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縣制”的失敗,究其根源,是其沒有觸及近代中國的根本任務——把人民從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三座大山的壓迫中解放出來。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徹底變革中國社會制度及其治理體系,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的經濟關系、社會關系、政治關系,讓人民徹底獲得解放,才能真正喚起“民眾民力”。
隨著全面抗戰進入戰略相持階段,國民黨在內憂外患之下,再次將精力集中于基層政治制度改革,試圖緩解統治危機。在總結前十年執政經驗的基礎上,國民黨推行所謂“新縣制”,但由于當政者“以地方自治之名,行獨裁統治之實”,導致“新縣制”流于形式,最終走向失敗。
披著“自治”外衣
1938年3月,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抗戰建國綱領》,提出政治改革目標:“實行以縣為單位,改善并健全民眾之自衛組織,施以訓練,加強其能力,并加速完成地方自治條件,以鞏固抗戰中之政治的、社會的基礎,并為憲法實施之準備”。1939年4月,蔣介石在中央訓練團黨政訓練班作題為《確定縣以下各級組織問題》的演講,國民黨中央通過據此演講修改而來的《改進縣以下地方組織確立自治基礎案》,擬定綱要六十條。隨后,國防最高委員會審議通過該案,定名為《縣各級組織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并交由國民政府于9月19日頒布實施。至此,“新縣制”登上歷史舞臺,《綱要》成為最權威的制度依據。
“新縣制”取代了孫中山的自治思想。孫中山關于地方自治有一套完整的理念和方案,核心在于興“民權”與保“民生”。孫中山理想中的地方自治機構有兩個特點:一是采用兼具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的代議制方式,盡可能擴大政治參與;二是按民生責任劃分權力、設置機構,分門別類管理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各環節,保障人民生活。相較而言,“新縣制”的核心是“統治”而非“自治”,其指導思想是“管、教、養、衛”,其中“管”居于統領地位,“衛”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目標。孫中山“民權”、“民生”的思想,被“服從管理”、“保衛領袖”理念所替代。
“新縣制”的“操盤手”李宗黃在解釋“管”的基本精神時說,“管”就是要管到人人有“規規矩矩的態度,正正當當的行為,清清白白的辨別,切切實實的覺悟”,希望人人從心理上認同這些理念,并轉化為行動。蔣介石對于“衛”的解釋更為直白,他說:“衛”的核心是要團結精神、共同一致,為了迅速地達成此目標,最簡單易行的方法就是八個字,“嚴守紀律,服從命令”。這種居高臨下的管理思維,與中國共產黨的群眾路線形成鮮明對比:一個說教、規訓民眾,一個帶領、依靠群眾。
“新縣制”披著“地方自治”外衣,中心工作卻是推行保甲制。蔣氏的保甲思想由來已久。1930年10月,蔣介石軍閥斗爭即將獲得勝利,軍事、政治領袖地位逐漸穩固,在“雙十節”當日,以國民政府主席身份發表《告全國同胞》,要求“厲行保甲制度”,由上至下完善縣一級政權組織結構。此時,由于孫中山逝世不久,擁護孫中山自治思想的人還很多,蔣介石暫把保甲與自治并列。
九一八事變和“一·二八”事變爆發后,蔣介石借機擴張保甲制度。一是縱向集權,將保衛團的管轄權由地方行政和自治機構劃給軍方,由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統一指揮這些武裝力量。二是橫向充實保甲基礎,增加自衛部隊數量,從所謂地方“剿匪”武裝為基礎的單一結構,擴展到包含全國正規軍、警察、保衛團、保安乃至全民的多元結構。保甲制度的性質亦發生質變,從最初只是一個以人口編組為目標的社會治理制度,發展成控制人口、社會、武裝力量(尤其是地方武裝)的軍政一體化制度。1934年1月,蔣介石又借福建事變之機擴大保甲制度的推行區域,提出“停辦自治、改辦保甲”的方略。1935年3月,在蔣介石授意下,李宗黃組織專家團隊重新厘定《地方自治法規原則》,提出“容納保甲于自治組”、“自治與自衛合而為一”的指導思想。至此,孫中山主張的“民生”、“民權”的地方自治思想,完全被蔣介石的所謂“保甲自治”思想替代。
社會實踐弊病叢生
國民政府原本設想一年時間就建成“新縣制”,但由于這一制度實踐起來弊病叢生,直到國民黨從大陸敗逃也沒有完成。
為推行“新縣制”,行政院特設縣政計劃委員會,專門負責擬定法規方案及實施計劃的審核工作。國民政府最初的設想是1940年元旦開始推行“新縣制”,1941年10月完成。然而,各地對于新政執行一拖再拖,1942年底,國民黨中執會不得不將完成時間延期至1945年底。事實上,原本計劃推動“抗戰建國”的“新縣制”,在抗戰勝利后仍然進展遲緩。蔣介石于1946年6月通令各省催促辦理,要求“一個月內訂定實施方案,分別頒行,于兩年內完成”。
在組織建設方面,“新縣制”的制度設計嚴重脫離實際。比如《綱要》規定編織保甲遵循“十進制”原則(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允許保甲數量根據現實情況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調整。但是,各地在現實中難以實施,人口稠密地區超額、強制割裂分編,人口稀疏地區松散難以編制等問題十分常見。基層執行過程中也存在簡化走樣的現象。“新縣制”本意是減少省級政府各部門對縣政府的多頭領導,規范縣下各級組織機構設置,明確基層政府職權。但是,縣政府鮮有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設立機構的情況,寧可面臨“坐吃山空、無事可做”的窘境,也要按《綱要》盡設機關機構,導致縣以下各級組織只是從制度文本上“精簡”,實際卻愈發臃腫。
在財政經費方面,自治財政難以獨立運行,民眾經濟負擔加重。“新縣制”推行之初,國民政府將自治財政單列。1941年6月,國民政府召開第三次全國財政會議,合并中央、省財政為國家財政,由中央統收統支;整理縣、鄉鎮、保甲等基層財政為自治財政,由縣統收統支,使縣財政在制度層面獲得自主性。遺產稅的25%、營業稅的30%以上以及屠宰稅、營業牌照稅、使用牌照稅、行為取締稅等多項稅收,成為“新縣制”的專用稅源。但好景不長,國民政府為汲取社會資源以支持戰爭消耗,直接在縣一級設立縣稅局與田賦管理處,代收縣稅,使得自治財政成為“無法兌現的空頭支票”。隨著國民黨發動內戰,這種情況愈發嚴重,內政部檔案中各省《實施新縣制情況報表》顯示,1948年底全國實施“新縣制”地區的“縣級財政困難達于頂點”。這導致地方財政越整理越匱乏,各地只能巧立名目,到處搜刮,“新縣制”下的財政制度不僅沒能支持新政改革,反而加劇民眾經濟負擔。
在人事工作方面,縣政府既沒有群眾基礎,也沒有成熟高效的官員隊伍,僅僅依靠有限的所謂“地方精英”,導致大量劣紳混入官僚隊伍,把持基層政權,基層政治生態進一步惡化。在蔣介石看來,“新縣制”的自治組織“就是保甲,可以說健全保甲,充實保甲,是發展一切自治組織的先決條件”,“對于保甲長,必慎選人才,嚴加訓練”。李宗黃主張各級人才要從原有機關職員、各級黨部、全縣知識分子、鄉鎮“自然領袖”中選拔。但事實上,所謂新制度所需的人才數量與政府的培訓能力完全脫節。1941年內政部估計全國若完全施行“新縣制”,所需甲長640萬余人、保長77萬余人、副保長及干事300萬余人、鄉鎮官員15萬余人。然而,據國民黨中央訓練委員會統計,1937—1944年國民政府各級訓練機關訓練干部總計僅有98932人。人才養成速度難以跟上組織擴張速度,土豪劣紳和舊官僚依然把持基層政權,時人對“新縣制”所謂“新人行新政”的觀感就是“換湯不換藥”,官員隊伍則是“為者不賢、賢者不為”。
人民大眾苦不堪言
“新縣制”設計者企圖通過設立民意機構,為監督縣政府和推行憲政做準備,然而事與愿違,這種貌似西式權力制衡的制度設計并未達到預想效果,反而逐漸暴露蔣介石的獨裁野心和大地主大資產階級的階級本質。
粟顯運在《新縣制的理論》中認為,“新縣制”“不僅是政府訓練人民,還得要人民自己訓練自己,并且人民要透過各級‘民意機關’來監督政府,和訓練政府”,“所以說新縣制是實施憲政的基礎”。實際上,各級“民意機關”不論從數量還是人員構成看,很難起到預想作用。據內政部政務次長張維翰所言:截至1943年底,保民大會數量達到額定目標80%以上,鄉鎮民代表會達到40%,縣市臨時參議會達到半數。這些數據乍看之下差強人意,但是當時全國只有不到三分之二的縣在推行“新縣制”,因此綜合算來,全國縣級臨時“民意機構”只有三成左右。
需要強調的是,上述“民意機構”中的“民意代表”,最終由省政府委員會議在各縣黨部推選名單中決定。這導致只有被國民黨認定為“老成篤實”并聽從命令者,才有機會成為“民意代表”,對于農民等勞苦大眾而言,不僅自身利益難以得到維護,甚至成為“民意機關”嚴加管控的對象,人民群眾所受到的壓迫和控制更甚從前。此外,“民意機關”的實際權力基本局限在提建議、聽報告等事務,并未真正擁有選舉、罷免、創制、監督等權力。國民黨甚至希望利用所謂“民意機關”限制異己,蔣介石更直言不諱,“新縣制”要鞏固黨組織基層力量,“使共產黨無法活動”。特務機構“中統”以“新縣制”為掩護,策劃對共產黨實施“制裁”,為蔣介石的專制獨裁推波助瀾。
解放戰爭時期,國民黨的基層組織成為攫取地方財富、強征壯丁、實施警特統治的前哨,進一步使全國人民看清楚國民黨和國民政府的反動本質。以湖北為例,“各縣縣政府暨各鄉鎮公所,攤款派米,層出不窮,有美其名為復員經費者,有藉口縣級公糧不夠者,有藉口招待軍政大員者,花樣百出,窮苛極擾”;省政府向上報告時亦不得不承認:“人民負擔最重者,莫若鄉鎮保甲之非法攤派”。各級官吏貪污瀆職、勒索報復、徇私征兵、操弄選舉甚至聚賭抽頭等腐敗現象,嚴重污染基層政治生態,也讓人民群眾更直觀感受到國民政府之腐朽。
從字面上看,“新縣制”作為國民政府抗戰期間“政治上最重大而最切要之問題”,核心目標是喚起“民眾民力”,促進“地方自治”,加強“地方組織”,完成“抗戰建國”。然而從實際情況看,“新縣制”不僅沒能完成這個目標,反而完全走向反面。“新縣制”的失敗,究其根源,是其沒有觸及近代中國的根本任務——把人民從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三座大山的壓迫中解放出來。要實現這一目標,就必須徹底變革中國社會制度及其治理體系,尤其是廣大農村地區的經濟關系、社會關系、政治關系,讓人民徹底獲得解放,才能真正喚起“民眾民力”。就此而言,“新縣制”不僅舍本逐末,更是本末倒置。“新縣制”的失敗,在一定程度上預示了國民黨、國民政府必然失敗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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