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歷史,我們黨1921年成立,1949年奪取全國政權,我們軍隊1927年建軍伊始,南昌起義剩下不到800人,1949年確是百萬雄師過大江,這個黨和軍隊的力量源自哪里?源自信仰的力量,源自中國的民意,因為當年的共產黨人為了心中的主義,始終抱著不變的信仰,因為當年的人民推著小車全力以赴地支持這支軍隊戰斗,人民已經用行動表達了態度,做出了選擇。選票是一種支持方式,行動更是一種支持方式。
追尋信仰的力量,感受中華民族百年復興歷史命運的根脈和起點,對于今天國有企業的發展探索,具有重要的意義。沒有精神追求和信仰,前進的力量將會變弱,這也是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業始終存在和不可替代的根本原因。曾有中國國企“走出去”時,在美遭遇不公正待遇,被人以“國企中有共產黨組織”的名義采取了歧視性政策。國內也有過類似的偏頗之見,認為企業“聽黨的”就不能遵循市場規律。這樣的觀點危害極大。我認為,應當明確了黨組織在國企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要堅持黨的建設與國有企業改革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
黨組織永遠是國企的“政治核心”。為什么這樣說?這是由國有企業的公有制性質決定的。一方面,國企改革必須守得住公有制占主體的底線,黨的領導是“國企姓國”最根本的保障。另一方面,國有資產是黨執政的物質基礎,只有堅持黨管干部、管方向的原則,才能不跑偏,永葆社會主義企業的政治本色。現實中,一些國企的腐敗窩案、國有資產的重大流失,很大程度上正是緣于黨組織的軟弱渙散。從個別央企的典型大案看,主體責任、監督責任的雙雙缺位,讓部分高管為所欲為。所以說,片面講求經濟效益、市場掛帥,非但民主集中制失之于軟、失之于寬,而且往往也搞不好經營,實現不了經濟與社會效益。
正因如此,國有企業中黨的領導,不僅不能削弱,而且還需不斷加強。新形勢下,黨組織在企業中的作用,也要與時俱進,賦予新的內涵。比如,黨管干部原則與市場化選聘的兼容,黨管重大方向與經營自主權之間的平衡,領導職工推薦選舉企業負責人等等。這些都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進程中,不斷地賦予法律的含義與可操作的技術。
“政治核心”,顧名思義,首先就是要加強黨組織在政治上的領導。國企是全民所有的企業,大是大非問題上必須與中央的精神一致、與全體人民的利益一致。更進一步,黨的領導還體現在對國有資產的依法、依紀監管上,切實從源頭上堵住漏洞,讓公帑一分一厘都姓公。這要求,在重大人事問題、重大經營決策上,黨組織必須有發言權、說了算,事中、事后監管跟得上。
集中力量辦大事,不是一句空話。南車、北車的合并,拳頭一致對外,體現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優越性。的確,若是簡單的企業兼并重組,不排除私人資本的羈絆、法律程序的冗余,可能會演變成曠日持久的糾紛。而黨的領導則可以加速類似的進程,讓企業在全球化競爭中獲得先行者優勢。這些符合全民利益的。
國企是國家經濟的支撐和骨干,是遇到風浪時候的大錨;中國的國企起到了這個作用,其在主客觀上實際都成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基礎。要解決國企的嚴重腐敗問題,就必須解決國企長期存在的內部人控制和對國企領導人的權力監督問題。既然國企是共產黨的執政基礎,政府就必須把國企搞好。另一方面,說國企是共產黨的執政基礎,并不表明它就不是人民的或人民不能從國企中得到好處。因為共產黨是以人民利益為自己的利益,沒有黨的特殊利益,國企的利益自然應當為全體人民所分享。而人民要分享利益,同樣需要政府把國企搞好。
遺憾的是,目前國企的一些狀態并不盡如人意。中央巡視組曾公布了對七家大型央企的巡視結果,被巡視組批評的中國聯通、中海運、華電集團、東風汽車、神華集團、中石化、中船舶七家央企,都是行業老大,卻存在不少問題和腐敗。巡視意見稱它們大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靠啥吃啥”; 違反“八項規定”“頂風作案”;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內部監管流于形式;選人用人體制腐化,“帶病提拔”“跑官要官”;“兩個責任”落實不到位等。“黑金”“黑洞”“嚴重違規”等是巡視意見中出現最多的字眼,甚至出現了“吃里扒外”。這些問題一個個都觸目驚心。
總之,要解決“鏈條式腐敗”的問題,就必須清除已經深深植根于企業的各種“灰色地帶”。而要清除“灰色地帶”,一方面,要加快制度建設步伐,完善對國企管理權力的約束和監督,國企改革一定要加強黨的領導,負責人應由職工推薦選舉和合并重組才能做大做強。國企改革不要再搞減員增效,應當合并起來做大做強。
國企改革要實行民主和財務公開,不要搞工人下崗變賣財產。當前虧損和產能過剩的企業,負責人不是腐敗就是無能。企業負責人應在企業黨委領導下由企業全體員工選舉,確因工人過多,不能一成不變地做原來的產業,應由本企業設立其它產業,安排過剩工人就業,決不能把工人推向社會,以免失控。現在中國共產黨的階級本質沒有改變,政治使命沒有改變,宗旨信仰沒有改變。無論任何時候,都必須站在工農勞動者一邊,為工農勞動人民說話謀幸福。尤其是在私有制企業發展較快的當今,當年工人與資本家有經濟利益沖突的時候,共產黨都要時刻與工人勞動者站在一起,為工人說話,為工人謀取更多利益。因為共產黨就是工農勞動階級的政治組織,就是工農勞動群眾的利益代言人。明白這一點,十分的重要。
如何把黨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機結合起來,是深化國企改革、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西方公司制中的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好處是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三權分立”內部制衡,有利于實現資本所有者利益和意志,適應市場競爭發展需要,故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可為全民或集體大型企業管理所借鑒和利用;但其缺陷在于,無法體現勞動者在企業中的主人翁地位,無法保證我們黨直接依靠群眾智慧和力量來維護全民所有者利益和企業職工合法權益,有效防范公有財產被企業管理者揮霍、流失和侵占,調動廣大職工積極性為企業發展做貢獻。因此,正確的選擇是對公司制進行民主化改造,建立黨組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為企業權力機構組成部分有機融入公司治理結構之中。
一是國有企業的公司制改革,要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上進行。企業產權變化、組織調整、管理運行等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有關措施和協議草案,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才有效。
二是企業實行公司制后,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工會)作為企業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仍然獨立存在和運行。公司新成立職工代表大會,其代表組成應具有廣泛代表性,以一線工人和技術人員為主體,高層管理人員所占比例不得超過20%,并建立起完善的組織和工作制度。
三是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制度建立,應以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依托。根據全民或集體出資人法定代表機構的授權,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企業的全民股權代表或集體股權代表,與外部派入的全民股權代表、集體股權代表、非公股東以及職工個人股東一起,組成公司股東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直接進入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和監事會。職工的股權代表、董事和監事,其經常性工作情況必須及時向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報告,并接受監督。
四是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組織職工參與公司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要依法行使對企業經營管理的知情、監督權和重大決策的審議、建議權,對有關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審查同意或否決權,對職工生活福利方面重大問題的審議決定權,對企業領導干部的評議、監督權,根據授權推舉企業管理人員的選舉權等。
五是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公司權力機構的組成部分,為企業提供平等、開放、公共的民主管理平臺。代表們在這一平臺上可充分發表意見,進行民主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不存在勞資協商談判關系。
六是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通過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企業、領導者和職工都必須執行。公司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不能逾越或取代職工代表大會的法定職權,凡是法定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而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事項,一概無效。
七是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工作,接受公司黨委的直接領導和上級工會組織、全民或集體出資人法定代表機構的指導,并接受他們的監督。要堅決貫徹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方針政策,決不允許搞內部人行為,嚴禁以企業職工集體名義侵占全民所有財產和損害國家利益。
八總之,國有企業改革要解決“鏈條式腐敗”的問題,就必須清除已經深深植根于企業的各種“灰色地帶”。而要清除“灰色地帶”,一方面,要加快制度建設步伐,完善對國企管理權力的約束和監督。一方面,國企改革一定要加強黨的領導,企業負責人應由職工推薦選舉和合并重組做大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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