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別讓百姓霧里看花
www.XINHUANET.com 2006年03月05日 07:45:58 來源:發展論壇
作者:應魁贊 默然
不久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物權法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以征求各界群眾的意見。有人說《物權法》是一部和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顯然,這樣一部法律草案的全文公布就凸現了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對民意的重視。筆者打開網站搜索了一下該法草案以及相關的議題,有篇文章道出了百姓,當然更道出了筆者的心聲。(見新華網《老百姓高度關注物權法草案,對有些條文看不懂》)是的,別說一般平民百姓,就是像我們這樣在法律這行當中干了十幾年的法律人,對其中一些條文也不知所云,更何況沒有接觸過法律的一般民眾了。比如“用益物權”,還有“地役物權”等等。說白了不就是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嘛,可是經學者們那么一寫,便讓人難求甚解了。當然,現今公布的還只是草案,日后還要修改、充實。但筆者卻希望正式出臺的《物權法》別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別太文縐縐。聽說這部法是專家立法,自然該有專家的特色。不過,就目前而言,我們國民的文化素養尤其法律素養還不是那么太高。如果是寫給專家們看的,筆者無可厚非,但寫給百姓尤其是這種關乎百姓衣食住行的法律,法條中所用術語太多,太專業,就會讓人霧里看花。筆者上述所引例證就說明了這一問題。其實,淺顯的東西往往能道出深奧的道理,法律不也應該是如此嗎?一部與百姓息息相關的法律,最好通俗一點,讓老百姓一看就懂,適用時信手拈來,也好圖個方便。
二是別太粗而疏。立一部法不易,立好一部法更難。試以《民法通則》為例,九章,一百五十六條,卻涵蓋了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及人身權等。有些法條還語焉不詳,甚至還有歧義。這大概是之所以要出臺《物權法》的另一原因吧。到后來,相關部門不得不出臺一系列司法解釋以彌補其不足。還有《婚姻法》原三十七條,修改后看似多了一些條款,但業內人士還是難以操作。于是,司法解釋(一、二)又出來了。有些司法解釋卻與原法或與其它法律大相徑庭。而實踐中法官們斷案又以司法解釋為依據,致使百姓搞不懂是在執行國家法律還是在執行司法解釋。
三是最好少些或沒有“從其規定”。翻開一些法律,無論程序還是實體都可能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字樣。意思是說除“此”之外,遇有其它規定的,還得按其它規定辦。此次出臺的“物權法草案”也不例外。對此,不少人就提出了質疑,例如“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等。各地發展不均衡,出臺標準更是千差萬別,如果“從其規定”,這補償標準也就太隨意了。其實,物權法是部門法,是關于物權方面的“憲法”。除基本法之外,作為物權方面的法律規范,還沒有哪一部法律能高于該法。法條中“從其規定”了,不僅無形中削弱了該法的權力地位,更為一些部門規章的爛用權力打開了方便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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