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論新中國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
新中國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就是土地制度的改革,包括多方面的內容,如土地所有制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稅收制度改革等。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以農業生產為主的國家,歷朝歷代都進行過土地改革。而我們黨和毛澤東領導的土地改革,自根據地局部逐步開展到解放后全面實現,徹底摧毀了我國自戰國時代以來存在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被消滅,農民翻身得到土地并成為土地的主人。土地改革解放了農村的社會生產力,極大地提高了農民的創造性和生產積極性,為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國家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創造了條件,農業生產的發展也為工業生產的發展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原料和廣闊的市場,為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工業化開辟了道路。
第一節中國土地改革的必要性和歷史進程
土地改革以前,中國的土地制度極不合理。一般情況是:占農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農,占有70~80%的土地,占農村人口90%以上的雇農、貧農、中農及其他人民,總共只占20~30%的土地。地主把土地的絕大部分出租給農民(富農也出租一部分土地),收取苛重的地租,使農民終年辛勤勞動,不得溫飽。這種情況嚴重地阻礙農業生產的發展,妨礙工業化的實現,是近代中國貧困落后,遭受外來侵略的經濟根源。只有徹底改革土地制度,才能解放農村社會生產力,使中國走上獨立、民主、統一、富強的道路。因此,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成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主要內容之一。中國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曾經提出過“耕者有其田”的主張,但孫中山逝世后,在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28~1949年)不僅沒有把它付諸實踐,而且還反對土地制度的改革。只有毛澤東真正高度重視土地革命,并親自多次深入農村調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農村土地革命的理論、政策和措施,中國共產黨由此提出了科學而徹底的土地改革綱領和法規,以此作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主要內容之一而為之堅決奮斗。
一、新中國成立前的歷次土地改革
土地改革是1927年冬在中國共產黨和毛澤東領導的井岡山農村革命根據地開始的(當時稱土地革命)。1927~1937年間,各革命根據地都先后頒布了土地法令,廢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把地主的土地、公共土地以及富農多余的土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貧苦農民。這一時期是中國土地改革的開創階段。中國共產黨和毛澤東領導農民在實踐中摸索前進,及時總結經驗,到1931年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正確的土地革命政策,主要內容是:依靠雇農、貧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由于黨內路線斗爭、缺乏歷史經驗和其他原因,這一時期的土地革命比較曲折,出現了不少偏差,其中以王明(1904~1974年)所推行的“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左”傾錯誤政策,造成很大的危害。
(一)土地革命時期的土地改革。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根據地開展打土豪、分田地、廢除封建剝削和債務的土地革命,滿足了農民的土地要求。1931年春,毛澤東制定出一條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線: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為了保證土地革命的順利進行,縣、區、鄉各級都建立了土地委員會。分田的大體步驟是:1、調查土地和人口,劃分階級。2、發動群眾清理地主財產,焚毀田契、債約和賬簿,把牲畜、房屋、農具分給貧雇家,現金和金銀器交公。3、丈量土地,進行分配,公開宣布分配方案,插標定界,標簽上寫明田主、丘名、地名和土地面積。
(二)抗戰時期的土地改革。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由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轉變為實行減租減息政策。1937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在致國民黨三中全會電中,提出了“停止沒收地主土地之政策”。5月3日,毛澤東在《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時期的任務》中,提出準備“用立法和別的適當方法去解決土地問題”。8月1日,中共中央在《關于南方各游擊區域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利用“減租、減息、減稅”等合法的斗爭方式,以“求得群眾生活的改善”。
到1937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在洛川會議上,根據毛澤東的提議,通過了《抗日救國十大綱領》,正式決定把減租減息作為黨在抗日戰爭時期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基本政策。
(三)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運動。1947年11月,中共中央重新印發了毛澤東1933年主持制定的《怎樣分析階級》和《關于土地斗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兩個重要文件。同年召開的中共中央12月會議討論了有關土地改革的一些具體政策。
1948年3月,毛澤東對土地改革總的指導思想作了完整的表述:“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這就是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的革命時期,在土地改革工作中的總路線和總政策。”
在晉察冀、晉冀魯豫和華東解放區,凡是過去封建土地制度已經全部或大部分被廢除、土地改革基礎較好的地區,均實行抽補、調劑政策,以解決貧雇農土地不足的問題;在土改工作薄弱的地區,則沒收地主、舊式富農多余土地、房屋、耕畜、家具,按人口平均分配。在陜甘寧、晉綏和東北解放區,以自然村為單位,將土地打亂,按人口重新平均分配。在新開辟的解放區,也用老區、半老區平分土地的做法,迅速開展開倉濟貧、分土地、分浮財的運動。
二、新中國成立后的歷次土地改革
(一)第一次土地改革。1949年后,中國確立了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同時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就形成了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無償使用,二是無限期使用,三是不準轉讓。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討論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于30日公布施行。《土地改革法》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
到1953年春,全國除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以及臺灣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務。農民真正獲得了解放。我國存在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從此被徹底被摧毀,地主階級也被消滅。
(二)第二次土地改革。1953年到1956年。在保留農民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的農業互助組和初級合作社的土地改革,這次土地改革在新中國歷史上被稱為社會主義的“三大改造”之一。
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又叫作農業合作化運動,仿照蘇聯的經驗建立合作社。從1951年12月開始,中共中央依據毛澤東把散漫的農民“組織起來”的重要理論和號召,頒發了一系列的決議,規定了中國的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到1956年底,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在經歷了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三階段后基本完成,全國加入合作社的農戶達96.3%。自此,中國建立起了社會主義性質的土地制度。
(三)第三次土地改革。1958年到1978年。土地集體所有制下的高級農業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土地改革。
雖然新中國在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已經建立起了社會主義性質的土地制度,散漫的農民初步組織起來了,但是由于歷史的種種原因,如土地規模、水利建設、生產習慣和農民組織的有限性等,以致農業生產力的局限性,尤其是糧食供給的有限,我國出現了糧荒,為此將原因很自然地歸結為國家對土地和人力資源的利用管理制度還不夠合理,所以又進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這次土地改革的目的被宣傳為增強民主集中制和發揮集體生產的優越性。這一次土地改革后的土地制度在中國存在了25年,持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改善了城鄉人民生活,促進了國家工業化建設。
改革開放前,中國城鎮的國有土地實行計劃管理下的單一的行政劃撥制度,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無償、無限期提供給使用土地者,土地使用權不能在土地使用者之間自由流轉和相互調劑。
第二節 解放前后土地改革的路線和方針政策
土地改革是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和毛澤東領導下,徹底鏟除封建主義剝削制度、解決土地制度不合理和農民階級局限性問題的一場持續而深刻的社會革命,既是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一項基本任務,又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中國共產黨早在民主革命時期,就提出了徹底的土地革命綱領,領導了解放區的土地改革。新中國成立前,占全國面積約三分之一的東北、華北等老解放區已基本完成土地改革,消滅了封建主義剝削制度。新中國建立初期,為徹底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任務,并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創造條件,在華東、中南、西南及西北等新近解放的地區( 即“新區”), 所涉及農業人口數和土地面積都占全國總數的2 /3 以上,繼續開展了土地改革運動。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進程也迫切需要土地制度的沿革。新中國成立前后,隨著中國革命和建設的發展進程,黨和國家的土地改革方針政策也相應調整沿革。
解放前,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舊中國,仍維持封建主義土地制度,農民生活十分悲慘,這種封建土地制度嚴重阻礙農村經濟和中國社會的發展。新中國成立后,占全國三億多人口的新解放區還沒有進行土地改革,廣大農民迫切要求進行土地改革,改變制度,獲得土地。
1927年10月至1928年12月,毛澤東在創建井岡山革命根據地的過程中,堅決貫徹中共中央提出的土地革命總方針,深入開展根據地的土地革命,初步提出了一條基本上正確的土地革命路線,為其他革命根據地及后來中央蘇區大規模的土地革命提供了寶貴經驗,也為我們黨土地革命路線和政策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1931年春,毛澤東總結土地革命的經驗,制定出一條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線。那就是: 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這條路線調動了一切反封建的積極因素,保證了土地革命的勝利。
1942年1月,中共中央根據抗日統一戰線精神,頒布的《關于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的決定》,是關于減租減息的綱領性文件。它提出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土地政策的三項基本原則:一是承認農民是抗日與生產的基本力量,故應實行減租減息,借以改善農民的生活,提高農民抗日與生產的積極性。二是承認地主的大多數是有抗日要求的,故于實行減租減息之后,又須實行交租交息,以便聯合地主階級一致抗日。三是承認富農的生產方式帶有現時中國比較進步的資本主義性質,故應獎勵富農生產與聯合富農。但對其一部分封建性質的剝削,則須照減租息,同時實行交租交息。文件的附件規定了具體政策。一是減租:不論何種形式的地租,其租額一般照抗戰前減低25%,即“二五減租”(但在游擊區及敵占區附近可少減一點)。二是減息:凡抗戰前建立的借貸關系,應以一分半為計息標準,即“分半減息”(如付息,已超過原本一倍者得利還本,超過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抗戰后的息額,則應以當地社會經濟關系所許可的范圍為限,聽任民間自行處理。
減租減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農民的生活,既調動了他們革命和生產的積極性,又照顧了地主、富農的利益。特別是在抗日戰爭時期,它推動了國民黨參加抗日,使解放區的地主減少了對于中國共產黨發動農民抗日的阻力,是贏得抗日戰爭勝利的基本因素之一。同時,減租減息也消弱了封建剝削制度,為土地制度的改革準備了條件。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簡稱《五四指示》,決定改變土地政策,即由減租減息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五四指示”沒有一般地宣布廢除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而是贊成、批準并領導農民通過清算等途徑以“有償方式”等多種方式從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同時,對中小地主作了較多的照顧,富農的一般不動。這樣做,是從當時的歷史條件(全國內戰尚未爆發)出發的,是正確的。
1947年9月,中國共產黨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西柏坡村舉行全國土地會議,通過了《中國土地法大綱》,于同年十月十日由中共中央公布。全國土地會議后,各解放區為貫徹會議精神,從各級黨、政、軍機關抽調大批人員組成工作組深入農村開展工作。1947年11月至12月,一個以土地改革為中心的波瀾壯闊的群眾運動,很快在陜甘寧、晉綏、晉察冀、晉冀魯豫、華東等老解放區,東北等半老解放區,以及鄂豫皖、豫皖蘇、豫陜鄂、江漢、桐柏等新解放區廣泛開展起來。
中共中央和毛澤東十分重視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運動,于1947年11月重新印發了毛澤東1933年主持制定的《怎樣分析階級》和《關于土地斗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兩個重要文件。同年召開的中共中央十二月會議討論了有關土地改革的一些具體政策。之后,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任弼時等領導人,集中力量解決新形勢下土地改革的具體政策和策略。1948年1月18日,毛澤東在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關于目前黨的政策中的幾個重要問題》中寫道:“土地改革在群眾尚未認真發動和尚未展開斗爭的地方,必須反對右傾;在群眾已經認真發動和已經展開斗爭的地方,必須防止‘左’傾。”經過兩個多月的冷靜觀察和總結,在晉綏干部會議上,毛澤東對土地改革總的指導思想作了更完整的表述:“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這就是中國共產黨在新民主主義的革命時期,在土地改革工作中的總路線和總政策。”
在黨的正確路線、方針、政策的指引下,解放區的土改運動轟轟烈烈開展。在晉察冀、晉冀魯豫和華東解放區,凡是過去封建土地制度已經全部或大部分被廢除、土地改革基礎較好的地區,均實行抽補、調劑政策,以解決貧雇農土地不足的問題;在土地改革工作尚薄弱的地區,則沒收地主、舊式富農多余的土地、房屋、耕畜、家具,按人口平均分配。在陜甘寧、晉綏和東北解放區,以自然村為單位,將土地打亂,按人口重新平均分配。在新開辟的解放區,也用老區、半老區平分土地的做法,迅速開展開倉濟貧、分土地、分浮財的運動。
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運動,猛烈沖擊幾千年來的封建土地制度。特別是在一億人口的老區和半老區,基本消滅了封建土地制度,打碎了幾千年來套在農民身上的封建枷鎖,改變了農村舊有的生產關系。這一翻天覆地的變化,使億萬農民在政治上、經濟上獲得了解放,并由此迸發出難以估量的革命熱情和生產積極性。他們踴躍參軍參戰,擔負巨大的戰爭勤務,并以糧草、被服等物資支援自己的子弟兵。土地改革運動促進農業生產,為奪取全國勝利,提供了源源不斷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1950年6月9日,毛澤東在中共七屆三中全會的結論中,對這場群眾性的土地改革運動作了充分的肯定:“對于過去這一年(從五四到現在)的土地改革要肯定它。這是一萬萬六千萬人(不包括城市在內)的土改的問題。我們的勝利是從哪里來的呢?就是靠這一萬萬六千萬人打勝的。這一萬萬六千萬人給了他們什么東西呢?他們為什么能夠發動起來呢?為什么能夠組織這么大(三百萬)的軍隊呢?就是因為在這一萬萬六千萬人中間進行了土改。”“要肯定這個偉大的勝利,有了這個勝利,才有了打倒蔣介石的這個勝利”。
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全國解放后的新情況,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它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同年起,沒收地主的土地,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耕種,同時也分給地主應得的一份,讓他們自己耕種,自食其力,借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規定了沒收、征收和分配土地的原則和辦法。
《土地改革法》將過去征收富農多余土地、財產的政策,改變為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以便更好地孤立地主,保護中農和小土地出租者,穩定民族資產階級,以利于早日恢復經濟和發展生產。
《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在3.1億人口的新解放區分期分批地,有計劃、有領導、有秩序地開展了土地改革運動。近三億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分到了七億畝土地和大量的農具、牲畜和房屋等;還免除了每年向地主繳納約三百五十億公斤糧食的地租。1950年,美術家朱宣咸創作的作品《爭閱土地改革法》,就非常典型生動的記錄了在那個特定時代的歷史場景。在土地改革運動中,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基本上正確貫徹和執行了黨的土地改革的路線和政策。1952年冬,全國除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以及臺灣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務。而在1959年,西藏地區也開始了土地改革為中心的民主改革。農民和農奴真正獲得了解放。
我國存在兩千多年(建立于戰國,公元前475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從此被徹底摧毀,地主階級也被消滅。1949年后,中國確立了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同時憲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這就形成了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無償使用,二是無限期使用,三是不準轉讓。由于沒有把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開對待,致使土地無償占用,亂占、多占的情況屢禁不止,造成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
由于黨和國家在解放區率先實行土地改革,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大激發了人們生產勞動的積極性和創造精神。1948年冬,陳毅寫道:“幾十萬,民工走不通。駿馬高車送糧食,隨軍轉運逐西東,前線征立功。”
第三節 土地改革的行動綱領和主要法規
一、《中國土地法大綱》
中國共產黨制定的《中國土地法大綱》是關于土地改革的重要綱領性文獻。1947年9月中國共產黨在河北省平山縣召開全國土地會議,詳細地研究了中國土地制度的狀況,總結了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關于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發布以后土地改革的經驗,制訂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共十六條,對土地改革的方針、政策和具體辦法作了明確的規定。這個《大綱》于10月10日經中共中央批準,正式公布,建議各解放區政府實行。中國土地法大綱頒布后,各解放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又頒布了補充條例和實施辦法。通過土地改革,廢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摧毀了帝國主義和國民黨政府的統治基礎,鞏固了根據地;農民分到了土地,為了保護自己的革命果實,組織人民武裝,建立人民政權,并積極參加人民解放軍;農民的革命熱情被激發出來,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為解放戰爭的勝利奠定了物質基礎。
《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一)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廢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廢除一切祠堂、廟宇、寺院、學校、機關及團體的土地所有權;廢除一切鄉村中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債務。(二)鄉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按鄉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統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數量上抽多補少,質量上抽肥補瘦,使全鄉村人民均獲得同等的土地,并歸各人所有。地主及其家庭,可分得和農民同樣的土地及財產。土地分配以鄉或等于鄉的行政村為單位。(三)征收富農多余的土地和財產,分配給農民。(四)保護工商業者的財產及其合法的營業,不受侵犯。(五)為了保證土地改革的順利進行和保障鄉村的革命秩序,由鄉村農民大會及選出的委員會,鄉村無地少地的農民所組織的貧農團大會及其選出的委員會,區、縣、省等各級農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委員會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由農民大會或農民代表會選舉的和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員組成的人民法庭,對違抗和破壞土地改革的罪犯予以審判和懲處,政府負責切實保障農民及其代表在各種會議上自由批評、彈劾和在各種相當的會議上自由撤換,選舉一切干部的權利。
《中國土地法大綱》的制訂,改正了“五四指示”中對某些地主照顧過多的不徹底性,進一步明確了土地改革的方針 、政策和辦法。它是解決土地問題的徹底的革命綱領。對各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運動的順利開展,徹底消滅封建土地制度,滿足農民的土地需要,解放生產力,以及保證人民解放戰爭和民主革命的勝利,都起了重大的歷史作用。
二、中國土地改革的總路線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在領導土地改革過程中提出的總的方針,即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它是在土地改革的長期斗爭實踐中逐漸形成的,是中國共產黨和人民群眾集體創造而由毛澤東加以概括的。
土地改革總路線的內容,包括土地改革的階級路線、斗爭策略和要達到的目的。“依靠貧農”(包括雇農)、“團結中農”、“消滅封建剝削制度”,解決了依靠對象、團結對象、打擊對象的問題。“消滅封建剝削制度”,是指消滅地主階級和舊式富農的封建制經濟(主要是沒收其出租和管公堂的土地,廢除其高利貸),而不是在人身上加以消滅。“有步驟,有分別”,是說明斗爭的策略。“有步驟”,是指必須依據環境許可的情況,農民群眾的覺悟程度和組織程度以及干部力量的強弱等三個條件,區分老解放區、半老解放區、新解放區(其中又須分別鞏固區和游擊區),決定發動斗爭的策略。“有分別”,是指須分地主和富農,區分地主中的大、中、小,區分地主、富農中的惡霸分子和非惡霸分子,在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的原則下,給予不同的待遇。充分調動農民積極性,發展農業生產,是土地改革的直接目的。
上述階級路線、斗爭策略和要達到的目的三方面內容是不可分割的,形成了完整的土地改革的指導理論,它體現了農民的根本利益,是制定當時農村各項具體政策的基礎。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在廣大的新解放區進行土地改革的重要法律。它由中共中央草擬,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討論并提出建議,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于1950年6月30日由毛澤東主席發布命令公布實施。
《土地改革法》共六章四十條,宣布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對于土地的沒收和征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土地改革的執行機關和執行方法等,都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土地改革法》的基本精神和1947年全國土地會議制定的《中國土地法大綱》是一致的,但也有改進,有若干不同之處。其中最主要的是改變了對半封建富農即舊式富農的政策,由過去征收富農多余土地財產的政策改變為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這種改變是形勢變化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恢復和發展社會經濟已成為全國人民的基本任務,農民的負擔隨著戰爭的基本結束而大為減輕,富農的政治態度也比過去有了改變,因此有必要和可能采取保存富農經濟的政策。這樣做可以徹底地孤立地主,更好地團結中農,穩定民族資產階級,并有利于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克服當時面臨的財政經濟方面的嚴重困難。
《土地改革法》既吸取了以往土地改革的成功經驗,又根據新情況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是一個完善的土地法。根據這個法令,建國以后的土地改革運動進展順利,到1952年底就基本上完成了全國范圍除少數地區外的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改革法公布以后,從1950年冬開始在全國廣大地區分期分批地開展了土地改革運動。到1952年底,除了西藏和其他一些少數民族及尚未解放的臺灣省以外,廣大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都宣告完成。連同在這以前已經完成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區,全國共有三億多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分得了七億畝土地和大批生產、生活資料、免除了過去為耕種這些土地被迫向地主繳納的每年達3500萬噸糧食的苛重地租。隨著土地改革的完成,中國農村的土地占有關系發生了根本變化;占農村人口的90%的貧農、中農(雇農已不復存在)占有全部耕地的90%以上,原來的地主富農只占全部耕地的8%左右。另有2%的土地為農村其他人所占有(包括部分公用土地)。這說明土地改革把在中國延續了2000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埋葬了,起而代之的是農民的個體的土地所有制。
四、土地改革的基本方法
在土地改革過程中,中國共產黨遵循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人民群眾必須自己解放自己的原理,派遣了大批土改工作隊下鄉,發動農民自己起來消滅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不是單純由政府頒布命令把土地恩賜給農民。中國共產黨從中國農村的實際出發,提出一條適合國情的中國土地改革總路線——依靠貧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制度,發展農業生產。在改革土地制度的過程中,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教育工作,首先把受苦最深的貧農雇農發動起來,組織貧農團,使之成為農村斗爭的領導骨干;然后,再組織起包括中農在內的全體農民參加的農會,作為實行土地改革的合法機關。農會沒收地主的土地和接收公共土地(有時還征收富農多余的土地),以鄉為單位(或相當于鄉的行政村),以原耕地為基礎,用“抽多補少,抽肥補瘦”的辦法,按全鄉人口平均地無償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中農的土地基本不動,而且要滿足其某些要求。對于地主分別其中的大中小,惡霸分子和非惡霸分子,給予不同的待遇。少數作惡多端,民憤很大的惡霸地主(即地主階級中的當權派,以大地主居多),在經過人民法庭的審判之后,給以應得的懲處;大多數的地主則給以生活出路,即分給和農民同樣的土地財產,并使他學會生產勞動。對于富農,根據不同時期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政策:在建國以前,征收其多余的土地財產;在建國以后,暫時不動他們的土地財產,并允許他們在土地改革之后繼續租入土地和雇工。在土地改革中,中國共產黨還根據解放區的不同情況,分別老區、半老區和新區(其中又有鞏固區和游擊區之別),實行分類指導,采取了不同的工作方法和步驟,保障了全國土地改革任務的順利完成。
第四節土地改革的指導理論和歷史意義
解放前的土地改革,本來是反帝反封建的中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務,由于它對革命的軟弱性和妥協性,只能由中國無產階級的政黨共產黨來領導完成。這場土地改革的勝利,解放和調動了農民階級空前積極而強大的革命力量,使中國共產黨獲得了領導全國人民戰勝一切敵人的最基本的條件,對于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起了決定性的作用。這場土地改革的勝利,還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精神,他們把原來作為地租交給地主的大部分產品,用于擴大再生產,并創造互助合作集體化的社會生產力,強勁地促進了農業生產的不斷發展,并為實現中國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現代化創造了有利條件。這場勝利確實來之不易。
前期土地革命是抗日戰爭以前的土地革命時期,其顯著特點是對土地革命的先行探索。毛澤東在1926年9月1日寫的《國民革命與農民運動——〈農民問題叢刊〉序》中指出:“農民問題乃國民革命的中心問題,農民不起來參加并擁護國民革命,國民革命不會成功;農民運動不趕速地做起來,農民問題不會解決;農民問題不在現在的革命運動中得到相當的解決,農民不會擁護這個革命。——這些道理,一直到現在,即使在革命黨里面,還有許多人不明白。他們不明白經濟落后之半殖民地,而革命最大的對象是鄉村宗法封建階級(地主階級),經濟落后之半殖民地,外而帝國主義內而統治階級,對于其壓迫榨取的對象主要是農民,求所以實現其壓迫與榨取,則全靠那封建地主階級給他們以死力的擁護,否則無法行其壓榨,所以經濟落后之半殖民地的農村封建階級,乃其國內統治階級國外帝國主義之唯一堅實的基礎,不動搖這個基礎,便萬萬不能動搖這個基礎的上層建筑物。中國的軍閥只是這些鄉村封建階級的首領,說要打倒軍閥而不要打倒鄉村的封建階級,豈非不知道輕重本末?”
毛澤東在國民黨中央土地委員會第一次擴大會議討論“農民政權”、“解決土地問題之意義”等問題時的五次發言,先行而充分地闡述了土地改革的歷史意義。這個會議是1927年4月19日下午在漢口舉行的。
毛澤東的第一次發言:論土地綱領問題
政權問題,不過是形式的問題。我們切實實現本黨的決議已經夠了,即是能夠擴大農民協會的組織,則農民的政權是不成問題的。我關于土地問題有點意見,我以為這個問題應有一個綱領。即:(一)解決土地問題的意義。我們確定這個意義之后,須加以大力的宣傳。(二)如何解決土地問題,即沒收土地有何標準,如何分配土地,此點實為問題的中心問題。(三)農民的政權與土地問題,即用什么機關來沒收和分配。(四)土地沒收了,耕者有其田了,是否禁止買賣?所以發生了禁止買賣土地和土地國有問題。(五)地稅問題,即如何征收田稅,此問題亦甚復雜。
毛澤東第二次發言:論解決土地問題的意義
解決土地問題的意義有:(一)使農民得解放。廢除地主及一切壓迫階級的剝削和壓迫,實為本題的主要意義。(二)土地問題不解決,經濟落后的國家不能增加生產力,不能解決農民的生活痛苦,不能改良土地,據俄同志調查,我國土地生產力日見衰落,全國生產力已到了一個大危機,此危機不解決,必起絕大的饑荒。土地問題不解決,農民無力改良土地,生產必至日減。故第二個意義為增加生產。(三)保護革命。革命勢力目前雖見發展,但亦即到了一個危機,此后非有一支生力軍必歸失敗。要增加生力軍保護革命,非解決土地問題不可。其作用,在解決土地問題后即能夠解決財政問題及兵士問題。兵士能否永久參加革命,亦即在土地問題解決,因農民要保護他們的土地,必勇敢作戰。這三點是解決土地問題的重要意義。
毛澤東第三次發言:再論解決土地問題的意義
現在關于解決土地問題的意義可再加三項:(一)廢除封建制;(二)發展中國工業;(三)提高文化。
毛澤東第四次發言:論農民政權問題
我很贊成主席的意思。我以為國民政府農政部應即設鄉村自治委員會,專門管理鄉村自治機關的事項。至于農民政權有兩個階段:(一)農民協會時代。在農村革命的時候,政權集中在農民協會。(二)革命過后,鄉村政府應國民政府一個系統之下。農民協會與政府本來不同一個系統的,并且此種農民政權的行使,各省需要幾個中心的縣份做榜樣。湖南已經頒布過區鄉村自治條例,湖北亦可開始,廣東則在例外。這些條例,最重要的須規定某種人不能加入自治機關之內。現在我們須要承認農民的政權,并且促進農民的政權。
毛澤東第五次發言:再論農民政權問題
(一)農民政權問題可以另成一問題。(二)增加土地分配之機關一項,加入上面解決土地問題綱要之內。
1927年8月1日,根據中共中央的決定,以周恩來為首的中共前敵委員會和賀龍、葉挺、朱德、劉伯承等領導的北伐部隊三萬余人,在南昌舉行武裝起義。這次起義打響了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的第一槍。從此,開始了中國共產黨獨立領導土地革命和武裝斗爭的新時期。
8月7日,在共產國際的幫助下,中共中央在漢口召開緊急會議。會議總結了大革命失敗的經驗教訓,徹底結束了陳獨秀右傾投降主義在中共中央的統治,確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并把發動農民舉行秋收起義作為當前黨的最主要的任務。在討論中,毛澤東強調指出:今后黨“要非常注意軍事,須知政權是由槍桿子取得的。”同月18日,毛澤東在中共湖南省委第一次會議上的發言對這一思想作了進一步的闡述。他說:一、湖南的秋收暴動的發展,是解決農民的土地問題。這是誰都不能否認的。但要發動暴動,單靠農民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須有一個軍事的幫助。有一兩團兵力,暴動就可起來,否則終歸于失敗。二、暴動的發展就要奪取政權。要奪取政權,沒有兵力的擁衛或去奪取,這是自欺的話。我們黨從前的錯誤,就是忽視了軍事。現在應以百分之六十的精力注意軍事運動,實行在槍桿子上奪取政權,建設政權。
1928年11月25日毛澤東寫給中共中央的報告《井岡山的斗爭》中曾在《割據地區的現勢》中有《土地問題》。寫到:“邊界土地狀況:大體說來,土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地主手里,百分之四十以下在農民手里。江西方面,遂川的土地最集中,約百分之八十是地主的。永新次之,約百分之七十是地主的。萬安、寧岡、蓮花自耕農較多,但地主的土地仍占比較的多數,約百分之六十,農民只占百分之四十。湖南方面,茶陵、盂縣均有約百分之七十的土地在地主手中。”
1928年12月毛澤東起草的《土地法》中規定:
“一、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種方法配之:
(一)分配農民個別耕種;(二)分配農民共同耕種;(三)由蘇維埃政府組織模范農場耕種。
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或蘇維埃政府有力時,兼用二三兩種。
二、一切土地,經蘇維埃政府沒收并分配后,禁止買賣。
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疫病沒有耕種能力及服公眾勤務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須強制勞動。
四、分配土地的數量標準:
(一)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以勞動力為標準,能勞動者比不能勞動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兩個標準,以第一個為主體。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適用第二個標準。采取第一個標準的理由:
(甲)在養老育嬰的設備未完備以前,老幼如分田過少,必至不能維持生活。
(乙)以人口為標準計算分田,比較簡單方便。
(丙)沒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時老小雖無耕種能力,但有分得田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當之公眾勤務,如任交通等。
五、分配土地的區域標準:
(一)以鄉為單位分配;(二)以幾鄉為單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區)。(三)以區為單位分配(如遂川之黃區)。
以上三種標準,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時,得適用第二第三兩種標準。
六、山林分配法:
(一)茶山、柴山,照分田的辦法,以鄉為單位,平均分配耕種使用。(二)竹木山,歸蘇維埃政府所有。但農民經蘇維埃政府許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須得鄉蘇維埃政府許可。百根以下,須得區蘇維埃政府許可。百根以上,須得縣蘇維埃政府許可。(三)竹木概由縣蘇維埃政府出賣,所得之錢,由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之。
七、土地稅之征收:
(一)土地稅依照生產情形分為三種:1.百分之十五;2.百分之十;3.百分之五。
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經高級蘇維埃政府批準,得分別適用二三種。
(二)如遇天災或其他特殊情形時,得呈明高級蘇維埃政府核準,免納土地稅。
(三)土地稅由縣蘇維埃政府征收,交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
八、鄉村手工業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個農民所得田的數量之一半。
九、紅軍及赤衛隊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機關服務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農民所得之數,由蘇維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種。
按:此土地法是1928年冬天在井岡山(湘贛邊界)制定的。這是1927年冬天至1928年冬天一整年內土地斗爭經驗的總結,在這以前,是沒有任何經驗的。這個土地法有幾個錯誤:(一)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權屬政府而不是屬農民,農民只有使用權;(三)禁止土地買賣。這些都是原則錯誤,后來都改正了。關于共同耕種與以勞力為分配土地標準,宣布不作為主要辦法,而以私人耕種與以人口為分田標準作為主要辦法,這是因為當時雖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張者不少,所以這樣規定,后來就改為只用后者為標準了。雇人替紅軍人員耕田,后來改為動員農民替他們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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