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大局與“法學家的幻想”
朱景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文章來源:《法學家》2006年第五期
中央提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把服務大局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這是從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的高度對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精辟概括,是社會主義制度對法律上層建筑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優秀遺產的繼承。它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基本經驗的總結,也是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時須臾不可丟棄的基本準則。
問題總有兩個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方面。服務大局思想的提出,自然把它與法治的關系,特別是它與法律的價值、法的工具性、獨立性之間的關系提到突出的地位。說句實在話,這些年雖然在法學研究,特別是法治理論的研究中我們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但是在一些基本觀念、基本理論上,卻有不少需要認真反思的地方。
一、服務大局與馬克思主義法律觀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法律觀,法律是整個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社會的上層建筑,它根源并服務于社會的經濟基礎。如果脫離這樣一個大局,認為法律可以獨立于社會而存在,認為法律可以決定一切,從思想路線上說是本末倒置,是馬克思多次批判過的“法學家的幻想”。“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活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而不是單個的個人恣意橫行”(《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1--292頁。)這是服務大局的最基本的含義。
“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這一提法實際上表明了法律與大局之間的關系,它們是服務和被服務的關系,是工具、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系。把法律看作是服務大局的工具,自然會使我們聯想起“法律工具主義”。但法律工具主義的實質在于把法律看作是統治者可以任意擺布的工具,翻手為云,覆手為雨,可以不顧客觀規律、任意制定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可以根本不顧法律的已有規定,只要對自己有利,可以任意解釋法律和適用法律。因此法律工具主義在本質上仍然屬于馬克思所批判的“社會以法律為基礎”的范疇,只不過這種法律是統治者的任意而已。馬克思所批判的“法學家的幻想”則是“社會以法律為基礎”的思想的另一種表現,它以理性主義為特征,反對統治者的任意行為,主張不是君主或上帝決定一切而是法律決定一切。不錯,法律不僅僅是工具,法律具有自身的價值,實現法治也是我們社會要達到的目的。但是所有這些都不能否定法律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必須反映和服務于經濟基礎,法律是為大局服務的工具。所謂法律的價值只有和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相結合才能體現出來,因為法律的一個重要價值恰恰在于減少任意性和偶然性,使個人服從社會生活的一般條件。與本源的社會生活一般條件相比,法律畢竟是第二性的、工具性的。
二、服務大局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是當前中國的大局,法制建設,無論是立法、司法、執法、法律監督、法學教育與研究都要從這個大局出發,服務于這個大局。不錯,法律不同于政治、經濟和文化本身,法律具有自己的獨立性,但是這種獨立性并不能否認法律的內容就是現實生活的經濟、政治和文化關系。所謂法律的獨立性,并不是指法律的內容可以脫離現實社會生活,而在于它反映社會生活的獨特的形式。立法,無論是經濟立法、政治立法,還是社會立法,實際是對現實社會占主導地位的社會關系的確認,它以法律的形式使這種關系獲得國家意志的屬性,取得人人必須遵守的地位。而司法和執法則使上升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具體化,成為指導具體案件的標準。法律監督則把反映全民意志的憲法作為衡量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的準繩。因此,無論在哪個法律領域,從事法律工作都必須講政治,都必須服務于大局。所謂法律的獨立性是指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由經濟基礎決定,而又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的屬性。法律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的一個重要形式就是法律一旦把社會生活的一般條件確定下來,取得了法律的尊嚴,就不允許任何人的恣意行為,無論是統治者還是被統治者都必須一體遵行。這表面看來是法律決定一切,實際上法律之所以能取得這樣的地位,恰恰是由于它所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在社會生活中的主導地位。因此,法律的獨立性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由于不同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結構的差異,法律制度也表現為不同程度的差別,很難把在一種社會制度中所通行的法律制度原封不動地照搬到另一種完全不同的社會制度中。不錯,不同社會制度的法律具有許多相似性、共同性,這是法的相對獨立性的另一種表現。但是這并不能否認它們之間在本質上、在服務的社會關系上的根本差別,因此在構建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時,在借鑒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時,必須從自己國家的國情出發,而不能盲目地照抄、照搬外國的制度。中國的基本國情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而不是西方的多黨制;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不是西方的三權分立制度;是公有制占主導的、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而不是西方的私有制占主導的經濟制度。所有這些社會制度的特點,特別是它們占主導地位的方面決定了中國法律制度在基本制度層面上不能照搬西方,雖然我們可以借鑒其中有益的成分。在我們制定監督法時不應該以西方三權分立制度為藍本,雖然它們權力制衡的某些做法可供借鑒;在我們制定政黨法時不應該以西方的多黨制為依據,雖然如何使執政黨在法律范圍活動的某些具體做法我們可以參照;在我們制定物權法時不應該以西方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私法為參照系,而必須把保護公有財產放到十分重要的地位,雖然西方國家如何保護私權不受公權的侵犯的一些做法值得研究;在我們制定或修改法院、檢察院組織法、訴訟法,進行司法改革時,不應該以西方的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為基礎,而必須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司法機關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這一根本制度,雖然西方有關司法獨立,權力制衡以及處理中央和地方關系的一些制度可以給我們有益的啟發。在任何時候我們都要反對那種閉關自守、固步自封、不學習其他國家先進經驗的傾向。但是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法律必須反映和服務于本國的基本社會制度。我們經常聽到這樣一種說法,某些從國外借鑒的法律制度在中國之所以實施效果不佳,主要是只引進了這一個制度,而沒有引進其他配套的、甚至更根本的制度。這就告訴我們,當深入到基本制度的層面,如果基本社會制度不同,卻要照搬其他國家的法律,以為通過法律變革就可以改變社會的基本制度,這種典型的法學家幻想不可能不在現實面前碰壁。
三、服務大局與中國法律文化傳統
大局觀是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即把法律看作是社會治理的多種手段中的一種,法律為一定的政治目的服務。這種思想在孔子的學說中有鮮明的表現,他所說的“聽訟吾尤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也就是說,訴訟與否并不重要,他的目的在無訟,在人際關系、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法家雖然強調法制的重要性,斥責儒家“棄法術而心治,堯舜不能治一國”,但法家并不是法律拜物教,在他們看來法律像權術、勢力等等一樣,都是用來鞏固統治者政權的工具。換句話說,他們是權力拜物教,只要能鞏固政權,什么手段都可以用。后來的儒家,荀子“刑德二柄”已經超越了儒法之爭在刑與德之間的二難選擇,無論是法律還是道德都是統治者治理社會的工具。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大局觀對中國歷代統治者的影響,即看問題不是僅僅從局部出發,就事論事,而是把所遇到的問題與整個社會形勢、大局相聯系。這恰恰是中國法律文化不同于西方的一個特點。這些年我每年都要到歐洲講學,講授中國法律文化的課程,迫使我經常考慮,在非常強勢的西方法律話語面前,中國現在還有什么東西能拿得出來與之抗衡?當我們談到中國法律文化的時候,我們往往會想到集權、專制、等級特權、厭訴等等,但是在市場經濟面前這一切東西似乎都成為一種不言而喻的過時的東西。西方人在談到中國或者東方文化的時候最愛用totalitarian (集權)這個詞,談到當代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時也用這個詞,表示政治上的高度集權和經濟上的中央計劃經濟。在西方的政治學和法學的詞匯中它都是一個貶義詞。但是,這個詞除了貶義之外,還有沒有新的意思在里面?我想,這個詞來自于totally,即整體的,這也是我們民族考慮問題的一個特點,就是考慮問題的時候是totally地來考慮,而不是separately,即分離地或單個地來考慮。這一點恰恰是我們在處理一些問題的時候和西方人的不同的地方。西方法律文化喜歡把一切都分開來,在每一個案件中區分是非,分清每一個案件中的權利與義務、責任。而中國人考慮問題的時候往往都是totally的,不是從局部出發,而是從整體著眼。比如,在歐洲講學時,我有時遇到地鐵、機場或超市罷工。這些罷工嚴重影響了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秩序。西方國家在法律上確定罷工之類權利的思想基礎是利益多元,即承認各個不同的群體有不同的利益,也有不同的表達自己訴求、向對方和政府施加壓力的手段。只要這些訴求合法,政府的職能是保證權利在法律的范圍內得到伸張,而不得任意干預。這里我無意評價西方國家這種做法的短長,他們這樣做有他們的法律文化傳統。我的問題是,如果這種事發生在中國會怎么樣?改革開放二十幾年,中國早已形成一個利益多元的社會,如果發生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沖突,特別是當這些沖突涉及到整個社會利益,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和工作秩序時,我們典型的處理方式可能是綜合治理,由當地黨委牽頭,運用一切政治、思想、行政、經濟、政法手段,把危險消滅在萌芽狀態,上級機關也把這類事件作為考核、判斷政績的主要標準。中國憲法中還沒有規定工人的罷工自由,但中國已經加入和批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法律中確認罷工自由以至頒布罷工法都是遲早的事。但即便如此,中國也不會容許出現像西方國家那樣地鐵、超市罷工影響人們吃穿住行的情況。為什么不采取像西方那樣的處理方式?一個明顯的理由是從大局著眼,社會穩定。從每個利益群體的角度,這種或那種做法可能都有道理,都是其合法權益;但是從全局看,小道理要服從大道理,為了一個小團體的利益不能影響整體利益,不能影響全局。
這些年我們批判封建主義、專制主義,補法治課,學習用我們過去不熟悉的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在某種程度上從局部、微觀的層面有了很大的長進。但是,與此同時,不要把我們民族法律文化中的精華,整體觀、大局觀也當作糟粕和專制、集權、特權等一起拋棄。
四、服務大局與法治
服務大局與法治、依法辦事是否矛盾,服務大局觀念的提出是否意味著回到法律虛無主義的老路上?對此問題應作進一步的分析。關鍵要看是什么類型的法治。
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十五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頁。)這里所說的依法治國即法治與服務大局是完全一致的。它和黨的領導、人民民主一起共同構成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在這里依法治國與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大局之間的關系非常清晰。實行社會主義法治是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廣大人民群眾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重要工具。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行依法治國的好處這里講的也十分清楚,就是為了防止個人的專斷和任意,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但是,服務大局即服務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與西方的法治觀念卻是不相容的。因為按照西方的法治觀念,實行法治與多黨制、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私有制的主導地位,司法獨立等一系列社會經濟政治制度相聯系。如果缺乏這些社會制度,法治就會失去前提和基礎,就根本談不上法治。難怪,一些青年人用西方的法治觀念來看中國的社會主義基本制度,越看越沒有信心。難怪,敵對勢力會把法治作為改變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突破口,把實現法治作為蠱惑人心的口號,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公有制的主導地位,都成了實現法治的必須最終剔除的障礙。、
當然,無論是西方的法治還是中國社會主義法治作為法治也有共同之處。第一,它們都是對占主導地位的社會關系的確認和保護,只不過它們所確認的保護的社會關系不同而已;第二,反對個別人包括領導者的任意行為,實行規則治理,凡是反對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無論哪個社會的法治都是不允許的。
社會主義法治與服務大局的統一,還有另一層意思。我們強調服務大局并不是在法律之外去尋找辦案的標準。法律標準和社會標準在根本上是統一的。法律本身就是全國人民意志的體現,因此從本質上說,依法辦事就是依照全國人民的意志辦事,就是服從大局。當然,法的適用不是機械地把法律條文運用到具體案件中,有時法律有空白或有矛盾,有時法律規定很原則,有時法律對處理某些事務為執法者留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規定了較大的量刑幅度,在所有這些情況下都需要執法者根據法的基本精神,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根據大局,做出解釋和判斷。實際上,在任何國家包括特別主張司法獨立的西方國家在內,都有根據不同的形勢對法律作出不同的解釋,在法律所規定的幅度內作出不同的判決的大量的案例。因此,對執法者來說,服務大局決不是不按照法律辦事,或者置法律于不顧另外搞一套標準,而是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學會運用法律手段服務大局。不能把服務大局與依法治國對立起來。這是我們堅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國道路的必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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