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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中國農村合作運動討論中的“商資歸農”問題

岳謙厚 許永鋒 · 2008-02-08 · 來源:三農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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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中國農村合作運動討論中的“商資歸農”問題
 2008-02-06   作者:岳謙厚 許永鋒   來源:《安徽史學》2007.4.  


摘要:20世紀30年代,隨著中國農村復興運動的高漲,農村合作實踐中出現(xiàn)大量商資歸農現(xiàn)象,并由此推動中國農村合作運動進入“極盛時期”或“農業(yè)合作社數(shù)量猛進和性質有所變更時期”。這一現(xiàn)象不僅為中國合作運動史上之新鮮事物,亦為“中國獨有之現(xiàn)象”,故在社會各界特別是知識界引發(fā)了一場關于“商資流入農村問題”或商資歸農利弊關系的討論。而當時重要的新聞媒體天津《大公報》或發(fā)表社論及報道或刊發(fā)有關人士對這一問題的評論文章,積極參與了這一理論與實踐問題的探討。其討論的目的在于為中國農村合作事業(yè)尋找一條可行之路,并以此復興農村、摻興民族。不過,由于這場討論本身是“社會失序時期”理論界的一種反映,所以有時人曾譏諷其為“合作者不合作”。
 

關鍵詞:農村合作運動 商資歸農 商業(yè)銀行 合作社

一、前言

    近代以降,中國農村處于持續(xù)危機狀態(tài)。特別是自1929年以來由于受世界經濟大蕭條的沖擊,農村經濟衰落與農村社會崩潰迅速加劇,到30年代初乃形成中國近代史上又一次農村危機高潮——土地進一步集中、農產品價格低落及輸出減少、地價下跌及耕地荒蕪、農業(yè)生產力下降及農產萎縮、金融枯竭及農民極端貧困化、流民與死亡人數(shù)增加及社會矛盾日趨尖銳,農村呈現(xiàn)出一副破敗景象。在此情勢之下,社會各界日益意識到解決農村問題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以致“救濟農村”、“復興農村”、“建設農村”的呼聲盛囂塵上。正如時人所言:“國人多數(shù)已認識中國之危機在經濟衰落,而經濟衰落之根本原因又在農村之凋敝,故‘復興農村’之聲浪遍于全國。……依此種聲浪而生之農村復興計劃亦如雨后春筍,層出不窮。”①“黨國要人發(fā)表講話,‘救濟農村’成了異口同聲的口頭禪,名人學者立論,‘復興農村’成了千篇一律的新材料。”②在救濟農村、復興農村、建設農村的浪潮中,農村合作運動則是最為引人注目的勁浪之一。合作運動的倡導者大都將之視為復興農業(yè)與農村進而振興整個國民經濟的濟世良方。在他們看來,由于“農村陷于破產,在此時期中,全國人民一致的要求即如何能使農村經濟復蘇,并以復興農村為復興民族之張本,而以合作為對癥下藥”之良策③。

    從歷史言之,中國合作事業(yè)可追溯到清末。清末京師大學堂曾開設“產業(yè)組合”課,之后各專門學校和大學政治經濟科在經濟學以及農業(yè)經濟或農業(yè)政策講義中亦大都有產業(yè)組合章節(jié)④。不過,對于其確切含義,“講者模糊,聽者渺茫”。1919年之前,只有北京大學于1918年組織過一個消費公社,此乃中國第一個消費合作社⑤。“五四”時期,伴隨著各種西方新思潮的傳入,源于西方的合作思想在中國開始大力傳播,平民學會、四川普益社、湖北時中社等研究合作的團體紛紛成立,許多宣傳合作知識的刊物相繼問世。從“五四”到1922年數(shù)年間,中國出現(xiàn)了一些合作組織,但大體上并非需要合作者(工人和農民)的組織,而是贊成合作思想者(學生)的組織。中國農村合作運動應始于1923年,由中國華洋義賑救災總會(以下簡稱“華洋義賑會”)在河北省首先提倡,此時合作組織方“成為真正需要合作者的組織”⑥。這一時期,華洋義賑會于河北所辦合作社在全國占有絕對優(yōu)勢。據(jù)統(tǒng)計,到1927年底全國10省2市計有合作社584個,而河北一省即達561個⑦。故有人將這一時期稱之為“華洋義賑會指導下的合作運動”時期⑧。時人亦將1923年到1927年稱之為“合作運動深入農村時期”或“我國農業(yè)合作開始誕生之期”⑨。1928年,國民政府“完成統(tǒng)一”,遂秉承孫中山遺教而大力提倡合作運動,由此合作運動進入政府運作時期。其先由江浙兩省地方政府努力推廣,1931年長江發(fā)生大水后國民政府又成立全國水災救濟委員會,并委托華洋義賑會以棉麥借款為經費在江南被災諸省如湘鄂贛皖辦理農賑、組織互助組和合作社,接著在收復“匪區(qū)”如豫鄂皖贛等省以及黃災省份如豫魯冀和華北戰(zhàn)區(qū)如冀察等省采用類似辦法。此外,陜西及甘肅、福建、四川等偏遠省份在30年代也出現(xiàn)了一些合作社。這樣,到1935年底,合作社已普及全國20個省份并已擁有合作社26128個(此時河北合作社已由1927年底的96%降至24%,所占比例較前大幅下降)⑩。

農村合作運動自興起到進入農村復興運動高漲的30年代已走過大約十個年頭,而1933年到抗戰(zhàn)爆發(fā)前的三四年問則是其發(fā)展史上相當重要的時期。這一時期的合作運動呈現(xiàn)出以下幾個突出特點:(1)合作社數(shù)量發(fā)展速度愈來愈快;(2)以信用合作社為主的單一結構和以單營為主的合作社經營方式有所變化,運銷合作社、兼營合作社(主要兼營運銷)發(fā)展較快;(3)國民政府對合作運動的推動力度明顯加強;(4)推動合作運動的力量更加多元化,除華洋義賑會、國民政府和鄉(xiāng)村建設團體外,商業(yè)銀行亦紛紛提倡合作并向農村合作社投資放款。時人將之稱為合作運動“極盛時期”或“農業(yè)合作社數(shù)量猛進和性質有所變更時期”⑾。由于這一時期乃為合作運動實踐運作及發(fā)展的關鍵時期,亦自然成為社會各界在理論上探討并深入研究的主題,而《大公報》作為當時享有盛譽的輿論媒體積極參與了這些話題的討論——或發(fā)表社論或刊登相關文章及報道,其中“商資流入農村問題”和“合作社兼營問題”則是討論中最集中的兩個問題。是故,本文擬先以“商資流入農村問題”(以下亦稱之為“商資歸農”或“商資入農”)為中心,來考察該報報人及相關學人在這一問題上的基本思想與主張,檢視中國農村合作運動發(fā)展的路徑選擇及其實踐取向。

二、“商資歸農”:引發(fā)農村合作運動理論探討的一個實踐背景

    商資流入農村是30年代中國農村合作運動中的一道新景觀,上海商業(yè)儲蓄銀行、中國銀行、金城銀行則是這一時期投資農村的幾個較為重要的商業(yè)銀行。具體言之,上海商業(yè)儲蓄銀行乃是最早放款給各省農村合作社的商業(yè)銀行,該行于1931年就向南京金陵大學投資,用于其指導下的烏江合作社⑿。同年,又向華洋義賑會投資2萬元作為合作底款,搭放于該會指導下的河北農村信用合作社,1932年則將此項底款增至5萬元⒀。1933年,該行于上海設立農業(yè)合作貸款部,下設南京、鄭州和長沙等分部,經理運銷合作、信用合作、農業(yè)倉庫、農民抵押貸款所及合辦事業(yè)五種業(yè)務。就本年度農業(yè)合作貸款部業(yè)務而言,成立運銷合作社7處,分布于蘇浙皖湘陜五省,其中江蘇3個,湖南、陜西、浙江、安徽各1個,并以湖南經營范圍最大。7個合作社中,除江蘇蕭縣1個花生雜糧運銷合作社外,其余6個均為棉花運銷合作社(對棉花運銷合作社的放款包括生產貸款與預支“花價”),總計放款428642元。信用合作中已發(fā)生經濟關系者98社,分布于江浙皖三省21縣,其中江蘇60社、安徽31社、浙江7社,共有社員12108人,放款306412元;已承認而未放款者共10縣15社,分布于江浙兩省。農業(yè)倉庫成立若干處,依據(jù)主持機關類型可分為三種,即該行自辦3處、地方公共團體主辦25處以及與該行具有經濟關系的大多數(shù)信用合作社兼營倉庫,計放款287521元。在江寧湖熟成立農民抵押貸款所1處。與華洋義賑會合作并放款44801.7元(到1933年則約10萬元)。是年,該行共向江浙皖湘冀陜六省各種合作社放款1022596.5元。從1934年7月至1935年6月,該行僅向山東省323個合作社就放貸22萬余元⒁。1935年,與山東省建設廳訂立合同,向臨淄、臨朐、壽光、益都、高密五縣境內合作社貸款40萬元,并指定用于煙業(yè)、蠶業(yè)、絹業(yè)、棉業(yè)等行業(yè)⒂。

    中國銀行投資農村始于1932年。是年,蘇南糧食豐收而農民卻無力囤積,該行遂與江蘇農民銀行及當?shù)馗縻y行合作在常熟、蘇州、無錫、常州等處對農民進行米谷農倉抵押放款。此外,在浙江長興、吳興等縣亦從事放款業(yè)務。其用意在于使一般農民將過剩米谷存人倉庫并以之作為維持生活的借款抵押,待谷價回升及銷路活躍之時贖回出售,以免因受低價影響而發(fā)生破產之虞。同年,該行又向山東鄉(xiāng)村建設研究院梁鄒美棉運銷合作社貸款3774元,以輔助棉花運銷⒃。1933年3月,與華洋義賑會合作向合作社放款2萬元(后增至5萬元)⒄。除與華洋義賑會及中華平民教育促進會定縣實驗區(qū)合作對合作社進行放款外,還組織中棉公司并放款給河南、山東、陜西及其他各地合作社,協(xié)助辦理棉花運銷。據(jù)該行1933年業(yè)務報告,農業(yè)放款占總放款額5%弱(包括農產放款、農民小額放款及合作社放款),放款增加數(shù)中65%屬于內地放款、35%屬于口岸放款,由此可見其對農村經濟之關注程度⒅。1934年,與山東省建設廳訂立合同,向該省12縣棉農貸款100萬元⒆。

    金城銀行于1933年向華洋義賑會提供合作貸款5萬元⒇。1934年,與中華平民教育促進會定縣實驗區(qū)及南開大學經濟學院共同組織華北農產研究改進社,假該社放款給河北農民,協(xié)助辦理河北棉花運銷。該社分研究和實施兩部,研究工作為“改良品質,設場繁殖,并調查各地產銷狀況,以資改進”;實施工作則為“調劑金融,促進運銷”。該社在定、趙、蠡、南宮、無極、束鹿等縣舉辦生產放款、設立倉庫、辦理押款、指導組織合作社等,使各合作社棉農能以較高價格出售棉花,約計每包多獲利二至四元。同年,該行還聯(lián)合同業(yè)五家銀行組織陜晉豫棉花生產運銷合作社聯(lián)合貸款,委托陜西棉產改進所于陜晉豫三省境內組織棉花產銷合作社并代理各行向各合作社貸放資金,按利用貸款、生產貸款、運銷貸款三項分別辦理,其余關系農品產銷的打包廠、軋花廠則獨立或與同業(yè)銀行協(xié)同投資或由該行附屬經營,如西安、鄭州、彰德、南通等處。據(jù)統(tǒng)計,1934年該行農業(yè)及農產品放款占到了商業(yè)部放款總額71318614元的3.42%[21]。到1935年,華北農產研究改進社已指導合作社655個,其中金城銀行放款就達26萬余元[22]。

    1935年,銀行向農村放貸走向聯(lián)合。是年春,上海、金城、交通、浙江興業(yè)、四省農民、大陸、國華、新華、中南、四行儲蓄等10家銀行聯(lián)合組成“中華農業(yè)合作貸款銀團”。經“銀團”統(tǒng)一籌劃,各銀行按照一定比例投放貸款,其放貸程序是“銀團”按照農業(yè)經濟區(qū)域劃分貸區(qū)并設辦事處,由“銀團”貸給辦事處后再經辦事處轉貸合作社[23]。放款區(qū)域主要有晉陜冀皖等省,放款對象主要為各該省棉產改進會所指導組織的棉花產銷合作社(向合作社放款之時,銀行也指導農村組織并進行棉種推廣及改良等工作)。從1936年起,“銀團”又在安徽開始農倉貸款,主要貸款形式有生產、運銷、利用、農倉等貸款。據(jù)統(tǒng)計,截止1935年初,流通于農村的商資已至少在2000萬元以上[24],占到了農村合作社貸款額的70%—80%[25]。商業(yè)銀行顯然已成為投資農村的一支重要金融力量。

毫無疑問,商業(yè)銀行向農村放款是中國合作運動史上的新鮮事物。正如時人所言:“到數(shù)百年來無人過問的農村去投資”,這是合作運動剛剛興起之時人們想都不敢想的事情。“假如那時有人建議,運用集中于銀行的資金去調劑農村金融,扶持合作運動,一定有人說他是瘋狂,是絕不可能的事。”[26]不僅如此,就世界范圍而言,商業(yè)銀行向尚不完善的農民合作社放款也是中國獨有之現(xiàn)象。英國合作專家施克蘭(C.F.stricklarid)就此指出:“在合作事業(yè)為史甚淺之國家,商業(yè)銀行多不肯放款予合作社,而中國之商業(yè)銀行如上海、中國、金城等業(yè)已開始放款與各地之農民合作社,此誠中國獨有之現(xiàn)象。”[27]然而,實際的情形卻是1933—1934年之后“商資入農”“居然變成一種風氣”,人們因之認為“這不得不算是農業(yè)的幸運。吾十年前夢想不到的希望,今日居然變成事實,這夠多么耐人興奮呢!”[28]“(這)在農民真是受寵若驚,在國人不勝高興之至。”[29]同時,人們亦開始理性地思考這樣一些問題,即商資為何會流人農村?商資流入農村會不會曇花一現(xiàn)?商資流入農村對于農村合作究竟意味著什么?換言之,即“商資人農”問題已成為30年代中國社會各界特別是知識界討論的一個焦點話題。

三、三派之爭:關于農村合作運動中“商資歸農”問題之理論探討

    依據(jù)《大公報》所刊各位學人或合作界人士之文章及其所持態(tài)度,我們將“商資入農”問題討論中的思想主張大致分為三類,即否定派、肯定派以及介于兩者之間的第三派。下面一一敘述之:

    1、否定派

    對“商資入農”問題持否定態(tài)度者大都認為商資純以營利為目的而與合作精神不符,而且其流人農村只是為城市閑散資金尋找宣泄出口的一種暫時的特殊現(xiàn)象,任其流入會產生諸多弊端并極大地妨害合作事業(yè),故對之應“慎防”。該派主要以李龍門為代表。李氏堅持認為,商資流人農村將妨害合作事業(yè)發(fā)展的前途,因為商業(yè)資本從本質上講與合作原則根本不合。他指出,合作資本必須符合以下八個原則:(1)以公共利益為本位而非以個人利益為本位;(2)須帶有放賑性質,即須注重救濟鄉(xiāng)村處于死亡邊緣之人民;(3)對于農民是滋養(yǎng)而非剝削,或者說是補血脂而非敲骨吸髓;(4)取之于農村而用之于農村;(5)以救濟小農貧農為主要目的而非制造富農,亦非使貧者益貧而富者益富;(6)以平民救濟平民而非以資本家救濟窮百姓;(7)使債權與債務兩方沖突消解且打成一片而非債務人為債權人犧牲;(8)以農為本位而不帶工商業(yè)附屬物性質。符合這些原則的資本即是合作的,反之則是非合作的。然而,商資本質卻是以個人利益為本位、絕對不具放賑性質、純屬剝削或敲骨吸髓、取之于農村而流入都市或取之農業(yè)而投諸工商業(yè)、制造富農而非救濟小農貧農、非為平民救濟事業(yè)而屬資本主義剝削、完全立于債權人地位而犧牲債務人即農民、純屬商業(yè)資本性質而與農本位風馬牛不相及。“以此證彼,可見商資完全是非合作”性質的。在他看來,“農村放款要嚴格地適合合作原理”,應以農民利益而非投資者利益為本,“應只問其于農民有利益與否,不能專顧投資者本身有沒有經營的利益,營利本位的放款是應不許侵入農村的”;要特別注重扶助小農貧農,“將農民信用放寬,注重沒有什么做抵押的小農貧農的人格信用,才能達到扶植小農、救濟貧農、漸漸制造自耕農和耕者有其田的目的。但此惟國家的力量或慈善家的婆心能為之,若為商資則絕對不可通。”因此,商資人農必然產生嚴重后果,在其流入地區(qū)農民所受剝削勢必加重、農村金融勢必更加困窘,而合作事業(yè)則必遭根本性破壞,正是“矢人惟恐不傷人,有(又)何肯做賠本的生意”!他承認“當其初入農村放款之始,如果僅在少數(shù),未始不多少帶有慈善性質。但是長此下去,商資必將失其本質的意義,自然會轉變到本質上應具的要件上去。這樣一來,農村中間封建的剝削雖已成低焰而還未除去的時候,反加上資本主義的剝削。封建制度下之高利貸固可怕,而資本主義下之變相的高利貸。其可怕當更十倍,而且往往為營利起見,忽略了農民的真正利益,很容易和農村資產階級結合去謀利,形成了有力的榨取作用。名為活動農村金融,實則成為幫助地主剝削農民,或者造成新的資產階級。并且可以利用在都市玩慣了的營利的手段去操縱農村經濟,不啻從都市上多加了一個吸收農村金融的管子。久之,會把都市上的工商業(yè)的病菌都傳染到農村生產里去,致將正在含苞將吐的合作萌芽連根破壞。”李氏還認為,商資只會流入經濟發(fā)達地區(qū),而經濟貧困最需救濟的農村則根本不會涉足,這也有悖于合作宗旨。他就此指出:合作制度原為救濟農村而設,何處農村最衰、農民最窮則何處最需救濟,“合作是雪里送炭,不是錦上添花”,但“擇肥而食,商資本質使然”,故經濟越落后、農民越貧困的地區(qū)越“無人顧及”。又說:“信用合作制度本來就帶有使于富農的慣性”,屬于“資本主義向農村進入的延長”,“若再惟經濟力最充之地區(qū)是擇,則占最大多數(shù)之小農貧農將益發(fā)向隅,陷于不利的地位,其結果非但使資本主義向農村為進入的延長,且恐使階級斗爭向農村有激成的危險。不知調劑區(qū)域之繁枯不均正是辦合作的極要要求,若舉淪到十九層地獄以下之農村不稍微一顧之賜,而惟使最繁榮之區(qū)益臻繁榮,則何需乎合作?”[30]同時,他認為商資妨害合作事業(yè)亦在于其流入農村不會持久,因為“商資歸農是極不自然的、暫時的、近于投機的,今日之:逃商歸農必招他日之逃農歸商”,故“現(xiàn)時流入農村之金額過多,其招他日農村金融衰竭之程度亦必過甚”。總之,商資既不符合作精神又流入農村不會持久,若“只聽商資任意流入則小而妨害農業(yè)合作的萌芽,大而破壞農村經濟的根本。”[31]而且,“商資之流入農村不但非農村金融上利益,且反成為大害,且害不勝數(shù)”,對之“不但不應歡迎,而且還要慎防”[32]。

    除李氏之外,當時受聘來華的英籍信用合作專家施克蘭同樣認為商資流入農村存在諸多弊端。他認為,“合作社基礎未固、信譽未著,若借款甚易,則誠恐流弊滋生,愛之反而害之。不特此也,若銀行放予之款少則不足以應需要,若多則引起借者之浪費”。同時,“商業(yè)銀行貸款另有其商業(yè)上之目的在,若貸款與農民而附以必將其產品售予銀行及指定機關之條件,則農民產品銷售于自由市場之利益將盡被剝削”。而且,“農村信用合作以農民信用為基礎,農民之信用即其財產,亦即其借款之擔保品,商業(yè)銀行放款系以抵押為主,而抵押品非為無形之信用乃為有形之財產,故在原則上二者大相徑庭。”[33]也就是說,商業(yè)銀行不是資助農村合作的理想金融機關。

    2、肯定派

    對“商資入農”持肯定態(tài)度者大多認為,銀行家中一些“眼光遠大者”因意識到了銀行、工商業(yè)與農業(yè)之間的關系——“銀行基礎固筑于工商業(yè),而工商業(yè)之基礎則筑于農村,農村衰,銀行業(yè)者終必沒落”,遂懷著“輔助農村經濟”、“服務社會”的理想而將投資目光由城市轉向農村[34]。如此,其投資農村的政策乃是久遠的,且“既然已經認識了,覺悟了,開始投資于農村了,他們決不會半途而廢,變更他們的方針”[35]。也就是說,商資歸農不僅會給農民帶來切實利益,亦會成為促進農村合作社迅速發(fā)展的一個關鍵因素。李楨、王文鈞等人即持此說,特別是李楨還對李龍門進行了言辭激烈的批評。

李楨認為,李龍門將商資視為“毒蛇猛獸”乃是對商資的極大歪曲與誤解。首先,商業(yè)銀行在某些方面的效用與農民或農業(yè)銀行并無差別,商資歸農對農村有“益”無“害”。他舉例說,1934年陜西農村貸款總額200萬元左右?guī)缀跞珜偕藤Y,并分布于涇惠渠灌溉區(qū)域各縣和長安渭南華陰等諸多縣份,且對農民產生了如下有益影響:(1)使普通民間借貸利率從五分、六分、七分、八分以至“大加一”降低到了一分半至三分;(2)棉花商原來多在七八月間棉花尚未成熟之時就下鄉(xiāng)訂購且先付款后交花(俗名“支花”),過去支花行市每擔20元上下,花一吐絮,花商就開始收花,而此時花價每擔總在40元上下甚至最高時達四十六七元,比支花行市高出一倍多,農民明知吃虧甚大亦只好忍痛交花。本年則不同,農民可以一分二厘利息(實際僅八厘)從銀行借款,以致花行老板費盡唇舌均無法支花,即或支得出來亦非付25元以上價錢不可;(3)許多農民不僅贖回了典當?shù)姆慨a及土地,且清還了“心病的債累”;(4)收益增加了一倍;(5)銀行放款只限于小麥棉花生產和其他正當用途,使得鴉片種植減少。就以上五個方面而言,商業(yè)銀行與農民或農業(yè)銀行所產生的效用沒有多少差別。若言差別,惟在期限不能過長、不能做不動產抵押、受金融市場變化影響甚巨等。其次,他認為李龍門對商資本質認識存在極大偏差,商資本質更多的是“善”而非“惡”。針對李龍門所列商資八大“罪狀”,其一一予以批駁,指出:(1)“任何一個銀行或任何一個經濟組織.在社會上都負著一個正大的使命,為個人謀的利益小,為社會謀的利益大,所以這第一項在社會學上講不下去”。(2)“剝削農民的另有人在!銀行用僅足維護其成本的利率放給農民在生產上所必需的資本,使其擺脫高利壓迫、減低生產成本,這是‘剝削’?這是‘敲骨吸髓’?”(3)“放賑是解決農村經濟問題所當采取的方法嗎?”(4)“農工商業(yè)有其相互之關系——‘取之農業(yè),投諸工商業(yè)’不是與農業(yè)有害,反過來說,‘取之工商業(yè),投之農業(yè)’也未必與農業(yè)有利,其關鍵在如何使農工商業(yè)之間建一相互關系之好基礎。”(5)“是制造富農的,不能救濟小農貧農的”,“這話似乎有些道理,可是陜西農民貸款每人以二十元者居多數(shù),百元以上者極少,并且真正富的農民因為我們要防備他們轉放高利往往拒絕貸予款項,農村工作的主要目標本來就是使貧農成為小農、小農成為富農,所怕的是富農壓迫貧農,不是怕把貧農‘制造’成富農。”(6)“到陜西來工作的同志,雖然有的扛著銀行的招牌,可是我們不是‘買辦’,不是‘資本家’,乃是受過刺激受過教育決心為老百姓來流汗的窮苦青年!我們知道農民所苦的是‘貧’,是‘沒教育’,我們沒錢沒力量,所以我們才在這個銀行招牌下來實現(xiàn)我們已往憧憬著的志愿。”(7)“根據(jù)第二項所述理由,……只要農民了解用低利借入生產上必需之資本不能叫做‘犧牲’,那么‘打成一片’并非不可能的事。”(8)“純粹是商業(yè)資本性質,與農本位固為馬牛不相及”則“請參閱第四項”。總之,商資歸農是“在經濟危殆的中國,……‘國內各界,彼此提攜”’的一種表現(xiàn),對需要救濟的農村無疑是一件好事,理當受到歡迎與鼓勵[36]。

3、介于肯定與否定兩者之間的第三派

    對于“商資入農”,更多的人并不像李龍門和李楨那樣持絕對肯定或絕對否定的態(tài)度,他們或認為應以發(fā)展的眼光觀察即從目前看雖屬好事而從長遠看卻未必如此,或認為是利是弊不能一概論之即須視具體情形而定,或認為有利有弊而不可強調一端。筆者將持有前述看法之人士統(tǒng)稱為“第三派”。例如,供職于華洋義賑會的合作專家于永滋就認為商資歸農對農村在目前雖是好事,卻未必會長久。他稱:“在當時農村金融枯窘、農村合作社資金難以自給的情況下,合作社有向社外周轉資金的必要,而商業(yè)銀行肯供給農村資金當然是一個很好的現(xiàn)象。”“我國合作社所以發(fā)展的這樣迅速,這也不能不說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但是合作社的特質(就農業(yè)合作社說)是在救濟中產以下的農民,以商業(yè)金融機關作農業(yè)投資已經是不合于經濟的原則。如果再對于含有救濟性質的合作社作零星的投資,則恐更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之商業(yè)銀行所能擔任。在現(xiàn)在都市金融閑散、工商業(yè)資金有余裕的時候,拿一部分到鄉(xiāng)村去固然不成問題,一旦都市金融恐慌或工商業(yè)發(fā)展,則此等流入農村之資金必立刻逃回都市,恐怕無論如何也挽留不住。到那時候,農村間的各合作社恐怕要像被遺棄的孤兒一樣,只有坐以待斃。”所以,“我們對于商業(yè)銀行投資于合作社要表示十二分的歡迎和感謝”。不過,考慮到合作社的發(fā)展前途,此則并非“長治久安之計”[37]。章元善則認為,商資入農對農村合作運動是利是害不能一概而論,因為商業(yè)銀行在農村金融活動中存在兩種普遍現(xiàn)象:一是“在富庶肥沃、有利可圖之地彼此競爭,窮鄉(xiāng)僻壤、需要最切之區(qū)裹足不前”;二是“超出投資范圍,進一步組織對象,——亦名之曰‘合作社’——為投資之尾間,設立倉庫,為集中工業(yè)原料的設備”。對于第一種現(xiàn)象“是可以原諒的”,“只要他們競爭的時候大家守一些秩序,正當?shù)馗偁帲瑹o可厚非,而且與農業(yè)不無相當?shù)睦妗K畹木褪呛献鬟\動不能普遍地得到商資的接濟,而有使富者愈富、貧者仍貧而已。至于要使合作運動普遍開來,使得窮鄉(xiāng)僻壤需要合作最急的農民都能得到合作的益處,那是政府機關或社會團體的工作,銀行是顧不到的,吾們亦不能責備他負起這責任來的。等到他們所以裹足不前的原因消減以后,商資自然會流入的。而消減這些原因的工作,——所謂‘開荒’——是要不站在銀行立場上的人去做的。”對于第二種現(xiàn)象則應堅決反對,因為不同的投資方式——商業(yè)銀行是通過其他社會團體間接向合作社放款抑或自行組織合作社贏接向合作社放款,——將直接關系到合作運動的前途和命運。“商資流入農村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拿資本來接濟合作社,尊重合作社的獨立地位,當他一個主顧看,很坦白的將本求利。……還有一種根本不承認合作社有獨立性的,銀行為著要投資于農村不得不找一個負責的對象。有合作社的地方再好沒有,大可利用;沒有合作社的地方,只得用最簡單的方法組織起來。”而且,兩種方式對于農村合作的影響亦大為不同,第一種方式的結果是農村與銀行雙贏,即“與合作無損,與商資有利”,“非但不妨礙合作運動的發(fā)展,并且使得合作運動得到他需要的資金,助長他的正常發(fā)育。一方使得資本發(fā)生效用,一方又救濟了農村。這是一種理想的方式。采用這種方式的銀行不是沒有,不過甚少罷了。”第二種方式的結果是農村與銀行兩敗俱傷,即“已有相當認識的合作社為他一時引誘,受其愚弄。向無組織的農人們更是渴不擇飲,任其為所欲為。他們所組成的合作社草草從事、有名無實,不是農人們的組織而是銀行家的‘出張所’。如此生吞活剝的干下去,不消幾年工夫,‘合作’這個名詞又要如同其它成千累萬的好名詞一樣被人濫用,就要玉石不分了。”“合作喪失了他的生命還是小事,連帶著使得農民所急切需要的組織因之爺?shù)阻中健o形取消,實在有點可惜。”“而銀行本身。亦將蒙受巨大的損害。今日投資農村,促成合作的一些可能的希望亦要被這種設施完全消滅,置于不可挽救的境地。”“若真不擇手段的為投資而投資,使得本來患貧血癥的農業(yè)突然增加血液,使他有腦充血的癥象,結果只有兩敗俱傷。……等到兩敗俱傷的時候,商資的損失是有形的、是暫時的,而在農村方面的損失是無形的、永久的。”因此,采用第二種方式的商業(yè)銀行乃是由于他們“誤認合作社的地位所演成的”,即“合作社是感覺著需要的人民的組織”。實際上,“合作社向外界借錢是方法而不是目的,銀行家不能顧到這點,他有他的打算,為自身的安全起見,自然要找下有地有勢的人們來當所謂社員,把錢放給他們,利息照城市的行情,——在競爭環(huán)境之下,還要低一些。放款收利之外,有時還要附帶著條件,牽連到農產品的買賣,自成一個系統(tǒng),滿足他們進取的欲望。至于合作運動的生死存亡那是在所不顧的。”在其看來,商業(yè)銀行可以向合作社放貸,但絕不可自行組織合作社。他很認同銀行界某些人士的觀點,即“吾們是做買賣的,最低限度不能賠錢。合作社是我們的主顧,放貸的時候,吾們自然要考慮,好不好在他,借不借在我,決不能因為我們要做買賣干涉他的組織,更不可在沒有合作的地方去組織合作社。”“吾們不指導合作,別人指導好了,如需借款,我們可以貸放接濟”。此乃銀行界應持的“合理態(tài)度”[38]。總之,商資歸農現(xiàn)象應以如下態(tài)度處之:(1)不能直接利用商資救濟農村,銀行是“以將本求利為目的的,復興農村是補救以往的事業(yè),要放錢下去才興的”,所以“希望銀行在適當掩護之下供給資金的便利是可以的,希望直接利用商資來救濟農村是不可能的。”(2)在一定條件下農業(yè)與商資可以共存共榮,但須“在急需救濟的農村與可以勻用的商資兩者之間設法調整他們的關系”。“所謂共存共榮的條件是在合作運動方面健全他的組織,發(fā)展他運用資本的能力;在商的方面求適當?shù)某雎罚3炙麘玫睦麧?為銀行預防意料所及之損失、以官資保障商資),同時扶持合作社的地位,最低限度不存操縱他的心理。”“總之合作得到商資進展可期,商資得合作多一出路,合作運動與有組織的商資關系非常密切。”(3)在正式合作金融機關成立之前,且“在不妨害合作精神之限度內應鼓勵商業(yè)資本流入農村”[39]。

與之相應,指導農村組織的某君將投資農村的商業(yè)銀行分為兩類,一類名曰“低利引誘派”,一類名曰“保本持久派”。他認為,這兩類銀行對于農村合作事業(yè)影響不同,在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往往有數(shù)家商業(yè)銀行互相競爭且在競爭中有的銀行甚至以低于成本的利息放貸,這種銀行的用意值得懷疑,“根本認定以合作社為銀行之附屬物,在創(chuàng)制時期引誘之使之就范,目前損失在所不計,不知真正好的合作社決不肯因食目前小利喪失其獨立性,其甘愿附庸于銀行者,自身身份尚未認識,其它可知。結果銀行即使達到目的,在鄉(xiāng)村中立有無數(shù)附屬機關式之‘合作社’,其效果如何,自可預料。首先蒙其害者固屬銀行,合作運動亦將因之喪失信用,遲緩其正常進展。此種銀行,……名之為‘低利引誘’派。”這種銀行必然是“以人為可愚,而先自食其害”。反之,他對某些銀行以“保本”作為投資農村的前提表示理解和贊同,并認為“欲謀農業(yè)之振興必須依賴商資之接濟,而商資之接濟必謀成本之可保,非此不能持久。……對此種‘保本持久’政策,……最為服膺。”他十分贊賞某銀行界人士的觀點,即“欲收救濟農村之效必須使金融界與農村雙方互相維系,交受其益。換言之,即金融界對于農民所放之款雖不能多獲利益,至少亦不能令其虧本,如此則金融界對于農村之輔助方可逐漸推廣,而不致感覺困難。若使銀行投資不免虧折,則可少而不可多,可暫而不可久。所謂救濟農村者,勢將徒托空言。……救濟農村,在銀行方面只能以營業(yè)眼光觀察,不可認作慈善性質。”[40]中華平民教育促進會生計教育部和華北農產研究改進社運銷組認為,商資流入農村有利有弊:利一,中國農村因缺乏資金而生產低落,商資投資農村、謀農業(yè)改良,既可使枯竭的農村經濟得以昭蘇并重建,亦可使農民生活得以改善;利二,有充分商資投入農村后可以壓低中國農村通行的高利率——商資利率較農村原有利率為低;利三,中國農業(yè)投資尚未達到最高限度,而增加農業(yè)資本可使報酬遞增;利四,中國以農立國,經濟基礎在于農村,都市工商業(yè)盛衰隨農村經濟興替轉移,而今日中國農村經濟衰落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生產資金,若農村合作社借商資而增加生產,則農村經濟可藉之康復,都市工商業(yè)亦必因之恢復繁榮,其利益不僅限于農村。弊一,根據(jù)南京金陵大學農業(yè)統(tǒng)計,農業(yè)投資利率年利不過九厘,而商資投入農村月利最低八厘,按現(xiàn)在農業(yè)經濟狀況,農民直接所得利益有限;弊二,商資為安全計向農村放款多半放給富農,貧農獲得借款機會較少或者說商資流入農村能享受資金的人大都是富農而非貧農;弊三,商資投入農村后打破了農村原有的自足自給的美德而提高了農村消費能力;弊四,合作社接受商資,雙方只求能借能還,絕未顧及合作社本身健全程度如何,久而久之合作社則必漸失其功能;弊五,農業(yè)需要長期投資,而商業(yè)投資最長期限不過一年。綜論之,農業(yè)與商業(yè)關系密切,農村需要商資,而商資流入農村亦為必然趨勢。“假若予農民以組織的機會,供給其資金,改良農業(yè),增加生產,我國農村必不致達到最后崩潰的階段。況且我國為農業(yè)國家,農民占80%以上,農業(yè)上所需要的資金為數(shù)過大,誠非政府財力所能普遍照應的,那只有賴于商資無疑。中國是一個工商業(yè)落后的國家,工商業(yè)的發(fā)展完全仰賴農業(yè),如農業(yè)衰落、農村破產,一般購買力勢必大減,則城市工商業(yè)亦必隨之無出路。邇來商業(yè)銀行移轉視線,注意農業(yè)投資,實在是我國國民經濟的一種必然趨勢。”再者,商資流入農村的方式至關重要,“一方面應為商資謀安全的保證,一方面應注意合作社的健全組織,這兩件實事是相成的而不是相違的。因為假如合作社的組織健全、農民有運用資金的充分能力,則投入農村的商資得有安全的保障,否則兩者都無裨益。”同時,商業(yè)銀行投資農村的缺點可由政府補救,“農業(yè)經營須有長期的資金方為有利,而商業(yè)銀行則喜歡做短期貸款,這大概是必然的現(xiàn)象,……因為長期資金與邊疆偏僻的地方危險性較大,并且含有施政作用的投資,不但不能也不應當奢望于商業(yè)銀行,所以這種地方須賴政府的措施去補救。”[41]

四、“商資歸農”問題之討論結果及社會影響

    毫無疑義,農村金融需仰賴于外界,而商資既能為農村帶來若干利益又會給合作事業(yè)埋下諸多隱患,因為“商業(yè)銀行并非農村合作社的理想金融機關”。此乃當時大多數(shù)人的共識。人們既強烈呼吁建立獨立完整的合作金融系統(tǒng),又要求對商資加以規(guī)范、引導、限制和利用,他們認為只有建立這樣的合作金融系統(tǒng)才能使“合作社的資金供給有了一定的源泉”以及“普通銀行……對于農業(yè)的投資更得到一個安全的介紹機關”,亦使合作社能夠得到商資“相助之益”并補救商資缺陷或克服其種種流弊——諸如粗制濫造合作社,出現(xiàn)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各行激烈競爭而經濟貧困地區(qū)或邊遠地區(qū)無人問津的“偏枯不均”現(xiàn)象,只做短期小額貸款而致合作社資金仍嫌不足,以及因受金融市場變動而缺乏穩(wěn)定性等等[42]。

    至于如何建立合作金融系統(tǒng)問題,大多數(shù)人主張應取中央、省、縣三級制,設立合作金庫或合作銀行,即“中央設合作金庫,省設合作分庫,縣則仍由合作社聯(lián)合會代之”,“由中央創(chuàng)立一級偉大的支配全國合作金融之總行于中央,以為最高機關,而下附設分支行于各省與縣”[43]。如于永滋主張仿效普魯士中央金庫和日本合作社中央金庫辦法而設立中央農業(yè)合作金庫,具體辦法為:(1)中央金庫資金以合作社及其聯(lián)合會共同出資為原則,初立時期由中央政府、各省政府、農業(yè)合作社及其聯(lián)合會共同出資。由政府出資設立中央農業(yè)合作金庫及各省農業(yè)合作金庫,且于十年內不分股息及紅利。(2)資金暫定為三千萬元,中央政府、各省政府、合作社及其聯(lián)合會各一千萬元。(3)合作社及其聯(lián)合會出資不足時,其不足部分應由中央政府或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暫為墊出,或暫以農業(yè)銀行、儲蓄銀行、普通銀行之農業(yè)貸款部分出資補充,以后逐漸由合作社及其聯(lián)合會增加資金,此等非合作社資金逐漸退出以為存款。(4)中央金庫資金來源于以下七種:甲、前述資本;乙、依照儲蓄銀行法吸收各銀行儲金之一部;丙、合作社及其聯(lián)合會、公共團體及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等的儲金存款;丁、發(fā)行紙幣;戊、以發(fā)行合作債券方法吸收普通銀行投資;己、向中央銀行或普通銀行借款;庚、本金庫歷年公積金。(5)中央金庫設于上海或南京,并在合作社發(fā)達省份設省庫,省庫以下?lián)窠煌ū憷蜣r產品集散的都市設辦事處,各縣業(yè)務則委托各縣信用聯(lián)合會或各縣聯(lián)合信用部辦理。(6)合作金庫豁免所得稅、營業(yè)稅、印花稅、注冊費及紙幣發(fā)行稅等。(7)合作金庫業(yè)務如下:甲、對所屬合作社聯(lián)合會及所屬合作社放款;乙、對所屬合作社聯(lián)合會及所屬合作社貼現(xiàn)或活期存款透支;丙、代所屬合作社聯(lián)合會及所屬合作社匯兌;丁、為合作社聯(lián)合會、合作社公共團體及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辦理儲金參考;戊、發(fā)行合作債券(土地債券)及紙幣;己、政府委托業(yè)務;庚、合作金庫資金有余裕時須以之收買公債存入郵政儲金或理事會指定銀行。(8)合作金融機關以外下列機關在相當條件下可對合作社放款:甲、政府機關;乙、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丙、農業(yè)銀行;丁、依儲蓄銀行法規(guī)定儲蓄銀行儲金之一部;戊、普通銀行農業(yè)貸款部;己、上述機關對合作社放款時須遵照下列條件:子、對合作社放款之機關須將其最低限度之資金額及放款辦法等呈報政府備案,每年還應將其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業(yè)務報告書及盈余分配方案等呈報政府備案。此項數(shù)額呈報注冊之后非經政府核準不得減少或停止;丑、此項放款之用途須限于生產事業(yè);寅、此項放款利率不得超過年利一分[44]。宋之英則主張中國應仿效德國普魯士中央金庫、日本中央金庫建立全國合作銀行系統(tǒng),即中央合作銀行、省合作銀行、省行分辦事處、合作社縣聯(lián)合信用部,而中央合作銀行基金可定為三千萬或五千萬元且由政府撥款五分之二,其余則通過向中央、中國、農民及各商業(yè)銀行借款和吸收貯金存款、發(fā)行債券(在國家發(fā)行紙幣未統(tǒng)一以前可發(fā)行紙幣)、各社公積金集中于中央合作銀行等辦法籌集,亦可請各省政府認購一部分債券[45]。

    與前述建議相比,李龍門則認為應仿效美國聯(lián)邦準備銀行制度盡快設立各省農業(yè)或農民銀行,他指出:“在現(xiàn)今農業(yè)經濟階段上最得要領者,莫過于各省設立農民銀行,或農業(yè)銀行,擔負此過渡的農村金融的全責。”[46]這一主張顯然是鑒于當時中國國情以及合作運動狀況的認識并參照美國合作金融制度而提出的。在其看來,“依吾國國家的組織、農村建設運動的現(xiàn)狀,應略參美國聯(lián)邦準備銀行制度之意,特別注重于中級,即省的合作金融機關之盡速設立,由國家制定一省合作銀行(或稱農民銀行)法,俾先完成各省合作銀行,而于各縣遍設合作分行。關于縣行設立之規(guī)定即附于省合作銀行法之內,使最下級金融機關得以受省行之統(tǒng)轄與調劑,而漸臻發(fā)達與充實。俟各省合作銀行各組織均已完成,發(fā)展至需要最高機關統(tǒng)轄與調劑時,再為創(chuàng)立中央合作金庫。如見于今日合作事業(yè)急需由國家下付大宗低利或無利資金,則何妨由政府設法貸款于各省,使其先將各省合作銀行完成,以為發(fā)展之地,豈不較為自然,且易收效。”而采用美國的制度,有如下好處:(1)“吾國之省雖與美國之邦不同,但區(qū)域之大、根蒂之固頗為近之。故以各省合作銀行為其系統(tǒng)的中樞,自易平均發(fā)展,較之中央集權制的大而無當,高而不親,實為有力。”(2)“農業(yè)銀行制度原則上宜采取地方公營主義,自然地方上經濟情形、社員間信用程度容易熟悉,推行合作尤為便利。”(3)“各省各有其特殊之農業(yè)與農產,天然成一區(qū)域,若注重省設合作銀行,則農業(yè)與農產易于經營易于發(fā)展。”(4)“各省農業(yè)金融機關今日無論完成與否、設立與否,但多少都有相當籌劃或基礎,若仍令其從速建立、籌資與經營似較易于為力。……或者謂若不設立中央合作銀行則乏中央監(jiān)督機關,殊背統(tǒng)一之旨,但依美之聯(lián)邦農地放款法,中央曾設立一聯(lián)邦農地放款局,以為農業(yè)金融的中央監(jiān)督機關,則我何妨師其意而效仿之。”[47]

基于上述認識,建立合作金融系統(tǒng)遂作為最重要的議案之一在1935年3月全國合作事業(yè)討論會上提出。國民政府對這一議案相當重視:1936年9月,中央實業(yè)部聯(lián)合國內各銀行設立農本局,負責統(tǒng)一籌劃農業(yè)貸款;同年底,實業(yè)部頒布《合作金庫規(guī)程》,規(guī)定設立中央、省(市)、縣三級金庫,隸屬農本局。不過,截止1937年前僅成立了四川省省級合作金庫和山東壽光縣縣級合作金庫,農業(yè)金融制度仍然十分紊亂[48]。從1938年起,國民政府在大后方廣泛建立合作金庫,并由農本局或中國農民銀行輔設。1943年,立法院又通過《合作金庫條例》,規(guī)定合作金庫分中央合作金庫和縣合作金庫兩級,進一步推動了合作金庫的快速發(fā)展。據(jù)統(tǒng)計,整個抗戰(zhàn)期間,大后方共設立合作金庫417個,其中省(市)級7個、縣級410個[49]。與此同時,商業(yè)銀行合作貸款亦更趨擴大,惟不同者乃是放款銀行以國家行局特別是中國農民銀行、農本局以及各省縣合作金庫等為主。

總之,1933—1937年間關于中國農村合作運動的討論,是在中國農村瀕于崩潰背景下針對合作運動中的現(xiàn)實問題展開的,其討論本身在于為中國農村合作事業(yè)尋找一條可行之路,以圖通過合作運動的健康發(fā)展達到復興農村、振興民族之目的。合作界人士就合作運動中出現(xiàn)的新問題新現(xiàn)象各抒己見,這既是一場合作路徑選擇的理論爭鳴,亦是一種基于農村合作實踐的積極回應。當然,這場討論本身是“社會失序時期”理論界的一種反映,所以時人曾有“合作者不合作”之嘲諷[50]。

注釋:

    ①《農村復興與土地公有》(社評),《大公報》1935年9月11日。

    ②王鏡銘:《復興農村首應肅清毒禍》,《大公報》1933年10月21日。

    ③宋之英:《所望于全國合作討論會者》,《大公報》1935年3月5日。

    ④“產業(yè)組合”一詞源于日本,“組合”即“合作”,只是當時尚無“合作社”之譯名。

    ⑤⑥章元善:《合作運動之現(xiàn)狀及其與鄉(xiāng)村建設之關系》,《大公報》1934年11月22日。

    ⑦⑩吳華寶:《中國之農業(yè)合作》,《大公報》1936年4月22日。

⑧方顯廷:《中國之合作運動》,《大公報》1934年5月16日。

⑨⑾章元善:《合作運動之現(xiàn)狀及其與鄉(xiāng)村建設之關系》,《大公報》1934年11月22日;吳華寶:《中國之農業(yè)合作》,《大公報》1936年4月22日。

    ⑿方顯廷:《中國之合作運動(續(xù))》,《大公報》1934年5月23日。

    ⒀⒄方顯廷:《中國之合作運動》,《大公報》1934年5月16日。

    ⒁《上海商業(yè)鍺蓄銀行農村貸款報告》,《大公報》1934年4月1日、2日、3日、6日、8日、9日、13日、14日、16日、18日;方顯廷:《中國之合作運動(續(xù))》,《大公報》1934年5月23日。

    ⒂《上海銀行投資四十萬救濟魯省農業(yè)》,《大公報》1935年3月23日。

⒃濟南中國銀行:《濟南中國銀行近五年合作社農貸進展表》,《濟南中國銀行二十五年份農村貸款報告》,1937年。

⒅⒇王文鈞:《中國農村金融之現(xiàn)狀》,《大公報》1934年6月13日。

    ⒆符志逵:《商業(yè)銀行對于農村放款問題》,《東方雜志》1935年第32卷第22號。

    [21]《金城銀行二十三年份營業(yè)報告(續(xù))》,《大公報》1935年3月28日。

    [22]河北省棉產改進會:《河北省棉產改進會民國二十五年份工作總報告》,1937年,附錄第28—30頁。

    [23]萬鐘慶:《銀行投資農村與農業(yè)金融系統(tǒng)的我見》,《民間》(半月刊)1935年第2卷第5期。

[24][26][28]章元善:《商資與合作》,《大公報》1935年5月12日。

[25]秦柳方等:《中國各種經濟合作社》,中國文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262頁。

    [27]施克蘭(C.F.strickland)講、谷源田記:《中國農村合作問題之探討》,《大公報》1934年9月26日。

    [28]李龍門:《對于陜西合作事業(yè)之商榷——商資流入農村的大問題》,《大公報》1935年3月4日。

[30]李龍門:《對于陜西合作事業(yè)之商榷——商資流入農村的大問題》,《大公報》1935年3月4日、5日、7日、8日。

[31]李龍門:《為全國合作討論會進一言》,《大公報》1935年3月14日。

    [32]李龍門:《對于陜西合作事業(yè)之商榷——商資流入農村的大問題(續(xù))》,《大公報》1935年3月7日。

    [33]施克蘭(c.F.strickland)講、谷源田記:《中國農村合作問題之探討》,《大公報》1934年9月26日。

    [34]王文鈞:《中國農村金融之現(xiàn)狀》,《大公報》1934年6月13日、20日。

    [35]章元善:《合作運動之現(xiàn)狀及其與鄉(xiāng)村建設之關系》,《大公報》1934年11月22日。

    [36]李楨:《論商資流入農村并答李龍門先生》,《大公報》1935年3月16日。

    [37]于永滋:《合作金融制度之研究》,《大公報》1935年2月17日。

    [38]章元善:《商資與合作》,《大公報》1935年5月12日;章元善:《合作運動之現(xiàn)狀及其與鄉(xiāng)村建設之關系》,《大公報》1934年11月22日。

    [39]章元善:《商資與合作》,《大公報》1935年5月12日;章元善:《合作運動之現(xiàn)狀及其與鄉(xiāng)村建設之關系》,《大公報》1934年11月22日;《全國合作事業(yè)討論會章元善之提案》,《大公報》1935年3月1日。

    [40]《商資流入農村問題:關系方面人物之討論》(銀行界中某君乙與指導農村組織之某君甲往返的四封信),《大公報》1934年12月30日。

    [41]盧廣綿:《合作運動中兩個問題的探討》,《大公報》1935年6月19日。

    [42]于永滋:《合作金融制度之研究》,《大公報》1935年2月17日。

    [43]李龍門:《為全國合作討論會進一言》,《大公報》1935年3月14日。

    [44]《全國合作事業(yè)討論會于永滋提議設農業(yè)金庫》,《大公報》1935年3月2日。

    [45]宋之英:《所望于全國合作討論會者(續(xù))》,《大公報》1935年3月9日。

    [46]李龍門:《對于陜西合作事業(yè)之商榷——商資流入農村的大問題(續(xù))》,《大公報》1935年3月8日。

    [47]李龍門:《為全國合作討論會進一言》,《大公報》1935年3月14日。

    [48]中國近代金融史編寫組:《中國近代金融史》,中國金融出版社1985年版,第167頁。

    [49]章少力:《我國農貸事業(yè)之過去與現(xiàn)在》,《經濟匯報》第8卷第6期。

[50]《中國合作事業(yè)界之諸相(續(xù))》,《大公報》1936年9月24日。

作者簡介:

岳謙厚,山西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歷史學博士(山西  太原030006);

許永鋒,山西師范大學歷史學院碩士研究生。(山西臨汾041004)

原文刊于:《安徽史學》(合肥),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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