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宗族活動的興起與對策
作者:蔣慕東 薛建明 來源:中國農村研究網
宗族是指擁有共同祖先的同姓親屬群體,這種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群體是我國一種具有深厚歷史根源的社會現象。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進入新的轉型時期,廣大農村進行的一系列經濟與政治體制改革,使農村經濟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農民生活發生極其顯著變化,與此同時,沉寂了近50年的農村宗族活動逐漸復活并呈迅速蔓延趨勢,成為影響農村生產生活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社會現象。
1 中國傳統宗族的特點
中國傳統宗族的最顯著特點是宗權與政權互動,而且經常是兩位一體。在我國歷史上,宗族組織不僅是個血緣單位,還是個準經濟單位和準政治單位,其內部結構與功能和當時的政權組織有很大的類似性。如宗族組織內部存在著與階級關系相對應的身份等級秩序、與官僚機構相對應的宗族機構;與國法相對應的宗族法、與政權一脈相承的族權,呈現出明顯的政權化傾向,而這正是我國傳統政治文化中宗法性的具體體現。[1]滿清的八旗制度就是典型的宗權、政權高度統一的組織形式。
春秋時期是宗族制度最為興盛的時期,大夫作為世襲的宗族貴族,表現得異常活躍。東漢時期,土地兼并日趨嚴重。到東漢末年,世家大族式宗族組織已相當活躍。豪強地主把貧困的宗族親屬變成徒附,從而強化了封建依附關系,并罩上了一層溫情脈脈的宗法血緣關系的面紗。魏晉以降,最重氏族,南則王謝諸沈;北則崔盧王鄭,至唐猶然。婚姻仕宦皆以門閥相高,下品單門,自甘隱約。門閥士族制度主宰了整個社會生活。宗族制度以門閥的宗族組織為其表現形式,譜牒之學成為門閥士族炫耀自己血統的專門學問。唐末農民戰爭,給門閥士族以毀滅性打擊,又經過五代十國的戰亂,門閥士族終于被掃除凈盡;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封建宗族制度,也隨之士崩瓦解,譜牒之學日益衰頹。[2]
中國傳統宗族的第二個特點是其與儒家思想的緊密關系。在儒家倫理思想的長期支配和熏陶下,中國社會形成了注重血緣身份,講求忠孝名節,尊從祖先崇拜,提倡融睦和諧的民族文化傳統,同時也造就了宗族社會成員對儒家傳統的強烈認同和對異端文化思想的極端排斥,從而使宗族組織成為宣揚和維護儒家傳統思想文化的堅強堡壘。
中國傳統宗族的第三個特點是其教化作用。典型的徽州宗族族規家法通常包括忠、孝、節義、名分、職業當勤、崇尚節儉、重視教育、濟貧救災、撫孤恤寡、和睦鄰里、禁止閑游、禁止迷信(徽州特色,受朱熹影響)、禁止賭博、尊敬耆老、戒溺女嬰、禁止偷盜、保護林木等方面內容。[3]其它地方的宗族族規也都或多或少的制定有對宗族成員進行教育歸化的內容,這是宗族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所在。
宗族是中國歷史上存在時間最長、流布最廣的社會組織,宗法精神貫穿于中國古代及近代社會結構中。由于歷史的原因,1949年以后宗族活動曾一度銷聲匿跡。80年代以來,隨著政策的寬松和環境的改善,宗族勢力開始在農村復興,宗族活動日益活躍,引起了社會各方面的關注。
2 當前宗族活動對農村基層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影響
因為我國法律禁止宗族法和族產的存在,當前農村宗族勢力復興的特征主要表現為修譜、修定宗族、建立宗族組織、組織宗族活動等方面。宗族祭祀多僅限于墓祭和家祭而無傳統的祠祭;適當調停處理族人之間、本族人與外族人之間的糾紛;日常生活互助,多是勞務上和感情上的,經濟資助對象較少且數額有限,一般是針對特困戶和本族人考取大學等。[4]總體而言,宗族活動對農村政治、經濟、社會生活有一定的積極影響,但更多的是消極影響。
2.1 積極影響
宗族對農村經濟發展有一定的幫助作用。一是有利于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互助,有效地強化人們的親情意識,成為促進生產可動用的有效資源,對社會的和諧穩定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二是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效用最大化;三是有利于在農村形成多元的利益格局。農村處于社會權力的最底層,監督成本過高,腐敗現象容易滋生和蔓延,農民群眾極容易受到一些腐敗分子和鄉村基層干部粗暴工作作風的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宗族組織對農民能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成為制約正式權力的一種獨特勢力,對農村的民主化進程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2.2 消極影響
總體上說,宗族制度是氏族社會瓦解不夠徹底的表現,是生產力較為低下時的產物,與現代文明的發展方向背道而馳,對農村主要表現為消極影響。
2.2.1 破壞農村政權運行規則,沖擊農村基層組織建設 以父系單親血緣關系為基礎而締結成的封建宗法組織,利用血緣先天屬性的親近,輔之以嚴厲的族規宗約,使宗族往往容易形成相對穩固的社會小團體,甚至蛻變為地方勢力,影響村民自治和基層政權建設。
影響村民選舉工作。一是影響村民選舉工作的公正性。有些地方在選舉中不是看水平和威望,而是看是否同姓同族,嚴重影響正常選舉,相當部分村級領導班子成為平衡宗族之間權力關系的舞臺。二是干擾選舉工作正常進行。宗族勢力徇私舞弊、擾亂選舉,互相串通、封官許愿、出錢賄選拉選票的時有發生。三是影響村級領導班子的穩定。一些在選舉中失敗的家族通過各種不正當的手段,千方百計促使村委會提前選舉。根據張軍等學者對山西省長治市南常村和南通村民自治問題調查結果顯示:在被調查的49名選民中,有18人在投票前與其他家族成員進行了商量,占被調查者的36.74%;其中,有11人是在與家族成員進行商討后投的票,占49人的22.45%,占18人的61.11%。有8人認為本村選舉不公正,其中有3人認為不公正的原因是家族操縱,占37.5%。[5]
阻礙村務管理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如湖南省道縣祥林鋪鎮,村民宗族觀念嚴重,村級政權多為族頭族老所掌握或操縱,他們大修族譜,組織同姓同盟,自行劃分“行政村”,選村“干部”;有的干部本身就是族長,或者為族長所操縱。據統計,這樣的“行政村”在該鎮竟有14個之多。[6]這些村干部被宗族勢力推上領導崗位以后,就將宗族利益凌駕于國家利益之上,在計劃生育、土地承包、宅基地劃分等方面,為同姓同族的人辦好事、行方便,對他族的人則另搞一套。也有一些村民仗著宗族勢力大,大族欺凌小姓。一些地方的基層組織不斷遭到宗族勢力的圍攻,這些事件造成國家在農村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貫徹落實。
自立宗族機構,架空基層政權。隨著宗族勢力的活躍,極少數熱衷于宗族活動的人,被本宗族人封為族長。他們采取喝血酒、詠族歌、祭祖宗等方式,成立非法組織,自立一套機構,架空基層政權,一定程度上取代了鄉村組織的管理職能。湖南省武岡縣某村查姓宗族委員會公然規定,黨支部和村民小組的任務是抓生產,而家族內部的事務和對外打官司,則由該家族委員會負責。
2.2.2 激化宗族矛盾,對農村社會穩定造成一定沖擊,破壞群眾之間的團結。宗族勢力的盲目排外性,使他們對外姓干部和群眾有著較強的排斥心理。有的對非本宗族干部的工作設置障礙,或散布流言蜚語,挑撥干群關系,干擾干部正常工作。有的宗族利用修族譜、續族譜、認祖宗等手段排斥異姓群眾,制造異姓群眾之間對立情緒,影響各族姓之間、村與村之間的和睦與團結。
惡化社會治安。一方面,由于宗族勢力的存在,容易利用宗族感情挑起械斗,危害當地的社會安定。據調查,1978年以來湖南省共發生百人以上參加的宗族械斗千余起,死傷人數超過6000人;另一方面,宗族中的個別人,仗著本族人多,霸氣十足,偷竊、搶劫、侮辱婦女、殘害人身,鬧得當地雞犬不寧。
妨礙農村法制建設。在有些地方,“人多就是理,人多就是法”,他們將家族勢力作為自己的保護傘,漠視法制。盜伐森林、占用良田、破壞水域等,尤以破壞《婚姻法》為甚。有的家族和家庭不惜用欺騙、抗拒、外逃等手段來擺脫計劃生育政策的約束。宗族觀念和宗族勢力也干擾了農村的普法工作,增大了法律和政策執行的阻力。此外,由于有些宗族內部自有一套約定俗成的族規家法,在處理宗族內部糾紛和宗族間矛盾時往往超越法律范圍,私下了結,使法律形同虛設。
2.2.3 影響經濟工作,使農村發展后勁不足 危害農業生產。一些地方由于宗族不法活動,農業生產遭到干擾,甚至出現毀壞農業設施、莊稼、果樹等現象。正常的工作無法開展,各項合同難以簽訂,種植計劃難以安排,經濟結構難以調整,提留款項難以收繳,集體事業難以發展,公益活動難以進行。
瓦解集體經濟。少數地方的農民通過串宗修譜,按照族譜上的山林地界與國家、集體爭屬權,將國家的自然資源視為本族私有。在個別宗族勢力強大的地方,一些村民甚至在族長的煽動下要求重建已經平整的祖墳,索討已集體化的族田族業;也有的地方大搞宗族祭祀活動,強占集體財產房屋作為本宗族活動祭祖的場所。
阻礙農村改革進程。深化農村改革的目的在于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加速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但宗族勢力只考慮自身利益,對黨和國家制定的改革政策和措施,采取反對和抵制的態度,農業和農村各項改革難以深入進行,資源難以合理配置,效率效益難以提高。
2.2.4 傳播落后文化,沖擊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滋生和傳播落后意識。農村宗族活動也使一些帶有封建文化印記的落后思想意識得以復活和蔓延,并導致落后行為方式的變態擴張。一是嚴重挑戰殯葬改革。土葬、建墓、大操大辦、舊的喪葬習俗幾乎全面恢復,出現喪葬文化的倒退。二是嚴重沖擊計劃生育觀念,在生育數量、性別選擇上都有消極的影響。
助長封建迷信活動。宗族活動經常與封建迷信活動相伴隨,家族也借助于某些迷信活動,來達到增強家族凝聚力目的。一些地方修家譜、續家譜、建祠堂、拜祖宗的活動十分普遍。有的族長為了顯示自己的權威,在本宗族的婚喪嫁娶活動中,扮演主要的活動組織者角色,要求族里人聽從他們的安排,把早已簡化了的程序再度復雜化,恢復過去的封建禮節舊規,族人如果不聽從他們的安排,就會受到族規的懲罰。
破壞農村思想政治工作。宗族勢力崛起以后,有些地方宗族族長在村里群眾中的權威在某上程度上超過了基層干部。他們往往利用其威信撥弄是非,歪曲黨和國家的政策,巧言誤導群眾,降低基層黨組織在群眾中的威信,使農村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遭到破壞。
2.2.5 變相攤派,增加農民經濟負擔。隨著宗族活動蔓延,一些農村的攤派項目越來越多,農民負擔越來越重。因為家族組織一無上撥經費,二無資產收益,其活動經費只能由族人攤派。目前農村的家族攤派主要有家族文化活動費用攤派和家族賠付費用攤派。前者主要包括續編族譜、修建祖墳和祖廟、組織家族文化娛樂活動等。攤派的內容既有器具,也有糧款,是家族攤派的主體。江西省組織對567個姓次的修譜支出調查,發現這些姓氏修譜共耗資118萬元,人均18.5元,最多的姓氏人均攤200元。這還不包括請酒、演戲的支出。因家族械斗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需賠付費用也發生攤派。有的家族對械斗傷亡人員,就規定了專門的治療、喪葬、撫恤標準。這都不同程度地加重了農民群眾的負擔。
3 宗族活動興起的原因分析
3.1 中國人傳統的家庭觀念、親族原則是宗族組織延續的內在依據。
中國人家庭觀念重、親族原則濃是世界公認的。許火良光先生在《宗族•種姓•俱樂部》一書中指出:中國傳統的家庭觀念“對個人的主要影響是凝聚性,即同伴間的向心傾向。由于個人的初始集團是家庭,所以向心的世界觀理所當然地會引導人們停留在家庭中,在家庭之外,則停留在家庭的直接延長物——宗族之內,而不愿超此遠離。”[8]他還強調:“宗族是家庭的擴大,二者是親族原則的同一表現。”[9]由此可見,家庭是組成宗族的個體,親情(親族原則)則是凝聚宗族的粘合劑。二者在延續宗族組織,強化宗族意識方面起到了十分獨特的重要的作用。
3.2 農民生產、生活互助的需要是農村宗族組織復萌的根本動力。
農村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人民公社體系隨之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分戶經營,勞動耕畜種子都要自行解決。當遇到農忙、天災等需要他人幫助時,農民很自然地利用血緣關系,在宗親間開展生產、生活互助。正是適應這種客觀需要,80年代以后農村宗族組織開始活躍起來了。
3.3 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和寬松的政治環境是農村宗族組織復興的外部條件。
客觀地講,聚族而居的生活方式是培育宗族組織的“天然土壤”,寬松的政治環境是宗族組織生存的“自由空間”。盡管農村社會的宗族組織一度銷聲匿跡,但是同族限居的生活方式仍然沿襲下來,宗親間的互助并沒有停止,同時,緊張的意識形態控制有所松馳,宗族組織的復興也就順理成章了。
4 對策與措施
智者之慮,必雜于利害。防患于未然是必要的,草木皆兵則大可不必,不要過高地估計宗族復興的負面影響。隨著晚清社會近代化的緩慢推移,一些新的公共服務組織如學校、醫院、警察、商會、郵政、養濟院、自治會等大量涌現,人們的社會交往趨于頻繁,社會關系日益復雜,公共領域的發達意味著宗族社會功能的萎縮甚至喪失,宗族的陸沉之難已成萬牛莫挽之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國家法制的逐步健全,更是使之無可奈何花落去,再也掀不起大浪來了。
4.1 揚棄宗族傳統。
宗族與血緣、土地、小生產方式、農民利益的有效表達、儒家文化都有關系,救濟、救助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看成是小范圍、低水平的社會保障方式。宗族在當代農村社區的復活既有其傳統文化方面的淵源,也有其現實的文化基礎。
宗族勢力在固有的民族文化土壤上和一定的生產力發展階段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它的不少因素同農村現代化目標是相容的,對農村現代化還發揮著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它的互助性、傳統倫理和極強的內聚性等“合理內核”在當今農村現代化實踐中正發揮著一定的推動作用。吸收了本國傳統倫理的現代化很可能是一種更為理想的樣式,至少可以有效克服西方現代化中因人情淡漠而帶來的諸多問題。[10]
為有效地瓦解宗族的思想文化基礎,促進宗族實體的消解,一方面要對農村社區的傳統文化特別是宗族文化進行具體分析,逐漸剔除諸如宗法思想等保守、落后、不合時代的成份,改革婚喪習俗。對耍族龍、唱族戲、修族譜、建祖廟、拜年祭祖等帶有濃厚的宗族色彩的文化活動,現階段要采取不鼓勵、不提倡的態度,并注意防止和及時化解由于這些活動而可能引起的宗族矛盾。另一方面,要持久有效地在農村社區開展傳播社會主導價值、主導文化的工作,有計劃地加快提高農民整體文化教育水平,豐富農民、尤其是青年農民的精神文化生活,逐漸克服保守、落后、不合時代的宗族文化,促進農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4.2 加強農村法制建設。
改革和完善農村各項制度,加強法規建設。要清除宗族觀念的影響,就必須使農民學會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利益。要大力開展普法教育,使村干部帶頭學法、守法、講法。通過宣傳和誘導,讓村民自覺主動地去了解國家政策、法律,學會思考和分析問題,提高其參與村民民主自治的意識和能力。要強化制度管理,保障村民權益不受侵犯。要提高村干部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轉變工作作風,糾正各種形式的不正之風,使之能真正代表全體村民的根本利益,較好地改善干群關系。要重點對族長等領頭人進行法制教育,導其奉公守法,不能因私(法)廢公(法),防止其帶頭觸犯法律。
對于煽動宗族械斗、煽動群眾抗交公糧、不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等違法行為,特別是企圖將宗族變成一種私人權力組織,干預社會公共事務,甚至蛻變為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惡勢力,則應堅決取締,嚴厲打擊。決不允許以宗法家規代替國法。
4.3 完善農村民主制度。
堅持村民委員會自治不動搖。要將政治素質好、事業心強、群眾威信高、懂經濟、會管理、有信心、有能力帶領群眾致富的人選進領導班子。不斷提高基層政權領導班子成員的整體素質,提高他們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的水平,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幫助農村基層干部不斷總結經驗。要努力探索在社會轉型條件下,做好農村工作的基本規律。要有新思路,尋求新途徑和新辦法,搞好群眾團結,真正做到協調關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從組織學角度來看,宗族屬于非正式組織的一種,如果能揚長避短,還是有不少積極意義的,應該加強這方面的研究和實踐。
4.4 發展農村經濟,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發展農村經濟是治本之法。要進一步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提高農業生產力和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在大力普及農業科技教育的基礎上,發展農村專業戶、重點戶和村辦初級加工企業,進行適度規模經營,使個體手工生產逐步向社會化農業大生產過渡,從根基上逐步瓦解小農經濟的殘余影響。
要大力發展農業合作組織,這是國際上最有效的農民利益表達方式之一,能將農民的收益從生產領域擴展到加工和流通領域,增加農民的收入。農業合作組織可以使不同血緣的農民結成有效的經濟利益共同體,是打破以父系血緣為紐帶的宗族組織的有效武器之一。
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使貧困者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為尋求新的發展機會提供基本的生存保證,才能有利于社會穩定。當前,要突出抓好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最基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并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改進,這對克服宗族的消極影響是至關重要的。
總之,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科技的日新月異、社會的發展進步,宗族和宗族文化的變異和弱化是必然趨勢。采取恰當的措施,遏制農村宗族活動的違法現象,減輕宗族活動的消極影響,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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