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第111條的辯護者,責怪中青報批評文章沒有準確理解和解釋條款所界定的“善意占有”涵義。依我看,關鍵不在如何解釋"善意取得"的涵義,而是美國加拿大等“資本主義成熟型國家”法律根本就不保護這類“善意所得”。而且根據西方資本主義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現狀,基本可以推斷所有西方自由市場成熟型國家,不管采取成文法或案例法的形式,基本上就不可能逆美加之法實施相反的法律。因為如果英法等國實行保護所謂“善意所得”之物權的話,就為國與國之間經濟犯罪組織和公司通過合法交易大規模“洗白”不法之財敞開了方便之門。 因此,這根本就不需要對中國“物權法”制定人士精心選擇的這一法律術語望文生義,主觀隨意曲解之,而只需要立法人士回答:一貫高唱“與世界接軌”濫調的精英幫閑們,為何偏偏在第111條關于“善意取得”的條款上,卻突然強調“中國傳統規則”另搞一套? 本人的爭論要點,明明是嚴格按照中國“物權法”制定人士有關“善意所得”之法律術語的解釋,強調美國加拿大等國并不保護“善意所得”者擁有被竊自行車“物權”和無權向原始物權擁有者索價之通例,以說明第111條款規定失竊者不能向“善意所得”無償取回被竊自行車的規定,恰恰違反了制定者大吹大擂的旨在保護合法產權和“與世界接軌”的立法初衷!注重確保合法私有財產權益的西方國家,所以力避設立類似中國物權法第111條惡款所設置的“被盜者可以向偷盜者追償購買費用”之荒謬法律漏洞,是因為如果那樣做,就會給與財產竊取者相互勾結狼狽為奸之類的“善意所得者”,以不該擁有的贓物處置權和買進賣出收益,并使后者可以名正言順地逃避必要的罪嫌偵查和法律追究。對整個社會而言,也不利于讓一般購買者明白收購非法資產的巨大法律風險和可能招致的重大經濟損失;不利于營造必要社會空氣以增加剽竊侵吞產權類經濟罪犯銷售轉移贓物的操作難度。 面對上述爭論要點,有效的辯護應該是: 一、必須解釋為何在全民所有資產大規模被侵吞的不爭事實和背景條件下,中國物權法公然惘顧上述諸多重要考慮,故意違背西方自由市場成熟型國家慣例,專門制定鼓勵所謂“善意所得”者無所顧忌收購“非法所得資產”并確保交易物權被追索時能夠得到相應“利益補償”? 二、必須回答立法者是否有意為侵吞公有資產階層蓄意通過相互轉手出讓產權或開門楫盜引進外資收購等合法轉移非法所得洞開方便之門? 把中西方相關法律實施適用范圍上的巨大差別和尖銳對立,說成僅僅是對“法律術語”的理解不當或有意曲解,完全掩蓋轉移了圍繞《物權法》草案第111條款所顯示的重大利益維護特征和“依法違法”的基本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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