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法工委:
建議將<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一條第(六)項修改為"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把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書的法定條款寫進<勞動合同法>.
因為目前我國的絕大多數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仍然是一個老大難問題,把"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書的法定條款,有利于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有利于促進社會保險事業的發展.
因為這樣修改,完全可以和后面第四章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以及第五章第四十四條第(七)項相呼應,前后相互配套,有利于監督檢查.
因為這樣修改,使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一時間內,就知道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有利于制約用人單位拒絕參加社會保險的違法行為.
另外兩點意見:
一是現在許多的用單位,對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如女工產休假,婚喪休假,工傷休假,醫療期內的病休假等,都是不發任何工資的.<勞動合同法>在這方面是否可以規定得更加明確一點,更加具體一點!
二是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主要是靠各級政府的勞動行政部門.現在勞動行政部門不作為的現象比較嚴重, 如果發生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嚴重事件,勞動行政部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中應該有這樣的條款.
湖南省桃源縣社會保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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