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應該被誰理解和接受?——對“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符號學批判
梁劍兵
2006年2月,物權法起草專家之一的陳華彬研究員在《中外法學》雜志2006年第1期撰寫文章,為廣受輿論界和民間質疑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一詞進行辯解。其主要的辯解理由有二:第一、這個概念已經被民法學術研究者所普遍接受;第二、這個概念已經被“立法者”(筆者注:實際上是法律起草者)所接受。對此說法,我大為驚疑:物權法到底應該被誰理解和接受?
法律概念既是一種文本意義上的法律,也是一種社會信息符號,是表達、傳播法律要求、信息和知識的載體,是連接法律與社會和人民大眾的橋梁與中介。真正有效的法律“符號”,從來都是指向明確和具體的。同時,更加重要的是,符號的生命力并不在于符號的創造者個人的腦海中,而在于社會的約定。中國古代思想家荀子說“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于約則謂之不宜?!崩纾蟹N蔬菜,學者叫它“馬鈴薯”,但是,現實中賣“土豆”的商人和買“洋芋”的老百姓都不用這個名詞,那么,如果植物學家或者官府強迫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這個名詞,會是什么情景呢?
在物權法草案中,“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占據了整整一章,可見其重要性非同小可,但是,究竟什么是“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呢?這個“符號”究竟所指為何呢?我仔細地拜讀了陳華彬研究員的文章,發覺連陳先生自己也說不清楚。比如,他自己也坦率承認搞不明白“業主”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這兩個詞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這未免令人有點啼笑皆非。
有意思的是,在2005年12月25日召開的“物權法與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理論研討會”上,民法學家們卻竭力稱頌“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這一名詞設計“獨具匠心”,“充分地體現了我國物權法的中國特色”,又說“草案借鑒了各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并且進行適當改造,”等等。經筆者查閱,實際上只有我國臺灣地區使用了這個概念,其他各國多使用“住宅所有權”或者“房屋所有權”等概念。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一個頗難理解的法律概念,全國人大法工委所給出的解釋是:“隨著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層、高層發展,一棟高樓通常為眾多住戶所有,這種現象就是建筑物區分所有。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住戶就高層建筑物中對其住宅等專有部分等享有的所有權,對電梯、過道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而“業主”的稱謂見于《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中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說了半天,物權法草案里的所謂“建筑物”,其實就是房屋或者“住宅”而已;而所謂“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其實根本就是“房屋所有權”或者“住宅所有權”而已。這么簡單的一個“符號”,卻被陳華彬先生等民法學家弄的復雜不堪。這其中固然有他們個人的設想和考慮,但卻與社會現實和民眾的理解能力相去甚遠了。其實,只要用一個“房屋所有權和相關權”的符號,就足以囊括民法學家們所有的權利種類了。
現代符號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只有適合社會實際狀況的法律概念才有生命力,反之,或者沒有生命力,或者,需要花費高昂的普法和法律實施成本,經過相當長的時間過程才能被社會所理解和接受,這在我國一百多年來的法治實踐中是不乏其例的。我們大體可以想象一下:單單是把現在國人手中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換發成《建筑物區分所有權證書》就要耗費多少行政成本啊?更嚴重的問題是:如何解決這個法律概念和其他眾多房地產法規中相似和相關法律概念之間的協調與統一呢?
我實在想不通的是,為什么民法學家們非要堅持使用這個讓人民、社會甚至其他法規都無法理解和接受的“符號”,難道真如陳先生在其文章中所說的,只要法律的起草者接受就行了嗎?果真如此的話,那么,我覺得,無論是陳華彬先生還是其他的民法學家們,他們在起草和設計物權法的時候,都犯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只有法律起草者自己理解和接受的法律才是好法律,至于社會和人民大眾理解不理解、接受不接受那都無關緊要。雖然陳華彬先生和其他民法學家們并沒有明確說出來這一句話,但是他們學術話語的背后,其實就隱含著這種對社會與普通民眾的傲慢和藐視的。孔老先生曾經說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蹲髠鳌防镆矊懼盒滩豢芍瑒t威不可測。所以,我不得不認為,上述的學術話語,在其語義最深處,有古代專制社會的愚民觀念之幽靈在游蕩著。
現代中國法理學認為:法律的權威性應該在于讓公民在理解和接受法律的基礎上養成遵守法律的習慣,而不在于有著“庶人不得與議”的威嚴和“絕對正確“、“絕對公正”的“法言法語”。在當代中國的民主法治實踐中,物權法事關全國人民切身財產利益,從來都不應該是寥寥無幾的法律起草者個人的意思反映,同時,更不能將法律的起草者混同為“立法者”?;蛘邔⑶缚蓴抵窠M成的“起草班子”的意愿凌駕在社會和人民大眾之上。如果,物權法的起草者認為,可以用自己生造的詞語去改造社會,并且讓人民服從自己的表達習慣的話,說的客氣點,是書生氣十足,說的不客氣點,就是民法學者們對社會現實和人民大眾的不尊重。我以為,任何研究或者起草法律的人,都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人民,只有人民,才是真正的立法者,同時也才是法律的真正實施者和法治中國的真正建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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