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下文最初發表于《中國改革》:《向少數人白送公有企業=培養資本家》,左大培,4千字,載于《中國改革》1998年第10期;現在收入《不許再賣》一書,該書最新出版,定價28.90元,欲購者聯系烏有之鄉書社010-62760856。
不能靠白送公有企業來培養資本家
左大培
前些日子,在原國有和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的浪潮中,出現了廉價出售中小企業產權的勢頭。某些地方政府的官員不顧各方面的反對,強行以低得驚人的價格將公有企業的產權成批地出讓給極少數個人或私營企業,甚至以罷官威脅不積極執行這一方針的人。一些人或明或暗地鼓吹向少數“企業家”白送公有企業,理由是這樣就能提高效率,解決就業問題。這樣作的結果(也是某些人的主觀目的),就是靠白送公有企業來培養少數的大資本家。
這是一種極壞的做法,對我國的經濟和社會都會帶來極其有害的后果。
這樣作的最大害處,就是純粹人為地制造出少數大富翁,加劇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平等和兩極分化。而在二十年的經濟改革之后,社會上已經普遍地出現了對財富和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反感,人民群眾到處在切齒痛罵腐敗現象,政府分配財富和權利的任何措施都已經成了社會上最敏感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向少數人白送大筆財富,讓他們一夜暴富成大資本家,這已經不再是違反社會公平準則的問題,而是在惡化社會環境,制造階級矛盾,為人民群眾不滿的大爆發和社會的動亂創造條件。
白送公有企業會提高效率,解決就業問題嗎?這是幻想。在市場經濟中,出售和購買企業產權本來是常有的經營行為,在正常情況下,它是可以提高效率的。但是買賣企業產權會提高效率是有前提的,這個前提就是我們這里所說的市場經濟的那種“正常情況”,而市場經濟的正常情況是企業的原所有者總是想把自己的企業賣的貴一些,這恰恰是白送企業產權的對立面!正像可以白白得到的物品不會被人珍惜一樣,可以白白得到的企業也不會被資本家珍惜。如果購入企業產權的代價高到一定程度,就會使只有確信購入企業后能夠提高效率的人才購入企業,這樣的企業產權轉讓將會提高效率;而在白送企業的情況下,不能提高效率、甚至會降低效率的人都會去“購買”企業,也勢必會有一部分企業落入只能降低企業效率的人手中。事實也已經證明,許多靠白送而得到公有企業的人不過是想倒賣企業而已,這種炒賣企業的做法已經使許多原來還能正常經營的企業也陷于癱瘓,企業的效率不是提高而是降低了。因此,靠白送公有企業來提高效率的說法只不過是一個騙人的神話。想靠白送公有企業來解決就業問題更是異想天開:在現在的公有企業人員過多的條件下,任何購入企業的資本家都會大量裁減員工,又哪里會解決誰的就業問題!如果說私營企業能夠增加就業,那也是新開辦的企業有這個作用。想靠私營企業增加就業,那就應該要求資本家拿出自己的錢來開辦新的私營企業,而不應該靠白送公有企業來培植資本家。
白送公有企業所直接造成的最大問題,是間接地剝奪了用來補償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資金。在傳統的計劃經濟中,國有和集體所有企業的職工都享有大量的社會保障;這使得我們這種國家在過渡到市場經濟之后,國家仍然必須向這種企業的原有職工提供大量的養老金、醫療費用等社會保障,而國家可以用于這種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卻又極度缺乏。最近一些地方試圖以買斷工齡的辦法來減少政府未來的社會保障負擔:政府按公有企業職工的工齡一次性地付給職工個人一筆錢,從此不再為該職工提供養老金和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即使實行這種做法,政府也恰恰是在目前需要大量的資金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本來應當盡可能地增加資金收入以用于職工的社會保障,而出售公有和集體所有制的企業本來是籌措資金以向這些企業的職工提供社會保障的一個非常正當的渠道。以這種方式籌措職工社會保障資金之所以正當,是因為應當在未來向職工支付的社會保障金是原公有企業欠整個社會的最大債務,而償還這筆債務的資金當然首先應當來自這些企業,包括來自出售這些企業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白送公有企業,不僅是減少了政府可以用于公有企業職工社會保障的資金收入,而且實際上侵占了本應用于原企業職工社會保障的基金,是將可以為公有企業職工提供社會保障的資金白送給少數個人。白送公有企業產權的實質不僅是人為地制造企業原有職工社會福利基金的流失,而且是讓少數人靠剝奪原公有企業的職工而致富。
最可笑的是,有人在這個問題上竟援引德國在前東德地區實行私有化的例子,大肆渲染德國政府如何向私人資本家白送公有企業產權,以此來作為應當向少數人白送公有企業產權的證據。這些人所引的德國的做法不僅不能證明白送公有企業產權正確,反而恰恰說明了中國絕不能走白送公有企業產權的道路。為了能夠跑步進入資本主義,德國政府確實在前東德地區向私人資本家大量白送公有企業的產權;但是這樣作的結果是少數私人資本家迅速致富,國家卻必須承擔原公有企業員工的一切社會福利負擔,而出售企業又沒有給國家提供用于這方面的資金。德國政府靠在原西德地區提高企業和個人的社會保障繳費和稅收來籌措東德地區的社會福利資金,以此來每年向東德地區輸送1千億馬克的財富,結果是搞得民怨沸騰,造成了至今為止日甚一日的對執政黨的不滿。而老百姓的這種不滿是完全有道理的,因為德國政府的這種做法等于將向人民大眾收的稅白送給少數資本家作他們的資本。德國的例子恰恰是向資本家白送企業失敗的典型例證。德國原來是一個政府財源雄厚的高度發達國家,這樣一個國家尚且被這種政策搞得陷入困境;中國這樣的政府財源極窄的窮國如果實行這種政策,將勢必會被搞得民窮財盡。
那么,在企業改制的過程中,是不是絕對不可以向個人白送公有企業產權呢?回答應當是:不是絕對不可以,但是必須把這種白送限制在極其有限的規模上;白送的不應當是企業的全部產權,而只應當是企業的部分股權;必須在極其嚴格和公開的法律規制下進行這種送股;得到白送的股權的首先和主要地應當是原來的企業職工,他們應當得到白送的股權的大多數,這是對他們的一種補償,因為他們過去為這些企業的發展作了貢獻而沒有得到足夠的報酬;也可以向企業的領導、特別是已經做出了一定成績的企業領導白送少數股權,但是這種股權只能占企業現有股權的極少數,其作用一方面是作為對企業領導成就報酬的一部分,更主要地是為了激勵現任的企業領導努力地經營企業,因此不允許企業領導在離開企業之前
轉讓這種股權。但是更為關鍵的是,白送公有企業股權的行為必須只能由某種特定的法律主體來實施,這種主體的經濟利益、其成員的個人利益必須是與公有財產的保值和增值有緊密的正向聯系的。現在的許多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的性質就類似于這種特殊的法律主體。這種有權白送公有企業股權的特殊法律主體必須不是政府機構或政府官員,但是其轉讓公有企業產權的行為又必須接受專門管理公有財產的政府機構的嚴格監督和批準。這樣才能防止超過必要限度地過多白送公有企業的股權。
其實,對于公有企業“轉制”和出售過程中所出現的上述問題,筆者在將近兩年之前就撰寫過專文進行批評。筆者當時就指出:近年來,各地在與外商合資、對國有和集體所有制企業進行拍賣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過程中,已經和正在將大量的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產權有償轉讓給私營企業和私人。這些對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產權的有償轉讓都是向私人出售公有企業產權的行為。筆者當時就指出,應當允許出售公有企業的產權,而且應當以法律規定保證做到這一點。但是更重要的是設計一套規則和機制,以保證公有企業產權轉讓有效率和不會造成公有財產的損失。筆者當時就指出,近幾年的這種公有企業產權出售是極不規范的,它們基本上都是由少數政府官員個人任意而為。大多數國有企業產權的出售是由少數地方政府機構、甚至是由個別地方政府官員決定的,鄉鎮企業產權的出售更往往是由鄉鎮政府的個別領導說了算。而許多經營不善的企業往往賣給了原來的經營者。這樣的出售帶來了很嚴重的弊病,不僅會造成公有財產的大量流失,而且必然嚴重危害剩下的公有企業的經營效率。可惜的是,筆者當時指出的弊病并沒有得到消除,反而有日益嚴重之勢。因此,在這里概述一下當時筆者指出的消除弊病之道,應該是有益處的:
——必須使公有企業產權的出售法制化。目前對許多情況下的公有企業產權出售都沒有適當的、詳細的法律規定,現在的當務之急就是抓緊立法工作,制訂適當的關于公有企業產權出售的法律規定并嚴格地執行這些規定。這樣說的出發點是,關于公有企業產權出售的法律規定必須有其非常獨特的特點。這是由于直接決定是否出售、如何出售公有企業的人,并不就是公有企業的所有者。負責出售公有企業的人可能并不想使企業的賣價最大化,其結果是企業的出售很可能會造成公有財產的大量流失,而且可能嚴重危害剩下的公有企業的經營效率。因此,不僅應當以一般的商法或民事法來調節出售公有企業產權的交易,而且應當在一般的財產法的規定之外制訂出專門適用于公有企業產權出售的法律規定。
——禁止任何一級的政府官員直接從事出售公有企業產權的交易,規定只有受嚴格監管的公有資產運營機構(經營公司、企業集團、控股公司、基金等等)或集體財產的所有者集體有權做出售公有企業產權的交易主體,決定是否出售、在什么條件下出售公有企業。這種公有資產運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他們必須處于政府的公有財產監督機構(國有資產管理局等)的嚴密監督之下,以防出現貪污、受賄、虛報、隱瞞以及其它損公肥私的不法行為。
——在法律上為公有企業所欠債務的債權人提供足夠的保障。公有企業的購買者必須付清企業拖欠的到期債務本息,必須為其它債務提供足夠可靠的私人抵押品或私人擔保。否則該企業的債權人有權制止該企業的出售。
——出售公有企業必須顧及社會上的各方面利益,相應的政府機構和組織有權代表這些方面的利益制止出售某一公有企業。有這種權力的機構包括:出售公有企業必須經相應的公有資產監督機構(國有資產管理局等)批準,公有資產監督機構在這方面的主要任務是防止公有企業售價過低,它有權由于售價過低而拒絕批準出售公有企業;當地的勞動部門和工會有權由于出售某一公有企業過度惡化當地的就業狀況而否決這一出售;企業的債權人有權由于企業的購買者不能保證向自己還債而制止出售某一公有企業;政府的財政部門和當地的社會保障資金統籌部門有權由于這種出售大大減少了財政收入或用于社會保障的資金而否決這一出售;全國性的行業管理協會有權由于出售某一公有企業會使某種產品的國內市場被外資企業所控制而否決這一出售等等。
應當說,如果我們一直堅持按照上邊所說的這些規則來作,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前些日子中小企業改制中所出現的那些嚴重問題。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