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職人員申報公布財產問題的幾點意見
原載:旗幟網
在今年“兩會”召開前夕,溫家寶總理與廣大網民進行了在線交流。據新華網報道,溫總理在答復問題時說:關于建立官員的財產申報并公布制度的建議是正確的。當然,為了使這件事情做得真實而不走過場,必須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我們正在積極準備這項工作。這一表態,受到了關注反腐問題的廣大人民的歡迎。對于我們這些向中共中央和人大常委會先后三次上書(2008年1月20日、9月13日、12月25日),提出《關于反腐倡廉的兩項建議》的簽署者2369人來說,則更感到高興。但令人不解的是,在新華社2月28日正式發布的有關報導和采用這個“通稿”的官方幾個大報的新聞中,對官員申報和公布財產問題卻只字未提。因此,我們認為:溫總理在網上談話中,確實給我們透露了一個值得歡迎的好消息,但是,溫總理的講話不同于國務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的行使國務院的立法提案權,更不代表國家立法機關;又考慮到新華社的新聞通稿中對此事只字不提的情況,我們仍然期待著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于我們三次提出的《關于反腐體系規劃的兩項建議》的正式答復。
關于我們建議的內容,這里要做三點說明:(一)我們建議的財產申報人不限于政府官員,而是公職人員,包括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凡是縣處級和相應級別的公職人員都必須依法申報公布財產。(二)為了保證對申報財產的認真監察,不走過場,必須建立獨立的、權威性的、強有力的國家監察機構。要將現有的國務院下屬的監察部升格為對全國人大負責的廉政監察院;將現有的在中共中央委員會領導下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升格為向全國黨代表大會負責并受其監督的機構。要求下級監察機構監察其上級領導人員的財產收入,事實上是很難做到的。即使規定了好的法律、制度,如果對這種具有先天缺陷的監察體制不加改革,也是難以落實的。(三)建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制度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如銀行存款的實名制和終身唯一編號制等便于核查個人財產的制度,是必要的;但這并不是說要等待這些配套制度完全建立健全之后,才能開始實行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公布制度。這兩個方面是相互促進的。如果建立配套制度等項準備工作拖延過久,于國于民都是不利的。
我們殷切希望“兩會”的代表和委員,共同努力,促進《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的制定和依法獨立的、權威性的監察機構的建立,使反腐倡廉工作得到更大的進展,從而更有力地支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
聯系人:李成瑞 (國家統計局)
鞏獻田 (北京大學法學院)
馬 賓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柳運光 (原中共七大代表,現住遼寧)
200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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