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大培按語:
本人的《本來就不應該把中國的銀行股權賣給外國人》一文在烏有之鄉網站貼出后,竟然有幸受到了某人長篇大論的反駁。說是“有幸”,是因為看作者的口氣和寫的內容,似乎他是能夠參加策劃“賣”中國的銀行的圈里人,與我相比也算是一位“大人物”了。不過,由于他用的是匿名,我實在不值得花精力去獲知他是誰,更不必花精力去對他的反駁作出回答;因為對他的反駁中所說的各點,我的《本來就不應該把中國的銀行股權賣給外國人》一文中其實都已經暗含了反駁,他沒看出來,還在說我已經簡潔地批駁過的廢話,那不是我的過錯。
我想對這位反駁者說的只是,如果你是參加了策劃“賣”中國的銀行的圈里人,你能不能少說些廢話,告訴我一些實在的東西:這樣“賣”中國的銀行,具體都是哪個人提出了什么,哪個人作了哪個策劃,哪個人作了哪項決策,哪個人批準了哪個行動?實不相瞞,我這個搞研究的人,將來能夠對真正的學術作出的真正貢獻之一,就是把經濟史上的事實搞清楚。我在2001年中國加入WTO之際,就曾經對我們所的黨委書記吳太昌說過,我在諸如誰搞垮了中國的哪個民族產業這樣的歷史事實問題上,一定要作出國際最高水平的研究。這種研究絕不能搞集體問責,絕不能說什么“經集體研究”之類的空話,而要盡可能搞清楚,到底是誰作了什么,具體的單個人到底有什么功勞或過錯。任何人都知道,真正搞清這些東西是太困難了。正因為如此,我才真心實意地向你請教:你能否告訴我們一些這方面的決策實情呢?
別害怕,告訴我實情絕不會對那些作了正確決策的人造成任何傷害。你越講實話,我越不可能編造任何謊言傷害任何人。至于那些真正作出了向外國人“賣”中國的銀行的決策的人,你把他們起的作用告訴我,也不會對他們形成任何傷害。你們不是都認為這樣“賣”中國的銀行對中國有利嗎?那對形成這種決策作出貢獻的人就絕不會有任何過錯,反而是大大的功臣,把他們的功勞公之于世,有什么不好呢?
至于為什么不應當在中國搞私有化、特別是為什么不應當把中國的企業“賣”給外國人,我在《不許再賣》一書中早就作了清楚的說明。我不應當再不斷重復那些早就說過多少次的老話。希望反駁我的人不要心痛那幾個錢,先買一本我的《不許再賣》來好好讀一讀再反駁我。鑒于反駁我的人特別看重“外國戰略投資者”,把他們說成了挽救中國企業的救星,我在下邊特別摘引了該書的第四章第一節《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有什么用》,以便大家重溫我早已講清的道理。
我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最近這些年的“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正在為千千萬萬新的陳秋芳創造作手腳的空間。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宗慶后與達能的糾紛,正是“陳秋芳現象”擴大再現的典型事例。我有理由懷疑,某些人這么熱心于“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正是為了便于讓更多的人順利地走陳秋芳之路。
左大培 2008.6.28
“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有什么用?
左大培(2005年8月29日)
在“國有企業改制”運動中,對大型國有企業實行“經營者持大股”的MBO私有化已經被禁止。現在各級政府正熱衷于“出售大型國有企業股權”、“引進戰略投資者”,而最受歡迎的“戰略投資者”是外國的大企業。“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鼓吹者們認為,這樣“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之后,就可以“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通過“外國戰略投資者”來逼迫企業的經營者努力為出資人的利益工作,特別是杜絕各種各樣有意損害出資人利益的盜竊和侵占行為。
可是實際上,“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不僅會破壞中國人對中國企業的控制、將中國人的種種利益送給外國,而且在改進企業經營者行為方面也不會有多大積極作用。著名的中美合資軟飲料企業“上海百事”中發生的經理人員涉嫌參與侵占企業財產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上海百事”總經理涉嫌侵占企業財產
“上海百事”的全稱是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是著名的美國飲料企業百事集團公司(PEPSICO, INC.)與中國的閔行聯合發展有限公司等企業合資經營的企業。“上海百事”成立于1988年,當時的名稱是“上海華美飲料有限公司”,為一合作經營企業,合作中的甲方(中方)是上海益康礦泉水公司、上海閔行聯合發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糖業煙酒公司,出資額占注冊資本75%,乙方(美方)是百事集團公司,出資額占注冊資本25%。1994年該公司的性質由合作改為合資,甲方股東只剩下了上海閔行聯合發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糖業煙酒公司,甲方和乙方對公司注冊資本出資的比例也變為各占50%;但在公司稅后純利的分配上,甲方占83%,乙方占17%。
涉嫌參與侵占“上海百事”企業財產的經理人員是陳秋芳。“上海百事”成立以后,陳秋芳自1989年起任“上海百事”總經理,最初的身份是受中方委派;自1994年5月1日起,陳秋芳轉而受聘于美方在中國的子公司“百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其身份自1997年5月1日起變為由美方的百事公司委派到“上海百事”擔任總經理一職。陳秋芳在擔任“上海百事”總經理之后還積極參與政治活動,加入了上海的“民建”組織,成了所謂的“民主人士”,并由民建推薦出任上海市政協委員、常委,2003年初成為全國政協委員。
2003年8月26日“百事(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發出了致上海市外經委主任潘龍清并報上海市副市長周禹鵬的申述信,根據確鑿可靠的證據指控陳秋芳的一系列行為涉嫌違法、違規或與任職的公司有重大利益沖突:
——陳秋芳在擔任“上海百事”總經理、董事期間,在該公司董事會、中外方股東均不知情的情況下,自1995年起就擔任了香港“冠譽投資有限公司”的董事,而冠譽公司是與“上海百事”有嚴重利益沖突的飲料企業“武漢江申”的大股東,陳秋芳本人還受冠譽公司委派擔任了“武漢江申”公司的董事,這是違法行為。更為嚴重的是,“上海百事”的股東1999年委托陳秋芳商談購買“武漢江申”公司50%股權時,陳秋芳也沒有披露其為該公司另一股東 “香港冠譽公司”的董事并受冠譽公司委派擔任“武漢江申”公司董事的重大事實,構成了與“上海百事”嚴重的利益沖突;
——陳秋芳在擔任“上海百事”總經理、董事期間,在該公司董事會、中外方股東均不知情的情況下,2000年私設營業范圍與“上海百事”同業競爭的上海益康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新益康”),陳秋芳本人集“新益康”大股東、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職位于一身;陳秋芳為達到設立“新益康”的目的,還在2000年偽造個人簡歷和“退休證”以欺騙政府部門。所有上述行為都是違法的;
——1994年,在未經“上海百事”董事會批準、該公司外方董事不知情的情況下,陳秋芳以“上海百事”的名義,借口實施“武漢分公司”項目 ,擅自在武漢設立了一家冠以
“百事”名稱的罐裝廠“武漢江申百事飲料有限公司”(武漢江申)。“上海百事”當時擁有該公司51%的股權,并由“上海百事”及其武漢分公司為武漢江申提供資金、設備、人員等運作條件。“武漢江申”的另一個占29%股份的股東就是陳秋芳任董事的“香港冠譽公司”。
1995年10月12日,陳秋芳又以代表“上海百事”的名義與“香港冠譽公司”代表簽訂了關于將“上海百事”擁有的“武漢江申”51%股權轉讓給香港冠譽的協議,該協議居然對這部分股份的轉讓價款只字不提,使“香港冠譽公司”無償獲得了“上海百事”對“武漢江申”的股權。同時武漢江申的正式名稱改為“武漢江申飲料有限公司”。
陳秋芳這兩步運作的最終結果是,“上海百事”無償地對武漢江申作了大量投入,卻沒有得到任何權益和回報,而沒作實質投入的“香港冠譽公司”卻靠“上海百事”的這些無償投入而最終獲得了武漢江申80%的股權(剩下的武漢江申20%的股權一開始就由武漢東西湖啤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997年7月,陳秋芳在百事公司內部的高層會議上獲知百事公司有意收購武漢江申的股權。于是陳秋芳立即私下著手在兩個月內(1997年9月3日)注冊設立了武漢華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武漢華都公司注冊為由上海紫江集團下屬的4家子公司共同出資,但是上海紫江集團是“上海百事”的關鍵供應商,“上海百事”每年從上海紫江采購價值約2億元以上的塑膠瓶;實際上這個武漢華都公司是個無經營人員、無真實營業地址、無資金的“三無公司”,受陳秋芳一手控制;連這個武漢華都成立時的所謂用于“出資”的設備的單據中,都包括著來不及篡改的“上海百事”的設備進口帳單。
當然,在武漢華都名義上的4個股東對該公司出資的決議中,有一個簽署的日期為1997年6月,武漢的兩個會計師事務所各出具過一份有關武漢江申和武漢華都的驗資報告,其中提到了對武漢華都的出資和武漢華都對武漢江申的出資,在上邊簽署的日期分別為1997年6月和7月,但是我們下邊會指出,這三份法律文件的日期極不可信。
——在急忙注冊了所謂的“武漢華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之后,“武漢江申飲料有限公司”的股權結構就發生了神秘的變化:“武漢江申”1997年9月8日(僅在“武漢華都”注冊5天之后!)的“董事會決議”在決定將公司注冊資金由700萬美元增加到980萬美元的同時,認定“香港冠譽”與“武漢華都”各占“武漢江申”注冊資金的50%。原來一直由“武漢東西湖啤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武漢江申的20%股權不明不白地落到了“武漢華都”手中,“香港冠譽”原來持有的武漢江申的80%股權中,也有30%歸了“武漢華都”。“武漢東西湖啤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不明不白地從“武漢江申”的股東名單上消失了。
大概是為了證明這樣的股權結構變化合法,出現了一份由“武漢東西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上邊注明“武漢華都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香港冠譽投資有限公司”各對“武漢江申飲料有限公司”出資490萬美元,各占“武漢江申”注冊資本的50%。而這份“驗資報告”注明的日期是1997年7月28日。但是正如百事(中國)的申述信所指出的,一看即知這樣編造的“武漢華都對武漢江申出資”神話是自相矛盾的:“武漢華都”在1997年9月3日才注冊,是一家國內企業,本來是以4家“股東企業”的設備單據出資,它怎么可能在其尚未成立的1997年7月28日之前就可以有490萬美元從香港“出資”到武漢江申公司?這顯然是一種觸犯中國刑法的虛假出資注冊行為。
——1999年“武漢華都”與“上海百事”簽署“權益轉讓協議”,將“武漢華都”所擁有的“武漢江申”的50%股權完全轉讓給“上海百事”,“上海百事”為此付給“武漢華都”一千五百萬美元(約1.2億元人民幣)的“轉讓費”。但據百事集團調查,在這次股權交易中,當武漢華都公司從“上海百事”取得1.2億元的轉讓價款之后,并沒有其中的一分錢流入武漢華都公司名義上的那4家股東企業;相反地,其中數額較大的一筆(共計4039萬元)卻被化整為零,分8次匯入了一個叫“元月公司”的公司的帳戶。
——這個所謂的“元月公司”全稱是“上海元月實業有限公司”,名義上由王元中和江月各控股50%。但是該公司與陳秋芳及其私人所有的“新益康公司”有極密切的關系:元月公司工商登記的電話號碼(021-62177408)與“新益康公司”相同;元月公司的工商登記私人住址也與“新益康公司”登記注冊的住址相同。就在武漢華都公司分8次向元月公司匯入4039萬元的那同一年,“新益康公司”的帳目上就隨之出現了2550萬元的現金收益。“新益康公司”當年8月才注冊成立,注冊資本僅50萬元人民幣,并未從事任何正常業務,幾個月后就突然收入如此巨額的現金,這當然不會是偶然的巧合。
——表面上,“元月公司”有為“上海百事”提供廣告服務的業務。該公司曾在同一天內連續向“上海百事”開出數十張聯號發票(每張發票金額近十萬元人民幣),在短時間內收取了693萬元“廣告費”,而該公司的經營范圍卻根本不包括廣告內容。“上海百事”的廣告費一年超過一億元,其中存在許多這一類的疑問。
——“元月公司”也時常將“剩余的廣告費”匯至陳秋芳控制下的公司。例如在2000年3月5日,元月公司就向武漢華都公司匯入了562萬元。
——“元月公司”曾對稅務局聲稱:“香港冠譽公司”曾請該公司代為處理在中國的投資事務,籍此解釋從華都公司轉入其帳戶的巨額資金。即使此種說法真實,也不過是進一步證明了:武漢華都公司是以陳秋芳為董事的“香港冠譽公司”實際控制的、用于攫取利潤和進行非法投資以及洗錢換匯的空殼公司。
——此外,在1999年“上海百事”向“武漢華都”購買“武漢江申”50%股權的協議中,還注明“上海百事”也向“武漢華都”同時購入了對武漢江申當年(1999年)利潤的分配權;此外,華都公司還向“上海百事”作出了1999年的利潤保證。然而,這次股權交易盡管在1999年12月份就已經完成,在陳秋芳的操縱下,“武漢江申”改變成的“武漢百事”卻在2000年2月份未經任何董事會決議或批準,違規并違約地將1999年利潤的50%(即768萬元)分給了陳秋芳所控制的華都公司。
——在百事公司發現了上述侵吞企業財產的問題之后,與此事相關的重點企業“上海百事”和“武漢百事”在陳秋芳的嚴密控制下,2002年中幾次拒絕百事(中國)依據合資合同及商標許可合同所規定的權利進行相關檢查,以掩蓋陳秋芳的一系列違法行為。
——陳秋芳2000年以50萬元注冊資本成立的“新益康公司”,沒有任何明顯的業務活動,卻在短短幾個月內賬上就有2550萬元的人民幣。據信,陳秋芳在香港的外國銀行中,同時也有數百萬美元的存款。
僅僅將“百事(中國)”申述信中所作的指控摘引出以上部分,已經讓我們足夠清楚地看到,陳秋芳的所作所為確實圍繞著一個精心策劃好的計劃。在這一系列令人眼花繚亂的設立公司、擔任董事、購買股權、劃撥資金的操作背后,我們可以感到一條碩大的主要線索若隱若現。
熟悉中國那些盜竊企業財產的金融運作的人都可以十分有把握地推測說,陳秋芳所作的這一切,不過是利用她自己掌握的“上海百事”總經理的職權,通過一系列的金融手法來侵占“上海百事”的財產,將其變為自己個人的私有財產:先使用“上海百事”的資產來設立一個自己控制的公司(“武漢江申”),并為它虛構出名義上的股東(“香港冠譽”和“武漢華都”等),再動用“上海百事”的資金來買下這個本來就應屬于“上海百事”的“武漢江申”公司,并通過自己可以控制的其它公司(“元月公司”、“新益康公司”等),將“武漢江申”名義上的股東“武漢華都”的“出售股權收入”轉歸自己私人所有。
這樣的侵吞企業財產的金融手段無論有多高明,中間總會有破綻,也一定會有違法違規的地方。即如“武漢江申”的股權轉讓中就有許多明顯的盜竊財產、侵犯所有者權利的行為,“香港冠譽公司”無償地獲得了“上海百事”擁有的“武漢江申”51%股權,是其中最顯著的一例。如果陳秋芳不是背著股東們搞這一套,她是絕不可能從設立“武漢江申”中撈到多少錢的。
無法解雇的“總經理”
更有意思的倒是陳秋芳的陰謀敗露之后所發生的一切。2001年12月,“上海百事”接到了關于陳秋芳等人侵吞企業資產的舉報材料,“上海百事”的外方股東百事(中國)對陳秋芳展開初步調查并取得了確切證據,遂于2002年3月5日致函陳秋芳終止了與她的聘用關系(因為陳秋芳自1997年起就以美方雇員身份擔任“上海百事”總經理),這等于解除了陳秋芳的“上海百事”總經理職位。但是陳秋芳對百事(中國)的終止聘用不服,于2002年4月30日向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堅決站在了陳秋芳一邊,阻止百事(中國)解除陳秋芳的“上海百事”總經理職位。該仲裁委員會于2002年7月23日作出裁決:裁定百事(中國)撤銷終止與陳秋芳的聘用合同、調派協議和委派協議的通知,雙方繼續履行該等協議,并裁定百事(中國)補發陳秋芳的工資。該仲裁委員會為這一裁定提出的理由是:百事(中國)解聘陳秋芳“不符合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陳秋芳“任職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總經理,有合資公司的董事會及公司章程先予確定”,此“任職在董事會及生效章程尚未依法作出變更決議之前”,百事(中國)以“隨時通知”終止陳秋芳的任職“缺乏依據”。
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阻止百事(中國)解聘陳秋芳而提出的理由簡直荒唐可笑。
實際上,發達國家對于擔任總經理這樣職位的高級管理人員有一個通行的做法,那就是可以隨時解雇任何有管理腐敗行為的高級管理人員,這一類的管理腐敗行為包括:身為企業雇員而私自經營與本企業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利用其在企業中的職權使本企業與自己擔任董事的其它企業交易;不將自己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提交本企業審核;等等。而百事(中國)2002年3月5日給陳秋芳的解聘通知中已經指出,她和“上海百事”的若干主管人員受到了“多種舉報指控”。這已明確指明陳秋芳的被解聘與她的管理腐敗行為有關。
我們不主張照搬西方的所有企業管理方法,但恰恰是對美國大公司的種種防止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腐敗的做法,我們卻應當全部采用、嚴格地實行,將其全部移入中國。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的執法和司法機構不僅應當支持“上海百事”解除有管理腐敗嫌疑的陳秋芳的總經理職務,而且應當對她的管理腐敗行為展開積極的調查。不這樣作而制止解除陳秋芳的總經理職務,只能使人懷疑上海的司法部門在縱容腐敗行為,鼓勵貪污盜竊企業財產。
誠然,正象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上述裁決中所說,陳秋芳任職上海百事總經理“有合資公司的董事會及公司章程先予確定”。1994年修改的“上海百事”合資公司章程第24條確實規定了:“現在職總經理陳秋芳女士和副總經理洪寧康先生繼續留任”,但是該章程緊接著就規定:“正副總經理的繼任人選問題應由董事會在充分聽取乙方(即美方股東百事公司)的意見后,討論決定。但出現雙方投票數均等時,以乙方意見為董事會決定”。正是根據這樣一條規定,美方才能夠以自己推薦的葛以顯取代陳秋芳繼任上海百事總經理:在2002年5月10日舉行的上海百事董事會上,對葛以顯繼任上海百事總經理進行了投票表決,“外方四名董事投票贊成,中方四名董事拒絕投票”。但是根據前邊引述的“上海百事”章程規定,外方意見(葛以顯繼任上海百事總經理)就成了董事會的決議。
必須承認,按照“上海百事”合資公司的章程,外方(百事公司)其實有權利單方面決定撤換陳秋芳,另以自己主張的人擔任上海百事總經理。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應當明確地指出,“上海百事”合資公司章程第24條有關總經理繼任人選決定程序的規定,是一個典型的“不平等條約”。可是問題恰恰在于,為什么在制定這樣的“不平等條約”時,中國和上海市政府的有關部門不出來干預和反對?
我們這里更關心的是,“上海百事”合資公司章程第24條有關總經理繼任人選決定程序的規定,實際上將外方股東(百事公司)置于一個控股大股東的地位上。但是,盡管外國股東已經有了實際上的控股地位,在司法、執法部門以“裁定”和“判決”的名義所作的阻撓下,它仍然無法將一個有大量管理腐敗行為的人從從公司總經理的位置上撤下來。這也就意味著,只要中國的司法和執法機構之一有意保護腐敗分子,外國大股東即便對一個中國企業有實際上的控股地位,也無法不使貪污侵占企業財產的管理腐敗分子占據該企業的關鍵領導職位。
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為什么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甚至其它的政府機構都這樣袒護陳秋芳?我們無法知道其中的內情,但是卻很清楚一點:陳秋芳在許多個人財產權利問題上得到了所謂的“民主黨派”民建的上海地方組織的堅決支持。往最好的方面猜測,各級政府、特別是上海市政府的各個機構如此堅決地袒護陳秋芳,是因為她是上海市政協的常委、后來還成了全國政協委員。其實我們都知道,中國的司法機構很喜歡偏袒有權勢的人物,而中國的那些“著名企業家”特別是“民營企業家”都熱衷于弄個“政協委員”或“人大代表”干干,也多半是為了取得這種受司法機構偏袒的特權地位。
同樣引人注意的是,在“上海百事”的董事會上,當對葛以顯代陳秋芳任上海百事總經理這個決議進行投票表決時,四名外方董事都投票贊成,而中方的四名董事都拒絕投票。其實中方的董事中,有的來自上海閔行聯合發展公司,該公司當時與陳秋芳有很厲害的股權糾紛,為什么代表該公司的董事也與其他中方董事一樣拒絕投票?對此的一個解釋是:是民族和國家的情結起了作用。可以作為這一點旁證的是,“上海百事”的美方股東百事(中國)在指控陳秋芳時也承認,陳秋芳“常常以其‘為了捍衛中方股東利益而受到外國公司迫害’的神話誤導外界”。
認清這一點,其實對主張“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的觀點十分不利:當一個公司同時有中方股東和外方股東時,管理上的問題會與國家利益、民族感情之類的問題摻雜到一起,反而極大地增加了解決管理問題、搞好公司治理的難度。
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這種保護貪污盜竊分子、腐敗分子的“仲裁”,竟然還敢打著“維護中國勞動法”的名義,真令人欽佩其不知羞恥。中國政府有關勞動工資的各項法規早已被中國各地這些所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踐踏盡凈。我就聽到過數不清的事例,說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庭對“企業改制”中的大量違反各項勞動工資法規的案件“不予受理”,我手上至今還有外地職工就此寄給我的控訴信。這在全國是普遍現象,上海難道就是例外?無論如何,即便上海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陳秋芳案中的裁定完全符合現行勞動法,在全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拒不執行政府的各項勞動法規的背景下,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獨獨對陳秋芳這樣的貪污腐敗嫌疑人引用“勞動法”來加以保護, 也只能說明它的功能不過是專門保護貪污盜竊犯和腐敗分子而已。
有關陳秋芳在“上海百事”的總經理職位問題的爭議持續了3年之久,其間“上海百事”的經營受到不利影響是可以想象的。2004年11月30日陳秋芳致信“上海百事”董事會,宣稱她“為顧全大局”而與百事公司達成“全面和解”,同意自2005年3月31日起不再任“上海百事”總經理。這場“上海百事”解聘陳秋芳所引起的沖突總算結束。
而在研究這一段歷史的人看來,這是一個我們在許多經營管理有嚴重問題的國有企業中不斷聽到的老故事。在外資占股達50%、外商實際上掌握著控股者的權力的“上海百事公司”中發生的這一切,都好象是發生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垮掉的那些國有企業里:同樣是經營者另立私營企業、盜竊企業財產,同樣是該受法律嚴懲的經營者有政治上的特權保護,不僅逍遙法外,而且繼續大權在握,永遠不倒。
再看看“上海百事”的股權結構和治理結構,我們就可以發現:從“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的角度看,“上海百事”也已經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光美國的一個大跨國公司“百事公司”就占了“上海百事”股權的50%,而且這個外國戰略投資者實際上掌握著控股者的權力,因為它可以單方面決定“上海百事”總經理的人選。可以說,在提高企業的治理水平和經營效率上,“上海百事”作不到的,其它“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的中國企業肯定也作不到。
“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沒有用
明白了這一點,我們當然會問:“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到底有什么用?陳秋芳與“上海百事”的糾紛案告訴我們,從“提高企業經營效率”的角度看,“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根本就沒有什么用,甚至可能很有害。中國國有企業會發生的問題,“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以后也照樣存在,甚至可能更厲害了。
不信請看:
——盡管有那么大的“外國戰略投資者”——百事公司,盡管百事公司也在處心積慮地力圖完全控制“上海百事”,“上海百事”的總經理照樣可以在長達6年的時間里私設公司、加入利益沖突企業、私下贈送企業股權,以此來侵占、盜竊“上海百事”的企業財產,造成“上海百事”國有股股東真實的財產損失;
——盡管有那么大的“外國戰略投資者”——百事公司,盡管百事公司也在處心積慮地力圖完全控制“上海百事”,陳秋芳照樣可以在侵占企業財產的陰謀敗露之后在長達3年的時間里繼續占據“上海百事”的總經理寶座。
有人會說,陳秋芳在其管理腐敗行為暴露之后仍然能夠繼續占據“上海百事”的總經理職位,是因為上海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甚至主管部門等政府機構都偏袒她,而不是因為“外國戰略投資者”不起作用。可是,這與國有企業的問題也沒有什么不一樣:如果不是一系列相關的政府機構袒護那些貪污腐敗的國有企業經營者,任何國有企業經營者都不可能在其侵占企業財產的陰謀敗露之后還長期占據領導崗位。而如果相關的政府機構堅決懲處有管理腐敗行為的企業經營者,則在懲處有管理腐敗行為的經營者上國有企業比有私營戰略投資者的企業容易;
——在有“外國戰略投資者”的中國企業中,不同國家的投資者共處于同一個企業中,會引起復雜的民族感情問題。正象“上海百事”討論葛以顯代陳秋芳任上海百事總經理的董事會上出現尷尬局面一樣,當一個公司同時有中方股東和外方股東時,管理上的問題會與國家利益、民族感情之類的問題摻雜到一起,反而極大地增加了解決管理問題、搞好公司治理的難度。就這一點說,“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遠遠不如不“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
綜上所述,“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不僅沒有什么用,而且反而可能有害。只要我們不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管,不改變中國惡劣的司法行為,仍然在司法上保護特權人物,以政治壓力來阻止對腐敗行為的查處,“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在改善經營者行為上就不會有任何積極作用。
要真正提高中國企業的經營效率,使企業的經營者努力為出資人的利益工作,特別是杜絕各種各樣有意損害出資人利益的盜竊和侵占行為,只能靠加強對企業經營者的監管,清除中國惡劣的司法行為、特別是在司法上保護特權人物的行為。而如果我們作到了這些,那就可以打造起足夠有效率的國有資本經營機構來作國有企業的戰略投資者,根本就不必在國有企業中“引進外國戰略投資者”。
附1:鏈接 左大培:本來就不應該把中國的銀行股權賣給外國人
附2:【charydu】在《本來就不應該把中國的銀行股權賣給外國人》一文后的評論
評論人:【charydu】 評論時間:2008-6-27 11:57:33 打分:3分
記得當年左先生《現代市場經濟的不同類型》曾是我等認識市場經濟的指南讀本。但看到這篇文章,除了“為反對而反對”的情緒喧囂之外,字里行間還真沒多少經濟分析,實在令人懷疑左大培先生真是一個“會作經濟分析又懂得中國金融業的實際的人”!
首先,關于出讓股權增加外匯儲備的問題。當前,外匯儲備持續高企無疑影響宏觀經濟穩定。但是,從我國外匯儲備增加的結構分析,銀行出讓股權,甚至企業出讓股權都不是外匯儲備增加的主要因素。按照左先生“增加外匯儲備,就是危害國家宏觀經濟”的邏輯,外向型企業是否都該關門走人?甚至國外賑災捐款也該拒收?
第二,所謂出讓銀行股份使利潤流向外國人,從而增加全民稅負問題。想必左先生是看過銀行報表和懂得會計準則的。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前,專業銀行的確是中央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左先生自己也清楚,當時銀行的利潤是以忽視風險為代價的,應當放在表外的應收利息計入損益,呆賬準備提取嚴重不足,對銀行“挖的太狠”!但為何左先生憑什么認為這種透支國家信用的辦法天經地義,天然合理呢?左先生似乎忘了,在當年國有銀行在上交稅利的同時,還形成了巨額壞賬,最后還是要國家剝離和注資,難道說這就不損害國民福利?!
第三,關于外資銀行是否具有先進技術問題。左先生先是強調外國銀行根本不可能有什么保證盈利不虧損的“核心技術”,這無疑是防止四海而皆準的“正確判斷”,但卻忘記了經濟活動與創新活動最基本的特征——風險性!接著又告訴我們外國銀行只有“使本銀行在短期內有較高利潤的經營技術,但是這些技術不但不能保證其長期中不虧損,甚至可能導致其長期中虧損。”但令人疑惑的是,美國銀行業如何發展到了今天?難道說僅靠左先生所說的“垃圾技術+坑人技術”能蒙騙一個社會200年?果真如此,銀行作為一行行業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如果如此,銀行業作為依靠“創新”不斷“坑害社會”的行業,左先生現在大聲疾呼維護銀行股權的意義又何在呢?
第四,關于我國銀行業發展的動力問題。左先生列舉的因素不能說不對,但卻沒有抓住問題的核心!經濟繁榮期有利于銀行發展,但是上世紀80至90年代初期經濟幾輪經濟繁榮卻形成了巨額銀行風險和壞賬;國家政策作用巨大,但左先生似乎忘記了,上世紀90年代末期的國家注資、資產剝離和大規模的金融整治之后,國家銀行依然處于穩健性不足的“技術性破產”狀態。左先生要么是忘了,或是不愿意承認:近幾年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根本動力來自深化改革!自1993年以來,國有銀行走過了一條從商業化改革到股份制改造,并最終轉變為國際公眾公司的歷程。正因為90年代中后期的多次局部性改革并未解決國有銀行的問題,才選擇了一條徹底的市場化改革路徑——在財務重組消化包袱的基礎上,大規模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由戰略投資者幫助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然后實現海內外上市,成為國際性的公眾公司。這一被溫總理稱為“背水一戰”的改革方式,徹底切斷了銀行依靠國家信用無限擔保的臍帶,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
評論人:【howo】 評論時間:2008-6-27 23:04:37 打分:3分
回復charydu:
他的第一條,請charydu注意一下前提,最近4年來,如果不依賴這個前提,有詭辯之嫌。
他的第二條,再簡單不過了,就是利潤流向外國人的代價是什么?能獲得的利益又是什么?(參見下文)從這點講,國家剝離和注資是最優解,也就是肉爛在自己的鍋里。
他的第三條可以看出他很膚淺,銀行經營的好壞和他扯的那些都在沒有太大的關系,完全取決于所屬營商環境的法制化建設,也就是信托責任的好壞,舉個例子,就是現在國有銀行的管理水平,到美國去經營,做不好也不會太差,因為美國沒人敢惡意欠款不還,反過來,花旗進了浦發,什么都沒做,應為做什么也對付不了惡意欠款者。
他的第四條無異于與虎謀皮,稍有常識的人想一想,國外戰略投資者們全心全意的幫助中國的國有銀行,使其迅速成長成為自己的競爭對手,是什么邏輯?
綜上所述,charydu不過是一個經濟預科生的水平,卻很急于進入買辦的行列。
評論人:【charydu】 評論時間:2008-6-28 17:34:45 打分:3分
態度決定命運,細節決定成敗。經濟學根本上是實證的學問。分析和評論經濟現象,基本底線是建設性的態度和從事實出發!離開基本事實,張口說大道理的“經濟學”偶壓根沒學過,說我屬于預科水平真是抬舉我了。
某位仁兄提醒我注意出讓企業股權帶來外匯儲備是近4年的事情。那么我們就看看這四年來,中國企業海外上市對外匯儲備影響究竟有多大吧!據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2004至2007年,我國資本證券負債項貸方發生額為926.4億美元,占四年來資本和金融項目貸方發生額23375億美元的3.9%;占4年來外匯儲備累計發生額的8.23%。這些數據顯示,企業股權出讓并非外匯儲備增加的主要因素!
大道理上“國家財政收繳銀行利潤越多,公眾的稅負就可以越輕”絕對沒錯!但是舊的銀行體制下,國家銀行的利稅不是不考慮風險透支未來的利潤,而且隱含的風險損失也是依靠全民埋單來彌補的,從社會福利看其不僅沒有減輕公眾稅負,反而讓公眾承擔著隱性成本。
據《中國金融年鑒》,1985年至2002年,四家國有銀行累計上繳財政利稅5400億元。1998年國家對其注資2700億元,1999年和2000年剝離不良資產1.4萬億元,兩項合計相當于四家銀行上繳利稅的3倍多!即使如此,幾家大型商業銀行依然無法達到穩健經營標準,2003至2006年,國家再次投入650億美元進行財務重組。由此匡算,舊的銀行體制的直接社會成本達1.5萬億元。舊體制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道德風險視而不見,企圖用一句“肉爛了在鍋里”為由,要求國家繼續為銀行經營承擔無限責任,讓全國人民無限制地為銀行的經營不善甚至違規違法埋單,還好意思說“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一個不斷發生壞賬,惡性透支國家信用的銀行體系,只要關起門來就能“安全”?
“營商環境的法制化建設,也就是信托責任的好壞”對于銀行經營關系重大,但并非銀行經營的決定性因素。銀行的核心能力不是看風水,去尋找一個“營商環境”,而是在既定的環境之下管控和配置風險。否則就無法解釋金融企業的優勝劣汰!還是那句話“內因是決定性因素”。近幾年我國銀行業的進步,并非只有外因在起作用,其經營理念、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都取得了長足進步。至于某些人將銀行的經營技術簡化為產品設計,認為看“產品說明書”或“挖人”就能提升銀行經營,恰恰表明壓根不懂得銀行經營是怎么回事兒!連金融學的門都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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