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有之鄉周日沙龍
主題:談談《物權法(草案)》的若干問題
嘉賓:劉瑞復(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紫烜(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曉青(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左大培(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楊帆(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教授)
時間:2006年3月5日星期日下午2:30
地點:北大資源賓館三層1308號
主辦:北京烏有之鄉書社 電話:010-62760856
網站:http://www.wyzxsx.com 電郵:[email protected]
內容簡介:
《物權法(草案)》去年在面向全國公民征求意見后被全國人大暫時擱置,這是我國立法民主進程的一大進步。然而,一些參與起草的人不是正確汲取各種意見,而是制造惡性輿論,把這個事件歸罪于某一個提出反對意見的學者,漠視其他眾多意見。為了回應這種不合適的論調,我們安排這次討論,談談《物權法(草案)》的若干問題,歡迎關注這個問題的各界朋友特別是愿意表達民眾公意的媒體界朋友參加。
下面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楊曉青的發言稿,由其本人提供。
楊曉青:物權法(草案)用股權代替國家的所有權是又一化公為私的法律陷阱
2006.3.10.
國家對企業的投資形成的股權還是不是國家所有權?換句話說,國家對投入企業的資產是否還享有所有權?物權法(草案)的回答是:國家只享有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權),而不再享有所有權!所有者權益的具體內容是“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而投資資產的所有權由企業法人享有。請細看物權法(草案)的下列規定:
. “第五十八條 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
第六十九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設立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也可以設立獨資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
第七十條 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或者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公司制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歸屬,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規定。”
上述條款構成了物權法(草案)對國家投資于國有、集體和私人企業(含公司制企業)財產的產權性質的全部制度。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第六十九條第二句話,與第一句話是完全不相干的兩個意思,按一般立法技術的要求,應分為兩條規定,至少應分為兩款規定。但(草案)起草人卻把這條重要的規定,悄悄地放在第一句話的后面,以免引起人們的注意。這第二句話既不確認投資人享有所有權,甚至也不確認投資人享有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處分權)。
那么股權與物權和所有權是什么關系?對于這個問題我國法學界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沒有其它法律相反的規定下,投資人享有股權就享有物權。所有權是物權中的完全物權(其它如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非完全物權),股權中的收益權和處分權(轉讓股份的權利)是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的核心權利。國家將資產投入企業后仍然享有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所有權和經營權兩權分離并沒有改變股東的所有權,只是從表面上不行使占有、使用權,只保留收益、處分權。這一理論體現在修改前的《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
第二種意見認為,由于現代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已徹底分離,大公司已變為“由經營管理者控制”,股權已從所有權變為債權,公司成為資產所有權的唯一主體,行使全部所有權。股東只享有分股息(資產受益)、投票(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管理者的權利,但無所有權。這一理論體現在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和 物權法(草案)第58、69、70條。
第三種意見認為,企業法人所有權純粹是法律虛構,現代公司的所有權仍掌握在大股東手里,企業法人則掌握實際支配權。但股份有限公司廣大小股東因為對公司的經營不能參與,其投資的所有權已變為債權。這一理論在法律上沒有體現,是對實際現象的描述。
我國新《公司法》已于2006.1.1.生效。由于新《公司法》對公司制度增加了大量新規定,公布前也未經過大范圍的討論,人們對第四條的這一修改似乎并沒有注意,一切都在悄悄地進行著。直到新《公司法》生效,也就正式剝奪了國家對企業投資的所有權。
北京大學一位參加物權法(草案)起草工作的著名民法學家在一次對學生的演講中說:
“《公司法》的修改,修改了什么,其中修改了兩個字。原來《公司法》規定,對于公司的財產,投資者享有所有者權利。現在把它修改為投資人不是享有所有者權利,而是享有投資者權利,就是股權。股權可不是所有權。那么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進步。
所以這次由于違憲的批評導致物權法擱淺之后啊,這些公司法的學者在下面怎么說呢:幸好這個事是發生在現在,如果是發生在公司法修改之前的話,公司法也別想修改。為什么?那個修改也違憲!怎么違憲呢? 國有企業的投資人就是國家,她享有什么權利啊,她享有的不是企業所有者的權利,她享有的是企業投資者的權利。你這個問題不是把全民所有的財產也變成公司所有的財產,你不也違憲嘛。他們在心里樂:當時我們悄悄干啊,也就過去了。”
一語道破了天機!原來他們也知道這樣做是違憲的。但他們悄悄的干,黨和人民沒有發現!!這一次物權法(草案)公開向全體人民群眾征求意見,再想蒙混欺騙恐怕過不了關了。對物權法(草案)違反憲法的規定提出不同意見,是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鞏獻田等教授也是人民群眾的一分子,完全有權利保衛憲法,反對物權法(草案)違反憲法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公司法》和物權法(草案)的起草者之所以堅持將投資者享有所有者權利,改為投資者享有投資人權利,即股權,是因為他們根據第二種理論可以將投資者的資產變為企業法人的資產,即“由經營管理者控制的資產”。投資者(國家)理論上可以有資產收益權,但投資不是存款,是有風險的。經營管理者掌握了企業資產的所有權,可以對投資人說企業沒有任何資產收益,投資者(國家)分不到一分錢, 直到把企業做垮,低價將企業資產賣給自己。如果國家作為投資者沒有資產的所有權,只能任憑他們低價賣掉企業資產而無權制止。這難道不是對國家所有權的又一化公為私的法律陷阱嗎?民法學家認為私有化者可以用這種虛偽的手段直接取得國家財產的所有權!
社會主義國有企業改革的實質,是要完善國家所有權的行使及其法律調整,使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如果以剝奪國家所有權而宣布企業法人、政府、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所有權合法,如果承認企業占有國有資產就享有企業所有權,這些國有資產就可能成為集團所有制,或者在私有制基礎上被占有、使用,其結果必然是取消國家所有權,進而取消國家財產的全民所有制,侵犯全體人民的經濟民主權利。
這當然是違反憲法的。在社會主義民事法律中取消國家所有權,取消國家財產的全民所有制,不僅是違反憲法的,也不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實際。法律設立公司法人,其目的決不應是為了使投資人喪失所有權,或者使企業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民事立法不應只根據少數民法學家的理論制定,必須反映和保護全體人民的經濟民主權利。
即使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也避免規定企業對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如在美國標準公司法第4條第4款、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3條中,都不規定公司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而是規定公司可以取得所有權。
因此,《公司法》第四條必須恢復“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規定,物權法(草案)也必須作相應的修改。
我們堅持“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正是為了排除任何個人或社會集團對全民財產的獨占權,也正是為了使國家行使經濟管理職能不僅有政權的根據,而且有財產權利的根據,從而使國家能更好的行使國家所有權。
最后,我認為物權法(草案)的修改不是少數民法學家所能完成的任務,應當擴大參加立法的法學專家的專業面,尤其應吸收著名經濟法學專家史際春教授參加立法工作。只有法學各學科專家集思廣益,才能跳出少數民法學家的理論誤區, 制定出一部中國特色的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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