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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進:且看誰敢帶著盜騙的全民財產到天堂——六評《物權法》(草案)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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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誰敢帶著盜騙的全民財產到天堂

——六評《物權法》(草案)辯護詞

史 前 進

當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陷于空前困境。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盜騙國庫者的巧取豪奪,一方面是內外私有經濟優勢的圍剿。隨著我們黨反腐倡廉力度的不斷加大,第二個原因正突出的顯現出來。率直地說,保衛全民財產,就是保衛工人階級和全體勞動人民的利益,就是保衛社會主義社會的生存條件。在堅持 “非公有制經濟”與“私有制”相區別的前提下,在貫徹“公有制為主體”的前提下,只要我們認真讀一讀1848年前后共產主義者的天才著作,聽一聽關于所有制問題第一聲石破天驚的吶喊,就會明顯地認識到或感覺到,現在是梳理私有制的弊害,對抗關于“公有制幽靈”的神話的時候了。

物權法草案的要害之一,是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草案竟客觀上將導致置國

有資產和國有資源于“死”地,成為“幽靈”,并將其被瓦解被劫奪的非法所得合法化。其主要問題:

一是,目前當務之急是制定《國有資產法》,而《物權法》則從根本上阻止《國有資產法》出臺,從而將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的保護架空或取消。

物權法草案爭論的焦點之一,是制定國有資產法還是制定物權法。但草案專門家們卻轉移視線,故意誘導成是制定(連“財產”概念至今都無法界定清楚的)財產權法還是物權法的“討論”,并列為“學習討論參考的焦點”之首。

當初,國家《八五立法規劃》上有國有資產法而無物權法。1995年開始研究國有資產法的起草工作,決定十屆人大期間審議。然而,后來改變立法規劃和工作安排,不搞國有資產法了,專搞物權法。私有化甚囂塵上,盜騙國庫者以為大勢所趨,便聞風而動,這是全國形成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哄搶風”之肇始。

物權法涉及了國家所有權部分。事實證明,中國的國企改革的根本問題,是科學發展觀問題,是管理和監督問題,而不是產權問題,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的產權從來都是清晰的,連經濟學諾貝爾獎獲得者的西方學者都這樣認為。當前的現實問題是,國有資產以每年幾百億元的速度和數量流失,個人或者集團以各種各樣的形式侵蝕國有資產,變公為私,這是當前“物權”上的主要矛盾,也是破壞國內穩定的要因之一。反映到立法上,出臺國有資產管理法,詳細規定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保護措施,確立追溯時效,那么,“流失”、“合法盜搶”、“官商共犯”等問題就能夠得到遏制或解決。相反,制定了物權法,國有資產法就不可能頒行了。因為在立法上,他們認為國有資產法是特別法,物權法是基本法,而兩者的性質和方向又是不可調和的。這也是這些人倉皇出臺物權法的原因之一。

任何立法都應當抓主要矛盾,分清輕重緩急,優先制定國有資產法是重中之重。我國社會目前的主要問題,是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在中外私有經濟的層層包圍中,陣地越來越少,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份額越來越低。廣大人民群眾痛心疾首,反對拆散國有企業,要求采取立法措施,挽救國有企業。鬼子進村了,是打鬼子呢,還是討論怎樣拆房子?物權法是規定“鬼子”同“八路軍”都是“平等主體”的法,既然如此,拆房子何為不可?這或是草案專門家們的邏輯和思維定式。

如能聽取并采納人民群眾的意見,開始啟動國有資產法立法程序,也必須開門立法、民主立法。按照物權法草案的原則和思路來搞國有資產法,是斷然不成的。我的意見是:立法者應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不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不要搞“專家立法”,也不要搞不是專家的學者充專家立法;不能吸收專門把國有企業搞垮的人參與立法。

二是,草案客觀上把流失的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洗白”,抹去“原罪”。

盜騙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者,把白花花的銀子裝進自己的口袋,如從1979年7月國營企業啟動改革算起,整整裝了27年!對這些堆積如山的銀子還用得著問怎么辦么?這是根本不用問的,只要“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便是。應當相信,搞垮國有企業的違法犯罪者,不可能是相當大的多數,人們不能站著看一個螞蟻都看不見,蹲下去看全都是螞蟻。但是,我們不能不認識到問題是相當嚴重的。  

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很顯然,“合法”是法律對“財產”予以保護的前提。物權法界定公民的私有財產是否“合法”,非常重要,但草案對此恰恰有意加以回避。不僅如此,反而在多處條款中為非法所得的合法化大開方便之門。
    草案第4條規定,“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占有人是該動產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物權所有人”說,他們積累的“物權財富”是有改革開放政策“根據”的,他們的“物權行為”是有領導人講話“依據”的,其操作屬于“商業秘密”。對此,誰人能有辦法提出“相反證據證明”是非法的呢?進一步地,草案第29條明確規定,“動產物權設立、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這就是說,只要在《物權法》生效前“已經占有該動產”,在《物權法》生效后,這些人就自動成為這些動產的“物權所有人”了。
    更有甚者,第260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推定有權占有”;第261條規定“無權占有,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推定善意占有”;第262條又規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就是說,如果私人現在已經“占有”了“不動產”或“動產”,不管他是通過何種非法手段得來的,只要在《物權法》生效以后,某人就是這些不動產和動產的物權所有人。即便有人有異議,但只要你無法提出“相反證據證明”,就可以“推定有權占有”,而且是“善意占有”。我們知道,“提出相反證據”是司法程序上的事情。全中國有幾例為了揭發別人“無權占有”而去打官司呢?

草案規定“占有”只七條,可卻專設“占有”一章,可見“占有”在草案中的地位。法律上的所有權,是經濟上的占有權,占有是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指出,私有財產的真正基礎,即占有,只是由于社會賦予實際以法律的規定,實際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質,才具有私有財產的性質。從我國實際情況看,全民財產被國有企業占有,有些國企老板利用這種占有,通過“高來低走”、瀆職虧損、入股投資、分立或合并、股份制改造、管理層收購、出售及破產或假破產等手段搞垮好端端的企業;全民財產通過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被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占有,其惡果更甚。

草案第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負有不妨礙權利人行使物權的義務”,第7條還規定“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由此,“物權所有人”要確保、行使其“物權”,人們就只有服從的“義務”了。

資產者的“資本來源”、“資本增值”存在“原罪”問題,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力轉化為資本”存在“原罪”問題,資產者的“資本轉化為權力”,也都存在“原罪”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養肥了一個新資產階級。如物權法草案正式出臺,不僅意味著關于“流失”、“搞垮”的全民反對的終止,還意味著對“原罪”、“黑錢”追究的終止。事情的結癥正在這里。

拿了全民財產建造私有制天堂,帶了盜騙的全民財產到天堂,是不可以萬事大吉的。俗話說“人不報天報”,天報就是老天“報應”。黑格爾在論證法的“價值”時,提出犯罪的“侵害”和刑罰的“報應”都指向“正義”,“正義”是法的價值。我在闡述法的價值時,將“報應”改為懲罰,是覺得“報應”有些天意色彩。其實,“天行有常”,這里的“常”就是規律。老天“報應”就是規律。

三是,賦予國有企業以所有權的全部權能,將“企業經營權”改為“企業

所有權”,這是國有企業私有化的法律根據。

國有企業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這在任何一個國家的立法上都是毫無疑問的。然而,草案第70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或者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可見,草案把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全部都批發給了“企業法人”。這里的企業法人當然包括國有企業法人。

我國國有企業的財產屬于全民財產,而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后,由于財產形成、管理層權力、勞資對立、企業文化新思維等原因,國有企業的勞動者實際上不是企業資產經營“收益”的受益人。在這種狀況下,把全民財產割裂,劃撥成為具體國有企業的資產,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正的。上世紀70年代起,南斯拉夫搞“企業自治”,打著馬克思說的旗號,又立法又修憲,折騰了一陣子,結果鬧得亡黨亡國。將全民所有改為政府所有,又將政府所有改為企業所有,完成了蛻變國有企業全民所有制性質的最后一道工序。

國有企業使用、處分國家委托的企業財產,必須制定一整套嚴格的制度和程序。日本法律規定連國有企業處分“過剩設備”,也都須經報議會批準,而我國幾百萬美元進口的設備,因不會使用放在露天,等到日曬雨淋不能用了,就按“閑置設備”這一條自行處分掉。據報載,湖南一企業市值5億元人民幣的資產,只賣了2700萬元,而僅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就超過2700萬元。這絕對不是“陳賣光”模式的特例。這回草案簡單明確,既規定國有企業有權處分全部財產,又不規定“處分”的專門制度和程序。這不是立法上的“陳賣光”嗎?

草案第69條規定,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合資、合作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權利。這條規定又是不偏不依,國家、集體、私人都可以干,而且都平等享有那么大的權利。現在國企改革取向是進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公司股份制是“一股一權”,不是“一人一權”。在私人資本股多權重的合資、合作企業里,何談“國家”享有“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的權利”?況且,事實到處都在表明,錢能通神,“糖衣炮彈”,“打進來拉出去”,竟有何人能夠或者敢于站在國家股立場上說話辦事?

草案里的物權擔保又是不偏不依給任何物權人制定的。然而在實踐中,有幾個私營企業相互之間或私營企業能夠給國有企業出來擔保呢。目前,很多國有企業(包括上市公司)利用“使用”、“收益”權利,熱衷于給私營企業、合資企業乃至外資企業擔保、借貸,以牟取法外利益。國有企業違規擔保、借貸,成為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渠道和方式。從現實看,國有企業對私營企業、外資企業違規擔保,其危害觸目驚心。在國有企業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國家對國有資產監管規則不完善的情況下,草案設計的企業法人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會使各種違規擔保披上“合法”的外衣,導致加速國有資產流失,使國有資產的保護工作更加困難。

草案關于抵押權的規定,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沖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對國有企業抵押做了限制,該條例第15條規定,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筑物,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方可以抵押。《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對劃撥土地所有權抵押做了限制,第44條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限制性規定,第46條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罰規定。草案篡改、抵制了上述規定。

草案第72條規定,國有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條是“笊籬法”,因為“嚴重不負責任”非法律專有名詞,法律很難規定其構成要件。這樣,“嚴重不負責任”就在笊籬眼下跑掉了。其實,國企“破產”或“嚴重虧損”屬企業重大事件,且成因復雜,如追究責任,當然要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造成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的幾率有多大?現實是有些國有企業一、二把手一手遮天,無人敢監管,誰人提一點意見即或被解聘、解雇。企業嚴重虧損、破產,不找“企業主要負責人”算帳還找誰算帳?

四是,草案關于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的規定,也是針對

國有企業的。

草案第124條規定,“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我們知道,用益權人依據其他具體法律獲取對國家、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的用益物權時,必須經過所有人的同意,但這一條對此只字未提。第127條前款的規定,僅僅強調了用益權人對法律的遵守,但沒有規定所有人可以對用益權人的權利給予特別的約定,而在后款卻特別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難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無權要求各個“用益物權人”依法行事嗎?

草案第125條雖然規定了“取得用益物權,法律規定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依照其規定”,但這是基于行政管理關系產生的行政管理權,同國家或者集體作為所有者對其所有之自然資源和資產設定用益物權時進行限制的權利,具有根本的區別。

通過上述,初步結論如下:

其一,草案沒能正確反映國有企業科學改革觀,它所要確認和鞏固的是國有企業改革的失敗成果。

“大會們”報告說,“物權法是確認和鞏固改革開放勝利成果的重要法律”。在企業改革領域,物權法確認和鞏固了什么樣的成果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大體經歷了擴權讓利、經營責任制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三個階段。這些階段中的每一步驟,都經歷著科學改革觀同反人民“改革”觀的嚴重分歧。科學改革觀所要解決的,不是要不要改革,而是為什么改革、需要怎樣的改革和為什么人的改革問題。

“簡政放權”,被歪曲為“小政府”、“下放權力”。“小政府”是18世紀的東西,是“夜警國家”嘛,21世紀哪一個國家是“夜警國家”?“放權”的權只能是權利,國家權力能下放嗎?把權利改為權力,這是讓企業向國家要權力。企業擁有權力即擁有制御他人服從之力,這不是復辟資本主義企業舊秩序嗎?“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被篡改為“一長制”,鼓吹“取消企業黨委”、廠長一個人說了算,廠長成為企業的老板。“兩權分離”,本來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在國家那里分離,卻被搞成在企業那里合一,把國有企業蛻變為傳統法人。“承包經營”只能是承包、是經營,可企業卻成為“承包”者的家天下,對經營風險只用百分之幾的工資承擔所謂責任。這樣做,承包人自然先富起來了,企業能不垮下去嗎?“轉換經營機制”,是要企業成為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可全國卻“企業自治”、“私人本位”滿天飛。資本主義企業制度被說成“現代企業制度”,一二百年前的股份制、公司制被冒充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國有企業本應適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卻按《公司法》改制。在公司法那里,工人不再是企業的主人,而是被剝削被壓迫的雇傭勞動者;企業權力機關不再職工代表大會,而是股東大會,資本權力替代了人民權力;共產黨基層組織不再是企業政治領導核心,而是“地下黨”。這難道不是鐵的事實嗎?

企業改革本來可以走上一條正確道路,可在反人民“改革”觀那里,卻是一條黑線貫穿始終。截止目前,90%以上的國有中小企業沒有了,60%以上的國有重點企業沒有了。難道只剩一二百家國有大型企業能夠維持社會主義經濟嗎?能夠維護國家經濟主權、經濟安全嗎?能夠捍衛民族獨立嗎?

其二,如執行草案的規定,不僅僅是國有企業財產將化為盜騙國庫者的家私、資產者的私產,而特別關鍵的是企業的主人將淪為雇傭勞動者。

我們見物更要見人。“物”沒有了,那么人呢?國有企業的主人翁們到哪里去了?據4月16日某電視臺報道,某私人煤礦又發生爆炸,多人慘死。記者采訪提到的一死難礦工才40多歲,正是從國有企業下來的。他們平時不分日夜,用鋤頭、耙子扒煤,奴隸般的勞作;事故前一小時,已發現可能發生瓦斯爆炸,不想下井,但以不發工資相威脅,被礦長罵下井去;人死了,親屬們在井口痛哭,卻被一群來路不明的人打得頭破血流。在這個“土圍子”里發生的,難道不是典型的中世紀封建城堡里發生的嗎?

“改革”中見物不見人,乃至把人當作客體,是從根本上把改革引向歧途,同時也暴露了自己的反人民“改革”觀的本性。最近,有人總結改革開放“取得了一系列歷史性突破,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時,列舉三大“突破”、八大“成就”,可是這里一句“人”、一句“勞動人民的地位”都沒有!只有一句涉及到人,涉及到勞動人民的地位,就是“資本、土地、勞動力、技術等要素市場均加快發展”。一個頂著“共產黨員”招牌的人,竟把作為“勞動力”的人等同于人的“勞務”,當作“市場要素”,當作客體、當作豬玀一樣買賣的對象。真是膽大包天!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有一個人說過勞動力能夠買賣嗎?鄧小平也從來沒有說過勞動力可以買賣。“勞動力買賣”,西方老爺們是這么理論的、這么干的,我國富得發愁的新興資產階級和幫閑文人也是這么理論的、這么干的。請問反人民“改革”家們,時下你們不是“關心窮人不離口、中央文件不離手”么,那么你們為什么背地里也總是這么理論、這么干?

國有經濟的現狀究竟怎樣?正確回答這一問題,首先要調查研究。1929年紅軍打下永新縣城,是要打土豪分田地的。怎樣打法、分法?毛主席先進行調查研究。調查扛活的長工短工,知道了哪個地主剝削和欺壓的手段最毒;調查縣府的看門人,掌握了誰個與官府勾結最勤,如此等等。這樣,這一個地方依靠誰、團結誰、打擊誰這樣一些革命的首要問題就清楚了。現在我們人也下去了,但調查不出企業的真實情況,問題要么出在方法和方法論上,要么出在改革觀、世界觀上。

有些人去企業調查之后有些什么結論呢,什么新結論都沒有。有些結論完全是混淆是非、顛倒黑白的。把盜騙和搞跨國有企業的壞人,說成是什么“能人”、什么“改革開放的功臣”,評功擺好,扶搖直上。他們是歷史罪人,是不被追究不足以平民憤的人。死了張屠夫,人們不會吃混毛豬。只要有一條正確的路線、正確的組織政策,企業一大批德才兼備的優秀干部、優秀人才就立即站在你的面前。   

國有企業里的“人”,除了職工,還有干部。現有干部是要培訓的,但有些所謂干部培訓,時興到美國去“培訓”。據報刊透露,拉到海外“培訓”一個MBA,要幾萬、十幾萬美元,可洋人講的,不少是從孫子兵法、鞍鋼憲法上演繹的。這是不是民族的悲哀、改革開放的悲哀?有人說,去美國三次就可以“洗腦”,第一次去回來大罵資本主義,第二次去回來大學資本主義,第三次去回來大干資本主義。這是不是“培訓”的奧秘呢?近日有一篇題目叫做《中國官員哈佛受訓》的報道,在“誰說去哈佛不如去延安”的標題下寫到:一大批美國在任和退休官員講課,有前國防部副部長、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等,西方公共管理理論建立在三個信念之上—“看不見的手”、“公民社會”和“法律至上”。參加學習的市委副書記、副省長、副會長等中國官員覺得對領導干部“特別有用”,有的要把“哈佛所學軟著陸”。

我這里對這種培訓不表示否定與否,只對所謂“三個信念”表示反對。美國從20世紀30年代起即是“兩只手”—“看不見的手”和“國家之手”(“看得見的手”),他們為什么只教給你們“一只手”?“公民社會”原來叫做“市民社會”,“市民社會”是典型的自由放任資本主義社會,美國現在是典型的國家壟斷和超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社會,所以中國政治敏感的“學問家”后來把名稱擅自改過來了。至于“法律至上”,完全是虛假的。西方媒體不是每天都報道著美國的這種虛假嗎?《華盛頓郵報》4月18日報道說,“調查發現,聯邦法官職業道德墮落現象依舊存在”,“調查結果令人震驚”。專門司法的機關尚且如此違法,那么廣大不司法的機關呢?美國層出不窮的蹂躪法制的事件是對西方“法治”幻想的辛辣嘲笑。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依法治國并不是“法律至上”。列寧明確批判過“法律至上”,指出“法律是一種政治措施”。參加美國培訓的我黨高級干部們或許已經注意,這“三個信念”是禍國殃民的,在中國是萬萬使不得的。

其三,草案為針對國有大型企業和國有資源的“改革”攻堅戰開辟道路,或為國有企業失去最后陣地提供法律保障。

最近一個時期,在反人民“改革”觀指引下,一些人一齊跑出來大講下一步“改革”方略:提出假造的公共產品供給與社會需求的矛盾,把國家作為“改革”對象;集中攻擊行政壟斷、經濟壟斷和行業壟斷;加快金融業股改和外資并購步伐。

他們說,國家必須提供非贏利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國家放棄了,必然會造成大的社會和經濟結構的失衡。這是煽動。改革開放以來,國家提供了大量的公共產品,已不堪重負。北京的道路修了一環又一環、橋梁一座又一座、地鐵一條又一條。連外國人都看到了,在北京的每條好路上,跑著上流社會的奔馳、寶馬、林肯、卡迪拉克,路被私家車占滿了(我不會指責被說“開POLO之類私家車給公司丟臉”的人,他們買車用的是血汗錢),還有草根社會人們的立錐之地嗎?百萬修路工人日夜為誰辛苦為誰忙?你們利用竊得的主流地位,占盡先機,占盡國家的便宜,現在卻利用人們的不滿進行政治投機。“上學難負擔重”、“看病難看病貴”,完全是私有化“改革”造成的,是教育市場化、醫療市場化的必然結果,可你們卻倒打一耙,把一切責任推給國家,將廣大人民群眾的不滿和怨憤引向國家。況且,當前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決不是什么“公共產品供給與社會需求的矛盾”。你們讓勞苦大眾為私有化打工、埋單二三十年,混不下去了,現在又將禍水引向國家!

中國的私營經濟還沒有形成壟斷,你們對于外國跨國公司的壟斷百般呵護。很顯然,攻擊“經濟壟斷”的矛頭所向,恰恰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領導。“行政壟斷”術語是土特產,在你們那里,反“行政壟斷”就是要取消國家對國民經濟的管理和調控。至于“行業壟斷”,現在航空、鐵路、郵政、礦山、石油等行業,早就打破國有企業“壟斷”了,你們集中力量要攻破的,只剩下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經濟部門、國防軍工部門或特殊行業部門了。現在連傻子都知道,反人民“改革”派們已經開始向大型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源開刀了。

近來特別引人注目的,是兩件大事:一是國有銀行的股改,二是外資的大規模惡意并購國有企業。這些事,都與物權法有關。

有學者指出,原來定商業銀行的外資入股不超過25%,但建設銀行在香港的外資股份已經超過這個底線;廣發銀的股份,美國花旗銀行要求占85%,我人民銀行是否同意,不得而知;近日有關方面負責人宣布,將來國家絕對控股的銀行只保留5家。金融乃國家經濟命脈所系。如果金融業走到這步田地,則國之不計、民之不生了!

并購,是英美法上“收購”和“兼并”的統稱,是一公司采取購買另一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或股票、企業產權等方式,而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權的行為。外資并購我國國有企業,始于1995年日商并購北旅;2001年起,我國形成外資并購風潮而至今日。外資并購國有企業的主要方式是:第一,數量成批、區域成片、行業成系統。東北某城市一條街一條街地買,大連輕工系統101家企業全部買斷。第二,整個國民經濟、整個三次產業全部開進。起初只限于加工業,1992年起,外資向第一、第三產業全面進軍,經濟領域覆蓋面極廣,乃至吃的奶粉、方便面,喝的啤酒、飲料、娃哈哈,臉上抹的化妝品,盡入洋人之手。第三,主要以資本方式而不是以技術、物資設備和管理等人股,其股份超過51%,有的多達99.91%。當初引資說是引技術、引管理,現在看來不過借口罷了。第四,并購的企業,是經濟效益佳、產品附加值大且企業增長勢頭強勁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這是一種“卡脖子”戰略。

外資并購的目的,是取得國有企業的控制權。這種控制權,是對企業重大問題如投資、生產經營、及財務等的決策權,對董事會組成及董事任免等的組織人事決定權。有中國人泡制的“靚女先嫁”、“市場換技術”、“改造中國人種兒”等理論引導,有中國人對目標企業的獻圖指路,洋人如魚得水,得心應手。中國960萬平方公里土地,可否成為西方洋人的跑馬場?

有一種說法,私有化完成了,還要物權法蓋章,物權法是小修憲。對此,一位學者說,現在的問題,主要的已經不是私有化,而是是否殖民化問題了。這位德高望重的學者說這句話的時候,眼里含著淚花。是呵,一旦反人民“改革”觀得逞,將來殖民化完成了,也是需要物權法蓋章的。

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是全體人民的財產,是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命根子,是馬克思主義政黨執政的基礎,是人民民主政權的基礎。國內外敵對勢力叫囂結束“一黨專制”,搞三權分立、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那一套,不就是因為這個基礎動搖了嗎?上層建筑市場化、國民經濟私有化,把國有企業吃光、分光、賣光、騙光,是國內外敵對勢力西化、分化我國的首要選項。新殖民主義者在行動!事到如今,難道還不能使人猛醒嗎?

20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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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蕭條的時代特征:歷史在重演
  3. 央媒的反腐片的確“驚艷”,可有誰想看續集?
  4. 瘋狂從老百姓口袋里掏錢,發現的時候已經怨聲載道了!
  5. 張勤德|廣大民眾在“總危機爆發期”的新覺醒 ——試答多位好友尖銳和有價值的提問
  6. 到底誰“封建”?
  7. 兩個草包經濟學家:向松祚、許小年
  8. “當年明月”的病:其實是中國人的通病
  9. 該來的還是來了,潤美殖人被遣返,資產被沒收,美吹群秒變美帝批判大會
  10. 掩耳盜鈴及其他
  1. 遼寧王忠新:必須直面“先富論”的“十大痛點”
  2. 劉教授的問題在哪
  3. 季羨林到底是什么樣的人
  4. 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認為“顛倒歷史”的“右傾翻案風”,是否存在?
  5. 歷數阿薩德罪狀,觸目驚心!
  6. 到底誰不實事求是?——讀《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與《毛澤東年譜》有感
  7. 陳中華:如果全面私有化,就沒革命的必要
  8. 孔慶東|做毛主席的好戰士,敢于戰斗,善于戰斗——紀念毛主席誕辰131年韶山講話
  9. 我們還等什么?
  10. 他不是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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