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 > 思潮 > 理想之旅

楊曉青:物權法與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兼與尹田教授商榷

楊曉青 · 2006-07-21 · 來源:本站原創
收藏( 評論() 字體: / /

物權法與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兼論法的公平、正義性
——兼與尹田教授商榷

    報告人:楊曉青 副教授
    時間:3月10日(星期五)晚上7:00
地點:理教113(400人)
北京大學法學社、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學會聯合舉辦:物權法系列講座之二

    報告人簡介:楊曉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律師。2005年8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我對物權法(草案)的意見”,系統地對當前物權法草案提出了強烈的批評意見。
    目前圍繞著物權法(草案)被推遲表決一事,不但社會上引起熱烈討論,在法學界內部也形成了兩派截然不同的意見。如果說尹田教授代表著支持當前物權法草案的一派法學家的話,那么楊曉青教授則代表反對的一方。應該支持還是反對?理由何在?如果我們能夠聽取雙方截然不同的觀點,并加以比較,那么對我們認識物權法問題的實質將有很大的幫助。
    上周,尹田教授已從他的角度講述了對物權法的看法;本周,楊曉青教授將發出另一種聲音。

下面是講座的錄音整理,已經報告人審閱:

    同學們好!(掌聲)

    非常高興能在北大的講臺上發表我對物權法(草案)的意見。前不久呢,尹田教授也做了關于物權法(草案)的報告,里面對我的意見有些評議。所以我想還是應該有所回應,來說說我的想法。因為我還確實不太同意他的一些觀點,借此機會和大家交流交流。

    我先做一個自我介紹吧。從1971年,我在一個國有企業的工廠里工作了九年,從學徒工到老師傅,那時候我才24歲(笑聲)。1979年考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83年畢業留校任教至今。盡管我后來被調到法理學教研室,但我一直在研究民法。全國統編教材《法律基礎》四版民法章一直都是我寫的。所以對民法問題,我想我也并不是沒有研究。

    物權法的立法問題不光是民法學界的問題,是全國人民應該關心的問題。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民征求意見的時候,在去年8月份,我在提意見的時候寫了一篇文章《我對<物權法>(草案)的幾點意見》,當時沒有多少人注意到。我是跟在北大法學院鞏獻田教授后面寫的。鞏老師先發表了公開信,緊接著我的文章就上網了。當時沒有人注意到,認為我們只是小小的反對意見。但是到10月份的時候,《物權法》(草案)就沒有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到12月份干脆就沒上會。民法學界才發現大事不好,才開始上網找。這時候鞏獻田老師的公開信和我的文章才得到了關注。草案去年12月份沒有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今年3月就不可能上全國人大通過了。去年12月底在廣州開了一次民法學學會,在那個會上鞏老師的意見引起了討論。同時與會者也聯名給全國人大寫了個意見。前不久,2006年2月25日民法學會在人民大學開了《物權法》立法研討會,我全程參加了這次研討會。參加會議的絕大部分都是民法學界的學者,外專業的只有我們教研室的朱景文教授,和我們院副院長韓大元教授。其中朱景文教授的發言已經全文上網,大家有興趣可以上網看。朱老師的意思還是提醒民法學界,要提倡各個學科的學術交流,集思廣益。而且全國人大作為立法機關,不僅是作為一個投票機關,而且還要協調各種不同的利益群體,不能草率立法,“在給現實的財產關系打上合法的印章之前首先要解決這些財產的合法性問題。”這是法學其他學科的學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見,對于物權法的討論和研究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

    因此,我在這里發表一些不太成熟的看法和大家進行交流。如果有說得不對的地方,請大家批評指正。我今天要講的,有這么幾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股權與所有權、物權的關系

    國家對企業的投資形成的股權還是不是國家所有權?換句話說,國家對投入企業的資產是否還享有所有權?物權法(草案)的回答是:國家只享有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權),而不再享有所有權!所有者權益的具體內容是“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而投資資產的所有權由企業法人享有。請細看物權法(草案)的下列規定:

    .   “第五十八條 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

    第六十九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設立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也可以設立獨資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

      第七十條 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或者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制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歸屬,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規定。”

    上述條款構成了物權法(草案)對國家投資于國有、集體和私人企業(含公司制企業)財產的產權性質的全部制度。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第六十九條第二句話,與第一句話是完全不相干的兩個意思,按一般立法技術的要求,應分為兩條規定,至少應分為兩款規定。但(草案)起草人卻把這條重要的規定,悄悄地放在第一句話的后面,以免引起人們的注意。這第二句話既不確認投資人享有所有權,甚至也不確認投資人享有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處分權)。

    我們國家的《民法通則》沒有規定物權,而是規定了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實際上,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是完全的物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也叫自物權;而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不完全的物權,也就是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不享有物權的全部四項權能,只享有其中一項、兩項或是三項,但一般來說不享有處分權,因此又叫他物權。

    那么股權、物權和所有權是什么關系?對于這個問題我國法學界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沒有其它法律相反的規定下,投資人享有股權就享有物權。股權中的收益權和處分權(轉讓股份的權利)是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的核心權利。國家將資產投入企業后仍然享有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所有權和經營權兩權分離并沒有改變股東的所有權,只是從表面上不行使占有、使用權,只保留收益、處分權。這一理論體現在修改前的《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

    第二種意見認為,由于現代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已徹底分離,大公司已變為“由經營管理者控制”,股權已從所有權變為債權,公司成為資產所有權的唯一主體,行使全部所有權。股東只享有分股息(資產受益)、投票(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的權利,但無所有權。這一理論體現在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和 物權法(草案)第58、69、70條。

    第三種意見認為,企業法人所有權純粹是法律虛構,現代公司的所有權仍掌握在大股東手里,企業法人則掌握實際支配權。但股份有限公司廣大小股東因為對公司的經營不能參與,其投資的所有權已變為債權。這一理論在法律上沒有體現,是對實際現象的描述。

    我國新《公司法》已于2006.1.1.生效。由于新《公司法》對公司制度增加了大量新規定,公布前也未經過大范圍的討論,人們對第四條的這一修改似乎并沒有注意,一切都在悄悄地進行著,直到新《公司法》生效。私有化者認為這就正式剝奪了國家對企業投資的所有權。

    北京大學一位為物權法(草案)起草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的民法學家在一次對學生的演講中說:“《公司法》的修改,修改了什么,其中修改了兩個字。原來《公司法》規定,對于公司的財產,投資者享有所有者權利。現在把它修改為投資人不是享有所有者權利,而是享有投資者權利,就是股權。股權可不是所有權。那么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進步。”

    “所以這次由于違憲的批評導致物權法擱淺之后啊,這些制定公司法的學者在下面怎么說呢:幸好這個事是發生在現在,如果是發生在公司法修改之前的話,公司法也別想修改。為什么?那個修改也違憲!怎么違憲呢? 國有企業的投資人就是國家,她享有什么權利啊,她享有的不是企業所有者的權利,她享有的是企業投資者的權利。你這個問題不是把全民所有的財產也變成公司所有的財產,你不也違憲嘛。他們在心里樂:當時我們悄悄干啊,也就過去了。”

    一語道破了天機!原來他們也知道這樣做是違憲的。但他們悄悄的干,黨和人民沒有發現!!這一次物權法(草案)公開向全體人民群眾征求意見,再想蒙混欺騙恐怕過不了關了。對物權法(草案)違反憲法的規定提出不同意見,是人民群眾政治上的民主權利。鞏獻田等教授也是人民群眾的一分子,完全有權利保衛憲法,反對物權法(草案)違反憲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公司法》和物權法(草案)的起草者之所以堅持將投資者享有所有者權利,改為投資者享有投資人權利,即股權,是因為他們根據第二種理論可以將投資者的資產變為企業法人的資產,即“由經營管理者控制的資產”。投資者(國家)理論上可以有資產收益權。但投資不是存款,是有風險的。經營管理者掌握了企業資產的所有權,可以對投資人說企業沒有任何資產收益,投資者(國家)分不到一分錢, 直到把企業做垮,低價將企業資產賣給自己或其他私人。如果國家作為投資者沒有資產的所有權,對資產的處分也就失去了權利,只能任憑他們低價賣掉企業資產而無權制止。這難道不是對國家所有權的又一化公為私的法律陷阱嗎?民法學家認為私有化者可以用這種虛偽的手段直接取得國家財產的所有權!

    社會主義國有企業改革的實質,是要完善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及其法律調整,使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如果以剝奪國家所有權而宣布企業法人、政府、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所有權合法,如果承認企業占有國有資產就享有企業所有權,這些國有資產就可能成為集團所有制,或者在私有制基礎上被占有、使用,其結果必然是取消國家所有權,進而取消國家財產的全民所有制,侵犯全體人民的經濟民主權利。

    這當然是違反憲法的。在社會主義民事法律中取消國家所有權,取消國家財產的全民所有制,不僅是違反憲法的,也不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實際。法律設立公司法人,其目的決不應是為了使投資人喪失所有權,或者使企業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民事立法不應只根據少數民法學家的理論制定,必須反映和保護全體人民的經濟民主權利。

    因此,《物權法》必須規定“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

    這個民法學家還說:“企業是什么?法人。法人能賣嗎?企業不能賣!我賣的是什么呢?我賣的是這個企業的投資人權利,也就是股權,我把對公司享有的股權賣給你了,這個時候就等于我把企業賣給你。但不是我把企業賣給你了,就是這個關系,我把股權賣給你了,但企業還在那里啊。”

    大家繞明白了嗎?(笑聲)

    其實股權不過是所有權的一種形態。股權有三個核心權利,一是決定公司重大事項的投票權;二是得到股利、收益等的收益權,第三個權利是可以轉讓、出讓自己的股權。所有權有四項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上面提到的三個權能其中有所有權中兩項最核心最主要的權能。股權難道不是所有權嗎?當然,《公司法》修改第四條,刪去“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規定,是法學家的失職。《公司法》修改前沒有公開征求意見也是客觀原因。在全國人大向法學界征求對物權法立法過程的意見之前,我們也不知道草案的內容。

    我是同意第一種意見的。我認為,法律設立公司法人,其目的絕不是為了使投資人喪失所有權或是使企業對企業的財產享有所有權。股權實質上是所有人借以實現所有權的一種手段。不管是國家投資也好,私人投資也好。我們試想,如果你是一個投資者,投出去的資產變成一個股權,所有權不再歸你,歸了企業了,你們想想,你還投資嗎?企業高興了還給你點股息,要不高興就不給你。我認為絕大多數投資人包括國家,在投資之后都認為對這個投資仍然還具有處分權和收益權。想賣就賣,如果不賣,就享有收益。為什么他享有這些權利,就因為他享有所有權。

    當然,股東享有所有權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有區別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享有收益權的可能性比較大,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合伙人的權利差不多,甚至是投資人自己直接經營。在很多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就是這樣。所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就是由股東享有。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權情況比較復雜,一般來說是掌握在大股東手里。廣大小股東就掌握不住,有可能就變成了債權。這種情況造成了一定的差別,但并不說明股東對于投資就完全喪失了所有權。由于這種投資的特性,在美國的《標準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德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第十三條中——不管是大陸法系也好英美法系也好——都不規定公司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只規定公司可以取得所有權。這是有差別的。并不是說投資后立刻就變成公司的財產了。但是如果投資人愿意把財產賣給公司,這是可以的,公司可以取得所有權;但是如果股東不賣的話,那么所有權還是股東的。

    我們堅持“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正是為了排除任何個人或社會集團對全民財產的獨占權,也正是為了使國家行使經濟管理職能不僅有政權的根據,而且有財產權利的根據,從而使國家能更好的行使國家所有權。

    物權法應該首先對物下定義。

    物權法應該首先對物下定義,然后再加以分類,再說什么是物權。《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規定了財產所有權和和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第73條規定: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我們來看《物權法》(草案)第一章的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我們看“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這是定義嗎?并沒有給“物”下定義。這里提到的“物權”的概念,也是值得研究的。我們知道所有權有四項權能,這四項權能都可以單獨行使。尤其是占有、使用、收益權,所有權人都可以不行使。比如出租房子,由別人占有、使用。甚至國有企業得到國家投資以后,占有、使用和收益都是國有企業的,當然國家也收益。但就是國有企業沒有處分權。這一點我后面會講。這些權能如果都成立的話,那么“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權利”是不是有問題?所有權是全物權啊,不直接控制和直接使用,那是不是就沒有物權呢?這是值得研究的。

    我在我已經上網的文章上提出“物”的概念:“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間的有形和無形的有交換價值的財產,(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除外)。當然,給“物”下定義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們民法中講的“物”應該加上一個條件,就是要有價值和交換價值。光是“物”,比如空氣,它也是占有一定空間的,但沒有交換價值。但是我們抽取出氧氣,在醫療方面使用,那就是我們所說的“物”了。 我在課堂上講不占有空間的無形物指什么?大家也都可以理解。比如打手機,我們花錢買的是那個手機號,是電磁頻道、電磁波、磁場。它看不見,但也是“物”,是可以進行交易的。所以我認為,“物”的分類不僅僅是動產和不動產。“物”應該分為公有物、私有物;有形物、無形物(磁場、電波頻道);可分物、不可分物;主物、從物;流通物、不可流通物;種類物、特定物;合法物、非法物;貨幣、有價證券,還應該加上股票等。在實際生活中,法律對這些不同種類的物及其物權有不同的調整原則和具體規定。所以物權法應該首先對這些不同種類的“物”下定義,然后再對這些“物權”加以不同的規定。如果不給“物”下定義,就談不上保護物權。

    以上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就是所有制與所有權的問題。

    前面提到的民法學家的觀點還認為,“全民所有描繪的是所有制,不是所有權。所有權的主體只有一個。全民所有制中的財產表現為國家所有權。國家所有權是誰的所有權?不是你的,不是我的,是國家的。國家是一個整體的概念,是一個主體,不是十三億的主體。那種認為國有企業的財產不能由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還是應當歸國家所有的認識是錯誤的。這種認識錯在把全民所有制的公有制和所有權混淆了,認為全面所有不僅僅是指對所有權的所有也包括對財產的其他權利的享有。這種認識問題很大,大在沒有區分財產權利的形態。國有企業的財產是應該屬于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的財產,而國有企業的股權應當屬于國家享有。國家所有權究竟是什么性質呢?這個問題民法學界沒有開展過真正的討論。國家真的是民事主體嗎?如果真的是民事主體,你又不打民事官司,這是怎么回事呢?國家進入交易領域成為合同主體,同時在合同關系中不可避免發生糾紛,這時就要打官司提起訴訟。我們發現國家從來不在一場民事訴訟中當原告或者被告。”

    他用以上邏輯來推論國家不是民事主體。但又說不清楚這個問題。因為國家確實是很多財產的主體,甚至是在市場上流通的很多財產的主體。如果說不打民事官司就不是民事主體,那這么來看,如果說從生下來到現在沒打過民事官司的人就不是民事主體了? 這個邏輯是不成立的。

    然后他接著說:“其實原因還在于公有制和所有權、全民所有和所有權之間沒有劃清界線。”

    我們知道,所有制是規定財產實際的歸屬的制度,是經濟基礎的問題;所有權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上層建筑的問題。所有權只是物權當中的一部分,而財產權是一個大的概念,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的財產部分。難道所有制和所有權就不相干嗎?憲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即全民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主導力量,因此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的財產。而物權法(草案)對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的財產只字未提,不予確認,在第54條、58條將“全民所有”的財產變成了“政府所有”的財產。在我們國家,政府所有實際上是國資委所有。草案又在第56條、57條和70條,將“全民所有的財產”變成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所有”的財產,規定了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對“全民所有”的財產可以行使完全的所有權,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現在沒有物權法,這些單位都不能行使完全的所有權。比如,北京大學是一個事業性單位,如果北京大學能夠行使對北京大學的所有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嗎?如果能夠,那校長把學校出讓了都可以。現在是不行的。國有企業要賣自己的機器設備、廠房等,都必須經過國資委批準,國有企業無權行使完全的所有權。因為無論是國家機關、地方各級政府,還是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都不是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的物權所有人。只有“國家”也就是“全民”才是真正的“物權所有人”。而《物權法》(草案)抽空了全民所有的財產,使國家機關、地方各級政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有權直接向私人和外國人出讓國有資產而不必經過全體人民的同意。這里就涉及到一個出售國有企業的問題。

    我一再引到的那段話說了:“企業是什么呢?企業是法人,法人能賣嗎?企業不能賣!我賣的是什么呢?我賣的這個企業的投資人權利,也就是股權,我把對公司享有的股權賣給你了,這個時候就等于我把企業賣給你。但不是我把企業賣給你了,就是這個關系,我把股權賣給你了,但企業還在那里啊。”

    而事實上,出售國有企業,在法律上既出售了國有企業的財產權,也出售了國有企業的財產。因此,財產和財產權、所有制和所有權怎么能截然分開呢?轉移的財產權,既包括所有權也包括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等其他權利。國有企業出售時,有它自己的商標、名稱等。國有企業的名稱是很值錢的,在它的行業中是有影響力和地位的。還有很多國有企業,是擁有知識產權、發明專利等等。出售國有企業,出售的不僅僅是所有權,還包括其他物權。因此,出售國有企業既有經濟上財產的出售,也有法律上財產權利的出售。

    舉例來講,我們且不說生產資料,就說生活資料。比如我去商店買件衣服,難道只是買衣服的所有權嗎?我不要衣服,把所有權拿走了,衣服你留著吧。(笑聲)能這么交易嗎?不要實際的財產,只要財產權,可能嗎?

    因此,我們說出售國有企業就是出售國有企業的財產和財產權,從來沒有聽說過出售法人。出售法人的提法真是奇談怪論。

    那么國有資產是什么財產呢?這里涉及到人民的民主權利問題。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至少包括三種:經濟的民主權利、政治的民主權利還有文化的民主權利。我們的全民所有財產,是法律所規定的嗎?不是。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的財產,是全體人民在黨的領導下,經過與“三座大山”浴血奮斗得來的勝利果實。如果不承認這一點,認為財產權是法律給的,那只是法學家的幻想。大家想想,土地改革的時候,農民怎樣從地主那里得到土地的?土改的時候,農民把地契、借據都燒了。地契、借據是什么?是財產權的法律憑據。所以國有資產的財產權不是法律給的,是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果實。法律只是對事實的確認。

    全民資產是無產階級專政政權的物質基礎,是全體人民福利的來源和保障,涉及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是我們經濟民主的基礎。但近十幾年來,在改革的幌子下,“全民所有”的財產已經在“國資委批準”下被賣的所剩無幾。除了造就了一批一夜暴富的私營企業主之外,工人階級的整體收入水平并沒有提高,反而減少和失去了基本的社會福利保障。我認為社會福利保障水平大大低于七十年代我在國有企業工作時的收入水平。當然我們那時收入比較少,但現在工人階級的整體收入水平高嗎?工人十年來工資水平都沒有提高,以至于工人都不愿意去了,出現了“民工荒”。大批國企工人下崗,只能拿一點生活費。一個是工人階級的福利水平下降,還有一個是大批國有資產的流失降低了國家向全體人民提供社會福利保障的能力。比如教育收費大幅提高。過去,國家的稅收財政來源主要來自國有企業,用于社會福利,全民的教育是免費的。我是79年到83年在大學上學。整個80年代上大學是不交費的,研究生都不交費。我上學還帶著工廠的工資,自己沒拿一分錢。我在工廠干了九年了,國家自然就給我提供這個福利了。而現在,要供一個孩子上大學要多少錢?當然我們可以說,上大學、讀研究生,你已經是成年人了,應該想辦法自己負擔,比如自己做一些兼職、打打工。可是小學呢?國家甚至無力保證全體適齡的孩子獲得完全免費的、無歧視的小學教育,要依靠所謂的“希望工程”來籌集小學教育的經費。我認為這是我們民族的恥辱!還有個問題,農民工的孩子不讓在城里上公辦小學。農民工自己辦學,有些地方政府居然不讓辦。這種事太讓人憤怒了。這些孩子連小學都不能上,將來怎么辦?

    現在來看看醫療方面。我在工廠的時候,當過兩年“工人的赤腳醫生”。(笑聲)我是經過專門訓練的,推拿、針灸都會。那個時候治病五分錢就夠了。而且我們經常騎車上香山采中藥,然后自己制作中藥,來醫治工人,不花什么錢。我記得在我工作的工廠的門診部,自己可以配制一些簡單的藥品,比如用酒精加上一些水楊酸,可以治療常見的皮膚病。本來醫療應該是普遍的福利,應該由國家承擔絕大部分,企業承擔一部分,個人承擔一部分。包括西方的現代國家也是這樣做的。我們達不到那么高的水平,可以降低一點,中醫、中藥都可以用的。但現在為了醫藥企業的利潤不允許。所以全體人民的醫療費用節節攀升,很多人原有的醫療保障被變相取消或降低標準,過去沒有醫療保障的人則無望獲得這種基本的社會福利。今年我看到開人代會討論這個問題,政府承諾要給人民群眾提供基本醫療,希望能落實。

    由于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其結果是必然侵犯人民群眾經濟上的民主權利。這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工作保障。國有企業破產或改制解雇了工人。工人一旦離開企業,就是一無所有,比農民還不如。因此,有工作是他們生計上的保障。工人在國有企業里可以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各項權利和福利,包括接受技術培訓、生產安全保障的權利等。我16歲參加工作,沒上過高中,就是在我所在的國有企業辦的業余技校學習了高中課程和進行技術培訓。還有生產安全保障。我們看現在廣東家用電器工廠的勞保情況,我去看過,那香蕉水的味道熏得人眼睛都睜不開。我在國有工廠工作時,同樣是使用香蕉水操作,通風情況特別好,基本上沒什么味道,勞動條件非常好,還組織工人去療養。像我們這樣有害做業的工人提前退休,工資加一級。國有企業之所以效益低,私營企業效益高,我認為其中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私營企業剝奪了對工人的生產安全條件上的投入。

    第二個方面,國有經濟的收益可以使全體人民享受普遍的福利。比如,現在這么多大學生找不到工作。國家為什么用不了這么些人呢?為什么不開辦高技術密集型的企業呢?完全可以吸納這些大學生,開發軟件的企業需要大量的投資和大量的大學生工作。把就業的壓力推給私營企業,私營企業是無力承擔的。現在的國資委就是不愿意投資辦國有企業解決大學生就業,而是把巨額外匯投資去買美國的債券。實際上,辦國有企業就有一定的社會效應,可以保障人民的工作權。所以我認為國有企業作為承受人民經濟民主權利的載體,它有巨大的社會責任。表面上看,好像降低了企業的效率,但從全體人民的經濟保障和全社會的穩定、從人民享受經濟民主的角度來看,公有制是高效率的,是有利于保障全體人民的經濟民主權利的。

    而私人資本在商品流通領域、在政治上向全社會要求平等權、民主權、所有權、自由權,但一旦進入生產領域,實行的就是完全的專制。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資本主義的管理就其形式來說是專制的,隨著大規模協作的發展,這種專制也發展了自身特有的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9頁)因此我在文章中向國家的立法機關大聲疾呼,人民要求經濟的民主權利。我認為大批國有企業很多是盈利的,但被出賣了,沒有得到工人的同意。國有企業被出賣了以后,工人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大批下崗工人的生計陷入了困境,人民群眾的就業機會大量喪失。這是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經濟上的民主權利。(掌聲)

    我認為對全民所有的財產,全體人民都享有發言權。在西方發達國家如英國、法國,甚至日本,政府要出賣國有企業必須通過議會的辯論、投票表決,并且對工人要做妥善安置或補償才能通過。在我國,對于國有企業為什么要出售,出售以后結果是什么,出售所得資金的用途等等,我們都沒發言權、參與權、決定權,也有網民提出,我們也沒有收益權。我認為這就是因為我們沒有《國有資產法》。沒有法律約束導致全民所有的財產在國資委的批準下大量流失。憲法的規定也成了一紙空文。要是按照《物權法》(草案)第54、56、57、58、70條的規定,連國資委的批準都不需要了,現在還是需要批準的。《物權法》(草案)如果被通過以后就不需要了,因為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都可以直接行使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流失國有資產就合法化了。這樣一來《物權法》(草案)第71條、第72條“流失國有資產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就完全成了空話。

    我反對將盈利的國有企業向私人出賣,對于閑置的國有資產確實需要出賣的,必須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辯論、投票決定,出售國有資產所得資金必須再投入全民所有的單位或者社會福利保障資金,資助貧困家庭、貧困學生,并且向全體人民公布。國有資產總量的增殖率必須與國家經濟發展的速度相匹配,而不是國資委所宣稱的二十年國有資產的總量只增殖了50%。改革開放初期,我們國有資產的總量是5萬億,現在經過二十年,國有資產的數量是9萬億,而我們國家的GDP增長都翻了好幾番了。所以我認為《物權法》(草案)這樣的規定是架空了《憲法》,是一種法律的陷阱。我們把解決這個問題的希望寄托于人民代表大會,呼吁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國有資產的出售、投資、使用和收益的情況。注意是監督,不是說讓人民代表大會去經營管理國有資產。這樣可以行使人民群眾的經濟民主權利,使國有資產的使用更有利于中國的廣大人民群眾。

    那么這個問題的結論就是:財產掌握在誰的手里,財產權就掌握在誰的手里。《物權法》(草案)不維護全體人民的財產和財產權,不反映全體人民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是必須擱置和修改的。如果不經過原則性的修改是不能通過的。

    第三個問題是關于公法和私法的劃分能不能成為私法不保護國家財產的根據。

    民法學家說:“現在不談主體問題,我們來談權利問題。國家所有權是什么性質?這個就需要公法和私法、公權和私權的劃分。公權、公的利益由公法規定;私權、私的利益由私法規定。公法的任務是保護公的利益不受個人的侵害;私法的任務主要是防止國家的公權力對個人利益的侵害。因此公法保護公的利益,私法保護私的利益。《物權法》作為民法的一部分,民法是私法,民法的任務、觀念和重點是個人,也就是私的利益,所以民法實施私法自治。國家財產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國家的專屬財產,就是指專有所有權,沒有進入民事流轉的財產,還有一種是進入民事流轉領域的財產。私的利益包括個人的、集體的,也包括進入民事流轉領域的國家的財產,國家資產進入民事流轉領域就是私的利益了。私法要保護私權,私權神圣。”

    少數民法學家們口口聲聲要分私法、私權,公法、公權,但一說到“利益”,公、私就分不清楚了,私的利益既包括個人的財產,也包括集體的財產和國家資產。一句話,私人的財產是私利益、私權,國家的財產也是私利益、私權!這充分表達了他們急于化公為私、在法律上實現和固定私有化“成果”的迫切愿望。為了充分保護私有財產、私利益、私權,似乎法律必須分為公法、私法,以私法保護私權來凸顯私權神圣。

    但是這種劃分并沒有什么科學性和必然性,即使是在法學界也存在很大爭論。首先,某種財產是不是國家專屬,并不是財產本身的性質決定的,而是財產所有制決定的。所謂的國家專屬財產是什么呢?就是土地、海洋、河流、軍事設施、武器彈藥等等,這些財產在我國不能進入民事流轉領域。但就世界范圍來說有什么不能呢?這些財產本身的性質并不決定它就是國家專屬財產。在資本主義國家里,它們有不同的法律上的規定,它們大多數能夠進入民事流轉領域,是私有制決定的。原則上說,任何財產都可以是私有的,任何財產也都可以是公有的。但即使從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來看,對屬于國家的公有財產和屬于私人的私有財產均有明確的法律劃分,進入民事領域的公有財產也不能變成私有的。更不用說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憲法第12條)”,國家資產進入民事流轉領域仍受到法律的重重保護,絕不可能隨便輕易變為私有財產(以各種違法手段化公為私除外)。所謂“國家資產進入民事流轉領域就是私的利益了”完全是少數民法學家們的法律虛構,是“法學家的幻想”。

    其次,公法、私法的理論劃分最早是古羅馬的法學家提出的,當時并沒有實踐的意義。在資產階級大革命中,為了反對封建階級的統治,大陸法系國家的資產階級沿用古羅馬的這個文化傳統,在奪取政權之后采用了這種理論劃分。 但是英美法系的法學家從來不承認公法、私法的劃分。他們認為一切法都是主權者的命令,通過國家的權力起強制作用,不因為公法、私法而有所不同。如英國就沒有民法這個部門法,它分成財產法、契約法、侵權行為法、繼承法和婚姻法等。而一般的法律部門的劃分就是普通法和衡平法。在美國,通過判例或法典、法規而體現出來的劃分是財產法、合伙法、契約法、侵權法、擔保法和親屬法等。但是英美法系的國家并沒有因為沒有公法、私法的劃分,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就受到影響,有產者的私權利就不被保護。事實是不但沒有受影響,而且發展很快。

    實際上,現代資本主義發達國家已經把“完全的私權自治”的觀念摒棄了,而代之以有限的“私權自治”。現代社會化大生產要求國家要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建立國有企業、國有經濟。我們知道美國的“911”事件,被炸掉的兩座大樓都是美國的國有資產。事后的全部賠償都是國家承擔的,不是保險公司來賠償。美國有相當多的國有資產,像在軍工領域、高科技領域,都有國家的大量投資。

    英國工黨在推行國有化方面更為激進。在1945年掀起了國有化的第一次高潮,以國家力量將銀行、煤炭、煤氣、鋼鐵、電力、鐵路、航空等8個部門的大企業收為國有,使國有企業在這些部門生產中的比重達到了90%以上,使英國的戰時統制經濟向以國有化為特色的混合經濟發展,開辟了英國歷史上國家干預經濟的新時代。1951—1964年保守黨執政期間,雖然對鋼鐵和公路貨運業推行非國有化,但由于長期以來推崇凱恩斯主義,保守黨仍維持了多數國有企業,使工黨推行的以國有化為特征的混合市場經濟基本上保留了下來。1974年工黨威爾遜政府再次執政后,又掀起了第二次國有化高潮,除繼續對8個基礎部門國有化外,還對飛機制造業、造船業實行國有化,對石油工業實行了國家大量參股。經過第二次國有化高潮,英國的國有企業已從主要是燃料工業、交通運輸業、基礎設施部門,發展到制造業領域,甚至發展到航空空間工業這樣的尖端部門。國有企業在英式混合經濟中的比例大大增加。到1978年,在混合經濟的產值中,國有企業的產值占到英國國民生產總值的11%,職工人數占勞動力總數的80 %,固定資產約占混合經濟的l/5的份額。到1978年,在西方混合經濟體制的國家中,英國的企業國有化程度最高。

    1978年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企業國有化程度,其比例如下面圖表所示:

    1978年 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企業國有化程度表(%) 

    國別行業   電話電報   電力   鐵路    煤氣   航空    鋼鐵    汽車

    英  國  100  100    100    10075 75 50

    法  國  100  100    100    10075 75 50

    聯邦德國100   75    10050    100  0 25

    意大利  100   75    100    100    100 75 25

    加拿大   25  10075 075  0 0

    瑞  典  100   50    100    10050 75 0

    再次,現代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也不再規定“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了。法國的《人權宣言》提出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后來法國在1946年和1958年的《憲法》中就沒有再提這個規定。美國的1787年《憲法》也沒有規定公民的財產權,1791年的憲法修正案才補充規定“凡私有財產,非有適當賠償,不得收為公用。未經正當法律手續,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財產。”  1947年意大利憲法42條規定,“財產有公有和私有兩種。法律承認并保障私有財產,但法律為了保證私有財產能履行其社會職能并使其為人人均可享有,得規定獲得和使用私有財產的辦法以及私有財產的范圍。為了公共利益,私有財產在法定情況下得有償征收之。” 1946年日本憲法29條規定,“財產權不得侵犯。財產權之內容,應由法律規定以期適合于公共之福祉。私有財產在正當的補償下得收歸公用。” 1949聯邦德國基本法14條規定,“財產權和財產繼承權受到法律保護,其內容及范圍由法律規定之。財產權負有義務,即其使用應有利于公眾。為公眾利益起見,財產可依法征收。”

    最后,從19世紀后半葉起,在經濟及其法律調整的實踐中,出現了公法和私法互相滲透、融合之趨勢。所謂“私法公法化” 和“公法私法化”。由于自由市場競爭的弊端和個別資本與生產社會化的矛盾加劇,為了減緩社會矛盾、管理好日趨社會化的市場經濟,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越來越多地直接干預生產和流通過程,乃至通過設立國有企業或由政府直接從事經濟活動。在所有權、債、繼承等傳統私法領域施加產業政策、經濟規劃、環保、就業和社會保障等社會性約束,或者用行政、刑事等公法手段來調整契約、企業等傳統上屬于私法領域的關系。 現代大陸法系的國家首先提出了“社會法”的概念。社會法是什么呢?比如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金融法、計劃和產業政策法、國有企業法,等。這些現代法律主要是解決經濟規劃、環境保護、就業、社會保障等社會性的問題。這些法律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因此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學家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就有了“社會法”的提法。

    所以公法、私法劃分的理論是不成熟的,有爭議的,我國立法不應該以這種理論為根據,也沒有必要以這種理論為根據。有這么大分歧的公法、私法劃分的理論,怎么能成為“《物權法》是私法,不保護公權利,不保護國有資產”的理論根據呢?正如史前進先生的文章指出的:“西方當代立法即壟斷和國家壟斷時期的立法不抄,對物權的禁止條款、限制條款、指導性條款、適用條款等一條也不抄,專門去抄自由資本主義的、“物權絕對化”的內容。對外國國有資源和國營企業、公共財產和公眾財產的保護立法不抄。看來,抄什么不抄什么,一些人心里有極明白的計算,是立場堅定、愛憎分明的。”

    接下來從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來看,是不是“私法只保護私利益、私權利,公法只保護公利益、公權利;公法的任務是保護公的利益不受個人的侵害;私法的任務主要是防止國家的公權力對個人利益的侵害”? 首先來看《憲法》。憲法是最典型的公法,憲法第二章就是全面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共有24條之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難道是公權利、公利益嗎?憲法之所以要全面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就是為了履行社會主義國家的責任,全面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全面保護公民的私利益、私權利,而不是少數民法學家所說的“公法的任務是保護公的利益不受個人的侵害”。 我們再來看《刑法》。刑法是公法,那它保不保護私權利呢?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八節,其中: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如果《刑法》這部公法不保護私權利,那么一旦少數民法學家的個人財產遭犯罪行為侵犯,是否要由他們自己用“私法”去保護呢?再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公法,專門有一節規定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國家賠償法》是公法,也是專門保護私權利的。等等,不一而論。

    那么私法是不是只保護私權呢?我們看《民法通則》。《民法通則》是最典型的私法,第四十九條是專門規定保護公權利的,而且是使用公權力的手段來保護。《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后,擅自處理財產的;(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證券法》是最典型的商法、私法。它第十條規定,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依法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專利權法》也是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專利侵權的行為要由專利管理工作部門來處理,這也是規定了公權力。《擔保法》是私法,也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等等。這都是私法調整公權利、公利益的體現。私法的任務不僅不是防止國家的公權力對個人利益的侵害, 而且是要使用公權力的手段來保護個人利益。所以“公法只規定、保護公權利,私法只規定、保護私權利”,完全是少數民法學家的一種法律虛構,在我國社會生活中和現行的法律制度中都是不存在的,只是一種蒙蔽人民的虛構的理論。

    歐洲早期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是羅馬私法發達的重要條件,也是產生公法、私法劃分的重要條件之一。公、私法的劃分與私有財產和商品經濟的發展具有天然的聯系,促進了其中體現的當事人權利平等、當事人意思自治等觀念的流行,這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羅馬私法的迅速發展。因此,公、私法的劃分與早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和民族國家的最終確立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但這種理論甚至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經濟生活,已經不是他們的主流法學理論了,更不用說對我國的國情完全“水土不服”。少數民法學家像寶貝一樣“移植”進來,還打上“先進文化”的印章,簡直就是把落后當先進,客觀上適應了西方國家對我國實行“法律全球化”的戰略需要。

    我國改革開放后根據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實行的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憲法第6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憲法第7條)”。即使在“改革”中大批國有企業的財產被“轉移”給私人的情況下,在商品生產和流通領域仍然存在大量國有資產。我國目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社會、經濟條件與早期羅馬私法發展的條件完全不同,與早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時期也完全不同。“公法保護公利益,私法保護私利益”的理論與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完全不適合,不能成為建立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民事法律體系的基本理論。物權產生于財產的私有制,我們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就不能照搬舊的物權原理。社會主義物權法理論與資本主義物權法理論應有本質的不同,必須結合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自主創新,其要旨必須是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經濟制度,不能成為加速私有化的助推器和鞏固私有制的保護傘。

    目前在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修改、完善的過程中,應堅決摒棄“物權法是私法,私法只規定、保護私權利”的陳腐觀念,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回歸《憲法》、《民法通則》正確的法律體系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原則。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部門法的劃分,主要是根據法律調整對象的性質和調整方法的不同,對不同的社會關系采用不同的調整方法。

    《憲法》規定,我國的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為基礎,多種經濟成分并存,幾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物權法》要體現這一憲法原則,可開宗明義在第一條立法宗旨中規定:“為保障國家、集體和公民、法人對物的占有和支配,鞏固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物權法》在“所有權”中可根據《憲法》第7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規定“國家財產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人民。”

    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對于關系國計民生的財產就是要實施特殊保護。《物權法》可規定下列財產不得用于清償債務,在還債中享有豁免權,不受法院強制執行:1. 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的財產;2. 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的財產;3. 承包地、宅基地等農民賴以生存的集體所有的土地;4. 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財產;5. 公民必需的生活物品。

    總之,人民需要的是一部社會主義的《物權法》,而不是“只規定、保護私權利”的私有制的保護器。

    這是第三個問題。

    第四個問題是關于三種財產平等保護的問題。

    民法學家一再說:“(對財產)要平等保護。我們民事領域里有個“平等”太重要了,必須人格平等、地位平等、財產平等。強調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就沒有民事合同、沒有市民社會、沒有商品經濟。恰恰是如果不保護私權才會導致我們國家極大的損失。”“有一種資產流失非常可怕,就是我國的資金大量地流到了國外。只有保護私權才能阻止資金外流。”

    鞏獻田老師文章里說:“富人的財產多,而窮人就只有一個打狗棍。那么平等保護是保護什么?還是保護富人。窮人沒財富,就一根打狗棍。” 民法學家又說,“別認為打狗棍就不該保護,窮人也并非毫無財產。我們要同等保護的時候,不是說窮人的破房子、打狗棍對窮人毫無意義,可能這個破房子、打狗棍對窮人的意義,比豪宅對富人的意義更大。有一點:你承不承認貧富差距的合理性?”

    大家看,最后這句話還是很到位的。如果承認這個“合理性”,那就該平等保護。但我們恰恰就是不承認目前中國貧富差距越來越大是“合理”的!

    我認為這個問題起碼應該分成三個層次來理解。

    第一個層次,從基本經濟制度上看,三種財產——國家、集體、公民個人的財產——在經濟制度上本身就不是平等的。我國憲法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就意味著我國公有財產是經濟制度的主體,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另外,國家和公民個人的財產內容也不一樣。人民群眾大部分都只擁有生活資料,即使有一套房子、一輛汽車,也是生活資料。有生產資料的人現在不很多,有一定生產資料的私營企業主在社會就業人口里只占0.6%。大部分人民群眾有的是生活資料。國家財產有什么?國家有原子彈、核彈、衛星、土地、資源、外匯儲備等等。國家、集體、公民個人對這些財產的所有制本身就無平等可言,更不存在私利益優于公利益,也不存在平等保護。

    第二個層次,是對財產權的保護。對財產權的保護又分兩點:

    第一,是對于未進入民事關系的財產權不進行平等保護。沒有進入民事關系的財產權,由行政法律關系等其他法律關系來保護,由國家另外規定法律來保護,比如《憲法》、《軍事設施法》、《外匯管理法》、《煙草專賣法》等。

    第二,是對于進入民事領域的平等主體的財產權應該平等保護,因為這是市場經濟的需要。但應當強調的是,即使對進入民事領域的平等主體的財產權也只是平等保護,而不存在私權優于公權。所謂的平等保護,就是對所有的市場主體適用相同的法律和市場條件。而恰恰就是在這點上,我們在法律上沒有做到平等保護。我們都知道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一直都適用不同的稅法。國有企業長期處于市場競爭的不利地位。對國有企業征收高額稅負,而且收得很勤;對私營企業、三資企業,是“三減兩免”,而且企業本身還存在大量偷稅、漏稅的情況。還有審計,國家審計機關只審計國有企業,不審計私營企業,也不審計三資企業,也審不到。還有社保,國家要求國有企業必須給職工完全交社保(這是應該的),而私營企業大多數都不給工人買社保。再有安全生產,國有企業對安全的投入要大得多,而私營企業就不怎么投入。另外我們看《破產法》(試行),里面有規定:本法適用于國有企業,私營企業參照實行。總之種種條件都不平等。所以為什么國有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這么艱難?大家可以想見。目前只有一定壟斷性的國有企業日子才好過一些。

    對于企業在市場上不平等的問題,我們的民法學家一直保持沉默。全國人大今年擱置了兩個議案,《物權法》和《企業所得稅法》。《物權法》的擱置引來了民法學家的異議和憤怒,而《企業所得稅法》的擱置則沒有引起關注。《企業所得稅法》,是要對所有企業平等收稅,不照顧三資企業、私營企業,這遭到民法學家的反對,因此全國人大也擱置了,民法學家則很高興。兩部法律兩種態度,哪里有什么平等可言?說穿了,對國家、集體、公民個人的財產平等保護是假,要求特別保護私有財產,確立私有制是真。

    第三個層次是對個人財產保護的公平性問題。平等的不一定就是公平的。法律的形式和經濟的內容有內在的聯系,而不是依照自然的規律來實現平等。什么叫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正義,是人們的一種倫理觀念、價值觀念,是體現一定生產方式和人們理想的觀念形態。公平觀念體現在法律上就是一種權利。恩格斯在《論住宅問題》一書中說:“公平始終是現存經濟關系的觀念化和神圣化的體現,公平觀念總是表現人們對現存社會經濟關系的某種肯定或否定的態度。”(《馬恩選集》2版,3卷,212頁)馬克思說:“法律形式作為單純的形式是不能決定內容本身的,形式只是表示內容(經濟交易)。……這個內容只要與生產方式相適應、相一致就是正義的,只要與生產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義的。”(《馬恩全集》第25卷,第379頁)

    現在我國法律界有個趨勢,就是只追求形式正義、程序正義,而不管實體正義。我認為對于公平正義的評價,無論是事實上的還是法律上的,都取決于它是否與社會生產方式相適應。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都重要,但實體正義更重要。面對中國越來越大的貧富差距問題,如果只想用法律形式來保護窮人的打狗棍,窮人是不需要的。窮人需要得到保護的是有飯吃、有衣穿、有工作、有住房、有醫療、有教育、有尊嚴,而不是打狗棍!(掌聲)只講所謂的形式平等,是達不到獲得人民支持的目的的。我們仔細看《物權法》,根據《物權法》(草案)是不是能夠保護農民的宅基地呢?根據《物權法》(草案)是不是能夠保護業主的權利呢?業主拿著《物權法》(草案)能打贏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的官司嗎?不能。我們人大法學院院長王利明教授也說,這個法還是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我認為《物權法》只有符合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公平、正義的標準,反映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要求,才能得到真正的擁護和支持。

    我最后講幾句結語:立法要充分發揚民主,有充分的討論、充分的調查研究和利益協調。我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繼續研究和修改《物權法》的時候,要吸收其他專業和學科的專家的意見,讓其他專業和學科的專家(如著名法學家史際春教授、孟勤國教授)參與到立法的進程中來,集思廣益,把《物權法》制定成一部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條件的、能夠有利于我們社會和諧發展的成功的法律。我不認為《物權法》的立法最終不能成功。

    今天就講到這里,非常謝謝大家。(掌聲)

    2006.3.10.

    (新世界出版社整理)

「 支持烏有之鄉!」

烏有之鄉 WYZXWK.COM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青木

歡迎掃描下方二維碼,訂閱烏有之鄉網刊微信公眾號

收藏

心情表態

今日頭條

點擊排行

  • 兩日熱點
  • 一周熱點
  • 一月熱點
  • 心情
  1. 胡錫進硬懟平原公子,這釋放了什么信號?
  2. 李克勤|“深切緬懷毛主席,您永遠的學生王光美”:劉少奇的妻子晚年的說法做法意味深長
  3. 郭松民 | 也說“滬爺撐起一片天”
  4. 改開以來民間“順口溜”拾穗(一)
  5. 美國加州大火燒出了房地產金融騙局
  6. 選擇題:到底誰讓老百姓吃飽了飯
  7. 奴顏婢膝的學生與急眼了的老師
  8. 臥龍大橋擴寬:南陽人民的恥辱!
  9. 研究和評價“文革”,是否應該跳出個人恩怨、得失的小圈子?
  10. 否定前三十年,就是在否定偉大領袖毛主席!
  1. “深水區”背后的階級較量,撕裂利益集團!
  2. 大蕭條的時代特征:歷史在重演
  3. 央媒的反腐片的確“驚艷”,可有誰想看續集?
  4. 瘋狂從老百姓口袋里掏錢,發現的時候已經怨聲載道了!
  5. 張勤德|廣大民眾在“總危機爆發期”的新覺醒 ——試答多位好友尖銳和有價值的提問
  6. 到底誰“封建”?
  7. 兩個草包經濟學家:向松祚、許小年
  8. “當年明月”的病:其實是中國人的通病
  9. 該來的還是來了,潤美殖人被遣返,資產被沒收,美吹群秒變美帝批判大會
  10. 掩耳盜鈴及其他
  1. 遼寧王忠新:必須直面“先富論”的“十大痛點”
  2. 劉教授的問題在哪
  3. 季羨林到底是什么樣的人
  4. 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認為“顛倒歷史”的“右傾翻案風”,是否存在?
  5. 歷數阿薩德罪狀,觸目驚心!
  6. 到底誰不實事求是?——讀《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與《毛澤東年譜》有感
  7. 陳中華:如果全面私有化,就沒革命的必要
  8. 孔慶東|做毛主席的好戰士,敢于戰斗,善于戰斗——紀念毛主席誕辰131年韶山講話
  9. 我們還等什么?
  10. 他不是群眾
  1. 車間主任焦裕祿
  2. 地圖未開疆,后院先失火
  3. 張勤德|廣大民眾在“總危機爆發期”的新覺醒 ——試答多位好友尖銳和有價值的提問
  4. “當年明月”的病:其實是中國人的通病
  5. 何滌宙:一位長征功臣的歷史湮沒之謎
  6. 央媒的反腐片的確“驚艷”,可有誰想看續集?
亚洲Av一级在线播放,欧美三级黄色片不卡在线播放,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国产精品一级二级三级
日韩国产中文综合 | 在线成年视频人网站观看新 | 色偷偷亚洲男人本色 | 亚洲日韩在线视频一区二区 | 尤物精品国产福利一区网站 | 激情六月激情网久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