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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帆:利益集團理論研究——一個跨學科的綜述

楊帆 · 2008-06-01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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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載:楊帆教授主持司法部2006年重點課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利益集團與社會主義法治》

第一部分    利益集團理論

《利益集團理論研究:一個跨學科的綜述》

楊帆   張弛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

<管理世界2008年第四期>

[內容提要] 本文試圖從政治學、經濟學與法學三個領域,對國際學術界關于利益集團研究的理論成果進行綜述。通過以上對利益集團的跨學科理論綜述,我們發現,政治學、經濟學與法學對利益集團的看法是有共識的;同時,政治學、經濟學與法學在利益集團的研究上各有其特點,但也都有其不足。正因為各學科均有其優劣,因而決定了對利益集團的研究必須使用一種綜合的視角,運用多學科綜合研究的方法。

[關鍵詞]:利益集團  理論研究  政治學  經濟學  法學

近年來,關于利益集團對決策的影響及其后果受越來越受到國內學界的重視。而在國際學術界,關于利益集團的理論研究成果已經非常豐富。清晰地梳理這些成果,并在此基礎上合理地借鑒與吸納這些成果,可以為國內學界相關研究提供更為深厚的背景知識與學術立足點。本文試圖從政治學、經濟學與法學三個領域,對國際學術界關于利益集團研究的理論成果進行綜述。在綜述過程中,我們把關注的焦點集中在以下兩個大問題:一是國際學術界對利益集團的跨學科研究在以下四個問題上有沒有共識:第一,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說,利益集團在一個國家的政治和社會中是一支好的力量,還是一支壞的力量?什么情況下是一支好的力量?什么情況下是一支壞的力量?第二,從集團的活動及其相互作用的總體來看,集團是提供了某種接近“公共利益”的總和,還是由于集團在政治進程中的行為而使公共利益受到忽視或損害?約束條件是什么?第三,假定利益集團是一支壞的力量,并且損害公共利益,靠什么手段予以治理?第四,轉型國家利益集團存在的影響及其治理。二是從比較研究的角度看,政治學、經濟學與法學對利益集團的理論研究各有哪些優長?如何綜合這些優長,以更好地推動本領域下一步研究?

一、利益集團的政治學研究

政治學者一般從相對狹窄的含義上使用利益集團概念。如阿爾蒙德(中文版,1987)使用它來指“因興趣和利益而聯系在一起,并意識到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組合”。羅伯特·達爾認為(1981):“任何一群為了爭取或維護某種共同的利益或目標而一起行動的人,就是一個利益集團”。根據美國政治學家戴維·杜魯門的看法(1951),“利益集團”就是“有著共同態度的團體,對社會上其他團體提出一定的要求……如果通過政府或者向政府機構提出要求,它就成為政治性的利益集團”;《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中文版,2002)則這樣來定義利益集團:“利益集團是致力于影響國家政策方向的組織,它們自身并不圖謀組織政府。”

在政治學領域,詹姆斯·麥迪遜被公認為是研究利益集團問題的“第一個重要的美國理論家”(轉引諾曼•奧恩斯坦等,中文版,1981)。他在《聯邦黨人文集》第十篇《旨在抑制派別之爭的聯邦的規模和類型》中提到“派別”的概念:“部分公民,無論在整體中屬于多數還是少數,在共同的欲望或利益的推動下聯合行動,但卻與其它公民的權利或這個社會的長遠和整體利益背道而馳。”

麥迪遜所說的“派別”即利益集團。而且他認為,如果說存在一個所謂社會的公共利益,那么,利益集團作為局部利益是與公共利益相悖的,因而,利益集團的存在對于社會公共利益、對于社會中其他人的權利都是是有害的。

關于利益集團的害處,另一位政治學家西奧多•洛伊提出了四個方面的主要批評(轉引諾曼•奧恩斯坦等,中文版,1981):其一,它擾亂和破壞了人們對民主的組織機構及其制度的期望,并表露出它基本上對民主的不尊重;其二,它使政府變得無能,不能計劃;其三,它以關心管轄權限(由哪些采取行動的人做出決定)來代替關心正義(作“正當的事”),使政府道德敗壞;其四,它用非正式的討價還價來反對正式的程序,削弱了民主的組織機構及其制度。

盡管利益集團的存在在本質上看是壞的,但是,因為利益集團的出現來自于經濟人的本性,來自于部分人對共同利益的維護,所以,利益集團不可能自動消失,也不應該使用強制的方法加以消除。于是,麥迪遜提出了利益集團之間“遏制與平衡”的概念。他說3,必需依靠一個利益集團的“野心”與另一些利益集團的“自私傾向”相互對立的辦法來使“利益集團的禍害”受到遏制。為此,麥迪遜提出了三個主張:一是代議制民主。代議制下的代表,可以用其開明觀點和高尚情操克服其地區性偏見和不公正的圖謀;二是增加派別即利益集團的數量。這樣可以制衡并稀釋強勢派別的力量;三是聯邦制。因為聯邦制可以容納更多的公民和疆域,導致強勢黨派聯合的難度加大。麥迪遜最后得出結論:“聯邦的規模和完善的結構是治理共和政府最易產生弊病的良方。”

在麥迪遜提出利益集團之間遏制與平衡概念的基礎上,另一些政治學家認為,多元的利益集團存在本身就是民主的一種形式,是美國民主的一種固有的特征,所以并不是什么壞事。在所舉出的理由中有這樣關鍵性的兩條:

第一,美國社會中絕大多數人口都參加到了有組織的集團中去了。一份研究表明:大約有2/3的美國人至少屬于一個集團。雖然個人并不直接參與決策,但他們可以參加到有組織的集團中去,并通過集團參與決策而顯示出他們的影響

第二,公共決策也可能不代表多數人的意愿,但它是各集團影響大體均衡的表現,因而會相當近似于整個社會的意愿。

這一思想突出地表現在亞瑟·本特利關于集團政治理論之中。亞瑟·本特利是20世紀美國提出集團政治理論的第一人,也是較系統地用集團概念解釋美國政治的重要學者。他認為(1967),集團是政治的“原材料”,社會是利益集團復雜的組合,政府行為是利益集團作用的結果。公共領域的一切方面都是集團力量在發揮作用,政治過程是集團間相互作用的結果。政府部門,包括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均為集團作用于政府的中介,政府組織則是調整和協調各種利益的工具。政黨為集團利益提供了一種選舉工具,從而有利于集團利益的實現。組織的重要性在于它具有代表的功能,集團的政治影響取決于它代表某種利益的能力和性質。政府的作用是去了解集團所代表的人群和利益,集團在這一過程中推動著公眾利益的實現。

戴維·杜魯門是20世紀50年代美國研究利益集團政治的最為著名的學者。他也認為,利益集團是美國民主過程中基本的和積極的成分。利益集團是一種調整集團內部成員間的關系和調整與其他集團間關系的工具。當人們的利益受到挑戰時,“潛在的集團”也會組織起來。現代社會的專業分工推動了利益集團的形成,進而有利于穩定社會。與本特利不同的是,本特利是用集團去描繪政府,而杜魯門則強調集團本身,強調集團的性質和集團組織的特征,提出集團組織的特征是它表現出來的在原則上和目標上的凝聚力和團結一致性。集團組織會自然地采取一種民主模式,以免內部發生分裂或使組織行為失去效力。反之,集團的凝聚力使沖突發生于集團間,通過沖突發生政治分裂與聯盟,最終形成共同利益。

美國在20世紀50年代產生了多元主義集團政治理論。它與早期麥迪遜關于派別的理論觀點相聯系,并且與20世紀上半葉本特利和杜魯門的理論觀點一脈相承。該理論認為,多元社會源于社會結構的變化和社會的分工,出現了新的區別于以往以家庭為核心的社會組織,新的社會關系得以發展,從而使新的以共同利益為核心的集團油然而生。在復雜的多元主義社會中,大量社會組織如種族集團、工會組織和教會組織等等以共同的價值觀念和社會認同為中介而形成。在現代社會中,集團具有重要作用。集團是個人和大范圍的國家政體之間的中介,是領袖和公民之間聯系的媒介。在多元主義社會中,領袖需要依賴人們的廣泛支持,這種支持通過選舉和集團參與來體現。當集團較為強大,能夠使個人不受煽動蠱惑時,社會就能保持穩定。多元主義的理論家們則更多地從積極的方面看待集團,認為集團的存在有利于政治制度,因為它能夠在政府面前反映選民的意愿,使社會的許多利益通過組織的游說,通過集團和政府間的討價還價,達成妥協和一致,最終使決策能夠反映公眾的利益。

與多元主義集團政治理論相對的,是精英主義政治理論,它的基本觀點是:精英控制著美國政治并且控制著重要決策。美國的古典的精英主義理論家認為,在任何社會中,精英都是不可避免的。政治社會化成為精英發揮作用的重要因素。在政治社會化過程中,組織的存在成為一種需要,并成為一種價值體系。組織將這種價值傳遞給其成員,精英在其中發揮著作用。美國的當代精英主義政治理論從政治議程的形成出發,認為精英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著政治議程。此外,洛伊和斯查特斯奇內德等人還提出了多元精英主義理論。他們認為,在美國,權力是分散的,但這種分散的權力并非被廣泛地分享著。相反,在美國,權力分散于許多不同的精英手中,每個精英趨于控制一個公共政策的特別領域,構成多元的精英主義。

應該說,精英主義認為是精英在控制美國。從一個側面表達的仍然是強勢利益集團對政治過程控制的擔心。但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后,美國利益集團數量眾多, 多元主義集團政治理論仍然占據著主流地位,。研究院外活動和決策過程的學者們發現,集團而不是精英對公共政策有重要的影響。政治過程中存在相互作用、相互抵消的力量,表現在四個方面:(1)利益集團之間的制約。比如,糖的種植者主張進口限額,而可口可樂和糖果生產者卻主張放寬進口政策。雙方相互角逐,力量相互抵消。(2)政策問題的網狀系統。如煙草政策問題,不僅涉及種植者、生產者,還涉及科學家、公共健康專家、律師、政治家、媒體人士等等。在這種涉及面極廣的“問題網狀系統”中沒有哪個單獨的精英能夠左右此類政策的制定。(3)贊助人的作用。杰克•沃克在研究中注意到,許多集團都有贊助人,其中最重要的贊助人是美國聯邦政府,它常常通過組織會議、組織咨詢機構的方式使一些組織得以成立,并通過撥款、補貼支持這些組織。其他贊助者還包括基金會、老的集團組織和富有者等。(4)社會運動。社會運動是抵消、對抗精英的一種非常重要的力量。如環境利益集團、非裔美國人利益集團、婦女集團、基督教原教旨主義者集團等,都是政治過程中的重要行為者,并且有能力向精英挑戰。這些組織在社會運動中逐漸發展、壯大起來。

二、利益集團的經濟學研究

與經濟學將每個人視為理性經濟人的原子式分析相對應,經濟學家往往把利益集團看成是“一個由擁有某些共同目標并試圖影響公共政策的個體構成的組織實體”[①]

古典經濟學關于利益集團理論不過是市場理論的副產品而已。早在200多年前,亞當·斯密就曾指出:“擴張市場,縮小競爭,無疑是一般商人的利益……因此,這一階級所建議的任何新商業法規,都應當十分小心地加以考察。非小心翼翼地、抱著懷疑態度作了長期的仔細檢查以后,決不應隨便采用。因為他們這般人的利益,從來不是和公眾利益完全一致的。事實上,公眾也常為他們所欺騙所壓迫”。這表明亞當·斯密已經意識到,市場可能會因商人作為一個階級或集體追求本集團的利益而失靈。

1960年代,公共選擇理論興起。其代表性人物之一、著名經濟學家奧爾森在《集體行動的邏輯》、《國家興衰的探源》和《權力與繁榮》等專著中,較系統地分析了利益集團的形成及其內部運作情況。其突出貢獻有兩點。第一,指出了利益集團的存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在奧爾森之前,普遍被人們所接受的觀念是,如果某些個人之間共同利益足夠大,同時他們均意識到了這一點,那么他們便會自然地團結起來為其共同的或集團的利益而奮斗。奧爾森的獨到之處,在于借助集體行動的邏輯證明了上述論斷的錯誤:由于普遍存在的搭便車現象,對大家有好處的集體行動不會自然產生。其產生必須具備兩個重要條件:其一,組成集團的人數足夠少;其二,存在著某種迫使或誘使個人努力為集體行動做出貢獻的激勵機制,即所謂“選擇性刺激”。人數少一方面意味著單人的影響力將會相對提高,另一方面還意味著由個人行動問集體行動過渡的成本大大降低。在很多人中間要形成統一意見并且在執行過程中實施有效的監督遠非輕而易舉。至于選擇性激勵,則是說集團對個人的獎勵與懲罰都有其針對性,即“論功行賞”及“殺雞嚇猴”,以期吸引或強迫個人為集體利益做貢獻。奧爾森關于利益集團存在的條件說明,某種程度上說明,政治過程仍然受到由少數精英組成的強勢集團的影響或控制,他們人數本對較少,而且擁有社會上別的群體所不能擁有的“選擇性激勵”資源與手段。而也正由于人數多,缺乏選擇性刺激的資源與手段,我們很少看到由為數眾多的低收入者組成的、為其共同利益奮斗的弱勢群體利益集團。

奧爾森對利益集團政治的另一個貢獻是提出“分利聯盟”理論。奧爾森指出,存在著一種“特殊利益集團”,這種特殊利益集團可稱之為“分利聯盟”。而所謂分利聯就是指在社會總利益中為本集團爭取更多更大利益份額而采取集體行動的利益集團。這類分利聯盟的建立,其前提必定是成功地運用“選擇性刺激”和“人數控制”的方法克服了形成集體行動的兩大障礙:人們普遍懷有的“搭便車心理”和“理性的無知”。分利聯盟并不神秘而且俯拾皆是。政治的、部門或行業的、地區的以及“階級”的群體,在一定條件下部可以組成分利聯盟。奧爾森認為,“分利聯盟”的存在將帶來三大負面影響。其一是社會中的分利集團會降低社會效率和總收入。原因在于:盡管促進整個社會生產率的提高邏輯上講不失為增進利益集團成員之福利的途徑,然而分利聯盟更有效也更普遍的做法,還是盡量能為其成員獲得社會生產總額中的更多份額。經濟學家喜歡用分(或切)“蛋糕”的例子來比喻社會分配均或不均的事實,其含義是你多占的就是我損失的。然而在奧爾森看來,更恰當的比喻應該是:許多人一齊沖進瓷器商店爭搶瓷器,結果,一部分人雖各爭了—些,但還會同時打碎一些本來大家可以分到手的瓷器。其二,分利聯盟將使并使政治生活中的分歧加劇。由于社會上大部分特殊利益集團的目的都在于重新分配國民收入而不是創造更多的總收入,必然導致社會對再分配問題的過多重視;而與此同時,一部分人的收益增加必然伴隨另一部分人收益的減少,甚至減少的比增加的還多,因此人民之間就產生了怨恨。于是當特殊利益集團的地位愈來愈重要,分配問題格外突出時,政治上的分歧將愈演愈烈,進而引發政治選擇的反復無常政局的多變和社會的失控。其三,分利聯盟另外一個壞處是造成“制度僵化”。他們一旦從某種制度安排中得利,為了保守住他們的利益,就不愿意推動制度創新。它們拒絕對迅速變化了的環境做出反應,決策或行動遲緩,對凡是可能威脅到自己既得利益的創新一慨排斥,并且為了特殊利益而不借犧牲全社會的利益。

公共選擇理論之后,對利益集團的經濟學研究首推芝加哥學派相關觀點。其理論代表人物包括施蒂格勒、配茲曼、貝克爾、波斯納等。其中,斯蒂格勒于1971年在其發表的“經濟管制論”中首次運用經濟學理論,來分析利益集團對政府政策影響,,并開創性提出了國家俘獲(State Capture)理論。所謂國家俘獲,是指立法者和管制機構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某些特殊利益集團能夠通過“俘獲”立法者和管制者而使政府提供有利于他們的管制。配茲曼對施蒂格勒的觀點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并將其理論進一步模型化。認為管制政策的決策者將在競爭的利益集團中進行協調,而不總是取悅于某些產業集團。貝克爾則分析了在政治過程中的利益集團之間的競爭,認為利益集團的競爭有利于糾正市場失敗和降低社會福利損失。 波斯納則進一步討論了管制機制在政府重新配置資源的角色。認為交叉價格補貼本質上就是將財富從一個消費者集團向另一個消費者集團轉移的重新配置的工具。在貝克爾模型基礎上,波斯納認為交叉補助實質上是揭示了一些消費者比其他消費者對政治過程更有影響力,它解釋了在利益集團之間的競爭對于提高社會福利的優勢。20世紀70年代以后,在傳統芝加哥學派的模型基礎上,經濟學關于利益集團管制理論的發展得更快更遠。通過修改“政治家是處于競爭性私人尋租者(利益集團)之間的被動局中人”的假定,麥克切斯尼構建了創租模型。進而,在西方國家大規模放松管制運動的背景下,通過引入時間因子和對未來成本—收益現值的理性預期,埃利格(Ellig,1991)將貝克爾模型由靜態轉變成動態。目前,利益集團政治的委托—代理理論可謂利益集團管制理論中最前沿的發展方向,它在信息不對稱的框架下,通過將管制供給方剖析為管制機構和國會兩部分,構建起一個包括企業等利益集團、管制機構和國會在內的三層機構的激勵模型。

1980年代中后期,新制度學派在西方經濟學界崛起,進一步將利益集團作為制度演進過程中研究的一個基本單元。其中,諾斯、托馬斯(中文版,1999)以及諾斯(1990)等人在經濟史研究中專門研究了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對經濟制度變遷的影響過程。

他們認為,制度演進的方向與一個社會中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過程和結果相關。更具體地,新制度學派還研究認為,從靜態上看,制度演進的方向是由社會中處于強勢地位的利益集團決定的。而強勢集團之所以能夠決定制度演進的方向,又主要是通過一定的方式獲取國家政權的支持:或者通過贖買,或者通過強制。諾斯曾舉例說,十六世紀初,在英國,當新生資產階級與舊的封建地主階級發生矛盾時,前者用金錢贖買了封建特權,獲得了英國王室的支持,使得資本家進行投資的積極性空前高漲,資產階級迅速崛起,英國也迅速走上了興盛之路,才有了后來的“日不落帝國”。而同時期的西班牙,也出現了同樣的矛盾,但政府卻支持了代表封建利益的羊毛團(即羊毛出口商和專門養羊的地主組成的利益集團),從而使西班牙這樣一個原來實力比英國強大得多的國家走上資本主義發展道路的過程更艱難因而其地位也逐漸被英國所取代。

諾斯等人研究利益集團在制度演進中的作用,與政治學研究利益集團相比較,一個很大的區別在于,政治學研究的利益集團是在制度均衡狀態下的利益集團,政府的角色是在利益集團之間尋找平衡,因此,盡管某一項決策也許有利于某一利益集團,但長期間段內政府決策還是照顧到所有利益集團的利益的。但諾斯將利益集團作為研究的基本單元對待時,是制度變遷過程中的利益集團,各利益集團之間勢力不平衡。因此,有的學者將諾斯等人所說的利益集團稱為“壓力集團”。壓力集團本身是利益集團的一種。但恰只有社會中的強勢利益集團,有力量對政府形成壓力,以各種手段獲得政府的支持――最極端的情況是迫使現任統治者下臺,扶持自己的利益代理人上臺;因此,社會中的強勢集團就是此一社會中的壓力集團。值得注意的是,壓力集團的形成往往是一個社會中利益集團失衡的結果與表現。

轉軌國家利益集團及其影響則是近年來現代經濟學關注的另外一個重點領域。這其中,丹尼爾·考夫曼、喬爾·赫爾曼(2000)以及A.沙赫 M.沙克特(2004)等人基于“政府俘獲”框架對轉軌國家中政府被利益集團俘獲現象的調查與研究最為引人注目。在歐洲復興銀行和世界銀行的贊助下,他們分別進行了兩輪(1999和2002年)關于商業環境和企業表現的調查。調查覆蓋了27個國家的1萬多家公司,重點關注影響企業和政府關系的腐敗現象。腐敗的指數包括各種腐敗發生的頻率、行賄所占年度收入的份額(“行賄稅”)、經理們對腐敗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對業務構成威脅的看法,以及國家俘獲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公司的發展等。調查結果表明,公共服務領域的行政腐敗和政府俘獲現象在轉軌中國家特別是在獨聯體和東南歐國家較為普遍,這其中,國家俘獲對商業法庭的影響最為顯著,而對中央銀行的影響略小,對國會、政黨和刑事法庭的影響則居于以上兩者之間。1999~2002年,直接參與捕獲的公司數量在許多國家有所增長,在某些國家增長非常明顯。而且,國家捕獲的戰略正在發生變化,從由少數幾個公司施加政治影響發展到更加廣泛的范圍。轉軌國家中國家俘獲現象造成的后果是:由于利益集團向政府以“點菜”的方式購買個性化服務,使得政府對普通百姓提供教育、醫療、住房等基本公共產品能力得不到有效提升;由于向政府提供“租金”就可以輕易獲得市場優勢,利益集團扼殺了企業家與市場的創新性;由于俘獲者利益集團可以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法律、政策和規章,如設置行業進入壁壘,限制或阻礙中小企業的進入,因而阻礙了私人投資的積極性;此外,調查結果還表明,國家俘獲比較普遍的國家,由于某些類型的外國投資者擁有強大的資金與影響力,在參與政府俘獲的可能性上,要比內資企業高出近兩倍,因而會出現外資對某些行業壟斷的現象。

三、利益集團的法學研究

法學家在界定利益集團時,更注重其在目標與立法層面的影響。國內學者就曾綜合國際法學者的一些看法認為(錢弘道,2004), “利益集團也許是指望獲得某些東西,它們或許是利潤,或許是消費者保護。立法者想通過擊敗競爭對手服務公眾或增加個人財富而獲取利益。”

法學界關于利益集團的研究成果相對于政治學與經濟學來說較為薄弱。但其中有一些成果仍然對我們有所啟示。

利益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耶林(Jhering, Rudolf von )非常強調法律的目的(中文版,1994)。他認為法律以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為目的,而不僅僅局限于保護自由,并構建了傳統法律利益分配功能的基本結構。具體地說,由于利益具有驅動功能,它一方面驅動個人為了利益而活動,另一方面也驅動國家制定和實施法律以協調和保護利益。所有的法律沒有不為社會上某種利益而生,離開利益,即不能有法的觀念的存在。利益具有尺度的功能,它衡量人類活動的有效性,當然也衡量法律的正當性,只有為了協調和保護社會成員的利益制定法律才是正當的法律。因此,“法律的真正締造者并不是別的什么,而是利益”。盡管耶林開創的利益法學理論并不包括集團利益在內,但為利益集團出于利益的目的而介入法律過程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在其所創立的社會學法學學說中(中文版,2001),也特別強調法律的作用和任務在于承認、確定、實現和保障利益,因此他在耶林學說的基礎上,將利益重新劃分為三大類,即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益龐德的時代,恰逢美國經濟處于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轉變中,盡管美國國會于1890年通過了《謝爾曼反托拉斯法》,試圖削弱大公司的壟斷力量,促進市場競爭,但聯邦最高法院卻堅決抵制反托拉斯法的實施。在最高法院的翼護下,壟斷急劇發展,迫使政府逐步介入市場,充當起協調社會各種利益的“工程師”。龐德是政府對包括經濟在內的這個社會生活進行控制的支持者,因而其開創的法社會學派,把法律保障各種利益,特別是社會利益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盡管龐德的理論體系中也沒有具體分析利益集團,但無疑表達了對組織起來的個人利益即利益集團侵蝕公共利益尤其是社會利益的擔心,因此,他才強調法律必須重點保障社會利益。

龐德以后的美國法理學界,進入到現實主義運動大潮之中,部分原因在于新興的社會利益集團在立法、司法中的滲透與活動,使美國國會和聯邦最高法院在較長時期內出現持續分歧,嚴重影響了法律的確定性。盡管這些討論并不直接涉及利益集團的法律理論,但與此時市場經濟與民主法治時代的大背景下,利益的構成和存在狀態的轉變密切相連。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與合作化程度越來越高,集團成為整合分化后的社會主體的重要組織結構形式。因此,社會在分化的同時,社會的組織性和自治程度也隨之增強,形成更多的利益形態;另一方面,民主制度不斷擴張,為市場主體在利益上結盟并形成利益集團提供了條件。導致利益集團和集團利益產生的因素很多,如地域、行業、職業、身份、組織規模、行為的能力、性質和結果(外部性)等,不管是什么原因,在市場經濟和民主體制中,大量社會自治性的經濟主體出現,利益集團開始成為經濟活動的重要力量,利益集團和集團利益已經普遍存在,集團利益成為重要的利益類型。相對個體利間的利益和社會利益,集團利益在主體、客體及內容、實現方式等方面都有新的特點。解決集團利益的制度在價值目標(均衡)、規則、作用對象、解決的問題、運行機制等制度要素上具有與傳統法律制度不同的特殊性。

在這種背景下,傳統法律通過個體性的權利義務配置,力圖維持個體之間的利益以及個體與社會間的利益均衡的利益調整模式,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結構的變化和社會利益關系的新發展。事實是,很多利益已不再單純屬于社會意義或個人意義的利益,而是以一種集團利益的狀態存在。對于法律理論和法律實踐而言,只有把傳統“個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元結構,轉化為“個體利益、集團利益、社會利益”的三元結構才能有效解決法律精神、普通法的傳統等哲學層面和操作層面的諸多理論與現實問題。  

伴隨著分化整合的政治社會背景,部門法理論從民法中分支出經濟學法,改造了傳統民法把人們之間的交易關系定義得過于表象化的“契約”概念,提出“社會化契約”[②]的概念(麥克尼爾,中文版,1994),即人們出于一定的目的會通過集體交換和再分配的程序組織起來。與建立在個別性契約基礎上的民法不同,社會化契約關注的是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整體利益,它揭示了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不對稱的問題,認為可度量的當事人權利義務與不可度量的權利無相互交織,表現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和諧與統一。因此,建立在社會化契約基礎上的經濟法的誕生,有效解決了傳統民法通過所謂“私法公法化”的改良調整社會利益分配的困境。

以上對利益集團的法學研究表明,法學已經意識到組織起來的個人即利益集團介入法律過程的可能性,這種介入可能會侵蝕公共利益與社會利益,因而,法律必須在各種不同利益之間建立適當的平衡,尤其是防止對個人利益對社會利益的妨害。

四、若干結論

通過以上對利益集團的跨學科理論綜述,我們試圖對本文引言部分提出的兩個問題進行回答。

首先,我們認為,通過分析利益集團的理論研究成果,政治學、經濟學與法學對利益集團的看法是有以下共識的:

第一,從一般意義上看,利益集團在一個國家的政治和社會過程中是一支負面力量。只有當不同利益集團發育成熟并且形成相互平衡的關系時,利益集團才不會有害于全社會福利,反而可能是代議制民主發展的必有條件。

第二,單個利益集團的利益訴求往往與全社會利益是相悖的。但當社會上絕大多數人群歸屬于不同利益集團,且各個利益集團之間具備討價還價的條件時,政府決策有可能能平衡并反映全社會的利益。

第三,如果社會中不同利益階層發育不平衡,強勢集團主導政治,龐大的弱勢群體因為交易成本太高以及無法采取選擇性激勵而組成不了實際的“利益集團”時,如果強勢利益集團利用其強勢地位利益追求在分配中的強勢時,強勢集團就可稱之為特殊利益集團或“分利聯盟”。而這種特殊利益集團對于經濟、政治與社會過程的影響都是負面的。

第四,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集團的存在及其對立法及政治過程的影響是無法消除的,但卻是可以控制的。控制的方法總括起來就是麥迪遜所說的“遏制與平衡”。即一是靠政府的遏制。二是靠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平衡。當然其具體內容與手段則十分復雜。

第五,轉型國家由于原有政治與法律秩序的缺失下官員主導轉型過程,最容易產生權貴資本利益集團,且這種利益集團又由于缺乏有效的制衡力量而單方面影響社會經濟政治過程,對此,必須引起轉型國家執政者的高度警惕,同時在必要時必須毫不猶豫予以打擊。

其次,我們認為,政治學、經濟學與法學在利益集團的研究上各有其特點,但也都有其不足。從各學科的長處看,政治學對利益集團的研究最為久遠,其成果也最為豐富;經濟學對利益集團的研究是從政治學相關成果起步的,但卻因其打開了“利益集團”這個黑箱,因而承擔了為利益集團理論構建微觀基礎的任務;法學對利益集團的起步更晚一些,但因其務實與程度性強等特點,使得其成果在立法、司法等層面對實際決策過程的影響最大。從各學科的不足看,政治學家們習慣把集團簡單地看成一個整體。這是由于政治學家們沒能真正解釋利益集團形成的原因,只是簡單地假設參加集團是人的本性,認為集團利益最為重要,個人利益是第二位的;集團的產生原因和目標被簡單地假設為追求共同的集體利益,繼而從抽象的集團利益出發研究集團性質與行為,故在經濟學家看來,其結論明顯缺乏微觀基礎。而經濟學在研究利益集團時,又過分偏重于“效率”維度,而忽視社會公正這樣的維度,部分影響了其對利益集團的看法;法律歸根結底是一門應用性的社會科學,法學理論特別是從哲學層面對法律關于利益分配調整的爭論,僅僅出于對法律工具性實質的證實。因則,法學理論對利益集團的分析更多是一種靜態的事后分析。

正因為各學科均有其優劣,因而決定了對利益集團的研究必須使用一種綜合的視角,運用多學科綜合研究的方法。實際上,政治權利的委托和財產權利的保護決不只是單純的政治現象和法律現象,還是一種經濟現象;反過來,利益集團對制度效率的影響分析盡管分支出馬克思到奧地利學派、到新制度經濟學以及公共選擇理論等,但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承認,在供給和需求的背后,對利益集團的研究不能不考慮政治因素、制度因素。法律作為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制度因素,通過漫長的法律傳統和法律原則的變遷,可以在有效約束政府的同時,約束經濟人的行為。同時,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所受到的束縛,有時來自于它本身的缺陷,有時則是因為其發展需要一系列良好的制度安排作為其基礎框架,而這些基礎框架的建立和維護需要的一個良好的政治環境。但這種政治環境通常面臨既得利益集團的威脅。因此,發展起一個好的現代市場經濟,就必須限制既得利益集團的影響,而這既是經濟問題,同時也是政治問題,并且其解決也必須依托于憲政與法治框架。

總之,利益集團的研究作為對復雜社會問題的理論探討,必須綜合經濟學、政治學和法學三個方面的研究成果,并在綜合這些成果的基礎上才能尋求到問題的綜合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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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喬·B·《史蒂文森.集體行動的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版。.

[②] [美]麥克尼爾:《新社會契約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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