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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德平:共和國成立前革命根據地互助合作組織變遷的歷史考察

梅德平 · 2007-12-13 · 來源:《中國農史》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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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以諾思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理論認為,制度變遷存在路徑依賴,即“人們過去作出的選擇決定了其現在可能的選擇”[1] 。在中國,歷史發展的事實表明,共和國成立后農村從互助組、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微觀經濟組織的制度演變,實質上根源于共和國成立前的農村互助合作組織發展的歷史實踐。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共和國成立前革命根據地各個發展時期,互助合作組織變遷的歷史軌跡,重點是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變遷理論,分析這種組織制度變遷的制度績效與歷史特征。

  關鍵詞:互助合作組織 誘致性制度變遷 制度績效 制度特征

  對共和國成立前革命根據地農村互助合作組織變遷問題學術界有過探討,如馮開文的《建國前農村合作組織低效率的原因探討》、邢樂勤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共農業互助合作運動的實踐與理論》等文[2] ,對互助合作運動的原因、歷史過程及中共領導人的互助合作理論作了分析。本文的研究雖然也要涉及到這些問題,但其主要目的是嘗試借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變遷理論,分析互助合作組織變遷的制度績效與特征,以便為這一問題的研究提供一個新的研究視角,并期盼得到同行專家的指正。

  一、 革命根據地互助合作組織的興起、發展與變遷

  與國民黨統治區相比,革命根據地所在區域一般都是窮鄉僻壤、土地貧瘠的山區,農業生產力相對落后;加上戰爭的頻繁,勞動力短缺和生產工具特別是耕牛的缺乏就成為根據地農業生產發展的根本性的制約因素。在落后的生產力條件下,解決農業生產兩大困難的途徑就是開展農民之間的互助合作。在20世紀30年代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決勞動力不足的方式是組織農民,成立勞動互助社(最初稱“耕田隊”);針對耕牛不足的困難則是組織農民成立犁牛合作社。

  被毛澤東稱為蘇區勞動互助社發源地的福建閩西根據地上杭縣才溪鄉勞動合作社是在1931年成立的,它最初的名稱就是耕田隊。耕田隊是才溪鄉農民參照和利用農村傳統的換工習慣,于1930年組織起來的,組織的基本原則是大家自愿報名。1931年夏,才溪鄉以村為范圍的耕田隊,擴大成為以鄉為范圍的勞動互助社。成立勞動互助社的目的仍然是調劑勞力余缺。為了解決農民之間耕牛短缺的問題,才溪鄉還成立了犁牛合作社。

  在整個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央根據地互助合作組織發展較快的時期是1933年、1934年。雖然互助合作的主要形式仍然是勞動互助社和犁牛合作社,但此時數量逐漸增多,效果也相應更加明顯。促成這一時期農村互助合作取得較大發展的原因有二。一是中華蘇維埃有關《勞動互助社組織綱要》(1933年)、《關于組織犁牛站的辦法》(1933年3月),以及《關于組織犁牛合作社的訓令》(1933年4月15日)的相繼出臺。二是1934年1月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召開。在毛澤東對大會所作的報告中,強調“勞動互助社和耕田隊的組織,在春耕夏耕等重要季節我們對于整個農村民眾的動員和督促,則是解決勞動力問題的必要的方法。……組織犁牛合作社,動員一切無牛人家自動地合股買牛共同使用,是我們應當注意的事”[1](PP130-132)[3] 。正是在這一精神的指導下,互助合作組織在蘇區得到迅速發展。

  抗日戰爭時期各解放區的互助合作運動是在1943年后開始的,而促成抗日解放區互助合作組織取得迅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是毛澤東有關互助合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由于日寇的加緊進攻和國民黨反動派的包圍封鎖,解放區的經濟出現嚴重困難。為了廣辟財源支援戰爭,1942年12月,毛澤東在陜甘寧邊區高級干部會議上作了《經濟問題與財政問題》和《論合作社》的報告,提出“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方針。1943年1月《解放日報》發表《把勞動力組織起來》的重要社論指出,“經驗證明,互助的集體的生產組織形式,可以節省勞動力,集體勞動強過單獨勞動”[2][4] 。由于中央政府的提倡,解放區的互助合作組織進入了一個新的、普遍發展的階段。為了進一步指導解放區的農業生產,發展互助合作事業,11月,毛澤東在陜甘寧邊區召開的第一屆勞動英雄代表大會上作了著名的《組織起來》的報告,指出“目前我們在經濟上組織群眾的最重要形式就是合作社”;不僅如此,毛澤東還在報告中對農民互助合作組織的發展前景作了良好的預期,要改變農民個體經濟的落后狀況的“唯一辦法就是逐漸地集體化;而達到集體化的唯一道路,依據列寧所說,就是經過合作社”;這種初級形式的合作社還要“經過若干發展階段,才會在將來發展為蘇聯式的被稱為集體農莊的那種合作社”[3](P931)[5] 。正是在毛澤東一系列有關指示的引導下,根據地的互助合作組織普遍建立和發展起來。1943年陜甘寧邊區春耕期間有10%—15%,在夏耘期間有40%左右,在秋收期間有30%左右的勞動力參加了各種勞動互助組織,互助組織的數量至少比過去增加了4—5倍[4](P216)[6] 。在其它抗日根據地互助合作組織也得到一定的發展。

  解放戰爭時期,隨著抗日戰爭的結束,為恢復遭到戰爭破壞的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組織在各地有了長足發展。為此,《解放日報》以及各解放區的機關報相繼發表“社論”或“指示”,對農業生產和互助合作運動提供指導。在這種背景下,解放戰爭時期的互助合作組織不僅數量上有很大增長,而且在有些地區還出現了較為高級、類似于解放后的農業合作社組織,其具體做法是把土地、勞力(耕牛按勞力折合計算)作股,按股分紅,或土地、勞力均不作股,而是在勞力評定標準以后,實行按時計工,按工分紅。這些做法顯然對解放后的農業互助合作組織的建立與經營有直接的影響作用。

  從上述革命根據地各個時期農民互助合作組織的大致情況可以看出,作為一種農民自發的組織行為,互助合作的諸種組織形式是在當時低下的生產力水平的條件下,完全依據農業再生產的需要在農民之間自發形成、產生與維持的,而通過互助達到互利則是這種制度安排的重要目的。正是受這種低下的生產力水平和自發的組織行為的約束,互助合作組織的規模之小和效率不高是可想而知的。同時,互助合作組織的制度安排還直接受到制度設計、實施過程中的交易成本的制約,如果參與互助合作的農戶一旦需要為這種自發的制度安排付出較高的成本時,互助合作的制度安排將不會發生。

  對共和國成立前農村互助合作組織的制度安排的績效與歷史特點作出制度分析,正是后文將要討論的主要問題。

  二、 共和國成立前農村互助合作組織變遷的制度績效

  縱觀共和國成立前農村互助合作組織發展的歷史,在各地是極不平衡的。如果從新制度經濟學制度變遷理論的角度看,它實際上是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而制度供給的不足與發展的不平衡性正是誘致性制度變遷方式的重要特征之一[5](P374)[7] 。從發展的程度和制度績效的角度考慮,大致是中央革命根據地和一些革命政權勢力相對較大的地區發展更快一些,績效也更為明顯,而在其它一些政權相對弱小的革命根據地,農村互助合作組織在整個根據地時期,都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盡管如此,從當時的歷史事實來看,互助合作組織的興起與發展對革命根據地的鞏固與建設、維持與穩定仍然發揮了重要作用。

  首先,互助合作組織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勞動力和農業生產工具特別是耕牛短缺的困難。在當時戰爭環境下,大批青壯年因為戰爭需要而脫離農業參加部隊,勞動力短缺成為根據地急需解決的一大困難。1932年初,江西興國縣長岡鄉,全鄉原有勞力和半勞力450人,而參加紅軍和外出工作就有320人,留在農村生產的僅有130人。在耕牛方面,由于農業生產技術水平的落后,耕牛一直是農業生產重要的生產工具,耕牛的缺乏直接影響農業勞動效率。長岡鄉1932年全年共有農戶437家,無牛戶有109家,占25%[6][8] 。在抗日戰爭時期,據晉察冀邊區8年的統計,8年中人口死亡數高達709899人,損失耕畜630222頭[4](P305)[9] 。因此,調劑勞力的余缺和調劑生產工具特別是耕牛的余缺也就成為根據地政權開展互助合作運動的基本出發點。由于勞動互助社的建立,根據地勞動力短缺的困難得到了緩解,特別是隨著根據地政權動員婦女參加勞動互助,大量婦女參加農業生產,這對緩解根據地的勞動力短缺的壓力起了重要作用。犁牛合作社的建立給農業生產帶來的好處也非常明顯。江西瑞金武陽區石水鄉有68戶農民,過去都是借牛耕種,自從1933年組織犁牛合作社后,47名社員的352•5擔谷田完全由社里的耕牛耕種,且牛力有余[7][10] 。

  其次,互助合作組織的發展提高了農業生產的效率,保障了根據地政權的物資供給。在一個以農業產出為幾乎唯一的物資給養的根據地政權中,農業生產效率的某種程度的提高都是非常重要的。根據地政權在倡導農民開展互助合作的同時,還鼓勵農民興修水利以抵制自然災害,廣積肥料以提高地力,開墾荒地以擴大耕地面積。所有這些都對根據地以粗放型經營為特點的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具有直接的促進作用。中央革命根據地糧食生產1933年和1932年相比,增長了15%;閩浙贛根據地增長了20%[1](P131)[11] 。在抗日戰爭時期的陜甘寧革命根據地,互助合作的開展使農業生產有較大幅度增長。以1942年未開展勞動互助與1943年開展勞動互助之后的農業收成比較,延安縣吳家棗園村1942年的收獲是141石5斗,1943年是256石7斗5升,收成增加81%;安塞馬家溝村1942年的收獲僅83石7斗,1943年是160石,增加了86%[4](PP222-223)[12] 。農業生產的發展,保障了根據地的軍需民食,為根據地的鞏固與發展打下了經濟基礎。

  最后,互助合作組織發展過程中所體現出的對農民利益的保護和軍民團結的合作關系,有助于建立和鞏固廣大農民與共產黨領導的根據地政權之間的聯盟,穩定了革命根據地政權的群眾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互助合作組織的興起與發展對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政權而言顯然具有明顯的政治績效。根據地政府在倡導互助合作組織的過程中,是通過采取三種途徑來達到這一政治目的的。第一,注重保護農民利益,并把農民原有的互助合作傳統作為政權賴以借用的組織資源;農民則因為對互助合作傳統的了解與熟悉,其參與的積極性就可能增加,這也就減少了革命政權在互助合作組織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降低了互助合作過程中的組織成本。第二,通過將在傳統社會中受壓迫的農民納入到互助合作組織,而排除社會中舊有的剝削階級的地主、富農、資本家加入互助合作,從而使個體農民因為有了加入互助合作組織的優越感,其積極性會進一步增強。《勞動互助社組織綱要》第四條規定,“加入互助社者以家為單位,凡是農民(貧農中農),農業工人及其他有選舉權的人,不論男女老幼,都可加入,但地主、富農、資本家以及其他無選舉權的,一律不準入社”[8](P400)[13] 。除了在入社的資格上予以孤立,同時地主、富農、資本家還是互助合作組織對其生產資料予以剝奪的對象。《關于組織犁牛站的辦法》第二條規定,“犁牛站的耕牛農具,可以沒收豪紳地主及富農多余的耕牛農具為基礎”。對地主、富農、資本家生產工具的剝奪與沒收成了互助合作組織財產的重要來源。第三,通過制定并實施對參加紅軍家屬在互助合作中的優待措施,穩定軍心,也體現了政權對參加紅軍的農民家屬的關懷。1934年1月8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政府頒布的《關于優待紅軍家屬的決定》指出,“對于分有田地的紅軍家屬的最主要的工作,是保障他們的田地得到及時的完善的耕種和收獲,凡屬缺乏勞動力或勞動力不足的紅軍家屬,必須組織廣大群眾的義務勞動去幫助其耕種和收獲”[4](P91)[14] 。在紅軍家屬使用犁牛合作社的耕牛和農具時,也在租金方面給予優待。通過這種對參加紅軍家屬的優待,解決了軍人的后顧之憂,同時借助這種軍民互幫互助的合作組織形式,密切了群眾與軍隊的關系。

  三、農村互助合作組織變遷中制度安排的特征

  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理論解釋,共和國成立前農村互助合作組織的制度變遷從總體上看是一種農民自發的誘致性制度變遷,借助這種自發和自愿建立的互助合作組織,作為制度變遷行動主體的農民所要追求的乃是由這種組織的建立所能帶來的潛在利潤,它包括勞動時間的節約與調劑,以較少成本獲取更多的生產資料的使用權,以及農作物收成的增長,等等。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這一制度安排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 組織建立過程中的自發性。

  根據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制度變遷得以實施的前提條件是制度變遷過程中獲利機會的存在,并且只有當制度變遷的行動主體,在對由獲利機會所導致的潛在利潤作了成本與收益的比較之后,才自發地組織和實施[5](P274、P373)。在整個革命根據地時期,廣大農民之所以踴躍參加互助合作組織,根本原因就在于農民通過參加互助合作組織所能獲得的凈收益,大于他為此付出的成本(如不入組或社而付出更多的時間、資金等的投入)。中央革命根據地的瑞金是互助合作開展得較好的地區之一,犁牛合作社在各處建立起來后,使瑞金“原缺三百多條牛,現在只缺上百條牛”。在犁牛合作社建設最好的云集區葉坪鄉,“農民只須出一角錢和一斤谷的入社金,就可以使用牛只,不但比自己買牛養牛可以節省許多,并且比私人租牛都便宜許多”[4](P131)。在抗日戰爭時期的陜甘寧邊區,勞動互助得到迅速發展的直接動因乃是加入勞動互助后的農作物收成的大幅度增長,對沒有加入勞動互助的農民形成強大的吸引力。在延安縣念莊,變工的農戶12個全勞動力6犋牛收糧125石4斗,未變工的農戶23個全勞動力10犋牛收糧158石,按勞動力平均,相差為60%;延安縣南區,1942年全區收獲為20900石,其中因為組織變工、札工多收了5290石糧食;新正縣三區二鄉,全鄉因為組織變工可多收糧400多石[15] 。顯而易見,正是農民從追求自身利益出發而積極參與互助合作組織,才使這種制度安排得以在革命根據地產生和發展起來。

  第二, 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自愿互利的組織原則。

  誘致性制度變遷方式的自愿原則表明,組織的發起和建立不是由組織以外的力量推動的,而是由組織內的各個成員根據一致同意原則,在沒有外力強迫的前提下自發實施的。《勞動互助社組織綱要》第二條規定,“勞動互助社的發展,依靠把互助社的作用,向群眾作詳細的宣傳解釋,使各人自愿入社,不得用強迫命令方法”;《關于組織犁牛站的辦法》第一條清楚地表明,“犁牛站的創立,一定要在基本農民群眾自愿原則之下組織之,蘇維埃政府絕對不可強迫命令,只可處在領導與幫助的地位,將它的好處告訴群眾,發動群眾來組織”。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在談到把農民“組織起來”開展勞動互助時反復強調,各種勞動互助合作組織,“無論是臨時性的,還是永久性的,總之,只要是群眾自愿(決不能強迫)的集體互助組織,就是好的”;“在華中華北各抗日根據地內,都應該在群眾自愿的基礎上,廣泛組織這種集體互助的生產合作社”[3](PP931-932)[16] 。

  互利原則就是市場交換的等價原則,它是自愿原則的基礎。為了更好地體現組織的互利原則,互助合作組織在經營管理上注重在人工和牛力的分配、勞動報酬的計算,以及租金的確定等三個方面做到合理調劑與計量。在人工和牛力的分配方面,“分配人工時,必須注意到各個人住處相近,能力技術配合適當,與過去感情關系”(《勞動互助社組織綱要》);犁牛站“每個站員都有借犁牛站的耕牛農具之權。但每人所借期限和數量多少一定要分配均勻”(《關于組織犁牛站的辦法》)。在勞動報酬的計算方面,勞動互助社的“工資多少,由社員大會多數決定之”,并“須兼顧到雇農、貧農、中農各方面的利益”;同時,“這個工資應按照各人的工作能力與技術高低分別規定,不能死板一律規定,致使能力強者,反而不愿意入社,但高低不能過大”(《勞動互助社組織綱要》)。在租金的確定方面,犁牛站的耕牛農具每個站員均有租用的權利,但“一定要出相當租錢,為供給耕牛食料和修理農具以及津貼管理者相當經費的用處”(《關于組織犁牛站的辦法》);而對于那些自己有耕牛農具加入犁牛合作社的站員,應“給他以相當的租金,用互助兩利的辦法,來解決貧苦農民缺乏耕牛農器的問題”(《關于組織犁牛合作社的訓令》)。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勞動互助的自愿互利原則始終是革命根據地政權倡導和組織互助合作時一貫堅持的基本原則。據山西長治地委在1949年對102個村的統計,在總計562個互助組中,其中能堅持等價自愿原則,實行長期撥工的有291個;能堅持等價自愿原則,實行技術分工和農副業結合的有224個;能堅持等價自愿原則,技術分工和長期互助,并有了一部分公有的大農具的有47個[9](P282)[17] 。

  由于根據地的互助合作組織是一種農民自發的和在自愿互利基礎上的誘致性的制度安排,維系這種制度安排的紐帶乃是農民利益的被保護,或者不受侵蝕,否則,一旦這種自愿和等價交換的互利原則遭到破壞,農民就會選擇退出的行為加以抵制,因為在互助合作組織的誘致性制度安排中,農民實際上有選擇入社、退社的自由權利。在整個革命根據地時期,農民因互助組織的經濟利益吸引而“入社”,或因入社后利益難以得到保障而“退社”的現象時有發生。陜甘寧邊區是抗日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互助合作運動開展得頗有成效地區,但由于在勞力畜力的等量交換,以及在勞力換工互助中沒能處理好農民之間的生產資料(如耕牛、農具)擁有量的差異和勞力強弱的差別,致使有的變工隊“僅變十天即瓦解”,或“因十歲娃娃要頂一工而鬧垮”[4](P262)[18] 。

  由此看來,在一個難以保障各個體成員的物資利益的互助合作組織中,要在成員有自由退出權的前提下維持組織的存在是很困難的,特別是隨著組織規模的不斷擴大,參加互助合作組織的成員越來越復雜,傳統的親緣關系更多地讓位于物質利益關系。在這種背景下,互助合作組織內部的等價互利原則就顯得越來越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說,互助合作組織中成員的入社、退社的自由權利也是對互助合作組織行為的一種約束。在共和國成立后的農村微觀經濟組織的變遷中,共和國政權實際上從一開始就面臨著一個是允許自由退出,還是限制或禁止退出的選擇問題,其實這也是共和國成立后,新政權在對農村微觀經濟組織實施強制性制度變遷過程中,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

  第三, 受農業生產技術水平、土地產權以及土地的自然狀況等因素的影響,互助合作組織的規模小,組織結構松散。

  誘致性制度變遷受自發性和制度安排的自愿性原則的影響,組織的規模一般較小。在革命根據地,誘致性制度安排的互助合作組織規模,同樣面臨著規模不經濟的問題,而且對這種制度變遷的績效還不能估計過高。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勞動互助社和犁牛合作社創立的直接目的只是解決勞力和耕牛調劑問題,并通過勞力和耕牛的調劑促進根據地的春耕、秋收,以獲取較多的收成,維持根據地政權和人民的自給自足,或者說,根據地的互助合作其實就是革命政權“為糧食而斗爭”的重要手段,因為“為糧食而斗爭就是為蘇維埃政權而斗爭”[10](P609)[19] 。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革命根據地的勞動互助的目的無不如此。所以,單就互助合作組織的目的而言,共和國成立前的互助合作運動與共和國成立后的互助合作運動的目的有根本差別,因為后者的目的是為了消滅農民的個體私有制,并在此基礎上實現社會主義的工業化和農業的機械化。

  在規模上,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勞動互助社“以村為單位組織,最大的只能以鄉為范圍,鄉以上不應有組織”(《勞動互助社組織綱要》)。1943年陜甘寧邊區春耕期間,在關中、延屬和隴東三個分區,共有4588個變工隊,參加的勞動力32081人;札工和唐將班子553個,參加的勞動力5919人[4](P214)[20] 。如果以單個變工隊和札工組計,平均每組或每隊尚不到10個勞動力。

  影響和制約互助合作組織規模的主要原因,是土地產權安排、生產技術水平和土地的自然狀況。從土地產權來說,隨著各個時期根據地土地改革的進行,農民一家一戶都獲得了一小塊土地的私有權,這種分散的地權顯然不利于建立大規模的集體化土地經營組織;從生產技術水平看,勞力和畜力是主要的勞動手段,粗放式經營方式顯然不利于農業效率的提高;從土地的自然狀況來看,土地分散、地塊狹小,且屬于不同的所有者,針對這種情況,有些地方曾主張在參加互助合作組織的農民之間互相“兌地”,但由于土地的肥瘦與離市場遠近的不同,農民之間的這種交易顯然成本太高。

  如何解決土地所有權分散和互助合作組織規模不經濟的問題,在共和國成立前的革命根據地時期,處在戰爭環境中的根據地政權理應還沒有精力和時間去思考,更不可能去實踐。所以,根據地時期的互助合作組織只能建立在農民個體所有制的基礎之上,規模的不經濟是必然的。與此同時,對受到國民黨反動派和帝國主義威脅的根據地政權而言,要解決建立在農民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的互助合作組織的規模不經濟問題,無疑需要花費很高的交易成本。成本太高,不等于不要解決和不能解決。當新中國成立,共產黨取得了全國政權后,通過政權介入土地產權界定的土地改革,并迅速開始農村的互助合作運動,這實際上是新政權解決互助合作組織規模問題的一個重要行動。然而,由新政權強制實施的從互助組,到合作社,再到人民公社的組織制度安排,組織的規模被無限加大了,但是否就有了“規模經濟效應”?抑或是另一種“規模不經濟”?

  實際上,有關建國后農村微觀經濟組織從互助組、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直至家庭承包制下的農戶家庭經營組織變遷中的規模問題,和這種變遷的速度問題一樣,一直是政權內部有過激烈爭論的焦點,當然,它也是國家政權必須予以探索并加以解決的焦點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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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把勞動力組織起來[N] 解放日報》,1943-01-25.

  [3] 毛澤東選集:卷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 史敬棠等著.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史料上冊[M].

  [5] 科斯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C].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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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許毅主編.中央革命根據地財政經濟史長編[Z].人民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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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湖北省檔案館編.鄂豫皖革命根據地財經史資料選編[Z].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

  [1] 參見諾思著《經濟史上的結構與變遷》“中譯本序”,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

  [2] 分別見《古今農業》1998年第3期,《浙江工業大學學報》2002年第6期。

  [3] 《毛澤東選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0-132頁。

  [4] 《解放日報》1943年1月25日。

  [5] 《毛澤東選集》第三卷,第931頁。

  [6] 史敬棠等著:《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史料》(上冊),第216頁。

  [7] 科斯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第374頁。

  [8] 毛澤東:《長岡鄉調查》,見《農村調查》,華東新華書店,1948年10月。

  [9] 史敬棠等著:《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史料》(上冊),第305頁。

  [10] 王觀瀾:《武陽區在籌備春耕中組織了犁牛合作社》,《紅色中華》1933年11月29日。

  [11] 《毛澤東選集》第一卷,第131頁。

  [12] 史敬棠等著:《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史料》(上冊),第222-223頁。

  [13] 許毅主編:《中央革命根據地財政經濟史長編》,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00頁。

  [14] 史敬棠等著:《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史料》(上冊),第91頁。

  [15] 史敬棠等著:《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史料》(上冊),第223頁。犋為畜力單位。能拉動一張犁或一張耙等的一頭或幾頭牲口稱為一犋,多指兩頭。這里的“變工”、“札工”,以及后文提到的“撥工”、“唐將班子”均指我國北方地區特別是西北地區傳統的勞動互助形式。

  [16] 《毛澤東選集》第三卷,第931-932頁。

  [17] 李占才主編:《中國新民主主義經濟史》,安徽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282頁。

  [18] 史敬棠等著:《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史料》(上冊),第262頁。

  [19] 湖北省檔案館編:《鄂豫皖革命根據地財經史資料選編》,湖北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09頁。

  [20] 史敬棠等著:《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史料》(上冊),第214頁。

  作者簡介:梅德平,男,1965年,華中師范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華中師范大學近代史研究所在職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農業的改革與發展、農業經濟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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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選擇題:到底誰讓老百姓吃飽了飯
  8. 洛杉磯大火如此猛烈,能燒醒中國那些殖人嗎?!
  9. 泰緬綁架更多內幕公布,受害人都是貪心自找么?
  10. 臥龍大橋擴寬:南陽人民的恥辱!
  1. “深水區”背后的階級較量,撕裂利益集團!
  2. 大蕭條的時代特征:歷史在重演
  3. 央媒的反腐片的確“驚艷”,可有誰想看續集?
  4. 瘋狂從老百姓口袋里掏錢,發現的時候已經怨聲載道了!
  5. 張勤德|廣大民眾在“總危機爆發期”的新覺醒 ——試答多位好友尖銳和有價值的提問
  6. 到底誰“封建”?
  7. 兩個草包經濟學家:向松祚、許小年
  8. “當年明月”的病:其實是中國人的通病
  9. 該來的還是來了,潤美殖人被遣返,資產被沒收,美吹群秒變美帝批判大會
  10. 掩耳盜鈴及其他
  1. 遼寧王忠新:必須直面“先富論”的“十大痛點”
  2. 劉教授的問題在哪
  3. 季羨林到底是什么樣的人
  4. 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認為“顛倒歷史”的“右傾翻案風”,是否存在?
  5. 歷數阿薩德罪狀,觸目驚心!
  6. 到底誰不實事求是?——讀《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與《毛澤東年譜》有感
  7. 陳中華:如果全面私有化,就沒革命的必要
  8. 孔慶東|做毛主席的好戰士,敢于戰斗,善于戰斗——紀念毛主席誕辰131年韶山講話
  9. 我們還等什么?
  10. 他不是群眾
  1. 車間主任焦裕祿
  2. 地圖未開疆,后院先失火
  3. 張勤德|廣大民眾在“總危機爆發期”的新覺醒 ——試答多位好友尖銳和有價值的提問
  4. “當年明月”的病:其實是中國人的通病
  5. 何滌宙:一位長征功臣的歷史湮沒之謎
  6. 央媒的反腐片的確“驚艷”,可有誰想看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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