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有之鄉最新按語]最近,有些《物權法》(草案)起草者不是反思該法案存在的問題,而是遷怒于對該法案提出反對意見的鞏教授,而且把該法草案未獲通過的全部原因歸罪于鞏教授,我們認為這種態度和做法是極不適當的。為了說明真相,并聲援支持鞏教授,我們再次把先前有關該法案不同意見的文章置頂,以讓讀者明白該法案的問題和主要提出不同意見的各個方面的人士。
烏有之鄉網站
2006年2月23日
[烏有之鄉按語]先前我們網站曾經刊發了北京大學法學院鞏獻田教授就《物權法(草案)》給全國人大的一封公開信,后來接到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場監管處的通知,將該信刪除了。近日得知,鞏教授的公開信引起了全國人大高層的重視,幾位副委員長都看過,并且專門指示安排接待鞏教授,在人大會堂賓館認真聽取了鞏教授關于《物權法(草案)》的詳細意見。為了讓社會公眾認真對待這部法律,我們網站將繼續發表有關這方面的評論。
烏有之鄉網站
2005年9月17日
我對物權法(草案)的意見
中共黨員、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法學博士、律師 楊曉青
關于財產所有權與物權
民法上所講的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權利。通常分為完全物權(又稱自物權,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限制物權(又稱他物權、不完全的物權)。財產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它是物權中內容最廣泛、最充分的一種權利。享有了財產所有權,也就享有了對該所有物完全支配的權利,因此,財產所有權也就是民法上的完全物權。
除財產所有權外,還有一些不完全的物權,如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等。這些物權的特點是:(1)權利人往往不是物的所有者,但對物享有財產所有權的一項或幾項權能,如依法占有、使用、收益。這些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人)的所有物上享有的某種有限的權利,故又稱為"他物權"、"限制物權"。(2)這種權利,一方面具有物權的一般性質,權利人可以對抗任何不特定的的相對人,另一方面又不象財產所有權那樣,包括四項完整的權能。在通常情況下,這種權利人是沒有對財產的處分權的。
我國民法通則中所規定的"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我國擔保法中所規定的各種擔保物權,就是財產所有權以外的不完全的物權。
我作為中共黨員、法學副教授、法學博士和律師,認定對物權法(草案):
1、違反憲法,企圖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所有的法律法規都必須根據憲法的規定制定。而物權法(草案)卻沒有寫立法的根據,因為它沒有依照憲法的根據,是背離憲法的立法。
憲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而物權法(草案)對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的財產只字未提,卻在第54條、58條,將全民所有的財產變成了"政府所有"的財產,實際是"國資委所有"的財產;又在第56條、57條、70條,將全民所有的財產變成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所有"的財產。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對"全民所有"的財產可以行使完全的所有權,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架空了"全民所有"的財產,即有權直接向私人、外國人出賣國有資產,而不必經過全體人民的同意!因為無論是國家機關、地方各級政府還是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都不是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的"物權所有人",只有"國家"也就是"全民"才是真正的"物權所有人"。
國有資產是"全民所有"的財產,是全體人民經過與"三座大山"的浴血奮斗得來的勝利果實,是無產階級專政政權的物質基礎,是全體人民福利的保障。近十幾年來,在改革的幌子下,"全民所有"的財產已經在"國資委批準"下被賣的所剩無幾。除了造就了一批"一夜暴富的"私營企業主和官僚財主之外,工人階級的整體收入水平和生產安全水平并沒有提高,反而減少或失去了基本的社會福利保障(甚至低于70年代我在國有企業當工人時的水平)。大批國有企業(有很多是贏利的)被出賣,沒有得到工人的同意,國有企業被出賣后,工人階級也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對"國資委"官員們的倒行逆施,一切尚有良知和理解實情的人們表示了極大憤慨。我們堅決不能同意由他們"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一部普通的物權法(草案)有什么權力規定由誰來"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才有這個權力!物權法(草案)有什么資格超越憲法?
對"全民所有"的財產全體人民都應當享有發言權。在西方發達的法國和英國,政府若要出賣國有企業,必須經過議會辯論,投票表決通過,并對工人做出安置或補償才能實施。不久前日本小泉政府要出賣國有的郵政企業,經過議會辯論,投票表決未被通過,導致政府倒臺,議會解散,重新大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對國有企業民營化尚且須經嚴格的議會辯論、批準程序,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反而只由"國資委"的少數人批準就可以實施,全體人民對為什么要出賣國有企業,出賣的結果是什么,出售國有資產所得的資金干什么了,等等情況一無所知,毫無發言權、參與權、決定權!當然,它也逃過了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常設機關的監督!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我國沒有制定早就列入立法規劃的《國有資產法》!在沒有法律約束的狀況下,造成了"全民所有"的財產已經在"國資委批準"下被賣的所剩無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全民所有"財產的規定得不到落實,成為一紙空文。按照物權法(草案)第54條、58條、56條、57條、70條的規定,連"國資委批準"的程序都可免除,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少數領導人)可直接向私人、外國人出賣國有資產,名正言順合法,司法機關無權干預,廣大人民更無權干預。物權法(草案)第71條、72條"流失國有資產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完全是空洞的、不能實現的條文,是一種美麗的虛設和漂亮的陪襯。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對"全民所有"的財產可以行使完全的所有權,就已經不存在"流失國有資產"的問題了,還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現在國有資產已經流失的所剩無幾了,司法機關沒有、也無權追究什么人的法律責任,就是無可爭辯的明證。
這種無法無天的狀況再也不能繼續下去了!這樣的物權法失去民意,是工人階級不能接受的。它還能使工人階級不再認可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嗎?
我和我的工人兄弟姐妹們堅決反對將盈利的國有資產向私人出賣。對于閑置的國有資產確實需要出售的,也必須經過人民代表大會的辯論、投票通過。出售國有資產所得的資金必須再投入"全民所有"的單位,或者投入社會福利保障基金,并向全體人民公布。國有資產總量的增值率應與國家經濟發展的速度相匹配,而不是"國資委"宣稱的20年國有資產總量只增值50%!
物權法(草案)是一些人在修改憲法,實際上是將 "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精神寫入憲法,是廢除憲法第十二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神圣不可侵犯"的規定,是在去年修改憲法的目的沒有完全達到之后,企圖以單行法律的形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是給全體人民設下的法律陷阱,全國人民一定要擦亮眼睛,保衛社會主義的勝利果實,保衛"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
2、物權法(草案)第五編"占有"的條款實際上完全是架空了"全民所有"的財產權。通過"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占有"來為犯罪分子洗錢,企圖變相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將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合法化。
近十幾年來,在改革的幌子下,一小批人官商勾結,以超低價出賣國有資產給自己、貪污、賄賂、等犯罪手段,攫取了大量公有財產,成為暴發戶、巨富(犯罪分子)。他們知道這些財產是違法所得,枕著這些財產日夜寢食難安。所以很多人千方百計將這些違法所得轉移到國外,但仍然隨時面臨被"追逃"的可能。
物權法(草案)"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章、"占有"章的下列條款為他們"清洗"了罪名,可以使他們的違法所得變成合法所得。請看(草案)原文及本文作者的評釋:
第一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即時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評釋: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中的犯罪分子也可以"即時取得"違法所得財產的合法的所有權!)
(一) 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評釋:受讓人中的得到違法財產的犯罪分子可以說自己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二) 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評釋:受讓人中的得到違法財產的犯罪分子可以說自己已付了(實際是上極低的、極低的,甚至有的是空手套白狼!)"合理的價格",是有償轉讓!)
(三) 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評釋:受讓人中的犯罪分子的違法財產現在已經通過各種手段和途徑進行了登記,不需要登記的也已經"交付"進了他們的腰包,成了既成事實,國家已無權再追回了!)
(四) 轉讓合同有效。(評釋:無處分權的人本身就是不合格的民事主體,他們所簽的轉讓合同怎么可能有效?明顯是企圖變相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評釋:這一條款使原所有權人即全體人民無權直接向受讓人中的得到違法財產的犯罪分子索回公共財產,只能向早已消失得無影無蹤的或者已無人負責的所謂"無處分權人"索賠,以此來保護犯罪分子的違法財產!)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評釋:整部物權法(草案)找不到所謂"善意取得"的定義。參照前兩款規定,受讓人中的犯罪分子的所有違法財產都可以被認為是"善意取得"。本款規定可任由少數別有用心的人任意解釋!)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有權追回。該動產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動產喪失占有之日起兩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評釋:現在多數拍賣公司是私人拍賣公司,假如他們非法拍賣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國有資產),所有權人等權利人不但無權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反而還要向他們付拍賣費,真是強盜邏輯!另外,追討國有資產應當和必須規定不受時效限制才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該權利的除外。(評釋:什么是"善意受讓人"?為了保護得到違法財產的犯罪分子而不敢下定義!受讓人中的犯罪分子的所有違法財產都可以被認為是"善意取得",他們都是"善意受讓人",他們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國有資產權)消滅,司法機關無權追究,全體人民更無權追討!)
第二百六十一條 無權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無權占有,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推定善意占有。(評釋:得到違法財產的犯罪分子知道,讓廣大人民為檢舉揭發他們的犯罪事實提出證據是很難的,"國資委"們也不會提供證據,司法機關不經批準也無權主動追究,所以只能"推定"他們是善意占有,承認他們的違法財產是合法所得!)
第二百六十二條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一任。(評釋:什么是"善意占有人"?什么是"惡意占有人"?這種沒有定義的、模糊的法律條款意義究竟何在?只能是留下法律空子,讓得到違法財產的人千方百計找理由,把自己說成是"善意占有人",以利于保護得到違法財產的犯罪分子!)
第二百六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扣除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評釋:這一條款不分"合法占有"還是"非法占有"。難道對"合法占有人"也可以隨便"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合同有效期內,權利人無權請求合法占有人返還原物及其孳息!)
第二百六十四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能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但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除外。(評釋:惡意占有人因其惡意占有而使財產脫離了權利人的控制和保護,即使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也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是赤裸裸的為他們開脫責任!)
第二百六十五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奪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因侵奪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評釋:這一條款不分"合法占有"還是"非法占有"。當財產的權利人,尤其是公共財產的權利人要求"非法占有人(犯罪分子)"返還原物時,就可以被(犯罪分子)說成是"侵奪或者妨害"了他們的占有,他們還可以倒打一耙,"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這一條被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就被變相修改,全體人民就再也無權追究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了。相反,他們倒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全體人民、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難道這就是物權法(草案)的真正立法意圖嗎?)
3、物權法(草案)不敢對什么是"物"下定義,怎能侈談什么是"物權" 保護?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是逐漸消滅公有制!
什么是"物"?物權法必須首先對"物"下定義,然后才談得上對這些"物權"加以規定。難道物權法(草案)的起草人連這點立法常識都不懂嗎?非也。他們非常明白"物"應當分為公有物、私有物;生產資料之物、生活資料之物;有形物、無形物;可分物、不可分物;主物、從物;流通物、不可流通物;種類物、特定物;合法物、非法物;等。在實際生活中,法律對這些不同種類的物及其物權有不同的調整原則和具體規定。物權法應當首先對這些不同種類的"物"下定義,然后再對這些"物權"加以不同的規定。
物權法(草案)不這樣立法,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物權法(草案)表面上似乎是對公有物、私有物平等保護。但實際上除第71、72條的空洞規定之外,其他所有的條款都只對私有物權加以具體保護,對公有物權的保護只字未提。
我認為,制定實施這樣的法律,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是在不知不覺中逐漸消滅公有制。在人們關注自己的"居住權、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侵犯私有財產、征收拆遷、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鄰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擔保物權"等具體權利的討論中(這些權利無疑應當保護),忘記了、淡化了對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公有物權的保護,轉移人們的注意力,在不知不覺中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私有化的"改革"成果,確認將"公有財產""私有化"為合法,為攫取了大量公有財產,成為暴發戶、巨富的犯罪分子保護他們的違法所得,或者拿起"法律武器",向全體人民、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提供法律依據。
這種違背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立法應當立即停止!
4、立法建議
(1)立即停止物權法的立法程序,進一步作原則性的徹底修改;
(2)對物的定義應分為公有物和私有物,生產資料之物和生活資料之物,規定不同的保護原則;
(3)對公有財產的處分權加以限制,出賣國有資產應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辯論,公開表決通過,并向全體人民公布。
(5)立即開始《國有資產法》的立法程序,與物權法的立法程序可以同步進行,兩相協調、完善,同時公布實施。
附:鞏獻田關于《物權法(草案)》的公開信
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
----為《憲法》第12條和86年《民法通則》第73條的廢除寫的公開信
尊敬的吳邦國委員長并轉全國人大常委會:
我作為一位中共黨員、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一個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多年的教授所具有的黨性、良心、知識和經驗,認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下簡稱《草案》),是一部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開歷史倒車的《草案》,不經過原則性的修改,全國人大無權通過這部《草案》,因為它是違憲行為的產物!(見附件)
《草案》的精神和基本原則是對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立場和原則的背離,是對中國共產黨關于社會主義立法工作方向和原則的背離,是對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關于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的背離。
一、《草案》對憲法和《民法通則》核心條款的廢除是違憲的
我認為,有人在04年修改憲法時沒有完全達到的目的妄圖在制定《物權法》的時候來達到。社會主義憲法同資本主義憲法的一個根本的區別,就是表現在如何對待私有制問題上。“以前所有一切憲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憲法的精神和基本內容都歸結在一個私有制上。”(列寧)而獲得勝利的無產階級廢除和破壞私有制是其階級統治的首要表現,于是通過憲法確認社會主義公有制,就是區別資本主義憲法的最明顯標志,而“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就成了憲法的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之一。對于廣大勞動者和全國人民來說,公有制和國家財產這是他們每個人的物權的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基礎保障和物質體現。沒有國家和集體物權,每個公民的物權就沒有實現的可能。可是,在我國,一方面有人對于“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憲法原則要千方百計地予以廢除,同時又實質上妄圖用“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則取而代之,這是值得警惕的!在《憲法》和《民法通則》明明還規定著“社會主義的公共(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的情況下,公共財產權還如此地遭到侵犯和損害,假如不規定的話,那就更不堪設想了!所以,《草案》廢除該條規定,既是同《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和規定不一致的,違背立法的連續性原則的,同時也是違憲的行為。
二、《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護全國每個公民的物權,核心和重點卻是在保護極少數人的物權
《草案》是以保護私有物權為核心,保護公有物權為陪襯;以保護個人物權為核心,保護國家、集體物權為陪襯;以保護個人已經存在的物權為核心,保護國家物權而實際上缺乏、甚至根本沒有操作和實現可能性規定為陪襯;以保護極少數人具有實現的前提和基礎的巨額客體的物權為核心,保護絕大多數人民群眾目前最低限度的和急需的、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然而客體很小的物權為陪襯。
根據系統論的基本原理,盡管整部法律98%的條款單個分析可能是好的、合理的和科學的,但是,如果有2%的條款是錯誤的,那么就可以決定整部法律性質的錯誤。這就要看所有條款是按照什么精神和原則去整合,要看這2%的條款在整部法律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作用,不然,為什么會有“四兩搏千斤”呢?
《草案》在最關鍵和最核心的條款上是錯誤的!它非但沒有保護作為我國公民權利平等的物質前提和經濟基礎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法律表現的公有物權(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國家財產),相反,在目前我國私有化思潮影響中,公有制經濟實際上已經不占主體和國有經濟主導地位已經嚴重受損的情況下,不但不改變這種狀況,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從法律上來確認方向,提供措施,反而確認了目前這種狀況,也就是確認了極少數人的既得利益和通過非法手段進一步攫取社會財富的權利。《草案》所體現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根本傾向,必將進一步加速私有化進程,促使兩極分化,造成貧富更大的懸殊和社會的嚴重分化和尖銳對立。
三、這是一部背離社會主義原則,開歷史倒車的《物權法》
社會主義所說的平等,是指:第一,馬克思主義武裝起來的共產黨領導人民推翻反動政權,建立無產階級政權,通過國家政權,使人民政治上取得平等權利,這是社會主義公民平等權利的前提條件;所以我們要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第二,通過無產階級的國家政權,廢除生產資料的私有制,建立并保衛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使每個公民平等地占有生產資料,從而消除了剝削的可能,為公民權利平等提供了物質保障,這是社會主義公民權利平等的基礎和內容,所以我們要堅持社會主義制度(鄧小平所說社會主義的五個特征才能具備。);第三,在政治和經濟上的平等建立的同時,共產黨必須通過國家政權制定法律,從法律上或形式上確認公民的政治和經濟權利。
社會主義法律所講的平等,是在建立了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政權以后,在廢除資本的或金錢的特權的基礎上,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的基礎上,也就是全國公民在平等占有生產資料的前提下,同等的勞動取得同等報酬的平等,簡單說來,就是勞動的平等。而勞動——反映和體現了人的本質的活動,對于絕大多數人來說,用這個尺度衡量和決定生活資料的分配,符合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符合社會主義的公平和正義。無產階級政黨和國家政權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就是為了保障公民平等權利的物質基礎,同時也是維護共產黨自己執政的物質基礎,如果喪失了這個基礎,那么共產黨就沒有立身之地!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最近這些年來,由于受西方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和“華盛頓共識”的影響,國內少數人為了走資本主義道路,為把新中國經濟奠定基礎和建立功勛的國有企業搞跨,污蔑國有企業“效率低”、“養懶漢”,名義上搞好,實質上搞死國有企業,低價出售國有企業,(記得當年朱總理曾經講過,哪里是賣?是送,是半賣半送。)致使國有企業大量資產流失,許多工人強行下崗,造成今天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問題,為黨中央和政府造成了工作上非常困難的局面和帶來全局的被動。
近幾年來,又有人通過所謂國有企業的所謂“股份制改造”、“買斷工齡”、“國退民進”、MBO(管理層收購)、戰略性改組等名目繁多的背離社會主義的措施和手段,把國有企業搞得所剩多少,真是“誰也說不清“了!今天,對于國有企業和國有財產,沒有任何人有任何負責任的說法。根據原在國家統計局工作一輩子的老干部和專家們的科學推算,國有工業產值目前甚至占不到全國工業產值的17%。非常遺憾地是,國家統計局的個別領導人仍舊在上欺黨中央下騙人民群眾,沒有提供給人民群眾一個可以相信的數字,就已經公布的統計數字來看,也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出現絕對不應該有的嚴重錯誤。
雖然我們黨規定的任務是兩個“必須毫不動搖”,但是,我們的不少領導干部只是一個心思毫不動搖地發展所謂民營企業(多數為私營企業),從多年前就有省部級領導號召“放心、放手、放膽”發展所謂民營經濟,后來,竟然還加上所謂的政策要“放寬”,即對于民營經濟的“四放”;可是對于公有制企業的發展,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和做有益的工作,因為他們的興趣根本就不在這里,他們處心積慮地使國有企業處于極為難堪地步,以至于有了所謂要為國有企業爭取“國民待遇”的悲劇!形成有的群眾所講的“共產黨”變成“私產黨”了!
在這種嚴峻的形勢下講平等保護,那么就是乞丐的要飯掏食的棍子和碗與少數人的機器、汽車等都平等保護!就是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舊房同那些發了橫財而修建的高級別墅一樣保護!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思路,形成的只能是對于資本的平等,不能夠保護勞動的平等。這與資本主義社會又有什么區別?沒有權利客體或者權利客體很少的情況下,還有什么平等的主體可言呢?這與資本主義的平等有區別嗎?保護我沒有的東西有什么用?我不需要保護我沒有的東西!更不需要保護我將來也不可能有的東西!在占有生產資料方面,一個是價值百萬、千萬、億萬的富翁,一個是窮光蛋,那么就根本不是什么平等主體!《草案》調整的前提和對象本身就不成立!
最近以來,礦難接連不斷,而主要就是私營礦難(比如8月8日的廣東),官商勾結釀成的定州事件等,北京與懷萊發生的萬畝玉米“在哭泣”(80%絕產)事件等等,難道還少嗎?是偶然的嗎?溫總理前年好心為民工討工錢諷刺的到底是誰呀?中央電視臺不是曾經報道過山東淄博市一個國有企業的“左手倒右手,公有變私有”的事例嗎?這一切難道還不是生產資料私有化釀成的禍害嗎?
假如目前通過這樣的《草案》,必然違背中國絕大多數公民的根本意愿和損害他們的長遠利益,加深破壞中國共產黨執政的物質基礎,惡化黨群和政群關系,造成更大的社會隱患和災難性的后果,對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個最大的和根本性的威脅,這是親者痛仇者快的嚴重事件!鄧小平早年就講:“中國要解決十億人的貧困問題,十億人的發展問題。如果搞資本主義,可能有少數人富裕起來,但大量的人會長期處于貧困狀態,中國就會發生鬧革命的問題。”須知,革命的發生,一個是上層社會不能象先前那樣統治下去和管理下去,一個是下層社會不愿意象原來那樣生活下去。這里不是“不能”那樣生活下去,而是不愿!難道我國社會目前不穩定的最大根源不是私有化嗎?
我認為《草案》:
1、背離蘇俄民法典的社會主義傳統和概念,迎合資本主義民法原則和概念,有人在“奴隸般地抄襲資產階級民法”“照抄陳舊的資產階級民法概念”;
2、背離我國革命根據地和建國后的人民民主法制的優良傳統,迎合資產階級的舊法傳統,它同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沒有什么根本和原則區別;
3、背離1986年《民法通則》的社會主義原則,迎合資本主義全球化和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謬誤;
4、背離馬克思主義的社會主義立法原則和傳統,迎合資產階級立法原則和傳統。
總之,這是一部背離社會主義原則,開歷史倒車的《物權法》。
四、必須分清的幾個問題
我認為必須分清:
1、《草案》的具體條款、具體原則與整部法律的關系,《草案》中的絕大多數條款(要素)和具體原則是對的和好的,但是一旦納入整部法律(系統)后就發生質的變化了;
2、具體參與起草的學者、專家與起草法律的領導人以及通過法律的權力機關;專家(法學家)與政治家要分清;具體立法者的工作應該得到應有的肯定,他們的勞動要受到充分尊重,但是他們畢竟有專業的局限性,而政治家、領導者和權力機關不同,他們應該有政治即全局觀點和整體觀念。
3、我反對整部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并不反對98%的條款,因為那些具體條款的規定在法學上和形式上來說是對的和科學的。
五、疑問和呼吁
我的疑問:
1、到底為什么廢除“國家(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條款?根據憲法制定法律是一個最基本的立法原則,為什么不遵守這個原則?
2、為什么不首先制定民法總則,先為各民法分則即各個法奠定共同的和基本的原則,然后再一個一個地制訂所謂的物權法、債權法呢?
3、為什么遲遲不研究制定早就列入立法規劃的《國有財產法》和為什么不制定呼吁多年的《領導干部財產申報法》?
我緊急呼吁:
1、為保持我國的社會穩定和實現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部署,請首先討論憲法根本原則問題、社會主義的方向和道路問題,公共(國家、集體)物權和公民個人物權的關系問題;如果不這樣的話,請推遲審議物權法草案;不要把討論引向枝節和細節問題,而忘記關乎絕大多數人的根本原則的大問題;枝節和細節問題是要討論的,公民眼前和切身的小利益是要關注的,但是不能回避涉及全國人民根本的、長遠的和重大的利益的討論。
2、立即停止出售或轉讓國有財產,國有財產是萬萬不能隨意出售和進入市場的!任何國家權力機關也無權隨意出售社會主義的國家財產!這是共同共有財產,它屬于全國每個公民的!集體財產也必須有該集體全體成員的同意才能出售!
3、趕快制定已經列入國家立法規劃多年,而遲遲不出臺的《國有資產法》,制定《干部財產申報法》。而應該首先研究制定《國有財產流失追究特別法》,以真正體現“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我們要創造社會主義的法制文明,不要步資本主義法制文明的后塵!在21世紀,我們既不可能創造出我們先輩已經創造的象《唐律》那樣封建社會法制文明的法典;也不可能創造出象法國資產階級創造的《拿破侖法典》那樣資本主義社會法制文明的法典;只能沿著社會主義國家已經開創的法制文明大道繼續前進才是唯一出路!以往所有的文明成果,我們都要借鑒和吸收,但是,我們絕不能亦步亦趨地盲目模仿和奴隸般地抄襲資產階級的民法典,必須創造我們自己民族特有的社會主義法制文明!如果不然,只能制定一部開歷史倒車的民法典,它絕不會留下任何的光彩,必將作為恥辱的一頁載入中國法制文明的史冊!而后來的人們,每當提到這部法典而談起它的制定和頒布的主要負責人的時候,我敢預言,絕對沒有像我這樣對待起草和公布《草案》的責任人這樣的一絲一毫的崇敬和尊重!
(注意:由于本人身體原因,謝絕任何個人名義的訪談和信息傳輸)
中國共產黨黨員、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鞏獻田
2005年8月12日
附件1、我的初步閱讀,發現《草案》下列條款存在嚴重問題和錯誤
(一)1968年《民法通則》被《草案》改動的核心內容就是原來《民法通則》的第73條,“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草案》竟然刪去了“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而現行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二)我認為《草案》存在問題和錯誤的條款有:
1、《草案》第7條“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假如物主沒有如實登記或瞞報如何辦理?我國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中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將如何成立呢?
2、《草案》第25條“不動產登記費不得依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額的比例收取,……。” 登記一間危險破舊的房子和登記一座別墅;登記二分承包地和千畝蔬菜棚難道就收取一樣的費用嗎?保護富人利益在此可見一斑!
3、《草案》第55條“道路、電力、通訊、天然氣等公共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這是繼續私有化的號角!以后什么都可以成為私人的了!因為,只是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的,根據邏輯上的排除法,法律可以規定任何物權客體都不是國家的!這條規定在維護國家利益上簡直連資本主義也不如了!
4、《草案》第56條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全民所有的財產即國家財產屬于共同共有的財產,國家機關非經特殊的法律程序是無權處分的!
5、《草案》第58條 “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政府在沒有法律專門規定和具體(特殊)授權的情形下是無權享有國家財產權利的!所有者是全民!
6、《草案》第72條“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自己的決策導致的虧損就可以不承當責任?本來社會主義公有制企業就沒有什么“破產”之說!如今的國資委負責人的“出賣國有財產”的行徑是否應該受到嚴厲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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