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還是“中華民國”物權法?
——四評《物權法》(草案)辯護詞
史 前 進
抄搬臺灣物權法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1929年11月30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民法《物權編》,占整個抄搬的大部分,另一部分是止于1997年5月19日并于1999年1月11日和5月12日兩次函送臺立法院審議的“中華民國”民法《修正草案》。
草案抄搬《物權編》,我寫的“三評”已做披露。這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對還沒有形成立法的臺灣地區(qū)物權編《修正草案》及其《說明》的抄搬。問題的嚴重性正在于此。“大會”們大概不知道,“唯阿扁小人難養(yǎng)也”。陳水扁是雞鳴狗盜之徒,他是什么事情都干得出來的,抄誰的也別抄阿扁的呀!
臺《修正草案》根本不涉及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問題,根本不涉及什么否定還是擁護“改革開放”問題,然近20年不能出臺,可見立法本身之艱難。臺“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研究修正小組”在《修正草案總說明》中說,1988年組成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小組”,1989年至1997年間召開300次會議,歷時8年,三易其稿,完成《修正草案》,但立法院至今未完成審議。自2003年起,重新組成專案小組,定期研商,然現(xiàn)今未得結果。在這樣的背景下,草案卻把臺灣手頭的未定稿抄來,若無其事地搶先立法,又不搞物權編而是搞物權法,在立法規(guī)格上比臺灣搞的還要“高級”。這是國人沒有想到的。
這里,為精簡篇幅計,僅以草案第十七章抵押權為例說明。下面引用的是臺《修正條文》中的“新增條款”,即“現(xiàn)行條文”所沒有的條款。說你抄的是“新增條款”,無任何辯解的余地,似也不會出現(xiàn)到底抄了百分之多少的爭議,所以這里專門以“新增條款”與草案條文相對照。
抵押權章第1條即草案第201條的規(guī)定,與臺灣“現(xiàn)行條文”不同而與“修正條文”相同。除“修正條文”第860條“不移轉占有”而草案寫成“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外,“修正條文”在“現(xiàn)行條文”中的“受償之權”句前,增設“優(yōu)先”二字,草案也把“優(yōu)先”二字抄來了,成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
草案第203條規(guī)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與臺“修正條文”之意相同。“修正條文”第877條一款,是新增條款。在增設本款的說明寫道:“土地與建筑物固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但建筑物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故以建筑物設定抵押權,于抵押物拍賣時,其抵押物對土地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例如地上權、租賃權等是,應并付拍賣,始無害于社會經濟利益”。
草案第217條規(guī)定,“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覓除擔保責任”。臺“修正條文”第870條二款,是新增條款。草案本條與之大致相同,只是把“保證人”改成“擔保人”。
草案第218條規(guī)定,與臺“修正條文”第863條大致相同。臺“說明”里說,因“現(xiàn)行條文”之“抵押權之效力,及于抵押物扣押后由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規(guī)定的不明確,易生疑義,故“修正條文”加以修改,而我草案抄了“修正條文”。
草案第221條的規(guī)定,與臺“修正條文”相近。因“現(xiàn)行條文”有二款,而“修正條文”只用其第一款,其第二款刪除,因此,草案抄了“修正條文”。
草案第225條規(guī)定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與臺“修正條文”第881條基本相同。本條為新增條款,“現(xiàn)行條文”無此規(guī)定。
草案第226條規(guī)定,與臺“修正條文”第881條相同。本條是新增條款。原條文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于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以上僅是草案抄搬臺“修正條文”中的部分新增條款,此不一一對照摘引。若有疑問,我這里有1997年6月臺“法務部”印行的《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草案》、《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和《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意見匯整表》等資料,可供“大會”們一閱。
“大會”們口口聲聲說:物權法與“社會矛盾激化”沒有關系,與“財富分配不公”沒有關系,與“收入水平差距越來越大”沒有關系,與“保護富人的非法財產”沒有關系,與“兩極分化”沒有關系,總之是與壞事都沒有關系。那么與什么事情有關系呢?與“有恒產者有恒心”有關系,與“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的窮人破屋陋室有關系,總之是與他們認為的一切“好事”都有關系。
“干了許多壞事,裝做一個好人”,魯迅曾力透紙背地揭破過“陰陽鬼”的假面。資本主義物權法能干一件好事嗎?干了多少壞事呢?讓我們看一看草案抄搬的蔣介石1929年的物權法就知道了,看一看物權法實施的社會后果就知道了。
為使物權法實施后果“純粹”些,這里選取第一次國內革命戰(zhàn)爭結束之后和抗日戰(zhàn)爭開始之前的時期,即1927年至1937年年間的若干史料,說明物權法與上列壞事是大有關系的,是人間萬惡之一源。
截止1936年,外資在華銀行達30家,總分支機構114處。外資銀行利用物權,對中國巧取豪奪,依靠獲取的中國國際匯兌的壟斷權,給予它本國商人以辦理外匯的優(yōu)惠待遇,操縱中國的進出口貿易。制造“白銀風潮”大量收購白銀內運往國外,以牟取暴利,蔣政府無能為力。利用中國社會資金,吸收大量存款,中國銀行無法與之競爭。
1929—1933年,外商利用物權,致使中國進口貨值激增,1930年為20.4億元,1931年為22.3億元;而中國出口貨值,1928年為15.45億元,1930年為13.94億元,兩年間減少1.51億元。進口貿易額劇增,出口貿易額劇減,入超額巨大,1932年上升為8.66億元。
外商利用物權,在中國投資巨大,操縱中國的經濟命脈。1931年前為33.87億美元,1937年前達到42.85億美元。1931—1936年平均每年增加1.3余億美元,增長速度越來越快。外國在中國的產業(yè)資本,1936年占中外產業(yè)資本總額的78.4%。20世紀30年代,外資在中國礦業(yè)、交通運輸業(yè)和工業(yè)中居于壟斷地位。
在商業(yè)經濟中,主要有外國在華的洋行、洋商的物權,國家商業(yè)的物權,私人商業(yè)的物權。他們的物權行使處于不同的層次。
1936年,洋行(不包括日本)在上海等6大城市有1600多家,洋行處于主導地位,他們利用物權發(fā)號施令。同時,洋行把買辦制度推向高級形式—中外合資的買辦企業(yè),利用買辦的“華籍公民身份”,進一步斂財。1927—1937年間,洋行在數量上和投資額上都有很大增長。
私人商業(yè)企業(yè)利用物權進行投機倒把活動。其中有官僚利用權勢設立的企業(yè),壟斷國貨和外貨的買賣;有些企業(yè)與地主經濟結合,利用企業(yè)物權和土地物權,進行買賣、借貸、租賃等活動。在1932—1935年,他們興風作浪,用賒銷、預買農產品和以工業(yè)品換農產品等辦法,榨取貧困農民和手工業(yè)者的血汗。
從城鄉(xiāng)商品流通的變化,可以看出物權法的嚴重危害。至1936年,在埠際商品流通中,工業(yè)品占36%、手工業(yè)品占42%、農產品占24%。因為工業(yè)品市場為進口工業(yè)品和外資企業(yè)的工業(yè)品操縱,故工業(yè)品占的比重較大。埠際工業(yè)品到達內地城市后,大部還要分運下鄉(xiāng)。由于工農業(yè)產品的剪刀差,發(fā)生農村對城市的入超,因而存在農村對城市的負債和農村金融的枯竭。
在商品價格上,大宗商品價格由國內市場形成變?yōu)閲H市場價格決定。中國的茶價決定于倫敦,桐油價決定于紐約。內銷的農產品,也常是這樣。如運往上海的棉花,1931年國內棉花比上年減產27.4%,但紐約棉價比上年猛跌37%,結果上海棉價只上漲9%。小麥的國內價格,以芝家哥小麥交易所的行情為轉移。由于世界市場小麥過剩,中國國內從武漢運到上海的國產小麥,由1930年的每擔5.33元跌至1932年的4.03元和1934年的3.27元,跌落近40%。這種商品價格結構,使農村遭受沉重剝削,日益貧困,加深了城鄉(xiāng)之間的嚴重對立。
在工礦交通運輸經濟中,私人企業(yè)利用物權,快速增長資本,對工人的壓榨迫害和殘酷剝削達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本國私人資本從1920年的4.30億元到1936年的13.35億元(不包括東北),增長了210.56%。剩余價值的增加,是通過無限制增加工時、加大難以忍受的勞動強度、克扣工資、打罵體罰、私刑、限制人身自由實現(xiàn)的。工人們被迫從事奴隸般的勞動,這在世界上是少見的。
(以上資料來源:《中國近代國民經濟史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由于中國的“國性”和積弱,其原始積累不可能采取殖民制度、海外掠奪、商業(yè)戰(zhàn)爭、保護關稅等典型資本主義國家原始積累的手段,而主要是對國內農民、工人、手工業(yè)者財富的掠奪。其主要手段是憑借物權,利用官商勾結、低工資、高地租、高利貸、典當、賄賂、超經濟剝削和買辦活動的傭金等聚斂財富。貧者愈貧,富者愈富,兩極分化,世界之最。這就是為什么中國人民苦難最深、反抗最烈的根源,也是為什么中國社會總是思安而危、思治而亂的根源。
物權是靜態(tài)的、死的,通過債權才能變成動態(tài)的、活的。老百姓的“物權”動起來是為了活命的,養(yǎng)家糊口的;資產者的物權動起來是為了“錢生錢”。誰懂得誰能夠把物權搞活、動起來或者說“錢生錢”呢?官僚資產階級、買辦資產階級和封建地主階級正是利用物權使自己的財富越來越多,勞苦大眾養(yǎng)家糊口的“財富”越來越少。這就是“中華民國”物權法的神奇功效。無恥政客、墮落文人墨寫的謊言,絕掩蓋不住血寫的事實!
1929年!買辦遍地,大亨橫行,官人驕奢淫逸,草民人命危淺,外國大兵用威士忌酒瓶砸碎了黃包車夫的腦袋,無數啄食死難礦工和農夫尸體的餓鷹竟敢于撲打路上的行人。這是怎樣的黑暗、瘋狂和無恥!
1929年的中華民國民法物權法和其他立法,既是這一切的原因,又是這一切的必然結果。手頭的1929年民法,人們可以繼續(xù)看下去。譬如,實行“一夫一妻制”之類規(guī)定,何其美好,何其人類法律文明成果。然而,另外的場合又解釋成“妾不是妻”,致使整個中國的權貴和新富們包二奶、三奶、五奶盛行,妻妾成群。相聲中說到下“定義”,“頸是頸,椎是椎,椎不是頸,頸不是椎”,在這里是千真萬確的。明明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卻在法律上寫作“一夫一妻制”。如此法律,如此立法技巧,欺騙了當今多少天真爛漫的人們!
最近小馬哥梳洗打扮,到山姆大叔那里登門“面試”,講什么“只有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好個心靈乖巧,善解人意!他或許是要用“中華民國”統(tǒng)一中國,用“中華民國”的物權法統(tǒng)一中國。可愛的朋友們,用“中華民國”的物權法來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不是客觀上與小馬哥們提前“接軌”了呢?“中華民國”的牌子,早就被聯(lián)合國和絕大多數國家扔到歷史博物館里去了,難道還要打開塵封的記憶,對“中華民國”的物權法頂禮膜拜么?“中華民國”的物權法已給我們的祖國帶來過深重的災難,使人民陷入水深火熱之中。把中外的歷史垃圾稍加改動,并冠之以“符合我國國情、時代進程和人民需要”推銷,其目的何在,不能不令人深思。
當前,在物權法問題上,我們正經歷著一場嚴重的斗爭。斗爭的實質,是國內外敵對勢力妄圖利用物權法打開缺口,進而威逼修憲,以從根本上改變我們黨的性質、國家的性質和社會的性質,徹底推翻人民革命的勝利果實。我們的斗爭,正是同這些國內外敵對勢力的斗爭。
誰是我們的朋友,誰是我們的敵人,這是中國革命的首要問題,也是中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首要問題。當然,也是物權法爭論中的首要問題。有人制造混亂,挑動“內戰(zhàn)”。我再次申明,我們的法學界廣大學者始終是我們黨、國家和人民的可靠學者(臺灣廣大法學學者亦是我們的同事、同胞和兄弟,他們是善良的、是搞學問的),我們中間的爭論,以至與“大會”們的爭論,不是學科之爭、學派之爭、個人之爭和校際之爭。我們爭論的目的,是為了明辨是非,共同對敵,在新的基礎上達到新的團結。有了新基礎、新團結,才會有物權法理論的深入、法學理論的繁榮,才會有立法的正確方向和全面進步。
200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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