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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東民法律支持志愿團張東律師:趙東民——光榮的囚犯

張東 · 2010-10-19 · 來源:烏有之鄉(xiāng)
趙東民事件 收藏( 評論() 字體: / /

趙東民——光榮的囚犯

趙東民,中央黨校法律本科(函授)畢業(yè),2003年獲西安市治安綜合治理“市先進人民調解員”,《西部法制報》特約記者。

趙東民因2009年6月15日和工人一起到陜西省總工會遞交《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總工會的公開信》,提出要聯(lián)合起來行使《中國工會章程》賦予職工會員對一切工會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權和罷免權,因陜西省總工會答應10日之內,通報協(xié)調情況,趙東民與工人于陜西省總工會答應的10日的最后一天即2009年6月25日到陜西省總工會了解協(xié)調情況,2009年8月19日卻被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在被羈押1年多后于2010年9月25日在新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

從網絡公布開庭證據來看,顯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趙東民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1、不能證明趙東民行為擾亂陜西省總工會正常工作秩序無法進行。

    從證據來看,陜西省總工會工作人員60多名,總共只有5名工作人員進行了正常接待,陜西省總工會每一個工作人員都有自己的任務,自己的職責。現在除去總共5名工作人員正常接待外,工人沒有不分青紅皂白地干擾一切工作人員的工作,趙東民也沒有進入所有辦公室干擾所有人的辦公,也沒有進入大部分工作室干擾大部分人的正常的工作。如果說,因為辦公室外面有人大聲講話,某些工作人員就不能安心辦公,那是工作人員不能專心職守,他們自己應承擔責任。6月15日陜西省總工會出具帶有工會公章的便簽收條一張,十日之內,通報協(xié)調情況,期間,省工會副主席張仲茜到會議室與工人長談,這種平靜進行的交流,怎么能夠說是擾亂了社會秩序呢?6月25日工人去工會,困難職工中心副主任說,歡迎各位大叔、大媽來到省總工會,我們表示歡迎,下午因一些問題工會和工人發(fā)生意見和爭執(zhí),趙東民勸阻說,這樣下去解決不了問題,我們應該選出代表,大家一致同意他的建議,形成了代表名單后,大家有序地離去。

由于是正常接待,沒有擾亂工作秩序無法進行,所以陜西省總工會在兩次接待中才沒有報警,如果陜西省總工會工作無法進行,應當有當天的報警記錄。

以上證據顯然不能證明趙東民的行為使陜西省總工會原定的工作未能按期開展、開始或致使已經開展、開始的工作被迫非正常地中止、停業(yè)。

2、不能證明趙東民行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

從證據來看,趙東民的行為沒有聚眾沖擊陜西省總工會,沒有在總工會門前、院內大肆喧囂吵鬧,封鎖大門、通道,阻止工作人員進入,圍攻、辱罵毆打工作人員,毀壞財物,搶占陜西省總工會辦公場所,強行切斷電源、水源。

陜西省總工會工作人員證言:造成7個小時不能正常辦公,給總工會造成了造成嚴重后果。總工會證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7個小時是幾點到幾點?給總工會造成了什么嚴重后果?也沒有調取工人證言。

工會是工人的群眾組織,工會的職責就是替職工維權,工作人員60多名,5個人在會議室正常接待。6月15日陜西省總工會出具帶有工會公章的便簽收條一張,十日之內,通報協(xié)調情況,期間,省工會副主席張仲茜到會議室與工人長談,6月25日工人去工會,困難職工中心副主任說,歡迎各位大叔、大媽來到省總工會,我們表示歡迎,下午因一些問題工會和工人發(fā)生意見和爭執(zhí),趙東民勸阻說,這樣下去解決不了問題,我們應該選出代表,大家一致同意他的建議,形成了代表名單后,大家有序地離去。

以上證據顯然不能證明趙東民行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

3、不能證明趙東民行為給陜西省總工會造成嚴重損失。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趙東民行為損害了陜西省總工會公私財物,趙東民行為使陜西省總工會無法工作、給陜西省總工會造成的嚴重損失無法彌補。

4、趙東民不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法律顧問不等于組織者,也不等于首要分子。趙東民擔任法律顧問是基于法律顧問合同成立的,其之所以被工人聘請為法律顧問,也說明他品德較好、懂法律、受工人信任,而作為工人的法律顧問當然要為工人提供法律服務,作工人的法律顧問,這必然使其在上訪中要積極與信訪部門溝通和交流,這是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范圍內的,也是應該鼓勵的,而不能成為欲加之罪的借口!如果仗義為工人維護法律賦予的權利是違法犯罪,那工人的利益還有誰敢維護?公訴方簡單的將法律顧問代表等同于組織者,等同于首要分子,是形而上學主義。

5、趙東民主觀方面沒有故意通過擾亂活動給陜西省總工會和領導施加壓力,來實現無理要求或發(fā)泄自己的不滿情緒。

(一)我國的犯罪學理論主張主觀和客觀相一致的定罪原則。既反對主觀歸罪,也反對客觀歸罪。所以,行為人的主觀心態(tài)是判定罪與非罪的非常重要的條件。主觀上不具備犯罪心態(tài)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由于本罪是聚眾性犯罪,因而進行擾亂活動必須基于眾多行為人的共同故意。這種共同故意雖不要求行為人之間的故意聯(lián)系十分緊密,但行為人也應該明確自己以及他人是在實施擾亂機關、企事業(yè)單位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的行為。立法者設置本罪的目的,是為了懲處那些為了達到不正當目的,企圖通過擾亂活動,制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某種無理要求的人,還有故意迷惑群眾,制造恐慌情緒,形成了聚眾鬧事的人。某些行為類似聚眾鬧事,但如果不是屬于無理取鬧,不是為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而是因為相關當事人或單位處理問題失當,造成了群情激憤,就不應當以犯罪論處。

(二)趙東民的主觀故意問題是本案定性時應考慮的一個重要方面。這種主觀故意明顯不同于犯罪的主觀故意,也就是沒有惡意,沒有危害社會的動機和目的。他的主觀故意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為了工作,為了履行法律顧問的職責;二是為了工會法賦予工人的權利得到實現。如果工人的權利得不到維護,工人找法律顧問商量是工人的權力,法律顧問也有義務為工人提出法律意見。所以工人的行為是自發(fā)的、沒有任何組織的,完全是屬于因合法權利沒有得到維護而采取的行動,是自我維權行為。且通過證據也能夠看出,趙東明多次強調:不要打人,不要罵人。工人目的是希望有關部門引起重視,正確處理《陜西離退休工人致陜西總工會的公開信》,提出要聯(lián)合起來行使《中國工會章程》賦予職工會員對一切工會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權和罷免權有關事宜,而不是無理取鬧、擾亂社會秩序。工人在自我維權的過程中,群情激憤,作出所謂的“過分舉動”是與趙東民沒有任何關聯(lián)的。

因此,趙東民的行為不具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主觀故意,他的出發(fā)點是善意的、有良知的,和刑法上的故意犯罪有明顯本質的區(qū)別。

由于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對涉及群眾利益的事處理不當或者工作上的缺點失誤,以致引起群眾鬧事、鬧學潮或罷工等,要進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宜按犯罪處理,要充分調動各級機關和基層組織的積極性,發(fā)揮各自承擔的解決問題的應有作用,除已有的信訪、申訴制度要充實完善外,重點要使各基層單位、組織內部、工、青、婦等機構的職能充分發(fā)揮起來,能解決的盡快解決,不能解決的說明原因,對無理取鬧的要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

如果趙東民為了擾亂總工會的工作秩序,他就不會勸阻工人;如果趙東民為了擾亂總工會的工會無法進行,他就不會當工會和工人發(fā)生爭執(zhí)時他提議工人形成代表;如果趙東民為了對總工會造成嚴重損失,他就不會讓工人有序地離去。工人行為是自發(fā)的維權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說存在違法犯罪,不是趙東民而是那些對工人利益麻木不仁的總工會官員。

有一個問題時常闖入我的思維,這個問題常常強烈地干擾甚至中斷我對本案具體情節(jié)的推敲。這就是:作為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作為一個人民的公仆,一個國家干部,應該如何執(zhí)政?如何體現中國共產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我不斷地深思:在這個糾紛發(fā)生、工人上訪以致走到今天的刑事法庭上,整個過程中,我們的相關干部是不是創(chuàng)造了可以奉為楷模的干部和群眾的魚水關系?如果沒有,是不是創(chuàng)造出了最低限度的和諧的干群關系?構建和諧社會關系的主要責任人是誰?是農民群眾還是干部?

還有,要考慮一下:我們的干群溝通的渠道是不是暢通?或者說,溝通的渠道是不是還存在?如果這個渠道是存在的,是暢通的,會不會發(fā)生工人的上訪、今天的審判?這個結論,不需要我來下。我也不愿意下。所有關注工人上訪、關注工人權利沒有得到維護的人,關注本案審理結果的人都會得出正確的結論。

我不過一個卑微的法律工作者,但位卑不敢忘憂國,本案的幾個問題十分簡單,卻又不能不令我們思索:

中央以前所未有的決心解決下崗工人問題是為了什么?

工會法賦予工會的職責,工會人員應不應該遵守?

當工會不履行職責與工人發(fā)生沖突,當某些領導的要求與法律發(fā)生沖突時,我們的法院應該站在哪一邊? 

因此,不能割裂開看工人的上訪行為,應該全面科學的分析事件的起因和發(fā)展。如果用判決有罪的方式進行打壓,只能使問題更加復雜,矛盾更加激化,不利于建設和諧社會。從黨的十七大以來,以胡錦濤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要“關注民生,構建和諧社會”,在全社會都在學習和貫徹中央精神的時候,司法部門也應該以民生為本、以司法為民為宗旨,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維護工人利益。相信合議庭會給出一個公正的判決,對落實工人的權利起到良好的作用。

以上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北京市中同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東

                                2010年10月19日

招募法律支持志愿者(北京趙東民事件關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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