得到平反。我認識的原廣西環江縣委書記王定,他當年就是因為對大躍進有意見成了"極右",罷官后又被抓去勞改,在廣西的石榴河農場,他結識了40多個私殺耕牛犯,都是生產隊長,因為殺牛救饑被抓去坐牢的。后來王定平反了,而且很風光,因為后來證明包產到戶是正確的,他還跟別人爭誰是包產到戶的發明人。但那些"私殺耕牛犯"都沒有平反,他為之唏噓不已。然而,這種生產隊長當時很少,就因為要冒坐牢的風險,大家不齊心誰敢干?你擔風險別人搭便車還是小事,如果有人圖賞告密,你就完了。
三年困難時期,很多地方倉庫里明明有糧,但農民就在倉庫周圍大量餓死。這是什么原因?現在的解釋是農民的集體主義精神,寧可自己餓死也不去動公家的糧食。哪有這回事啊!三年困難時期吃什么的都有,道德約束力其實已經蕩然無存。那個時候造成大家在倉庫外面被餓死的原因,就是大家不能齊心,各顧各,沒人敢打開倉庫,盡管如果有人開了倉大家都會"搭便車",但就是"三個和尚沒水吃"。【首先這個是否是事實,而且是多大范圍的事實,因為在當時條件下,是全國都在調撥糧食來救災,出現這種問題,首先不是什么私心或團結的問題,因為無論從國家還是到地方,大家都是在全力救災的,而不是把糧食收藏起來,因而在這里秦暉又故意把當時嚴重的官僚主義跟人們的集體主義和私心聯系在一起,這根本就是兩碼事,至少沒有直接的相關性,因為在嚴重的官僚主義面前,私心和團結是沒有太大差別】
所以我覺得,"被集體化"能夠搞成的最基本原因就是農民缺少集體主義。農民真有集體主義,"被集體化"就很難搞。我曾在歷史上注意過這樣一個現象,蘇聯搞全盤集體化時,農民的反抗很厲害,比中國厲害得多,后來有人寫了本書叫《斯大林的農民戰爭》,說蘇聯當時為了平息農民的反抗,最多時出動過三萬多正規軍,連飛機大炮都用上,死了很多人,最后集體化搞得非常慘烈,農民幾乎把大牲畜都殺光了,集體化后蘇聯的農業也大傷元氣,直到1953年斯大林死的時候都沒有翻過身來。但是,集體化還是解決了一個問題,就是不管怎樣可以從農民那里把盡量多的糧食弄來,維持工業化的原始積累。【秦暉若把自己當作一個道聽途說的小報記者,他完全可以拿到什么都隨口說,而不管這些話是否有根據和可靠的材料來源,但他若認為自己是個學者,特別是有一點良知的學者,并且想自己的理論能夠產生正面的影響,那他就不應該這樣隨口“說”,最好還是有一些靠得住的實際材料——像他反對斯大林集體化的材料應該是很容易獲得的,因為國內外的資產階級對斯大林的“罪行”揭露得已經夠充分的了,而在現有的材料中似乎我們并沒有發現秦暉所隨口引用的“現象”。秦暉不能通過造謠和污蔑來證明自己的理論】
因此到了20世紀50年代中國搞集體化的時候,派到中國的一些蘇聯專家是反對的。這里要插一句,1929年蘇聯在全盤集體化的討論中,當時斯大林曾有一個講話,他針對恩格斯《法德農民問題》中的一個斷言,《法德農民問題》講農民既是勞動者也是私有者,因此農民問題很難解決,他是勞動者,你不能剝奪他;但他是私有者,又不愿意接受社會主義。怎么辦?那只能耐心等待。恩格斯的說法,可能要等幾代人,要不斷耐心說服。斯大林就說,我們用不著這樣。為什么?他說恩格斯太保守,因為他看到的是西歐的農民,西歐的農民的確是小私有者,但是我們俄國的農民是有集體主義傳統的。的確,俄國歷史上就有村社傳統。俄國歷史上土地就是公有的,一直實行村社制。不但有村社制,還有所謂的勞動組合傳統,比如說修水利、修倉庫,都是集體。勞動組合的俄語是Artely,這是個古俄語單詞,后來蘇聯搞集體農莊時制定了一個章程,就叫做《勞動組合標準章程》。可見俄國農民是有集體主義傳統的,因此斯大林說俄國農民和西歐農民不一樣,西歐農民是私有者,俄國農民自古以來就有集體主義傳統,所以我們不需要像恩格斯講的那樣謹慎,我們可以搞得快一點。可是斯大林搞全盤集體化仍然遭到了農民非常強烈的抵抗。
那些蘇聯專家經歷過這些事,到了中國就規勸說,你看我們俄國的農民本來有集體主義傳統,搞集體化尚且這么困難;中國農民本來就是一小二私的,從來沒有農村公社這種玩意,現在從一小二私要跳到一大二公,不是很冒險嗎?我們當初搞很難,你們這么搞就更難。但后來毛澤東沒聽,還是搞了。這個集體化當然毛病很多,但是有一點,我覺得毛澤東還是很了解中國國情,他搞集體化要比蘇聯順利得多。盡管農民也有不滿,但是并沒有出現蘇聯那種農民大規模抵抗的現象。當時1955年、1956年也有過所謂的農潮,但規模都很小,應該說很順利。這就產生一個問題;為什么一小二私的中國農民變成一大二公很容易,有集體主義傳統的俄國農民搞集體化反而更難呢?我覺得道理很簡單,如果小崗村的農民1958年就齊心協力立下那個"生死文書","被集體化"會那么容易嗎?【自由派學者對人民群眾從來不會說白話,它們總是特立獨行、標新立異想方設法“創造出”各種各樣拗口、僵硬、生澀的詞匯,曲折拐彎地來表述自己的意思,把原本很簡單、群眾一看就明白的事實說得晦澀難懂,讓人一聽到就“駭而疾走”,以此來恐嚇和訛詐群眾,顯示自己有多高明多深刻,從而在群眾中建立自己的偶像崇拜。它們在我們所熟悉的集體化之外,非要相對地弄出一個“被集體化”,以顯示自己發現了一個多大多嚴肅的真理。其實我們都知道也只是它們的文字游戲而已。其意思很簡單,也就是說中國集體化之所以能夠順利進行并不是集體化多大程度正確地反映了農民的利益要求,多大程度上切實解決了他們生產生活中的困難,多大程度上建立了一種新式的生產形式,多大意義上創造了一種新的社會關系、人際關系,而僅僅是來自于中國農民千百年的劣根——私心太重、眼光狹隘、不懂得團結 ——所以不能做齊心協力的反抗,結果就只能被迫跟著共產黨走。秦暉在這里除了將問題簡單地歸結為自私和不自私這個“人類最根本、最原始的屬性”并且也是最簡單、最不費勁的原因之外,就不知道從社會、特別不知道從具體的歷史條件中尋找原因,而且“聰明”而“目光遠大”的他,除了惡毒地詆毀和抱怨農民群眾“愚昧”“自私”因而也無法真正認識他們自己的利益(而且作為“救世主”的他怎么也不能相信群眾是能夠真正認識自己利益的)之外,就不知道能夠耐心、堅韌地為農民群眾做點什么真正有益的事情——這不得不讓我們想起前兩年以為所謂經濟學家的高論:群眾往往是不知道自己的利益在哪里的。中國的“社會良知”們就傲慢和愚蠢到這種地步,以至于群眾對他們都不屑一顧。但他們還仍然恬不知恥地在喋喋不休個沒完沒了】
其實分析一下1955年、1956年的中國農潮,會發現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1955年農潮,最大規模的農潮(當然也都不能跟俄國的規模相比),幾乎都是發生在歷史上"族廟公產"所占比重很大的地方。中國在土改以前,東南沿海一帶族田很多,珠江三角洲就是個典型,福建、浙江都是這樣,蘇南也是這樣。宗族很發達,有很多公共資產,這些地方農民有比較強的小共同體認同,當年較大的農潮基本上都發生在這些地方。廣東的靈山事件、永寧事件、曹埠事件,浙江的仙居事件,江蘇的泰縣事件,基本上都發生在這些地方。中國古代就有個傳統特點,這種東西東南沿海很多,但是內地很少,長江中游族廟公產就少了,到了黃河流域基本就是純"私有",就連祠堂都很少。宗族、族譜、族廟公產都很少,幾乎是百分之百的"私田"。但是那些地方搞"被集體化"反而最容易,也沒發生什么農潮。所以我覺得,"被集體化"和農民的一盤散沙是最契合的,農民越是一盤散沙,越容易"被集體化"。農民真要有點集體精神,被集體化反而很難。【越是私有,越是一盤散沙,在舊社會條件下越容易遭受剝削,因而就越貧苦,就越需要合作化來解決生產上的問題,走集體化的愿望就越強烈;而族廟共產存在的地方,由于有宗族的保護和族人的幫助,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另一種自發形式的合作社,因而他們所遭受的剝削和壓迫相對要小,生活也不如完全單干的農民那么貧苦,另外南方耕地的特征和北方耕地特征也存在極大的差別,在長江以北,耕地主要以大平原為主,這是很適合搞集體化、大規模耕種的,而南方耕地主要以山區谷底小面積的水田為主,而且山地占了大多數,這也制約了大規模的耕作,也阻隔了大的集體的形成,因此容易形成以宗族為特征的較小規模的合作化形式,只是這種合作社對外的時候是一個互相支持的共同體,而對內又存在著剝削和等級,而集體化條件下的合作社則對內完全是平等的。所有這些在秦暉的分析里都是沒有的,有的仍然是簡單的自私和懦弱】
所以要說"集體所有制",我覺得最大的問題就是,第一,中國現在能有真正的"集體"嗎?中國農民有沒有集體主義精神?我相信是有的。但是第二,假如有,如今的體制能允許嗎?我覺得,如今的體制寧可允許私有制,也不能允許這種集體。因此我覺得講什么先集體化后私有化,是很成問題的。我們的朋友有句話,"慎談土地私有制",我贊成。但我覺得他也要講"慎談集體",甚至更要慎談。因為我們現在講的集體,往往就是"被集體化"。集體與個體的差別其實不大,打個比方,就像在股市上"吃進"(入股)和"拋出"(退出)的差別。但"集體化"和"被集體化"的差別,就大多了! 【其實我覺得秦暉更應該做的是“慎用類比法”。兩個事物能否類比并不僅僅在于它們有形式的一致性,更取決于它們是否有內在的相關性,包括它們的性質、所處的具體條件、所揭示的內在內涵、所指向的意義,如果不具體地分析這些內容而對事物簡單地進行類比,那么所得到的結論若不是極其荒誕不經的就是毫無實際意義的,即會得到一個與我們所關心的具體問題毫無關系的結論——因為在抽象的層次上一切事物都可以進行類比,比如樹和資產階級一樣都是由各個具體的個體組成的,但是這種類比所揭露出來的真理對于我們分析社會的結構和社會性質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在這個問題上秦暉同樣犯了這個低級的毛病:因為集體和個體在形式上我們承認的確應該是要像股市的買賣自由(當然我們在這里也先不管這種買賣在事實上是否自由,姑且按照秦暉所一廂情愿認為的那樣自由吧),但這個只是在集體化具體的操作過程中采取什么樣的方式的問題,并不是問題的全部,更不是秦暉自己所想論證的最根本的問題——他所想論證的是到底要不要集體化。這問題個從根本上就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個人意愿的問題(在秦暉看來似乎只要農民愿意就集體話,不愿意就個體話),這就跟當時中國社會制度、政治經濟力量對比、農業的一般發展狀況、耕地所有制形式,個體農戶的生存狀態、集體化的組織形式和優勢,等等諸如此類的關鍵問題聯系在一起,因為農民的個人意愿不是從天上來的,也不是秦暉就能給的,而是這一系列具體歷史和現實條件的綜合結果。只有通過這些具體條件的分析,才能夠得到群眾的真正“意愿”是什么,而不是通過自己想當然的類比;也只有通過這樣細致嚴格的分析才能夠分得清哪些是“臟水”哪個是“孩子”,才不至于用“臟水把孩子淹死“。秦暉在這里正是通過那些想當然的、拙劣的類比把集體化這個有著深刻歷史根源、現實必然性的群眾要求給完全抹殺了,代替以純粹個人的偶然和隨意。秦暉表面上也很關心人民群眾的利益,為人民群眾的利益而大聲疾呼,但是得到的結果卻總是與歷史和現實背道而馳,之所以如此,歸根結底他就在于根本不懂得什么是辯證法,不懂得什么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什么都是形而上學的直線思維,什么都是抽象的法理人性,什么都是簡單的二元對立,最初起點就是最后終點,不懂得任何抽象的事物都來自于具體現實,也不懂得任何抽象事物在是在矛盾中具體展開的,更不懂得任何事物都是在矛盾的對立中實現轉變的,因而他就容易將事物展開過程中的一切矛盾當作對事物自身的徹底絕對的否定,而不是事物在發展過程中的局部的揚棄】
土地配置的"效率"與公平
當下在中國主張實行土地私有制的理由,我認為有兩種:一種是樂觀的理由,說私有制可以使土地的配置更有效率,土地的自由交易可以使土地發揮最大的作用;還有一種比較悲觀的理由,我稱之為消極的理由,說土地私有制最大的好處是可以遏制官員圈地。既然是我的東西,你就要跟我做交易,不能搶。我認為當前中國土地私有制如果有意義的話,主要在我講的后一個理由上有意義。前一個理由,現代經濟學上很難證明這一點,土地自由交易是不是比征地在所謂的土地有效利用上一定是更好?我覺得這倒很難說。
現在明擺著,如果土地要規模經營的話,用"圈地"來集中土地實行規模經營比向一家家農戶購買土地進行規模經營要簡單得多,容易得多。在世界范圍內,"土地兼并"規模比較大的話,一般都不是通過自由交易實現的,都是多少要靠"超經濟強制"的辦法。有些人說中國能夠如此快速地大修高速公路,就是因為"征地的優越性",這話我覺得不是完全沒有理由。【怎樣“明擺著“呢?有什么事實的根據?有什么具體的原因?這個“簡單得多,容易得多”是針對誰而言的呢?是資本家?政府官員?抑或農民群眾?還是僅僅就經營本身?每一次圈地后面農民群眾曠日持久的反抗斗爭和對貪官污吏的查處懲辦算不算“復雜”“困難”?在每次反抗斗爭后官僚政府不得不對農民群眾做妥協讓步這算不算“復雜”“困難”?我不知道秦暉所說的“自由交易”是什么,它在世界哪個角落存在過,如果有,希望他能給我們指出來,否則不要用另一個星球的事情來談論地球的問題——歷史和現實每時每刻都在我們展示著在資本主義“自由市場”條件下的強權和欺詐(差別只在于哪個國家的要多一些哪個少一些,哪個國家露骨一些哪個國家隱蔽一些,哪個國家是政治強權哪個國家是資本強權),這兩個可以說是資本主義活力永恒的源泉。自由市場——那就是要資本主義滅亡!所以希冀什么通過自由市場來提高交易中的成本來抑制土地兼并,那簡直就是癡人說夢】
我這個說法出來后,美國的 文貫中 教授寫了文章商榷。他同意我的一些看法,但不同意我這個觀點。他說,其實土地私有、自由交易還是最有利于效率,但是我們對效率的理解應該是廣義的,不是說一定量土地能產生最多的收益就是效率,而是土地能夠滿足老百姓的愿望,土地和勞動能夠結合在一起,這就是效率。如果土地私有化后搞規模經營更困難了,按照 文 教授的說法,這恰恰是效率提高的表現,因為這就可以減少無地農民。
我對這個說法也不是完全不同意,因為我恰恰是這么主張的:如果土地私有制實行,很可能是妨礙了土地兼并,而不是促進了土地兼并【很可能?!難道秦暉就是靠自己的想象力來推測現實的發展和論證自己的觀點的!可能的事情多了,但這些可能也絕不會因為秦暉用了一個“很”字來加重語氣就能夠成為現實,所以我們不要這種似是而非、若有若無的“可能”和“不可能”的謊言,我們要的是在一定具體條件下所必然會導致的真相】。但是在經濟學上,一個要素的"效率"往往不是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講的,一個要素的效率就是指這個要素本身帶來的收益最大化。比如我們講資金的使用效率,肯定是指單位資金投入的回報率,肯定不是指這個資金投入能安排多少人就業。我們通常講土地的使用效率,肯定也是這樣,不是指同樣的土地能安排多少人就業,而是指用同樣的土地能不能實現最低的投入最高的產出。從這個角度講,我覺得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自由交易是不是最有效率,的確是有待討論的問題。但是毫無疑問把地權交給農民,至少會使有權勢者任意搶農民土地的現象受到更多的障礙。他不能想搶就搶了。我覺得當今中國農村最嚴重的就是這個問題。自從稅費制度改革以后,農村問題的核心就是土地問題。【從秦暉對農村主要問題的提法上可以看到,他對農村問題的認識是多么的狹隘和無知!什么農村最嚴重的問題就是農民土地被有權勢者“任意搶”、“農村問題的核心就是土地問題”,這樣就把農村的主要問題集中在土地的所有權上面,而對農業的凋敝、農村的邊緣化、農民工、城鄉的兩極分化、農村的發展這樣更加根本的問題視而不見,而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跟土地的所有權問題并沒有太多直接的關系,而跟整個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具體方針政策和農民群眾的組織狀況直接相關的。秦暉對農村問題的提法不僅抹殺了農村存在的真正嚴重的問題,更掩蓋了國家社會制度、政治經濟政策中的尖銳矛盾,模糊了農民群眾斗爭的方向和對象,使他們滿足于那些看似重要但無關宏旨的方面,是極其有害的。至于那些關于“效率”一類的廢話我們已經聽得夠多了,有效率和沒效率這已經不是一個什么理論上和經濟學上的問題了,而是現實政治力量對比的問題,也就是是誰的“效率”的問題。而不在這個意義上討論問題,所謂的“分散經意”和“規模經營”的討論也同樣是個偽問題,因為這些經營的結果都與農民自己無關——盡管是他們付出了勞動——最終只能是資本的效率(這個是秦暉所隱忍不發的)】
因此,在新時代,我認為土地私有制是目前可以選擇的各種方案中相對比較好的一種方案,我認為它并不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第一,我不認為土地私有、自由交易就可以像某些人講的那樣,消滅小農現象,使得土地轉入規模經營。恰恰相反,我認為土地私有,如果使農民有拒絕賣地的權利的話,很可能這個規模經營不會更快。但是這個事情不見得是壞事,因為在非農就業的渠道還沒有打開之前,單純從土地效率著眼,把農民趕走,帶來的問題會更多。所以 文 教授講的這個問題我覺得不是效率問題,只能說是公平問題,在目前中國的特定條件下,土地私有制在促進公平上有它的意義。當然能促進公平,不見得就同樣促進效率。
慎談“集體”
但是在公平問題上我們也不能把寶都押在它上面。因為在目前的條件下,即使是土地私有制,權勢者想征還是能征的。實際上,從市場經濟和民主憲政的角度,不可能指望有一種法律是完全制止征地的,就是西方國家也沒有。我覺得土地私有制會使圈地比現在更困難,但是能否完全解決這個問題也很難說。但是我覺得總比以"被集體化"的方式剝奪農民的地權是一個進步。在這一點上應該這樣考慮這個問題。【秦暉在這里完全暴露出自己理論的全部無能和虛偽:私有化能不能在最終結果上保障農民的利益他是“很那說”的;而在具體的圈地發生時私有化使農民的利益不受到侵犯他也同樣是“覺得”和“很可能”而已,至于私有化比以前他所謂的“被集體化”有進步也一樣是他“覺得”,至于事實會如何,他不能告訴我們,或許也不想告訴我們,因此也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自由派總是通過這些似是而非的言辭來蒙蔽群眾,總是有意無意地把最關鍵最深刻最真實的內容給掩蓋掉。這就是他們一貫的無能和虛偽!】
李昌平講的集體化我完全贊同,前提是要有真正的集體。要實現這一點,我覺得比土地私有制還要困難。在這種情況下我覺得李昌平這個主張,還不如把土地先交給農民,再由農民決定是不是集體化,是不是把土地再重新歸大堆。如果按他的說法,先集體,那這是個什么樣的集體呢?假如先個人,再由農民自由組成集體,那是真正的集體。先搞一個官方的集體,那這個集體本身就是最反集體的。【在中國現在條件下,所有問題的關鍵都不在于農民“決定”不“決定”集體化,而在于農民無論如何都不能自己“決定”集體化!因為在現在沒有言論、結社、游行、示威、出版等自由的條件下,農民不能建立自己的組織不能形成自己的集體,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在私有化之后進不進行集體化都不是他們說了算,而是官僚和大資本說了算,在這個時候還說什么由“農民決定”,那就是明目張膽的詐騙。所以我們現在既不要官僚的集體化,更不要秦暉“真正的集體化”,農民只要自己的集體化,他們要他們能自由組織自己集體和安排自己生活生產的權力,無論這種集體是一種什么樣的形式都是他們自己的問題】
而且事實證明,中國農民的一盤散沙就是由這種"被集體化"造成的。中國農民在歷史上還是有相當濃厚的集體主義傳統的,盡管這種集體很可能不是現代意義上的自由契約背景下的集體主義傳統,很可能是帶有家族特征的。但是總而言之,要比現在的一盤散沙狀態好。傳統農村很多公共事務還是有人管的,現在農村一個普遍的現象,就是很多公共事務都沒人管,集體化、人民公社取消以后,很多地方完全沒有任何人管公共事務。我原來插隊的地方有些村子,我在1996年回去的時候看到一個現象,村子外面搭了一些小草棚子,里面擺著農民準備的壽材。我覺得很奇怪,過去農民都是把壽材擺在自家屋后的。后來進了村發現,這些年村里農民蓋房子完全沒有任何規則,把當初的公共空間都蓋滿了,曬場也沒有了,操場也沒了,連村中的路也堵了大半,一旦死了人壽材都抬不出來,他只好把壽材先存放在村子外。到了這種地步,傳統農村也不是這個樣子的嘛。這的確是個問題,現在農村一盤散沙已經到了非常驚人的地步,但這種現象,我覺得恰恰就是長期"被集體化"造成的,因為這種體制的前提就是,除了官方組織資源外,沒有任何其他組織資源。搞了幾十年,老百姓幾乎任何民間的組織資源都沒有了。一旦政府不管了,就完全是一盤散沙。在這種情況下要講先集體化,而且他這個集體化又不是"被集體化",我覺得那很難。【自由派就是這樣一個充滿著謊言和混亂的怪胎:明明一開始還口口聲聲說“中國農民的一盤散沙”是改革前的“被集體化造成的”,轉口又把這些“被集體化造成的 ”“功勞”放到改革后“集體化、人民公社取消以后”的農村去;明明是要批判“被集體化”的,但安的又是九十年代農村出現的“罪狀”,秦暉這種栽贓嫁禍、指鹿為馬、混淆視聽的高明手法跟他自己所批判的官僚比起來一點真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但從這點事情上我們就能看出為什么自由派總是自覺或不自覺地當著官僚統治的“活雷鋒”】
總之,現在一些人對土地歸農民私有的最主要的兩種批評,我覺得都是不能成立的。一位朋友跑到拉美、印度轉了一圈,說那里的土地問題都很尖銳,這都是因為土地私有制造成的,我們千萬不能讓農民有地權。但我覺得恰恰這兩個例子最足以說明土地兼并是怎么回事。
外國經驗的啟示
以往人們對印度土地集中的一個解釋是說,印度是一個古代東方國家,在英國人到那里之前,是實行所謂的"農村公社"。如果大家看過魏特夫的《東方專制主義》,大概就會有印象。很多英國人都說,印度在前殖民時代是實行所謂"亞細亞生產方式",土地是國家的。英國人到了那里之后,他們廢除了莫臥爾王朝,他們認為他們繼承了莫臥爾王朝的權利,就是說這里的土地成了英國人的了。然后英國人把他們的土地給了"基層干部",在印度講叫"包稅人",為政府征稅的。我們史書上按印地語翻譯成"柴明達爾",英屬印度主要的土地制度就是"柴明達爾制度",所謂"柴明達爾",就是英國人在當地找了一些人給政府征稅,英國人把土地交給他們,因為土地本來就控制在國家手里頭。原來控制在莫臥爾王朝手里,現在英國政府取代了莫臥爾王朝,他就繼承了這個權利。印度的地主,形成的途徑主要是兩條,一個就是"柴明達爾制度",一個就是所謂"萊脫瓦爾制度",所謂"萊脫瓦爾制度",就是政府不把土地交給具體包稅人,而是政府自己作為地主,以國有土地的名義,農民都是國家的佃農,向國家收地,然后政府的一些地方官吏就逐漸從政府官員變成土地所有者。但不管是"萊脫瓦爾制度"還是"柴明達爾制度",顯然都不是小農私有、自由買賣形成的。
但這是傳統的說法,印度獨立以后,很多學者做了一些考證,他們提出了新的說法,他們說"古代東方"本來就是英國殖民史學制造的一個假象,按照現在一些印度史學家的說法,殖民時代以前,印度實際上并沒有那么多農村公社,也沒有什么土地國有,當時印度是存在小農私有制度的,恰恰是英國人為了從印度人那里搶土地方便,制造了這樣一個神話:印度原來是實行土地國有制的,這個國就是莫臥爾王朝,現在我們取代了莫臥爾王朝,土地就是我們的,我們想給誰就給誰。這個說法恰恰足以說明造成目前印度這種土地不均的第一個原因就是英國人為了搶印度人的土地,制造了一個國有制的謊言,或者用國有的名義搶了印度農民的土地。我們可以設想,假如英國人當時承認印度的人民都是擁有土地所有權的,然后我通過交易的辦法從一家一戶的農民那里買地,能不能造成印度現在的這種局面,我覺得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不管按照原來歐洲人的說法——原來就是公有制,后來因為一些特權者化公為私,變成現在這種狀況,還是按照現在印度人的說法——原來并不是公有,而是英國人為了搶土地制造了一個公有制——這兩個說法有一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我們都不能把印度的土地集中看成是土地私有、自由交易的結果。【秦暉在這里又故意混淆了一個事實,也即是土地在封建社會制度下的“公有”和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公有”的差別。前者“公有”恰恰是最大的私有,即 封建 君主是國家土地最大的主人,也是全國最大的地主,而其他的地主只是他的或大或小的承租人,君主直接從這些土地上收租并可以任意處置這些土地——這就是所有權的分割,它在經濟學上早就不是一個什么神秘的東西了,而對我們的專家秦暉卻百思不得其解,居然還幼稚地稱之為“公有制”;而對于后者“公有”本質上所有權是歸全國人民所有的,在理論和現實上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單獨任意地處置任意一塊土地,都必須通過人民的權力的代表部門(姑且不論這些部門是否真正代表人民),以及土地上的一切收益都歸全國人民所有,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隨意取得這些財富(任何的侵占、挪用、浪費、貪污、偷盜、搶奪至少在法律上都是非法的)。對二者如此明顯的差別秦暉竟視而不見,卻糾纏于它們形式上的相似性,然后將這種相似性無限地放大,認為是二者本質上的同一。在這里秦暉再一次表演了他拙劣的類比法,也再一次企圖欺騙我們。而他對印度歷史的唯一批判也只是極其軟弱無力的“我們可以設想”一類的假設——對于未來他要做這樣的假設,對已經發生的歷史他同樣戀戀不忘這種假設,而對這種假設的結果卻三緘其口。事實上我們從來都沒有認為印度或拉美的土地兼并是“自由交換”的結果——因為“自由交換”從來就不曾存在過——經濟政治力量對比極其不平等的結果,所謂“自由市場”只是實現兼并的一個相對文明一點的手段而已——秦暉至多也只是為了幫資本家實現這個手段而已】
印度是這樣,拉美就更是這樣。其實,拉美現在的大地產都是殖民征服的結果,殖民征服的結果當然不是自由交易產生的。而且我們知道,印度不知道他們原來是不是土地國有制,但印加帝國卻是土地國有制,這是沒有什么問題的。印加帝國是土地國有制,殖民者征服了印加帝國,就把土地都霸占了。實際上當代的土地分布,墨西哥可能是全世界土地最集中的地方,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數在上世紀30年代曾經是0.96,那幾乎是基尼系數的最高值了。但是墨西哥的土地集中,可以說和自由交易沒有任何關系。而這些國家在自由交易的情況下——雖然自由交易并不是土地改革,你不能指望自由交易會使土地平均,這個是不可能的,自由交易是不可能交易出一個均田制的。但是,世界上所有的案例都表明,在土地高度集中的這些國家,實行土地私有、自由交易以后,土地集中的程度都下降了,而不是上升了。盡管它下降的速度并不快,左派仍然很有意見,認為這個國家仍然存在嚴重的土地問題,比如印度,比如拉美,很多人認為這些國家的土地問題還很嚴重,而且這些人還在呼吁要土改什么的。
但是有一個現象是誰都不否定的,這些國家在這最近的半個多世紀以來的土地私有、自由交易的過程中,所有這些國家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數都在下降,都是在趨向于分散。比如墨西哥,上世紀30年代幾乎國家所有的土地都在少數的大公司手里,幾乎沒有小農。現在的墨西哥,原來的土地分配基尼系數是0.96,現在是0.69,仍然很集中,但比以前分散一些了。印度也是一樣,在上世紀50年代是0.69,現在大概0.5,也是出現了小農化的趨勢。因此,我覺得說土地私有會造成土地集中,這是個很大的謊言。我們可以做一個假設,如果原來土地是均田的,絕對平均,那么自由交易肯定會打破這種絕對平等,不能指望均田制在自由交易的情況下還能維持下去。但是自由交易形成的土地不均,在速度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出現由于政治權力造成的像印度、拉美那種局面。我們中國古代的土地集中,遠遠不像歷史學家渲染的那樣,似乎土改以前,中國除了地主、佃戶就沒有自耕農,這是個極大的誤解。中國在傳統時代土地當然不是均田的,不是"耕者有其田"的,但是與其他民族橫向比較,中國在傳統時代就是個土地比較分散的國家。并不像很多人說的那樣集中。這已經是很多人的共識。【秦暉在這里想表達什么意思呢?基尼系數從0.96、0.69降到現在的0.69、0.5是進步,土地從主要集中在少數壟斷集團手里變成一部分為其他農民所掌握的確也是進步,但是這些進步:首先并不是什么“自由交換”的結果,而是窮苦無地少地農民斗爭的結果;其次0.69、0.5這極高的基尼系數也說明了,社會還存在嚴重的兩極分化,而“自由交換”的原則絲毫沒能改變這個現實。所以秦暉得到“土地私有會造成土地集中,這是個很大的謊言”的結論所依賴的這些“孱弱的”根據是根本支撐不起他那個“碩大的腦袋的”,并且也絲毫沒有證明私有化能夠“抑制土地兼并”,解決兩極分化的問題】
“土地兼并”是怎么回事
另外,中國有些地方土地比較集中,像印度、拉美一樣,也是由于政治原因,而不是自由交易,這從我們黨的宣傳都看得出來。我們黨經常宣傳,劉文彩如何看上了農民的一塊土地,要買,農民不干,然后據說劉文彩就利用他哥或者他弟,反正就是官場上的關系,去迫害這個農民,把他抓去坐牢,然后霸占這個農民的土地。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如果實行自由交易原則,他就拿不到這塊土地。
2000年江西出現"蔣巷事件",就是廣東的一家公司跑到江西蔣巷鎮,一下子圈了五萬畝土地搞規模經營,江西和廣東都大捧這個事情。但是后來當地的農民鬧得很厲害,因為他們圈地后沒有給農民任何補償。名義上是"租"了土地——因為土地是不能用來交易的——但是他不是跟農民租的,而是跟當地政府租的,把租金給了政府,政府用這筆錢去抵扣農民的各種負擔,農民基本上什么也沒有得到。后來農民就鬧得很厲害,中央電視臺也報了,成了一個很大的新聞事件。我就想,這個家伙如果跑到鄱陽湖去向幾萬農民買土地,他要買到猴年馬月啊?他可不可能一下子就拿到五萬畝土地去干這種事呢?顯然是不太可能的。
因此我覺得,所謂土地私有會造成土地兼并、農民戰爭的說法是我們的歷史學以前制造的一大誤解,實際上中國古代的農民戰爭(如果可以說是農民戰爭的話),跟土地兼并基本上沒有關系,基本上都是農民和官府的矛盾。所以,我們大可不必為"土地自由交易"而過分擔憂。【秦暉在這里又用了他所爐火純青的“乾坤大挪移”,硬是把對官僚主義制度的屎盆扣到集體化的頭上,把由于官僚主義的腐敗和群眾缺乏民主所造成的后果硬是說成是集體化的必然結果。從一開始我們就已經聲明過了,造成現在農民失地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土地不在個體農民手里而在一個“缺失主體”的國家手里,在于這國家的權力并不掌握在勞動群眾手里,群眾連保護自己利益的基本權利都沒有,所以我們堅持土地不能私有化,并不是就是說這樣能夠保證土地不被兼并了,而是這樣我們可以避免在私有化條件下經常發生的、日常化的、時刻威脅農民生存、不斷制造兩極分化的并且是受私有法律保障的兼并行為,這種行為很多不會像秦暉所舉的例子那么極端,但是對農民的威脅卻大得多深遠得多。如前批判的,秦暉在“農民和官府的矛盾”上什么也沒有說,這種矛盾具體是什么,本質是什么,表現是什么,怎么發生,涉及到那些因素,在古代社會中是否與當時社會最主要的經濟財富——土地絲毫沒有關聯……等等。沒有這些分析我們不得不“為‘土地自由交易’而過分擔憂”。現實比理論要豐富的,復雜得多,嚴肅的多,也殘酷得多,如此簡單草率地推論歷史和現實的問題,我們不得不佩服秦暉的勇氣和信心】
關于“土地保障”問題
我這里要講的第二點就是,所謂“由于土地是農民的最后保障,因此土地不能交給農民,只有控制在政府手里”,我覺得這個說法尤其不能成立。道理很簡單,如果說土地無關緊要,那么它在不在農民手里還不是很嚴重的問題。正是因為它是農民的命根子——假定是這樣,當然是不是我們是可以討論的——如果土地真是命根子,那農民不是更有必要把土地控制在手里嗎?不是更有必要制約當官的為所欲為嗎?現在你說土地是農民的最后保障,那它保障了什么?哪一次征地說因為它是農民的最終保障他就不征了呢?根本不可能。
還有一種說法,說我們沒有社會保障,但是有土地保障。這是什么意思呢?我說,如果沒有社會保障,這是一個事實,那就是說,比如一個農民生了病,是沒有人給他埋單的。在這種情況下,所謂沒有社會保障,但是有土地保障,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如果他生了病,政府不給他埋單,但是他也不能把土地賣掉來治病。因為所謂土地保障就是不讓他賣地,那么他只能等死。但是如果土地是他的,他有賣地救命這條路,如果土地不是他的,他連最后一條路也沒有,你說這是保障還是負保障?所以我說中國是完全沒有資格討論什么福利國家這種話題的,因為中國農村長期以來實行“負福利制度”,用二次分配來增加不平等而不是減少不平等的一種制度。
所以我覺得,沒有社會保障顯然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而且我們新農村建設很重要的一個目的也是想解決這個問題,但是你絕不能說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反而更有利于解決這個問題。當時我說,如果說由于他們沒有保障,所以不能擁有地權,這等于說農民是自耕農就沒有保障,你把他變成佃戶了他反而有保障了。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嗎?我覺得這是完全不合邏輯的一種說法。
什么叫社會保障?講得通俗一點,所謂社會保障,就是有人替你埋單,如果這個埋單者不是國家,可以考慮是別的。比如說國家現在能力有限,還不能搞公費醫療,那可以有別的替代形式,我們國家現在還不是福利國家,可以由企業、家族、社區、合作社、NGO等來負責,但是,社會保障這個概念,從來不能解釋為某個經濟要素的作用。你不能說由土地來埋單,土地怎么能埋單呢?你同樣也不能說由貨幣來埋單。土地、資金、技術、勞力,本身都是生產要素,本身是不承擔保障功能的。你不能說我們現在沒有社會保障,但是我們有土地保障,這就等于說我們沒有社會保障,但是我們有勞力保障,自己干活養活自己,這叫社會保障嗎?如果這叫社會保障的話,那世界上哪一個國家沒有社會保障呢?全世界自從有人類以來都有社會保障了。所謂保障,就是你自己不能保障自己,要由別人來替你埋單。
按照有些朋友的說法,農民在城里打工,打到三十幾歲,青春賣完了,就把他趕回農村,讓他們自己耕田養老,這就叫有了社會保障。農民自己耕田養老,這就叫社會保障嗎?何況我們這種制度能保障農民有田養老嗎?就算有,我們這也不是社會保障。我們不能說政府不埋單,反而搶去農民一點東西,這叫社會保障。所謂社會保障,它的含義是社會承擔保障的責任,而農民享受保障的權利,這才叫保障。你不能倒過來說,社會擁有限制農民的權利,而農民自己承擔耕田養老的責任,這怎么能叫社會保障?我覺得現在我們在很多問題上往往出現對權利義務的顛倒,因此把很多問題都完全倒過來了。
比如,什么叫福利?所謂福利就是老百姓需要,政府滿足老百姓的權利,政府承擔責任,這就叫社會保障。比如流浪漢需要政府救濟,政府不能不救濟,如果流浪漢想走,他就走掉。這就是社會保障。孫志剛事件后,有人主張救濟制度的改革,簡單講就兩句話:想來就來,想走就走。如果我想讓政府救濟,你不能不救濟,如果想走,你不能把我扣在那里。美國有很多流浪漢,一到冬天在外面太冷就要求政府給他們解決房子,天氣一暖和他們就跑到外面轉悠去了,你也不能把他們扣起來。我們滿街抓那些流浪者,這能叫社會保障嗎?這當然不是,而且這叫負保障。你不但不給人家埋單,反而把人家自己解決的權利也給剝奪了。在社會保障這個問題上,我覺得政府能夠給農民埋單,這就是社會保障。如果你不能給農民埋單,你至少不能妨礙農民自己去解決這個問題。
一位朋友有句名言: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這句話當然本身有爭議。因為現在很多國家社會保障改革的一個方向就是搞個人賬戶,增加個人在保障問題上的自主權,由于這個問題涉及爭議,我姑且不講。我現在就是說改革以前,歐洲實行福利國家制度,社會保障的確不是個人承擔的,但是這里講得很清楚,“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 ”指的是埋單的責任不能私有化。也就是說社會保障必須由政府埋單,而不是說享受保障的權利不能私有化。講得簡單一點,所謂公費醫療,那就是公家埋單我看病。如果反過來我看病要我自己埋單,官員看病我還要給他掏錢,這能叫社會保障嗎?這不是比沒有保障還糟糕嗎?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它是說支付社會保障的責任不能私有化,絕不是說享受保障的權利不能私有化。享受保障的權利從來都是私有化的,因為所謂的公費醫療不是給公家治病,肯定是給私人治病。我們國家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問題本身就是很荒唐的,因為我們國家過去并沒有給農民埋過單,改革前的合作醫療也是生產隊,農民自己掏錢搞的。倒是我們現在搞的新型合作醫療有國家出資,毛澤東時代搞的合作醫療連這點也沒有。因此,如果說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那么在毛澤東時代就已經私有化了——在毛澤東時代國家就沒埋單嘛。
所以,土地不能私有是出于社會保障的考慮,我覺得這個說法也是完全不能成立的。土地私有化,我認為唯一應該考慮的一種質疑,就是它會不會因為絕對私有權而影響公共利益,也就是我講的征地問題。如果要講土地私有化有毛病,這個毛病不是因為它侵犯了農民的利益,而是由于也許它過分地保障了農民的利益,導致如果土地私有化,農民就會漫天要價。如果你是在這個意義上對土地私有化進行質疑,我覺得這是唯一值得討論的一個質疑。其他的質疑,我認為根本不值得討論,什么土地私有化會引起農民戰爭、土地私有會影響社會保障……我覺得這都不值得討論。但是如果說土地私有會導致農民漫天要價,會損害城里人的利益,會過分保障農民利益,這倒是值得討論的問題。當然,這個問題也不是沒有解決的辦法。我講了,即使在實行土地私有制的國家,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征地問題上,也是有一些解決辦法的。【秦暉在這里制造了一個二元對立,似乎土地不在個體農民手里就只能在官僚政府手里,農民不當自耕農就只能當佃農(盡管這個類比一樣的不著邊際且沒有新意)。可惜他設的這么一個陷阱只是困住了他自己而已。我們并不從這些簡單、狹隘的二元對立出發,我們從更根本的、更大層面的視野出發,要徹底改變現存的政治經濟制度,打到官僚主義和壟斷資本主義,讓廣大勞動群眾建立自己的組織、自己的國家,再由自己管理自己的土地。同時秦暉在這里對“社會保障”這個概念進行片面和庸俗的歪曲。社會保障從來不是說個人有什么困難由國家或社會來解決,而是通過每個人的互助合作(通過繳納一定的失業、醫療、養老金的形式等)來在自己或別人困難提供幫助,它實質上是建立在合作化和公有制基礎上的。說“社會保障私有化”首先就是指每個人只為自己埋單,也即是自己存自己用,現在存將來用,年輕時為年老時存,健康時為有病時存,存多少用多少,沒有就不用,在這個意義上不再有任何意義的集體和合作了,純粹的個人;其次就是這些社會保障基金國家不再管理,就交給一些基金公司,由他們去操作,是虧是賺國家一概不再負責,也就是說連社會保障基金本身都變得沒法保障了——這也是西方國家不斷爆出養老金虧空的重要原因。至于說土地是農民“最后的保障”的意思首先不是在“社會保障”這個意義下說的,而是指土地是農民的生產資料,是農民穩定的生活來源,在農民失去其他生產資料的時候仍然可以依靠土地生存,并且這一塊土地在現存的國家制度和法律下,資本家和官僚是很難通過正常的渠道從農民手里剝奪的,而只能通過欺詐、恐嚇、搶奪等惡劣手段;而不是說有了土地就能夠保證農民有錢治病、有錢送孩子上學,更不是說“保障”就是讓農民能夠像一個掛在別人脖子上的廢物,生老病死都是讓別人“替埋單”——農民用不著誰來替他們的現在和未來埋單,他們自己能夠給自己埋單,關鍵在于這個社會制度、土地制度能夠讓他們更好更順利地創造財富,并且這些財富能夠由他們自己使用和管理——這些問題已經不再是土地所有權能夠解決的了,而是跟社會制度政治經濟政策等其他一系列問題聯系在一起的。所以用這些所有權無力解決的問題來反駁集體化從而證明私有制,那是牛頭不對馬嘴,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
林權改革與“集體土地上市”:地權改革兩個方向之比較
我們未來會怎么辦?有人說,將來很可能會把現在用于林權制度的一些做法用于農地。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們現在林權在很大程度上交給了農民,農民基本上可以自由交易,可以抵押融資,也沒有30年的說法,也沒有所謂的調整一說,除了基于資源環境保護考慮對亂砍濫伐有限制(這是很多市場化國家也有的),基本上就是私有化了。我們現在的農地制度說是30年不變,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有人說不能實行私有制,至少要搞永佃制,要把30年繼續延長。我們現在好像也有這個說法,說30年以后也不變。
可是我覺得現在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30年不變”到底是個什么意思。如果說30年不變是指30年凝固現狀,老實說那本身就不是私有制,而是剝奪了老百姓進行改變的權利。如果30年不變指的是土地現在使用狀況不變,那根本就是不合理的,農民也不會接受,而且這是既不公平也沒效率的。如果30年不變是指政府30年不做干預,由農民自己調配,那么現在我們的土地制度并不是這個意思。很多地區把30年不變理解為30年內不搞集體化,也就是說聯產承包責任制這個制度30年不變,至于這塊地你能否用30年,這是不一定的。因為我們的《土地管理法》下面就有一句話,說是可以進行局部調整。【“30年不變”這句話即使是對文化水平不高的農民也是再清楚不過的,而對我們愛咬文嚼字、喜歡標新立異、善于語言創新的 秦大 教授竟變得不明不白起來,那我們在這里可以清楚地告訴他一下,現在土地政策的“30年不變”就是保持當前各地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30年不變,至于在這個制度下的一切調整政策上都沒有做規定,也即可以調整,也可以不調整,但這都不是“30年不變”所要解決的問題。在此我們向秦暉做這樣的解釋并不是我們多支持這個政策,而是不希望秦暉用他腦袋的混亂來制造是非,來給自己尋找借口,因為他總是習慣于把任何現實中的問題都轉譯成他頭腦中的“土地所有權”問題,就像相聲《棺材鋪》里的那個老板,無論什么時候什么事物都能想象成他店里的棺材】
這個話我覺得有很大問題,你說局部調整,又說政府已經不承擔在土地問題上維護公平的責任,也就是說,我們已提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我們不再承擔均田制的責任,但政府又有所謂進行局部調整的權力。那么你這個權力是拿來干什么的?現在你既不承擔平均地權的責任,又有局部進行調整的權力,在很多情況下這種調整的權力就被用來牟利。典型的例子就是上世紀90年代很多地方搞的那個“二田制”。既然我有局部調整的權力,我就把農民的一大半土地收回來,只給農民留下很少的土地,叫做口糧田。然后把村里大量的土地集中起來,用拍賣的方式承包給出價最高的人,叫做經營田。這個經營田不是按人頭平分的,而是承包給大戶的,前提就是他能夠出的地租最高。而這個地租就可以作為干部的收入,所以干部搞這個東西特別有積極性,因為可以增加很多提留之類。結果搞得老百姓怨聲載道,中央也不得不剎車。老實說,當時如果不剎車,那后果不得了,幾年內一般農民就將只剩下一點“自留地”,絕大部分農地又將“歸大堆”——只不過不是歸“公社”而是歸了官府指定的老板(中國式的“柴明達爾”),“土地兼并”的程度將超過自古以來的任何時期。那時“小農私有自由買賣導致土地兼并”的牢騷還不成了大笑話!雖然當時中央剎了車,但是“調整”這把懸劍不是還在頭上么?
土地“調整”的理由是什么?
這個“二田制”說明現在的許多“集體”,它所謂的權力已經不是在維持公平的意義上去行使,而是在牟利的意義上去行使。它就是用這個東西搞規模經營,增加政府的收入或者增加干部的收入。在這個問題上保留權力,還不如干脆沒有這個權力,完全讓農民自己搞。真要有這個權力,那你就承擔責任,要保證耕者有其田,要保證土地是平均的,別搞什么30年不變,什么“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就要保證所有的農民都有地種,有多少人就要有多少地。能做到這一點也有一個理由,也算你搞了個均田制。
你現在把均田的責任都推掉了,但權力你還把在手里頭,這叫什么道理呢?在這個前提下,你說把30年再延長成50年,又有什么意義呢?你要說“永佃制”,那就假定現在的農民已經是佃農了,是佃農,只不過不是永佃,有一定的租佃期,假定我們現在的租佃期是30年,那么你就應該承認在這30年內,你是不能任意把土地從農民那里抽回來的。當然,土地不是農民的,30年后期滿了你可以另定契約,你甚至可以“鏟佃增租”,我可以把土地租給另外的人。但是30年契約之內,你是不能抽回土地的。
中國傳統時代就是這樣的。租佃要簽訂一個契約,這個契約雙方都有義務,只要佃農沒有違背契約,田主也不能違背契約。如果你想把土地租給別人,那只能期滿后再租。以后有些農民經過斗爭把這個租佃契約延長到無限,這就是所謂的永佃制了,那這個契約就變成永久的了,就變成你永遠不能撤佃,那我就可以把這個佃權拿去賣給別人,成為“一田二主”等現象。但是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至少在永佃制以前,在這個租佃期限之內,出租方是要遵守契約的。但現在我們有這個規定嗎?
我覺得如果我們有這個規定,我們現在的很多征地就很難進行了,不是說土地私有制才能妨礙征地,就是土地租佃制,嚴格地說,也會使現在的很多圈地變得不可能。道理很簡單,這塊土地是我承租的,而且你跟我講了30年不變,就是假定你跟我簽了一個30年的租佃契約,你要我這塊土地,你就要跟我交易,交易什么呢,不是產權,而是佃權。這個使用權是可以交易的,30年的使用權你要跟我買,而不是跟我搶。如果達不成交易,那只能在契約期滿以后,滿后你可以不租給我,但是已經有一個契約時你就不能違背。我們現在沒這種制度,沒這種制度,我覺得就不是租佃制。那就是,我讓你種地你就得種地,我不讓你種地隨時都可以把你趕走,這種制度嚴格說來就不是租佃制,既然現在沒有租佃制又談什么永佃制呢?現在這個30年不變就不是30年為期的租佃制,你把它延長到50年,就能說這是50年為期的租佃制嗎?也不是的。
所以我覺得,現在改革后的林權制度和現行的土地制度最大的區別不在于是不是30年,而是說現行的林權制度中沒有所謂“政府可以搞局部調整”這個說法,而現在的土地制度還有這個說法,我覺得這一塊肯定是要去掉的。現在的一種趨勢,我估計將來的土地制度很可能會向現在的林權制度看齊,就是把這個“30年不變”取消掉,然后在政府的征地補償方面有一些更加具體的規定,使農民有比較多的討價還價的空間。如果是這樣,我覺得當然是一個進步。而且不管它名義上是怎么說的,使用權也好,什么權也好,實際上也都是在向私有化方向邁進。但是我覺得我們可以預期的效果當然也是有限的。因為由于我剛才講的種種原因,在現行體制下,你即使假定它完全是私有制,它也仍然不能解決這個問題。
林權制度改革能夠成功的一個條件是,現在很多森林(或者說山區)并不在政府征地的視角之內,政府一般不會去征那些山,但是政府征農地、征平地,那是隨時都可能發生的。現行的林權改革的那些限制,能否對政府的一些行為構成真正的制約?所以我覺得這可能會是一個進步,但是它的意義不是很大。
能夠放開“村官賣村地”嗎?
除了林權改革,近年來另一個新進展就是一些地方開始試行集體所有的土地也能跟國有土地一樣同價同權上市流轉。這當然也是個進步,它的出發點是好的。而且這個問題的提出與近來尖銳化的“小產權房”問題緊密相關。而小產權房問題涉及到大量已經買了這種房的城里人。如今有個現象,如果只與農民有關而城里人沒有好處,改革就很難。如果關系到城里人的利益,改革的動力就大得多了。
然而,雖然“取締小產權房”的政策明顯不合理,但如果其他條件不改變,僅僅是允許“村官賣村地”,也會帶來另一種問題。我是不太同意用所謂的“集體土地進入土地市場”來解決現在農村中的土地問題。與在所謂“集體”而不是農戶的基礎上放開小產權房政策作為土地制度改革的突破口相比,我認為不如把現在的一些林權制度改革內容擴展到農地的意義更大。現在的林權制度改革強調的恰恰并不是什么集體不集體的問題,它強調的還是個人的交易權。哪怕仍然謹慎地回避“所有權” 而只說是使用權。如果農地也是這樣做的話,我覺得是一個比較大的進步。當然這還沒有解決所謂“征地”的問題。因為農地和林權最大的區別就是我剛講到的,林地一般政府都不征,但是農地,政府往往是要征的。在這個問題上,林權制度改革現在并沒有改變這種現象。
但是如果現在我們土地制度的改變是原來只有國家能夠賣地,現在是行政村也可以賣地了,但農戶仍然不可以,那么這樣的規則也會帶來很嚴重的問題。因為,據我了解,中國的土地制度本來在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是這樣的:村官可以隨意賣村地,但“被集體化”條件下的村官與村民的利益并非一致,這就導致很嚴重的問題。當時很多地方的農民抗議“村官盜賣村地 ”,包括廣東的“達濠事件”就是由于這個原因引起的,那就是村官把村地都賣掉了,然后老百姓都沒地了,而村官不知道把錢弄到哪里去了。正是因為農民為了這種問題上訪的越來越多,政府后來才把土地交易權層層上收,以至于后來提出“地政垂直化管理”這個說法。開始時說村一級無權賣地,后來又說鄉一級無權賣地,縣一級沒有權力賣地,最后搞到只要土地面積稍大一點就需要省里才能批,然后又說要由中央派出土地督察員。但是無論哪一級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現在再把它下放回來,又變成是村里可以賣,那和上世紀90年代初的情況不是一樣嗎?包括現在的小產權房也是這樣的問題,禁止小產權房顯然是倒行逆施,但是你說按照現在的制度,如果說小產權房完全合法,那它也會帶來另外的問題。那就等于村官賣村地完全是合法的,在村級組織目前這種狀態下,完全有可能出現上世紀90年代初的那種現象。
問題的關鍵還是“被集體化”,如果“集體”本身就已經侵犯了農民的權利,你再給這個“集體”增加權力,那它對農民權利的損害不就更厲害了嗎?
所以我覺得中國的地權制度改革的進步還是要通過維護農戶的權益來取得。如果要講“集體”,那這個進步就要表現在農民組成集體的自由度的提高,農民要有“結社 ”權和“退社”權,在形成“集體”這個方面要有更多的進步。而在這一步沒有實現之前,農民——我這里指的是個體農戶——在交易中的權利應該更大一些。現在如果把林權制度改革的一些內容延伸用于農地制度,就是朝這個方向走。如果是這樣的話會比現在這種“集體土地”可以上市更好。
農村土地問題首先是公民權問題
稅費改革后,土地問題成為當今農民問題的新熱點。正如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 張曉山 先生所說,土地制度的核心是權利主體,而權利主體建設從來就不是一個純粹經濟問題。我認為這是非常重要的,實際上這也不是什么新觀點。馬克思主義本身就有這種觀點。1902年列寧在與民粹派論戰時便指出:我們作為社會主義者對土地私有制沒有什么好感。 所以,談土地所有制不能拋開政治社會背景。大家都知道我們的民主建設任重道遠。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抽象地談國有、集體、個人所有制恐怕都很成問題。
現在在土地產權制度的設計上有人主張國有制、有人主張集體制、有人主張私有制。可是在中國目前的條件下,到底什么所有制,到底哪一種產權是真正得到保護的呢?大家知道,在前不久,由郎咸平挑起的論戰中很多人說國有產權受到侵犯。但在我們這里國有產權受到的這種侵犯并不是以私人產權受到保護為前提的。中國以強權為背景的化公為私和以強權為背景的化私為公是同時進行的。一方面無制約的權力侵害公民的私人財產,一方面這種權力也在侵害公民的集體財產,而左手把百姓的私產以“國家”名義奪來,右手又把這些“國產”裝進自己的私囊,這種我稱之為“尺蠖效應”的戲法不是天天在變嗎?國有、私有是如此,“集體”又如何?現在據說農地就是集體所有制,可是我們現在在征地過程中不僅農戶沒有多少發言權,即使社區集體也沒有多少發言權,整個還是政府行為。因此嚴格來說,在目前的這種條件下,也就是“權力侵害權利”的問題如果不能解決,我們談什么“有”的所有權恐怕都是空的。
我們現在談地權問題,當務之急是解決“圈地運動”造成的問題。如果僅僅從理論來談,當然是用土地私有制對這種問題解決最有效【什么是“理論”?從什么“理論”?從現實呢?“當然”又是什么意思?是必然的因果關系嗎?這個因果關系又是如何展開的?也即是“當然”怎么得到的?我們所關心的正是在現實中這個“當然”是怎么可能的,而不是“理論”和“修辭”上的“當然”】。土地不是農民的,有權者就可以隨意拿走【這個結論太草率了。簡單地構建了一對二元對立。而且這里的農民是農民整體還是農民個體也沒有說清楚。土地不是農民的難道就代表是有權者的?土地不是個體農民的難道就不能是農民整體的?土地不是農民整體的難道就不能是全體人民的?這里從哪一個環節都不能直接推出秦暉這個結論。事實上中國的土地無論是從“理論” 上還是現實上都屬于全體人民,并不單獨屬于哪一個人,中國的有權者也不能隨意地拿走任意一塊土地,每一塊土地的分配和使用的改變在形式和法律上都必須經過全體人民的權力代表的同意。秦暉的這句話頂多也只能拿來唬人,沒有任何的現實和理論意義】;是農民的,要征地就得農民的同意,而且是以他能接受的價格的自愿交易。但是實際上,正如 張曉山 先生所說,以城市征地拆遷而言,法律承認的房產私有權也擋不住強征。即使把土地所有權交給農民,在目前的條件下要征也還是能征。換個角度講,我們現在雖然不承認農戶土地的所有權,但畢竟從法律上已經承認了農戶有土地使用權,而且我們說,這個使用權可以長達30年,而且法律也肯定這種使用權是物權,可以交易。現在征用土地,雖不需要與農民購買所有權,但至少還要購買使用權。可實際上這個使用權的交易是否是建立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呢?是否達不成合意則要等農民30年使用期期滿再來征呢?當然不會,現在有權力的人要征土地,別說三十年,三個月都不會等。在這個問題上完全不存在合意原則。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我覺得地權問題背后實際上是一個公民權問題。
歷史上土地私有化兼并的誤讀與真相
我們現在否定農民擁有產權的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就是農民一旦有了私有權就會發生土地兼并,就會產生無地農民。但我覺得事實可能恰好相反,前年我在哈佛參加過一個關于中國土地問題的研討會,會上有人提出中國應該實行農地私有制。當時有一位美國學者提出如果實行私有制是否會產生無地農民的問題?但是中國人卻沒有這樣問,相反,當時在場的幾位中國人紛紛站起來用非常激烈的言詞譴責土地私有制。他們譴責土地私有制的理由恰恰是:實行了土地私有制我們就不那么容易把農民從土地上趕走了。那幾位發言人都是土地管理部門的人,他們說:實行了農民土地私有制我們就不能搞土地批租,不能搞土地批租我們沒法“經營城市”,我們的城市就不能發展得那么快。說得簡單一點,如果實施土地私有制,就不能搞“賣地財政”了。理論家說土地私有制的害處是使農民失去土地,而實際管理土地的官員卻說土地私有制的害處就是妨礙他們圈占農民的地。一方是坐而論道的,一方是實際管理土地的【這個在哈佛開的什么會我們不清楚,至于這些學者和官員又是誰我們也不清楚,但是秦暉對我們的官僚的發言表現的如此信任卻大大出乎我們的醫療。盡管他一直對它們批判有加,現在才發現原來都都是出于愛護之心呀!不過不管他對官僚是相信也好不相信也好,他僅僅從一方是實際管理土地的官僚另一方是學者。就得出一方是坐而論道的空談家,另一方則是真抓實干的實踐家,未免過于匆忙和簡單了吧?秦暉之所以這么猴急大概也只是那幾個“空談家”忤逆了他的意愿吧。秦暉就是這樣庸俗和小氣,在他所有的論證中都充斥著這種市儈氣息,沒有點做學問的嚴肅和細致,因而對他的結論我們還能采取什么信任的態度呢】,我相信大家有能力判斷哪個說的更符合實際。
第三,過去我們在歷史學上講得最可怕的一個問題是租佃制,說租佃制就是土地私有、自由買賣導致土地兼并,甚至導致社會危機和農民戰爭等等。這是土地私有制的理論反對者中最厲害的意見之一。但是他們對歷史知道多少,對土地制度史又知道多少?關于這些,我寫過一些文章,這里只簡單講幾個數字。我們講土地兼并,到底兼并到什么程度呢?我們往往不做計量分析。根據我初步的計量分析,三、四十年代即民國年間,在不同的地方有過不同的地權分布樣本,根據目前我們看到的47個地權分布樣本的基尼系數平均值,當然這個平均不是非常精確,因為沒辦法加權,每個樣本的數量我們不知道。但我認為,誤差不會太大。地權集中的基尼系數在舊中國土地改革之前平均是0.53。橫向來講,當時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地權分布系數都比中國高,也就是說中國的地權集中程度是最低者之一。那時中國當然有社會危機,但你能相信危機的根源就是土地私有導致地權集中嗎?【秦暉在這里什么都沒有說。他雖然像通過批判別的研究者“對歷史知道多少,對土地制度史又知道多少”“不做計量分析”,來給自己增加底氣,但是我們卻失望地發現他不僅沒有比別的研究者說出更多的東西,反而比別人更加混亂不堪:“……不是非常精確……沒辦法加權……我們不知道”,但他卻又一如既往地大膽“認為,誤差不會太大”,然后基于一個這個他想象出來的、“誤差不會太大”的結果,推測出一個舊中國土改前的地權集中基尼系數,而且這個系數是“平均值”——這樣拙劣和吊詭的統計手法只有在中國的官方統計中才會同樣出現;然后在沒有任何數據的情況下跟世界其他國家進行“橫向”比較,得出結論說“中國的地權集中程度是最低者”(當然在這里他又給自己留了個后門,加上個“之一”);再從這個虛無縹緲的“比較”出發要我們相信中國社會危機的根源不是“土地私有導致的地權集中”,而且秦暉又故意遺漏了一個歷史事實,就是所有這些地權集中基尼系數比中國高的國家都出現了社會危機。秦暉中間什么確定的東西都沒有,但卻如此堅決的給出一個確定的結論,難道我們不應該懷疑一下嗎?】
縱向來講,今天中國并沒有土地私有制,但由于這些年來權力干預下的“二田制”、“圈地運動”等因素,中國目前已經有大量的無地農民,而農地(使用權)分布已有相當大的不平均:按照美國加州大學河濱分校格里芬等幾位學者根據中國的相關數據做的統計,1990年代初中國農戶實際使用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數達到了0.41, 而另一份研究更表明,這一時期我國農村農戶使用土地的基尼系數,在進行過土地重分的地區達到了0.47,沒有重分過的地區更高達0.50, 跟我前面講的中國土改前的平均值相差并不遠。我們在既不私有也不自由買賣的情形下,用權力這根杠桿撥弄十幾年,不也同樣達到了地私有自由買賣了兩千年才達到的“兼并”水平嗎?其實,中國歷史上即使有一定程度的土地兼并,主要也是由于政治因素造成的。這和我們現在看到的情況一致。【不知道我們的 秦大 教授和他的美國同行們怎么統計出這些數據的,希望他們能夠把這些具體的調查和統計數據告訴我們,別總是遮遮掩掩的,告訴我們結果而不告訴我們過程。而且希望他們也能像我們具體解釋一下“中國農戶實際使用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數”是什么意思,是拿人均占地面積5畝的東北地區和只有不到一畝的華南地區一塊統計的結果,還是拿土地都是集體的因而屬于個人用地為零的南街村和土地完全包產到戶的四川一塊統計的結果呢?但是我相信這些所謂專家們是給不出這些解釋得。因為中國復雜的地理和人口分布以及土地公有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機制”,造成中國農民土地的使用狀況千差萬別,這些豐富的現象絕不是哪個簡單的數字就能夠涵蓋。而我們的專家們卻總是習慣于將問題簡單化。不過在這里我們可以肯定地告訴他們,在當前廣大的中國農村沒有出現他們所謂的土地兼并——因為中國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并不屬于個人因而嚴禁自由買賣,并且各個集體會周期對土地面積進行調整以實現均田(所謂的強制征地是跟土地兼并是兩碼事);也沒有因為土地兼并而造成的兩極分化(農村兩級分化的產生是因為土地之外的原因)。所以秦暉不要總是拿這些子虛烏有的東西來嚇唬人,造成一種既定現實的假象來要挾人。真正的理論是建立在踏實的實現研究的基礎之上,而不是夸夸其談】
被顛倒的農民“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
最后而且最重要的是:在所謂土地保障問題上,很多人把問題講顛倒了。他們講土地是保障,講“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的確,社會保障是不能私有化。但這個概念根本講的是承擔社會保障的義務不能私有化。也就是說你不能讓人自己保障自己,而必須由社會或者國家或者社區等等來保障農民。至于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則從來就是“私有化”的。比如說享受公費醫療權利的是我們每一個“私人”,而不是“國家”。但買單的責任是國家。國家買單給一個個“私人”看病,那是社會保障,如果反過來是私人買單給“國家”看病,那還叫“社會保障”嗎?所謂不能私有化是指掏錢的義務你不能要農民來負擔,得由國家、社區或者企業來支付。可現在這項義務不是從來就私有化的嗎?對農民來說我們根本就沒有什么社會保障,從來都是讓農民自生自滅。即所謂“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的問題在中國根本就不存在。中國即使在人民公社時代,社會保障義務一直就是國家不承擔或者承擔得很少,也就是“私有化”了的。
因此,如果真正要講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要講的就是國家怎么承擔自己的義務,而不是國家怎么剝奪農民的權利。但是我們有些人現在講的不是給農民提供公費醫療,而是剝奪農民的產權,然后讓他終身當佃農自己種地養老。在這種情況下所謂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是完全講顛倒了。因為這里講的不是社會保障而是“社會剝奪”,或者說是社會“負保障”,即剝奪農民的權利。土地如果說與“保障”有關,那也只能是享受保障的權利,享受保障的權利不能落實到個人(所謂“不能私有化”),那還叫保障嗎?
如果說現在土地是農民生活的最后保障,那的確如此。但假定土地是農民的保障,那到底是“土地使用權”給農民提供的保障多,還是“土地所有權”給農民提供的保障多呢?有種說法完全不符合邏輯:似乎農民只有“使用權”倒有了保障,如果所有權給了農民,反而農民的保障會變少了。這等于說自耕農是沒有保障的,淪為佃農他反而有保障了,這不是胡說八道嗎?這種說法居然盛行一時,恐怕是有些國人缺乏基本邏輯思維能力的體現。眾所周知,所謂所有權,就是使用權、用益權、處分權……等一組權利的總和。也就是說所有權包涵使用權,使用權不包涵所有權。農民有了所有權也就保證了使用權,即使他自愿轉讓了使用權,也還可以自愿收回。但沒有所有權的話,使用權的保證只會更少,因為所有者可以收回它。然而現在有些人卻想要人相信:給了農民所有權他們就會無地可用,剝奪了他們的所有權反而可以不愁沒地種了!
防范圈地運動的關鍵何在
但是我這里還要回到 張曉山 先生的說法。關于地權問題,實際上要解決的是兩個問題。一是什么樣的地權安排能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一是什么樣的地權安排能夠防止出現社會危機。而我認為今天中國地權問題的核心是如何防范由于地權引起危機的問題。尤其是政府土地政策的出發點應該是防危機,而不是農地利用效率怎么最大的問題。防范圈地運動就是防范地權危機,防范圈地運動在經濟上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把地權交給農民而不是交給官員【總是不停地制造這種虛假的二元對立陷阱,就像趙本山忽悠一樣:先殺豬還是先殺驢】。當然,如前所述,即使是使用權你真正尊重它就不會產生圈地問題,如果不尊重,所有權也照樣會受侵犯。
實際上,中國農村自1995年以后一直大規模地進行著土地以外的生產要素的私有化過程,例如鄉鎮企業的私有化其實已經完成。而如果要講公平的私有化,在所有的私有化形式中,老實說農地的私有化是最容易做到起點公平的。正如 費孝通 先生當年說過的:土地就擺在那里,大家眾目睽睽,小偷偷不走,強盜拿不去,也不像其他資產可以通過評價上下其手【這個實在太想當然了,國有資產那么巨大,不也一樣擺在那里么,結果私有化之后還不是不明不白地讓官僚資本家給偷、搶、詐騙、變賣、送光了么,難道換成了土地就能夠避免這樣的命運?真是小兒之見】。我國歷史上就常有計口授田,而土改、大包干也都是把土地平分給全體農民。如今有人認為土改沒收富人土地不公平,但從沒人說土改中的土地分配環節有什么大的不公平問題。然而其他公產的私有化就不同了,企業資產的私有化一般都是化給了“掌勺者”,很少按起點公平的原則來操作,就相當于把公社土地變成社長的私人莊園,而讓社員給他打工,或者連打工也不許,干脆把他們趕走。像這樣最難做到公平——實踐中確實也是最不公平的企業私有化都搞了,而最容易做到起點公平的土地私有化,有人卻認為決不能做,這是什么道理呢?【在中國除了最貪婪無知的官僚和資本家,以及同樣貪婪且無良的所謂“經濟學家”,老百姓當中找不出幾個人是贊成國有企業私有化的,不管這個私有化在起點上公平不公平,也即是國企的私有化都是在嚴重違背人民群眾的意愿和根本利益的情況下由官僚、資本家和無良學者主導進行的——秦暉故意拋開這個最關鍵的問題不談,卻讓人糾纏于什么起點“公平”“不公平”一類虛假的問題,目的何在?他口口聲聲要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對官僚主義口誅筆伐,但是在每一個關鍵時刻他都堅決而堅定地站在擁護官僚的一方,做官僚馴順的奴才,替它們做善后安撫的工作——這就是中國自由派的全部實質!】
當然,也要注意到農民無法抵制權力(Power)的剝奪,尤其中國目前的權力很難建立制約機制。關于地權問題實際是跟農民集體談判權利掛鉤的,但農民的集體談判權利又和結社自由有密切的關系,因為如果農民沒有結社自由,所謂農民的集體很可能是一種官辦的集體,這種集體可能本身就是農民權利的剝奪者,而不是農民權利的捍衛者。因此真正的農民集體是自由結合的集體,這就產生了集體中的民主性問題。歷史的比較研究表明,在農民一盤散沙情況下單獨的個體小農很容易被剝奪(這里說的是被權力剝奪,不是所謂自由買賣造成的“兼并”)。存在傳統農村公社的地區進行這種剝奪反而要困難一些。
這一切都說明,當前在土地關系上建立權利主體的問題遠不僅僅是個經濟問題。我們必須在政治、社會和法律等層面為農民維護自己的合理權益創造條件【“ 為農民……創造條件”!多么偉大和高尚!然而農民并不需要這種惺惺作態、半真半假的同情,也不需要這種在他們之外的偉大和高尚;他們要有維護自己的合理權益的權力,這種權力并不是誰給他們創造或發明的,而是本來就是屬于他們自己的,只是要通過斗爭來把它實現而已。自由派總是這樣高高再上,一副救世主的姿態,實際上農民群眾都不把他們當一回事——正如破廟里的神像,沒事的時候農民會去跪拜一下,但是一當需要,他們會毫不猶豫地將它們砸得粉碎】。其實,如果可以拋開這些問題,僅僅從純經濟的角度講,假設我們現在已有比較好的民主、憲政與法制,從純經濟意義上談土地,我認為土地的絕對私有權的確是有不少問題,因此絕對土地私有權即使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是不存在的,或者說土地作為私有權對象的有條件性、限制性要比其他產權多。但是其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問題并不在于土地兼并,也不在于社會保障,而在于土地的區位壟斷與公益性的國土整治之間的矛盾。基于這種矛盾,幾乎所有的國家,包括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都保留有一個最終的公共利益,即國家的最終征地權。比如在損害公益的情況下,在地主利用區位壟斷漫天要價的情況下可以行使政府定價。但這里有一個條件,就是什么是公益以及在什么情況下實施單方定價?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憲政條件下,行使這種權力要有十分嚴格的公共監督和近乎苛刻的條件,實際的行使很困難,但在中國這種權力非常容易被濫用。在中國這種情況下,考慮到非經濟以外的條件,我甚至覺得對這種政府最終定價權的限制可以比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更嚴格。也就是說授予農民的土地權利可以比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更大、更剛性化。即使需要限制農民的土地權利,或者擴張官府的土地干預,也應該到將來政治民主了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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