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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培: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治”不應當是這個樣子

左大培 · 2006-09-02 · 來源:左大培個人主頁
富士康暴露資本真相 收藏( 評論() 字體: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治”不應當是這個樣子

                                                左大培(2006年9月1日)
 

    2006年6月15日,上海的《第一財經日報》發表了有關富士康員工“超時加班”問題的報道,而臺灣首富郭臺銘所控制的鴻富錦精密工業(深圳)有限公司卻指責該報道“與事實嚴重不符”,以名譽侵權糾紛為由,向《第一財經日報》的兩名記者提出總額人民幣3千萬元的索賠。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則準其所請,于7月10日向該兩名記者發出民事裁定書,查封、凍結了該兩名記者的個人財產。

    這是殘酷壓榨中國工人血汗的資本家和“企業家”們以所謂“法律手段”向揭露其丑行的新聞出版業者們發起的又一次攻擊。短短幾年間,這樣顯眼的攻擊已有多起,其形式都是某地著名的企業或“企業老總”對新聞出版業者提起訴訟,控告新聞出版業者有關其企業“改制”、經營或職工待遇的報道對他們構成了“名譽侵權”,要求政府以強制手段制止和懲處新聞出版業者的這一類言論。僅在我2004年底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公開信中,就列舉了一系列這一類的“訴訟”,如海南凱立公司訴《財經》雜志案、廣州華僑房屋開發公司訴溫鐵軍案、格力電器董事長訴仲大軍案、格林科爾公司的顧雛軍訴香港教授郎咸平案等。在那之后,2005年6月14日云陽曲軸廠廠長劉步云就出版的書籍中對該廠改制的批評向云陽縣法院起訴華夏出版社,據稱該縣法院已經判華夏出版社敗訴。

    最近十幾年來,某些“著名企業家”濫用其掌握的權力,在國有企業“改制”中侵吞國有財產,在企業經營中殘酷壓榨職工、損害有關方面利益,對公眾的利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新聞出版業者揭露和報道他們的這些行為,不僅體現了社會的言論自由和新聞報道自由,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廣大公眾行使其對社會事物的知情權,有助于受害者維護其自身權益,有助于保護國有財產、保護企業員工利益。這一類的報道應當受到保護甚至鼓勵,即便報道與事實有出入,只要在作錯誤的報道和猜測時有理由確信信息真實,只要其行為不是惡意歪曲事實,都不應以名譽侵權的罪名而受到法律處罰。而那些“著名企業家”以受到名譽侵權的名義起訴作這一類報道的新聞出版業者,不僅損害了社會的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更損害了公眾對社會事物的知情權,其目的在于對公眾掩蓋事實真相,以方便這些所謂的“企業家”們侵吞公共財產,利用企業經營來壓榨職工、損害有關方面利益。

    除顧雛軍訴郎咸平一案之外,企業或“企業老總”對新聞出版業者提起的這一類訴訟,幾乎都是向企業或“企業老總”所在地法院起訴并由企業或“企業老總”所在地法院受理,而被訴的新聞出版業者多半都不居住在起訴的企業或“企業老總”所在地。這些企業老總們選擇要本地法院受理他們對新聞出版業者的起訴,其動機顯而易見:這些著名的企業及其領導都在當地極富影響力,與當地政府的官員有極密切的關系并受當地各種政府機構的極力保護,這保證了他們對新聞出版業者的訴訟穩勝不敗。

    而在實際上,這樣的訴訟在地域管轄上就是違法的。查2001年仍然適用的《民事訴訟法》,該法第22條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為:“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9條特別規定了“侵權糾紛的地域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這樣的地域管轄原則,如果企業或“企業老總”起訴的是外地的新聞出版業者,就應當由該新聞出版業者居住地的法院審理此案,由企業或“企業老總”所在地法院審理該起訴訟是直接違反《民事訴訟法》。具體落實到富士康對《第一財經日報》的訴訟就是,應當由《第一財經日報》的所在地上海的法院審理此案,而不應由“鴻富錦”公司所在地深圳的法院審理此案。

我不知道為什么《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在近年“企業家”們對新聞出版業者的訴訟中竟然完全失效。我要說的只是,即使《民事訴訟法》中的這一類條文已經被改掉了,我們也還有權利把相應的條文再改回來。在中國目前的國情下,只有不準企業或“企業老總”所在地法院審理他們訴新聞出版業者名譽侵權的案件,將這類案件交由新聞出版業者居住地法院審理,才可能使中國的司法哪怕有一點點公正,使勞動者的權利和新聞出版的自由哪怕得到一點點保護。

我們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其立法權力,在《民事訴訟法》中補充專門的規定,將企業或“企業老總”訴新聞出版業者名譽侵權的案件交由新聞出版業者居住地法院審理。我們要求最高法院立即作出緊急的法律解釋,規定只能由新聞出版業者居住地的法院審理企業或“企業老總”訴新聞出版業者名譽侵權的案件。

中國各地的法院竟然如此積極地為著名的“企業家”服務,寧肯違反《民事訴訟法》也要審理企業或“企業老總”訴外地新聞出版業者名譽侵權的案件,表明中國目前的司法行為已經演化到了什么狀態。這樣的“法治”環境讓我耳邊不時響起兒時聽到的民謠:“衙門大門朝南開,有理沒錢莫進來”。

    至于深圳中級法院向《第一財經日報》的兩名記者發出的那份查封、凍結財產的民事裁定書,更是使我想起幾十年前就熟記了的毛澤東的一句名言:有了資產階級剝削和壓迫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自由,就沒有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不受資產階級剝削和壓迫的自由。現在的這起訴訟還進一步活生生地向我們展示,不僅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沒有不受資產階級剝削和壓迫的自由,而且連說一聲他們受了剝削和壓迫的自由也沒有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治不應當是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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